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中国被称为国家征收权,允许政府为修建高速公路、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而征收私人土地和房屋。这种强大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政府行使征收权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的国家征收制度,从宪法基础到具体操作,从财产权保护到救济途径,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征收制度是国家为满足公共利益,在严格法律授权和程序下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的重要法律机制。它既是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体现,也是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财产权的重要制度安排。理解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准确把握国家权力的边界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以下将从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对征收权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分析。
国家征收权源于宪法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进一步强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条宪法条款共同构建了征收制度的宪法框架,既赋予国家征收权力,又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义务。
在宪法之下,《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作出详细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规范了城市房屋的征收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将宪法原则具体化,为征收行为设定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征收权是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越俎代庖,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
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是征收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据,确立了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进行、给予补偿。任何征收行为违反这些原则,都可能被认定为违宪或违法。
征收权虽然强大,但并非可以随意行使。宪法明确要求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成片进行改造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某市计划修建一条连接市区与机场的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沿线村庄的土地。这种为改善交通基础设施而进行的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又如某县要建设一所公立医院,需要征收周边的房屋,这也属于公共事业的范畴,符合公共利益标准。
但并非所有的征收都能轻易满足公共利益要求。如果政府以经济发展为名,将征收的土地直接转让给商业地产开发商建设纯商业项目,这种征收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虽然经济发展也是一种公共利益,但如果主要受益者是私人企业而非公众,征收决定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有征收就必须有补偿,这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补偿的核心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必须按照公平市场价值来确定,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在征收时的市场价格应当是多少,补偿就应当是多少。评估机构需要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这个价格既不应过低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不应过高增加公共负担。
除了财产价值本身的补偿,被征收人还可以获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费用。对于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企业,还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必须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延或者克扣。只有在补偿到位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腾退。
某市征收老旧小区进行棚户区改造,评估机构根据市场比较法确定某户居民的房屋价值为80万元。征收部门除了支付80万元房屋补偿款外,还支付了2万元搬迁费、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共3万元,以及装修补偿5万元。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后,在附近购置了一套面积相当、品质更好的新房,生活质量不降反升。
征收补偿制度的核心在于对公民和法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那么,哪些财产权益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房屋和土地,很多看得见和看不见、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在征收中都可能受到影响并应当获得补偿。以下将介绍受到征收保护的主要财产权益类型、范围以及它们在现实中的表现方式。
要想通过征收制度获得补偿保护,前提是对被征收的财产享有合法的权益。如果对被征收的财产没有任何法律上认可的权利,那么征收条款就无法提供保护。
某滨海城市为发展旅游业实施海滩修复工程,在原有海滩的高潮线之外填海造陆,新增大片沙滩。原本在海边拥有房产的业主们提出异议,认为这个工程侵犯了他们作为海岸线房产所有人享有的自然增长权。然而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求,理由是这片新造的土地从法律上属于国家所有,业主们对这片新土地并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因此不存在对他们财产权的征收。
