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吐槽工作压力,在微博上评论社会热点,在小区业主群里讨论物业问题——这些日常行为背后,都涉及宪法赋予公民的表达自由。然而表达自由并非可以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当表达触及他人利益或公共秩序时,法律会如何划定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宪法基础。
权利从来不是绝对的。开车需要遵守交通规则,表达自由同样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本文将深入分析中国法律体系中的表达权与结社权,探讨权利边界所在,以及如何在保障自由与维护秩序之间寻求平衡。
日常生活中,公民通过网络发言、媒体采访、公共集会等多种方式表达意见,这些都是言论表达权的体现。我国法律一方面保障公民可以自由发表看法,参与社会讨论,另一方面也对表达行为设定必要的规范,以防止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社会秩序。接下来将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言论表达权的边界和现实中的法律适用。
在公司会议上提出与领导不同的意见,会后被约谈批评——这种情况是否侵犯了表达权?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理解表达自由的核心价值。
表达自由不仅是说话的权利,更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公民通过表达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监督政府行为,推动社会进步。表达自由保护的不仅是个人的表达需求,更是整个社会的信息交流与思想碰撞。然而表达自由从来都与责任相伴。批评的权利不包括造谣诽谤,发表观点不意味着可以煽动暴力。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对表达自由的基本理解。
2019年某市民在政府官网留言板上实名批评本地政府某项政策执行不力。当地政府认真调查核实后改进了工作,体现了表达自由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律角度看,表达自由的保护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还涵盖艺术创作、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即使是沉默,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受保护的表达方式。
2020年夏天,一位艺术家举办了行为艺术展览,用废弃的口罩拼成巨大的问号图案,表达对疫情防控政策的思考。这件作品引发热议:这算不算言论表达?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这涉及符号性言论的问题。符号性言论通过行为、符号、图像等非语言方式传达思想或观点,可能是一幅画、一首歌、一个手势,甚至是穿着特定服装。法律如何认定符号性言论?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表达特定信息的意图;观看者能够合理理解该行为所传递的信息。
然而符号性言论的保护程度往往低于纯粹的语言表达,因为符号性行为在传递信息的同时,可能对公共秩序、他人权益产生更直接的影响。2018年某网红在视频中穿着侵华日军军服在抗战遗址拍照,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法院认定,虽然当事人称是为了艺术创作,但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超出了表达自由的合理边界。
网络表情包看似轻松娱乐,但使用不当也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将他人照片恶意制作成侮辱性表情包传播,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对于符号性言论,法律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限制:
收到一张罚单,上面写着“违反了某项规定”,但当查询具体是哪一条时,却发现法律条文含糊不清,让人无法准确理解。这样的法律是否公平?
法律对言论表达的限制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确保限制措施本身不会成为压制自由的工具。明确性原则是首要要求,法律条文必须清晰明确,让普通公民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一部法律规定“禁止发表不当言论”却不明确什么是“不当”,那么公民就无法判断自己的表达是否合法,这样的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
2019年某地出台规定要求自媒体“不得发布不良信息”,但对“不良信息”没有明确界定。许多自媒体运营者战战兢兢,不知道哪些内容可能触碰红线,导致大量正常内容也不敢发布。后来该规定被上级部门纠正,要求必须列举具体情形。
比例原则要求限制手段不得过度。用大炮打蚊子般的做法,为了解决小问题而采取过于严厉的措施,就违反了比例原则。为了防止广场舞噪音扰民,如果简单粗暴地禁止所有广场舞活动,就是过度限制。更合理的做法是规定音量上限、限定活动时段,在维护居民安宁和保障活动自由之间找到平衡。
事前审查的严格限定同样至关重要。事前审查是指在信息发表之前对其进行审查批准,这种制度容易被滥用,成为压制言论的工具,因此法律对事前审查有严格限制。
事前审查不是绝对禁止,但必须满足严格条件:有明确重大的公共利益需要保护,如国家安全、防止暴力事件;审查标准清晰具体;审查程序及时高效;被审查者有救济途径。
电影分级制度是一个典型案例。电影在公映前需要经过审查,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公序良俗。但审查标准必须公开透明,程序必须规范,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诉。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同样需要严格控制。执法机关在处理言论案件时,不能随心所欲地决定是否追究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法律必须为执法者划定清晰的界限。
2021年某互联网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在朋友圈转发公司产品广告,否则扣除绩效奖金。一位员工拒绝转发,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表达自由。公司则认为这是正常的企业管理。谁的说法更有道理?
表达自由不仅包括说话的权利,也包括不说话的权利;不仅保护主动表达,也保护拒绝被迫表达。这就是“不被强制表达的权利”。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各种被要求表态的情况:单位让员工签署某项声明,学校要求学生写思想汇报,社交媒体平台要求用户实名认证。这些要求是否都合法?
