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女士拿着三年前离婚案的判决书,眼神满是焦虑。当时前夫隐瞒了一处价值三百多万的房产,她在分割财产时吃了大亏。判决生效两年后,她偶然从朋友口中得知这处房产的存在,立即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可以申请再审,但她心里犯嘀咕:判决都生效这么久了还能重新审理?需要什么样的证据?万一申请不成功怎么办?
生效判决本应是定分止争的最终结论,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错判、漏判的可能。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固然重要,但也必须承认司法活动的局限性,为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提供制度通道。审判监督程序正是在这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的制度安排。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普通的二审程序。二审是对一审裁判的常规审查,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就能启动;而再审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启动条件更严格,审查标准也更高。这种制度设计既要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权利导致诉讼无休止地进行,又要确保确实存在错误的案件能够得到纠正,体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呈现多元化特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法院自身也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这三种途径各有其功能定位:当事人申请再审体现了私权利的救济需求,检察院抗诉代表了国家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法院自我纠错则体现了司法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三者相互配合,共同构筑起多层次的司法监督体系。
王先生拿着一份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书来到律师事务所。法院判他败诉,要偿还借款本息共八十万元。但王先生坚持认为判决有问题:对方提供的借条上签名不是他本人所写,当时他提出做笔迹鉴定,法院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判决生效后半年,他私下找鉴定机构做了笔迹比对,确认借条签名系伪造。律师告诉他这属于典型的再审事由,但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不是简单的重新审判,必须基于法定事由才能启动。这些事由本质上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程序操作上存在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重大错误。
事实认定是裁判的基础。如果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上出现错误,建立在错误事实基础上的判决自然难以服众。但并非所有的事实认定错误都足以启动再审,只有那些可能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重大错误才符合条件。
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判决的认定是常见情形。某房屋买卖纠纷中,卖方主张买方支付了首付款三十万元,提供的证据仅是一张没有银行流水佐证的收条。一审法院认定这笔款项已支付,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买方申请再审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流水记录和资金来源证明,显示其在收条注明的时间根本不具备支付能力。这种情况下,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符合再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也是常见情形。基本事实不同于具体细节,它关系到案件性质的判断和法律关系的确定。某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而解除合同,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但劳动者申请再审时指出,原审中用人单位从未提供任何关于违纪行为的证据,仅凭单位的说明文件。这种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情况,属于可以再审的事由。
证据矛盾也是认定事实错误的重要表现。当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而法院在原审中未作合理说明就采信其中一方证据时,可能构成再审事由。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但被告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故成因与认定书记载完全不同。原审法院仅采信事故认定书而对视频证据未作实质性审查,这种对矛盾证据处理不当的情况,就可能成为再审的理由。
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更为严重。如果原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被证明是伪造的,或者证明某一基本事实的证据被其他证据否定,就构成了必须纠正的错误。前面提到的王先生案件就属此类:借条签名系伪造,而原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恰恰是这张借条。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现在又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证据系伪造,这种情况下申请再审的理由就很充分。
判断事实认定是否错误到足以启动再审的标准,关键在于这个错误是否影响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认定瑕疵,如果不影响裁判的正当性,通常不构成再审事由。
适用法律错误是指法院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或者解释法律条文时出现错误,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这类错误可能源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也可能是对案件性质判断的失误。
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百分之三十六。原审法院认为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无效,判决被告仅需支付按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的利息。但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年利率在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六之间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就不支持返还,如果未支付法院不予保护。本案被告尚未支付利息,原审法院却判决其支付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这就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另一种表现是违反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典型的如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却按一般地域管辖处理,或者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某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法律明确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原审法院根据原告住所地规则受理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种程序性违法如果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就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法律适用错误还包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偏差。法律条文往往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理解。但如果原审法院的解释明显违背了立法原意或者与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相悖,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正,也应当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如果审判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即使实体处理可能正确,也需要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通常比较严格,必须是那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重大违法行为。
