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改造是刑事司法领域长期争论的核心议题。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究竟是因为个人选择,还是环境、认知、心理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是后者,那么通过专业干预改变这些因素,是否真的能降低再犯风险?
社会对于如何处置已定罪的罪犯,从来没有统一的看法。有人认为严厉惩罚本身就是目的,长期监禁可以震慑潜在犯罪者;有人则主张刑罚不应止于惩处,而应着眼于减少未来的危害,通过系统性的改造项目帮助罪犯回归社会;还有人持折中立场,认为改造机会应与罪行性质、犯罪严重程度及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伤害挂钩,而非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三种立场背后,都涉及对“人能否改变”这一根本问题的判断。
近二十年来,从业者和政策制定者对罪犯改造重新恢复了信心。无论是在监禁期间还是社区矫正阶段,各类改造项目的数量和覆盖范围都在持续扩大。
中国司法部数据显示,全国监狱系统和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各类教育改造项目,已累计覆盖数十万名服刑及矫正人员。从2014年前后的数据来看,监狱改造项目的参与人数约为15万人,社区矫正项目约8万人;到2024年前后,这两类项目的参与人数分别增长至约42万人和35万人,整体规模翻了数倍。这一增长并非单纯来自服刑人员总量的增加,更反映出政策层面对改造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提升。
犯罪心理学家在整个改造体系中承担着多重职能。他们不仅参与项目的设计与开发,还负责日常实施和效果评估,其工作同时覆盖监狱内部和社区矫正两个场景。
在具体工作中,心理学专业人员运用行为评估技术和认知干预手段,帮助罪犯改善问题解决能力、社交技能和情绪自控能力。研究发现,许多持续犯罪的个体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认知缺陷——他们往往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后果,也缺乏以合法方式应对生活压力的能力。改造项目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通过结构化训练弥补这些缺口,使当事人逐步建立新的思维和行为习惯。
对项目有效性的评估同样是心理学家的重要职责。尽管近年来政府和机构对改造工作的信心有所增强,但系统性的评估证据仍然不够充分,这一领域整体上仍处于发展完善的阶段。
对罪犯能否被改造这一问题,不同时代的答案截然不同。理解这段历史,有助于明白当前改造实践为何走向循证路线,以及这条路线是如何一步步建立起来的。
1950至1960年代,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将罪犯改造视为核心目标,对治疗和教育项目抱有较高期待。这种乐观情绪在1970年代遭遇了严峻挑战。一篇发表于1974年的综述文章系统检视了231项罪犯治疗研究,尽管其中约48%的研究呈现积极效果,但该综述的最终结论却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治疗干预“能够克服罪犯继续犯罪的强大倾向”。这一结论迅速被决策者广泛引用,推动了政策层面的明显转向——从相对宽松的治疗路线转向更为严厉的惩罚和威慑取向,改造项目的资金和支持大幅萎缩。
后来的研究者重新分析那篇综述的原始数据,发现其结论过于悲观,原有研究在方法上的局限性被严重低估了,这一时期的政策转向其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
改造领域的支持者没有就此放弃。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陆续有研究针对特定类型的罪犯,验证特定干预方式的效果,并取得了积极结果。这些研究规模较小,方法也参差不齐,对整体政策辩论的影响依然有限,但它们积累起来,为后续更具说服力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真正扭转局面的是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逐渐成熟的元分析方法。元分析是一种统计整合技术,能够将多项在方法、样本和设置上存在差异的独立研究汇总分析,计算出统一的“效应量”指标,反映所有研究合并后的整体干预效果。
当研究者将数十甚至数百项罪犯治疗研究纳入元分析后,结论开始明朗:在合适的条件下,针对合适的人群,采用合适的方法,干预确实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更重要的是,元分析还能识别哪些干预特征与积极效果更相关,从而为项目设计提供具体的方向性建议。中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在2000年代之后引入了这一研究范式,并逐步将元分析结果纳入改造项目的设计依据。

