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直接关系到法律保护体系的实际效果。权利如果不能在受到侵害后得到补救,那么这种权利就只是纸面上的承诺。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的青少年权利救济体系,从法律咨询到司法诉讼,从行政监督到社会救助,为青少年提供了全方位的权利保障网络。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置了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两个章节,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职责。这些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就是确保当青少年遇到困难或权益受损时,能够找到求助的渠道,获得专业的帮助,最终实现权利的恢复和救济。
权利救济不仅仅是事后补救,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的救济机制,形成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从源头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同时,权利救济体系也承担着权利教育的功能,让青少年在寻求帮助的过程中,逐步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如何维护这些权利,从而培养起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14岁的小张在网络上遭遇了一场诈骗。对方冒充游戏客服,以账号异常需要验证为由,骗走了小张父母银行卡上的三万多元。事发后,小张既害怕又不知所措,不敢告诉父母,也不知道该向谁求助。在学校心理老师的引导下,小张拨打了当地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
热线的专业咨询员不仅安抚了小张的情绪,还指导他保留证据,协助报警,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家庭提供法律支持。最终在多方努力下,警方破获了这个诈骗团伙,小张家的损失得到了部分追回。这个案例说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在青少年权利救济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法律咨询服务是青少年权利救济的第一道关口。当青少年或其监护人面对法律问题时,往往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不知如何应对。这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800多个、工作站5.1万个、联系点70多万个,基本实现了县乡村三级全覆盖。这些服务机构都设有专门的法律咨询窗口,免费为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公益属性。对于青少年而言,无论其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有权获得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特别是当青少年本人成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提供帮助。
法律咨询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青少年可以就受教育权、健康权、人身安全、家庭关系、网络侵权等各类问题寻求咨询。咨询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告知青少年享有哪些权利,应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可能面临什么样的程序等。
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在2022年接待的案件中,涉及青少年的占比达到15%。其中,咨询校园欺凌问题的有120多起,涉及抚养费纠纷的有80多起,遭遇网络侵权的有60多起,还有一些涉及劳动权益、消费权益等方面的咨询。该中心专门设立了青少年法律服务窗口,安排熟悉青少年心理和相关法律的律师值班,并与教育部门、妇联、团委等建立了转介机制,确保青少年的问题能够得到专业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请求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这条规定从制度层面保障了青少年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各地在实践中,还进一步降低了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扩大了援助范围,简化了申请程序,让更多的青少年能够及时获得法律帮助。
除了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许多高校法学院也设立了法律诊所,一些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公益法律服务,这些都成为青少年获得法律咨询的重要渠道。
除了提供法律咨询,我国还建立了专门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青少年保护工作,处理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投诉和求助。
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根据这一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普遍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整合教育、公安、司法、卫生、妇联、团委等各方资源,形成保护合力。这些机构不仅制定政策、开展检查,还直接受理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投诉和举报。
某县在2022年处理的一起案件中,15岁的小王因为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学校向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后,委员会立即启动了调查核实程序,协调教育部门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协调民政部门将其家庭纳入低保,协调妇联组织为其母亲安排公益性岗位,还协调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通过多部门联动,小王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切实保障。
在中央层面,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该办公室定期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文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解决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这条规定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延伸到了最基层。在许多社区,都设立了儿童主任或未成年人保护专干,他们是离青少年最近的保护力量,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介入干预、转介服务。
共青团组织也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各级共青团都设有权益部或维护青少年权益与社会联络部,专门负责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团中央12355青少年服务台是一个全国性的青少年服务品牌,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成长陪伴等服务。
妇联组织则重点关注女童权益保护。各级妇联普遍建立了12338妇女维权热线,设立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侵害的女童提供救助和支持。
在一些复杂的权益保护案件中,需要对青少年的身心状况、家庭环境、监护能力等进行专业评估,为后续的干预措施提供依据。这就需要专业的评估服务机构。
2019年,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完善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这其中就涉及大量的调查评估工作,需要专业社工进入家庭,了解儿童的实际生活状况,评估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必要时,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这条规定中的临时监护决定,需要建立在对未成年人处境的准确评估基础上。评估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是否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现有监护人是否适合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和特殊需求等。
