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场所责任是侵权法中一个重要的特殊责任类型。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层建筑林立,公共场所日益增多,由建筑物和场所引发的侵权事件愈发频繁。高空坠物伤人、商场地面湿滑致顾客摔倒、建筑物外墙脱落砸中行人、地下窨井盖缺失致人坠落等事件,不仅威胁生命财产安全,也引发了关于责任归属的复杂法律问题。
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保障建筑物安全的法定义务。建筑物作为不动产对周围环境和他人可能产生危险,所有人和管理人基于其对建筑物的控制力和受益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现代城市生活中,建筑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往往分离,明确责任主体成为处理相关纠纷的首要问题。
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筑物处于安全状态,不对他人造成损害。这项义务既包括建筑物本身结构的安全,也包括附属设施的安全维护。
在2019年发生的重庆某小区外墙瓷砖脱落事件中,一名路过市民被从18楼脱落的外墙瓷砖砸中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事后调查发现,该建筑已使用15年,外墙瓷砖从未进行过系统维护。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动态性,会随着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加重。新建建筑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集中在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而老旧建筑物则需要更频繁的检查和维护。气候条件、使用强度等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要求。
建筑物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衡量:
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在台风来临前对所有楼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3号楼外墙有一处装饰构件松动,立即设置警戒线并安排工人加固。台风过后,周边多个小区都出现外墙脱落伤人事件,该小区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而未发生任何事故。
建筑物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持续性义务,不能因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就认为义务已履行完毕。随着时间推移和环境变化,所有人和管理人必须持续关注建筑物的安全状况。
准确区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是合理分配责任的前提。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的主体,管理人则是指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建筑物的主体。两者可能是同一主体,也可能是不同主体。
当建筑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责任承担遵循“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管理人实际控制建筑物,对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最为了解,也最能够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所有人也不能完全免责,仍负有选任管理人和监督管理人履行义务的责任。
上海某商业大厦由多个业主分别拥有不同楼层的产权,整栋大厦委托给一家物业公司统一管理。2020年,大厦外墙一块玻璃幕墙突然脱落,砸中楼下停放的三辆汽车。在责任认定中,法院查明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定期检查,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不力,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谁对建筑物拥有实际控制权:
实际控制权的判断应当以谁能够实际采取安全措施为标准。物业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建筑物,有权进入建筑物进行维护检修,应当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
所有人虽不直接管理建筑物,但若对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失职导致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仍需承担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
若建筑物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此时需要根据缺陷的成因确定各方的责任份额。
某城市一栋老旧居民楼,楼顶的水箱年久失修发生泄漏,导致顶楼住户家中被水淹,损失严重。该楼没有物业管理,属于业主自治。法院判决认为,公共部位的维护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担,顶楼水箱属于公共设施,全体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有人,应当共同承担维修义务。因未及时维修导致损害,全体业主应当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筑物责任案件中,管理人通常承担直接责任,所有人在管理人无力赔偿时承担补充责任。但若所有人对安全隐患明知而未采取措施,或在选任管理人时存在过错,则可能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物倒塌或部分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是建筑物责任中最严重的情形。由于建筑物倒塌或脱落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律对此类责任的追究尤为严格。
建筑物倒塌通常是由于建筑物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年久失修。在责任认定上,需要查明建筑物倒塌的原因。若是建筑物本身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若是使用过程中缺乏维护,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2021年,湖南某县一栋建于1980年代的居民楼突然倒塌,造成多人伤亡。事故调查显示,该楼长期存在地基下沉问题,墙体出现多处裂缝,但一直未进行有效加固。尽管该楼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业主和管理部门都未采取措施。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管理部门因监管不力承担主要责任,业主因未及时报告安全隐患承担次要责任。
建筑物部分脱落的情形更为常见,包括外墙瓷砖、玻璃幕墙、广告牌、空调外机等脱落。这类事故突发性强,受害人往往难以预防。因此,法律要求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广州某商业街一家店铺,其二楼阳台的防护栏杆因锈蚀严重突然断裂,导致阳台上摆放的花盆坠落,砸伤一名行人。经鉴定,防护栏杆材质不符合建筑规范要求,且长期未进行维护。法院判决店铺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建筑物倒塌或脱落责任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筑物外墙脱落案件的裁判中明确指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负有持续性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建筑物通过验收而免除,也不因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而终止。只要建筑物仍在使用,安全保障义务就持续存在。”