这清楚地说明了一个原则:征收制度只保护已经拥有的权利,而不是期待获得或者认为应当获得的权利。如果法律不承认对某项财产的权利,那么即使政府的行为影响到了利益,也不构成征收。
征收制度保护的财产权益范围非常广泛,远不止土地和房屋这些有形的不动产。除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屋建筑、土地地块,一些无形的财产权益同样受到保护。
最常见的当然是土地和房屋。城市里的商品房、农村的宅基地房、工厂的厂房仓库,这些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除此之外,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也可能成为征收的对象。某农药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生物农药的专利技术,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企业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详细数据。如果这些数据被披露给其他企业使用,导致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失去价值,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征收,公司有权获得补偿。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和企业享有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时,实际上获得的是两种权利:一是房屋的所有权,二是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根据用途不同分为不同年限,住宅用地通常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工业用地是50年。当政府征收房屋时,这两种权利都要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不仅包括使用地面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的使用权。某县建设机场,飞机起降的航线正好经过附近村庄的上空,飞机频繁低空飞越导致噪音巨大,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这种情况下,虽然村民的土地本身没有被占用,但他们对空域的使用权实际上受到了侵害,这也可能构成征收,村民有权获得补偿。
除了使用权本身,与土地相关的其他权利也受保护。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甲的房屋要进出公路必须经过乙的院子,如果乙的院子被征收,那么甲的通行权也会受到影响,应当获得相应补偿或者安排替代通道。
农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关系更为复杂。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得随意剥夺。
某村村民老张承包了村里的5亩耕地,承包期30年。承包几年后,因为修建高速公路,这片土地需要被征收。政府不仅要补偿村集体,还要补偿老张个人。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即使土地所有权在集体,承包人对这块地的使用收益权利也必须得到尊重和补偿。
某地出台一项规定,农村承包地在承包人去世后,如果继承的份额过于零碎就自动归还给村集体,不再允许继承。这种规定实际上剥夺了继承人的财产权,如果没有给予补偿,就构成违法的征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不能通过简单的行政规定就将其收归集体。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另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当宅基地被征收时,不仅要补偿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价值也要得到补偿。
除了上述主要的财产权类型,征收制度还保护其他一些财产权益。抵押权和质押权也是重要的财产权益。某企业用自己的厂房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贷款尚未还清厂房就被政府征收。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抵押权也是一种财产权益,征收补偿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才归企业所有。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个重要原则:欠缴税款不会导致财产权的丧失。即使拖欠了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对这个房屋或土地的权利依然存在。政府可以依法处置财产来抵缴税款,但如果处置价款超过了欠税金额、利息和必要的处置费用,剩余的钱仍然属于财产所有人。
某市民老李因为常年在外工作,疏忽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的税费缴纳,累计欠缴房产税、滞纳金、罚款共计5万元。税务部门可以申请查封并拍卖这套房产来追缴税款,房产最终以60万元的价格成交。税务部门只能保留5万元用于抵税,剩余的55万元必须返还给老李。政府不能因为老李欠税就无偿没收房产,也不能占有超过欠税金额的拍卖款。这个规则看似简单,却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防线,防止政府利用税收征管权过度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个人或单位的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但征收并不仅仅是“收走财产”这么简单,而是包含了多种不同的类型和适用场景。每一种情形下,法律对于程序、补偿、目的等方面的要求都不尽相同。了解征收的具体类型与实际操作情形,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识别权利和义务边界,合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直接征收是征收制度最典型也最容易理解的情形。政府为修建高速公路、机场、学校等公共设施,需要取得特定地块的土地或房屋,就会启动征收程序,将私人的土地和房屋收归国有,转为公共用途。
京沪高铁的建设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条连接北京和上海的高速铁路全长1318公里,途经四个省市,沿线需要征收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的土地有的原本是农田,有的是工厂,有的是居民住宅区。对于这些被征收的财产,政府必须支付补偿款。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同时还要考虑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