某市民政部门在处理一起监护权转移案件时,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对14岁的小李进行了全面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小李的父亲长期酗酒,对小李实施身体虐待和精神暴力,导致小李出现严重的心理创伤,学习成绩下降,人际交往困难。根据评估结果,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父亲的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将小李安置在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配备了心理咨询师进行长期辅导。
在司法领域,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也是一种重要的评估形式。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社会调查通常由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完成。他们会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了解其成长环境和个性特点,分析其犯罪的深层原因,评估其改造的可能性,并提出针对性的处置建议。这些评估报告,往往成为法院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如何进行帮教矫治的重要依据。
专业评估不仅用于个案处理,也用于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许多地方在开展青少年服务项目前,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需求评估,了解当地青少年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迫切需求,从而设计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
专业评估服务强调客观性、科学性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运用访谈、观察、测量等多种方法收集信息,并根据专业标准做出判断。评估结果应当充分尊重儿童的意见,将儿童的真实需求和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量。
13岁的小美遭遇了一场噩梦。她在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暑期夏令营时,被一名教练员性侵。事后,教练员威胁小美不许告诉任何人,否则就散布她的不雅照片。
小美害怕极了,但又不敢跟父母说。她想起曾在学校宣传栏看到过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的海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打了这个电话。热线接线员经过专业培训,及时识别出这是一起严重的性侵案件,在取得小美同意后,立即联系了公安机关和小美所在学校。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为小美提供了心理危机干预。学校也启动了应急预案,安排心理老师持续关注小美的状况。如果没有这条求助热线,小美可能长期陷在恐惧和痛苦中,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这个案例凸显了畅通求助渠道的重要性。

热线服务是青少年求助最便捷、最及时的渠道之一。相比面对面咨询,电话或网络求助更能保护青少年的隐私,降低了他们寻求帮助的心理门槛。
我国目前建立了多条青少年服务热线。其中,12355青少年服务台是共青团中央设立的全国性公益服务平台,面向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自护教育等服务。该热线采用12355统一号码,各地团组织在此号码下设立分支,实现了全国联网、就近接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这条规定不仅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也为热线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热线不仅接受未成年人本人的求助,也接受成年人的举报和咨询。
12355热线的服务内容非常广泛。青少年可以咨询学业压力、人际关系、青春期困惑等成长烦恼,也可以举报校园欺凌、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侵权行为,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专业帮助。热线实行7×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任何时候都有人接听。
某省12355热线在2022年接听了约3万通电话,其中涉及心理咨询的占60%,涉及法律求助的占25%,涉及权益侵害举报的占10%,其他咨询占5%。从年龄分布看,初中生和高中生是求助的主要群体。从问题类型看,学习压力、亲子冲突、同伴关系是咨询最多的话题,但也有一些严重的侵权案件,如性侵害、严重家庭暴力、人身伤害等。
热线的专业性非常重要。接线员通常经过系统培训,具备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背景,能够识别不同类型的问题,提供恰当的回应。对于一般性咨询,接线员会进行倾听和疏导,提供建议和资源信息。对于紧急情况,如自杀倾向、正在发生的暴力伤害等,接线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系公安、医疗等部门进行紧急救援。对于需要持续跟进的案件,接线员会做好记录,转介给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
除了12355热线,110报警电话、12338妇女维权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也都接受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求助和举报。这些热线之间建立了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机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求助渠道也日益丰富。许多地方开通了未成年人保护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青少年可以通过文字、语音、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和求助。这些线上平台往往设有智能客服,能够7×24小时自动回复常见问题,对于复杂问题则转接人工服务。
社会组织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重要补充力量。相比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往往更加灵活、专业,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我国目前有大量从事青少年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专业社工机构、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团队等。这些组织在青少年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某市有一家专门服务困境儿童的社工机构,常年开展个案服务、小组活动、社区教育等工作。2022年,该机构接到一个求助电话,14岁的小刘父母离异后都不愿抚养他,小刘跟着年迈的爷爷生活,经济困难,心理问题严重。社工接案后,首先为小刘申请了低保和教育资助,解决了基本生活保障。然后安排专业社工定期上门探访,提供心理辅导和学业辅导。社工还联系了社区志愿者,为小刘的爷爷提供助老服务。经过一年多的持续服务,小刘的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学习成绩稳步提升,人也变得开朗起来。
社会组织的优势在于专业性和持续性。他们往往拥有一支专业的服务团队,包括社工、心理咨询师、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能够为青少年提供综合性服务。同时,社会组织可以长期跟踪服务对象,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帮助青少年逐步走出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许多地方民政部门会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项目清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教育、司法等部门也会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学校社工、司法社工等专业服务。
社会组织还承担着创新服务模式的功能。一些组织开发了针对性强、效果好的服务项目,如困境儿童帮扶、留守儿童关爱、服刑人员子女支持、网络成瘾干预等,这些项目经过实践检验,往往被政府吸纳推广,成为常态化的服务内容。