严格的责任认定,促使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
高空抛物和坠物问题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当代城市生活中突出的安全隐患。随着高层建筑普及,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从烟头、果核等小物件到花盆、玻璃等大物品,甚至有整块玻璃幕墙从高空坠落。这些事件不仅威胁公众生命安全,也因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而给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带来挑战。
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需要区分的是,高空抛物包括故意抛掷和物品坠落两种情形,两者在责任认定上有显著差异。
故意高空抛物是指行为人明知从高处抛掷物品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而仍然实施抛掷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高空抛物罪”,对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深圳某小区曾发生一起恶意高空抛物案件。一名住户因与邻居发生矛盾,多次从自家阳台向楼下抛掷酒瓶、砖块等物品,虽然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严重威胁小区居民安全。小区物业调取监控录像后报警,该住户最终被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物品坠落则通常是由于疏忽大意或物品放置不当导致。窗台上的花盆被风吹落、晾晒的衣物掉落、空调外机螺丝松动导致外机坠落等,都属于物品坠落情形。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某小区一位住户在阳台上种植了多盆绿植,一天夜里突然刮起大风,将一个较大的陶瓷花盆吹落,恰好砸中楼下一辆停放的轿车,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后查明,该住户将花盆直接放置在阳台栏杆上,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法院认定该住户对花盆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要点:
物品来源于建筑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筑物。从地面向上抛掷物品或物品本身就在地面的情形不属于高空抛物。
物品脱离建筑物后造成他人损害。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即使物品未直接击中他人,但导致他人为躲避而受伤的,也属于高空抛物致害。
抛物或坠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证明损害确实是由该高空抛物或坠物行为导致,而非其他原因。
任何高空抛物行为都具有极大危险性。据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坠落,落地时的冲击力可达3公斤。较重物品的杀伤力更是惊人。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最大的难题是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在高层住宅中,物品可能来自十几层甚至几十层的任何一户,要找出具体侵权人非常困难。若因找不到侵权人就让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1254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确立了“可能加害人补偿规则”,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情况下对受害人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补偿”而非“赔偿”,因为可能加害人并非真正侵权人,让他们承担责任只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
2019年,重庆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块健身用的杠铃片从高层坠落,砸中楼下一名儿童,造成其头部受伤。经过调查,无法确定杠铃片来自哪一户。受害人将该单元楼除底层商铺外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审理中,有几户提供证据证明其家中没有杠铃或类似健身器材,法院排除了这几户的责任。最终由其余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受害人补偿。
可能加害人补偿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某城市一小区发生菜刀从高空坠落事件,幸运的是只是插在地上没有伤到人。物业公司立即调取该区域的监控录像,并逐户排查。通过监控录像确定了菜刀坠落的大致时间和位置,又通过入户走访排查,最终在8楼一户居民家中发现少了一把菜刀,且该户阳台的纱窗破损,可以推断出菜刀是从这户坠落。
可能加害人补偿规则是在无奈之下的兜底措施,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救济。但这一规则绝不是鼓励“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不合理做法。法律强调必须“经调查难以确定”才能适用,同时允许可能加害人举证免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这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和危险控制理论建立的特殊责任形式。可能加害人虽然不一定是真正侵权人,但他们对建筑物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是按照可能加害人的数量平均分配。在前述重庆案例中,法院判决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平均承担补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根据楼层高低、住户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的做法。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能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于是补偿而非赔偿,金额可能略低于实际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足额赔偿,因为一旦事后找到真正侵权人,可能加害人有权向其追偿,受害人也可以向真正侵权人主张补足差额。
杭州某小区一起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颇具代表性。一个玻璃酒瓶从高层坠落,砸坏了停在楼下的一辆汽车。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后初步锁定了可能抛物的楼层范围。在诉讼中,该楼层的大部分住户提供了不在场证明或家中没有类似酒瓶的证据,最终只有三户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判决这三户每户补偿受害人车辆维修费的三分之一。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其中一户在家中找到一个同款的破损酒瓶,承认确实是自己不慎将酒瓶掉落。于是该户主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另外两户也顺利追回了之前支付的补偿款。
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加强自我管理,相互监督,共同预防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许多小区在发生过类似事件后,业主们自发地加强了对高空抛物的防范,如加装摄像头、成立志愿者巡逻队等。
