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每个公民都熟知的常识。即使从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也能说出宪法的基本要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合宪性审查如何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依据是什么?公民的人身自由如何得到宪法保护?这些议题时常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界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明确了政府征税、修建公共设施、组建武装力量的权力边界。社会热点问题往往最终都会回归到宪法层面的讨论。过去,这些问题涉及土地制度改革、国有企业的宪法地位;如今,则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言论的边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权力运行。2003年的孙志刚案,甚至直接推动了一项实施多年的行政法规的废除。理解宪法,了解国家如何组织、政府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是认识中国法律体系的起点。
宪法是对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规定,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通过,全文不到两万字,分为序言和四章,包含一百四十三条。任何人花上一两个小时就可以通读宪法全文,这是很多中国人从未做过却很值得尝试的事情。
宪法的简洁恰恰带来了理解上的挑战。宪法究竟意味着什么、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些问题的争议程度远超其他法律领域。宪法之所以在所有法律中独树一帜,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他法律领域相互配合、彼此衔接。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归属规则,合同法则规定如何通过协议转让这些财产权利。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受害人向加害人索赔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实现这一权利的程序。但宪法的功能截然不同:它不处理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而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方式和运行规则,界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同时禁止政府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冲突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
其他法律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渊源可供参考。在合同纠纷中,法官可以查阅民法典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的典型案例,甚至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契约制度。但宪法案件最终都要回到一个简短而抽象的文本:宪法本身。
这种单一文本的特点使宪法的适用充满挑战,因为宪法必须涵盖无比广泛的社会情形。当宪法条文明确具体时,适用起来相对容易;但更多时候,宪法的表述是概括性的,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解释。
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自由。”
但这一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诽谤他人或泄露国家机密。更多时候,宪法条文需要在新的社会背景下重新解读。
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在网络时代,公民是否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宪法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也通过《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这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公民的个人信息时,都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个人的隐私权利。

每个法律领域都涉及重要的价值判断。侵权责任法要求思考:人们在多大程度上需要顾及他人的利益?但宪法所涉及的价值问题更加直接、更加根本,因此也更具争议性。如果说所有的法律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政治问题,那么宪法问题则是最明显的政治问题。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中,几乎不存在简单或没有争议的问题。
在其他法律领域,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院适用法律解决具体纠纷,这一分工似乎理所当然。但在宪法领域,谁有权解释宪法、应当采用什么样的解释方法,本身就是核心议题。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专职的司法机关,其组成人员也并非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如果宪法涉及根本性的政治问题,由这样一个机构来做出最终判断是否恰当?更为专业的法律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考量宪法?这些问题构成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关切。
宪法的这四个特点共同构成了讨论的主题。最基本的问题涉及国家权力的结构和边界。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方式和职权范围。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威。因此,界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也就界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贯穿所有这些具体问题的,是宪法解释这一根本议题:当宪法条文需要适用于具体情形时,如何确定其含义?

谈到宪法,人们通常首先想到国家宪法。但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一个重要层面:地方立法。虽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没有独立的宪法,但地方性法规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理解地方立法与国家宪法的关系,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中国的法治架构。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与国家宪法的关系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宪法处于最高层级,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则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这种层级关系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得到保障:地方性法规在公布后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被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能被要求修改或撤销。
在中国的法律版图中,特别行政区具有独特的地位。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制定了相应的基本法,确立了“一国两制”的宪制框架。
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类似宪法的地位和功能,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社会制度等根本性事项。但基本法本身并不是宪法,而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来源于宪法。这种安排体现了“一国”与“两制”的辩证统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而非固有的。
中国的另一项重要宪政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目前,中国有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则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这种立法权限的设置,既保障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照顾了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不是“民族自决”,也不是联邦制,而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一种地方自治形式。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何保障宪法得到遵守、如何审查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是各国宪法制度面临的共同课题。
在中国,合宪性审查的职责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案例,涉及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2003年,三位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虽然最终是国务院自行废止了这一法规,但这一事件被视为中国公民参与合宪性审查的重要尝试。
这种制度安排与一些国家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有所不同。在中国的宪制逻辑下,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它来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如何使这一制度更加有效地运作,仍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

这个问题乍看之下似乎多余。我们已经习惯了宪法的存在,它组织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似乎不言自明。况且,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整个政治法律体系的基石。
然而,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是天然必须的。有些国家没有成文宪法却依然运转良好,有些国家的宪法形同虚设却也维持着统治。当我们追问“为什么需要宪法”时,真正的问题是:宪法能够为我们做什么?
