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理学为理解犯罪现象和犯罪动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犯罪行为虽然涉及社会学、哲学、医学、生物科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但心理学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在回答“为什么有人会犯罪”这一核心问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本节从三个主要方面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两个当代心理学犯罪理论——道德推理理论和社会信息处理理论;其次探讨三种严重犯罪类型的理论解释——人际暴力、性犯罪和纵火犯罪;最后专门讨论精神障碍犯罪者这一特殊群体,包括不同类型的精神障碍及其与犯罪的关联。
心理学研究犯罪行为的视角,并不停留在“坏人做了坏事”这一表面判断上,而是尝试深入个体的内心世界,探寻驱动犯罪行为的认知机制与道德发展规律。在众多理论框架中,道德推理理论与社会信息处理理论是目前最具影响力的两大路径,它们分别从道德判断的发展层次和社会认知的信息处理过程,为理解犯罪心理提供了系统性的解释。
道德推理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个体如何对道德情境进行思考和判断,以及这种推理过程如何影响行为的选择。该理论源于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后由科尔伯格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经典的道德发展阶段模型。吉布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道德推理”理论,更加强调社会视角采择和共情能力的作用。吉布斯将道德推理分为四个阶段,前两个阶段属于不成熟的道德推理,后两个阶段则代表成熟的道德推理水平。
第一阶段为“单方面物理主义”阶段,个体的推理主要依赖于权威人物和行为的物理后果,几乎不具备站在他人立场思考问题的能力。这一阶段的孩子通常只知道“不能偷东西是因为会被爸爸打”,整个道德判断都是表面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完全没有对他人感受的考量。
第二阶段是“交换工具性”阶段,个体开始理解基本的社会互动,但这种理解通常以成本与收益的交换形式出现,个人利益仍然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处于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往往会这样考虑——帮同学作弊能换来对方的好感和友谊,那么冒被老师发现的风险也是值得的,完全是一种利益驱动的道德计算。
第三阶段是“相互亲社会”阶段,个体开始真正理解人际关系中的规范期望和情感联结,共情与社会视角采择能力逐渐显现,良心意识也随之觉醒。这一阶段的人在做决定前会考虑“欺骗朋友会伤害我们之间的信任,这是不应该做的事”,行为的驱动力从单纯的利益计算转向对关系的维护。
第四阶段是“系统性标准”阶段,个体能够理解复杂的社会系统,将社会规则、基本权利、公民责任和个人诚信统一纳入道德考量。处于这一阶段的人会认为,即便偷税漏税不会被查到,这件事本身也是错的,因为它损害的是每一位公民都依赖的公共秩序。
要达到成熟道德推理阶段,个体必须具备社会视角采择的能力,只有能够真正站在他人立场看待问题,共情等情感才能切实影响推理过程和行为决策。
道德推理水平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道德推理越不成熟,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越高。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推理层次高的人就完全不会犯罪,而是说在每个阶段,个体都有各自的“合理化”逻辑来为犯罪行为开脱,只是层次越低,这种合理化所需要的门槛越低、越容易触发。
在第一阶段,只要能够避免惩罚,犯罪在道德上便是“合理的”。惯于入室盗窃的人往往持有“只要不被抓住就没什么问题”的心态。在第二阶段,当个人收益超过所需承担的成本时,犯罪便是“合理的”,一些电信诈骗犯在实施犯罪前会计算,即便被罚款,到手的金额也远远超过代价。在第三阶段,如果犯罪能够维持或加固某段重要关系,则被视为“合理的”,现实中不少青少年就是因为“兄弟义气”而替人出头或参与群体性违法事件。在第四阶段,犯罪行为需要有更宏观的“社会利益”作支撑才能被合理化,这一层次的犯罪往往伴随更为复杂的意识形态动机。
