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在新的历史节点,回望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看到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的不断进步。从1984年上海长宁法院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到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全面修订,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日益成熟。但面对快速变化的社会、新型犯罪的挑战、青少年问题的复杂性,青少年司法仍需不断改革创新,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和教育的目标。
青少年司法的未来走向何方?这不仅是法律和政策问题,更关乎价值理念和社会发展方向。是继续强调控制和惩罚,还是更加注重教育和恢复?是专注于个案处理,还是系统性预防和社会治理?是固守传统模式,还是拥抱科技和创新?这些问题的回答,将塑造青少年司法的未来图景。
国际上,青少年司法改革呈现多元趋势:去机构化、社区化、恢复性司法、早期干预、循证实践、多部门协作、权利保障。各国根据国情探索适合自己的道路,积累了丰富经验。中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立足本国实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司法制度。
青少年司法的改革不是某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事,而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立法机关完善法律,司法机关改革实践,政府部门提供资源,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学术界提供研究支持,媒体营造氛围,公众转变观念,共同推动青少年司法向更加科学、文明、有效的方向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科技的迅速发展,青少年司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犯罪形态多样化、犯罪低龄化、网络环境风险、制度衔接不足、专业资源短缺以及社会观念差异等问题日益突出。有效应对这些挑战,不仅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司法公正,也直接影响社会的整体安全与和谐。以下将系统梳理当前青少年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网络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新趋势。网络诈骗、黑客攻击、传播有害信息、侵犯个人信息、网络欺凌等,技术门槛降低,青少年参与增多。网络犯罪的隐蔽性、跨地域性、技术性,给侦查和定性带来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涉及大量青少年。他们被诱骗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自己却不知道参与了犯罪。如何界定明知、如何量刑、如何教育,是实践难题。
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中青少年的参与值得关注。有些犯罪团伙专门吸收青少年,利用其刑事责任年龄小、容易控制等特点。青少年在团伙中受胁迫、被操纵,既是犯罪人也是被害人。如何区分组织者和被利用者,如何处置,需要智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低龄化和暴力化趋势令人担忧。一些恶性暴力案件由低龄青少年实施,引发社会震惊和恐慌。如何在保护青少年与保障社会安全之间平衡,如何对低龄严重犯罪者处置,是激烈争论的话题。
近年来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成为青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
虽然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的特别程序和措施,但制度衔接不够顺畅。刑事司法、行政处置、社会保护、教育矫治等各个系统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协调,可能出现推诿、重复、脱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教育制度虽然得到完善,但实践中专门学校数量少、质量参差不齐、送入程序复杂、家长抵触,导致许多应当送入专门教育的青少年实际上未得到有效干预。如何真正落实专门教育,发挥其预防和矫治作用,是当前挑战。
社区矫正虽然法律化,但基层力量薄弱、专业能力不足、社会支持有限,影响矫正质量。如何加强社区矫正,使其真正成为有效的替代监禁措施,需要持续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其开展心理辅导、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性帮扶。”
数据和信息共享不足。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各自掌握部分信息,但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共享机制,影响协同工作和科学决策。
多部门协同是青少年司法有效运作的关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工作平台,能够显著提升青少年司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资源不足是普遍问题。少年法庭人员编制不足,社区矫正力量薄弱,专门学校设施和师资缺乏,心理咨询、社工等专业服务供给不够。与青少年司法的需求相比,资源投入明显不足。
专业化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专业化,但实践中,许多从事青少年司法工作的人员缺乏专门培训,不了解青少年心理、不掌握教育方法、不熟悉社会工作技巧。审判、检察、矫正、教育各环节,都需要提升专业性。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虽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但实际上,社会组织数量少、能力弱、资金缺乏,参与度有限。志愿者队伍不稳定,缺乏持续性。如何更好地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亟待解决。
