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经过几十年探索与实践,从零散政策到系统法律,从单一惩罚到综合保护,从各自为战到协同配合,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正逐步成形。与此同时,新的挑战不断涌现: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城镇化进程中的留守儿童问题、社会转型期的价值观冲突,都对现有体系提出更高要求。
回望来路,制度建设历经艰辛。从借鉴国外经验到探索本土化道路,从理念革新到制度创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广,每一步都凝聚着立法者的智慧、实务工作者的经验和社会各界的期待。这个体系始终坚持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在惩罚与保护、管束与教育、权利与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体系完善是持续的过程。随着社会发展变化,青少年犯罪的形态、成因、特点不断演变,司法保护体系也必须与时俱进。国际公约提供基本准则和先进经验,专门化建设提供专业保障,六大保护协同构成全方位保护网络,未来改革则指向更科学、更人性、更有效的方向。
从国际视野到本土实践,从顶层设计到基层创新,从制度架构到具体运作,需要全面审视体系的优势与不足,在传承与创新、借鉴与本土化、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最佳路径。
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法律制度、专业队伍、工作机制、社会参与等多方面协调推进,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既符合国际准则又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体系。

十七岁的小华因网络诈骗被抓获。整个司法程序中,办案人员始终保护他的隐私,未公开姓名和照片;讯问时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确保他理解程序并能表达意见;法院判决时考虑他的成长经历和改造可能,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判决后安排专门的教育矫治,而非简单关押。这些程序背后都有国际公约和准则的支撑,体现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
国际社会在青少年司法保护方面形成一系列重要公约和准则,构成各国制度建设的基本参照。这些国际规范凝聚人类文明的共同智慧,代表司法保护的发展方向。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同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创造性转化。
中国先后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重要国际公约,承诺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建立符合国际准则的司法保护制度。这不仅是国际义务,更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庄严承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这一原则已深深融入中国法律体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最大利益原则,要求涉及未成年人的一切活动都应考虑其最大利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分级预防、教育为主的方针。刑事诉讼法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这些法律规定体现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
具体实践中,各地不断探索公约原则的实现路径。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机构,培养专业队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个涉案未成年人都能获得法律帮助;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实施犯罪记录封存,保护他们的隐私和未来;发展社区矫正,减少监禁的负面影响。
但履约也面临挑战。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在资源配置、专业队伍、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差距。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导致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某些地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法律援助律师专业性不足。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约情况多次审议,肯定取得的进步,同时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加大资源投入,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保护意识和专业能力;扩大社会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在预防犯罪和促进复归方面的作用。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五条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罪犯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两方面的情况相称。”
近年来,中国在履约方面取得显著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提出更细致的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许多特色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履约是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持续努力,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让公约精神真正落到实处,让每个涉案未成年人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联合国在青少年司法领域制定一系列准则和指导原则,为各国提供重要参考。这些准则总结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代表这一领域的前沿理念和最佳实践。
北京规则作为最早的国际准则之一,确立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少年福祉应是首要考虑,任何处遇都应与罪行和罪犯情况相称;尽可能避免使用监禁,优先采用社区措施;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和程序,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办理;提倡多样化的处遇措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案。这些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共同基础。
利雅得准则聚焦犯罪预防,提出系统的预防策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整个社会预防犯罪的根本,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满足其基本需求,促进其健康发展;建立多层次的预防体系,从普遍预防到重点干预再到及时救助,形成完整链条;以积极的措施取代消极的限制,通过教育、引导、支持来预防犯罪。
东京规则为非监禁措施提供指导,推动各国减少监禁的使用。提出从判决前到判决后的各种非监禁措施,包括警告、缓刑、社区服务、监管、社区矫正等;强调为这些措施提供充分的资源和专业支持,确保其有效性;主张建立监督评估机制,防止措施滥用,保护罪犯权利;倡导社会参与,鼓励社区和社会组织在非监禁措施实施中发挥作用。