多项针对国内中学生的调查研究也印证了这一规律。那些频繁违反校纪、甚至有过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在道德判断上普遍停留在较低阶段,他们考虑的核心问题是“会不会被发现”,而不是“这样做究竟对不对”。这种思维模式如果得不到及时引导,极易在成长过程中演变为更严重的犯罪倾向。
犯罪者的道德发展除了表现为推理层次较低之外,还伴随着一系列典型的认知扭曲模式,这些模式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心理土壤。最核心的扭曲是自我中心偏见,即以自身感受和利益作为判断一切事物的唯一标准,对他人的痛苦和权利漠然置之。
除了自我中心偏见之外,还存在几类同样重要的认知扭曲。
归因于外部:犯罪者倾向于将自己造成的伤害归咎于被害人或外部环境,而不是承担自身责任。街头斗殴者说“是他先骂我的,我才动手”,正是这种扭曲的典型表现。
敌意归因偏见:个体习惯性地将模糊的、中性的社会互动解读为对方的敌意挑衅。有打架前科的青少年常常会把别人无意的碰撞或眼神接触,误解为对自己的蓄意挑衅。
最小化后果:犯罪者会主动淡化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或使用不同的标签来描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以此降低内疚感和悔恨感。惯用说法包括把盗窃说成“借”,把诈骗说成“赚钱的方式”等。
这三种认知扭曲相互强化,使犯罪者在行为前后都能维持较低的心理负担,也使干预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

社会信息处理理论被广泛应用于解释攻击性和违法行为,旨在理解为什么在相同的情境下,有些人会做出攻击性反应而另一些人不会。克里克和道奇提出的六步社会信息处理模型是这一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它描述了个体如何感知和处理社会环境中的信息,以及过往经验如何渗透并影响这些处理过程。在国内多项针对问题青少年的研究中,这一模型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验证。
该模型按照信息流动的顺序,将社会信息的处理过程划分为六个相互衔接的步骤。每一步都可能出现偏差,而偏差的积累,最终会导致个体做出攻击性或反社会的行为选择。
线索编码:个体感知并选择性地编码环境中的社会信息。在学校食堂,一名学生注意到另一名同学走过时碰了他一下,这个碰触就是需要被编码的社会线索。
情境解释:个体结合既有的社会知识结构,对情境进行解读并形成心理表征。这一步中,个体会对他人的意图和事件的因果关系做出归因——究竟是对方故意还是不小心,往往在这里就已经被“判定”了。
目标澄清:个体为当前情境选定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这可能受到既有目标取向的影响,也会根据当前的社会线索进行即时调整。
反应生成:个体产生一系列可能的反应方案。这通常基于过往类似情境中积累的经验,也可能在特殊情境下生成新的应对方式。
虽然这六个步骤在逻辑上按顺序发生,但个体可以同时处于不同的步骤,各步骤之间也存在相互反馈。因此,这个模型应被理解为一个循环的动态过程,而非简单的单向线性流程。
大量研究表明,攻击性和违法个体在这六个步骤中表现出独特的处理模式,这些偏差共同构成了他们容易做出攻击性行为的认知基础。
在前两个步骤中,攻击性个体在编码和解释社会线索方面存在系统性偏差,导致他们对情境形成不准确的心理表征。他们往往只注意到少数几条线索,而且更倾向于关注那些带有攻击性色彩的信号。国内某重点中学的行为观察研究发现,经常与人发生冲突的学生,即便在显而易见是意外碰撞的情况下,也更容易将其解读为对方的故意挑衅。
攻击性个体具有明显的敌意归因风格,在感到威胁或情绪激动时,这种倾向会进一步加剧。在目标澄清阶段,他们倾向于选择支配和报复目标,而不是寻求和解或沟通的亲社会目标。
在生成反应方案时,攻击性个体能想到的选项明显更少,而且这些有限的选项中,攻击性行为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反映出他们的行为储备十分狭窄。到了选择反应的阶段,他们对攻击行为的预期结果往往更为乐观,认为打一架能解决问题的概率远比亲社会应对方式更高。
研究还进一步发现,在越多步骤中出现偏差的个体,其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水平也越高;而敌意归因风格与反应评估之间存在交互作用,两者相互叠加,使攻击行为的发生变得更加难以抑制。
