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司法公正最直观的体现。人民法院依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最终作出是否有罪、是否应当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裁判。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关系到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发生法律效力。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和不同情况,法律设计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多种审理方式,既保证审判质量,又提高诉讼效率。对于死刑案件和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还设有特殊的审理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首次接受法院审理的程序,是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性环节。无论案件最终是否进入二审,第一审程序的质量都直接影响着整个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者自诉人的起诉状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对于公诉案件,法院主要审查起诉书中的指控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材料是否齐全。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案件符合审理条件,就会决定开庭审判。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诉讼权利、核实是否申请回避。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引入了庭前会议制度,旨在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庭审集中、连续进行。在正式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辩护人等参加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沟通和处理。
庭前会议主要处理以下事项: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庭前会议,许多程序争议能够在开庭前得到解决或明确,避免在正式庭审中反复中断。
某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件时,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存在威胁行为。法院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调取了讯问录音录像,并要求检察机关就证据合法性问题做好准备。正式开庭时,法院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调查,程序安排更加合理,也保证了庭审的连续性。
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的必经程序,只在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处理的是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更不能取代法庭审理。
正式开庭审理是第一审程序的核心。庭审开始时,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这些程序虽然看似简单,但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完成这些程序后,法庭进入调查阶段。公诉案件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自诉案件由自诉人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随后,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庭调查应当在法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通过举证、质证方式,当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某基层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公诉人首先出示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说明被盗物品的情况。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中关于被盗物品价值的部分提出异议。公诉人随后出示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提出质疑,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法庭同意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通过举证、质证过程,案件事实逐步得到查明。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或自诉人首先发言,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辩论,但辩论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展开,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有序进行。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给予被告人最后一次向法庭表达意见的机会。审判长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这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检察院作为控诉方出席法庭,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检察院在审判阶段行使公诉权,主要通过出庭支持公诉的方式进行。公诉人出席法庭,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通过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发表公诉意见,说服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也在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为法院量刑提供参考,体现了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和配合,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统一量刑标准。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驾车致一人死亡,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和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必须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明确:“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同样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
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砍伤。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正当防卫,并提供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是被害人先持械攻击被告人。检察机关虽然证明了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对于被告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解,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在立案、审理和处理方面都有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类案件一般涉及公民个人私权利,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律规定由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追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这类案件虽然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市民王某发现同事李某在两年前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又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王某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未予立案。王某随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自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
如果自诉案件缺乏证据,法院会要求自诉人补充材料。经过补充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这与公诉案件不同,公诉案件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判决无罪,而自诉案件可以在立案审查阶段就予以驳回。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撤回自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自诉案件具有一定的私权属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持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既能化解矛盾,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一起侮辱案件中,被告人在网络上发布了侮辱自诉人的言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庭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并承诺删除相关言论,同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自诉人接受了被告人的道歉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简化审理方式,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存在疑问,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适用简易程序的重要考量因素。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审理方式,但仍需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法律还规定:“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某基层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盗窃超市商品价值800元,被超市保安当场抓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决定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需要组成合议庭。”这与普通程序由三名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同,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
法律还规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简化,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虽然程序简化,但对于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环节不能省略,必须确保案件质量。
关于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这一期限要求体现了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特点。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速裁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的一种更加快速简便的审理程序,比简易程序还要简化,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速裁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这个刑期范围比简易程序更窄,体现了速裁程序针对轻微案件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条件: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被告人不属于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没有重大社会影响。”
某基层法院受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院提出的拘役三个月的量刑建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五天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这种极简化的审理方式,建立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基础上。
关于审理期限:“速裁程序的审限更短,要求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如果案件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这种快速审理的方式,既能及时处理案件,又能让被告人尽快获得确定的法律后果,体现了诉讼效率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审判阶段与简化审理程序紧密结合。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其自愿认罪认罚的书面凭证。具结书中载明了被告人承认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份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是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重要依据。
但是,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仍然有权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对证据发表意见。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新的异议,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并进行审查。如果被告人的异议导致案件不再符合简化程序的适用条件,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会提出量刑建议,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量刑建议分为确定刑量刑建议和幅度刑量刑建议。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指明确具体的刑期,如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刑量刑建议是指一个量刑区间,如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这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选择的尊重,也是控审关系协调配合的体现。但法院并非机械采纳,如果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检察机关也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要求调整适用的审理程序。