物业服务企业在防范和处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中承担着重要角色。《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多个方面。硬件方面,应当在建筑物适当位置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关键区域的监控覆盖,以便在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能够及时调取录像查找侵权人。同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在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区域设立警戒线或防护棚。
软件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有住户在阳台、窗台放置花盆等物品未采取固定措施的,应当予以提醒。对屡教不改的住户,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报告。
上海某高档小区的物业公司在预防高空抛物方面做得很好。该物业公司在每栋楼的出入口都安装了高清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了楼栋周围的所有区域。同时制定详细的巡查制度,保安每天要对小区内所有楼栋进行巡查,发现阳台有花盆等物品放置不当的,立即拍照并通知业主整改。该小区入住五年来从未发生过一起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
当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后,物业服务企业还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及时提供监控录像,协助公安机关或法院调查侵权人。若因监控设备缺失、损坏或未保存录像导致无法查找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成都某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一个铁质衣架从楼上坠落,将一名老人砸伤。受害人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监控录像,物业公司却称该区域的监控摄像头半年前就坏了一直没修。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监控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因无法确定侵权人而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是补充性的。若能够查找到具体侵权人,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只有在侵权人不明或侵权人无力赔偿时,物业服务企业才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以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加强高空抛物的预防。一些小区引入高空抛物智能监测系统,通过在楼栋立面安装传感器和摄像头,一旦监测到有物品从高处坠落,系统会自动报警并记录坠落轨迹,帮助快速确定物品来源。这种技术手段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侵权人的查找效率,也对潜在的高空抛物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某物业管理专家指出:“防范高空抛物坠物不能仅仅依靠事后追责,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高空抛物防范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技术防范、制度约束等多种手段,构建立体化的防控体系。”
通过明确侵权人的责任、建立可能加害人补偿机制、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高空抛物坠物责任制度为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提供了系统的法律方案。
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现代社会中,人们大量时间在各类公共场所度过,公共场所的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法律对公共场所管理者课以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负有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场所本身的设施安全,还包括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合理的预防和控制。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因场所类型和经营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者应当确保场所内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处于安全状态,不存在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隐患。其次是环境的安全,包括地面状况、照明条件、通风情况等,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再次是秩序的维护,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场所内的正常秩序,防止发生伤害事件。最后是应急救助,当发生危险情况时,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减少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2018年夏天,某市一家大型商场内,一名女顾客穿着高跟鞋在瓷砖地面上行走时突然滑倒,造成腰椎骨折。事后查明,商场工作人员刚刚拖完地,地面还有积水,但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法院认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日常清洁这样的常规工作,也必须考虑到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管理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
广州某健身会所发生一起事故,一名会员在使用跑步机时,跑步机突然加速失控,导致该会员摔倒受伤。经鉴定,该跑步机的控制系统存在故障,而健身会所从未对设备进行过专业维护检测。法院判决健身会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责令其对所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绝对义务,管理者不可能防范所有风险。法律要求管理者应当尽到与其经营性质、规模、专业水平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只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宾馆和商场是最典型的公共场所,也是安全事故高发的场所。由于这些场所人流量大、经营活动复杂,管理者需要承担更为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重点在于客房安全和治安防范。客房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电路、燃气、热水器等设备不得存在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必须齐全有效,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同时,宾馆还应当建立门禁制度,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客房区域,保障住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杭州某快捷酒店发生一起客人财物失窃案件。一名客人外出时将笔记本电脑和现金放在房间内,回来后发现物品被盗。调查发现,该酒店的客房门锁是普通机械锁,容易被撬开,且酒店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法院认定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客人的财物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涉及面更广。除了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外,商场内的扶梯、电梯是重点关注对象,必须定期维护检测,确保运行安全。地面要保持干燥清洁,有积水或油渍时要及时清理并设置警示标识。货架、展示柜等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伤人。商场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也要安装牢固,定期检查。