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有些事情无法独自完成。我们组建或支持一个政府,让它代表我们采取行动。政府促进集体行动,使我们能够汇集资源修建学校、聘请教师、建立面向所有人的公共教育体系。政府提供安全保障,保护我们免受犯罪分子、不法商人、假冒伪劣商品和外部威胁的侵害。
要完成这些任务,政府必须强大。它需要有权力向我们征税以支付公共服务的费用,需要有权力监管市场秩序,需要有权力惩罚违法者,需要维持警察和军队。但这样一个强大的政府本身就构成一个问题:我们如何确保政府不会过度征税、不会出台过于繁琐的管制措施、不会冤枉无辜的人,或者不会动用武装力量压制不同意见?
限制政府权力的一种方式是建立民主政府。在民主制度下,人民控制政府,政府就不能违背人民的意愿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但即使民主是有效的、人民确实控制着政府,仍然存在一个潜在的问题: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护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使其免受多数人的侵害。宪法不仅维护民主程序的完整性,还保护少数群体、异议者和边缘人群免受民主程序本身可能带来的压制。
宪法的核心使命是在赋予政府权力与限制政府权力之间寻求平衡。它要回答的问题包括:政府如何组织?它拥有多大的权力?它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什么程序?哪些领域是政府不能干预的?
宪法并不是单独处理这些问题的,它也从来不会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问题。但宪法提供了一个持续讨论这些问题的框架和过程。
理解宪法的一个有益视角是把它看作一种语言和一个过程。宪法提供了一套讨论重要议题的词汇和一个解决争议的平台。这套语言从宪法文本开始,延伸到解释宪法的先例和从中提炼出的原则。重大的社会政治议题习惯性地用这套语言来表述:国家权力的边界、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有人可能认为这是一种专属于法律人的语言,但事实上,宪法讨论不仅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也在政府机关、学术界和普通公众中展开。在中国,每年的宪法日活动、各级学校的法治教育、媒体对热点事件的报道,都在以不同方式参与宪法的讨论。
宪法讨论在多个场所进行,但在中国的宪制安排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了权威性解释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必须遵循。宪法所确立的框架、所使用的概念、所蕴含的原则,为持续的讨论提供了基础。

劳动教养制度曾在中国存在数十年,它允许公安机关不经法院审判,对特定人员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一制度的存废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正当程序等根本性的宪法问题。
2012年,某地一位母亲因女儿案件持续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案件曝光后,舆论哗然。人们追问:一个母亲为女儿寻求正义,怎么就成了需要被“教养”的对象?
围绕这一案件的讨论,很自然地上升到宪法层面。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心问题在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究竟应当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
依照宪法,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劳动教养制度却授权公安机关单方面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绕过了法院的程序和司法审查。由此可见,该制度在程序设计上与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和司法权威的要求存在明显冲突。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通过决定,正式终结了这一实施五十多年的制度。这一变革过程展示了宪法原则如何在社会讨论中发挥作用:宪法为讨论提供了框架和词汇,社会各界的参与推动了制度的变革,最终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另一个引发广泛宪法讨论的案件发生在2016年。某企业主的母亲因债务纠纷遭到讨债人员的侮辱和非法拘禁,该企业主在警察离开现场后持刀刺伤讨债人员,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认定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强调对正当防卫的鼓励和支持态度。
这一案件的讨论涉及多个宪法层面的问题: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是否有自我防卫的权利?国家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方面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当公权力机关未能及时提供保护时,公民的自救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虽然案件最终是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解决的,但围绕案件的社会讨论清晰地展现了宪法价值在具体案件中的投射。
宪法为我们提供了一套处理重大问题的词汇和程序。它不是唯一的词汇,也不是唯一的程序,但它一直是一套重要而熟悉的表达方式,其内涵在不断发展变化。

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解释宪法的机关实际上在界定和限制政府的权力。那么,什么来限制解释者本身呢?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从此以后它将决定政府预算的每一个细节,或者宣布每个中国公民都必须在周日参加某种宗教活动,会发生什么?是什么阻止宪法解释机关篡夺其他机关的权力,或者通过荒谬的决定践踏人民的权利?