审判组织不合法是典型的程序违法。按照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但如果实际上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就构成审判组织不合法。某重大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但原审仅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就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也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回避制度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机制,如果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却参与了审理,不管裁判结果如何,程序上已经存在无法弥补的瑕疵。某离婚案件中,主审法官是被告的远房亲戚,原告在审理中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后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原告申请再审时,这个未予回避的程序瑕疵就成为重要的再审事由。
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样构成程序违法。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进行辩论等各项权利。如果法院在审理中不合理地限制了一方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就应当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的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但法院既不通知证人出庭也不说明理由,这就可能构成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并非所有的程序瑕疵都能成为再审事由。那些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轻微程序违法,如送达文书存在小的瑕疵但当事人实际收到了文书,一般不足以启动再审程序。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也是严重的程序违法。送达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是法院的法定义务,当事人有权了解开庭时间并选择是否出庭。如果法院未依法传唤就缺席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种判决即使实体上没有问题,程序上也存在致命缺陷。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法院将开庭传票寄往被告的旧地址而非其明确告知的现住址,被告未收到传票也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这种情况下被告申请再审的理由就很充分。
新证据是启动再审的特殊事由。这里的新证据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不是所有在原审中未提交的证据都属于新证据。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调取而未调取的证据。
什么样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这需要从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程度来判断。如果这个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错误,或者能够证明原判决未查明的重要事实,导致原判决的结论可能发生改变,就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审判决认定一套房产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判决归被告所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取得了房产登记部门的查询记录,证明该房产实际是婚后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这份证据就足以推翻原判决对房产性质的认定。
客观原因是认定新证据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有条件取得这个证据却怠于举证,事后又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显然不符合诚信诉讼原则。客观原因通常包括: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掌握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取得、证据需要特定机关调取而法院未依申请调取、证据在原审时尚未形成等。某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表对认定加班事实至关重要,劳动者在原审中申请法院调取,但法院未予调取。判决生效后劳动者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获得了这些材料,就属于因客观原因在原审中无法取得的新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新证据必须确实是原审时不存在或者无法取得的证据。有些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掌握某些证据却出于策略考虑未提交,败诉后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得到支持。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在原审时已经持有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已支付款项,但未提交该证据,败诉后又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认定这不属于新证据,驳回了再审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原审中充分举证,不能故意保留证据以便败诉后申请再审。这种滥用再审程序的行为不仅不会得到支持,还可能面临诉讼失信的后果。
张律师办公室里坐着神情焦虑的陈先生,手里拿着一份厚厚的卷宗材料。三个月前他输掉了一场合同纠纷官司,被判赔偿对方一百二十万元。但他最近发现,对方在诉讼中提供的几份关键证据存在明显的时间矛盾,而且有一位重要证人愿意出面作证推翻对方的说法。张律师仔细查看材料后告诉他:申请再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形式要求,需要把握好每一个程序环节,否则即使理由再充分也可能因为程序问题被驳回。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常见的方式。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救济需求,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合理诉求。但申请再审不同于提起上诉,它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因此在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处理程序等方面都有更严格的要求。
时间是申请再审最关键的门槛。错过了法定期限,即使再审理由再充分也难以启动再审程序。法律之所以设定严格的时间限制,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这里的生效时间需要准确计算:对于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未上诉,自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二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于2023年3月1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诉期为十五日,双方均未上诉,则判决于2023年3月30日生效,申请再审的期限最晚应在2023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但这个期限规则有重要的例外。对于某些特殊的再审事由,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不是判决生效之日,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些特殊事由主要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等情形。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如何确定?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儿子,判决女儿败诉。两年后女儿偶然发现,公证处档案中记载的遗嘱内容与儿子提供的遗嘱文本不一致,遗嘱可能系伪造。她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定其申请再审的期限应从发现遗嘱疑点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原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此在期限内。
期限的计算必须准确把握。六个月的期间按照自然月计算,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某案件判决于2023年6月15日生效,申请再审的期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如果该日恰逢周六,则顺延至12月17日。
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对期限计算产生误解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认为是判决书收到后六个月,有的认为是判决书制作日期后六个月,这些理解都是错误的。准确的计算方法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为准,这个时间点可以从判决书送达回证和上诉期限上确定。
错过申请期限会产生严重后果。如果当事人的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即使再审理由成立,法院也只能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原告发现对方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系伪造,但判决已生效近一年才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说明申请再审必须高度重视时间要求,及时行使权利。