循证改造体系的形成,是研究成果与政策实践持续互动的产物。光靠直觉和经验设计出来的项目,往往难以通过严格的评估检验;而建立在扎实研究基础上的项目,才有可能真正改变罪犯的行为轨迹。
中国相关部门在推动改造项目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提供资金支持,还逐步建立起一套项目认证体系。这一体系由联合监狱和社区矫正认证小组负责运作,其核心职责是审查各类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最佳研究证据的要求。专家组依据元分析结果制定了一系列项目标准,只有通过认证的项目,才能在全国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中推广实施。
改造项目的认证标准涵盖多个方面。首先,项目需要有明确的变化模型,并能提供研究证据支持其有效性,也就是要说明具体通过何种机制来促进行为改变,并确保这一机制经过实证研究证实。
其次,必须界定适用对象,明确指出项目适合于何种类型的罪犯,包括涉及的犯罪类别以及再犯风险等级等具体条件。在项目内容方面,应聚焦于那些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且可通过干预加以改变的动态风险因素,而不是针对无法改变的背景条件。同时,目标的设定要合理、科学。研究显示,多目标干预通常比只针对单一问题更为有效,若只聚焦于某一方面,则需有充分证据作为依据。
在方法选择上,项目要采用经过验证的干预手段,尤其是认知行为取向的方法,这类方法在多种罪犯群体中都有实证支持。训练内容应以技能导向为主,帮助罪犯掌握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实际运用的能力,使其面对各种处境时能够不依赖犯罪手段加以应对。此外,项目的排序、强度和持续时间都需要与参与者的学习能力和认知水平相匹配,避免因为培训过快或难度过大导致罪犯中途退出。
为了确保改造的持续性,项目还需要有激发和维持参与动机的机制,毕竟动机不足是导致大量参与者半途而废的重要原因之一。项目应当与罪犯整体的矫正计划紧密衔接,不能孤立运行,而是成为连贯改造体系中的有机部分。同时,要建立持续的监测机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确保有足够资源支持,防止质量因条件变化而下降。最后,评估体系应内嵌在项目设计之中,不能仅靠事后补充,只有这样才能为项目的不断改进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中国相关部门将随机对照试验视为评估改造项目效果的最高标准,这与国际心理学界的主流立场一致。即便如此,样本量不足仍是当前研究中最常见的方法缺陷之一,小样本研究往往难以检测到真实存在的干预效果。
即便一个项目在总体层面经过验证,它也未必对所有罪犯都有效。近二十年的研究反复证明,治疗效果会因罪犯类型的不同而产生显著差异,一刀切的干预方式往往事倍功半。
以入室盗窃为例,若当事人的盗窃行为源于经济压力和机会主义心理,而非攻击性倾向,那么针对攻击性行为的治疗项目对他而言基本没有帮助,因为项目所处理的问题根本不是驱动其犯罪的核心因素。正确的做法是先评估该个体具体的犯罪动因,再据此匹配相应的干预内容。
有长期犯罪史或曾犯严重罪行的人,与初次违法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治疗需求。前者的行为模式往往经过多年强化,已经相当根深蒂固,需要更高强度、更为综合的干预才能产生实质性的行为改变。若将针对初犯的轻度项目套用于惯犯,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文化程度较低或不擅长在小组环境中表达的罪犯,需要采用不同的治疗形式。在中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曾有研究发现部分农村户籍的矫正对象因识字能力有限,无法完成标准项目中的书面练习,导致他们实际上无法从项目中获益。这类情况需要专门设计的辅助支持措施。
女性罪犯与男性罪犯之间同样存在明显差异。研究发现,女性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往往与特定的人际关系背景更为相关,标准化的男性导向项目在女性群体中的适用性有限。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背景和语言习惯也可能影响其对主流项目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这些差异共同构成了罪犯改造领域“风险——需求——反应性”三大原则的理论基础,也是有效治疗必须建立在个体化评估之上的根本原因。