这些极端的假设说明,宪法解释机关最终受到政治现实的制约。如果真的出现上述情况,社会的反应将足以否定这些决定的效力。宪法解释的权威性依赖于人们对法治的尊重和对制度的信任。这种尊重和信任建立在一个信念之上:在适用宪法时,解释者不是简单地表达自己关于法律应当如何的偏好,而是宪法本身在指引他们的判断。宪法文本或解释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控制或限制着解释者在具体案件中的选择。正如宪法限制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一样,宪法也限制着解释机关自身的权力。
宪法文本简短而抽象,却要用来裁决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的案件。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市场价格的补偿?
实际上,宪法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具体说明在房屋征收等情形下应当如何确定补偿金额。
因此,是否需要以市场价格予以补偿,需要结合宪法条文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以市场价值补偿,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使其“不受侵犯”具有实质内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下有权征收财产,补偿标准可以由法律作进一步规定。在实践中,补偿标准通常由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细化规定,司法和行政机关则在具体案件中对宪法精神进行解释和平衡。
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自由。”
这是否包括在网络上匿名发表批评意见的权利?
对此问题,宪法条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学者和实务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应当随着技术和传播手段的变化而扩展其保护范围。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公众表达意见的重要空间,如果否认网络上匿名发表批评意见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将显著削弱该权利的实际意义。
同时,也有观点主张,匿名言论在保障个人表达的同时,可能带来虚假信息、造谣诽谤等风险,因此需要辅之以合理的法律规范来防止滥用。
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如果采取较为宽泛、原则性的解释,则可以认为“公民有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原则上应当涵盖在网络上匿名表达批评意见的权利。但现实中,这一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边界,尚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来加以平衡和规制。
宪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否要求国家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不论他们的户籍所在地?
宪法没有提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网络匿名言论或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但解释机关必须处理这些问题。宪法解释理论对于理解宪法至关重要,但宪法本身并没有提供一个解释自身的指南。因此,构建这样一套理论一直是法学家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课题。
如果宪法的含义可以直接从文本中读出,解释就会变得容易。可惜事实并非如此。大多数宪法条文是抽象的,如“言论自由”。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人认为这意味着其他社会阶层的成员就不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更多时候,宪法条文需要在新的语境下进行解释。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对此,随着科技的发展,通信方式已经从传统的信件扩展到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现代手段。对此条款的解释普遍认为,宪法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不仅限于纸质信件,也应当包括电子邮件、微信等各种新型通信形式。
保护公民通信内容的隐私权,体现的是保障个人信息不受非法窥探和干涉的更一般原则。因此,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的通信内容理应受到与传统书信同等的宪法保护。当然,具体保护措施的实现,还需要依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和细化。
关于宪法解释理论的主要争论,存在于两种基本立场之间。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应当严格按照制定者的原意或条文在制定时的通常理解来解释;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我们需要超越这些原始的意图和理解。前者被称为“原旨主义”或“文义解释”,后者被称为“活的宪法”理论或“目的解释”。
对于原旨主义者来说,遵循制宪者的原意是宪法结构所要求的,也是防止解释者任意行事的保障。宪法是人民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根本法,它将权力授予国家机关。任何国家机关,包括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都不得超越宪法授予它的权力范围。因此,解释宪法时必须忠于制宪者的本意。
原旨主义者认为,原意提供了宪法决定的坚实基础。一旦解释者超越这一基础,就不可避免地要诉诸某种政治、经济或哲学理论来判断什么才是案件的正确结果。这就打开了“能动主义”的大门,使解释者可以仅凭个人偏好否定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然而,原旨主义面临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谈论“制宪者的意图”似乎假定存在一个明确的制宪者群体,而且我们能够高度确定地判断他们的意图。但谁是“制宪者”呢?是起草条文的委员会成员,还是参与讨论的所有代表,抑或是通过宪法的全体投票者?