哈瓦那规则关注被剥夺自由少年的保护,为监禁条件设定最低标准。规定监禁应是最后手段,期限应尽可能短;要求提供人道的拘禁条件,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强调开展教育和职业培训,为回归社会做准备;主张分别关押,避免与成年罪犯混押;要求建立申诉机制,保护被关押者的权利。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一条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当维护少年的权利和安全,并增进少年的身心健康。监禁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中国在借鉴国际准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不是简单照搬,而是结合国情进行创造性转化。在预防体系方面,借鉴利雅得准则的理念,结合中国传统的德育和社区治理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级预防体系。在处遇措施方面,借鉴东京规则的非监禁理念,结合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正等制度,建立多元化的处遇体系。在监禁标准方面,借鉴哈瓦那规则,改善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条件,强化教育改造功能。
国际准则的借鉴不是单向的,中国的探索和经验也在丰富着国际准则。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实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创新、六大保护体系的构建,都为国际社会提供有益参考。在国际交流中,中国不仅是学习者,也是贡献者。
但也要认识到,国际准则与本土实践之间存在张力。国际准则往往比较理想化,基于发达国家的条件和经验;而各国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关键是要把握准则的精神实质,而非机械照搬具体做法。要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理想与现实、借鉴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
国际公约和准则为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创造性转化,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探索符合本国实际的发展道路。

十五岁的小杰因抢劫被起诉,案件由专门的少年法庭审理。法官不是坐在高高的审判台上,而是在温馨的圆桌旁与他交流;审理不是简单的定罪量刑,而是深入了解他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判决不只考虑惩罚,更注重教育和挽救。法官告诉他,犯了错要承担责任,但社会不会放弃他,会帮助他改正错误,重新开始。专门化的审理方式,让小杰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也更愿意接受教育改造。
青少年司法的专门化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专门化意味着独立的机构、专业的队伍、特别的程序,意味着更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活动。经过多年探索,中国在专门化建设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但仍有提升空间。
少年法庭是专门化建设的核心。中国的少年法庭建设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三十多年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机制等方面,各地差异较大,统一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
早期的少年法庭大多是法院内部的业务庭,没有独立的编制和人员。随着案件数量增加和专业要求提高,一些地方将少年法庭独立设置,配备专门的法官和辅助人员。有的地方还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集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形成综合性的保护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年法庭的审理方式有别于普通刑事审判。不使用法袍、法槌等威严的符号,而是营造相对轻松的氛围;不采用对抗式的座位布局,而是使用圆桌或半圆桌,拉近距离;不只是开庭审理,还要进行庭前调查和庭后帮教,形成完整的审判链条;不单纯追求效率,而是注重教育效果,耐心细致地做工作。
一些地方的少年法庭还引入社会观护制度。在审理期间,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观护帮教,定期向法院报告情况。法院根据观护表现,在判决时予以考虑。这样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也为法官判决提供依据。
检察机关在专门化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设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推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将逮捕、起诉、诉讼监督、预防犯罪等职能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推广亲情会见、心理疏导、社会调查等做法,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文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业务机构。”
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也逐步推行专门化。一些地方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区,配备经过培训的办案人员;设置温馨的讯问室,减少强制性和对抗性;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但专门化建设也面临困难。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一些地方难以设立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缺乏,培养周期长,流失率高;经费保障不足,影响工作开展;上下级衔接不畅,影响工作效果。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逐步解决。
有观点认为应当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少年检察院甚至少年警察,形成完整的专门化链条。也有观点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加强专门化建设更为现实,通过内设机构、专业队伍、特别程序来实现专门化目标。无论采取何种模式,专门化的方向是明确的,就是要让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更专业、更人性、更有效。
专门化的关键在于人。再好的制度,没有专业的队伍来执行,也难以发挥作用。培养一支既懂法律又懂教育、既有专业素养又有爱心耐心的队伍,是专门化建设的核心任务。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是基础,要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教育学知识是关键,要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掌握教育的原理和方法;心理学知识很重要,要能洞察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疏导;社会工作知识也必不可少,要善于整合资源,协调各方,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
目前的培养机制主要有几种。一是岗前培训,新进入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岗位的人员,要参加专门的培训,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二是在职培训,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三是学历教育,鼓励从业人员攻读犯罪学、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的学位,系统学习专业知识;四是交流学习,选派优秀人员到先进地区或国外学习考察,开阔视野,借鉴经验。
一些地方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资格制度。只有通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这样有利于保证队伍的专业性,但也面临人员不足、流动性大等问题。
除了司法人员,其他专业人员也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为司法决策提供依据;合适成年人在讯问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心理咨询师提供专业的心理评估和辅导;社工在社区矫正和复归过程中提供持续支持。这些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也需要规范化、专业化。
