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刑事司法领域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议题。与成年人犯罪不同,青少年的违法行为往往根植于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阶段。生物学层面,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快速发育、大脑结构重塑的关键时期;心理学层面,他们的认知能力、情绪控制和道德判断都尚未完全成熟。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选择和决策能力。
理解青少年犯罪的生物与心理成因,不仅是科学认识犯罪现象的需要,更是制定合理司法政策、设计有效干预措施的前提。青少年大脑前额叶皮层的发育滞后影响其风险评估能力,激素水平的波动加剧情绪的不稳定性,这些生理特征能够解释许多青少年为何做出冲动性的违法决定。
本文将系统探讨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生物学基础和心理发展特征,从遗传基因、脑神经发育、激素调节等生物学维度,以及认知成熟、情绪管理、道德判断等心理发展维度,全面剖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内在机制。同时还将重点关注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心理障碍问题,包括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反社会人格倾向等,为社会学因素、预防策略和司法干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青少年时期是人体生长发育的第二个高峰期,身体各系统经历着剧烈的变化。这些生物学层面的变化不仅影响青少年的外在体态,更深刻地作用于其大脑功能、情绪状态和行为模式。神经科学和遗传学研究显示,某些遗传基因的变异、大脑特定区域的发育延迟、激素水平的异常波动,都可能增加青少年从事违法行为的风险。
但生物学因素并非直接决定青少年是否会犯罪,而是通过影响其冲动控制能力、情绪调节机制和风险感知水平,间接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这些生物学易感性往往需要与不良的家庭环境、消极的同伴影响等社会因素相结合,才会最终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理解生物学因素时,必须避免简单的生物决定论,应将其置于更广阔的社会生态系统中考察。

遗传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行为中的作用一直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早期的家族研究发现,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家族聚集性。如果父母有犯罪记录,其子女从事违法活动的概率会显著高于普通家庭的孩子。但这种现象是遗传的结果还是环境的影响,需要通过更精密的研究设计来加以区分。
双生子研究为此提供了重要证据。研究者比较同卵双生子和异卵双生子在犯罪行为上的相似程度,发现同卵双生子的一致性率明显高于异卵双生子,说明遗传因素确实在犯罪倾向中发挥着作用。一项对丹麦收养儿童的追踪研究显示,即使从小被非生物学父母抚养,那些生物学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孩子,其犯罪率仍然高于生物学父母无犯罪记录的孩子。这进一步证实了遗传因素的独立作用。
遗传并不是直接遗传犯罪行为本身,而是遗传某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和心理特质,如冲动性、攻击性、低焦虑水平等。这些特质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增加犯罪的风险。
分子遗传学的研究揭示了更具体的机制。单胺氧化酶A基因是研究最多的基因之一,它负责编码一种分解神经递质的酶,影响大脑中血清素、多巴胺和去甲肾上腺素的水平。研究发现,携带MAOA基因低活性变体的男性,如果童年遭受过虐待,成年后表现出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但如果童年环境良好,这种基因变异并不会导致问题行为。这一发现充分说明了基因与环境的互动效应。
多巴胺受体基因也受到关注。多巴胺是大脑中重要的神经递质,参与奖赏机制和冲动控制。某些多巴胺受体基因的变异与寻求刺激、冲动性和注意力缺陷等特质相关,这些特质又与犯罪行为存在联系。携带特定DRD2和DRD4基因变体的青少年,更容易表现出冒险行为和规则违反。
血清素转运体基因的变异同样值得关注。血清素系统在情绪调节和冲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5-HTTLPR基因的短变体与较高的焦虑水平和较强的应激反应相关。当个体面临压力性生活事件时,这种基因变异可能增加情绪问题和行为问题的风险。一些研究显示,携带短变体的青少年在遭遇不良生活事件后,更容易出现攻击性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没有任何单一基因能够决定一个人是否会犯罪。目前发现的所有基因变异,其效应量都相对较小。犯罪行为是多基因、多因素共同作用的复杂结果。基因通过影响大脑功能、神经递质系统和激素水平,塑造个体的气质特征和行为倾向,这些特征又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最终影响行为结果。
从法律政策的角度看,遗传研究的发现提醒我们需要关注高危人群的早期识别和干预。对于那些携带遗传风险因素的青少年,如果能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适时的心理支持,完全可以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遗传因素的存在也为理解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视角,提示司法系统在处理青少年案件时,需要更加审慎地评估个体的责任能力和改造潜力。
青少年时期的大脑正处于重要的发育阶段,这一时期的脑神经变化对理解青少年行为具有关键意义。虽然大脑的体积在儿童期就已接近成人水平,但大脑内部的结构重组和功能优化要持续到二十多岁。这种发育的不平衡性,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青少年行为的特殊性。
