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岁的小林站在职业介绍所的门口,手里攥着刚刚填好的求职登记表。他曾经因盗窃在少年管教所待了两年,出来后完成了高中学业,现在想找一份正式工作。面试进行得很顺利,用人单位对他的技能和态度都很满意。可当人事经理例行询问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时,小林犹豫了。说实话,可能立刻失去这个机会;隐瞒,却违背了诚信原则,日后被发现还会更加麻烦。那一刻,他感到前所未有的无助。
社会融入是失足青少年重新开始的关键一步,也是整个司法保护体系能否真正实现教育挽救目标的最终检验。再好的教育矫治,如果没有顺畅的回归通道,都可能前功尽弃。许多经过矫治的青少年在走出管教机构、完成社区矫正后,面对的不是温暖的接纳,而是冷漠的排斥。就业歧视、教育中断、社会保障脱节,这些障碍让他们难以融入正常生活,有些人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融入不仅是个人的事,更是社会的责任。从制度层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就业扶持、教育衔接、社会保障体系;从观念层面,需要消除歧视标签,给予这些年轻人第二次机会。近年来,记录封存、就业保护、技能培训等方面有了不少探索,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这些挑战不只是技术性的制度设计问题,更涉及深层次的社会心态。当一个犯过错的孩子想要重新开始,社会是否真正准备好接纳他?当保护个人隐私与维护公共安全产生张力时,如何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当企业面对曾经失足的求职者,能否给予公平的评价机会?这些问题的答案,决定着社会融入能否真正实现。
有效的社会融入支持体系能够显著降低再犯率。那些得到持续关注、获得就业技能、建立稳定社会关系的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相反,如果回归后缺乏支持,面临排斥和困境,再犯风险就会急剧上升。社会融入不仅关系到个体命运,也关系到社会安全。
社会融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从心理适应、技能准备、关系重建到稳定就业多个环节的系统支持,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回归失败。

从封闭的管教机构或严格的社区矫正,到开放自由的社会生活,这个转变对任何青少年来说都不容易。他们需要面对全新的环境、重建人际关系、适应社会规则,同时还要克服内心的自卑和不安。这个关键的过渡期,往往决定着整个回归进程的成败。
许多青少年在矫治期间表现良好,积极配合教育改造,但一旦回到社会,却感到强烈的不适应。监管环境下养成的依赖心理、与外界脱节的生活习惯、缺失的社会技能,都成为融入社会的障碍。有些人无法独立处理日常事务,有些人不知道如何与人正常交往,有些人面对挫折就想逃避。这种适应不良如果得不到及时帮助,很容易导致回归失败。
过渡期的支持不能等到回归那一刻才开始,而应该从矫治后期就着手准备。逐步扩大活动范围、安排社会实践、进行回归教育、联系社区资源,这些提前的准备工作能够让过渡更加平稳。同时,回归后的前六个月是最关键的窗口期,需要密集的跟踪帮扶和及时的干预支持。
十九岁的张强从管教所出来已经半年了,投出去的简历不下三十份,却没有一家单位录用他。有些单位一听说他有过失足经历,连面试机会都不给;有些单位面试后表示考虑,但最终都是石沉大海。他的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什么专业技能,只能找一些门槛较低的工作,可这些岗位竞争激烈,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选择没有任何问题的应聘者。
就业是社会融入的基础,没有稳定的工作,就没有经济来源,就难以独立生活,回归就无从谈起。但现实中,曾经失足的青少年在就业市场上面临严重的歧视和排斥。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进行背景调查,一旦发现有犯罪记录,往往直接拒绝。金融、教育、公务员等行业,明确限制有犯罪前科人员进入。这种准入障碍让许多青少年的就业选择空间非常狭窄。
用人单位的顾虑不难理解。他们担心录用有前科的人员会带来安全风险,影响企业声誉,增加管理成本。特别是对于需要接触财物、接触未成年人或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用人单位的谨慎态度有其合理性。但问题在于,这种一刀切的排斥政策没有给这些青少年任何机会,也没有考虑个体的差异和改造的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回归社会前对其进行必要的帮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法律虽然规定了帮教义务,但对于如何解决就业问题,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一些地方尝试建立企业吸纳激励机制,对录用失足青少年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有一些地方建立了专门的就业基地,为回归青少年提供过渡性就业机会,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重建就业信心。
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公益机构专门为失足青少年提供职业介绍、面试辅导、就业跟踪等服务,与愿意接纳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有的机构还开办社会企业,专门招收这些青少年,在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进行技能培训和心理支持。