专业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人员流失。工作压力大、待遇不高、职业发展空间有限,一些优秀人员流向其他岗位。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制度上给予支持,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倾斜,让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有荣誉感、获得感、成就感。
专业队伍建设是专门化建设的关键,需要建立系统的培养机制、完善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保障机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专门化不仅体现在机构和队伍上,更体现在程序和规定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有一系列特别规定,构成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程序体系。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重要的程序保障。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不是旁观者,而是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过程合法公正。但在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制度还存在问题,合适成年人的来源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作用发挥不充分。
社会调查制度为司法决策提供依据。在提起公诉前,检察机关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院在审理时要查阅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参考。这项制度有助于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做出更科学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法律援助必须到位是另一项特别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确保每个涉案未成年人都能获得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未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或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查询的除外。这项制度有利于消除标签效应,给失足青少年重新开始的机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教育挽救的理念。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考验期,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满没有再犯罪的,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既避免刑罚的负面影响,又促进教育改造。
分案办理、分别关押、分类教育等规定,也是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别要求。这些规定共同构成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程序体系,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十四岁的小雨生活在一个多重保护的网络中。在家里,父母为她提供温暖的关怀和正确的引导;在学校,老师不仅教授知识,还关注她的品德和心理健康;在社区,街道和居委会组织丰富的活动,为她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在网络上,平台设置青少年模式,过滤不良信息;当她遇到困难时,政府部门及时伸出援手;如果不幸卷入法律纠纷,司法机关也会以保护为前提处理。这个立体化的保护网络,是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生动写照。
六大保护是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这六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有机整体。只有六大保护协同发力,才能真正构筑起全方位的保护屏障。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保护是六大保护的基础,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行为养成。强化家庭保护,就是要帮助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安全保护;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些规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品德教育等,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欺凌等伤害。”
实践中,家庭保护面临诸多挑战。一些父母因外出务工,无法陪伴子女,形成留守儿童问题;一些父母缺乏教育知识和方法,简单粗暴,甚至实施暴力;一些父母过度溺爱,缺乏规矩意识;还有一些父母自身存在不良行为,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强化家庭保护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父母提升教育能力;建立家庭监护监督制度,对于监护缺失或不当的,及时进行干预和纠正;完善家庭支持政策,为困难家庭提供经济援助、服务支持,减轻养育压力;推动亲职教育,对于失职父母进行强制教育,督促其履行职责。
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更要加强指导和帮助。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与家长充分沟通,了解家庭状况,指导家长如何配合教育改造;社会组织要开展家庭关系修复工作,帮助改善亲子关系,重建家庭功能;社区要持续关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家庭保护与其他保护相互配合。学校要与家庭建立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生情况;社区要为家庭教育提供场所和资源;政府要为困难家庭提供帮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家庭因素,充分发挥家庭在教育改造中的作用。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和起点,要通过政策支持、专业指导、监督干预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更好地履行保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塑造品格的重要场所。学校保护不仅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更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预防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落实学校保护,就是要把保护要求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学校保护包括多个方面。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开展法治教育和品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道德观念;及时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学校在预防犯罪方面的特殊责任。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现和报告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规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这些规定赋予学校在预防犯罪方面的重要职能。
法治副校长制度是学校保护的重要创新。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选派人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指导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这一制度实现学校与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增强学校的保护能力。