大脑的发育遵循从后向前的规律。负责基本感觉、运动功能的脑区较早成熟,而负责高级认知功能的前额叶皮层则发育较晚。前额叶皮层是大脑的执行控制中心,负责计划、决策、冲动抑制、风险评估和后果预见等功能。这个区域要到二十五岁左右才能完全发育成熟。相比之下,负责情绪和奖赏处理的边缘系统,特别是杏仁核和伏隔核,在青春期早期就已相当活跃。
这种发育的不同步造成了青少年大脑功能的失衡。情绪脑先于理性脑成熟,导致青少年对奖赏特别敏感,容易受到即时快感的驱使,但同时缺乏足够的自我控制能力来抑制冲动。神经影像学研究发现,当青少年面对潜在奖赏时,他们的伏隔核激活程度显著高于成年人,但前额叶皮层的激活水平却较低。这种神经活动模式解释了为何青少年更倾向于冒险行为和寻求刺激。
脑白质的髓鞘化过程在青少年期持续进行。髓鞘就像神经纤维外包裹的绝缘层,它能够加快神经信号的传导速度,提高大脑不同区域之间的通信效率。前额叶皮层与其他脑区之间的连接通路,在青少年期仍在不断强化和优化。这意味着青少年大脑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能力尚未达到成人水平,在需要多个脑区协同工作的复杂决策情境中,青少年的表现往往不够成熟。
突触修剪是青少年脑发育的另一个重要过程。儿童时期大脑中形成了大量的神经连接,到了青少年期,那些经常使用的连接被保留和强化,而不常使用的连接则被修剪掉。这个过程使大脑运作更加高效,但也意味着青少年时期的经历和环境对大脑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如果青少年长期处于高压力、高风险的环境中,或者经常从事某些不良行为,相应的神经通路就会被强化,这可能对其长期的行为模式产生持续影响。

神经递质系统在青少年期也经历着变化。多巴胺系统在青春期发生重组,某些脑区的多巴胺受体密度达到一生中的峰值,随后逐渐下降。多巴胺与奖赏寻求、动机和冲动控制密切相关,其系统的重组可能部分解释了青少年的冒险倾向和对新奇事物的追求。血清素系统同样在青春期发生变化,影响情绪调节和冲动控制。
这些脑神经发育的特点,对青少年的行为决策有着直接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当青少年面临诱惑或压力时,他们的大脑更多地依赖情绪化的、自动化的反应系统,而较少动用理性分析和长远规划的系统。这并不是因为青少年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是在实际情境中,特别是在情绪激动或同伴在场的情况下,他们的脑神经机制使其难以有效运用这些知识来指导行为。
研究发现,同伴的在场会显著改变青少年的决策模式。当青少年独自进行风险决策任务时,他们的表现与成年人相差不大;但当有同伴在场时,青少年的冒险行为明显增加,而成年人则基本不受影响。脑成像研究显示,同伴在场时,青少年的奖赏系统活动显著增强,这解释了为何青少年犯罪往往是团伙作案。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对青少年脑发育特点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它提示我们,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其大脑发育的不成熟,而非根深蒂固的反社会倾向。大脑的可塑性意味着通过适当的干预和教育,青少年的行为模式是可以改变的。这为教育矫正而非单纯惩罚的司法理念提供了坚实的科学依据。
许多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正是基于对青少年脑发育特点的认识,强调教育改造而非严厉惩罚,重视为青少年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也体现了对其生理和心理特殊性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种对不同年龄段刑事责任的区分,正是认识到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差异。同时,即使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会考虑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状况,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青春期是人体激素系统发生剧烈变化的时期,这些激素的波动对青少年的情绪状态和行为表现有着深刻影响。性激素、应激激素等内分泌因子的水平变化,不仅塑造着青少年的身体特征,也深刻影响着他们的大脑功能和行为倾向。
睾酮是研究最多的与攻击行为相关的激素。这种雄性激素在男性青春期大量分泌,其水平从儿童期到青春期可以上升十倍以上。睾酮影响大脑中杏仁核等与情绪和攻击性相关的区域,降低个体对威胁性刺激的恐惧反应,增强竞争性和支配欲。青少年男性的睾酮水平与其攻击性行为、规则违反和反社会倾向之间存在正相关。
但睾酮与攻击行为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睾酮的作用受到社会环境的调节。在竞争性强、地位重要的环境中,睾酮更容易激发攻击性;而在合作性强、地位不重要的环境中,睾酮的这种效应会减弱。睾酮也不直接导致暴力犯罪,而是通过增强个体对地位的敏感性、降低对惩罚的恐惧、提高对奖赏的追求,间接增加冒险和冲突行为的可能性。
对于女性青少年,雌激素和孕激素的周期性波动也会影响情绪和行为。在月经周期的某些阶段,女性可能更容易情绪波动、易怒或焦虑。虽然这种激素波动与严重犯罪行为的关系不如睾酮明显,但可能与某些冲动性的违法行为有关。
皮质醇是身体应对压力时分泌的主要激素。正常情况下,面对威胁或压力时,皮质醇水平上升,帮助身体动员资源应对挑战;压力解除后,皮质醇水平恢复正常。但如果个体长期处于压力之下,或者经历过严重创伤,其皮质醇系统可能出现功能紊乱。
研究发现,一些表现出严重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的青少年,其基线皮质醇水平异常偏低,对压力性刺激的皮质醇反应也很微弱。低皮质醇水平意味着个体的应激反应系统不够活跃,对威胁和惩罚的生理性焦虑反应较弱。这种低唤醒状态可能使个体对危险不够警觉,对惩罚不够敏感,从而更容易从事冒险和违法行为。有学者认为,这些个体可能通过寻求刺激和冒险来提升自己的唤醒水平,以达到生理上的平衡。
与皮质醇密切相关的是自主神经系统的功能。自主神经系统调节心率、血压、皮肤电反应等生理指标。一些研究发现,表现出冷酷无情特质和严重反社会行为的青少年,其静息心率显著低于普通青少年,对负性刺激的自主神经反应也较弱。低静息心率被认为是反社会行为的重要生物学标志,它反映了个体的低生理唤醒状态和对威胁的低反应性。