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其背后的心理机制往往各有侧重。人际暴力犯罪、性犯罪和纵火犯罪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形态,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它们都涉及认知偏差、情绪调节失败和社会化缺陷等共同因素。深入了解这些犯罪类型的心理成因,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和干预工作。
尽管媒体报道常常给人暴力犯罪频发的印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国内公开的统计数据,暴力犯罪在所有报告给公安机关的犯罪案件中约占23%,且整体水平多年来保持相对稳定。研究发现,暴力犯罪者通常并非专门从事暴力犯罪,而是实施多种类型犯罪的惯犯;纵向追踪研究也显示,暴力犯罪者往往在很早的年龄就开始出现攻击性行为,并在整个生命历程中保持相当的行为连续性。
一系列社会因素被证明能够预测暴力犯罪,其中许多与一般犯罪的影响因素高度重叠。纵向研究的证据表明,家庭结构和教养方式在暴力犯罪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暴力行为与童年期的严重虐待经历以及目睹家庭暴力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这种关联通常通过虐待对儿童心理功能的损害来发挥作用,尤其是问题解决能力和情绪应对能力的发展受阻。
国内一项对农村留守儿童的长期追踪研究发现,那些在童年期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孩子,成年后实施暴力犯罪的概率,比成长于稳定家庭的孩子高出三倍以上。这一结论印证了家庭环境在暴力行为形成中的核心地位。
认知行为视角聚焦于认知评价和内部心理过程在暴力中的作用。克里克和道奇的六步社会信息处理模型为理解这些过程提供了清晰的框架。在所有已证实的认知偏差中,敌意归因偏见是与暴力犯罪关联最强的因素之一。
共情能力的高低同样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多项元分析研究报告了低共情与暴力犯罪之间的显著关联。愤怒作为情绪变量,在暴力犯罪中也扮演着核心角色——研究者将许多暴力行为描述为“愤怒驱动的行为”,认为情绪唤醒与认知评价过程之间存在相互强化的关系:愤怒加剧了敌意归因,而扭曲的解读又反过来进一步激化愤怒,形成恶性循环。
脑电图和神经影像学的研究提供了有力证据,表明暴力犯罪者中脑部结构或功能异常的比例高于普通人群。其中,额叶和颞叶的损伤或功能障碍与暴力行为的关联最为突出。额叶损伤往往伴随着人格层面的显著变化,包括情感淡漠、行为去抑制、易激惹以及缺乏对行为后果的预判能力。当这些特征与外部刺激相叠加时,个体在遭到激惹时便更容易失控。
值得注意的是,脑损伤与暴力的关系可能是双向的——脑损伤既可能是暴力行为的诱因,也可能是长期暴力经历造成的结果。神经心理学研究本身也存在方法论上的局限,相关结论需谨慎对待。

家庭暴力或亲密伴侣暴力是一个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随着《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在中国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和社会干预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案件的报告数量也有所上升。虽然大多数研究关注男性施暴者和女性受害者,但家庭暴力同样可能发生在女性施暴者与男性受害者之间,以及同性伴侣关系中。
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存在多种解释路径。女权主义理论认为,家庭暴力植根于父权制社会结构,是男性将控制权延伸至私人领域的表现形式之一。社会学习理论则将家庭暴力视为一种习得行为,施暴者往往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学会了以暴力解决冲突。另有研究者将家庭暴力归因于施暴者自身的心理病理,如情绪调节障碍或人格问题。
根据国内多地妇联接案数据,家庭暴力案件中约60%的施暴者在成长过程中曾亲历或目睹过家庭暴力,这一数据有力地支持了社会学习理论的观点,同时也提示我们,打破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是预防工作的重要切入点。
