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这种权力配置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确保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分工可概括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行使监督权,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监督的目的不是制造对立,而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高效。
人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主要手段包括罢免和质询。罢免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不称职或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免去职务,是人大最严肃的监督措施之一。质询则是人大代表针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疑问,要求对方作出解释和回应。通过这些制度安排,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勤勉尽责,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罢免案由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
罢免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适用于行政官员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者明显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罢免的法律效果是被罢免者丧失其职务,与主动辞职有本质区别。除罢免外,人大代表还享有质询权和询问权。质询是人大代表对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工作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质询案由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询问是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有关事项的权利,询问的程序相对简便,受询问的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说明情况。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上,代表和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也是监督的重要形式。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全国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是人大监督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没有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不具有法律效力。
预算审批程序严格而规范。每年全国人代会召开前,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全国人大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全国人代会期间,代表们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最终表决通过。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预算审批的基本流程:
预算审批是一个严格规范的六阶段流程,确保国家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监督。
编制阶段(每年9-12月)是整个流程的起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各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政策目标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这一阶段需要收集各部门预算申请和项目需求,进行财政收入预测和支出测算,平衡收支关系,确定重点支出方向,最终形成完整的预算草案文件和说明材料。
审议阶段(每年12月-次年1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审议,重点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收支预测是否合理可行,重大项目安排是否必要。审议通过后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查。
初审阶段(每年2月)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专业性初步审查,包括对预算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进行技术审查,听取财政部门的详细汇报和说明,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
审批阶段(每年3月全国人代会期间)是最关键的环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对预算草案进行民主审议和表决。代表分组审议预算草案和审查报告,财政部长向大会作预算报告,代表提出质询和修改意见,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预算决议。预算一经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阶段(预算年度内)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严格按预算科目和额度支出,建立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监督,不得擅自超预算或改变资金用途。
调整阶段(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规定当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由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和理由,说明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调整,重大调整需报告同级人大下次会议。
《预算法》对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等作出了全面规定。2014年修订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强化了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要求预算编制更加细化,预算执行更加透明。近年来,预算公开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中央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效促进了政府廉洁高效运作。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预算支出用途,不得在预算之外安排支出。违反预算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需要接受权力机关的审查,这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备案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防止“部门立法”和“以文代法”现象的发生,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2017年以来每年向全国人代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代表和公众监督。
公民、组织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纠正了多起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

有时,为了适应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会将部分立法权授予给其他机关或特定主体行使,这一制度称为授权立法。授权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安排,有助于法律体系的灵活完善和特殊领域治理的需要。通过授权,既能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能够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的授权决定,将某些事项的立法权授予特定主体行使。被授权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授权立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立法法》明确规定了不能授权的事项,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这些事项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加以规定。
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是授权立法的典型实例。1981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一授权为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制保障,经济特区利用特区立法权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授权立法的效力受到严格限制。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授权立法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授权的区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超越授权范围的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现代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必须严格限定范围,防止立法权的过度委托导致权力失衡。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尽管这种制约与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本质区别。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设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更名并赋予合宪性审查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但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而不适用该地方性法规。对于涉及法律、法规合宪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不能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只能对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如果司法解释超越了解释权限实质上进行了“立法”,则可能被认定为越权无效。
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实施负有监督职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合宪性审查不是对立法机关的否定,而是对宪法实施的保障。通过合宪性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与宪法精神不符的规范性文件。

在国家治理中,为保障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赋予特定人员一定的豁免权和特权。这些制度安排旨在确保公权力的有效运行,而非为个人谋取特殊利益。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为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为其提供了职业保障。
《法官法》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法官的职业稳定,使其能够公正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干扰。但法官的豁免权并非绝对,如果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检察官同样享有类似的职业保障。《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建立,明确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既强化了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也明确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职务豁免。
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享有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这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制度。
言论免责权的范围限于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包括代表在其他场合的言论。如果代表在会议之外发表诽谤他人的言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是另一项重要保障,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类似的保护。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对人大代表进行政治迫害或者打击报复,保障代表能够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但如果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在获得许可后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大代表的豁免权是代表职务的附随权利,而非个人特权,代表一旦离任相应的豁免即告终止,代表在任期间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违法行为同样要依法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确保代表能够畅所欲言,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行政人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既承担着行使公权力、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也面临着来自法律、政策和公众监督等多方面的约束。为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维护行政效率,同时保护行政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我国法律设计了相应的责任划分与职业保障机制。合理的责任追究和适当的职业豁免共同构建起行政人员责任与保护的法律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公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即使行政行为最终被认定违法,一般也不追究其个人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行政人员正常履职的保护。行政管理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如果行政人员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畏首畏尾、不敢作为,反而会影响行政效率。但如果行政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不受任何豁免保护。行政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是行政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包括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情形。
以某冤案为例,1996年一名青年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并被执行死刑。201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其无罪。此后,其家属获得了国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有权利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理念
国家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一机制既保障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明确了违法行为人的最终责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渠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了行政诉讼程序,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