深圳某大型购物中心的一台自动扶梯突然发生逆行,多名乘客摔倒受伤。事故调查显示,该扶梯已超过维护保养周期半年,制动系统存在故障。由于购物中心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被处以行政罚款。
宾馆、商场的管理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时,员工能够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警示标识等。这些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定期检查维护。
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应对方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开展救援工作。
某知名连锁酒店在安全管理方面堪称典范。该酒店不仅在硬件设施上严格把关,每个客房都配备烟雾报警器、灭火器,安装智能门锁和监控系统,而且建立三级安全巡查制度,保安、楼层服务员、值班经理分别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该酒店运营十年来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厅、电影院等,这些场所通常环境相对封闭,人员密集,光线较暗,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管理者需要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娱乐场所的安全风险主要集中在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两个方面。消防安全是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2000年发生在河南洛阳的东都商厦火灾,造成309人死亡,是因为商厦内违规经营的歌舞厅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不得上锁;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配备齐全,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有效;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营业期间必须确保消防安全,禁止违章用火用电。
2019年,南京某酒吧发生火灾,造成多人伤亡。事故调查发现,该酒吧在装修时大量使用易燃的泡沫塑料和木质材料,且安全出口被封堵,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法院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判决酒吧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治安管理也是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娱乐场所往往是治安案件高发地,打架斗殴、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安装监控设备,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成都某夜总会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两拨客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其中一人被打成重伤。受害人认为夜总会未能及时制止冲突,向夜总会主张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夜总会作为经营性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安保人员,维护场所内的治安秩序。案发时,夜总会的安保人员只有2名,不足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冲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以合理限度为准。对于第三人的故意侵权行为,若管理者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仍未能防止损害发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只有在直接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才由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
公共交通场站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机场等,这些场所具有人流量大、流动性强、环境复杂等特点,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公共交通场站的管理者需要在设施安全、秩序维护、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设施安全是基础。公共交通场站的建筑物、站台、候车区、通道、楼梯、扶梯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维护。特别是地铁站,由于处于地下,通风、照明、消防设施尤为重要。
2014年,上海外滩发生踩踏事故,造成36人死亡,多人受伤。虽然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交通场站,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公共场所管理有重要警示意义。大量人员聚集时,若没有采取有效的人流控制措施,极易发生踩踏事故。
北京某地铁站在早高峰时段,由于设备故障导致闸机全部关闭,大量乘客滞留在站厅,场面一度混乱。所幸地铁公司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增派工作人员疏导人流,开放备用通道,并通过广播安抚乘客情绪,避免了踩踏事故的发生。
公共交通场站的管理者还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关注。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在使用公共交通设施时面临更大风险,管理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
广州地铁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各地铁站都设有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乘客通行。站台与列车之间设有安全门,防止乘客坠落轨道。高峰时段安排工作人员在站台上维持秩序,提醒乘客注意安全。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乘客安全。
公共交通场站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要点:
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重要设施设备应当有备用方案,防止因故障导致运营中断。