但学校保护也面临困难。一些学校过于注重成绩,忽视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一些教师缺乏识别和应对学生问题行为的能力;校园欺凌问题仍然存在,处理机制不够完善;对于辍学、失学的学生,缺乏有效的干预措施。
落实学校保护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师资培训,提升教师的保护意识和专业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建立欺凌防控、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强化家校联动,共同关注学生成长;建立控辍保学机制,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也很重要。对于涉案学生,学校不能一推了之,而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教育工作;对于回归校园的学生,学校要给予接纳和帮助,做好融入工作;对于被送入专门学校的学生,要保留学籍,为将来回归普通学校创造条件。

社会保护是指社会各界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的保护和支持。它涉及的主体多、范围广,是家庭、学校之外的重要保护力量。拓展社会保护,就是要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社会保护包括多个层面。公共场所管理者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的场所;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考虑未成年人特点,不得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新闻媒体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不得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民要履行报告义务,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社会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帮扶。对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受虐待儿童等,要及时发现,及时救助,落实监护责任,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教育、医疗等服务。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慈善组织等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保护在预防犯罪方面也有独特优势。社区可以组织健康有益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正向的社交环境;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馆等公益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和娱乐的场所;志愿者组织可以对重点青少年进行结对帮扶,提供陪伴和引导。
社会组织在失足青少年帮扶方面作用突出。专业的社工机构开展个案服务、小组工作、社区活动,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公益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创业扶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志愿者队伍提供陪伴和关爱,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拓展社会保护需要建立有效的动员和激励机制。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平台搭建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要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要表彰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社会保护与其他保护相互支撑。家庭遇到困难时,社会要提供支持;学校力量不足时,社会要提供补充;司法处理涉案未成年人时,社会要提供帮教服务。只有形成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的保护合力,才能真正构筑起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既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娱乐、社交的便利,也带来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网络犯罪等新问题。完善网络保护,是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课题。
网络保护涉及多个主体的责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设置青少年模式,限制使用时间,过滤不良信息;网络游戏企业要实行实名认证,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和消费金额;直播平台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网络音视频平台要加强内容审核,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家庭和学校在网络保护中也承担重要责任。父母要关注孩子的上网行为,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网络,预防网络沉迷;学校要开展网络素养教育,提高学生辨别网络信息、抵制网络不良诱惑的能力;要与家长配合,共同做好网络保护工作。
政府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网信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落实保护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加强网络文化产品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保护面临的挑战也很严峻。技术更新快,监管难度大;一些平台片面追求流量和利润,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有待提高,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网络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一些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
完善网络保护需要综合施策。完善法律制度,细化平台责任,加大违规成本;推动技术创新,开发更有效的保护工具和识别技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和家长的网络素养;强化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推动行业自律,建立网络企业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标准。
网络保护不是要把未成年人与网络隔离,而是要为他们创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让网络成为助力成长的工具而非伤害未成年人的凶器。
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挑战,需要平台企业、家庭学校、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网络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政府保护是六大保护中的统领和保障。政府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要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各方保护责任落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政府保护体现在多个层面。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和政策,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教育资助、医疗救助等;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服务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的求助途径;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各级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卫健、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一机制有力推动各方保护责任的落实。