当事人一旦发现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应当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尽快准备再审申请材料。时间一旦错过就无法挽回,即使理由再充分也难以启动再审程序。
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是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选择错误的受理法院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者材料被退回,浪费宝贵的时间。法律对申请再审的法院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规则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个设计有其合理性:由上一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既能保证审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又符合法院层级监督的体制。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未上诉而生效,当事人应向该区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当事人应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这个规则有例外。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个例外规定考虑了实际情况: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如果都要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争议标的往往不大,允许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更为便利。
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均为农民,争议标的是承包地的使用权,一审法院是县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时,既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原告选择。这种灵活性照顾了普通群众诉讼的便利性。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裁判如何申请再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虽然没有更高一级的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再审申请,通过内部的监督机制保证再审申请得到公正处理。
当事人选择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审查更严格,但裁判权威性更高;向原审法院申请,相对便利,但可能面临原审法院不愿自我纠错的心理障碍。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均为本地企业,二审由中级法院审结,原告考虑到向高级法院申请需要往返省城,且案情相对清楚,决定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这种选择就是基于便利性的考虑。
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到哪个具体部门?通常是法院的立案部门或者审判监督庭。不同法院的内部分工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当事人事先通过法院网站或者电话咨询了解清楚,确保申请材料能够顺利递交。
提交再审申请后进入审查程序。与立案登记制不同,再审申请采取的是审查制,法院要对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这个审查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当事人需要了解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形式审查是第一步。法院首先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程序要件: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书是否载明法定内容、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等。某再审申请案件中,申请人仅提交了再审申请书,未附原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要求其补充材料。如果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但可以补正,法院会给申请人一次补正机会;如果缺陷无法补正,则会裁定驳回申请。
实质审查是关键环节。法院要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属于法定情形,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是否足以支持其主张。这个审查不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而是初步判断原审裁判是否可能存在需要纠正的错误。某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件中,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但提供的所谓新证据只是对原有证据的重新整理,并无实质性新内容,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审查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有时法院会组织听证,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陈述意见。听证不同于开庭审理,主要是围绕是否具备再审事由进行质证和辩论。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申请案件,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组织听证,听取双方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最终认为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审查期限也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一级法院批准。这个期限设定既给法院留出足够的审查时间,又防止审查程序久拖不决。实践中多数案件能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但复杂疑难案件可能需要延长审查期限。
审查的结论有两种。如果认为符合再审条件,法院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如果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原判决继续有效。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申请人提供的医学鉴定意见与原审鉴定结论完全相反,足以推翻原审对医疗过错的认定,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再审。而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仅是对原审证据认定不满但未能提供新证据或指出明显错误,法院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还有救济途径吗?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或复议程序,这意味着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发现新的再审事由或者新的证据,仍然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期间原判决是否停止执行?一般情况下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这是维护生效判决效力的必然要求。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科收到了一份申诉材料,申诉人是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讲述着令人同情的遭遇:她的独生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对方被判承担全部责任,但民事赔偿案件的判决却只支持了很少的赔偿金额,判决依据的伤残鉴定程序存在明显问题。她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万般无奈下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发现原审在证据采信上确实存在问题,决定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院抗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启动方式,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同,检察院抗诉代表的是国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目的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这种监督不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从法律正确适用的高度出发。
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在实质上相似,都是针对生效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的错误,但检察院的审查标准和判断角度有所不同。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常见的抗诉事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仅凭原告提供的一张借条就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并判决被告还款,但借条的真实性存疑,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与原告从未有过经济往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向法院提出抗诉。这个案件中,检察院关注的不仅是个案的公正,更是防止虚假诉讼损害司法公信力。