在直接征收的案件中,被征收人最主要的争议往往不是征收本身是否合法,而是补偿数额是否公平合理。某农民的耕地被征收,政府按照土地年产值的10倍给予土地补偿费,但农民认为这个标准过低,因为周边的土地如果转为建设用地,市场价值要高得多。这种补偿标准的争议在征收实践中非常普遍。
并非所有的政府征地行为都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如果征收的真正目的是让私人企业获利,而非服务于公共需要,这种征收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某市有一片老旧城区,房屋破败,基础设施落后。市政府决定对这片区域进行旧城改造,征收了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但征收之后,政府并没有将土地用于建设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而是将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这家公司建设高档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被征收的居民质疑,这种征收名为旧城改造,实为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采取较为宽松的审查标准。只要征收决定与某种可以想象的公共目的存在合理关联,就会被认定为合法。旧城改造即使最终的土地用途是商业开发,但如果改造本身确实改善了城市面貌、提升了公共基础设施水平、促进了经济发展,也可能被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这种宽松的标准,一方面给予政府较大的决策空间,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公共利益被过度扩张解释。
更复杂的情况是政府将征收的土地直接转让给私人企业使用。政府为扶持某个支柱产业,征收了大片土地,然后以优惠价格出让给某家大型企业建设生产基地。这种征收虽然直接受益者是私人企业,但如果能够证明这个项目确实能带来就业、税收、产业升级等公共利益,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合法。关键在于,不能仅仅因为私人企业参与就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而要实质性地审查征收是否服务于公共目的。
政府征收后将土地转让给私人企业的做法并非当然违法,但必须证明征收确实是为了实现某种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私人企业的商业利益。判断标准是征收决定与公共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合理关联。
在紧急情况下,政府有权临时征用私人财产以应对公共危机。这种征用与正常的征收不同,通常是临时性的,危机结束后财产应当返还原所有人。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某市为集中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紧急征用了多家酒店作为隔离点和医护人员住宿场所。这些酒店本来是私人经营的商业设施,但在疫情这种公共卫生危机面前,政府有权临时征用。征用期间,酒店不能正常营业,造成了经营损失,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疫情结束后,这些酒店被返还给原经营者。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自然灾害应对中。某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县政府紧急征用了多艘私人拥有的渔船用于转移受困群众,征用了一座私人仓库用于存放救灾物资。这些征用行为都是合法的,因为它们是应对公共危机所必需的。
但并非所有导致财产损失的政府行为都需要补偿。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为了消除公共危险而毁损财产的情形。某地发生森林火灾,为阻止火势蔓延,消防部门砍伐了某农户种植的一片经济林木,在林地中开辟隔离带。虽然农户的林木被毁,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这是为了防止更大范围的火灾,保护公共安全,属于公共危险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农户无权要求补偿。
又如某村的苹果园中部分苹果树感染了严重的病虫害,如果不及时处理,病虫害会蔓延到周边的果园,造成更大损失。农业部门下令强制砍伐销毁这些病树。这种为了防止病虫害扩散而销毁财产的行为,虽然给果农造成了损失,但也属于消除公共危险的情形,果农同样无权要求补偿。
这个规则的逻辑在于,在公共危险情形下,被毁损的财产本身就是危险源或者必须被牺牲以阻止危险扩散。财产的牺牲是为了保护包括所有人在内的更多人的利益,因此不需要补偿。这与正常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征收良好状态的财产是不同的。
并非只有政府直接拿走财产才构成征收。有些时候,政府虽然没有直接征收土地或房屋,但通过制定严格的法规限制对财产的使用,如果这种限制过于严苛,以至于财产几乎失去了价值,这也可能构成征收,被称为管制性征收。
判断一项政府管制措施是否构成征收,需要综合考虑三个要素。
第一,这项管制对财产所有人造成了多大的经济影响。如果管制导致财产价值大幅下降,就更有可能构成征收。
第二,管制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了所有人对财产的合理预期用途。如果购买财产时合理预期可以用于某种用途,但管制禁止了这种用途,就可能构成征收。
第三,管制的性质如何,它是否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健康等重要公共利益,它给社会带来的好处与给个人带来的负担是否平衡。
这三个要素需要综合权衡,没有任何一个要素是决定性的。即使财产价值下降很多,如果管制是出于重大公共安全考虑,也可能不构成征收。反之,即使财产还有一定价值,但如果管制剥夺了所有人最基本的使用权利,也可能构成征收。
需要特别注意,法院在审查管制性征收时,不会简单地问这项管制是否实质性地促进了政府声称的目的。只要管制不是专断和不合理的,法院就会尊重政府的判断。这意味着,管制性征收的认定门槛是很高的,政府在制定管制措施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城市规划对土地和房屋的使用设定了各种限制,包括建筑高度限制、容积率限制、用途限制等。这些限制虽然会影响财产的价值和用途,但通常不构成征收。

某开发商拥有一块商业用地,原本计划建设30层的商业大厦。但城市规划部门出台新规定,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层,以保护城市天际线和历史风貌。这个限制使得开发商不得不修改设计,减少了建筑面积,降低了预期收益。开发商能否以管制性征收为由要求补偿呢?一般来说不能。建筑高度限制是城市规划的常见手段,它服务于城市整体的美观和宜居性,这种公共利益是正当的。虽然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受到了影响,但这种影响还没有达到征收的程度。
容积率限制也是类似的情况。容积率就是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政府降低某个区域的容积率,意味着土地上可以建设的建筑面积减少了,土地的开发价值也就降低了。但这种限制通常也不构成征收,因为它是城市规划权的正当行使。
