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书送达的那个下午,张先生坐在办公室里翻看着厚厚的判决书,眉头越皱越紧。这场持续了近一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他败诉,要求他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他反复看着判决书中的法律分析,总觉得法官对某些关键证据的认定存在偏差,而对方提供的那份所谓的“补充协议”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律师建议他考虑上诉,但张先生心中充满疑虑:上诉真的有机会改判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如果上诉失败,是否还要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第二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与第一审程序相比,二审程序有其独特的功能定位和运作规则:既要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错误,又要防止诉讼久拖不决;既要全面审查争议焦点,又要避免重复劳动。
二审程序承担着双重使命。一方面,它是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作为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二审程序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的审查,促进了司法统一和裁判质量的提升。在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度下,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除非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否则就此生效并可以申请执行。
上诉权源于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和对裁判错误可能性的承认。一审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程序操作上都可能出现偏差——证据判断的失误、法律理解的差异、诉讼程序的瑕疵。让上一级法院重新审视案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但上诉权并非毫无限制。如果任何判决、裁定都可以随意上诉,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秩序的混乱。法律在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的同时,也设定了明确的条件和限制,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寻求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主要包括案件的原告、被告以及在一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三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一审判决直接处理了他们的实体权利义务,判决结果对他们产生实质性影响。
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果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或没有完全支持这些请求,原告有权寻求上级法院的重新审查。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一百万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只有八十万元,驳回了原告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以通过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借款数额。
被告的上诉权同样重要。当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无论是认为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当,还是程序违法,都可以提起上诉。现实中,被告上诉的情况可能更为常见,因为在许多案件中,被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对一审判决不利的内容往往有更强的纠正意愿。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原告的地位,他们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一审判决同样会直接涉及他们的实体权益。当判决结果不符合他们的主张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享有上诉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因为判决并不直接处理其实体权利,而只是涉及其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不过,如果判决确定第三人承担责任,该第三人对承担责任部分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部分裁定。判决与裁定有着本质区别。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被告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进行了认定和处理。由于判决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法律允许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程序性事项,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诉讼、准许撤诉等,法院对这些事项的处理一般采用裁定的形式。但并非所有裁定都可以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主要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这三类裁定的共同特点是,它们实际上阻断了案件继续审理或最终裁判的可能性,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实际上使原告失去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机会。如果这类裁定不能上诉,当事人的诉权就可能受到不当限制。因此,法律允许对此类裁定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裁定同样可以上诉。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案件在不适当的法院审理,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允许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有助于及时纠正管辖权认定错误,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
其他程序性裁定一般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可以在对判决上诉时一并请求审查。

上诉权虽然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期限制度的设立,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下来,避免诉讼久拖不决。
对于判决的上诉期限,法律规定为十五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五日的时间设定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既给当事人留出了充分的考虑时间,让他们能够咨询律师、分析判决、权衡利弊,又不至于让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限为十日,比判决的上诉期限短五天。这是因为裁定通常涉及的是程序性问题,相对简单,当事人不需要太长时间来决定是否上诉。
上诉期限的计算需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期限的起算点是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而非作出判决或裁定之日。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送达,自然也就不存在期限起算的问题。在期限的计算中,应当扣除在途期间。如果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现实中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向作出判决的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原审法院没有及时将上诉状转交上级法院,导致超过上诉期才到达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只要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就应当认定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不因法院内部流转的迟延而归责于当事人。
上诉期限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改变,也不能由法院随意延长或缩短。一旦超过上诉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权,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必须特别重视送达回证上的日期,牢记上诉期限,切勿拖延。
上诉期限的准确计算对于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因对期限计算的误解而导致错过上诉期限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几个时间节点。
首先是送达日期的确认。送达回证上记载的日期是期限起算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送达回证。如果采用邮寄送达,以签收日期为准;如果是留置送达,以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记明日期之日为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送达时受送达人不在,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仍然视为送达。
其次是期间的计算方法。十五日的期限从送达次日开始计算,而非送达当日。如果判决书是在某月一号送达,上诉期限就是从二号开始算起,到十六号为止。如果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期限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再次是在途期间的扣除。如果当事人住所地与受诉法院不在同一市区、县城,期限计算时要扣除合理的在途时间。这充分考虑了交通和距离因素,避免因地理因素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上诉的提起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这就涉及上诉状的制作和提交。上诉状是上诉人向二审法院表达上诉请求、阐述上诉理由的正式法律文书,是二审法院了解案件、确定审理范围的重要依据。
一份完整的上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这些基本信息看似简单,实则非常重要,任何一项信息的缺失或错误都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上诉状的核心内容是上诉请求。上诉请求必须明确、具体,让二审法院清楚知道上诉人究竟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常见的上诉请求包括: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请求变更原判的某些内容等。上诉请求不能含糊其辞。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上诉状最重要的部分。上诉人需要具体说明对一审判决的哪些内容不服,为什么不服,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这部分内容要求有理有据。