法律保护公民免于被强迫表达自己不认同的观点。不能被强迫说假话,也不应该被强迫表达不赞成的立场。不过这项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确实会要求公民作出特定表达。在法庭上证人必须如实陈述,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必须真实申报收入。这些都是基于更重要的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合理要求,分别涉及司法公正和税收征管。
企业可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但不能强制员工在私人社交媒体上为企业宣传。员工的朋友圈属于个人空间,企业无权强制干预。因拒绝转发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员工可以主张权利。
在学校教育中,要求学生参与升旗仪式、唱国歌等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是否侵犯了学生的表达自由?这需要区分情况。集体性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是培养公民意识的正常教育内容,学生应当参与。但学校不能强迫学生在这些活动中表达具体的思想或观点,更不能因为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而对其进行惩罚,除非涉及破坏秩序的行为。
某中学要求全体学生写作文《我最敬佩的人》,并指定必须写某特定人物,否则作文不及格。这种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表达自由。教师可以给出写作主题,但不应强制学生表达特定观点。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要概念。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实陈述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导致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不回答。
在工作场所,员工是否必须参与公司的“文化建设”活动?这取决于活动的性质。如果是正常的团队建设活动、业务培训,员工应当配合。但如果是要求员工表达对公司价值观的认同、在社交媒体上为公司做宣传等涉及个人表达的内容,员工有权拒绝。可以总结为:公民有权保持沉默,不被强迫表达自己不认同的观点;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如作证、纳税申报,公民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企业、学校等组织不能以管理之名强制个人在私人空间作出特定表达;拒绝被迫表达不等于可以不履行合理的工作或学习义务。
周末,李女士想在市中心广场组织一场环保宣传活动,发放传单、播放宣传视频。她是否可以直接开展?还是需要事先获得批准?如果换成在自己小区的空地上,规则会有不同吗?场所的性质决定了言论管理的方式。在公共场所,表达自由的空间相对较大;在政府办公区域,管理则要严格得多。理解不同场所的管理规则,可以帮助更好地行使表达权。
公园里有人演讲,广场上有人发传单,街道上有人进行行为艺术表演——这些场景并不陌生。公共场所历来是公民表达思想、交流观点的重要空间。传统公共场所是指那些历史上就对公众开放、供公民自由使用的空间,街道、公园、广场是最典型的传统公共场所。
在这些场所,公民的表达自由受到较高程度的保护。可以在公园里拉横幅宣传环保理念,可以在广场上进行街头艺术表演,可以在人行道上发放公益传单。政府对这些活动的限制必须特别谨慎。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即使在公共场所,表达活动也必须遵守基本规则。
最重要的是不能妨碍公共秩序。可以在广场上演讲,但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可以发传单,但不能阻拦行人通行;可以表演,但不能制造过大噪音影响周边居民。
2020年某市一群年轻人在市中心广场用快闪方式宣传垃圾分类。他们提前向城管部门报备,控制了参与人数和活动时间,活动结束后清理了现场。这种负责任的表达方式既实现了宣传目的,又没有影响公共秩序,获得了良好反响。
此外还需要遵守特定的管理规定。在某些公共场所进行大规模集会活动需要事先报备,在特定区域进行商业宣传可能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判断对公共场所表达活动的限制是否合理,通常看三个标准:
并非所有公共设施都像街道公园那样完全开放。有些场所虽然属于公共资源,但只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向公众开放,这类场所被称为“有限开放场所”。政府会议室是典型案例。平时这些会议室用于政府部门办公,但在空闲时段,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借用举办活动。
对于这类场所,管理部门可以设定更具体的使用规则,如要求提前预约、说明活动内容、缴纳场地费用、遵守特定的设施使用规范等。这些规则只要是基于场所管理需要而非压制特定观点,通常都是合理的。公共图书馆也属于有限开放场所。图书馆欢迎读者利用空间进行学习和交流,但也有权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如果有人在图书馆里大声演讲、发放传单影响了其他读者,图书馆管理员有权制止。
学校场地的临时开放是另一个典型案例。许多学校在课余时间向社区居民开放操场、体育馆等设施。学校可以对开放时间、使用方式、人员范围进行管理。但管理不能走向极端。如果学校以内容为由拒绝某些团体使用场地,就可能构成歧视。
某大学的礼堂经常向学生社团开放举办活动。一个学生环保社团申请使用礼堂举办讲座但被拒绝,理由是“环保话题太敏感”。后来学生投诉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被要求纠正,因为其拒绝理由针对的是讲座内容而非场地使用规范。有限开放场所管理的核心原则是:管理规则必须中立、明确、合理。中立意味着不针对特定观点,明确意味着使用者能清楚了解规则,合理意味着规则与场所性质相适应。
政府办公楼、军事基地、监狱、机场安检区——这些地方虽然由政府管理,但并不向公众无条件开放,属于非公共场所。在非公共场所,管理者拥有更大的管理权限。政府可以禁止在这些区域进行各种表达活动,只要规定是合理的、与场所功能相适应的。