不过如果规划限制过于严苛,完全剥夺了土地的使用价值,就可能构成征收。政府将某块原本可以开发的土地划入规划控制区,规定这块地只能作为绿地,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如果土地所有人除了维护绿地之外不能对土地进行任何经济利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征收,需要给予补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政府会划定各种保护区和红线区域,在这些区域内严格限制或禁止开发建设。这类环保管制是否构成征收,同样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某市沿海有一片区域被划为生态保护区,在该区域内严格禁止任何房屋建设。张先生在划定保护区之前就拥有该区域内的两块宅基地,他原本打算在这两块地上建房出租,但因为保护区的限制,这两块地无法建房,也就无法产生任何经济收益。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主张这种禁建令构成征收,要求政府给予补偿。
法院会考虑这种禁建令是否导致土地完全丧失了经济价值。如果土地除了不能建房之外,还可以用于农业种植、林业经营等其他用途,那就不构成征收。但如果土地位于沿海滩涂,既不能建房也不能种植,完全丧失了任何经济利用的可能性,那就可能构成征收,张先生有权获得补偿。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管制导致财产永久性地完全丧失经济价值时,才构成征收。如果只是价值大幅下降,或者只是某些用途被禁止但其他用途仍然可行,通常不构成征收。某块地原本可以建商业楼盘价值很高,但环保限制后只能用于农业,价值大幅下降,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征收,除非农业用途也完全不可行,使土地彻底失去价值。
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值得注意。如果根据该地区长期以来的产权法和公害法规则,所有人本来就不应该有这种使用权利,那么即使管制导致财产价值完全丧失,也不构成征收。某人拥有一块土地,想在上面倾倒有毒废物。政府禁止这种行为,导致土地无法实现所有人预期的用途。但因为倾倒有毒废物本身就是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禁令导致土地价值下降,也不构成征收。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政府会将一些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在其周围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些区域内,建设活动受到严格限制。
某火车站是一座建于清代的历史建筑,具有很高的历史和建筑价值。政府将其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规定在该建筑周边20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外观设计必须与历史风貌协调。李先生在保护范围内拥有一块土地,原本计划建设一座现代化的商业大厦,但由于文保限制,他的建设计划无法实施。李先生认为这种限制构成征收,要求补偿。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考虑文保限制对财产价值和用途的影响程度。如果限制只是对建筑外观和高度作出要求,但并不禁止商业开发,财产仍然可以产生合理的经济回报,那就不构成征收。即使开发的收益比原计划少,但只要财产还能产生合理回报,就不构成征收。
关键在于政府管制是否剥夺了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最核心的权利。如果所有人仍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只是受到一些限制,通常不构成征收。但如果管制完全剥夺了所有人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那就可能构成征收。
政府在出让土地或者批准建设项目时,常常会附加一些条件,要求开发商配建公共设施、提供公共用地等。这些附加条件如果过于苛刻,与项目本身的影响不成比例,就可能构成变相的征收。
某房地产开发商向政府申请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商品住宅小区。政府同意出让土地,但提出一个条件:开发商必须将小区靠近河边的一块地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修建公共绿道和自行车道。开发商认为这个条件不合理,因为修建绿道自行车道是政府应当投资的公共项目,不应当让开发商无偿提供土地。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审查两个方面。第一,政府提出的条件与开发项目之间是否存在本质关联,也就是说政府要求配建的设施是否是为了减轻该开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二,政府要求的负担与开发项目造成的影响之间是否大致成比例。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开发商的住宅项目会增加该区域的人口和交通压力,修建绿道和自行车道有助于缓解这种压力,那么条件与项目之间就存在本质关联。进一步,如果要求无偿提供的土地面积与项目规模和影响大致相当,那这个条件就是合理的,不构成征收。但如果要求提供的土地远远超出了缓解项目影响所需,这就不成比例,构成变相征收,开发商有权拒绝或要求补偿。
这个规则不仅适用于要求提供土地的情形,也适用于要求支付金钱的情形。政府批准开发商建设商业综合体,但要求开发商缴纳500万元用于改善周边的道路交通。这种货币条件同样适用本质关联和合理比例的审查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则既适用于行政部门在个案中提出的条件,也适用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条件。某省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所有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幼儿园并无偿移交给政府。这种立法规定的条件也要接受本质关联和合理比例的审查,如果不符合这两个要求,同样可能构成征收。
征收补偿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无论是城市房屋还是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如何给予公正合理的经济补偿,既关系到个人的财产权益,也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科学的计算方法,能够有效防止因征收导致的利益失衡和社会矛盾。下面将介绍不同类型财产征收时常用的补偿原则、标准及具体的计算方式。
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按照公平市场价值进行补偿。所谓公平市场价值,就是被征收财产在征收时点上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买卖双方自愿交易时愿意接受的合理价格。