小林最终在一家社会企业找到了工作,这家企业专门生产手工艺品,员工中有不少曾经失足的年轻人。老板告诉他:“我相信每个人都值得第二次机会。只要你肯努力,过去的错误不应该成为你一辈子的包袱。”这句话让小林重新燃起了希望。他在这里工作了一年多,不仅学会了技术,还存下了一笔钱,更重要的是,找回了自信和尊严。
建立失足青少年就业服务体系,既需要政府出台支持政策,也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需要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形成多方协同的帮扶网络。
但这样的机会毕竟有限。大多数回归青少年仍然要靠自己在普通劳动力市场上寻找机会。他们需要的不是永久的特殊照顾,而是一个公平竞争的起点。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社会观念的转变,这些都是解决就业准入障碍的根本途径。
社会保障是社会融入的安全网。对于回归的青少年来说,能否顺利衔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基本生存和稳定融入。但许多人在这方面遇到困难。
十八岁的小雨从专门学校回到户籍所在地,却发现自己的医保已经停了。原来离开前没有及时办理手续,回来后又不知道该找谁。她患有哮喘,需要定期买药,没有医保,每次看病都要自费,经济压力很大。社区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帮她补办了医保手续,还为她申请了困难补助,这才解决了燃眉之急。
社会保障衔接困难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回归青少年不了解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相关部门也不了解他们的情况;二是制度设计不够细致,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衔接机制缺乏专门规定;三是协调机制不畅,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社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对接不够。
矫治机构在办理释放或解除手续时,应当主动与当地民政、人社部门对接,帮助回归人员做好社保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障;对于家庭困难的,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措施;对于缺乏监护的,落实监护责任或提供替代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社会保障不只是经济帮扶,还包括住房保障、法律援助、心理支持等多方面内容。有些回归青少年家庭关系破裂,无法回到原生家庭,需要过渡性住房安置;有些人在回归过程中遇到法律纠纷,需要法律援助;有些人心理创伤严重,需要专业心理咨询。这些需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就会成为回归路上的绊脚石。
一些地方建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整合民政、人社、司法、卫健等部门资源,为回归青少年提供综合性服务。他们可以在一个地方咨询政策、办理手续、获得帮助,大大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还有一些地方建立了个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回归青少年指定一名个案管理员,负责评估需求、协调资源、跟踪服务,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岁的阿强在回归前就得到了系统的帮助。社工提前联系了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了解家庭情况和社区资源,制定了详细的回归计划。回来当天,社区就为他办理了医保,联系了职业培训机构,还安排他参加社区志愿服务。这种无缝衔接的服务让阿强感到,自己不是被抛弃的,而是被关心的。
社会保障衔接看似是技术性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制度的温度。一个真正以人为本的社会,不会让任何一个回归的孩子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陷入困境。

二十岁的小明从管教所出来时,生活自理能力很差。他不会做饭,不会洗衣服,不会管理钱财,甚至连银行卡都不会用。在管教所里一切都有人安排,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根本不需要操心。回到社会后,面对柴米油盐的琐碎,他感到无所适从。有一次买东西被骗,损失了大半个月的生活费,差点连饭都吃不上。
独立生活能力是社会融入的基础。如果一个人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自理,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但许多回归青少年恰恰缺乏这方面的能力。他们有的从小被过度保护,有的长期处于管控环境,有的缺乏正常的成长经历,导致生活技能严重不足。
独立生活能力包括很多方面:日常自理能力,如做饭、洗衣、整理房间;财务管理能力,如记账、储蓄、合理消费;人际交往能力,如与人沟通、处理矛盾、建立关系;问题解决能力,如应对困难、寻求帮助、做出决策;时间管理能力,如规划作息、安排任务、遵守约定。这些看似简单的技能,实际上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矫治机构应当把独立生活能力培养纳入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而不是等到回归前才匆忙补课。在日常管理中,可以逐步增加自主空间,让他们学会自己安排生活;开设生活技能课程,教授做饭、理财、求职等实用知识;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让他们在真实情境中锻炼能力;建立模拟社区,让他们在接近真实的环境中演练回归后的生活。
