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了刑法的基本原理、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各类具体犯罪的认定标准后,确定行为构成犯罪仅仅是刑法适用的第一步。接下来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法院应当如何裁量刑罚。这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量刑情节的考量、多个罪行的并罚处理,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制度安排。从定罪到量刑的完整过程,需要系统理解这些关键环节。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根据这种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一个人即使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但如果缺乏责任能力,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年龄因素和精神状态因素。
行为人具备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对自己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张某二十三岁,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某天下班后与朋友在酒吧喝酒,因琐事与邻桌发生争执。张某一时冲动,拿起酒瓶击打对方头部,造成对方轻伤。案发后,张某辩称自己喝醉了,不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但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当时虽然饮酒,但意识清醒,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院认定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故意伤害罪。
完全责任能力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精神状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无论文化程度高低、社会经验多少,都被推定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法律不接受不懂法律作为免责事由。王某虽然只有小学文化,长期在农村生活,但这不影响他对盗窃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他进城务工期间多次盗窃工地材料,法院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判处刑罚。
行为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存在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即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年龄上的限制和精神状态上的限制。
从年龄因素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十五岁的李某因家庭纠纷持刀将邻居刺成重伤,虽然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他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的规定,针对极端恶劣的低龄严重暴力犯罪。
从精神状态因素看,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但经鉴定仍具有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某日他在发病状态下殴打他人致轻伤。法院根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赵某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同时建议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行为人完全不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这种情况下,即使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年龄因素导致的无责任能力。不满十二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儿童心智发育水平的考虑。十一岁的小明因贪玩,在楼顶向下扔石块,不幸砸中路过的行人,造成重伤。尽管后果严重,但小明不满十二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予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种是精神状态因素导致的无责任能力。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孙某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长期处于幻觉和妄想状态。某天他认为邻居是外星人要伤害自己,持刀将邻居砍伤。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孙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法院裁定孙某不负刑事责任,但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刘某是一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平时病情稳定,在药物控制下可以正常生活工作。某段时间他擅自停药,但意识仍然清醒。在这期间,他因经济纠纷预谋报复对方,精心策划后实施了放火行为。案发后,刘某企图以精神病为由逃避刑事责任。但司法鉴定表明,刘某实施犯罪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院认定刘某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生理性醉酒是行为人自己造成的,饮酒后失控状态下的行为仍应由行为人自己负责。但如果是被人强迫灌酒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导致醉酒犯罪,则可能影响责任能力的认定。周某参加朋友婚宴,朋友们不断劝酒,周某碍于情面大量饮酒。酒后周某驾车回家,途中撞死一名行人。尽管周某醉酒,但其仍需对醉驾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是指在犯罪行为成立后,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的各种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两个人可能犯了相同的罪,但由于量刑情节不同,判处的刑罚可能相差很大。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大类。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的情节,法院必须予以考虑。根据对量刑的影响方向和程度,法定量刑情节可以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是指法律规定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刑罚的情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马某明知李某只有十七岁,仍然教唆其参与盗窃团伙,多次组织李某实施盗窃。案发后,法院认定马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累犯也是重要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201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刑满释放。2021年,陈某再次实施抢劫,被抓获归案。法院认定陈某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从轻处罚情节是指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刑罚的情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十七岁时参与抢劫,虽然情节较为严重,但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节。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都属于减轻处罚情节。吴某深夜遭遇持刀抢劫,在夺刀反击过程中将歹徒刺成重伤。法院认定吴某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可以不判处刑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具有某些特殊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杨某在参与盗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杨某系初犯,盗窃数额较小,且具有自首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免除刑罚处罚。
自首是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政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类型。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要求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不是被动归案。郑某挪用公款用于经营,因经营失败无法归还。在案发前,郑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实。检察院认定郑某构成自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另一个要件。如果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或者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何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后,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始终辩称自己不知道撞了人。经查证,何某明知发生事故仍然逃逸。由于何某未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是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设置的。这些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丁某因盗窃罪被逮捕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曾经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对此并不掌握。经查证属实后,司法机关对丁某的抢劫罪行以自首论处,从轻处罚。
坦白与自首不同,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虽然坦白的宽大程度不及自首,但也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的全部事实,并主动交代了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细节。法院认定徐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立功体现了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补偿,应当予以鼓励。
一般立功是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梁某因参与贩毒被抓获后,检举揭发了上线人员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详细的交易记录和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根据梁某提供的线索,成功抓获了贩毒团伙的主要成员,查获大量毒品。法院认定梁某具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袁某在羁押期间,揭发了一起重大杀人案件的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潜逃多年的命案逃犯。这一线索使得一桩十年悬案得以侦破。法院认定袁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