风险原则是“风险——需求——反应性”模型中最先得到系统论述的一条原则。它的核心主张是:干预资源应当优先投入到重新犯罪风险最高的群体,而非平均分配给所有服刑或矫正人员。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风险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低风险罪犯即便不接受任何专项干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本来就比较低;相比之下,高风险罪犯的再犯概率明显更高,对他们进行强化干预,才能在有限的资源下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北京、上海等地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均已引入风险评估工具,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并据此分配干预资源。
然而,风险原则在实践中面临一个根本性的矛盾。国内某高校对社区矫正项目的评估发现,那些被识别为最需要干预的高风险个体,恰恰是最容易在项目中途退出的群体。高风险罪犯往往同时具备反社会态度强、自我控制能力弱、对权威机构信任度低等特点,这些特征既是他们需要被干预的原因,也是他们难以坚持完成项目的障碍。
识别出谁最需要改造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保这些人能够真正完成项目。退出治疗者的重新犯罪风险明显高于完成治疗者,仅仅开始参与而未能完成,有时甚至不如不参与。
需求原则要解决的问题是:干预应当针对哪些具体内容?一个罪犯可能面临许多生活困难,但并非所有困难都与其犯罪行为直接相关。
罪犯通常同时面临多方面的困境,包括住房不稳定、经济拮据、家庭关系紧张、物质依赖、教育程度偏低、难以找到稳定工作,以及长期处于犯罪圈子的影响之下。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犯罪性需求”,另一类是虽然影响生活质量但不直接驱动犯罪行为的“非犯罪性需求”。
需求原则强调,改造项目应将有限的时间和资源集中于犯罪性需求,因为只有改变这些直接因素,才能切实降低再犯概率。若项目花费大量精力处理非犯罪性需求,效果往往会被稀释。
戒除犯罪行为与戒烟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涉及对长期形成的行为模式的主动调整。一个人之所以反复吸烟,背后往往有具体的维持因素——家人也在吸烟、用吸烟缓解工作压力、把吸烟当作控制体重的手段。戒烟如果不识别并处理这些维持因素,成功率会大打折扣。犯罪行为同理,若不找到驱动当事人持续犯罪的核心需求,改造干预就很难落到实处。
在四川某监狱开展的一项调查中,研究人员发现,部分财产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同伴的影响高度相关,而非源于个人的攻击性或冲动控制问题。针对他们的有效干预,核心应是帮助其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网络,而非实施情绪管理训练。

即便确认了干预对象和干预目标,如何让罪犯真正从项目中获益,仍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反应性原则关注的正是干预方式与参与者特征之间的匹配程度。
反应性原则的第一个层面是方法论层面的选择。大量研究表明,以认知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干预方法,在不同类型的罪犯群体中都显示出相对稳定的效果。认知行为取向的项目注重识别和改变导致问题行为的思维模式,强调技能训练和行为练习,与罪犯改造的目标高度契合。这一层面的反应性被称为“一般反应性”,即在整体方向上选择最有可能有效的干预方式。
仅仅选择正确的方法还不够,干预的具体实施方式还需要与每位参与者的个人特征相匹配,这就是“特定反应性”所强调的内容。需要纳入考量的个人因素包括:民族与文化背景、性别、认知能力与阅读水平、动机程度、对小组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个人的学习偏好等。
广东某社区矫正机构曾遇到一批来自粤西农村的矫正对象,他们普通话水平有限,且多数不识繁体字,标准化书面材料对他们几乎失去作用。工作人员随后改用口头讲解结合图示的方式,项目完成率出现明显改善。这个案例说明,特定反应性不是锦上添花的细节,而是决定项目能否落地的关键因素。
近二十年来,刑事司法系统的罪犯改造实践发生了重大转变。项目设计日益建立在研究发现的基础上,改造工作越来越依赖科学证据而非经验直觉。以下两类项目是目前国内应用较为广泛、研究积累也相对充分的典型案例。
认知技能训练项目专门针对中高风险且表现出一般犯罪模式的罪犯设计,由国内知名法医心理学专家主持开发,目前已在全国多个省市的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中推广应用。
项目的主体由22个小组会话构成,每次持续约两小时,另外配有个别辅导环节作为补充。项目以认知行为理论为基础,核心目标是帮助参与者识别并改变导致犯罪的僵化思维方式,同时教授他们以合法手段处理生活困难所需的问题解决技能。
认知技能训练的出发点在于,许多罪犯在面对冲突或压力情境时,只掌握非常有限的应对方式,而这些方式往往以犯罪行为告终。项目要做的,是拓宽他们的选择范围。