如果允许任何人随意进入公安局办公区域进行演讲、派发传单,办公秩序将无法维持,公务活动将受到严重干扰。因此法律允许对这类场所的进入和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军事基地的管理更为严格,不仅禁止未经许可的表达活动,甚至禁止拍照、录像,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这种限制显然是必要且合理的。机场、车站的安检区域也属于非公共场所。在这些区域,出于安全考虑,某些表达活动可能被禁止或限制。但在候车室、候机楼等公共区域,表达自由的空间相对较大。
区分公共场所和非公共场所的关键在于:该场所的主要功能是什么?是供公众自由使用,还是服务于特定的政府职能?政府办公大楼虽然由纳税人的钱建造,但其主要功能是办公而非供公众集会,因此属于非公共场所。
即使在非公共场所,言论限制也应当适度。在政府大楼的公共大厅,公民有权与工作人员正常交流、表达诉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如果政府以“非公共场所”为由拒绝接待任何访客、听取任何意见,显然是不合理的。
每天清晨六点,王大妈准时来到小区广场开始晨练,音响声音开到最大。楼上的年轻人刚下夜班准备睡觉,却被吵得无法入眠。王大妈认为自己在公共场所锻炼是正当权利,年轻人则认为这是噪音扰民。谁有道理?这个场景反映的正是表达活动中时间、地点、方式的三重限制问题。即使是合法的表达活动,也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进行。
时间限制的合理性体现在保护他人的合理作息。深夜不能大声喧哗,这是基本的社会公德,也是法律规定。许多城市制定了噪音管理条例,规定晚上10点到早上6点为噪音敏感时段,在此期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活动需要特别注意。但时间限制不能矫枉过正。如果规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在公共场所进行表达活动,显然过于严格。合理的做法是根据场所特点和周边环境,划定可以进行活动的时间段。
地点选择的适当性强调表达活动应该在适当的场所进行。在医院门口大声演讲、在图书馆里发传单、在马路中央拉横幅,这些行为虽然是在表达,但选择的地点显然不合适。医院需要安静的环境,图书馆有特定的使用规范,马路中央涉及交通安全。选择表达场所时需要考虑:这个场所的主要功能是什么?表达活动是否会妨碍场所的正常功能?是否有其他更合适的替代场所?
方式手段的文明性要求表达活动不能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文明的方式。可以批评某家餐厅的服务不好,但不能在餐厅门口辱骂店员;可以抗议某项政策,但不能采用堵路、打砸等极端方式;可以在网上发表意见,但不能进行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2019年某地一群居民不满开发商延期交房,在售楼处拉横幅抗议。开发商报警,警方没有简单驱散居民,而是要求双方冷静沟通。最后居民同意将横幅挪到不影响售楼处正常营业的位置,表达诉求的同时也不妨碍他人。这个处理体现了对表达权和经营权的平衡保护。
广场舞噪音问题是时间地点方式三重限制的典型案例。广场舞本身是健康的文体活动,在公共广场进行完全合法。但如果时间不当如深夜、地点不当如紧邻住宅楼、方式不当如音量过大,就会产生扰民问题。解决方案不是禁止广场舞,而是通过合理规范实现共存:划定活动时间如早上7点到晚上9点、选择远离住宅的场地、控制音量在合理范围内。
某社区通过居民协商制定了广场舞公约:每天7:00-9:00和17:00-19:00为活动时间,音量不超过60分贝,活动地点远离居民楼至少50米。实施后投诉大幅减少,大妈们也能安心跳舞。
家是私人空间的核心,每个人的家庭生活都应该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法律对住宅区域的言论活动有更严格的限制。在住宅楼道里张贴广告、在小区内高声叫卖、上门推销骚扰居民——这些行为虽然涉及表达和商业活动,但因为侵入了居民的私人空间,往往不被法律允许。
未经许可在住宅楼内张贴、散发广告属于违法行为。物业有权清除这些广告。如果广告内容涉及虚假宣传或违法信息,发布者还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上门推销是另一个敏感问题。销售人员按响门铃推销产品,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一般来说,偶尔的上门拜访推销尚在容忍范围内,居民可以拒绝。但如果反复骚扰、不请自来,就可能构成侵犯住宅安宁权。许多小区通过门禁系统、保安巡逻等方式防止推销人员进入。
居民自己在小区内的表达活动同样受到限制。不能在邻居门上贴大字报,不能在楼道里喷涂标语,不能用高音喇叭在小区内广播。这些行为都会侵犯其他居民的安宁权。那么居民如何在小区内正当表达诉求?如对物业服务不满,想动员其他业主一起维权,合法的做法包括:在业主群内讨论、在公告栏张贴通知但需物业许可、召开业主大会并按法定程序、向业主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投诉。这些方式既能实现表达目的,又不会不当侵扰其他居民。
大学校园历来是思想活跃、言论相对自由的地方。学生在校园内组织讲座、举办辩论赛、出版刊物,这些活动都体现了表达自由。但校园毕竟是教育场所,学校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管理职责。如何在保障学生表达权和维护校园秩序之间找到平衡?学生在校园内的表达活动通常分为两类:课堂内的学术表达和课外的社团活动。
课堂内的学术表达应该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学生有权在课堂上提出不同观点、质疑教师的看法、进行学术争论。教师不能因为学生的观点与自己不同就给予低分或进行打压。当然,学术表达也要遵守基本规范:有根据地发表意见、尊重他人观点、遵守课堂纪律。如果学生在课堂上恶意搅乱秩序、进行人身攻击,教师有权管理。
课外的社团活动则需要在学校管理框架下进行。学生社团举办讲座、组织活动,通常需要事先向学校报备,说明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数等。学校要求报备审批是否侵犯学生表达自由?这需要看学校的管理是否合理。如果学校只是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场地、时间安排、安全措施等,通常是合理的管理行为。但如果学校以内容为由拒绝批准,如“这个话题太敏感”,就可能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不当限制。