建立人流监控系统,实时掌握场站内的人流情况。当人流密度过大时,及时采取限流措施,防止发生拥挤踩踏。
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在客流高峰时段加强人员配置,及时疏导人流,维持秩序。
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针对火灾、踩踏、恐怖袭击等各类突发事件制定详细的应对方案,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和疏散。
交通运输部在《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制度的建立,促使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更加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措施,最终实现保障公众安全的目标。
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道路施工、管线铺设、地铁建设等工程项目遍布城市各个角落。这些施工活动在推动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安全隐患。窨井盖缺失导致行人坠落、施工现场防护不当致人受伤等事故时有发生。
地面施工是指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进行的各类施工作业,包括道路修建、管道铺设、电缆敷设、绿化工程等。由于施工区域通常处于公共空间,人员车辆往来频繁,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公众安全。
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首先要做到物理隔离。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围挡,将施工区域与公共通行区域明确分开。围挡应当牢固稳定,高度、强度符合安全标准,防止行人误入施工区域。对于坑洞、沟槽等危险区域,除了围挡外,还应当设置防护网或盖板。
西安某街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开挖了多处坑洞。一天深夜,一名骑电动车的市民因天黑没有看清,连人带车跌入一个深约2米的坑洞,造成多处骨折。事后调查发现,该坑洞虽然设置了围挡,但围挡只有三面,缺口处没有任何防护,且现场没有警示灯光。法院认定施工单位未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警示标识是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区域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标志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包括施工范围、危险程度、绕行路线等信息。夜间施工或光线不足时,还应当设置警示灯光。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围挡、警示标识可能因风吹日晒或人为破坏而损坏,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修复。对于临时性的短时施工,即使时间很短,也必须有人在现场看护,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上海某小区进行外墙粉刷,施工单位在楼下设置了围挡和警示标识。但午休时间,工人们都离开了,一个小孩趁无人看管钻进围挡内玩耍,被掉落的工具砸伤。尽管施工单位辩称已经设置了围挡,但法院认为施工现场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存在更大风险,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或安排人员留守,因此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点:
施工单位在采取了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若受害人故意越过围挡进入施工区域导致自身受伤,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进入施工区域受伤,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窨井是城市地下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雨水井、污水井、电信井、电力井等。这些设施遍布城市的每一条道路,数量庞大。窨井盖的管理维护不到位,可能造成行人坠落、车辆损坏等事故。
窨井致害事故主要有几种情形:一是窨井盖缺失,行人或车辆不慎跌入井内;二是窨井盖破损但未及时更换,行人踩上后窨井盖断裂跌入井内;三是窨井盖未盖严或移位,行人踩空跌入;四是窨井盖与路面不平齐,行人被绊倒受伤。
2017年,北京某街道上的一个雨水井盖缺失,一名女士路过时跌入井内,造成腿部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挫伤。受害人将负责管理该井盖的市政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政公司作为窨井的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导致窨井盖缺失而未及时发现和修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窨井致害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确定谁是窨井的管理者。不同类型的窨井,管理主体可能不同。雨水井、污水井通常由市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电信井由电信公司管理;电力井由电力公司管理。若窨井位于小区内部,则可能由物业公司管理。责任的承担应当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成都某小区内,一个污水井盖破损,一名儿童在小区内玩耍时踩上破损的井盖,井盖断裂,儿童掉入井内,所幸被及时救起,只是受了轻伤。受害人家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辩称该污水井连接的是市政管网,应当由市政部门管理。法院查明,该小区与市政管网的衔接点在小区围墙外,小区内的污水管网及窨井应当由物业公司管理。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窨井管理者的责任包括:
定期巡查,检查窨井盖的完好状况。发现窨井盖缺失、破损、移位,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尽快修复或更换。
建立窨井档案,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窨井进行编号登记,明确位置、类型、规格等信息,便于管理和维护。
更新改造老旧窨井盖。对于使用年限较长、材质老化的窨井盖,应当及时更换。推广使用新型防盗、防位移、防坠落的井盖,提高安全性能。
加强应急响应。接到窨井盖缺失或破损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设置警戒标识,防止事故发生。
深圳市在窨井管理方面探索了新的模式。通过在窨井盖上安装智能传感器,实时监测井盖状态。一旦井盖被移开或倾斜,系统会自动报警,管理人员可以迅速赶到现场处置。这种智能化管理手段大大降低了窨井致害事故的发生率。
窨井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窨井致害事故,推定管理者存在过错。管理者要免除责任,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是城市管理中常见的现象。建筑材料、废弃物、货物等的临时堆放,若管理不当,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堆放物倒塌压伤行人、堆放物阻碍通行导致摔倒等事故时有发生。
堆放物致害的责任主体通常是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本身就可能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若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某建筑工地将大量沙土堆放在工地门口的人行道上,既未设置围挡,也未设置警示标识。一天夜里,一名行人路过时被沙堆绊倒,摔成骨折。法院认定施工单位在人行道上堆放物品,妨碍了行人通行,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在自己的场地内堆放物品,若堆放不当导致物品倒塌伤及他人,堆放人同样要承担责任。堆放物品应当注意稳定性,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防止倒塌。对于易倒塌的堆放物,应当设置警戒区域,防止他人靠近。