确定市场价值需要注意两个要点。第一,评估的基准日是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而不是实际搬迁腾退的时间。因为从征收决定到实际搬迁可能经过较长时间,如果以实际搬迁时的价格计算,被征收人可能因为市场价格波动而遭受损失或获得额外收益,这都不符合公平原则。第二,补偿的标准是被征收人的损失,而不是政府或他人从征收中获得的收益。即使政府征收后将土地高价转让获得巨额收益,被征收人也无权分享这部分增值,因为增值来自于土地用途的改变和政府的投资,而不是被征收人的贡献。
评估机构在确定市场价值时,通常采用三种方法。市场比较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参照近期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综合考虑区位、面积、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比较调整。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稳定收益的物业,通过计算物业未来能够产生的租金收入,折算成现值。成本法适用于特殊物业,通过计算重置成本再扣除折旧来确定价值。评估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或者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某市征收市中心一栋商业楼宇。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选取了同区域最近半年内成交的三个类似商业物业,成交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5.2万元、4.8万元和5.5万元。综合考虑被征收楼宇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确定其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5万元。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最终评估价值为1亿元。
城市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多个项目,不仅仅是房屋本身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是最主要的部分,按照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这里的房屋价值不仅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室内装修、附属设施的价值。某住宅进行了精装修,安装了中央空调、地暖、智能家居系统等,这些装修和设施的价值都应当纳入补偿范围。
搬迁补偿是对被征收人搬家产生的费用的补偿,通常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或者实际搬家费用确定。临时安置补偿是对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另行租房居住产生的费用的补偿。如果选择产权调换,也就是用新房换旧房,过渡期间的租房费用由政府承担。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政府会一次性支付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针对非住宅房屋的特殊补偿。如果被征收的是商铺、工厂、办公楼等经营性用房,征收会导致经营中断,造成经营损失。这部分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通常考虑停业期间的预期收益、固定费用支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等因素。
某餐馆因道路拓宽被征收。餐馆房屋价值补偿200万元,搬迁费2万元,临时安置费15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过评估为80万元,包括:预计停业6个月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50万元,租金等固定成本20万元,解聘员工补偿10万元。总补偿297万元。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与城市房屋征收有较大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此外,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具体数额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原来的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这个上限,改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更加符合市场价值原则。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补助费用,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具体数额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如果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费用支付给集体组织;如果不需要集体安置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农作物等给予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所有。农民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果树、大棚、水井等,都要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居住条件有改善。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时的市场价格。
社会保障费用是2020年新增加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这项费用单独列支,不得从土地补偿费等中扣除。
有时候政府不是征收全部财产,而只是征收其中的一部分。拓宽道路时只征收沿街房屋临街的一部分,剩余部分仍归原所有人使用。这种情况下,补偿的计算就比较复杂。
被征收人不仅可以获得被征收部分的价值补偿,还可以就剩余部分因征收而造成的价值减损获得补偿。某商铺原来临街门面宽12米,因道路拓宽被征收了临街3米,剩余9米。虽然被征收的只是临街3米的部分,但剩余的9米部分因为门面变窄、通道受限,价值也会下降。这个下降的价值应当由政府补偿。
但另一方面,如果部分征收反而给剩余部分带来了特殊的好处,这部分增值应当从补偿中扣除。政府征收某农场的部分土地修建高速公路,并在农场附近设置了高速公路出口。高速公路出口的便利交通使得农场剩余土地的价值大幅上升。这种情况下,政府在补偿被征收土地时,可以扣除剩余土地因交通改善而增加的价值。
这个规则的逻辑在于,补偿应当是公平的,既不能让被征收人因征收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也不能让其获得不当的额外收益。征收给剩余财产带来的特殊增值,是政府投资公共项目的结果,不应当归被征收人独享。
临时征用的补偿规则与永久征收不同。