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也是抗诉的重要事由。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审判决在确定继承份额时没有考虑法律关于扶养义务履行情况对继承份额影响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合理分配了遗产份额。这类抗诉往往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检察院必须提出抗诉的情形。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官收受被告贿赂后作出明显偏袒被告的判决,检察院在查明法官违法行为后,既对法官立案调查,又对该案提出抗诉,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仅要看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还要评估错误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社会影响等。有些案件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检察院可能不会提出抗诉;而有些案件的错误性质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即使涉案标的不大检察院也会提出抗诉。
检察院抗诉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实施,而不是简单地支持一方当事人。因此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
检察院抗诉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既保证检察监督的有效性,又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体现了权力制约和程序正当的原则。
抗诉的启动通常源于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监督。检察院收到申诉后,会指派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必要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某案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检察官发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确实存在问题,但需要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于是调取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档案材料,补充了重要证据。
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诉,也可以主动审查并决定是否抗诉。这种主动监督主要针对那些可能存在司法腐败、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某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检察院在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民事判决存在问题,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最终通过抗诉纠正了错误判决。
抗诉要经过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批程序。基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当抗诉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抗诉权由上级检察院行使,这个设计是为了保证抗诉的严肃性和慎重性。某区检察院审查一起再审申请案件后,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将案件报送市检察院审批,市检察院审查后同意抗诉意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论述清楚原判决存在的错误及其性质。检察院在抗诉书中不仅指出原判决的问题,还要提出自己的意见,说明应当如何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某抗诉书详细分析了原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的三处错误,逐一论证为何这些证据不应被采信,并说明根据其他证据应当得出不同的事实认定结论。
抗诉的监督方式分为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再审;对于错误程度较轻或者问题性质不同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回复,说明是否采纳建议及理由。某案件原审判决虽然结果正确但说理不够充分,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加强,法院采纳建议并在类似案件中改进裁判文书质量。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涉及抗诉的法律效力问题,关系到再审程序能否顺利启动以及原判决的命运。
抗诉具有强制再审的效力。检察院一旦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必须裁定再审,不能拒绝。这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同,后者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再审,而检察院抗诉则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这种强制效力体现了检察监督的权威性,也意味着检察院在决定抗诉时必须慎之又慎,确保抗诉的案件确实存在需要纠正的错误。
某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多次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最后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收到抗诉后,不再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直接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案件。这个案件说明抗诉的强制效力能够打破当事人申请再审屡次被驳回的僵局。
抗诉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即使检察院已经提出抗诉,在再审判决作出之前,原判决依然有效,可以继续执行。但如果继续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这个规则平衡了维护生效判决效力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检察院在再审中的地位比较特殊。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意见。检察人员不是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检察意见,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某再审案件中,检察官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抗诉理由,分析了原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的错误,并对如何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发表了意见,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意见,改判案件。
检察院抗诉被法院改判的比例如何?统计数据显示,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最终被改判或发回重审,说明检察监督确实发挥了纠正错误判决的作用。但也有一些抗诉案件经再审后维持原判,这说明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不一定都会被采纳,法院在再审中保持独立判断,这种制约关系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并存。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监督。如果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还可以继续向检察院申诉,通过检察监督途径寻求救济。
某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在审查一批生效判决时,发现下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存在明显问题:原审法院将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案件错误地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认定出现偏差。虽然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但这个判决如果不纠正,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律的统一实施。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高院决定提审该案,重新审理。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机制。这种监督不依赖当事人的申请或检察院的抗诉,而是法院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判决,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院长在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时,有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这个机制赋予院长对司法质量的监督责任,也为纠正错误判决提供了内部渠道。