确定历史意图的困难促使一些原旨主义者将关注点从制宪者的“意图”转向宪法条文在制定时的“原初理解”。但非原旨主义者指出,历史理解同样难以把握。原旨主义假定历史意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像等待被发掘的文物。然而历史学家知道,我们对过去的理解总是受到当下视角的影响。我们不可能假装不知道制宪以来发生的一切。况且,任何我们获得的历史理解都必须应用于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环境中。
当宪法起草者思考言论自由时,他们只能想到当时存在的言论形式——演讲和印刷出版物——因为这是仅有的传播方式。我们如何将这种理解应用于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应用于社交媒体上的公共讨论?
面对如此重大的社会变迁,解释者不能简单地确定并应用一个当时不可能存在的“原初理解”。也许解释者应当更广泛地寻找蕴含在特定条款、一组条款或整部宪法中的原则。某个宪法条文可能体现了宪法起草者对该条文具体含义的特定理解,但它也可能体现了一套更一般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者在新情况下适用宪法的指引。
以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为分析对象。在宪法制定时,人们对这一保护的内容有一些具体的理解,包括政府不能无故拘禁公民。这里可以参考宪法其他条款的内容: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不受逮捕。但如果人身自由条款仅仅重申这些具体保护,它就是多余的。这些条款可能表达了一个更一般的原则:公民有权在日常生活中免受政府的不当干预。这种更广泛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们有权在没有政府干涉的情况下过自己的生活、处理自己的事务,政府只有在有充分理由时才能干预这种自由。因此,在确定和适用人身自由条款的含义时,解释者既可以参考较窄的含义——获得正当程序的权利,也可以参考较宽的含义——免受政府不当干预的权利。当解释者面对制宪者未曾考虑过的案件时,较宽的含义可能特别有用。
这种方法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在更一般的层面上探寻原则,其历史依据可能比确定较窄的原意更加薄弱。这就好像解释者不仅要问制宪者“你们认为人身自由条款意味着什么”,还要与他们就“你们可能从未明确表达过的、隐含在你们思想中的更广泛观念是什么”进行对话。这种探究脱离了历史意图,使解释者有可能在没有原意约束的情况下为宪法条文附加自己认为合理的含义。
一旦解释者踏上这条路,第二个问题就变得明显了。对于任何宪法条文,都可以在不同的抽象层次上表述其中蕴含的原则。特定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解释者选择在哪个抽象层次上表述控制该案的原则。无论是宽泛还是狭窄的原则,都是由解释者根据自己对条文合理解读的看法来构建的。解释者的看法固然受到文本、历史、后续解释以及当代政治社会现实的影响,但风险在于,这种做法可能使解释者脱离原意的约束,走向主观裁断。
最终,在原旨主义与活的宪法之间的选择,是一个基于政治理论的选择:宪法的本质是什么,它为什么具有权威性,解释机关在解释它时应当扮演什么角色。这些都是难以回答的问题,历史本身并没有给我们答案。事实上,宪法学者指出,制宪者自己可能就不是原旨主义者——他们可能预期并希望后人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来理解和适用宪法。宪法的持久生命力恰恰在于它能够适应新的情况,而不是被冻结在某个历史时刻。
这是否意味着宪法解释完全取决于解释者的观点,他们可以将自己的政治偏好和个人喜好解读进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的;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不是。
“是”,是因为没有纯粹的文本含义、历史证据或客观原则能够决定解释者的判断。宪法解释不可避免地涉及解释者在众多选项中进行选择,而且,正如生活中的其他选择一样,解释者会根据自己对正确答案的判断来选择。“不是”,是因为解释者并非完全自由地随心所欲地做出任何决定。解释者受到宪法文本被历史性地理解的方式以及政治法律文化的制约。
这又回到了宪法既是一种语言又是一个过程的观点。宪法的文字以及它被理解、解释和争论的方式——无论是在权威机关内部还是在公共舆论中——提供了解释者必须使用的语言。宪法提供了一种框架问题和表达论点的方式。用这种语言可以说出许多不同的东西,但正如自然语言一样,有些东西是说不出来的,因为词汇不够用,或者因为它们显得不恰当、不合适。今天的解释者可以用宪法术语和宪法历史来论证支持或反对某种特定的公民权利保护,但他们不可能像历史上某些时期那样声称某些群体的成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
当宪法解释被严肃对待、以诚信态度进行时,它成为就重大社会问题进行有原则的辩论的典范。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直接的政治争议,更容易考虑后果、构建原则、类比其他情况——这些都是法律程序所擅长的事情。宪法分析不仅可以用来说服他人,也可以作为审视自己假设和信念的方式。当然,宪法辩论并不总是在这个层次上进行。有时它成为表达预设结论的又一种工具。因为宪法可以被多元解释,人们可以选择最符合他们想要达成的结论的解释,而不是通过严肃的解释过程来得出结论。

宪法解释的理论问题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拥有巨大的权力。在大多数案件中,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含义的判断具有最终效力。我们已经习惯了这种安排,以至于它看起来是政府结构中自然的、不可避免的、甚至必要的组成部分。但这种权力的范围十分广泛: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地方政府、公职人员乃至所有普通公民,在宪法问题上都要服从解释机关的命令。
在全球范围内,这种广泛的宪法解释权力并不常见。有些国家根本不实行违宪审查制度,有些国家的宪法审查权力分散在不同机关之间。
在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这与一些国家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不同。
宪法解释权的归属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在宪法框架内解决的问题。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权,但关于这些职权的边界和具体内容,往往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明确。
在中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安排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逻辑: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由它来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这种安排与其他国家的做法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违宪审查的职能通常由法院承担。法官被认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法官的任职通常有一定的保障,使他们能够相对独立地判断宪法问题,不受政治压力的直接影响。
中国的制度选择有其自身的逻辑。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让其他机关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在逻辑上存在张力。宪法解释往往涉及重大的政治判断,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权力机关来作出这种判断,可能比由少数法官作出更具民主正当性。
虽然中国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但已经建立了一套备案审查制度来保障宪法的实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这些文件被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有关机关可以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工作。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期公布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披露了一些涉及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多个领域:有地方性法规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超出上位法授权的;有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也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精神不符的。