社会观念滞后。严惩思维在社会中仍有市场,认为对青少年犯罪应当从重从严。每当发生恶性案件,就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按成年人标准处罚的呼声。如何平衡公众的安全感与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如何引导理性认知,是重要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标签和歧视依然存在。有犯罪记录的青少年在就学、就业、社交中遭遇歧视。社会的排斥使其难以重新融入,增加再犯风险。如何消除标签,创造接纳的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对被害人关注不够。传统上,司法关注犯罪人,被害人往往被忽视。虽然近年来有改善,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心理支持、经济救助仍需加强。平衡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变化,青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改革的目标不仅在于更好地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更在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下面将从几个重要方面阐述未来青少年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与发展趋势。
独立的青少年司法体系是许多国家的选择。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配备专业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社工,建立独立的程序规则,全面负责青少年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国目前少年法庭设在普通法院内部,检察院设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但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是否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是改革方向的重要选择。支持者认为,独立体系能够更好地体现青少年司法的特殊性,确保专业化;反对者认为,成本高、案源不足、可能边缘化。
无论是否完全独立,进一步专门化是共识。在立法、司法、矫正、预防各环节,都要强化青少年工作的专门性,配备专业人员,制定专门规则,提供专门服务。
专业培训是专门化的基础。法官、检察官、警察、矫正人员、教师、社工,都应接受青少年工作的专门培训,了解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方法,掌握与青少年沟通的技巧,树立教育为主的理念。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让犯罪人承担责任、被害人得到补偿、社区恢复和谐。相对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更关注关系修复和问题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青少年犯罪,恢复性司法尤为适合。青少年可塑性强,通过对话和修复,可以真正认识错误、承担责任、获得成长。被害人的参与和需求得到重视,不再是司法程序的边缘角色。社区的参与增强了社会控制和支持,有利于青少年重新融入。
调解、和解、家庭会议、社区会议等恢复性司法方式,在中国一些地方试点,取得良好效果。未来应当进一步推广,完善制度,培训专业人员,扩大适用范围。
恢复性司法通过促进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之间的对话与和解,不仅能够有效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还能帮助未成年犯罪人真正认识错误、承担责任,实现教育挽救的目标。
但恢复性司法不是对所有案件都适用。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不愿参与、犯罪人不认错的案件,可能不适合。恢复性司法是传统司法的补充,而非替代。两者结合,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预防优于惩罚。与其等犯罪发生后再处理,不如在犯罪发生前就干预。早期识别高风险青少年,提供支持和服务,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是最经济、最人道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发展性预防从儿童早期就开始,通过优质的学前教育、家庭支持、健康照料,为健康成长奠定基础。研究表明,早期投入的回报率极高,能够长期降低犯罪和社会问题。
学校和社区项目为在校青少年提供教育、技能、支持,增强保护因素,减少风险因素。全面的预防体系能够覆盖不同风险水平的青少年,及时干预,防止问题升级。
未来应当加大预防投入,将资源更多地投向前端预防,而非后端惩罚和矫正。虽然预防的效果不如惩罚直观,但长远来看,预防更有效、更节约、更符合青少年利益。
信息技术为青少年司法带来新的可能。建立全国统一的青少年司法信息系统,整合各部门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效率,支持科学决策。
电子监控技术用于社区矫正,实时掌握矫正对象位置,防止脱管。但应注意隐私保护,技术是辅助,不能代替人际互动和教育。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可用于风险评估、再犯预测、资源配置优化。通过分析大量数据,识别模式,预测风险,制定针对性策略。但算法可能存在偏见,应当谨慎使用,人工审查和判断不可或缺。
远程服务如视频会见、在线咨询、远程教育,在疫情期间得到应用,未来可以常态化,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区块链技术可能用于犯罪记录管理,既保证信息真实不可篡改,又保护隐私,控制查询权限,实现封存和消除。
科技是工具,关键在于如何使用。技术应当服务于青少年司法的目标,提高效率和质量,而不是替代人的判断和关怀。
青少年问题是全球性的,跨国犯罪如人口拐卖、网络犯罪需要国际合作。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等,为各国提供指导原则。
国际交流促进经验分享和学习。中国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在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也可以分享自己的实践和创新。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工作联合会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比较研究了解不同国家的制度和实践,为改革提供参考。但借鉴不是照搬,要结合国情,本土化创新。

在推动青少年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推进。建议进一步加强多部门协同,完善法治保障,促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针对当前面临的问题,可以从完善法律制度、优化司法实践、强化教育矫治、推动科技赋能、加强预防干预、健全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统筹推进。