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承担重要职责。要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机制,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等进行重点关注和帮扶;要加强社区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为重点青少年提供专业服务;要推动专门学校建设,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矫治教育;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
政府还要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支持和配合。提供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社区矫正等方面的服务;协调社会资源,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和安置;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政府保护的关键是要将保护责任落实到基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线,要配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便利的服务;要动员社区力量,形成社区保护网络。
政府保护需要充足的资源保障。要将未成年人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开展;要加强基层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职人员;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司法保护是六大保护中的最后防线,在其他保护失效或不足时发挥兜底作用。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也要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还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其他保护落实。
司法保护在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态度鲜明。对于性侵、虐待、拐卖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完善证据规则,降低定罪门槛,提高打击力度;建立从业禁止、信息公开等制度,防止犯罪人再次接触未成年人;加强被害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帮助他们走出阴影。
对于失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推行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正等制度,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开展教育矫治,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好记录封存,保护他们的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司法保护还要通过能动司法推动其他保护落实。发现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监护缺失的,要支持有关组织或个人申请撤销监护权、变更监护权;发现学校、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等存在保护漏洞的,要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发现地方政府保护工作不到位的,要进行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六大保护不是各自为战,而是一个有机整体。家庭是基础,学校是关键,社会是支撑,网络是重点,政府是主导,司法是保障。只有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构筑起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展望未来,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将向何处去?这不仅是制度设计者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改革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完善;不是简单模仿他国,而是立足国情探索创新;不是追求形式完美,而是注重实际效果。
未来的改革将在几个方向上展开。一是独立体系构建,进一步强化青少年司法的专门化、独立性;二是预防体系前移,将预防关口再往前移,从源头减少犯罪;三是多元处遇探索,丰富处遇手段,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些改革既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也是对本土实践的总结,既有理想追求,也有现实考量。
改革需要勇气和智慧。要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敢于尝试新的理念和方法;要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安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要稳步推进,先试点后推广,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更重要的是,改革要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
青少年司法体系是否应当独立,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支持者认为,独立的体系更能体现青少年司法的特殊性,更有利于贯彻保护理念;反对者认为,完全独立不现实,在现有体制内强化专门化更为可行。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强化专门化、增强独立性是明确的方向。
独立体系构建首先要解决机构设置问题。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而不只是法院内部的少年法庭?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试点,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集中管辖一定区域内的未成年人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少年法院不仅审理刑事案件,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形成综合性的司法保护平台。
检察机关也在探索独立建制。一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院或检察部,不再是内设机构,而是独立的业务单元。这样的设置有利于集中力量、提升专业水平,也有利于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但完全独立的体系也面临问题。案件数量有限,是否有必要设立独立机构?经费和人员如何保障?与普通司法体系如何衔接?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种折中的方案是,在保持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强化内部专门化。通过独立的办案组织、专门的人员配备、特殊的工作程序,实现实质上的独立运作。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完全独立的少年法院、少年检察院,积累经验,为全面改革提供依据。