如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就要指出具体哪些事实认定有误,为什么有误,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上诉人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对事故责任划分不当,就应当在上诉状中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指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责任,一审法院为何背离了这个认定,现有证据如何支持不同的责任划分。
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需要指出应当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了哪一条,两者的区别在哪里,为什么应当适用上诉人主张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涉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如果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要具体说明违反了哪些程序规定,这些程序违法对案件审理和判决结果产生了什么影响。程序违法的情形多种多样,如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审理期限严重超期、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
张先生的那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如果他决定上诉,上诉状中就应当具体指出:一审法院对对方提供的“补充协议”未能充分审查其真实性,该协议中的签名与之前合同中的签名存在明显差异,应当进行笔迹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一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适用了错误的计算方法,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违约金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而对方主张的五十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这样具体、有针对性的理由,比简单地说“原判不公”要有力得多。
上诉状还应当载明原审法院的名称、案号和判决作出的时间,这有助于二审法院准确调取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最后,上诉状需要上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当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就变成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有权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答辩。答辩状是被上诉人向二审法院说明自己意见的书面文书,其作用是反驳上诉理由,维护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这个期限与上诉期限相同,给被上诉人留出了充分的准备时间。
答辩状的内容与上诉状有相似之处,首先也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说明是针对哪个案件的上诉提出答辩。答辩状的核心是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反驳。被上诉人需要说明为什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什么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一份有力的答辩状需要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反驳。如果上诉人认为事实认定有误,被上诉人就要说明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符合证据规则,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上诉人认为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就要论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如果对方提交答辩状,可能会这样写:关于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不仅有双方签字,还经过了公证,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现在上诉时才提出质疑缺乏依据;关于违约金数额,该金额是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且被上诉人确因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原审判决充分考虑了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支持该违约金请求并无不当。
需要注意的是,被上诉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二审案件的审理。法律规定答辩是权利而非义务,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不答辩。但从诉讼策略角度考虑,提交一份充分、有力的答辩状,对于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往往很有帮助。
提起上诉需要交纳上诉费用。上诉费用的收费标准与一审诉讼费用相同,按照案件受理费的标准计算。上诉人应当在提起上诉时预交上诉费用。如果在指定期限内不交纳上诉费用,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而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费用的最终负担取决于二审判决结果。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如果二审改判,上诉费用的负担会根据改判的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原审被告负担,也可能由双方分担。
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用。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既要全面审查案件,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错误,又要避免简单重复一审的审理过程,浪费司法资源。
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二审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从理论上说,二审法院审理的是整个案件,而不仅仅是上诉人提出异议的部分。这是因为,即使上诉人只对判决的某一部分提出上诉,该部分与判决的其他部分往往存在关联,孤立地审查某一部分可能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只对违约金数额提出上诉,但违约金的认定往往与违约行为的性质、违约造成的损失等事实认定密切相关。二审法院在审理违约金问题时,必然要审查这些相关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如果发现一审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存在错误,二审法院不能视而不见,而应当依职权予以纠正。
不过,二审审理虽然涉及全案,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有所侧重。二审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上诉人提出异议的部分,因为这些部分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对于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如果没有明显错误,二审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提出质疑。
二审审理范围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上诉人能否在二审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一般来说,二审程序的任务是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而不是审理新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在二审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且不会过度延长诉讼周期,二审法院可以考虑合并审理。原告在一审中只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二审中增加主张利息,由于利息请求与本金请求基于同一借款关系,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如果增加的请求与原请求完全无关,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二审法院可以不再开庭审理。但是,涉及公民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此外,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进行勘验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审类似,但又有简化。二审法院在开庭前会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有权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开庭时,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答辩,然后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书面审理则是二审法院通过审查诉讼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审理案件,不公开开庭。书面审理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不需要通过开庭就能查明事实的案件。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对证据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事实方面没有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问题,可能会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如果张先生坚持认为对方的补充协议存在伪造问题,需要进行笔迹鉴定,二审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组织鉴定,查明事实。
无论采用何种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都要认真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一审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是否恰当;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通过这些审查,二审法院对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为作出判决或裁定奠定基础。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关注的焦点。当事人能否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如果能,新证据的范围如何界定?