同时,要注重科学评估和循证决策,鼓励基层创新,总结和推广有效经验。最终目标是建设一个更具人性化、专业化和包容性的青少年司法体系,实现保护青少年成长与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机统一。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持续存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可以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极端情况的特殊规定,体现了灵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总体上,不宜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应关注对不负刑事责任青少年的处置。完善专门教育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的教育矫治,而非放任不管。建立分级干预机制,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训诫、责令严加管教、专门教育、收容教养等不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细化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别规定,明确监管和帮扶措施,保障其权益。
强化被害人保护法律,明确被害人的权利,规范一站式询问、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制度,确保被害人得到全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制定反校园欺凌专门法律,明确欺凌的定义、学校的责任、处置程序、被欺凌者的保护,从法律层面系统应对欺凌问题。
增设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独立的少年法院。
加强社区矫正力量,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提高待遇,吸引专业人才。配备社工、心理咨询师,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建设专门学校,增加数量,改善设施,配备高水平的教师、心理师、社工队伍。确保专门教育的质量,使其真正发挥教育矫治作用。
培训专业人员,开展系统的青少年司法培训,纳入法官、检察官、警察、矫正人员的职业培训体系。与高校合作,开设青少年司法专业或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青少年司法。政府购买服务,为社工组织、心理咨询机构、志愿者团体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和职责,规范其工作,确保质量。
发展志愿者队伍,招募热心青少年工作的人士,提供培训,建立管理制度,保持队伍稳定和专业。志愿者可以担任导师、提供服务、参与监督,是专业队伍的重要补充。
动员企业参与,承担社会责任,为青少年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资金支持。表彰和宣传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良好氛围。
发挥社区作用,建立社区青少年工作网络,整合资源,为青少年提供支持和监督。社区是青少年生活的场所,社区的关心和接纳至关重要。
开展评估研究,对青少年司法项目和措施进行科学评估,了解其效果和成本,为决策提供证据。支持学术机构和研究者开展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产出高质量的本土证据。
建立证据库,收集和传播有效项目的信息,为实践者提供参考。推广证据充分的最佳实践,避免低效或有害的做法。
数据驱动决策,建立青少年犯罪和司法数据系统,定期分析和发布报告,根据数据调整政策和资源配置。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预测和干预的精准性。
鼓励创新试点,对新的理念和方法,可以先在部分地区试点,评估效果后再推广。允许地方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形成多样化的实践。
加强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青少年司法的理念和知识,让社会理解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重要性。纠正严惩万能的误区,引导理性认知。
展示成功案例,宣传改过自新的青少年事迹,让社会看到教育矫正的效果,增强信心。改变对涉罪青少年的刻板印象,促进接纳和支持。
关注被害人,提高社会对被害人的关注和同情,理解其遭遇和需求,支持其康复。避免责怪被害人,创造友善的社会环境。
青少年司法改革不仅是法律和制度的变革,更是社会观念的转变。只有全社会真正理解和践行教育为主、保护优先的理念,青少年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倡导参与,鼓励公众参与青少年保护和犯罪预防,如志愿服务、社区活动、监督举报等。青少年问题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应对。
青少年司法的改革是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各方面的协同努力,需要理念的更新、制度的完善、资源的投入、实践的创新。改革的过程中会遇到困难和阻力,但方向是明确的: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科学化,更好地保护青少年、教育青少年、预防犯罪,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理想的青少年司法体系应当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核心。所有决策和措施都应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和长远发展,而非仅仅追求惩罚或社会防卫。同时,将教育贯穿始终,重视犯罪造成的伤害修复,通过早期干预预防犯罪发生。
这样的体系需要专业的机构、人员和方法,基于科学证据运用有效策略。司法、教育、民政、卫生、社区、家庭、社会组织等多方协作,为青少年提供全面支持。更要充分保障青少年的正当程序权利、教育权、健康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让司法成为权利的守护者。社会不歧视、不排斥犯错的青少年,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每个青少年都有机会重新开始。
青少年司法不是简单的惩罚与控制,而是教育与帮扶。这要求我们理解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相信他们改变的能力。不仅关注犯罪行为本身,更要关注行为背后的原因、青少年的需求、社会环境的影响。
错误是成长的一部分,关键在于如何应对。以教育和支持帮助青少年从错误中学习,重新走上正轨,远比报应和排斥更有意义。投资于青少年就是投资于未来,挽救一个青少年就是挽救一个家庭。
青少年司法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任务。每一次立法的完善、每一个创新的实践、每一位专业人员的努力、每一个接纳青少年的社区和企业,都在推动这个目标的实现。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预防为先,干预为重;保护权利,促进发展;修复伤害,重建和谐。”这是青少年司法的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选择。让每个青少年都能在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关爱中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