某大学学生环保社团计划举办讲座讨论气候变化,邀请校外专家演讲。学校要求社团提前一周报备,提供讲座提纲和专家资料。社团按要求提交材料后获得批准。这种事先报备制度在合理范围内,既保障了活动秩序,也没有限制讲座内容。中小学校园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学生年龄较小,判断能力有限,学校对校园内言论的管理权限更大。但即使如此,也不能完全压制学生的表达。学生有权就学校管理、课程设置、食堂质量等校园事务发表意见。学校应该提供正规渠道如学生会、意见箱让学生表达诉求。如果学校因为学生提意见就进行打压,反而是不当的。
在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虽然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并不是绝对无限制的。不同内容的言论其社会影响和法律规制的强度存在差异。为了兼顾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分级管制”的原则:即按照言论内容的性质和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极端危险的仇恨言论、煽动暴力或诽谤他人名誉的言论会受到严格禁止,而普通的观点表达、对时事的批评则受到更高层级的保护。了解这种分级体系有助于厘清哪些言论受法律庇护,哪些则可能超出合法表达的边界。
在一次行业论坛上,两位学者就同一社会问题发表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主办方应该允许两种观点都发表,还是只允许其中一种?如果只允许一种,依据的是什么标准?这个问题触及了内容审查的核心原则:内容中立与观点中立。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2023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法律框架不断完善,逐步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后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相关立法明显加速,网络空间的言论管理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从最初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到《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综合性立法,再到针对具体问题的专门规定,构建起了较为完整的网络言论法律体系。
在当代社会,言论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在保障公民表达权利的同时,法律对言论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分级管制。所谓“分级管制”,指的是根据不同内容的性质和社会影响,对其传播方式、传播对象乃至是否允许传播设定不同的法律要求。例如,对于涉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国家秘密等特殊类型的言论,法律通常会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而针对一般性讨论、学术争鸣,则有更高的包容度。这种分级,既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在保护个人表达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动态平衡。
在一次行业论坛上,两位学者就同一社会问题发表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主办方应该允许两种观点都发表,还是只允许其中一种?如果只允许一种,依据的是什么标准?
这个问题触及了内容审查的核心原则:内容中立与观点中立。
内容中立原则要求政府在管理言论时,不能因为言论涉及特定主题就进行限制。比如不能规定“禁止讨论环保问题”或“不得谈论教育改革”。这种基于话题的限制,本质上是在控制公众讨论的范围,不符合表达自由的精神。
但内容中立不是绝对的。法律确实禁止某些特定内容的言论,比如淫秽色情、煽动暴力、泄露国家秘密等。这些禁止是基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要控制公众的思想。
观点中立原则更为严格。即使在可以进行内容限制的领域,政府也不能针对特定观点进行选择性执法。
举例来说,假设政府规定公共场所不得进行政治宣传(这本身是一种内容限制)。在执行这一规定时,不能只禁止某一派别的政治宣传而允许另一派别,必须对所有政治宣传一视同仁。如果选择性执法,就违反了观点中立原则。
观点中立是民主法治的基石。政府不能利用手中权力扶持自己认同的观点、打压不同的声音。这不仅违反宪法原则,也会严重损害社会的思想多元性和创新活力。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基于内容限制言论?
法律上有一个“传统例外类别”的概念。某些类型的言论因为其特殊性质,历来不受表达自由的完全保护,可以被法律禁止或限制。这些类别包括:淫秽色情内容、煽动暴力的言论、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虚假商业广告等。
这些例外不是任意设定的,而是基于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社会共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对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明显且直接的损害,而其表达价值相对较低。
2017年某自媒体发表文章批评某企业的环保问题,企业起诉称文章损害了其商业声誉。法院经审理认为,文章虽然语气尖锐,但所述内容基本属实,且涉及公共环境利益,属于舆论监督范畴,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这体现了对公共利益表达的优先保护。
深夜刷手机,弹出一条短视频推送,标题暧昧、画面擦边。点进去看还是直接举报?什么样的内容算淫秽色情?什么又只是普通的成人内容?
这是一个既敏感又现实的问题。法律对淫秽色情内容的管制由来已久,但随着社会观念变化和传播技术发展,认定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这个定义比较抽象,实践中如何判断?