从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看,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诉讼是动态的过程,在一审结束后到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可能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原来客观上无法获取的证据现在可以获取了。如果完全禁止二审提出新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裁判结果有失公正。
但是,如果不对新证据作任何限制,允许当事人随意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会产生诸多弊端。有些当事人可能在一审中故意保留证据不提交,等到一审败诉后再在二审中提出,这种做法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法律对二审新证据的认定作了严格限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证据可以认定为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审程序中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一审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得的证据。
这些规定体现了一个基本原则:只有那些当事人在一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或者法院应当准许调查而未准许的证据,才能作为二审新证据被采纳。如果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就存在且当事人能够取得,却故意不提交,二审时再提出,一般不予采纳。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在一审中提出单位拖欠工资,但没有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一审判决后,劳动者在二审中提供了银行流水。如果这份银行流水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就可以从银行调取,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二审法院可能不会采纳这份证据。但如果银行流水记录的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新情况,或者劳动者在一审中申请法院调取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就应当允许其提供。
二审法院对新证据的审查不仅要看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要审查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供该证据是否有正当理由。
下表总结了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和常见情形:
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一审举证的重要性。虽然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提出二审新证据,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把一审当作“演习”,把希望都寄托在二审上。最稳妥的做法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尽可能提供全部证据,充分阐明自己的主张,为取得胜诉创造最好的条件。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要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二审判决或裁定是二审程序的最终结果,它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一审裁判的审查意见。
维持原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一种判决,表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这是二审案件中最常见的处理结果。
当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时,会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的判决书不仅要说明驳回上诉的结论,还要详细阐述理由,说明为什么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什么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一份完整的维持原判判决书通常会这样组织内容:首先概述案件基本情况和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然后陈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接下来是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然后是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这部分内容可能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会更加侧重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最后是二审法院的分析论证,针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评判,说明为什么这些理由不能成立,得出维持原判的结论。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如果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方提供的补充协议有完整的形成过程证明,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张先生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异议,二审中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违约金数额虽然较高,但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约定,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基于这些理由,二审法院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维持原判的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享有判决赋予的权利。如果一方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司法实践的统计数据来看,维持原判的案件占二审案件的多数。这一方面说明大部分一审判决是经得起推敲的,另一方面也提醒当事人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要慎重考虑。当然,维持原判率高并不意味着上诉没有意义。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二审法院会坚决予以纠正。
改判是指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变原判决的处理结果。改判体现了二审程序纠正错误的功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审法院决定改判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二是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需要通过改判来纠正。
事实认定错误通常表现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不当,采信了不应当采信的证据,或者否定了应当采信的证据;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有误,从证据中得出了错误的结论;遗漏了重要的事实,或者认定了并不存在的事实。这些错误如果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就应当改判。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审法院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但二审中查明,该事故认定书的作出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且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矛盾。二审法院重新审查全部证据后,认定应当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更为多样。有的是适用的法律条文本身就错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却适用了其他法律的规定;有的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偏差,导致适用不当;还有的是遗漏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者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因买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卖方的全部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应当同时支持,因为违约金本身就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二审改判,在支持违约金的同时,驳回了损失赔偿的请求。
改判的判决书在结构上与维持原判的判决书类似,但会更加详细地说明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判决书会明确指出一审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然后说明二审法院是如何重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最后作出改判的结论。
改判也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改判是完全推翻一审判决,作出相反的认定,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改判原告胜诉。有的改判是部分改变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一百万元,二审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改判为八十万元。还有的改判虽然维持判决主文,但改变了判决的理由,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判决结果正确但理由错误的案件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二审法院改判不能超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否则就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只是请求减少赔偿数额,二审法院可以判决减少赔偿数额,但不能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然,如果通过审理发现原判决明显错误,即使超出上诉范围,二审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但这要特别慎重。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作出的一种裁定,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但二审法院自己难以直接改判,需要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是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这个规定给了二审法院一定的选择权:既可以自己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比较可能发回重审:案件事实基本不清,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一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案件涉及新的当事人,需要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案件情况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二审法院难以在有限的审理期限内查清全部事实。
