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岁的小雯在放学路上被陌生人拖进巷子性侵。她惊恐万分,拼命挣扎,幸好路人听到呼救及时赶到。施暴者被抓获,但小雯的噩梦才刚开始。她害怕出门,做恶梦,学习无法集中,不愿与人接触。父母不知如何安慰,老师同学的异样眼光让她更加痛苦。报案、检查、询问,一次次重复创伤经历,让她几近崩溃。这个原本开朗的女孩,似乎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
青少年不仅可能是犯罪的行为人,也可能是犯罪的受害者。事实上,青少年是许多类型犯罪的高风险受害群体。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成为侵害的对象。犯罪被害给青少年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影响其健康成长,甚至可能改变其人生轨迹。
青少年被害问题长期被忽视。传统的犯罪学和刑事司法主要关注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关注不够。直到20世纪中期,被害人学兴起,被害人的遭遇、需求、权利才逐渐受到重视。对青少年被害人,更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因为犯罪对他们的伤害往往更深更久。
中国法律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明确了保护措施和救助制度。司法实践中,推行“一站式”询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做法,努力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帮助其康复。但保护体系仍需完善,全社会对被害人的关心和支持仍需加强。
被害人学是犯罪学的重要分支,关注犯罪对被害人的影响、被害人的需求和权利、以及如何预防被害。对青少年被害人的研究和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青少年面临的被害问题种类繁多,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的生活环境不断变化,新型犯罪和侵害形式不断出现,使得他们的被害风险更加突出。了解青少年被害的现状与类型,有助于社会各界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身体暴力是常见的被害类型。殴打、伤害、抢劫等,青少年因身体弱小,往往成为目标。校园欺凌中的身体暴力,家庭中的虐待,街头的暴力犯罪,都可能伤害青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身体伤害不仅造成生理痛苦,更留下心理创伤。恐惧、愤怒、无助感长期困扰被害人。严重的暴力可能导致残疾甚至死亡,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性侵害对青少年的伤害尤其严重。强奸、猥亵、性骚扰等,侵犯了青少年的身体和尊严,造成深重的心理创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从重处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利用职业便利性侵的,如教师、监护人,从重处罚。
性侵案件存在严重的少报现象。许多被害人因羞耻、恐惧、不知如何求助而不敢报案。家人可能担心名誉而选择隐瞒。实际发生的性侵案件可能远高于统计数字。
性侵对青少年的影响深远。身体伤害、怀孕、性病的风险,心理创伤如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焦虑,自我认同的困扰,人际关系的障碍,这些影响可能持续终生。
近年来,熟人性侵的比例引起关注。许多性侵是由家庭成员、亲戚、教师、邻居等熟人实施,而非陌生人。这种侵害更加隐蔽,被害人更难求助,社会也更难相信和干预。
青少年也可能成为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受害者。在校园周边,有些罪犯专门盯上学生,抢夺手机、钱财。网络诈骗也常以青少年为目标,利用其缺乏社会经验,诱骗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财产损失对青少年家庭可能是沉重负担。更重要的是心理影响,被抢劫的恐惧感,被欺骗的愤怒和羞愧,对他人的不信任,都影响青少年的安全感和对世界的看法。
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面临新的被害风险。网络欺凌通过社交媒体、聊天工具等进行,传播谣言、侮辱、威胁,造成心理伤害。网络欺凌的特点是传播快、范围广、难以消除,给被害人造成巨大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侮辱、诽谤、诈骗、教唆犯罪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性侵包括性勒索、传播私密照片、网络性骚扰等。罪犯诱骗青少年发送私密照片,然后以此要挟,索要金钱或更多照片,甚至要求见面进行性侵。
网络诈骗针对青少年,利用其好奇心和缺乏防范意识,诱骗点击链接、透露信息、转账付款。
网络成瘾虽然不完全是犯罪被害,但网络游戏、直播等的成瘾性设计,对青少年造成伤害,也是一种广义的被害。
家庭虐待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忽视。父母或监护人对青少年施加暴力、辱骂、冷漠、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保护,都是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虐待往往隐藏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发现。青少年可能因为依赖、恐惧、羞耻而不敢求助。虐待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造成严重损害,可能导致心理问题、行为障碍,甚至代际传递。