一些先进的管教所建立了“过渡宿舍”制度。即将回归的青少年可以搬到相对开放的宿舍区,这里的管理更加宽松,更接近社会生活。他们需要自己打理生活,自己安排时间,自己处理问题,管教干部只是在旁边指导和帮助。通过这种渐进式的过渡,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回归后的独立生活。
回归后的社区支持同样重要。社区可以为回归青少年提供“生活导师”,由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定期与他们交流,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生活导师不是监管者,而是朋友和顾问,在他们迷茫时给予指引,在他们困难时提供帮助,在他们成功时表示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社会组织开发了许多针对性的生活技能培训项目。有的机构开办“独立生活训练营”,组织回归青少年集中学习和实践各种生活技能;有的机构提供“陪伴式服务”,社工定期上门,手把手教授生活技巧;有的机构建立“同伴互助小组”,让回归青少年互相交流经验,共同成长。
小明在社工的帮助下,慢慢掌握了基本的生活技能。社工每周来看他一次,教他做简单的饭菜,教他如何规划开支,教他遇到问题找谁求助。小明还加入了一个互助小组,里面都是和他有类似经历的年轻人。大家一起分享经验,互相鼓励,慢慢地,他不再感到孤单和无助。半年后,小明已经能够独立生活了,还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
独立生活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耐心和持续的支持。但这种投入是值得的,因为只有真正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一个人才能在社会上站稳脚跟,才能避免再次失足。
独立生活能力培养要从矫治期间就开始,循序渐进地增加自主空间和实践机会,而不是等到回归那一刻才突然放手。

犯罪记录像一个隐形的标签,贴在每个失足青少年身上。即使他们已经接受了惩罚,完成了改造,这个标签依然存在,影响着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就业被拒、升学受阻、社交孤立,甚至连租房、办证都会遇到障碍。这种持续的排斥不仅剥夺了他们正常生活的机会,也在心理上形成巨大压力,有些人因此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态,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犯罪记录制度本身有其必要性。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执法参考,有助于识别累犯和惯犯;它也为某些特殊行业提供了背景审查依据,保护公共安全和特殊群体利益。但问题在于,现有制度往往缺乏细致的区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使用缺乏限制,导致过度的社会排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鉴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和较低的人身危险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应当严格保密,限制查询使用范围,在一定期限后自动消除或封存。这样既能保护社会安全,又能给失足青少年真正的第二次机会。这方面有了积极探索,但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十一岁的刘洋应聘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管理员。面试表现出色,用人单位很满意,已经口头承诺录用。但在提交入职材料时,公司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刘洋犹豫再三,还是如实说明了自己十六岁时因盗窃被判缓刑的经历。第二天,公司通知他,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不予录用。
就业歧视是犯罪记录带来的最直接、最普遍的问题。用人单位基于各种考虑,往往不愿意录用有前科的人员。有的是担心风险,有的是顾虑形象,有的是制度规定,还有的是简单的偏见。对于失足青少年来说,这种歧视尤其不公平,因为他们往往是一时冲动犯错,已经接受了惩罚和教育,完全有能力改过自新。
法律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在实践中效果有限。一方面,封存不等于消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在一定情况下仍然可以查询;另一方面,封存的范围和程序不够明确,执行不够到位,有些信息仍然会泄露。更重要的是,许多用人单位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应聘者的背景,即使没有正式的犯罪记录证明,也能获知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一规定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仍有不少问题。什么是“有关单位”、什么是“国家规定”、如何确保保密,这些关键问题都不够明确。实践中,有些单位以各种理由要求查询,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查询申请把关不严,有些经手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导致封存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些地方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入职审查的特殊行业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犯罪记录证明,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查其犯罪记录。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种做法从源头上减少了就业歧视的可能。