院长如何发现生效判决的错误?一种常见情况是在审查信访材料过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会向法院领导申诉信访,院长在审阅这些材料时可能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问题。某基层法院院长在接待上访群众时,了解到一起征地补偿案件的判决在补偿标准适用上明显错误,当即安排工作人员调阅案卷,经审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法院内部的案件质量评查也是发现错误的重要途径。各级法院定期组织对已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通过评查发现裁判中存在的问题。某中级法院在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旧标准,导致计算结果错误。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院长认为这类错误影响司法公信力,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再审。
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有时也会促使院长发现本院判决的问题。当上级法院就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导意见后,下级法院院长在对照检查时可能发现本院以往的同类判决与指导意见不符。某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后,组织对相关案件进行清理,发现若干生效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院长将这些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职权再审。
院长发现错误后,不能直接决定再审,而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个程序设计是为了防止个人专断,确保再审决定的慎重性和公正性。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和资深法官组成,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再审问题。
院长提请再审权的行使应当审慎,避免随意启动再审程序。只有在判决确有错误,而且错误比较明显、需要通过再审纠正时,才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那些虽有瑕疵但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案件,不宜轻易启动再审。
审判委员会在审判监督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院长提交的再审申请,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的讨论不是简单的表决,而是要充分听取汇报、审查案卷材料、展开讨论,最后形成决议。
审委会讨论再审案件的程序相对严格。首先由承办人或者原审庭庭长汇报案件情况,说明原审判决的主要内容、目前发现的问题、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等。然后由审委会委员进行讨论,每位委员都可以发表意见,提出问题或疑问。某审委会讨论一起再审案件时,有委员指出原审判决虽然在某个事实认定上存在瑕疵,但这个瑕疵不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因此不宜再审。经过充分讨论,审委会采纳了这个意见,决定不予再审。
审委会决定再审后,案件如何处理?根据情况不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本院再审,二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是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存在错误,通常由本院再审;如果是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可以由本院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
某中级法院审委会讨论一起再审案件时,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但考虑到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只是法律适用上有问题,决定由本院再审,直接改判。而另一起案件,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重新调查取证,审委会决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重新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这种灵活的处理方式既能纠正错误,又能提高效率。
审委会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向提请人说明理由。如果是当事人信访引起院长提请的案件,还应当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说明为何不符合再审条件。这种程序的透明性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的监督是法院系统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监督方式体现了法院系统的层级性和统一性。
上级法院如何发现下级法院判决的错误?一种途径是在审理上诉案件或者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发现。虽然案件本身可能已经处理完毕,但法官在工作中接触到相关案件信息,发现某个生效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某高级法院在审理一起上诉案件时,发现同一当事人之间另一起已经生效的判决在同一事实的认定上截然相反,明显存在错误,决定对那起生效判决提审。
另一种途径是通过上级法院组织的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上级法院定期会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质量进行检查,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现某些判决存在问题。某高级法院组织对涉民生案件的专项评查,发现部分基层法院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挑选出几个典型案件提审,通过再审统一裁判标准。
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通常要由主管副院长审批,重大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种慎重的程序确保监督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对下级法院审判独立的不当干预。某省高级法院在决定提审一起重大民事案件前,专门召开审委会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充分论证后才作出提审决定。
提审与指令再审如何选择?一般来说,案件比较重大、疑难,或者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上级法院会决定提审,由本院直接审理;如果案件相对简单,主要是事实认定问题,或者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通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某案件原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存在明显错误,但事实基本清楚,高级法院决定提审,直接改判。而另一案件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调查,高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重新查明事实后裁判。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其他法院再审。如果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上级法院可以指令其他同级法院再审。某案件原审法官涉嫌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另一个中级法院再审,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指令再审的案件,受指令的法院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再审判决作出后,要向指令再审的上级法院报告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上级法院通过这种方式监督再审程序的进行,确保错误判决得到有效纠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应当把握好度,既要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又要尊重下级法院的审判独立,不能过度干预。只有在判决确有错误而且错误比较严重时,才应当启动提审或指令再审程序。
再审立案后,王法官接手了这起三年前审结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判决原告胜诉,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两百万元。被告申请再审,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原审中法院未支持被告的鉴定申请。王法官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发现这确实是一个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但他心里也有疑问:再审应该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审理范围有没有限制?原审判决在再审期间还有效吗?