独立体系构建还涉及程序的独立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有完全独立的程序法?目前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仍然是普通程序的特别规定,而非独立的程序。有学者建议制定专门的少年司法程序法,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都有专门的程序规定。这样更能体现少年司法的特殊性,也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独立体系还包括执行体系的独立。目前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别关押,但仍然在监狱系统内。是否应当建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矫治体系,不再使用“监狱”这样的名称,而是更多体现教育矫治的功能?一些国家采用“教育矫治机构”、“青少年矫治中心”等名称,淡化惩罚色彩,强化教育功能。中国也在探索这方面的改革。
独立体系构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专门性与经济性、独立性与衔接性之间找到平衡,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停滞不前。

预防胜于惩治,这是犯罪学的基本共识。对于青少年犯罪来说,预防更具重要意义。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可以挽救更多的孩子。预防体系前移,就是要把预防关口再往前移,从源头减少犯罪。
目前的预防体系主要针对已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三级预防,一般预防针对全体未成年人,重点预防针对有不良行为的,强化预防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这个体系基本合理,但前移的空间还很大。
预防体系前移首先要关注早期风险因素。研究表明,家庭环境不良、父母教养方式不当、学业失败、结交不良朋友等,都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因素。如果能在这些风险因素刚出现时就及时发现和干预,就能大大降低犯罪风险。这需要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通过学校、社区的日常观察,及早识别高危未成年人。
早期家庭支持是预防体系前移的重要内容。许多犯罪青少年来自问题家庭,如果能在家庭问题刚显现时就提供支持和干预,可以避免情况恶化。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治疗、家庭支持服务等方式,帮助问题家庭改善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学校的全纳教育也是预防前移的关键。许多犯罪青少年都有辍学经历。如果学校能够接纳和帮助学业困难、行为问题的学生,而不是简单地排斥,就能让更多孩子留在学校,减少犯罪风险。这需要学校转变观念,从只关注成绩到关注每个学生的发展,提供个性化的支持。
社区的积极预防也很重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积极健康的活动场所和机会,让他们的课余时间充实起来;组织志愿者与重点青少年结对,提供陪伴和引导;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和道德观念。
预防体系前移还要重视心理健康。许多犯罪青少年都有心理问题,如果能及早发现和干预,可以避免问题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当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问题筛查和转介机制;社区应当提供便利的心理咨询服务;专业机构应当为高危青少年提供心理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入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预防体系前移需要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家庭、学校、社区、专业机构、政府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共享信息、协同干预。单靠某一方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实现有效预防。
预防不是简单的监督管束,而是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成长支持。要相信每个孩子都有向好的可能,给予他们信任和机会;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要贴标签、搞歧视;要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这样的预防才是温暖的、有效的。
处遇是指对犯罪未成年人采取的处理措施。传统的处遇比较单一,要么判刑关押,要么缓刑监管,选择有限。多元处遇探索,就是要丰富处遇手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处遇的多元化首先体现在非监禁措施的丰富。除了缓刑、社区矫正,还可以发展更多形式。社区服务令要求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进行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既是惩罚也是教育,还能增强社会责任感。宵禁令限制夜间外出,减少再次犯罪的机会。禁止令禁止前往特定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隔断不良影响。电子监控配合其他措施,确保被监管人遵守规定。
处遇的个别化是多元化的另一体现。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不同、个性特点不同、改造需求不同,应当采取不同的处遇方式。对于因家庭问题导致犯罪的,要注重家庭治疗和关系修复;对于因心理问题导致犯罪的,要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对于因缺乏技能导致犯罪的,要加强职业培训。通过全面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治方案。
恢复性处遇是值得探索的方向。传统的处遇注重对加害人的惩罚和矫治,恢复性处遇则强调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与社区的关系。通过调解对话,让加害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真诚道歉;通过赔偿补偿,修复被害人的损失;通过社区服务,为社区做出贡献。这种处遇既有利于加害人的改造,也有利于被害人的恢复,还有利于社会和谐。
治疗性处遇针对有特殊问题的未成年犯。对于有毒品问题的,提供戒毒治疗;对于有性犯罪问题的,提供性犯罪治疗;对于有暴力倾向的,提供愤怒管理训练。这些专业治疗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降低再犯风险。
多元处遇还包括处遇场所的多元化。不一定都要在监禁场所进行,可以在社区、学校、家庭中进行;不一定都是封闭式的,可以是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的;不一定都是长期的,可以是短期密集型的。关键是要根据需要选择最合适的场所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多元处遇的探索需要法律支持。现有法律规定的处遇种类有限,需要通过立法增加更多选择;需要明确各种处遇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力,避免随意性;需要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遇。
多元处遇也需要资源保障。不同的处遇需要不同的专业人员、设施设备、经费投入。社区服务需要对接服务场所,家庭治疗需要专业治疗师,心理矫治需要心理咨询师,技能培训需要培训机构。这些都需要政府投入和社会支持。
多元处遇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个失足未成年人都能得到最合适的帮助,实现真正的改造。不是用一把尺子量所有人,而是因人而异、量身定制;不是简单地关押或放任,而是科学地评估和干预。只有这样,处遇才能真正发挥教育挽救的作用。
未来的改革要在独立性、预防性、多元性方面不断探索,建立更加科学、更加人性、更加有效的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认识的深化、经验的积累,体系将不断调整和优化。但无论如何变化,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只有秉持这样的理念,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让每个孩子都拥有光明的未来。
站在新的起点上,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既有坚实的基础,也面临新的挑战;既要传承好的经验,也要勇于创新突破。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准则、适应时代要求的现代化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必将建成,为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