某市发生系列入室盗窃案件,警方一直未能破案。被另案抓获的盗窃嫌疑人张某主动交代,自己曾经与一个盗窃团伙有过接触,并提供了该团伙的详细信息。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成功打掉这个跨省盗窃团伙,追缴赃物价值三百余万元。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对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的鼓励态度。立功必须查证属实,不能仅凭犯罪分子的单方陈述就认定立功。同时,立功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标准,防止犯罪分子伪造立功材料或者相互包庇。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酌定量刑情节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犯罪动机和目的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相同的犯罪行为,如果动机不同,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存在差异。钱某因母亲重病需要手术费而盗窃,与孙某因好逸恶劳、追求奢侈生活而盗窃相比,虽然都构成盗窃罪,但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动机的差异。法院在审理钱某案件时,考虑到其犯罪动机情有可原,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也是酌定量刑情节。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范某在实施抢劫时,不仅劫取财物,还用刀具在被害人脸上划伤,造成毁容。法院认为范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罪后的态度表现同样重要。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酌情从轻处罚。黄某因过失致人重伤,案发后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共计五十万元,并多次到医院探望,诚恳道歉,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黄某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平时表现和一贯表现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初犯、偶犯与惯犯、累犯相比,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某平时表现良好,工作积极,乐于助人,因一时冲动致人轻伤。法院审理时调取了蒋某所在单位和社区的证明材料,证实其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对其从轻处罚。
被害人过错也是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如果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或责任,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谭某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被害人先动手殴打谭某,谭某反击过程中将对方打成轻伤。法院认定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对谭某酌情从轻处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罪分子,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实施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十分常见。如何合理处罚数罪,既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要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这就需要科学的数罪并罚制度。
数罪并罚的适用前提是一人犯数罪。但并非所有的一人数罪都适用数罪并罚,必须符合特定的时间条件和罪数条件。
从时间条件看,数罪并罚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戴某在2022年实施了盗窃行为,在2023年又实施了诈骗行为,这两起犯罪在同一次审判中被查明。法院应当对盗窃罪和诈骗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情形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韦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司法机关发现韦某在抢劫案发前还曾实施过强奸行为。对于这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强奸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三种情形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被称为余刑并罚。柳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一年后又在监狱内故意伤害他人。对于这种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罪数条件看,必须是实质的数罪,即一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行为。如果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法律拟制的一罪或处断的一罪,则不适用数罪并罚。段某持刀抢劫时,一刀刺中两名被害人。虽然造成两个危害结果,但这是一个抢劫行为触犯一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不实行数罪并罚,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这种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采用不同的并罚方法。
对于有期徒刑的并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罪总和刑期为十五年,最高刑期为七年。法院依照限制加重原则,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这既考虑了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又避免了刑期过长。
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的并罚,采用吸收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薛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同时又犯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薛某实行数罪并罚时,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死刑,抢劫罪的刑罚被死刑吸收。
对于罚金刑的并罚,采用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罚金的,罚金应当累加执行。覃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又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时,罚金累加执行,共计十五万元。
对于附加刑的并罚,原则上采用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但对于同种附加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或者吸收原则。程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数罪并罚的计算相对简单。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可。但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况下,计算方法则较为复杂。
对于漏罪的并罚,应当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即先把前罪和漏罪的刑罚进行并罚,得出应当执行的总刑期,再减去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部分继续执行。闵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经执行二年。此时发现闵某在诈骗案判决前还曾犯盗窃罪,单独应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四年以上九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二年,闵某还需要执行六年有期徒刑。
对于新罪的并罚,也应当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即先确定前罪还剩余多少刑期没有执行,再把剩余刑期与新罪的刑期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颜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经执行五年。在服刑期间又故意伤害他人,对该故意伤害罪单独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罪还剩余五年未执行,将这五年与新罪的三年并罚,在五年以上八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潘某在2020年1月实施盗窃,在2020年6月实施诈骗,在2020年11月实施抢劫,三案在2021年3月一并审理。法院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十一年,最高刑期为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这体现了限制加重原则的运用,既充分评价了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又避免了刑罚过重。
在数罪并罚时,还应当注意判处刑罚的先后顺序。应当先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进行并罚。不能先决定一个总的刑期,再分配到各个罪名上。这一程序保证了对每个犯罪的准确评价。
缓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和宽严相济政策。这两项制度都是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暂缓执行或提前释放的制度安排,但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差异。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缓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限制。首先,只有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适用缓刑。姚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符合缓刑的刑期条件。如果姚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则不符合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
其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实质条件。第一是犯罪情节较轻,这要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二是有悔罪表现,包括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等。第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傅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审理查明,傅某系初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定罪标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平时表现良好,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法院综合考虑认为,傅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宣告缓刑二年。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优先适用缓刑。方某犯诈骗罪时年仅十七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考虑到方某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的考验期是犯罪分子在社区中接受考察的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季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应当在五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确定,法院确定为八个月。如果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则考验期应当在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确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娄某被宣告缓刑后,需要每月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思想和生活情况,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后果取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侯某被宣告缓刑二年,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考验期满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不再执行,侯某可以正常生活工作。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某被宣告缓刑一年,考验期内又实施盗窃。法院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如果情节不严重,可以给予警告,不撤销缓刑。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无故不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经教育后仍不改正。司法机关认为廉某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决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不适用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假释。