还有一些地方探索建立“有限期记录”制度。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犯罪,其犯罪记录自动失效,相当于从未有过。这样既保留了必要的考察期,又给予了真正的新开始。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五年内未再犯罪的,记录自动消除;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刑罚的,十年内未再犯罪的,记录自动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社会组织也在努力改变就业歧视的现状。一些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推动“公平机会雇主”认证,鼓励企业公开承诺不因前科歧视应聘者,而是基于能力和表现做出录用决定。这些企业会获得社会认可和政策支持,形成正向激励。还有一些机构开展反歧视宣传,通过案例分享、数据展示,让公众了解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的真实情况,消除偏见和恐惧。
刘洋后来在一家愿意给机会的企业找到了工作。老板在了解他的情况后说:“我看重的是你现在的能力和态度,而不是过去的错误。每个人都会犯错,关键是能不能改正。”这句话让刘洋非常感动。他在这里工作得很努力,很快就成为业务骨干,还带出了好几个徒弟。三年后,他已经成为车间主任,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
就业歧视的消除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观念的转变、企业责任的担当、个人努力的持续。但方向是明确的:建立的是一个既保护社会安全,又给予改过机会的制度;是一个既有所限制,又充满温情的社会。
二十岁的小慧曾经因为参与校园欺凌被送进专门学校。回归后,她努力学习,考上了一所职业学院。本以为可以开始新生活,没想到有同学不知从哪里得知了她的过去,在社交媒体上曝光,一时间成为全校议论的焦点。小慧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几次想要退学。幸好辅导员及时发现,对她进行了心理疏导,还在班级开展教育,事情才慢慢平息。
隐私保护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如果一个人的失足经历被公开传播,就等于给他贴上了永久的标签,无论走到哪里都摆脱不了过去的阴影。这不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也剥夺了他重新开始的机会。但在信息时代,隐私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信息传播的便利性使得隐私泄露风险大增。过去一个人的失足经历可能只在小范围内知晓,搬到新地方就能重新开始。现在,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一次曝光可能被永久记录,成为难以消除的数字痕迹。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不负责任地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隐去了姓名,但通过学校、年龄、案情等信息,很容易被人识别出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法律明确禁止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但执行不够到位。一些自媒体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为了流量不择手段。即使事后删除,信息已经被大量转发传播,造成的伤害难以挽回。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应当加大惩处力度,既要追究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也要督促平台履行管理义务。
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失足青少年的事务时,也要严格保密。案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询问笔录、社会调查报告等文书要注意保护隐私;在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时,尽量采用代号或编码,避免直接暴露身份信息。工作人员要签署保密承诺,对泄密行为严肃问责。

但隐私保护不是绝对的,需要与其他利益进行平衡。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如教师、医护人员、金融从业者等,进行必要的背景审查是合理的,以保护特定群体的安全和利益。关键是要建立严格的查询程序和使用规范,确保信息只在必要范围内、以必要方式、为必要目的使用,并且查询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一些地方建立了分级查询制度。对于一般的就业、升学、办证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犯罪记录;对于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审查的特殊行业,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但只提供“有”或“无”的结论性意见,不提供具体案情;对于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以查询完整记录,但要严格限于办案使用。这种设计既保护了隐私,又兼顾了必要的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隐私保护还需要社会观念的支持。一个真正文明进步的社会,应当尊重每个人的过去,特别是那些已经为错误付出代价、正在努力改过的人。不应该以道德审判的姿态去挖掘和传播他人的失足经历,而应该给予理解和包容,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小慧在辅导员的帮助下,逐渐走出了阴影。她也学会了如何面对过去,既不刻意隐瞒,也不过度在意他人的眼光。她用优异的成绩和积极的表现,赢得了老师和同学的尊重。毕业时,她作为优秀学生代表发言,坦然地分享了自己的经历和成长,感动了在场的每一个人。