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它不是通过个案诉讼来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而是通过立法机关内部的审查程序来进行。公民、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但最终是否进行审查、如何处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在中国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直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而拒绝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与宪法无关。法院在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当法院认为某项法律法规可能与宪法相抵触时,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向有关机关反映。
2001年曾有一起涉及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引发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广泛讨论。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能否作为民事案件裁判的依据。尽管这一批复后来被废止,但围绕它的讨论反映了人们对宪法如何在司法中发挥作用的关切。
当前,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完善宪法实施机制有着持续的探索。如何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如何使合宪性审查制度更加完善,这些都是正在讨论和发展中的课题。

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政治理论问题。它涉及对国家权力如何组织、如何制约的基本判断。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政治选择。
在中国,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这种制度安排意味着,宪法的含义最终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来确定,而不是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来裁决。这种安排有其自身的逻辑和正当性,但也面临如何保证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如何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挑战。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宪法的权威最终来自人民的认同和尊重。一个有效的宪法制度需要在权力授予与权力限制之间保持平衡,需要为社会提供一套讨论和解决分歧的框架,需要在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找到恰当的位置。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制度设计,也依赖于所有参与宪法生活的人——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对宪法的尊重和践行。
宪法解释机关有权审查法律法规是否合宪。国家的司法系统还管辖许多非宪法性案件,包括依据法律提起的普通民事案件、涉及不同省份当事人的纠纷,以及抢劫、贩毒等违反刑法的犯罪案件。那么,宪法对于政府其他部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宪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在赋予政府足够权力的同时,又确保它不至于强大到威胁我们的自由?中国现行宪法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1982年宪法的制定者们回应了一个普遍的认识:过去一段时期的政治动荡源于法制不健全、权力运行缺乏规范。因此,新宪法致力于建立一套规范化的国家机构体系,明确各机关的职权范围,使国家治理走上法治化轨道。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但宪法也规定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因此,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始终是宪法实施中的重要课题。
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其他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以全国人大的职权为分析对象,宪法第六十二条列举了十六项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国家领导人、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等。第六十七条则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二项职权,包括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监督国务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这些职权规定看起来相当具体,但“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如何区分?“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方式是什么?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同时也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立法权在不同层级、不同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分享。
2000年制定、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对这种权力分享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立法法明确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税种的设立和税率的确定等。
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自行规定。这是对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立法法还规定,除法律保留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务院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实践中,由于全国人大会期有限、立法资源紧张,大量事项首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其中一些后来被上升为法律,另一些则长期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存在。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职权范围同样经历了实践中的发展。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可以“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可以“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管理需求的增加,行政权力的范围不断扩展。政府承担了大量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与此同时,如何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也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相继制定或修改,行政权力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
行政权力边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实践中,法院的人财物长期由地方政府管理,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2014年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正是为了减少地方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节,在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新的国家机关。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国家权力结构最重大的一次调整。