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经过简单审理就判决发包人支付。但二审中发现,工程实际上是由几个承包人共同完成的,各自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应得工程款等事实都不清楚,且一审没有通知其他承包人参加诉讼。面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清事实,更合理的做法是发回重审,让一审法院通知所有应当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在一起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在未依法传唤被告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剥夺了被告的辩论权。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重新审理时不能由原来的审判人员参与,这是为了避免审判人员受原来审理思路的影响,确保能够客观公正地重新审查案件。重审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
但法律对发回重审作了次数限制。如果重审后当事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仍需发回重审的,不能再次发回,而必须自己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案件在两级法院之间反复,拖延诉讼,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发回重审在保障案件质量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会延长诉讼周期。一个案件发回重审,意味着要再经历一次一审程序,时间和精力的消耗都会增加。因此,二审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回重审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查明事实与诉讼效率之间寻求平衡。能够通过二审审理解决的问题,尽量不发回重审。
除了判决,二审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定驳回上诉。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上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
常见的裁定驳回上诉的情形包括: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上诉人不是有权上诉的当事人;上诉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不能上诉的裁定提起上诉;没有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且不符合缓交、减交、免交条件的。
这些情形的共同特点是上诉本身存在程序性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条件。此时二审法院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而是通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效力。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判决送达后的第二十天才提起上诉,明显超过了十五日的上诉期限。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发现超过上诉期限,就会裁定驳回上诉。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在送达后十五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丧失了上诉权。
在一起继承纠纷中,一审判决作出后,继承人甲对判决不服,但由于工作繁忙,委托其朋友乙代为提起上诉。乙虽然提交了上诉状,但没有提供甲的授权委托手续。二审法院会要求补正手续,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无法补正,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
裁定驳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不服的,一般没有救济途径,但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超过上诉期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方式寻求救济。
当事人一定要特别注意上诉的期限和程序要求。上诉期限只有十五日,这个时间很短,稍有疏忽就可能错过。建议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立即咨询律师,尽快决定是否上诉。如果决定上诉,要及时准备上诉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用,确保上诉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审程序虽然是对一审的审查和监督,但它本身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有一些独特的制度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上诉的撤回、二审中的调解、审理期限等方面。
上诉人可以在二审法院宣判前的任何时候撤回上诉。撤回上诉既可以通过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如果是口头提出,应当记录在案。二审法院收到撤回上诉的申请后,一般应当准许,除非撤回上诉有违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一审判决自撤回上诉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义务。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能再次对同一判决提起上诉。撤回上诉的案件,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实践中,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经过进一步的考虑,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有的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需要继续诉讼;有的是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认为继续上诉得不偿失;还有的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认为即使上诉也很难成功。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如果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张先生发现对方的证据确实充分,自己的上诉理由难以成立,继续诉讼只会增加诉讼费用,他可以选择撤回上诉。或者,如果双方在二审期间私下协商,达成了新的解决方案,对方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张先生也可以撤回上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一般应当准许撤回上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不准许。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使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法院也应当继续审理,确保判决的正确性。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法院也应当审慎对待撤诉申请。
撤回上诉必须由上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如果是委托代理人提出,需要有特别授权,因为撤回上诉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属于重大诉讼行为。
其次,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二审法院在接到撤诉申请后,会询问上诉人撤诉的真实意图,确认是否出于自愿。如果发现上诉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对撤诉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必要时不予准许。
再次,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应当缴纳上诉费用。如果上诉人已经预交上诉费用,在撤诉后不予退还,因为法院已经为案件审理付出了一定的工作。

撤回上诉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往往有密切联系。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通常会撤回上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这种情况下,撤回上诉使得一审判决生效,但双方实际上是按照和解协议而非判决内容履行。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因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得到尊重。而且,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往往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照顾双方的实际需求,有利于矛盾的彻底化解。
但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而只能按照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申请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因此,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履行能力和诚信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二审程序中能否提起反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二审程序的功能是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而不是审理新的诉讼请求。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新的诉讼。从这个角度看,二审程序中不应当允许提起反诉。