龙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五年后,龙某在监狱内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文化学习,多次获得表扬。监狱认为龙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向法院提请假释。法院审查后认为龙某符合假释条件,决定对其假释。
假释的实质条件与缓刑类似,也要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舒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四年后申请假释。虽然舒某在监狱内表现良好,但由于尚未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不符合假释的时间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假释。一年后,舒某再次申请假释,此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查符合假释条件,法院裁定准予假释。
假释也有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六年后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四年。如果贾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十三年后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这些规定与缓刑的监管要求基本相同。毕某假释后,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按时参加教育学习,有事外出需要请假,考验期内不得从事某些特定职业。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法律后果也取决于假释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假释考验期满,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裴某假释考验期为三年,三年内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行为,考验期满后视为刑罚执行完毕,恢复完全的公民权利。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五年后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撤销假释,将前罪剩余的三年与后罪的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谈某假释后屡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多次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经警告后仍不改正。司法机关撤销其假释,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刑罚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权或刑罚执行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刑罚消灭后,犯罪分子不再承受刑罚的限制和痛苦。刑罚消灭制度主要包括追诉时效、赦免和前科消灭等内容。
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制度基于多方面考虑,一是经过长时间后,证据可能灭失,难以查清案件事实;二是犯罪分子长期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险性可能降低;三是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仇某在2005年实施了一起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此后仇某一直未被发现,正常生活工作。到2012年,案件已经过去七年,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即使后来公安机关查获此案,也不能再追究仇某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尤某在2010年实施诈骗,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如果尤某在2015年又犯盗窃罪,则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从2015年起重新计算,可以追诉到2030年。
这一规定防止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导致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邬某在2008年强奸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2020年,被害人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虽然案件已经过去十二年,但由于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未予受理,本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仍可追究邬某的刑事责任。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以后仍然需要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继续追诉。
赦免制度是国家对已经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免除追诉或者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我国的赦免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形式,但实践中只使用特赦。
大赦是对某一时期内的某些罪犯普遍免除追诉和刑罚执行的赦免方式。大赦令一经颁布,对指定的犯罪,既往不咎。但我国自建国以来从未实行过大赦。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特赦的范围和对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特赦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201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特赦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的服刑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等。
抗日老兵刘某,抗战时期参加八路军,参加过多次战斗。1978年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后又多次犯罪,在2015年仍在服刑。根据2015年特赦决定,刘某符合特赦条件,被依法特赦释放。这体现了国家对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贡献的老兵的关怀。
特赦与减刑、假释不同。特赦是免除刑罚的执行,被特赦的人不需要考验期,特赦后刑罚立即消灭。而减刑是减少刑期,仍需继续服刑;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需要度过考验期。洪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五年后符合特赦条件被特赦。特赦后,洪某剩余的三年刑期不再执行,也不需要考验期,可以立即恢复自由。
前科是指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经历。前科会对个人的就业、参军、出国等产生影响。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犯罪记录不再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制度。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实行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秦某十七岁时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重新开始生活。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秦某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当秦某应聘工作时,用人单位询问是否有犯罪记录,秦某可以回答没有,单位也无法查询到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这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但犯罪记录封存不等于犯罪记录消除。如果封存记录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或者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查询其封存的犯罪记录。而且,某些特殊行业如公务员、律师、教师等职业,在招录时仍可以依法查询犯罪记录。
对于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但在某些情况下,前科的影响会随时间推移而减弱。根据公务员法等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般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这并非绝对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刑罚较轻、已经改过自新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的人员,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被录用。
社区矫正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规定,表现良好的,可以获得表扬奖励。这些积极表现记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有利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有些地方探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缓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若干年内未再犯罪的人员,可以申请消除犯罪记录。这一制度仍在试点阶段,尚未在全国推广。但这体现了刑罚制度更加注重教育改造功能,给予悔改人员重新开始的机会。
全面了解了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到刑罚裁量、从数罪并罚到缓刑假释、从追诉时效到赦免制度的完整刑事责任和刑罚体系,这些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科学合理的刑罚裁量和执行体系,既保证了对犯罪的严厉打击,又体现了教育改造和人道主义精神,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些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