性犯罪涵盖多种犯罪类型,包括强奸、猥亵、性骚扰及对儿童的性侵犯等。由于受害者报案率普遍偏低,加之社会文化对此类案件的污名化效应,性犯罪的实际发生数量远高于官方统计数字。对性犯罪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犯罪者的心理机制,也为受害者保护和犯罪预防提供了理论依据。
性犯罪领域目前存在六个主要理论框架,其中三个专门针对儿童性虐待,一个解释强奸犯罪,另外两个则试图涵盖所有类型的性犯罪。
芬克尔霍的“四前提条件”模型提出,儿童性侵犯者在实施犯罪前必须满足四个递进的前提条件。
存在性虐待的动机:对儿童产生性唤起,或与儿童形成了超出正常边界的情感依附,或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与成年人建立正常的性关系。
克服内部抑制:通过持有为儿童性虐待辩护的扭曲信念,或借助酒精、药物降低自我控制能力,或在极度压力下使原有的道德约束失效。
克服外部障碍:逐步获得儿童及其家庭的信任,创造单独接触儿童的机会,消除可能阻止犯罪发生的外部监督因素。
克服儿童的抵抗:通过诱骗、威胁或直接使用武力,压制儿童对侵害行为的抵抗与拒绝。
霍尔和赫希曼的四元模型与前者有所相似,同样提出性侵儿童的犯罪需要四个要素共同作用,包括对儿童的性唤起、为虐待行为辩护的认知态度、自我调节能力的缺失,以及人格层面的问题。
沃德和西格特的“路径模型”则提出,儿童性虐待的发生涉及四个相互独立又彼此交织的心理机制:亲密关系与社交能力的缺陷、扭曲的性认知脚本、认知层面的合理化扭曲,以及情绪调节障碍。
马拉穆斯等人提出的性攻击交互模型认为,性攻击是两条心理“路径”相互叠加的结果:敌意男性气质路径和性滥交路径。
敌意男性气质路径强调,在某些男性的自我认同中,攻击性亲密关系和性征服被视为男性气概的体现,对权力、冒险、支配和竞争的崇尚,使他们更容易将性行为与支配欲相混同。性滥交路径则关注性行为在维持自尊和同伴地位中的功能性作用,以及对非个人化、工具性性关系的心理倾向。
国内某高校针对在校男大学生的调查研究发现,那些持有强烈传统男性主义观念且对性持更为随意态度的学生,在性攻击倾向的测量中得分显著更高,这与上述理论框架的预测高度吻合。
马歇尔和巴巴里的综合理论将生物、发展、社会文化和情境等多种变量纳入一个整合框架。该理论认为,负面的童年经历会损害儿童与他人建立社会性、情感性和亲密依附关系的能力,而这种关系建构能力的缺陷,正是日后性犯罪心理的早期根源。
沃德和比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性犯罪综合理论,引入了生物遗传、神经心理和社会生态等多层次因素。该理论提出,性犯罪的发生源于某些使个体容易走向性侵害他人的内在“脆弱性”,而这种脆弱性根植于遗传素质、早期神经发育以及个体所处的生态环境三者的共同影响。
上述所有理论尽管角度各异,但存在几个共同的核心主题——性犯罪始终与扭曲的性认知、异常的性唤起模式、情绪与冲动调节能力的缺失,以及与他人建立健康关系的困难密切相关,而这些问题往往都可以追溯到个体的早期发展逆境。
近年来网络性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研究者开始探讨网络性犯罪者是否构成独立的犯罪亚群体。国内某省公安厅网络安全部门的抽样统计显示,约70%的网络性犯罪嫌疑人同时存在线下性骚扰或性侵记录,这表明网络更多是为既有的犯罪心理提供了新的作案渠道,而非催生出一种全然不同的犯罪类型。

纵火犯罪在我国各类犯罪中占有独特的地位。每年重大火灾事故中,人为纵火始终是不可忽视的成因之一。纵火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以放火的方式毁坏财物或伤害他人;而“玩火”行为更多见于幼儿群体,通常不涉及明确的犯罪意图。理解纵火行为的心理机制,需要区分不同的犯罪动机和人群背景。
格勒提出了四类纵火的划分框架:与精神障碍相关的纵火;与医学或生物障碍相关的纵火;青少年的玩火或放火行为;以及与任何心理生物因素无关的功利性纵火。最后一类包括出于经济利益、掩盖其他犯罪、报复泄愤、博取关注或制造政治影响等目的而实施的纵火行为。
成人纵火者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于精神科系统中的样本,而这类人群在整体纵火案件中仅占少数,这也使得研究结论在推广至司法系统中更广泛群体时,需要保持一定的审慎。
精神科背景的研究表明,纵火可能与多种精神疾病存在关联,包括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抑郁症和双相情感障碍等。国外学者甘农及其同事曾系统研究精神障碍犯罪者的放火行为,归纳出三条通向放火行为的发展路径:早年对火的浓厚兴趣并伴有童年心理健康问题;成年后出现心理健康问题但早年并无明显火兴趣;以及早年对火有兴趣且成年后依然存在心理健康问题。