机构虐待发生在学校、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工作人员对青少年的不当对待。体罚、辱骂、忽视、性侵,都可能发生。机构本应保护青少年,但如果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监督,就可能成为伤害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青少年成为犯罪被害人的可能性,并非完全随机,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了解这些风险因素,有助于识别哪些青少年更易受到伤害,及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年幼是风险因素。年龄越小,自我保护能力越弱,越容易受侵害。幼童无法抵抗,难以求助,不理解发生了什么,是最脆弱的群体。
女性在某些犯罪中是高风险群体,特别是性侵。虽然男孩也可能被性侵,但女孩的风险更高。社会对女性的性别刻板印象和不平等,也增加了被害风险。
身心障碍的青少年更脆弱。他们可能无法有效沟通,难以求助,不被相信。残疾青少年的性侵率明显高于健康青少年,这是令人痛心的现实。
性格和行为特点也有影响。内向、胆小、缺乏自信的青少年可能被欺凌者盯上。另一方面,冲动、冒险、早熟的青少年可能涉入危险情境,增加被害风险。
年龄越小的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越弱,越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目标。理解这些脆弱性因素,有助于针对性地提供保护。
家庭功能失调增加被害风险。父母冲突、家庭暴力、监护缺失,使青少年缺乏保护。有些青少年为逃避家庭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面临更多危险。
社区环境影响安全。犯罪率高、社会解组的社区,青少年被害风险更高。缺乏照明、监控、巡逻的地方,容易发生犯罪。
同伴与生活方式也有影响。与有犯罪行为的同伴交往,涉足娱乐场所、酗酒吸毒,增加了被害的机会。生活方式理论指出,某些生活方式使人暴露于危险情境,增加被害可能性。
犯罪者选择青少年作为目标,因为他们容易得手。青少年缺乏警惕,容易被诱骗,身体弱小难以抵抗,不敢或不会求助,社会对其被害关注度低。
接近机会是犯罪的前提。犯罪者往往选择有接近机会的目标。这解释了为什么熟人犯罪多发——家人、亲戚、教师、邻居有接近青少年的机会和信任,容易利用这种关系实施侵害。
被害并非青少年的过错。强调风险因素不是“责怪被害人”,而是为了识别和保护脆弱群体,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无论青少年有何特点或行为,犯罪者都没有侵害的权利,责任完全在犯罪者。

青少年遭受犯罪侵害后,不仅会经历身体上的伤害,更可能带来深远的心理创伤和社会功能障碍。不同类型的被害会对青少年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包括身体、心理、行为、人际关系等。了解这些影响,有助于家长、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及时识别受害青少年,并给予恰当的关怀和支持。
暴力犯罪可能造成身体损伤:擦伤、瘀伤、骨折、内脏损伤,严重的导致残疾或死亡。性侵可能导致性器官损伤、怀孕、性病感染。
身体伤害需要医疗救治。及时、专业的治疗能够减少后遗症。但有些伤害是永久的,如残疾、不孕,伴随终身。
心理影响往往比身体伤害更深更久。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是常见反应,表现为反复重现创伤情景(闪回、噩梦)、回避与创伤相关的事物、情绪麻木、过度警觉等。
青少年被害后常见的心理反应包括多种类型,了解这些反应有助于及时识别并提供帮助。
抑郁和焦虑困扰许多被害人。悲伤、无望、恐惧、紧张,难以缓解。严重的可能出现自伤、自杀念头。
羞耻和自责是性侵被害人常见的感受。虽然错不在他们,但社会的观念和他人的反应可能让他们感到羞耻,责怪自己“为什么不反抗”、“为什么去那个地方”。这种内疚加重了心理痛苦。
信任和安全感的丧失。被侵害的经历让青少年感到世界不安全,他人不可信。尤其是熟人犯罪,打破了对亲近者的信任,造成深刻的背叛感。
自我认同的困扰。青少年正处于自我认同形成期,被害经历可能扭曲自我认知。把自己看作受害者、被污染者、无能者,影响自尊和人生观。
被害可能导致行为问题。攻击性增加,对他人施暴;或变得退缩,避免社交。物质滥用作为应对创伤的方式,通过酒精或毒品麻醉痛苦。
学业和就业受到影响。难以集中注意力,成绩下降,旷课甚至辍学。长期来看,可能影响教育程度和职业发展。
人际关系受损。不信任他人,难以建立亲密关系。家庭关系可能紧张,如果家人不理解或责怪被害人。同伴关系也可能疏远,被害人可能被孤立或标签化。
被害-犯罪循环是令人担忧的现象。一些被害青少年后来成为犯罪者。虐待的受害者可能学会暴力,性侵的受害者可能成为侵害者。这不是必然,但风险确实增加。打破这一循环,需要及时有效的干预。

青少年成为被害人后,不仅需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帮助,更应当被赋予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我国法律为被害人提供了一系列权利和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其安全、尊严和合法利益,避免二次伤害。了解这些权利,有助于被害人及家属及时寻求帮助和维护自身权益,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行动指南。
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多项法定权利,这些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参与诉讼、获得公正对待、得到必要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后,被害人没有获得赔偿,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的主要权利如下:
知情权:被害人有权了解案件进展、诉讼程序、判决结果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不让被害人处于不确定中。
参与权: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对量刑提出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不服可以申诉。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费获得律师代理。对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益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隐私保护:性侵等案件,被害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公开。询问、审理等应当保护隐私,不让无关人员在场。
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提供了便捷途径。
人道对待的权利:司法人员应当尊重被害人,避免二次伤害。询问应当一次完成,避免反复询问。态度应当同情理解,而非冷漠或责怪。
传统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可能被多个部门反复询问:警察、检察官、法官,每次都要重复创伤经历,造成二次伤害。“一站式”询问制度旨在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可能一次性完成询问,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
在专门设置的温馨、安全的询问室,一次性完成询问,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避免多次询问。询问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了解如何与青少年沟通,如何避免诱导,如何减少创伤。
询问时,可以安排心理咨询师在场提供支持,监护人陪同(但如果监护人是犯罪嫌疑人则不适合)。询问后,立即提供心理危机干预。
“一站式”中心还整合医疗检查、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服务,让被害人在一个地方得到全面的帮助,避免辗转多个部门的二次创伤。
及时的心理干预能够减轻创伤影响,促进康复。心理干预应当遵循科学的流程,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支持。
经济救助帮助困难的被害人。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等,如果犯罪人无力赔偿或找不到犯罪人,国家可以提供救助。司法救助不以犯罪人赔偿为前提,让被害人及时得到帮助。
社会救助为被害人提供住房、就业、教育等支持。遭受严重侵害的青少年可能无法继续生活在原环境,需要安置。提供安全的住所、继续教育的机会、职业培训,帮助其重建生活。
恢复性司法让被害人参与司法过程,表达伤害和需求,获得道歉和补偿,达成和解。这种参与能够给被害人以赋权感,促进心理康复。但参与必须是自愿的,不应强迫被害人面对犯罪人。

预防青少年被害不仅关乎每一个个体的安全与福祉,也是整个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责任。通过多层次的预防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青少年成为被害人的风险。
青少年的安全教育是预防被害的第一道防线。通过系统的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训练,可以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帮助他们识别潜在风险,掌握应对危险的基本方法。科学、全面的安全教育不仅能减少侵害事件的发生,也能让青少年在遭遇危险时知道如何求助和自救,是构建健康成长环境的重要基础。
安全教育不应过度,让青少年生活在恐惧中。要平衡安全意识与正常生活,让他们既有警惕也能享受生活。更不能“责怪被害人”,暗示“不小心就是你的错”。安全教育的目的是赋能,而非制造恐惧和自责。
创造安全的环境是预防青少年被害的重要途径。安全的环境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和网络空间的全方位保护。
环境犯罪预防理论认为,通过改善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可以减少犯罪机会,降低被害风险。对青少年而言,安全的成长环境是基本权利。
家庭保护是第一道防线。父母要关注青少年的动态,知道他们在哪里、和谁在一起、在做什么。不是过度控制,而是负责任的监护。与青少年保持良好沟通,让他们愿意分享,遇到问题会求助。
学校安全措施包括:门禁管理,陌生人不得随意进入;监控设备覆盖重点区域;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预防欺凌,建立报告和干预机制;教职工背景审查,防止有犯罪前科者进入。
社区安全通过环境设计减少犯罪机会。充足的照明、修剪遮挡视线的植物、增加监控、居民巡逻、及时修复破坏,创造“不易犯罪”的环境。
网络平台责任:网络公司应当承担保护未成年用户的责任。设置隐私保护措施,审核不当内容,及时处理投诉,配合执法打击网络犯罪。
某些青少年群体因为特殊的处境和脆弱性,面临更高的被害风险,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监护,是被害高风险群体。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由亲属、学校、社区共同监护。父母尽可能与孩子保持联系,了解其生活。政府提供支持服务,如课后照料、心理辅导等。