志愿者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力量。许多高校学生、社区居民、专业人士利用业余时间参与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陪伴、辅导、引导等支持。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志愿者与困境儿童的长期结对机制,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孩子都有一个可以依靠的成年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求助平台成为青少年获取帮助的新渠道。相比传统渠道,网络平台具有便捷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点,更符合青少年的使用习惯。
目前,许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都建立了网络求助平台。这些平台通常设有在线咨询、留言求助、案例查询、资源导航等功能,青少年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服务。
某省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综合信息平台,整合了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卫健、妇联、团委等多部门的服务资源。青少年登录平台后,可以根据问题类型选择相应的服务模块。平台会根据青少年的地理位置,推送附近的服务机构信息,还可以在线预约服务、查询办理进度、评价服务质量。平台还设有在线咨询功能,专业咨询员在线解答青少年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求助平台特别注重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平台会采用加密技术,确保青少年的个人信息和求助内容不被泄露。对于敏感案件,平台会设置访问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查看详细信息。
一些社会组织也开发了青少年服务类的APP或小程序。这些工具通常功能丰富,界面友好,深受青少年欢迎。有的提供心理测评、情绪记录、放松训练等自助服务,有的提供一对一在线咨询,有的提供同伴互助论坛,让有相似经历的青少年可以交流分享。
网络求助平台还具有数据汇总分析功能。通过对求助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掌握青少年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需求变化,为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某市通过分析平台数据发现,疫情期间青少年的心理问题求助量大幅上升,于是及时增加了心理咨询服务力量,开展了一系列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畅通的求助渠道是青少年权利救济的生命线。无论是热线电话、社会组织还是网络平台,都应当做到随时可及、专业可靠、安全保密。只有让每一个遇到困难的青少年都能找到求助的地方,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权利保护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某市一所重点中学被曝光存在严重的体罚学生现象。多名学生反映,班主任经常因为学生成绩不理想或违反纪律而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打手心等体罚,有的学生被罚站一整天,有的被罚跑操场几十圈直到虚脱。
学生和家长多次向学校反映,但学校以教师是为学生好、家长不懂教育为由,对教师的行为予以包庇。后来,有学生家长向市教育局举报,教育局立即组织调查组进驻学校,查实了体罚事实,对涉事教师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学校整改,并在全市开展了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这个案例说明,监督和申诉机制是纠正侵权行为、保障青少年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第一道防线。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教育部门会定期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体罚学生、歧视学生、违规补课、不当管教等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教育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这条规定主要针对考试违纪,但也体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权和处罚权。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教育部门同样拥有广泛的监督权。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处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未成年人等严重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于流浪乞讨、监护缺失、遭受遗弃等困境儿童,民政部门有责任进行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民政部门还要监督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运行情况,确保入住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某县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家民办儿童福利院存在管理混乱、护理人员配备不足、儿童营养不良等问题。民政部门立即责令该机构停止收住新的儿童,对在院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评估,将部分儿童转移到公办机构,并对机构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文化、网信等部门负责监督涉及未成年人的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玩具、文具等儿童用品的质量安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文化部门要监督图书、影视、游戏等文化产品,确保内容适合未成年人。网信部门要监督网络平台,治理网络不良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
青少年如果认为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上级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司法救济是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其他救济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权益争议时,青少年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青少年维权的重要方式。当青少年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反过来,如果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2020年,15岁的小王在学校运动会上摔伤,导致右腿骨折,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小王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组织活动时存在安全管理疏漏,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拒绝。小王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组织运动会时未能充分评估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王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行政诉讼是青少年对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如果青少年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市一名高中生因为头发颜色被学校认定为违反校规,受到记过处分。该学生认为自己的头发是天生的棕色,并非染发,学校的处分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的处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处分决定。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既可能是被告人,也可能是被害人。无论何种身份,法律都给予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被告人,未成年人享有法律援助权、合适成年人陪同权、社会调查权、不公开审理权、犯罪记录封存权等特殊权利。