通常采用“三个标准”综合判断:
内容是否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单纯的裸体艺术、医学教材中的生理图片,不属于淫秽物品。关键看是否以刺激性欲为目的。
内容整体上是否缺乏艺术、文学、科学价值。如果一部作品虽然包含性描写,但整体上具有严肃的艺术或学术价值,一般不认定为淫秽。
内容是否违背社会公德,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个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今天不被接受的内容,未来可能成为主流。
“色情”和“淫秽”在法律上有区别。色情内容可能令人不适但未必违法,只是在传播对象(如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传播方式(如不得在公共场所展示)上受到限制。而淫秽内容则是绝对禁止的,传播、制作、持有都可能构成犯罪。
网络直播平台面临的挑战尤其突出。主播为了吸引流量,可能打擦边球:衣着暴露、动作暧昧、语言撩拨。这类内容虽然未必达到淫秽的程度,但也明显不适合公开传播。
2016年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网络表演含有淫秽、色情内容。各大平台随后加强了内容审核,建立了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核、用户举报等多重机制。
2020年某网络主播在直播中多次做出不雅动作,被平台封禁账号。主播起诉平台侵犯其劳动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主播的行为违反了平台服务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平台封禁处理合法。
对于淫秽色情内容的法律责任相当严厉。根据《刑法》规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传播大量淫秽内容,也可能构成犯罪。有人认为“我只是转发,又没有制作”就不违法,这是严重误解。
“我要杀了你!”这句话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违法?如果只是朋友间开玩笑,应该没事吧?但如果是在网络上公开发表,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煽动暴力言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但如何区分严肃的批评、激烈的抗议和真正的煽动暴力?这需要仔细辨析。
法律禁止的煽动暴力言论,通常要满足三个要件:
主观上有煽动他人实施暴力的故意。这不是一时冲动的气话,而是有意图让他人去实施暴力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煽动行为。通过演讲、文章、视频等方式,明确呼吁或教唆他人使用暴力。
存在现实和即时的危险。不是抽象地谈论暴力,而是针对具体对象、具体情况的煽动,有较大可能导致暴力行为发生。
“即时性危险”是关键。如果某人发表文章讨论“暴力抗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正当的”,这是学术讨论,受表达自由保护。但如果某人在冲突现场高喊“砸烂他的店!”,明显是在煽动即将发生的暴力行为,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在网络上煽动闹事、组织人员聚集冲击特定场所,可能构成此罪,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8年某地发生群体性事件,有人在微信群里发布“明天大家一起去市政府门口,不给说法就砸”的消息,并附上了集合时间和行动方案。虽然最终因警方及时介入未造成严重后果,该人仍被以煽动群体性事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时代,煽动暴力更容易也更隐蔽。一条微博、一段视频,可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大规模群体行为。因此网络平台对此类内容负有更严格的审核和删除义务。
但也要防止过度扩大化。激烈的批评、愤怒的情绪表达,不等于煽动暴力。如果把所有不满言论都当作煽动对待,反而会压制正常的表达,积累社会矛盾。
网上看到一篇文章,说某明星道德败坏、行为不端,配图配视频,写得有鼻子有眼。后来发现这些内容全是编造的。这种行为违法吗?如果受害者起诉,能胜诉吗?
侮辱和诽谤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但在批评监督、舆论表达和名誉保护之间,法律如何平衡?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典型表现包括辱骂、丑化他人形象、散布贬损他人的信息等。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与侮辱不同,诽谤必须涉及具体的虚假事实,而不仅是抽象的负面评价。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损害了他人名誉,都需要达到“公然”的程度即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不同点在于侮辱侧重于人格贬损,诽谤侧重于虚假事实。
法律对不同主体的名誉保护程度有所区别:
2019年某知名演员起诉网友诽谤,称网友在微博上编造其婚内出轨的虚假信息。法院审理后认定网友所述情节完全虚构,主观上存在恶意,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网络诽谤的法律后果可能相当严重。根据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或被浏览5000次以上,就可能构成“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在网上遭到诽谤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权:保存证据如截图、录屏、公证;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拒不删除、持续诽谤,可申请禁令或诉前保全。
但也要防止“诽谤”被滥用。有些人把所有负面评价都当作诽谤,动辄起诉,这反而压制了正常的批评监督。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仔细审查言论的性质、目的、影响,既保护名誉权,也维护表达自由。
打开购物APP,首页推荐的商品描述诱人:“纯天然无添加”“医学专家推荐”“千人亲测有效”。这些广告语可信吗?如果买了发现货不对板,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商业言论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表达活动,主要包括各类广告、商业宣传、营销推广等。商业言论虽然也受表达自由保护,但保护程度低于政治、文化、学术等领域的言论。为什么商业言论受到更严格的管制?主要有两个原因:商业言论的目的是营利,不是为了公共讨论和思想交流,其社会价值相对较低;虚假商业言论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对其严格管制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平竞争。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情形,包括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方面的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相当严厉。广告主即商家承担主要责任。制作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最高可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代言人也可能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内不得再代言广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推广的信息披露义务也在不断强化:网红直播带货必须明确标注“广告”或“推广”,不能伪装成普通分享;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承诺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承诺或投资回报承诺。
2021年某知名演员代言一款保健品,广告宣称能治疗糖尿病。后被查实该产品只是普通食品,无任何治疗功能。广告主被罚款200万元,该演员被没收代言费并罚款等额费用,三年内禁止代言广告。