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在应激和情绪调节中同样发挥作用。这些激素在青春期的水平变化,影响着青少年对压力的反应方式和情绪的稳定性。某些青少年的去甲肾上腺素系统过度活跃,导致过度警觉、易激惹和攻击性;而另一些青少年则可能因系统反应不足,表现出冷漠和冒险倾向。
血清素系统虽然主要是神经递质系统,但也受到激素的调节。血清素在冲动控制和攻击性调节中起着关键作用。研究发现,血清素功能低下与冲动性攻击和自我伤害行为相关。一些表现出冲动性暴力行为的青少年,其脑脊液中5-羟吲哚乙酸的水平较低,提示血清素功能不足。
激素水平的异常并不必然导致犯罪行为。激素是通过影响大脑功能、情绪状态和行为倾向,在与其他生物学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复杂互动中,影响最终的行为结果。同样的激素水平,在不同的环境和个体身上,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行为表现。
从实践角度看,了解激素与行为的关系,提示我们在处理某些青少年行为问题时,可能需要考虑生理因素的作用。对于那些表现出严重情绪和行为问题的青少年,有时需要进行医学评估,排除内分泌疾病或其他生理异常。同时,教育和干预策略的设计也需要考虑青少年的生理特点,通过体育运动来调节激素水平、通过压力管理训练来优化应激反应等。
如果说生物学因素为青少年行为提供了物质基础,那么心理发展因素则塑造了青少年如何感知世界、处理信息和做出决策的方式。青少年时期不仅是身体快速发育的阶段,更是心理功能从童年向成年过渡的关键时期。认知能力、情绪调节和道德判断等心理功能的发展,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选择。
心理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同心理功能的成熟速度并不一致。青少年可能在某些方面表现出接近成人的能力,而在另一些方面仍显幼稚。这种发展的不均衡性,造成了青少年行为的矛盾性和不稳定性。他们既渴望独立又依赖成人,既追求刺激又缺乏风险评估能力,既知道规则又难以始终遵守。理解这些心理发展的特点,对于认识青少年违法行为的心理机制至关重要。
认知能力是指个体获取、加工、存储和运用信息的能力,包括注意、记忆、思维、推理、判断、决策等多个方面。青少年的认知能力相比儿童有了显著进步,但与成年人相比仍存在重要差异。这些认知发展的特点,深刻影响着青少年对自身行为的理解和控制。
抽象思维能力在青少年期得到快速发展。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青少年开始进入形式运算阶段,能够进行抽象的、假设性的思考,不再局限于具体的、现实的事物。他们开始能够思考可能性、进行逻辑推理、理解复杂的概念。这种能力的发展使青少年能够理解法律规则的抽象性和普遍性,认识到规则背后的道德原则。
但抽象思维能力的发展是渐进的,在青少年早期和中期,这种能力还不够稳定和成熟。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境时,青少年可能仍然难以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和潜在后果。他们的思维可能更多聚焦于当前和近期的结果,而对长远后果缺乏充分考虑。十三四岁的青少年虽然能够理解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惩罚,但在实际决策时,他们更多被即时的奖赏或同伴的影响所左右。
风险感知和评估能力是认知成熟的重要方面。成年人在做决定时,会系统地评估不同选择的风险和收益,权衡利弊后做出决定。青少年也具备这种能力,但其运用并不稳定。在平静、理性的状态下,当给予充分时间思考时,青少年的风险评估能力接近成年人。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情绪激动、时间紧迫或同伴在场的情况下,青少年往往难以有效运用这种能力。
青少年对风险的主观感知也与成年人不同。他们往往低估风险发生的概率,高估自己应对风险的能力。心理学中有一个概念叫做“个人寓言”,指青少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独特的、不可战胜的,不好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这种认知偏差使青少年更容易从事危险行为,包括违法犯罪活动。
时间感知是另一个重要的认知维度。青少年对时间的心理体验与成年人不同,他们更关注当下和近期的结果,对远期后果的权重较低。心理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为“时间折扣”,即人们倾向于贬低未来奖赏的价值而更看重即时奖赏。青少年的时间折扣率显著高于成年人,这意味着即使青少年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在未来带来严重后果,但与眼前的诱惑或压力相比,这些远期后果的分量较轻。
执行功能是一组高级认知能力,包括工作记忆、抑制控制、认知灵活性和计划能力等。这些功能主要由前额叶皮层调控,在青少年期仍在发展之中。工作记忆是指在头脑中暂时保持和操作信息的能力。青少年的工作记忆容量虽然接近成年人,但在压力或情绪激动时,其功能容易受到干扰。
抑制控制是指抑制不适当的冲动和反应的能力,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关键能力。青少年在抑制控制任务上的表现随年龄而提高,但直到成年早期才达到成熟水平。在日常生活中,青少年可能知道不应该做某事,但在诱惑或压力面前,仍然难以抑制冲动。许多青少年犯罪属于冲动性犯罪,事后青少年自己也后悔,就是因为当时缺乏足够的抑制控制能力。
计划和组织能力同样在青少年期发展。青少年开始能够制定长期目标、规划实现路径、监控进展。但这种能力的发展是渐进的,青少年的计划往往不够周密,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干扰而偏离目标。在涉及违法行为时,青少年犯罪的计划性通常较低,更多是临时起意或在同伴影响下仓促决定,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后果缺乏充分预见。
社会认知能力在青少年期也经历重要发展。青少年开始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人的思想、情感和意图,即心理理论能力的提高。但这种能力在青少年早期还不够成熟,他们可能过度关注自己的想法而忽视他人的感受,或者过度解读他人的意图。在同伴交往中,青少年可能因为误解他人的意图而产生冲突;在犯罪情境中,他们可能缺乏对被害人痛苦的充分认识。
