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语境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法定活动称为“讯问”;对证人、被害人等了解情况的活动称为“询问”。日常语言里的“审讯”容易让人把工作理解为“让人认罪”,这并不准确。本章讨论的是:在法定程序和权利保障之内,怎样理解紧张、沉默、解释与供述等心理现象,并把每一项陈述放回证据体系中检验。
心理学能帮助改善沟通和记录质量,却不能替代证据,更不能用来突破权利边界。讯问的目标不是制造供述,而是依法听取供述和辩解、核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同时收集能够证明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材料。
讯问首先是一项严格受程序约束的侦查活动,不是一场谁压倒谁的谈话。刑事诉讼法要求由侦查人员依法讯问,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在看守所内讯问。传唤、拘传也有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并应保障饮食和必要休息。
对学习者而言,最重要的心理学前提是区分“紧张”与“虚假”。面对陌生环境、法律后果或回忆压力,任何人都可能语速变化、回避目光、记忆片段不完整;这些表现都不能单独证明其说谎。可靠判断只能来自可复核的证据:陈述能否被客观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或其他依法取得的证据印证,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反证和解释。
以疲劳、恐惧、羞辱、威胁、欺骗性承诺或其他非法方式换取供述,既侵害权利,也会显著提高错误供述和错误记录的风险。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认罪”从来不是可以脱离自愿性和证据审查而单独成立的结论。

权利告知、笔录核对和更正、依法进行录音录像,并不是讯问效率的附属手续。传唤、拘传期间依法保障饮食和必要休息,也能避免疲劳影响表达和记录。它们让当事人理解正在发生的事,让陈述的形成过程能够被回看,也让之后的审查有据可依。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并保持完整。
尊重、清晰、非羞辱性的沟通有实际价值:它能降低不必要的误解,帮助犯罪嫌疑人听懂问题,也更有利于完整呈现有罪供述、无罪辩解和不利于既有推断的信息。但“建立关系”不等于拉拢、哄骗,更不意味着以心理技巧诱导特定答案。
下面以一个贯穿全章的教学情境说明。某线上资金转移案件中,甲被怀疑操作过涉案账户。办案人员不能先把“甲必然参与犯罪”当作谈话起点,而应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其先说明自己对账户、登录设备和交易记录的解释,包括可能证明其未参与或作用较小的信息。随后,围绕具体时间、设备使用、资金流向等可核查事项提出清楚、一次只问一件事的问题,并如实记录回答与辩解。
“态度平和”是保障理解和完整表达的沟通条件,不是获取认罪的工具。讯问中出现沉默、情绪波动或改变说法时,应回到程序、记录和外部证据核验,而不是据此给人贴上“有罪”标签。
《刑事诉讼法》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反过来,证据确实、充分时,即使没有供述也可以依法认定。因此,讯问中的心理学关注点应是提高信息的可检验性,而非提高“承认率”。
回到教学情境。甲称自己只是把手机借给熟人,未参与资金转移。这个说法既不能因为“听起来合理”而直接接受,也不能因为与最初怀疑不同而直接否定。办案机关需要依法核对设备登录记录、账户控制痕迹、资金去向、相关人员陈述及其他材料;如果核查结果支持甲的解释,应当如实纳入案件判断。如果材料显示某些细节不一致,也要把不一致点作为待查事实,而不是把矛盾本身当成定罪结论。

认罪认罚以自愿、真实、合法为前提。办案人员应依法告知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但不得以具体从宽承诺、变更强制措施等利益交换或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对供述的审查始终应与其自愿性、笔录和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外部证据印证一并进行。
侦查工作可能同时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调取电子数据等,但它们不是可以任意混称的“情报型审讯”。不同对象、不同目的和不同法律要求,决定了沟通方式及记录重点也不同。把它们区分开,能避免用对待嫌疑人的方式对待证人,也能避免把线索当成定案证据。
在教学情境中,甲的说法指向一名“借用手机的熟人”。这可以成为继续核查的线索,但不能据此自动认定该人涉案;同样,其他人的陈述也不能替代对甲本人供述和客观记录的审查。讯问、询问与证据调取共同服务于事实查明,而不是服务于某个预先设定的故事。
假设后续电子记录显示:涉案账户在关键时段主要由甲常用设备登录,但仍存在设备被他人实际使用的可能;甲对其中两笔交易给出了解释,对另一笔表示不知情。此时,专业复盘不应变成“加大心理压力”,而应回看三个问题:甲的每项说法是否被完整记录;哪些部分已由独立材料支持或否定;尚未排除的替代解释是什么。
如果需要继续讯问,重点是围绕未核实的事实澄清,而不是重复追问直至出现预期答案。若甲提出账户由他人控制、设备被借用等辩解,应依法核查相应的客观材料和关联人员陈述;若发现此前笔录存在遗漏或表达错误,应经甲核对后补充、改正并按规定签名确认。这个案例的结论可以是证据更趋完整,也可以是原有怀疑被削弱,二者都是依法查明事实的正常结果。
高质量讯问的可见成果不是“更快得到口供”,而是形成一份经得起回看、核对和质证的记录:权利得到保障,供述与辩解均被听取,所有关键主张都有待核查或已核查的证据依据。
学习本章后,可用以下问题检查一段讯问材料是否具备基本的可靠性意识:
这些问题并不是为了教人“识破”某种心理状态,而是提醒学习者:刑事司法中的可靠性来自合法程序、可复核记录和完整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