再审程序既是对原审裁判的审查纠正,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特殊的运作规则。理解再审程序的审理规则,对于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都很重要,它关系到再审能否达到纠错的目的,也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再审案件应当适用什么程序审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律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但具体的审理程序则要根据原审程序确定。
如果原审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也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某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未上诉而生效,后来法院决定再审,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新的主张,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再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启动二审程序。
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买方支付剩余房款,买方未上诉判决生效。卖方后来发现买方在诉讼中提供的付款证明系伪造,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明买方确实伪造了付款证明,改判买方支付全部房款。买方不服再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再审判决。这个案例说明再审判决作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享有上诉权。
如果原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某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并提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作出后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监督等途径寻求救济。
这个规则体现了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如果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再审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即为终审。这样既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避免诉讼程序无休止地进行。
再审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这取决于再审如何启动。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可以由本院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不同的审理法院可能带来不同的审理效果,上级法院审理通常更有权威性,下级法院再审则更了解案情。
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决定自己提审,由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种处理方式既能纠正错误,又能通过再审判决统一全省的法律适用标准。而另一起相对简单的案件,高院认为原审主要是事实认定有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节约了司法资源。
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判决是否还继续执行?这个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也涉及生效判决效力的维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的规则体现了对生效判决效力的尊重。原判决虽然可能存在错误,但在再审判决作出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如果再审一启动就停止执行,可能导致胜诉方的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也可能被败诉方利用来拖延执行。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一百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被告申请再审,但法院认为再审理由不够充分,在再审审查期间继续执行原判决,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不停止执行的规则也有例外。如果继续执行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案件有紧迫情况需要中止执行,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这种中止执行的裁定要谨慎作出,需要衡量继续执行与中止执行各自可能产生的后果。
什么情况下会裁定中止执行?一种典型情形是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通过提供担保,既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避免了执行可能造成的损害。某案件被告申请再审,向法院提供了相当于判决金额的银行保函作担保,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如果再审后维持原判,可以直接从保函中支付;如果改判,也不会因为已经执行而难以恢复。
另一种情形是继续执行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如果原判决要求拆除建筑物、交付特定物品等,一旦执行就无法恢复原状,而再审又有可能改判,这种情况下应当中止执行。某案件原审判决被告拆除违章建筑,被告申请再审,提供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并非违章而是合法建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再审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时,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说明继续执行会造成何种损害。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慎重决定是否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是终局性的。如果再审后维持原判,应当恢复执行;如果改判,则根据新的判决执行。某案件原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申请再审并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再审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改判被告胜诉,于是原判决不再执行,解除了被告的担保。这个案例说明中止执行是根据再审结果调整的,具有暂时性。
已经执行的财产如何处理?如果原判决已经执行,再审改判后应当退还已执行的财产或者补偿损失。这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实践中可能比较复杂。某案件原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五十万元,执行完毕后再审改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应当将五十万元退还被告。如果原告已经将钱款用掉无力退还,就涉及执行回转的困难,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再审判决作出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涉及再审判决与原审判决的关系、再审判决的终局性以及能否继续申诉等问题。
再审判决取代原审判决成为新的生效判决。原审判决一旦被再审判决改变,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再审判决为准。某离婚案件原审判决不准离婚,再审改判准予离婚,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因再审判决而解除,原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内容不再有效。
如果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审判决继续有效,但是经过了再审程序的确认,效力得到加强。某合同纠纷案件再审后维持原判,虽然结果没有变化,但经过再审程序的审查,原判决的正确性得到确认,当事人继续以原判决为据主张权利。
再审判决的终局性如何?这取决于再审适用的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判决作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不具有终局性;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性。某案件原审是一审判决,再审也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再审判决,此时才发生终局效力。
再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还能否继续申诉?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在再审判决后再次申请再审,但实际上很难获得支持。如果同一案件经过多次再审仍然维持原判,或者当事人不能提出新的充分理由,法院通常不会启动新的再审程序。这是为了防止诉讼无休止地进行,维护裁判的安定性。
再审程序是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机制,但不能被滥用。当事人应当珍惜再审机会,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一次性解决问题。反复申请再审不仅难以获得支持,也会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再审判决对当事人有什么实际影响?改判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改变,需要按照新判决履行。已经执行的要返还,未执行的按新判决执行。维持原判的案件,原判决继续有效,应当继续执行。某案件原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再审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已经执行的赔偿款应当返还被告,这对双方的经济利益都产生重大影响。
再审判决对社会的意义也不容忽视。一些典型的再审案件,通过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了司法公正,增强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同时,再审判决往往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救济机制,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个程序的启动必须慎重,既要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又要防止滥用再审权利破坏裁判的安定性。当事人、检察院、法院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通过相互配合与制约,共同构建起完善的审判监督体系。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项规则,不仅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法律工作者正确适用程序规则,更有助于整个社会对司法制度形成理性认识。只有当审判监督程序在保障公正与维护稳定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