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具有情境依赖性。在低压力、无干扰的实验室环境中测试,青少年的认知表现可能接近成年人;但在真实的、复杂的、充满压力和诱惑的生活情境中,其认知能力的实际表现可能大打折扣。
从司法角度看,青少年认知能力的特点对责任能力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青少年可能具备理解是非对错的认知能力,即所谓的“认识能力”,但在行为控制能力上仍有不足。我国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青少年认知和控制能力特殊性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认识到,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其认知和控制能力仍未完全成熟,因此在刑事责任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待。

情绪调节是指个体监控、评价和调整情绪反应的能力,包括情绪的识别、表达、理解和管理。良好的情绪调节能力是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的基础,也是预防行为问题的保护因素。青少年时期,情绪调节能力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但尚未完全成熟,这使得青少年的情绪生活既丰富又不稳定,对其行为有着深刻影响。
青少年的情绪体验比儿童更加强烈和复杂。进入青春期后,激素水平的变化、大脑情绪中枢的发育、以及面临的社会压力增加,共同导致青少年的情绪反应更加激烈。同样的事件,青少年的情绪反应强度往往超过儿童或成年人。研究使用经验取样法,让参与者在一天中的随机时刻报告自己的情绪状态,发现青少年报告的情绪强度显著高于其他年龄组,且情绪变化更加频繁。
情绪的不稳定性是青少年期的显著特征。青少年可能在短时间内经历情绪的大起大落,从兴高采烈到情绪低落,从平静到愤怒,转换迅速。这种情绪不稳定部分源于生物学因素,如激素波动和大脑发育的不平衡,部分源于心理社会因素,如身份探索的困惑、人际关系的复杂性等。情绪的不稳定增加了冲动行为的风险,因为在强烈情绪状态下,认知控制能力会被削弱。
情绪识别和理解能力在青少年期继续发展。儿童在识别基本情绪如快乐、悲伤、愤怒方面已经相当熟练,但对复杂情绪如尴尬、羞愧、内疚的理解,以及对情绪产生原因的分析,要到青少年期才逐渐成熟。青少年开始能够识别和理解自己内心复杂的情绪状态,也更能理解他人的情绪。但这种能力在青少年早期还不够稳定,特别是在高压力情境下,青少年可能难以准确识别自己的情绪状态,导致情绪的混乱和失控。
情绪表达方式在青少年期发生变化。随着社会化的深入,青少年开始学习按照社会规范调整自己的情绪表达。他们学会在不同场合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开始掌握情绪的显示规则。但青少年的情绪表达仍不够成熟,可能在需要抑制的时候过度表达,或者在需要表达的时候过度压抑。不当的情绪表达可能导致人际冲突,在某些情况下升级为攻击性行为。
情绪调节策略的运用是情绪管理的核心。心理学家将情绪调节策略分为适应性策略和不适应策略。适应性策略如认知重评,即改变对情绪事件的看法以改变情绪反应;问题解决,即采取行动解决引发负面情绪的问题;寻求社会支持,即向他人倾诉和求助。不适应策略如压抑,即强行抑制情绪的表达;回避,即逃避引发情绪的情境;反刍,即反复思考负面情绪及其原因。
青少年的情绪调节策略库在不断扩展,但对策略的选择和运用还不够成熟。青少年相比成年人更多使用不适应策略。他们可能通过回避、压抑或宣泄来应对负面情绪,而较少使用认知重评等更有效的策略。此外,青少年可能采用危险行为来调节情绪,如药物滥用、自我伤害或攻击他人,这些行为虽然可能在短期内缓解负面情绪,但会带来长期的不良后果。
愤怒是与违法行为关系最密切的情绪之一。青少年期愤怒情绪的体验更加频繁和强烈。愤怒本身是一种正常的情绪,但如果缺乏有效的调节,可能导致攻击性行为。那些经常体验强烈愤怒,且缺乏有效应对策略的青少年,更容易卷入暴力行为。愤怒管理是许多青少年犯罪干预项目的重要内容。
焦虑和抑郁情绪在青少年期的发生率显著上升。适度的焦虑有助于个体警觉风险,抑制冒险行为;但过度的焦虑和抑郁则可能导致各种问题。焦虑和抑郁与违法行为的关系呈现复杂的模式。一方面,低焦虑可能与冒险和违法行为相关,因为个体对负面后果不够警觉;另一方面,严重的焦虑和抑郁可能通过损害认知功能、降低自我控制能力,间接增加某些违法行为的风险。
同伴关系在青少年情绪调节中扮演重要角色。青少年越来越多地向同伴而非父母寻求情感支持。同伴可以提供理解、安慰和建议,帮助青少年调节情绪。但同伴影响也可能是消极的,如果同伴群体本身存在行为问题,可能强化不适应的情绪应对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同伴的煽动或起哄可能放大青少年的负面情绪,导致冲动行为。
情绪调节能力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环境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父母自身具有良好的情绪调节能力,并在教养中帮助孩子识别和管理情绪,青少年更可能发展出成熟的情绪调节能力。相反,如果家庭中情绪表达混乱、父母情绪不稳定或忽视孩子的情绪需求,青少年的情绪调节能力发展可能受阻。
经历创伤或长期压力会损害情绪调节能力的发展。那些遭受虐待、目睹家庭暴力或经历其他创伤事件的青少年,其情绪调节系统可能受到长期影响。他们可能对情绪刺激过度反应,难以从强烈情绪中恢复,或者采用不适应的调节策略。这些情绪调节的困难,增加了行为问题的风险。
从预防和干预的角度看,提升青少年的情绪调节能力是重要的保护性因素。许多学校和社区项目将社会情绪学习作为预防青少年问题行为的策略。这些项目教授青少年识别情绪、理解情绪产生的原因、采用适应性策略调节情绪,以及在人际交往中恰当表达情绪。研究表明,这些项目能够有效提升青少年的情绪调节能力,降低行为问题的发生率。
道德判断是指个体对行为的是非对错做出评价的能力。道德发展是青少年心理发展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其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的意愿。青少年时期,道德判断能力从具体、外在、他律逐渐发展为抽象、内在、自律,但这一过程充满挑战,并非所有青少年都能顺利达到成熟的道德发展水平。