首先,临时征用应当支付使用期间的补偿。补偿数额通常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或者按照被征用财产的正常收益计算。政府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应当按照酒店正常营业时能够获得的收入给予补偿,而不能只按照房屋的租金标准。
其次,如果征用造成了财产的损害,政府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征用的仓库在使用过程中设施遭到损坏,征用结束返还时应当修复,或者赔偿修复费用。
特别重要的是,政府不能通过先征用后不返还的方式变相进行永久征收。如果政府在征用期间发现这个财产对公共利益有长期需要,希望永久征收,必须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补偿,而不能继续以征用的名义长期占用,只支付使用费。

某市在疫情期间征用一家酒店作为医护人员临时住宿点,征用期3个月。3个月后疫情缓解,但政府认为这个酒店位置很好,适合作为政府培训中心长期使用,于是继续占用,只按月支付租金。酒店经营者不同意,认为政府应当返还酒店,如果要长期使用就应当按照征收程序支付市场价值的补偿款。酒店经营者的主张是合理的,政府必须要么返还酒店,要么启动征收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不能以低额租金长期占用。
这个规则确保了临时征用和永久征收之间的界限清晰,防止政府滥用征用权规避征收程序和补偿义务。
有些财产虽然对所有人来说价值极低甚至为零,但对政府或公共项目有特殊价值。这种情况下,如果财产本身无法产生任何收益,补偿可能非常有限甚至不需要补偿。律师为客户收取的费用非常少单独存放时无法产生利息,但汇集起来存入专门账户产生的利息可以用于法律援助。这种情况下单个客户的资金被用于公益目的,虽然构成征收,但因其本身价值为零,无需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满意,法律为其设立了一系列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权利救济不仅可以纠正政府在征收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也为被征收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下面将介绍征收过程中的法律救济方式和相关程序。
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调查登记,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案等重要信息。
对于涉及人数较多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征收项目,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给被征收人提供了表达意见、提出质疑的机会,是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的重要制度。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征收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被动接受。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违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查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某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征收决定的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审查的内容包括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发现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等情形,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决定。如果认为征收决定合法合理,则维持原决定。
除了行政复议,被征收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特别重要的是,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起诉,而无需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这一点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得到明确。过去一些地方要求被征收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这被称为“复议前置”。但最高法院指出,这种做法增加了被征收人的负担,限制了诉权,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直接起诉,不必先走复议程序。
起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院受理后,会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补偿是否公平合理等。
如果法院认定征收决定违法,可以判决撤销征收决定,或者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如果征收决定合法但补偿数额不合理,法院可以判决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者直接判决应当给予的补偿数额。
在诉讼期间,征收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法院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裁定停止执行。只有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得强制搬迁。
在征收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不是征收本身是否合法,而是补偿数额是否合理。对于补偿争议,法律设计了专门的解决机制。

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都应当履行,不得反悔。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种由被征收人主动提起的诉讼,有时被称为“反向征收”诉讼,因为通常是政府主动提起征收诉讼,而这里是被征收人主动起诉政府。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要求明显不合理,拒不配合征收工作,又不按法定程序寻求救济,而是采取暴力阻挠等极端手段,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必须强调,强制执行只能在补偿已经到位、被征收人的诉权已经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任何野蛮拆迁、强制拆迁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