重庆某废品收购站在院内堆放了大量废旧纸箱,堆放高度达到3米多。一天,几个小孩在收购站附近玩耍,其中一个小孩爬到纸箱堆上玩,纸箱堆突然倒塌,将另一个小孩埋在下面,造成窒息死亡。法院判决废品收购站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堆放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被埋小孩的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次要责任。
悬挂物包括建筑物外墙上悬挂的广告牌、招牌、灯箱、空调外机、遮阳篷等。这些悬挂物若安装不牢固或年久失修,可能脱落伤人。悬挂物致害责任由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广告牌是悬挂物中最常见的类型,也是事故高发的领域。大型户外广告牌一旦脱落,后果往往非常严重。2006年,广州市区一块大型户外广告牌被台风吹落,砸中过往车辆,造成人员伤亡。
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应当从设置审批、安装施工、日常维护、定期检测等多个环节加强监管。广告牌的设置应当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确保设计合理、材料合格、安装牢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应当对广告牌进行检查加固,必要时采取临时拆除措施。
某市工商局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市区内有近百块户外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包括钢架锈蚀、螺栓松动、画面破损等问题。工商局责令广告主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
空调外机也是悬挂物致害的一个重要来源。空调外机通常安装在建筑物外墙或窗台上,若安装不牢固或支架锈蚀,可能坠落伤人。空调外机的所有人应当定期检查外机的安装状况,确保支架牢固。
南京某小区一户居民家的空调外机因支架锈蚀断裂,从4楼坠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法院判决空调外机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未定期检查维护,导致支架锈蚀断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中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周期不得超过一年。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责任制度的完善,推动了城市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通过明确施工单位和设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可以有效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同时,这一制度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高度关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物件致害是指因物件的设置、放置存在缺陷或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与建筑物倒塌、高空抛物等特定类型的物件致害不同,这里探讨的是其他各类物件引发的侵权责任。物件致害责任的特点在于,致害的不是人的行为,而是物件本身的危险状态,但这种危险状态又源于人对物件管理的疏忽。
搁置物和悬挂物是建筑物上最常见的附属物。搁置物是指放置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如窗台上的花盆、阳台上的杂物等。悬挂物是指悬挂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如晾衣架、装饰物等。这些物品若放置或悬挂不当,可能脱落伤人。
搁置物、悬挂物致害的典型情形是从高处坠落砸伤行人或损坏财物。这类事故与高空抛物有相似之处,但也有重要区别。高空抛物通常强调物品从建筑物内部抛出,而搁置物、悬挂物则强调物品本身就附着在建筑物上,因疏于管理而脱落。
武汉某小区一住户在阳台外侧的防盗网上堆放了大量闲置物品,包括纸箱、旧衣服、废弃家具等。一次大风天气,一个铁质花架被吹落,砸中楼下晾晒区域的一名居民,造成头部受伤。法院认定该住户对阳台上的物品未妥善管理,未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导致物品被风吹落致人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要求:
物品应当放置在安全的位置。窗台、阳台边缘等容易坠落的位置,不宜放置物品。如确需放置,必须采取牢固的固定措施,确保物品不会因风吹或其他原因而坠落。
悬挂物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悬挂装置。绳索、挂钩等应当有足够的承重能力,并定期检查更换。不得使用老化、破损的悬挂装置。
对于重量较大或材质坚硬的物品,应当格外注意安全。这类物品一旦坠落,危害更大,管理者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恶劣天气来临前,应当对搁置物、悬挂物进行检查加固。台风、暴雨等天气容易导致物品坠落,管理者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将物品收回室内。
长沙某高层住宅楼的一户居民在阳台上种植了多盆绿植,为了让植物更好地接受阳光,将花盆放在阳台栏杆外侧的平台上。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提醒该住户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将花盆移至安全位置或采取固定措施,但该住户始终未予理睬。后来在一次台风天气中,一个较大的陶瓷花盆被吹落,幸好没有砸中行人,只是将楼下停放的一辆汽车砸出一个大坑。由于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法院判决该住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一旦发生坠落致害,推定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免责,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原因造成。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倒塌是物件致害中后果最严重的情形。建筑物是指供人们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等。构筑物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建筑设施,如桥梁、隧道、水塔、烟囱、围墙等。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原因多种多样。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使用不当、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都可能导致倒塌。在责任认定上,需要根据倒塌的具体原因确定责任主体。
若倒塌是由于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009年,上海发生了轰动全国的“楼倒倒”事件。一栋13层的在建住宅楼整体倒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事故调查发现,倒塌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在楼房一侧堆放大量土方,而另一侧地下车库开挖过深,导致地基承载力不均衡。最终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若倒塌是由于使用不当或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建筑物虽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在使用过程中若违反使用规定,或年久失修未及时维护,也可能发生倒塌。