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为理解青少年的道德判断提供了重要框架。根据该理论,道德发展经历三个水平六个阶段。前习俗水平的儿童主要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判断对错,服从规则是为了避免惩罚或获得奖赏。习俗水平的个体开始认识到社会规范和期望的重要性,判断行为对错时考虑规则本身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后习俗水平的个体能够超越具体规则,根据普遍的道德原则如公正、人权进行判断。
大多数青少年处于习俗水平。他们已经内化了社会的基本规范,知道偷窃、伤害他人是错误的,不仅因为会受惩罚,更因为违反了社会规则和伤害了他人。但青少年的道德判断仍主要基于外在的规则和他人的期望,对抽象的道德原则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在面临道德两难情境,特别是规则要求与个人需求或同伴压力相冲突时,青少年的道德判断可能动摇。
道德判断能力与道德行为之间存在间隙。知道什么是对的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做对的事。道德判断水平与实际行为的相关性是中等程度的。许多从事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在道德判断任务中的表现可能与守法青少年相差不大。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在实际情境中,其他因素如同伴压力、即时利益、情绪冲动等,可能超越道德判断影响行为选择。
道德脱离是解释知行不一致的重要概念。心理学家班杜拉提出,个体可以通过一系列认知机制,使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在心理上变得可以接受,从而避免道德自责。这些机制包括:道德辩护为不当行为寻找高尚理由、委婉标签用中性或积极的词汇描述不当行为、有利比较将自己的行为与更坏的行为相比、责任转移认为是他人命令或影响所致、责任扩散认为责任应由群体分担、漠视或歪曲后果淡化或否认伤害、非人化剥夺被害人的人性、归咎被害人认为被害人应该负责。
青少年在道德脱离机制的运用上可能比成年人更频繁。当青少年群体一起从事违法行为时,责任扩散机制尤为明显,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只是参与者之一,责任不全在自己。当违法行为针对非本群体成员时,非人化和归咎被害人机制可能被激活。理解这些机制,有助于在教育干预中针对性地挑战青少年的扭曲认知。

共情能力是道德发展的重要基础。共情是指理解和分享他人情感的能力。能够感受他人痛苦的人,更不容易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青少年的共情能力在发展中,但存在个体差异。那些缺乏共情能力,特别是表现出冷酷无情特质的青少年,更容易从事严重的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他们对他人的痛苦缺乏情感反应,在伤害他人时不会体验内疚或悔恨。
亲社会道德推理是道德判断的积极方面,指个体对帮助他人、合作、分享等行为的道德思考。青少年期,亲社会道德推理变得更加复杂和内化。青少年开始能够从维护人际关系、实现社会价值等角度思考亲社会行为的意义。亲社会道德推理水平高的青少年,更可能表现出利他行为,较少卷入违法活动。
道德认同是指个体将道德价值观整合入自我概念的程度。当一个人将诚实、公正、关怀等道德特质视为自我的核心部分时,违背这些价值观的行为会威胁其自我认同,因此个体会努力使行为与道德标准保持一致。青少年期是自我认同形成的关键期,道德认同也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那些建立了强烈道德认同的青少年,具有更强的内在道德约束力。
同伴群体在青少年道德发展中的作用是双刃剑。积极的同伴关系可以促进道德发展,同伴之间的道德讨论有助于青少年思考道德问题,发展更成熟的道德推理。但如果青少年加入的是具有反社会倾向的同伴群体,群体内可能形成扭曲的道德标准,将暴力视为赢得尊重的手段,将违法视为勇敢的表现。在这种群体中,正常的道德判断可能被压制,不道德行为反而得到强化。
文化和社会环境塑造着道德内容和道德判断的方式。不同文化对某些行为的道德评价可能不同。在集体主义文化中,对群体的忠诚和服从权威可能被赋予更高的道德价值;而在个人主义文化中,个人权利和自主性可能更受重视。青少年的道德判断受到其所处文化环境的深刻影响。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孝道、集体主义、人际和谐等传统道德观念仍然影响着青少年的道德判断。
家庭教养方式对道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权威型教养最有利于道德发展,这种教养方式的父母既设定明确的规则和期望,又与孩子保持温暖的关系,使用说理而非强制的方式进行管教。在这种教养下成长的青少年,更可能发展出内化的道德标准和成熟的道德判断。相反,专制型教养可能导致青少年服从外在权威但缺乏内在道德信念,放纵型教养可能导致青少年缺乏道德规范意识,忽视型教养则可能导致道德发展全面受阻。
学校教育在道德发展中同样发挥作用。正式的德育课程、教师的榜样作用、学校的规则和氛围,都影响着青少年的道德观念。一些学校实施的道德教育项目,通过道德两难讨论、服务学习、品格教育等方式,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研究显示,这些项目对提升道德判断水平和促进亲社会行为具有积极效果。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家庭、学校、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其中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这与心理学关于道德发展的研究发现相契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评估青少年的道德发展水平,对于理解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制定矫正措施具有重要意义。那些道德判断水平较低、缺乏共情能力、具有严重道德脱离的青少年,可能需要更专业和深入的道德教育和心理干预。而那些具备一定道德判断能力但在特定情境下偏离的青少年,可能更容易通过教育引导回归正轨。

除了正常发展过程中的生物和心理特点外,一些青少年还可能存在特定的心理障碍或行为问题,这些障碍与违法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联。并非所有从事违法行为的青少年都有心理障碍,但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中,心理障碍的患病率显著高于普通青少年群体。理解这些心理障碍的特征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评估、处置和干预具有重要意义。