某市基层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法庭审理中,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另一起诈骗行为未被起诉书列明,且数额较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偏轻,不予采纳。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或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并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程序让渡换取实体从宽。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但相应地要接受简化的审理程序,放弃一些程序权利。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关于上诉期限,法律明确:“上诉的期限是十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这个期限是法定的,不能随意缩短或延长。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超过期限提出上诉是因为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准许继续进行。
某基层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对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五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表示要上诉至中级法院。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三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通常是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量刑方面存在错误。检察机关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即可。一旦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即使被告人没有上诉,案件也必须进入二审程序。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驾车致人死亡后逃逸,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还构成逃逸情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规定,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检察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全面审查原则是二审的基本原则,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即使上诉人只对量刑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仍然要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庭,当事人可以当面向法院陈述意见,对争议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事实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和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理,而不必召开法庭。这种方式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必须严格限制适用范围,确保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盗窃上诉案件。被告人上诉的理由仅仅是请求从轻处罚,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检察机关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调查,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通过阅卷和听取被告人意见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虽然第二审主要是对一审判决的审查,但在必要时,二审法院也可以进行证据调查。如果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对新证据进行质证。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如果二审中有异议,二审法院也可以重新调查。特别是对于一审中没有出庭的证人、鉴定人,二审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职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既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也要审查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审不是简单的复核,而是全面的审查和评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二审的裁判方式主要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和撤销原判四种。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这是二审最常见的处理方式。维持原判的裁定一经作出,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
改判是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实质性纠正,体现了二审的监督功能。
改判的情况主要包括:定罪错误的改判,如一审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审认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不当的改判,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认为量刑过重,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方式不当的改判,如一审判处实刑,二审认为符合缓刑条件,改判为缓刑。
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上诉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人受贿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审理中发现,其中5万元的证据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为受贿。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受贿数额为5万元,遂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主要适用于事实认定存在较大问题,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接到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一个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如果第二次重审后,二审法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当直接改判。”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重要制度。如果允许二审法院加重刑罚,被告人就会因为担心刑罚加重而不敢上诉,上诉权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其程序权益已经得到保障。
某基层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人还有另一起诈骗行为一审时未查明,如果查明这一事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由于只有被告人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刑罚,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错误适用死刑,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
法律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之外,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07年以前,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被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全部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一改革对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严格控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仍然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但这只是在严格条件下的例外授权,并不改变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的基本格局。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需要经过复核。但两种案件的复核程序有所不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实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任何一个方面存在问题,都不能核准死刑。”
法律还规定:“在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讯问被告人。”这是确保案件质量、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措施。通过讯问被告人,法官可以直接了解案情,听取被告人的申辩,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某省高级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派员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作案时受到被害人的严重刺激,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复核法官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虽然故意杀人,但确实存在一定的从轻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被告人仍然可以上诉。如果重审后再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需要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样的设计,使得死刑案件经过了多重审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案件质量。
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体现了慎重审慎原则,确保留有余地。对于证据充分但情节复杂的案件,如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这是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当事人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自行发现。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途径,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申诉没有次数限制,但必须有正当理由。如果仅仅因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没有新的事实或理由,反复申诉,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可以不予受理。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继续执行,不停止执行。这是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某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一直申诉,称自己是冤枉的。经过多次申诉,最终检察院发现该案确实存在问题,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后,法院认为原判决证据不足,改判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与原审同级的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再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法律规定了再审不加刑原则:“如果再审案件是根据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启动的,再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类似,都是为了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障其程序权利。但如果再审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其程序权益已经得到保障。
某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判决,多次申诉。五年后,高级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再审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人确实存在防卫情节,原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量刑偏重。但根据再审不加刑原则,即使发现新的从重情节,也不能加重刑罚。最终,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判。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维持原判。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原判,作出新的判决,或者发回重审。
再审判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一审案件可以上诉,二审案件不能上诉。但即使不能上诉,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申诉。如果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再审判决仍然存在错误,可以再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错误裁判的重要机制,但不能被滥用。只有在原判决确有错误,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才应当启动再审。
刑事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关系到每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关系到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通过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以及审判监督等不同层次的程序设计,我国刑事诉讼法构建了一个既注重效率又保障公正的审判体系。理解和掌握这些程序规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