作为被害人,未成年人有权获得一站式询问、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特殊保护。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院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还可以对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2021年,某地多所学校周边的商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当地检察院在走访中发现这一情况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建议后,立即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多家违规商店。检察院还继续跟进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六)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司法救济程序虽然更加正式严谨,但也更具权威性和强制力。通过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这为青少年权利的最终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除了政府监督和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力量。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及时性、多样性等特点,能够形成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制约。
新闻媒体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媒体通过调查报道、曝光揭露等方式,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公之于众,引起社会关注,推动问题解决。近年来,许多重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都是由媒体首先披露,进而引发全社会关注,最终得到解决。
某市一家幼儿园被曝光存在虐童行为,教师用针扎、打耳光等方式惩罚幼儿。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教育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事教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幼儿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受害幼儿得到了经济赔偿和心理疏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提出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政策完善,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履职。
某省人大代表在调研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突出,许多儿童长期缺乏父母陪伴和监护,存在安全隐患和心理问题。该代表在省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建议》,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视,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完善关爱服务体系等,有效改善了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
专家学者通过研究咨询、政策建言等方式,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专业支持。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儿童研究中心,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立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社会公众也是监督的重要主体。任何公民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社区居民、学校教师、医务人员等特定群体,更是承担着强制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2022年,某小区一名居民发现邻居家经常传来孩子的哭喊声和大人的打骂声,怀疑存在家庭暴力。该居民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立即上门走访,发现该家庭父母确实对孩子实施暴力管教,孩子身上有多处伤痕。居委会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持续跟踪监督。
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渠道是否畅通、监督信息是否公开、监督结果是否反馈。各地在实践中,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公开监督电话、定期发布工作报告等方式,让社会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行政监督、司法救济和社会监督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注重预防和及时纠正,司法救济强调最终裁判和强制执行,社会监督发挥广泛参与和舆论压力作用。三者协同发力,才能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022年秋季开学,某市所有中小学都收到了一套特殊的教材《青少年权利知识读本》。这套读本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认知特点,用生动的故事、有趣的漫画、互动的游戏,讲述青少年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学校将权利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每学期至少安排4课时进行专门讲授,还通过主题班会、校园广播、宣传栏等方式进行持续宣传。一学期下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明显提高,遇到问题时不再只会忍气吞声或诉诸暴力,而是懂得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这个案例说明,权利教育是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权利侵害的重要途径。
权利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让青少年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只有知道权利,才能主张权利、维护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了青少年广泛的权利。从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到参与权,从受教育权、健康权到人身自由权、隐私权,从家庭生活权到社会参与权,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青少年权利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对于青少年而言,受教育权尤为重要,它是青少年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这条规定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也是青少年享有各项具体权利的理论基础。
权利知识普及要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学龄前儿童,主要通过绘本故事、动画片、游戏等寓教于乐的方式,让他们知道身体是自己的,别人不能随便触碰;知道有困难可以找爸爸妈妈、老师、警察叔叔帮忙。
对于小学生,可以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等方式,系统讲授基本权利知识。告诉他们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剥夺;有人身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有隐私的权利,他人不能随意翻看自己的日记、手机。
对于中学生,要进一步深化权利教育,不仅要让他们知道有哪些权利,还要让他们理解权利背后的法律原理,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在复杂情境中判断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某校在开展权利教育时,设计了一套情境教学案例。
案例一: 小明在学校被同学欺负,应该怎么办?
案例二: 小红在网上发现有人冒用自己的照片,应该怎么办?
案例三: 小李的父母经常吵架,甚至动手打架,小李应该怎么办?