心理障碍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大多数患有心理障碍的青少年并不会从事违法活动。心理障碍是通过影响青少年的冲动控制、情绪调节、社会功能等方面,在与其他风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增加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同时,心理障碍的存在也提示我们,对某些青少年犯罪者,单纯的惩罚可能效果有限,他们可能需要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
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是儿童青少年常见的神经发育障碍,其核心症状包括注意力难以集中、过度活跃和冲动行为。这种障碍通常在儿童期就已出现,但可能持续到青少年期乃至成年期。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青少年,从事违法行为的风险显著高于普通青少年。
注意力缺陷表现为难以维持注意力、容易分心、经常粗心大意、难以完成需要持续注意的任务。这些症状影响青少年的学业表现,导致学业失败和学校适应不良。学业失败又可能降低青少年对学校的依恋,使其更容易卷入非结构化的休闲活动和不良同伴群体,从而间接增加违法行为的风险。
多动症状表现为难以安静坐着、总是处于运动中、话多、难以等待轮次。青春期后,明显的运动性多动可能减轻,但内在的烦躁不安仍然存在。这种持续的高激活状态可能驱使青少年寻求刺激和兴奋,增加冒险行为。
冲动性是与违法行为最直接相关的症状。冲动性表现为不考虑后果就行动、难以延迟满足、打断他人、难以等待。冲动性损害了青少年的决策能力,使其在诱惑或压力面前难以抑制不适当的行为。许多青少年犯罪是冲动性的,行为人事前没有周密计划,事后又后悔不已,这种行为模式与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冲动性症状高度一致。
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青少年还常常伴有其他问题。他们更容易出现对立违抗障碍和品行障碍,这些障碍直接表现为违反规则和攻击性行为。他们也更容易遇到社交困难,由于冲动和注意力问题导致人际冲突,难以维持良好的同伴关系。社交被拒又可能使他们转向其他被边缘化的同伴,形成具有反社会倾向的小群体。
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与药物滥用的关系值得特别关注。患有该障碍的青少年,药物滥用的风险是普通青少年的数倍。一方面,这可能与其冲动性和寻求刺激的倾向有关;另一方面,一些青少年可能通过药物来自我治疗,试图缓解障碍带来的负面感受。药物滥用又进一步增加其他违法行为的风险,形成恶性循环。
神经心理学研究揭示了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脑功能基础。患有该障碍的个体,前额叶皮层和其他与执行功能相关的脑区功能异常,导致抑制控制、工作记忆、计划能力等执行功能受损。这些执行功能缺陷是连接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与违法行为的重要中介。缺乏执行功能支持,个体难以对行为进行有效的自我调节,难以抑制不适当的冲动,难以从过往经验中吸取教训调整行为。
家庭环境因素可能调节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与违法行为的关系。如果家庭能够提供结构化的环境、一致的管教和温暖的支持,即使孩子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发生严重行为问题的风险也会降低。相反,如果家庭管教不一致、过度严厉或过度放纵,障碍带来的风险就会放大。一些父母面对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孩子时,感到挫败和无助,可能采取消极或惩罚性的教养方式,这反而加剧孩子的行为问题。
及时诊断和有效干预对于预防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青少年的违法行为至关重要。药物治疗,如兴奋剂类药物,能够改善症状,提高注意力和抑制控制能力。接受规范药物治疗的患儿,其后来发生药物滥用和犯罪行为的风险低于未接受治疗的患儿。行为干预,如行为矫正、社交技能训练、家长管理训练等,也能够帮助青少年发展更好的自我控制和社会适应能力。
从司法角度看,当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青少年涉入司法系统时,需要特别关注。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了解该障碍的特点,认识到某些行为可能与障碍有关而非单纯的品行不良。在处置决策时,应当考虑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干预计划。对于这些青少年,单纯的惩罚可能效果有限,而系统的行为管理和技能培训可能更为有效。
品行障碍是指青少年持续地违反社会规范和他人权利的行为模式。这是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诊断系统中与违法行为关系最直接的障碍。品行障碍的核心特征包括攻击人和动物、破坏财产、欺骗或偷窃、严重违反规则。这些行为不是偶尔发生的一次性事件,而是反复出现、持续存在的模式。
攻击性行为是品行障碍的常见表现。这包括对人的身体攻击,如打架、欺凌、使用武器威胁或伤害他人;对动物的残忍行为,如虐待或杀害动物。这类攻击往往是主动的、有意的,目的是伤害他人或支配他人。与正常青少年偶尔的冲突不同,品行障碍青少年的攻击行为更频繁、更严重,常常造成实际伤害。
破坏财产也是品行障碍的典型表现。故意纵火意图造成严重损害,故意破坏他人财物,这些行为反映了对他人权利和社会规范的漠视。一些青少年从破坏行为中获得快感或释放愤怒,另一些则出于报复或赢得同伴认可的动机。
欺骗和偷窃行为包括撒谎以获取利益或逃避责任、入室盗窃、抢劫、伪造文书等。这类行为反映了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的态度。与儿童期偶尔的撒谎或拿他人物品不同,品行障碍青少年的这类行为更加计划性、反复性,且缺乏内疚感。
严重违反规则表现为经常不顾父母禁止夜不归宿、旷课逃学、过早开始性行为或药物使用等。这些行为反映了对权威和规则的蔑视,以及寻求刺激和即时满足的倾向。