网红带货成为新的监管重点。一些网红在直播中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欺骗消费者。2021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对直播营销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涉嫌违法的直播营销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红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或推荐者,对所推销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如果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然推荐,要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如果因虚假广告购买了商品或服务,有多种维权渠道: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造成人身损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晚上十点,12岁的小明还在打手机游戏。游戏里充满了暴力画面和不良信息。家长很担心,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游戏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辨别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因此法律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传播有更严格的保护性规定。有害信息的识别是保护的第一步。什么样的信息对未成年人有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禁止的信息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赌博、吸毒等内容;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宣扬邪教、迷信等。
网络游戏、短视频、网络文学等各种网络内容都需要考虑未成年人保护。即使内容对成年人来说合法,也可能因为不适合未成年人而被限制向未成年人传播。分级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建立。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法定节假日每日不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不超过1.5小时。
电影分级制度虽然尚未全面实施,但《电影产业促进法》已授权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对电影进行分级管理。目前电影上映前会标注“建议XX岁以上观看”等提示。网络视频平台开始推出“青少年模式”,过滤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限制使用时长,禁止打赏消费。
游戏防沉迷系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成功实践。通过实名认证、时长限制、消费限额等技术手段,有效减少了未成年人过度沉迷游戏的问题。数据显示系统实施后,未成年人游戏时长下降了约40%。
2020年某13岁学生在网络游戏中充值消费12万元,家长发现后要求退款。游戏公司辩称已经设置了防沉迷系统。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有防沉迷系统,但该学生使用成年人账号登录,游戏公司未能有效识别,且一次性大额充值明显异常却未采取措施,判决退还消费款并赔偿损失。
平台和内容提供者的责任越来越重:必须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包括身份识别、内容审核、时长限制、消费限制等;发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违反规定的面临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家长和学校也有监护教育责任,但主要责任还是在内容提供者和平台。毕竟未成年人缺乏自控能力,需要外部约束。
信息传播的高度便捷让新闻与媒体的影响力前所未有地扩大。媒体舆论一方面推动社会进步、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失实报道、隐私侵犯等问题。随着自媒体、社交平台的兴起,新闻传播主体趋于多元化,新闻内容更加碎片化,监管难度日益加大。法律如何平衡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个人权益的保护?哪些新闻报道是受保护的?哪些行为会构成违规甚至违法?本节将介绍媒体和新闻的主要法律规制及典型案例。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一些市民用手机记录下医院里的真实情况,上传到社交媒体。这些来自普通人的影像资料,让全国乃至全世界更真实地了解了疫情的严重性。这些个人记录者算不算新闻工作者?他们的拍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触及了新闻自由的核心:在数字时代,谁有权报道新闻?新闻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媒体与新闻在现代社会中承担着信息传播、监督权力、反映民意的重要职责。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平台的发展,新闻生产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给新闻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本节将介绍我国媒体和新闻报道的权利边界、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新闻从业者的法律责任,帮助大家全面理解媒体与新闻监管的核心问题。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武汉的一些市民用手机记录下医院里的真实情况,上传到社交媒体。这些来自普通人的影像资料,让全国乃至全世界更真实地了解了疫情的严重性。这些个人记录者算不算新闻工作者?他们的拍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这个问题触及了新闻自由的核心:在数字时代,谁有权报道新闻?新闻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新闻自由的基础是公众的知情权。作为社会成员,公民有权了解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这是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权力的前提。新闻媒体在收集、核实、传播信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享有相对较大的表达自由。但新闻自由不等于不受任何约束。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客观、公正。记者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捏造事实,不能为了特定目的而歪曲真相,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隐瞒重要信息。
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新闻媒体作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在揭露社会问题、推动政府改进工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能。媒体可以对政府工作、公共事务、社会现象进行批评监督,这种监督权受到法律保护。但监督必须基于事实,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2019年某地方媒体报道了当地政府在扶贫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最终推动了工作改进。虽然报道对当地政府形成了压力,但因为内容属实、批评合理,不仅没有受到打压,反而获得了新闻奖。
记者小王接到线索,某企业偷排污水。他蹲守在企业围墙外拍摄排污口,被保安发现并没收了相机。企业称记者侵犯商业秘密,记者则认为自己在行使采访权。这种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记者的采访权是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需要与其他权益进行平衡。
合法采访的权利边界首先要明确:记者有权在公共场所进行采访拍摄。街道、广场、公园等开放空间,记者可以自由采访。但进入私人场所、企业内部,通常需要得到许可。
采访公务活动时,记者的权利相对较大。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公开听证会、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等,记者有权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采访权受到限制。
不得侵犯的隐私范围是另一个重要界限。记者不能以新闻采访为名侵犯公民隐私。偷拍偷录、跟踪骚扰、擅闯民宅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使用隐蔽拍摄手段需要特别谨慎。只有在以下情况下,隐蔽拍摄才可能被认为合理:调查的是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没有其他合法手段能获取证据;拍摄内容确实揭露了违法行为。即便如此,获取的材料在使用时也要保护无关人员的隐私。
2018年某记者调查保健品骗局,用隐蔽拍摄记录下了销售人员如何诱骗老年人的全过程。这些视频成为重要证据,帮助警方破获了诈骗团伙。虽然采用了隐蔽拍摄,但因为揭露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保护的是重大公共利益,这种做法得到了认可。