此外,也有研究报告了纵火行为与发育障碍或学习障碍之间的关联。这类群体的纵火行为有时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对火的危险后果缺乏充分认识。四川某市曾记录一起案例:一名轻度智力障碍男青年多次在居民楼道放置燃烧物,调查发现他并不理解此举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仅仅是被火焰本身的视觉效果所吸引。
青少年放火者的许多特征与一般青少年违法群体高度重叠,难以单纯从行为结果来加以区分。在性别构成上,青少年放火者以男性为主,某项涵盖22项研究的元分析显示,男性比例高达82%。
儿童和青少年的放火行为通常与多种外化问题行为相伴出现,包括攻击性行为、极端反社会表现和品行障碍。多项研究报告了青少年放火者中药物和酒精滥用的高发现象。在心理层面,冲动控制能力差、自我主张技能不足、以及面对冲突时缺乏有效应对策略,都是这一群体的常见特征。
家庭因素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维度。父母监管缺位、教养方式松懈或前后矛盾、以及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和儿童忽视,都与青少年放火行为的发生密切相关。国内某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85%的青少年放火案件当事人来自存在明显问题的家庭环境,其中包括父母离异、长期家庭暴力或严重的情感忽视。部分青少年放火者还有早年失去主要照料者的经历,调查显示其中约40%曾在孤儿院、寄养家庭或精神病院度过一段成长岁月。

“精神障碍犯罪者”是一个兼具法律属性和心理学属性的概念,指那些患有精神障碍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个体。在我国《精神卫生法》的框架下,精神障碍被定义为精神功能方面的任何障碍或残疾。精神障碍类型涵盖精神疾病、智力障碍和人格障碍等多种情形,其中反社会人格障碍犯罪者因其高再犯率和犯罪严重性,尤其受到司法心理学领域的关注。
研究表明,精神障碍与犯罪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犯罪人群中精神障碍的患病率高于一般人群,精神科系统的患者群体中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也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然而,这种统计上的关联并不等同于因果关系,两者背后往往共享着更复杂的社会与发展根源。
在刑法层面,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犯罪意图,即在实施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该行为的性质以及其违法性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辩护方若能证明行为人在犯罪时存在使其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则该人可能被认定为不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犯罪时是否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行为人在犯罪时是否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两项判断需要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来进行专业评估,而非仅凭精神疾病诊断本身。
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和情感障碍两大类别。精神分裂症是以感知、思维、情感和行为的多维度障碍为核心特征的一组疾病,患者常常经历幻觉、妄想和偏执症状,并逐渐从社会关系中退缩。
在一般人群中,精神分裂症的终身患病率约为1%。国内某省份对服刑暴力犯罪者的系统调查发现,其中约8%被诊断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分裂症,远高于普通人群水平。一项覆盖24个国家81项研究的系统综述报告,3.6%的男性犯罪者和3.9%的女性犯罪者患有精神分裂症。
关于精神分裂症与犯罪关联的机制,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解释框架:
精神分裂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妄想或幻觉可能促使患者实施暴力以回应其所感知到的“威胁”。
犯罪行为反过来成为精神障碍的诱因,监禁生活的压力与创伤可能催化或加重精神症状。