根据起病年龄,品行障碍分为儿童起病型和青少年起病型。儿童起病型指至少一个品行障碍症状在十岁之前就已出现,这类青少年的预后往往较差,更可能发展为成年期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和严重犯罪。青少年起病型指在十岁之前没有品行障碍症状,问题行为在青春期才开始出现,这类青少年的预后相对较好,许多人随着成年问题行为会自然减少。
根据人际情感特征,还可以区分有限制性亲社会情感的品行障碍和普通品行障碍。有限制性亲社会情感的青少年表现出冷酷无情的特质,包括缺乏悔恨或内疚,对他人感受冷漠无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和他人的痛苦不在意,情感肤浅或空洞。这类青少年的攻击行为往往更主动、更工具性,目的是获取利益或支配他人,而非情绪失控的反应。他们更难通过常规的教育矫正改变,需要更专业和长期的干预。
品行障碍的病因是多因素的。遗传因素发挥着作用,品行障碍具有家族聚集性,双生子研究显示遗传度在中等到高等之间。但遗传并非决定性的,环境因素同样关键。不良的家庭环境是重要风险因素,包括父母的虐待或忽视、家庭暴力、父母的犯罪或药物滥用、不一致或过于严厉的管教、缺乏监督等。这些家庭因素通过多种途径影响孩子,形成不安全的依恋关系、学习到攻击性的问题解决方式、缺乏内化的道德约束等。
不良同伴的影响在品行障碍的发展中作用显著。表现出行为问题的青少年往往因为社交技能缺陷或被主流同伴拒绝,转而与其他边缘化的青少年聚集在一起。在这些不良同伴群体中,反社会行为得到强化和模仿,形成不良的群体规范。
神经生物学研究发现,品行障碍青少年的大脑结构和功能存在异常。前额叶皮层、杏仁核、脑岛等区域的结构或功能异常,影响情绪调节、共情能力和冲动控制。神经递质系统如血清素、多巴胺的功能异常,也与攻击性和冲动性有关。应激反应系统的低反应性,表现为低皮质醇和低静息心率,使这些青少年对威胁和惩罚不够敏感。
认知和情绪加工的偏差是品行障碍的心理机制。这些青少年往往存在敌意归因偏差,倾向于将他人的模糊行为解读为有敌意的,从而以攻击性方式回应。他们的问题解决策略库有限,更多依赖攻击性手段,较少考虑非攻击性的替代方案。共情能力的缺乏使他们对他人痛苦不敏感,道德脱离机制的频繁使用使他们能够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辩护而不感到内疚。
品行障碍如果不加干预,可能发展为成年期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导致终生的适应问题和反复的犯罪行为。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至关重要。
对品行障碍的干预是复杂和长期的。多系统治疗是目前证据支持最强的干预模式之一,它认识到品行障碍青少年的问题根植于多个系统,因此干预需要同时针对个人、家庭、同伴、学校和社区。治疗师与家庭密切合作,帮助父母发展有效的管教技能,改善家庭沟通,同时帮助青少年发展社交技能和问题解决能力,促进与积极同伴的联系,改善学校表现。
认知行为治疗帮助青少年识别和改变扭曲的思维模式和不良的行为习惯。通过角色扮演、情境演练等方法,教授青少年识别社会线索、准确解读他人意图、产生多种问题解决方案、预见行为后果、做出恰当决策的技能。愤怒管理训练帮助青少年识别愤怒的早期信号、使用放松技巧、采用适应性应对策略。
家长管理训练针对父母,教授有效的行为管理技能。父母学习如何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使用积极强化鼓励良好行为、采用恰当的惩罚措施应对不良行为、监督孩子的活动和交友、改善与孩子的沟通。研究显示,家长管理训练能够显著减少儿童和青少年的品行问题。
从司法视角看,品行障碍青少年在司法系统中比例很高。司法工作人员需要认识到,这些青少年不是简单的“坏孩子”,而是存在严重的心理和行为问题,需要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单纯的监禁可能强化其反社会倾向,而系统的治疗干预则可能改变其行为轨迹。近年来,一些地区开始在少年司法系统中整合心理健康服务,对患有品行障碍的青少年犯罪者提供循证的治疗项目,取得了积极效果。
反社会人格障碍是成年期的诊断,指个体持续地漠视和侵犯他人权利的模式,通常始于儿童或青少年期,持续至成年。虽然人格障碍的正式诊断要到十八岁以后,但青少年期已经可以观察到反社会人格的早期征兆和倾向。识别这些早期倾向对于预防和干预具有重要意义。
反社会人格的核心特征包括对社会规范和法律的持续违反、欺骗和操纵他人、冲动或无计划性、易激惹和攻击性、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鲁莽漠视、持续的不负责任、缺乏悔恨。这些特征如果在青少年期就已明显,预示着较高的长期犯罪风险。
冷酷无情特质是反社会人格倾向的重要标志。这一特质包括缺乏悔恨或内疚、情感肤浅、对他人感受冷漠、缺乏共情。表现出这一特质的青少年,其攻击行为往往更主动、更冷酷,缺乏情感上的不适。他们可能在伤害他人后表现得若无其事,甚至对他人的痛苦感到愉悦。这类青少年的预后最差,对常规干预的反应也最弱。
从发展的角度看,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形成有一个轨迹。通常在儿童早期就可以观察到某些气质特征,如高攻击性、低恐惧性、寻求刺激。进入学龄期,这些孩子可能表现出对立违抗行为、攻击同伴、不遵守规则。青少年期,行为问题升级为品行障碍,涉及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这一轨迹未被打断,到成年期就可能发展为反社会人格障碍,表现为长期的犯罪生涯和社会适应不良。
但并非所有表现出早期风险因素的儿童都会发展为反社会人格。发展轨迹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保护性因素如温暖的亲子关系、稳定的家庭环境、良好的学校经历、积极的同伴关系、及时的干预等,可以改变不良的发展轨迹。相反,累积的风险因素如虐待、忽视、贫困、社区暴力等,会增加发展为反社会人格的可能性。
神经科学研究揭示了反社会人格的脑基础。功能性脑成像研究发现,具有反社会人格特征的个体,前额叶皮层尤其是眶额皮层的激活水平较低,杏仁核对负性情绪刺激的反应减弱。这些脑功能异常可能导致道德判断能力受损、对惩罚不敏感、情绪共情能力低下。结构性脑成像研究也发现,某些脑区的灰质体积减小,白质完整性降低。
遗传因素在反社会人格的发展中作用显著。双生子和收养研究显示,反社会行为的遗传度较高。分子遗传学研究识别出一些候选基因,如前文提到的MAOA基因、多巴胺受体基因等。但基因的作用受环境调节,基因-环境互动在反社会人格的发展中起关键作用。