采访政府部门时,记者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申请。如果政府部门无理拒绝采访,或者对记者的正常监督报道进行打压,记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记者协会或司法机关寻求救济。
“标题党”、“蹭热点”、“带节奏”......这些网络流行语反映的都是新闻报道中的不当行为。媒体享有新闻自由,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真实性核查义务是新闻报道的首要要求。记者应当核实信息来源的可靠性,通过多方求证确保报道内容真实。如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报道了虚假信息,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类型的信息,核查标准有所不同。报道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时,即使存在部分不准确,只要记者已经尽到合理核查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通常不会承担责任。但报道普通公民时,标准要严格得多。
客观公正的要求意味着新闻报道应当平衡、全面。不能只报道对某一方有利的信息,故意隐瞒另一方的辩解。特别是涉及纠纷、争议的报道,应当给各方平等的表达机会。
2021年某媒体报道一起医患纠纷,只采访了患者家属,完全未听取医院和医生的说明,导致报道严重失实,引发网络暴力。后来证实医生诊疗行为并无过错,该媒体被判侵犯医生名誉权,需要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多种情形。如果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媒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失实报道的法律后果可能很严重。除了民事赔偿,如果报道内容构成诽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新闻机构都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重大报道通常需要经过多级审查。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这些传统媒体在互联网出现之前长期主导着信息传播。它们的监管体系也最为成熟。
报刊出版许可制度要求创办报纸、杂志必须获得新闻出版部门的许可。这不是简单的事前审查,而是基于媒体社会责任的资质管理。申请者需要具备专业能力、资金实力、管理团队等条件。
获得许可后,报刊需要按照登记的办刊宗旨、刊期、内容范围出版。擅自改变刊名、刊期、办刊宗旨等,都需要重新申请。这种管理方式确保了媒体的专业性和责任感。
广播电视的内容审查相对更严格。这是因为广播电视的影响力更大、传播速度更快。电视节目在播出前通常需要经过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广播电视还有特殊的时段管理要求。比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在每日22:00至次日6:00播出;新闻节目要确保时效性和准确性;广告时长有明确限制等。
违规处罚机制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轻重取决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如果媒体传播虚假信息、低俗内容、违法广告等,将面临处罚。
“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网络媒体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门槛较低,这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是网络媒体监管的基础制度。根据规定,提供新闻信息服务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这里的“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
许可证分为三类:采编发布服务(可以采编发布新闻)、转载服务(只能转载已发布的新闻)、传播平台服务(为他人提供发布平台)。不同类型的许可,权限和责任也不同。
自媒体的主体责任是近年来监管的重点。自媒体虽然门槛低,但不意味着可以不负责任。大量粉丝的自媒体账号,其影响力不亚于传统媒体,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自媒体不得擅自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如果要转载新闻,必须注明来源,不能歪曲原意。评论时事新闻可以,但不能假借新闻之名传播虚假信息。
拥有大量粉丝的自媒体账号被称为“网络大V”。网络大V的影响力大,责任也更重。如果利用影响力传播谣言、煽动情绪、误导公众,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2013年以来,多个传播谣言的网络大V被追究法律责任。
平台的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治理的关键。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不仅提供技术服务,还要对平台上的内容承担管理责任。
平台需要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包括技术审核(算法识别违规内容)和人工审核(专业人员审查)。发现违法信息,必须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平台还要建立用户投诉举报机制。用户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内容,可以向平台举报,平台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对于经常发布违规内容的账号,平台有权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
2022年,某知名公众号多次发布夸大失实的健康养生信息,诱导中老年人购买高价保健品。经用户举报,微信平台核实后对该账号进行了封号处理。后续调查发现背后存在组织化运作,相关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并非所有信息都可以自由报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新闻报道会受到限制,这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公共利益。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规范最为典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准确报道,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中,虚假信息可能引发恐慌、影响救援、干扰决策。因此法律要求信息发布必须及时、准确、客观。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时应注意:报道内容要以官方发布为准,不要传播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不要过度渲染恐怖场面,避免引发恐慌;不要干扰救援工作,记者在现场采访要服从指挥;注意保护受害者隐私和尊严。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要求同样重要。某些信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公开报道。比如军事设施位置、国防科研项目、情报工作秘密等。
即使是已经公开的信息,汇总、分析后可能泄露秘密,也不能随意传播。记者在采访中如果接触到涉密信息,应当自觉保密,不得擅自报道。
司法程序中的报道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院审理案件时,过度的媒体报道可能影响法官、陪审员的判断,干扰证人作证,侵犯当事人权利。
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应注意:尊重无罪推定原则,不要在判决前将嫌疑人称为“罪犯”;不要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姓名和信息;不要对案件进行倾向性评论,尤其是正在审理的案件;法庭禁止拍照录音录像的,应当遵守。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为了合法的共同目的,自愿组建或加入各种社会组织。这一权利不仅体现在私人兴趣、公益服务组织的成立,也关系到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推动公共事务的重要渠道。在现代社会,结社自由与组织管理密切相关,合理的管理制度既保障了公民权利,又维护了社会秩序。下面将介绍我国结社自由的法律基础、社会组织的类型与登记制度,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2020年几位热心环保的年轻人想成立一个环保公益组织,定期组织捡垃圾、植树等活动。他们查询后发现,成立社会组织需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还要走一系列登记程序。这让他们有些疑惑:结社不是宪法保障的自由吗?为什么还需要这么多限制?