两者均源于某些共同的前驱因素,如社会边缘化、物质滥用或早年的创伤经历,使得精神障碍与犯罪行为在同一群体中并行出现。
抑郁症分为单相重性抑郁和双相情感障碍两种主要类型。重性抑郁症以持续的悲伤情绪、内疚自责、食欲紊乱、易疲劳和反复出现的自杀意念为主要表现;双相情感障碍则表现为躁狂与抑郁两种极端情绪状态的交替发作,在躁狂相期间,冲动性显著增加,部分患者可能因此发生冲突性事件。
智力障碍是指在智力功能和社会适应功能两方面均存在明显受损的状态。在临床实践中,智商70通常被视为一个参考阈值,当低于这一水平的智力测验结果与明显低于平均水平的社会适应功能相结合时,方可做出智力障碍的诊断。
一般人群中,智商低于70的比例约为2%至2.5%。一项来自四个国家的十项研究综述报告显示,囚犯中被诊断为智力障碍的比例从0%到2.8%不等,综合估计通常在0.5%至1.5%之间。
智力障碍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机制至今并未完全厘清。研究表明,智力障碍犯罪者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是轻度智力障碍者,他们往往未被专业机构所识别和跟踪,通常成长于其他家庭成员也有犯罪记录的弱势家庭;其二是已纳入智力障碍服务体系的更为异质化的群体,其犯罪行为往往与能力局限、规则理解困难以及受他人操纵等因素相关。
国内某市智力障碍服务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约15%的服务对象曾有过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但绝大多数属于轻微违法,如拿取他人小额物品或在公共场所毁坏财物,与其对行为后果认识不足有直接关系。
人格障碍是一种持续性的心理障碍,影响个体与自我、他人及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模式,导致社会功能方面的持续问题。《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将十种人格障碍分为以下三类:
研究显示,人格障碍与犯罪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其中B类人格障碍,尤其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与暴力犯罪的关联最为突出。多种人格障碍所共有的特质,包括情绪不稳定、冲动性、不安全依恋、敌意和缺乏共情,都是已知的犯罪风险因素。
在司法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领域,“反社会人格障碍”是一个出现频率极高的诊断标签。克莱克利和黑尔的研究归纳了反社会人格者的核心特征,包括缺乏内疚感与悔恨、极度冲动、不负责任、病理性说谎、操纵他人、情感表达肤浅、自我中心、表面风度翩翩以及无法从反复犯错中汲取教训。
黑尔据此开发了反社会人格量表修订版,共包含20个评分项目,以30分作为诊断截止分数。大量研究一致表明,达到这一标准的反社会人格犯罪者,是持续性、严重性犯罪的高危群体,其与暴力犯罪之间的关联尤为突出。
国内某高安全等级监狱的系统研究发现,被评定为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在押人员中,95%具有多次暴力犯罪记录,其出狱后的再犯率也比其他犯罪类型高出近一倍。这一数据揭示了针对这一群体开展专项干预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 根据吉布斯的社会道德推理理论,以下哪个阶段属于成熟道德推理?
A. 单方面物理主义阶段
B. 交换工具性阶段
C. 相互亲社会阶段
D. 以上都不是
2. 在克里克和道奇的社会信息处理模型中,第一步是什么?
A. 情境解释和心理表征
B. 社会线索编码
C. 目标澄清
D. 反应生成
3. 以下哪项不是芬克尔霍“四前提条件”模型中的条件?
A. 存在性虐待的动机
B. 克服内部抑制
C. 具备高智商水平
D. 克服儿童的抵抗
4. 反社会人格量表修订版的诊断截止分数是多少?
A. 20分
B. 25分
C. 30分
D. 35分
1. 请简述道德推理理论中认知扭曲的三种主要类型,并举例说明。
2. 精神障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可能的解释?请简要分析。
反应选择:评估各种反应方案并从中选出一个执行。这一步骤涉及对后果的预估、对自身能力的判断,以及情绪状态的影响。
反应执行:将选定的反应付诸行动,这需要个体具备相应的言语和非言语社交技能,才能将内心的意图有效转化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