通过分析讨论这些真实可能遇到的情境,学生们逐步掌握了权利知识和维权方法。
权利知识普及不仅要在学校开展,还要向家长、社区宣传。许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发生在家庭和社区,如果家长和社区居民缺乏权利意识,就可能成为侵权者或旁观者。通过家长学校、社区讲座、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家长和社区的权利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社会氛围。
知道权利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掌握自我保护的技能,在面对危险和侵害时能够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人身安全是自我保护的首要内容。青少年要学会识别危险,如陌生人的搭讪、不良场所的诱惑、网络上的欺骗等。要学会拒绝,对于不合理的要求、不舒服的身体接触,要勇敢说不。要学会求助,在遇到危险时第一时间向可信任的成年人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
某市公安机关编制了《青少年安全自护手册》,通过漫画和简明的文字,教给青少年各种自护技能。比如,独自在家时有陌生人敲门怎么办,在路上被陌生人跟踪怎么办,收到不良信息怎么办,遭遇性侵害怎么办。手册还提供了各种求助电话和应急联系方式。
网络安全是当前青少年自我保护的重点。青少年要学会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在网上透露姓名、住址、学校、家长联系方式等信息。要学会识别网络诈骗,对于中奖、退款、兼职等信息要保持警惕。要学会文明上网,不传播谣言,不网络欺凌他人,也不轻易相信网上的夸大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情绪管理也是重要的自我保护技能。青春期的青少年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冲动,如果不能很好地管理情绪,可能做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学校要教给青少年识别和表达情绪的方法,掌握调节情绪的技巧,如深呼吸、运动、倾诉、转移注意力等。当遇到重大心理困扰时,要及时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维权技能是自我保护的延伸。青少年要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如向学校反映、向教育部门投诉、拨打维权热线、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等。要学会收集和保存证据,如保留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要学会寻求帮助,不要一个人默默承受,而要向父母、老师、社工、律师等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
某校开展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原告、被告、律师、法官等不同角色,审理一起校园欺凌案件。通过这次活动,学生们亲身体验了司法维权的过程,了解了取证、诉讼、判决等环节,大大提高了维权意识和能力。
自我保护技能的培养要注重实践性和体验性。单纯的说教往往效果不佳,要通过角色扮演、情境模拟、案例分析等互动方式,让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在体验中掌握。

维权意识是权利教育的核心目标。青少年不仅要知道自己有权利,还要有主张权利、维护权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传统文化中往往强调服从、忍让,而较少强调权利主张。这种文化影响下,许多青少年面对权利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维权。培养维权意识,就是要打破这种思维定势,让青少年认识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仅是正当的,更是必要的。
维权意识培养要从树立权利观念开始。要让青少年明白,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受到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权利不是恩赐,而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应当享有的。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不是找麻烦,而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确立了人身权利的法律地位。青少年要深刻理解,自己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当受到追究。
维权意识培养还要强调理性维权。维权不等于闹事,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进行。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而不是采取极端手段。同时也要认识到,维权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耐心和坚持,不能一遇到困难就放弃。
某地发生了一起案件,几名中学生因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采取了极端方式表达不满,在学校闹事,与保安发生冲突,最终受到了治安处罚。这个案例说明,虽然学生有维权的意识,但缺乏理性维权的能力。学校和家庭都应该引导青少年学会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
维权意识培养也要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青少年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平衡意识的培养,有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权利观,成为负责任的公民。
学校、家庭、社会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权利教育。学校要将权利教育纳入德育体系,开设专门课程,开展主题活动。家庭要以身作则,尊重孩子的权利,培养孩子的维权意识。社会要营造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氛围,为青少年维权提供支持。
权利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坚持、持续推进。从幼儿园到大学,从家庭到社会,都要重视权利教育,让每一个青少年都能在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陪伴下健康成长,成为懂得维护自己权利、尊重他人权利的现代公民。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青少年的权利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青少年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到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形成了六位一体的保护格局。特别是权利救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为青少年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了多元化的求助渠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但我们也要看到,青少年权利保护工作依然面临许多挑战。一些地方和领域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一些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的权利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这需要我们持续努力,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为青少年权利保护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让我们携手努力,为每一个青少年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公平、包容的成长环境,让他们在法律的阳光下茁壮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