在上海某看守所参与项目的一名男性被告,曾经在路边停车场与人发生口角。对方不小心刮蹭了他的车,他的第一反应是抓起路边的工具直接上前动手。事后他自己也承认,当时根本没有考虑过其他的处理方式。通过认知技能训练,他开始学习在情绪激动时先暂停判断,收集更多信息,再选择应对方式——比如保持冷静拍照取证、协商赔偿,或联系保险公司处理。
这种从“只有一种反应”到“有多种选项可以选择”的转变,正是认知技能训练的核心机制。项目通过培养问题意识、信息收集、事实判断、方案思考、后果预测、决策选择和换位思考等七项具体技能,系统性地扩展参与者的行为应对库。项目还包含情绪自我管理训练、社交技能演练以及道德推理教育,整体上构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问题解决能力培训体系。
多个研究团队对该项目进行了重新犯罪追踪研究,结果显示,在控制年龄、风险等级、性别和犯罪类型等因素后,完成项目者的重新犯罪可能性比接受其他社区刑罚的类似人群降低约30%。
评估同时揭示了一个持续存在的问题:在法院强制参与的对象中,项目未完成率高达62%至72%。这意味着大多数最需要干预的人,实际上并没有从项目中充分获益。
暴力行为干预项目与认知技能训练在方法论上有共同基础,都依托认知行为框架来改善罪犯的思维方式和态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对象的特殊性——该项目专门面向有暴力犯罪史或明显攻击性行为问题的罪犯,而非泛化的一般性项目。
该项目最初在国内某省针对未成年暴力犯进行试点,后经多轮评估和修订,逐步推广至成人罪犯群体,目前已在十余个省市的相关机构中投入使用。
项目由三个相互关联的模块组成,每次小组会话通常涵盖其中两个模块,以确保各部分训练时间的均衡分配。
技能训练模块:重点处理罪犯在个人管理、人际交往和社会认知三个方面的技能缺口,通过反复练习和即时反馈帮助参与者将课堂所学迁移到现实情境中。
情绪管理模块:聚焦于愤怒这一暴力犯罪最常见的触发情绪,教授参与者识别愤怒的早期信号、理解愤怒的产生机制,并在以往可能演变为暴力冲突的情境中学会使用替代性应对策略。
道德认知模块:通过设计不同难度的道德情境和两难困境,挑战参与者的推理方式,帮助他们发展更为成熟的道德判断能力,在面临压力或诱惑时能够做出不同于以往的选择。
在多个省市针对不同群体开展的评估研究总体上显示了积极效果,包括再被捕率下降、社区适应能力改善等方面的变化。不过,研究结果并不完全一致,部分研究发现认知层面的改变并不总能顺利转化为可观测的行为变化,这一现象提示项目的后续跟进支持同样不可忽视。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罪犯改造已经从最初的经验性摸索,逐步演变为一套有理论依据、有评估机制、有认证标准的实践体系。尽管如此,这个领域仍面临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
目前可以确认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个体实施特定的改造干预,确实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这一结论来自多项元分析,在国内外都有相对一致的支持证据。认知行为取向的项目、遵循风险——需求——反应性原则的项目,以及经过正式认证的项目,整体效果优于随意设计或缺乏理论依据的项目。
然而,改造实践中仍有几个核心问题有待突破。首先是高风险群体的脱落问题,如何让最需要改造的人坚持完成项目,至今没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其次是效果的持续性问题,许多项目在短期内显示出积极效果,但中长期追踪数据还不够充分。此外,如何在监狱内部的改造与出狱后的社区支持之间建立真正有效的衔接,也是当前实践中的明显短板。
未来的改造实践需要在几个方向上持续深化。一是提高个体化评估的精准度,开发更能反映具体犯罪驱动因素的评估工具,减少对标准化量表的过度依赖。二是加强对脱落现象的研究,系统了解不同类型罪犯退出项目的具体原因,据此优化项目设计。三是完善出狱后的社区衔接体系,避免在狱中取得的改变因缺乏外部支持而迅速消退。四是扩大对女性罪犯和少数民族群体的针对性研究,填补当前以男性汉族为主要研究对象所带来的知识空白。
通过持续的研究积累与政策实践的双向互动,改造工作有望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为那些真正愿意做出改变的人提供更加切实有效的支持。
1. 根据本节内容,1970年代对罪犯改造持什么态度?
A. 积极支持罪犯改造项目
B. 认为罪犯改造不是可行的事业
C. 大力发展社区矫正项目
D. 建立了完善的认证体系
2. 风险原则主要强调什么?
A. 所有罪犯都应该接受相同强度的治疗
B. 高风险罪犯应该接受更大强度的干预
C. 低风险罪犯更需要治疗项目
D. 风险评估对改造工作没有实际意义
3. 认知技能训练项目主要针对哪类罪犯?
A. 初次犯罪的罪犯
B. 专门从事暴力犯罪的罪犯
C. 中高风险且表现出一般犯罪模式的罪犯
D. 只针对女性罪犯
4. 暴力行为干预项目包含几个核心模块?
A. 两个
B. 三个
C. 四个
D. 五个
1. 请解释犯罪性需求和非犯罪性需求的区别,并结合中国实际举例说明。
2. 为什么项目完成率低是罪犯改造面临的重要挑战?应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