童年创伤经历在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中起重要作用。许多表现出反社会人格特征的成年人,童年时遭受过身体虐待、性虐待或情感忽视。创伤经历可能通过多种机制影响人格发展:损害安全依恋关系的形成,扭曲对人际关系和世界的认知,改变应激反应系统的功能,影响情绪调节能力的发展。创伤经历可能使个体形成这样的核心信念:世界是危险的、他人是不可信的、必须先发制人地攻击以保护自己。
虽然反社会人格倾向青少年是最难干预的群体之一,但并非完全无法改变。特别是在青少年期,人格尚在发展中,可塑性仍然存在。一些针对高风险青少年的强化干预项目显示出一定效果。这些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长期性,干预持续时间长,有时长达数年;强度大,接触频率高,干预深入多个生活领域;多模式,整合多种治疗方法;生态化,在自然环境中进行干预而非仅在医院或机构中;家庭参与,重视家庭系统的改变。
对于表现出冷酷无情特质的青少年,传统的基于恐惧的惩罚策略往往无效,因为他们本身对惩罚就不敏感。反而,基于奖赏的策略可能更有效。这些青少年对奖赏是敏感的,如果能将积极行为与奖赏联系起来,可能塑造其行为。同时,帮助他们发展认知共情能力,虽然难以培养情感共情,但理解他人情感的认知能力仍可能通过训练得到提升。
从预防角度看,识别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早期征兆的儿童,并提供早期干预,是阻断不良发展轨迹的关键。学前期的家访项目、父母管教培训、儿童社交技能训练等,对高风险家庭的儿童具有长期的保护效应。学龄期的学校干预,如社会情绪学习项目、反欺凌项目等,可以为所有儿童提供发展保护性因素的机会。
从司法角度看,反社会人格倾向的青少年犯罪者需要特别关注。他们的再犯风险较高,对常规处置措施的反应较差。需要更专业的风险评估,更强化的监管,以及更有针对性的治疗干预。同时,也要避免过早给青少年贴上“反社会人格”的标签,因为这可能形成自我应验预言,反而固化其不良行为模式。应当认识到青少年人格的可塑性,即使是高风险青少年,通过适当的支持和干预,仍有改变的可能。

通过以上探讨,我们系统了解了青少年犯罪的生物学和心理学基础。从遗传基因到脑神经发育,从激素调节到认知成熟,从情绪控制到道德判断,从注意力缺陷到品行障碍,这些因素共同塑造着青少年的行为倾向。但这些因素并非孤立作用,而是在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生物-心理-社会模型为整合性的理解提供了框架。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生物学易感性、心理发展特点和社会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生物学因素如基因变异、大脑发育不成熟、激素水平异常,为违法行为提供了生物学基础,但并不直接决定行为。这些生物学因素需要通过心理机制发挥作用,影响冲动控制能力、情绪调节能力、风险感知能力等。而心理机制是否最终导致违法行为,又取决于社会环境因素,如家庭环境、同伴影响、社区特征、教育机会等。
发展的视角提醒我们,青少年正处于从童年向成年过渡的关键时期,其生物和心理系统都在快速变化之中。这种发展的动态性意味着,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往往具有阶段性特征,随着年龄增长和发育成熟,许多青少年会自然地从犯罪活动中“脱离”。但也有一部分青少年,其行为问题始于儿童早期,持续升级,可能发展为长期的犯罪生涯。识别这两类不同的发展轨迹,对于合理配置干预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可塑性是青少年生物和心理系统的重要特征。青少年的大脑仍在发育之中,具有高度的可塑性,能够根据经验和环境进行重组。心理功能如认知能力、情绪调节、道德判断等,也在快速发展,尚未定型。这种可塑性是希望所在,意味着通过适当的干预和支持,可以改变青少年的发展轨迹,促进积极的变化。这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理念提供了科学依据。
个体差异提醒我们,并非所有青少年都一样。同样的生物学特征或心理特点,在不同个体身上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和影响。有的青少年尽管存在多种风险因素,仍能保持良好的社会适应,表现出心理韧性;而有的青少年在较少风险因素下就出现严重问题。理解这种个体差异,需要全面评估每个青少年的独特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
预防和干预需要基于对生物和心理因素的科学理解。对于那些携带遗传风险因素、经历了早期创伤、表现出心理障碍征兆的青少年,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至关重要。干预措施需要针对具体的风险因素和保护因素,为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青少年提供药物治疗和行为训练,为情绪调节困难的青少年提供情绪管理技能培训,为缺乏道德判断能力的青少年提供道德教育和价值观引导。
家庭、学校和社区在支持青少年健康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提供早期的依恋关系、情感支持和行为管教,奠定人格发展的基础。学校不仅传授知识,更是培养社会情感能力、建立同伴关系、形成价值观念的重要场所。社区为青少年提供活动空间、榜样示范和社会支持。当这些环境能够提供保护性因素,如温暖的关系、明确的规则、积极的期望、发展的机会时,即使青少年存在某些生物或心理风险因素,仍可能健康成长。
司法系统在处理青少年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的生物和心理特殊性。青少年的大脑发育尚未成熟,冲动控制能力、风险评估能力、长远规划能力都有限,这影响着其责任能力的评估。青少年的可塑性意味着他们有更大的改造潜力,应当为其提供教育矫正而非简单惩罚。对于存在心理障碍的青少年犯罪者,更需要将心理健康服务整合入司法处置,解决其根本问题。
总之,青少年犯罪的生物与心理成因是复杂多维的。没有单一因素能够完全解释为何某些青少年会走上违法道路。只有整合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知识,采用发展的、系统的视角,才能全面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才能设计出科学有效的预防和干预策略。这样的理解也提醒司法系统,青少年不是缩小版的成年人,他们需要专门的、适合其发育阶段的司法制度和处置措施。只有基于科学证据的司法实践,才能真正实现保护青少年、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