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被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不会过度延长诉讼周期,有些法院会允许在二审中提出。不过总体而言,二审中提起反诉的限制比一审严格得多。如果确实有新的诉讼请求需要主张,更稳妥的做法是另行起诉。
二审程序中的调解则是被明确允许和鼓励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审调解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经过一审诉讼,双方对各自的证据情况、法律地位都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对判决可能的结果也有了更现实的预期。这时候进行调解,往往更容易达成一致。而且,调解解决纠纷,双方都能作出一定让步,达成的方案往往更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有利于矛盾的彻底化解。
从纠纷解决的效果来看,调解往往优于判决。判决必然有胜有负,败诉方即使表面上接受判决,内心可能仍不服气,容易产生对立情绪。而调解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各有妥协,但都是自愿接受的,更容易自觉履行。特别是在一些需要持续交往的关系中,如相邻关系、合伙关系、亲属关系等纠纷,调解结案更有利于修复关系,避免矛盾激化。

二审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原则要求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合法原则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的任何阶段进行调解。有的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会先尝试组织调解,看能否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有的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调解。还有的法院在即将作出判决时,如果认为双方都有一定道理,判决可能难以让双方都满意,会再次尝试调解。
调解可以由承办法官主持,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近年来,许多法院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力量,形成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有机衔接。
在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中,双方因为排水问题发生争议,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改建排水设施。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双方是邻居,今后还要长期相处,便组织双方调解。经过调解,被告同意对排水设施进行改造,但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改造费用也适当减少。原告对这个方案表示接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调解书生效后,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这意味着双方应当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而不是按照一审判决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不成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裁判。调解过程中双方作出的让步和表态,不能在判决时对其不利。这个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坦诚态度,鼓励当事人积极尝试调解。
调解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应当珍惜调解的机会,以开放的心态参与调解。即使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过程本身也有助于双方增进了解,缩小分歧,为案件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二审程序也有审理期限的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从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这个期限比一审普通程序的六个月要短,体现了二审程序的特点:二审是在一审已经查明事实、进行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审查,一般不需要从头开始调查,因此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
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法律规定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通常涉及的是程序性问题,相对简单,因此审理期限更短。
审理期限的计算有一些特殊规则。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理期限。如果案件经过调解,调解时间一般也不计入审理期限。
具体来说,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从法院决定鉴定之日起到鉴定意见送达法院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是因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间不受法院控制,如果将鉴定期间计入审理期限,可能导致法院为了不超期而仓促结案,影响案件质量。
如果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自行和解,法院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协商,这个协商期间也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个规定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案件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如果案件确实复杂,三个月内难以审结,二审法院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需要经过本院院长批准。从实践来看,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主要是那些案情特别复杂、争议较大、需要进行鉴定或调查的案件。
案件超过审理期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案情确实复杂,三个月时间不够;有的是因为需要进行鉴定或调查;有的是因为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或提交新证据;还有的是因为法院案件积压,审判力量不足。
审理期限制度主要是对法院的内部管理要求,超过审理期限一般不影响判决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案件超过三个月才审结,只要判决本身没有问题,判决仍然有效。但超审限会影响法院的考核评价。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审理期限有助于合理安排时间,适时了解案件进展。如果发现案件审理时间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法院询问情况,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但也要理解,审理期限的规定主要是对法院的约束,超过审理期限一般不影响判决的效力。
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二审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这得益于二审程序的特点:二审法院不需要从头开始调查,可以在一审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量相对较小。而且,许多二审案件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进一步提高了审理效率。
审理期限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案件拖延不决,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法律对审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督促法院及时审理案件。
但诉讼效率不能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审理期限的规定应当给法院留出充分的时间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就是在诉讼效率与案件质量之间寻求的一个平衡点。
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法律允许延长审理期限,这也是对案件质量的保障。延长期限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本院院长批准,确保延期是确有必要。
二审判决宣告后,案件即告终结。除非符合再审的条件,否则判决即为终局判决,双方都必须执行。这体现了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特点: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避免了诉讼的无限延续。
从张先生的案件来看,如果他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无论是维持原判还是改判,这个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张先生必须接受并执行。如果判决要求他支付违约金,他就必须履行;如果判决改判减少违约金数额,对方也必须接受。这就是二审程序的最终意义:通过上一级法院的审查,给当事人一次重新争取的机会,同时也给案件画上句号,让纠纷最终得以解决。
二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通过二审程序,许多一审的错误得以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但当事人也应当理性对待二审程序,在决定是否上诉时充分评估案件情况,避免盲目上诉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二审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纠纷的妥善解决。
第二审程序在民事诉讼体系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救济的机会,也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促进了司法统一和裁判质量的提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二审程序的规范运作对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理解和掌握二审程序的基本规则,不仅是法律学习的需要,更是每个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知识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