江西某县一栋建于1970年代的砖木结构民房,因年久失修,屋顶木梁腐朽。2020年夏天的一场暴雨中,房屋突然倒塌,将隔壁邻居家的围墙砸塌,造成邻居家中多件家具损坏。法院认定房屋所有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责任的承担遵循以下规则:
某市在一次强台风中,多处建筑物、构筑物发生倒塌。其中一处是建成只有5年的工业厂房,厂房顶部的钢结构被吹落,砸中相邻厂房。事后鉴定发现,该厂房的钢结构设计抗风能力不足,未达到该地区的抗风标准。虽然倒塌发生在台风这样的自然灾害中,但因为建筑本身存在设计缺陷,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若涉及人身伤亡,往往后果特别严重,赔偿数额巨大。因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都应当高度重视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源头上预防倒塌事故的发生。
林木折断致害是指因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林木包括树木、竹子等木本植物。城市绿化中种植的行道树、公园里的树木、小区内的景观树等,都属于林木的范畴。
林木折断通常发生在恶劣天气中。台风、暴雨、大雪等天气容易导致树木折断或倾倒。老树、病树、虫蛀的树木更容易发生折断。林木折断后可能砸中行人、车辆,也可能压断电线、损坏建筑物。
2018年夏天,广州遭遇强台风袭击,市区多处树木被吹倒。其中一棵位于人行道旁的大树倾倒,砸中一名正在行走的市民,造成该市民重伤。受害人起诉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查明,该树木已有50多年树龄,树干内部有较严重的虫蛀,在台风来临前园林部门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能发现树木的内部问题。法院认定园林部门未尽到充分的检查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减轻园林部门的责任。
林木折断致害的责任主体是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通常由市政园林部门管理,公园内的树木由公园管理部门管理,小区内的树木由物业公司管理,单位、学校内的树木由各单位、学校自行管理。
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林木的生长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对于树龄较大的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支撑、加固等保护措施。对于生长位置不当,可能危及建筑物、电线或通行安全的树木,应当进行修剪或移栽。
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小区内一棵树木的树干出现了明显的裂缝,判断该树有倾倒的风险。物业公司立即在树木周围设置了警戒线,并联系专业的园林公司进行评估。园林公司评估后建议将该树移除。物业公司迅速组织了移除工作,消除了安全隐患。这个案例体现了管理者积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做法。
恶劣天气来临前,林木管理者应当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风险的树木采取加固、修剪或临时支撑等措施。天气过后,应当及时巡查,发现倒伏、折断的树木,及时清理,防止造成新的损害。
林木折断致害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林木折断造成损害后,推定管理者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管理者要免责或减责,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
如果林木折断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且林木本身生长健康、管理得当,可以减轻或免除管理者的责任。但如果林木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即使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折断,管理者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林木折断是由于第三人的破坏行为造成的,如人为砍伐、破坏等,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管理者如果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第三人的破坏行为,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堆放物倒塌是指堆放的物品因堆放不当而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堆放物种类繁多,包括建筑材料、货物、废弃物、农产品等。堆放物倒塌的危险性与堆放物的重量、高度、稳定性密切相关。
堆放物倒塌的主要原因是堆放不规范。堆放过高、堆放不稳、未采取加固措施等都可能导致堆放物倒塌。此外,堆放物所在地面不平整、承载力不足,也可能导致倒塌。
天津某建材市场的一家商户在店铺门口堆放了大量瓷砖,堆放高度达到2米多。一天,一名顾客在挑选瓷砖时不慎碰到了堆放的瓷砖,瓷砖堆突然倒塌,将该顾客压在下面,造成多处骨折。法院认定商户堆放瓷砖未采取稳定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的责任主体是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堆放物的所有人对物品拥有所有权,对物品的状态负有管理责任。如果所有人委托他人保管堆放物,受托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堆放物的安全管理要求:
某物流公司的仓库内堆放了大量货物,其中一个货物堆由于底层货物受潮变形,导致整个货物堆失去平衡。一天,仓库管理员进入仓库时,货物堆突然倒塌,将管理员砸伤。虽然受害人是物流公司的员工,但仍然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物流公司对仓库内堆放物疏于管理,导致货物倒塌致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地区的柴草堆、粮食堆等也属于堆放物的范畴。这些堆放物如果管理不当,同样可能造成损害。特别是柴草堆,除了倒塌的风险外,还有火灾的风险,管理者应当格外注意。
河南某村一农户在自家院外堆放了大量秸秆,堆放高度超过3米。一场大风过后,秸秆堆倒塌,压塌了隔壁邻居家的部分围墙。法院判决该农户赔偿邻居的损失,因为其堆放秸秆过高且未采取加固措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物件致害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督促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切实履行管理义务,保持物件处于安全状态。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促使管理者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而减少物件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件致害责任作为侵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建筑物及场所责任共同构成了对静态物引发损害的法律规制体系。这一体系不仅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也通过责任的威慑作用,推动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升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