困境儿童包括孤儿、流浪儿童、受虐儿童等。他们极度脆弱,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民政部门承担兜底责任,提供收容、抚养、教育。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其康复和发展。
残疾青少年需要额外保护。教育其自我保护,但考虑其理解能力和沟通方式。监护人和照料者要特别警觉,防止其受侵害。对残疾青少年的性侵案件,司法机关应当特别重视,采取适合其特点的取证和保护措施。
许多被害长期隐藏,因为青少年不敢或不会报告。强制报告制度要求与青少年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员(如教师、医生、社工),发现疑似虐待、性侵等侵害,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强制报告打破了沉默,让隐蔽的侵害被发现和干预。专业人员经过培训,能够识别侵害的迹象。不报告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其履行职责。
报告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评估风险,采取保护措施。如果确有侵害,追究犯罪人责任;如果情况紧急,先将青少年带离危险环境,保障安全。
保护青少年免受被害,是全社会的责任。家庭的关爱,学校的安全,社区的支持,法律的保障,共同构筑保护网。让每个青少年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免于恐惧,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

青少年可能遭受的被害类型十分多样,其中有一些特殊类型格外需要引起社会关注。这些类型通常伤害更为严重、情节更为复杂,有些甚至长期隐藏、不易被发现。了解这些特殊类型被害的表现、成因及其防范措施,是有效保护青少年的重要一环。
校园欺凌是青少年被害的常见类型。身体欺凌(殴打、推搡)、言语欺凌(辱骂、嘲笑)、关系欺凌(排斥、孤立)、网络欺凌(网上辱骂、传播谣言),都造成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校园欺凌的主要类型及其特征如下:
欺凌的特点是力量不对等、重复发生、意图伤害。不是偶然的冲突,而是持续的针对性伤害。被欺凌者感到无助,不敢反抗,不敢求助,长期处于恐惧和痛苦中。
欺凌的影响深远。抑郁、焦虑、自卑、学业下降、辍学,甚至自杀。有些被欺凌者后来成为欺凌者,形成暴力循环。
预防和干预需要全校性的努力。制定明确的反欺凌政策,宣传欺凌的危害,培养同理心和尊重。建立报告机制,让学生可以安全地报告欺凌。及时调查和处理,对欺凌者进行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被欺凌者提供支持和保护。改变旁观者的态度,鼓励其制止和报告欺凌,而非袖手旁观。
校园欺凌不是“开玩笑”或“小孩子打闹”,而是严重的伤害行为。欺凌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可能持续终生,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后果。每个人都有责任制止欺凌,而不是袖手旁观。
拐卖儿童是严重犯罪。犯罪分子拐骗、绑架儿童,卖给他人收养,或用于乞讨、劳动、性剥削。被拐儿童与家人分离,遭受虐待,身心受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买卖同罪,从法律层面斩断拐卖链条。
中国对拐卖犯罪严厉打击,“买卖同罪”,拐卖儿童最高可判死刑。开展打拐专项行动,解救被拐儿童,惩治犯罪分子。建立失踪儿童快速查找机制,发布失踪信息,动员社会寻找。
预防需要家长提高警惕,不让孩子离开视线,教育孩子不跟陌生人走。社区加强巡查,发现可疑情况报告。打击非法收养和中介,斩断拐卖链条。
商业性性剥削儿童(CSEC)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儿童性旅游等。这是对儿童最恶劣的犯罪,将儿童商品化,严重侵害其权利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些青少年被诱骗或强迫从事卖淫。犯罪分子利用其经济困难、离家出走、渴望关爱等弱点,控制其从事性交易。受害者往往不被视为被害人,反而被当作违法者,遭受歧视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未成年人制作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和传播是严重犯罪。拍摄、持有、传播未成年人色情图片、视频,都是犯罪。网络使儿童色情制品的传播更隐蔽更广泛,打击难度增加。
应对CSEC需要法律严惩、执法打击、受害者保护、预防教育的综合措施。将受害青少年视为被害人而非罪犯,提供救助和康复服务。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嫖客。加强网络监管,打击儿童色情制品。教育青少年识别和抵御性剥削,提供替代的生存和发展途径。
青少年被害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行动。不仅要惩治犯罪,更要保护和帮助被害人。让每个受到伤害的青少年都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有效的治疗、全面的支持,走出创伤,重建生活,这是司法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良知和温度。
青少年被害人是脆弱的,但也是坚韧的。在适当的支持下,他们能够从创伤中康复,继续成长。社会不应标签化他们,不应让被害成为终身的烙印。给他们理解、尊重、帮助,让他们知道,被害不是他们的错,他们值得拥有美好的未来。保护青少年免受被害,帮助被害者康复,是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每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