监察委员会整合了原来分散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和监察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这一改革体现了反腐败的国家意志,也体现了通过宪法途径实现权力架构调整的做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通过“先试点、后立法、再修宪”的路径推进的。2016年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2017年在全国推开,201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同时制定监察法。
这一改革过程展示了宪法变迁的一种方式:不是简单地通过宪法解释来适应新情况,而是通过修改宪法来确认和规范重大的制度创新。
中国宪法没有采用三权分立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是不受制约的。宪法建立了一套权力制约和协调的机制。
人大监督是最重要的权力制约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进行询问和质询、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
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制约也是重要机制。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如果被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能被撤销。
近年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通过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构建起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宪法必须处理的另一个根本问题。前面讨论的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那么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呢?在宪法框架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如何界定的?
宪法文本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定相对原则,具体的权力边界需要通过法律和实践来明确。随着时代变化,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也在不断调整。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这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联邦制国家不同,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而非地方本身固有的权力。
宪法第三条:“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中央的统一领导,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二是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地方能够因地制宜地处理本地区事务。如何在这两个方面之间取得平衡,是央地关系的核心问题。
宪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权。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和罢免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地方政府是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
央地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哪些事务由中央负责,哪些由地方负责?与事权相对应,财政收入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税体制。这一改革改变了此前财政收入向地方倾斜的格局,增强了中央的财政能力。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如地方事权与财力不匹配、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等。
近年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201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将财政事权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和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三类。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制度来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中央每年将大量财政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给地方,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专项转移支付则是中央为特定目的拨付的资金,地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2020年,为应对疫情冲击,中央财政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新增的2万亿元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这一机制被称为“直达资金”,体现了中央财政对基层的支持。转移支付制度是央地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过杂、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大等。如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央地关系还包含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了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等。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国家统一而创设的。根据宪法,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必须在“一国”的前提下行使。
近年来,中央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这一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向地方放权,扩大地方的自主权。
改革措施包括: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将一些原来由中央政府审批的事项下放给地方;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各地也积极探索创新,“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成为地方治理创新的典型。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调整了央地之间的权力关系,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空间。但与此同时,中央也加强了对地方的监督,通过环保督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方式确保中央政策得到落实。
央地关系的规范化、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更多依靠政策文件和行政惯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正在改变。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权,所有设区的市都获得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一改革扩大了地方的立法空间,也对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它涉及如何在保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如何在中央权威与地方自主之间找到平衡,如何使权力的配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没有一劳永逸的答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调整。
宪法为处理这些问题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但具体的制度安排需要通过法律、政策和实践来充实。央地关系的发展本身就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