结社自由确实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结社自由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结社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这个定义包含几个要素:自愿性即成员自愿加入、组织性即有章程和组织结构、持续性即不是临时性聚会、合法性即目的和活动合法。
我国对结社权的保护采取登记管理制度。社会组织需要依法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开展活动。这种制度的目的不是限制结社自由,而是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保护成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活动规范、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分为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它们的性质、功能、管理要求各不相同。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联谊会等。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固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全国性团体50人以上,地方性团体30人以上;有相应的资金,全国性团体10万元以上,地方性团体3万元以上;有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在更多称为社会服务机构,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间博物馆、社区服务中心等。这类组织的特点是提供公益服务,但运作方式借鉴了企业管理模式,强调效率和专业性。它们填补了政府和市场的空白,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只能接受特定对象捐赠。基金会的门槛相对较高。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这是因为基金会管理的是他人捐赠的财产,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捐赠财产用于公益目的。
2021年某地几位退休教师想成立一个社区教育服务中心,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书法、绘画等课程。他们找到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程序略显复杂,但登记后获得了合法身份,可以接受捐赠、申请政府资助,活动空间更大了。
公务员小李的大学同学邀请他加入一个老乡会,定期聚餐联络感情。小李犹豫了:作为公务员,加入这种组织是否合适?会不会违反规定?公职人员的结社自由确实受到更多限制。这是因为他们掌握公共权力,其结社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甚至形成利益团体。
公务员的组织纪律要求首先体现在不得加入非法组织。任何公民都不能加入非法组织,对公务员的要求更加严格。如果明知是非法组织仍然加入,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公务员不得擅自建立或加入老乡会、校友会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本身不违法,但在公务员群体中可能异化为“小圈子”、“关系网”,影响公平公正。公务员加入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专业性社会组织通常需要向单位报告。如果组织活动可能与公务员职责产生利益冲突,应当避免。
党员干部的政治规矩要求更严。党员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得参与或者支持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党员不得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在党内搞小圈子、小团体,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是严重违纪行为。近年来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中都有违规结社的问题。
公务员加入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将受到严肃处理。这不仅违反法律,更违背了科学精神和唯物主义世界观,与公务员身份不符。
禁止参加的组织类型包括: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秘密组织、境外组织操纵的组织等。对于一般性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公务员可以参加,但要避免利用职务影响为组织谋取不当利益。2019年某市多名公务员因参加老乡会并在其中结成利益同盟,相互提供便利、谋取私利,被查处。这个案例警示公务员:正常的老乡联谊没有问题,但如果变成利益交换的平台,就突破了纪律红线。
在所有社会组织中,政治性社团受到最严格的管理。这里的“政治性社团”主要指政党和参政议政组织。
政党的特殊地位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除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这种政党制度被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不允许自由组党。成立新的政党需要极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这与一些实行多党竞争制的国家不同。
参政议政组织的规范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这些组织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活动规范,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
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比如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向政府部门提意见建议、参与听证会等。但不能通过非法组织或采用非法手段从事政治活动。
非法组织的认定与取缔有明确标准。以下组织属于非法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名称、宗旨、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
非法组织的危害不容小觑。有的打着各种旗号骗取钱财,有的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有的沦为犯罪团伙。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定期打击取缔非法组织。
参加非法组织,即使没有从事违法活动,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组织被认定为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等严重性质的非法组织,参加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加入任何组织前,都应核实其合法身份。
每三年一次,村里都会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这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时刻。但选举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何保证选举公正合法?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选举程序包括: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投票选举、公布结果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具体规定,确保选举公正有序。
公民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这保证了候选人来源的广泛性。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范体现了村民自治精神。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村委会选举的核心原则是:选民自愿、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宣传自己的施政理念,但不能采用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贿选的法律责任非常严重。贿选是指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选民或者代表,影响选举结果的行为。
常见的贿选方式包括:向选民发放现金、购物卡;宴请选民;承诺当选后给予好处;威胁选民不投票给竞争对手等。这些行为一旦查实,选举结果无效,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某村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张某给每个选民发放200元现金和一桶食用油,试图拉票。村民举报后,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公安局介入调查,认定张某贿选。张某被取消候选人资格,违法所得被追缴,并处以罚款。该村重新组织选举。
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和妨害投票罪。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不是一劳永逸,还需要接受持续监督。年检制度就是重要的监督手段。年度检查制度要求社会组织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年检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等。年检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纠正社会组织运作中的问题,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可能被撤销登记。
信息公开要求是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社会组织应当将章程、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等涉及慈善捐赠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更高。捐赠收支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都要详细公开,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近年来多个知名基金会因信息不透明被质疑,最终影响了公信力。违规行为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有不同措施。轻微违规的可能被警告、限期整改。严重违规的可能被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社团被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表明组织管理混乱、不履行报告义务;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或者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说明持续存在问题且未改正;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违背了社会组织非营利性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损害了捐赠人和成员利益。撤销登记意味着社会组织失去合法身份,不能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组织财产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应当用于发展与该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私分。
从晨练的广场舞音量到网络上的一条评论,从校园里的讲座到村委会的选举,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权利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恩赐,而是宪法明确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权利从来不是绝对的。有表达的自由,他人也有不被侵犯的权利;有结社的自由,社会也有维护秩序的需要。
理解权利的边界,就是理解法治的真谛。法律不是束缚自由的枷锁,而是保障自由的规则。正是这些规则,让每个人的自由能够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希望本文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下次当想发表观点、参加组织时,不仅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更知道如何合法行使这些权利,如何在自由与责任之间找到平衡。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