二十二岁的王磊从管教所出来已经四年了。这四年里,他完成了高中学业,学会了一门手艺,找到了稳定工作,还谈了女朋友。生活本该越来越好,但前科的阴影始终挥之不去。交往一年多的女友知道他的过去后,家里人坚决反对,两人最终分手。这件事对王磊打击很大,他感到无论自己多么努力,过去的错误都像一道过不去的坎。
社会歧视不仅体现在就业、教育等具体领域,更体现在人们的态度和观念中。许多人对失足青少年怀有偏见和恐惧,认为他们本性不好、难以改造、容易再犯,因此在交往中保持距离,在评价时戴有色眼镜。这种隐性的歧视或许比显性的排斥更伤人,因为它无处不在、难以申辩。
消除社会歧视,首先需要正确的价值引导。要让公众认识到,犯罪是行为而非身份,失足青少年不是“坏人”而是“犯了错的孩子”。他们的可塑性强,改造效果好,绝大多数人经过教育矫治都能重新做人。社会应当给予他们机会和支持,而不是永久的排斥和抛弃。这不仅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社会安全的需要,因为接纳和帮助能够降低再犯风险,排斥和歧视反而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媒体在消除歧视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要加强正面宣传,多报道失足青少年成功回归的案例,展现他们的努力和改变,让公众看到他们积极向上的一面。要避免猎奇式、污名化的报道,不要过度渲染犯罪细节,不要给失足青少年贴上“问题少年”、“潜在罪犯”等标签。要传播科学的犯罪学知识,帮助公众理性看待青少年犯罪问题。
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当报道,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也会强化社会的负面刻板印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伦理。
教育系统要开展反歧视教育。在中小学阶段就培养学生的包容意识和同理心,让他们理解每个人都可能犯错,重要的是能否改正。对于班级中有失足经历的学生,教师要给予特别关注和保护,既不能特殊化对待引起注意,也不能放任不管导致孤立。要通过班级活动、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融入集体,建立正常的同伴关系。
社会组织可以开展“污名去除”项目,通过组织失足青少年与普通青少年的交流活动,让双方增进了解,消除隔阂。组织夏令营、志愿服务、体育比赛等活动,在自然的互动中建立友谊。还可以邀请成功回归的青年现身说法,分享自己的经历和感悟,用真实的故事打动人心,改变偏见。
法律也要为消除歧视提供支撑。对于明显的歧视行为,如用人单位非法调查、拒绝录用,媒体违规报道、侵犯隐私,个人恶意传播、损害名誉等,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受到歧视的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网信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侵权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消除歧视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工程。但每一个具体的进步,每一次观念的改变,每一个接纳的行为,都在推动着整个社会向更加包容、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对于失足青少年来说,这些改变意味着更多的机会、更大的希望、更好的未来。
王磊后来参加了一个互助小组,认识了很多和他有类似经历的人,也认识了许多关心支持他们的志愿者。在这里,他不需要隐藏过去,不会受到歧视,大家都以平等的态度相待。他慢慢学会了接纳自己,也找回了自信。两年后,他遇到了现在的妻子,一个善良理解的女孩。她知道他的过去,但更看重他现在的为人和对未来的态度。他们现在有了一个幸福的家庭,王磊说,这是他曾经不敢想象的生活。

社会融入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只靠某一个方面的措施,而需要就业、教育、技能、心理、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综合施策。只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促进体系,才能真正帮助失足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减少再犯风险。
有效的社会融入项目通常具有几个共同特点:早期介入,从矫治阶段就开始准备回归;个案化服务,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方案;持续性支持,回归后提供较长时间的跟踪帮助;多方参与,整合政府、社会、家庭等各方资源;注重实效,以就业稳定和不再犯罪为目标。
十八岁的张亮因抢劫被判刑两年,在管教所服刑期间参加了电工培训班。他从零基础开始,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刻苦练习操作技能,两年里拿到了初级电工证和中级电工证。刑满释放后,凭借这些技能证书,他很快在一家工厂找到了工作。师傅对他的评价很高:“这小伙子肯学肯干,技术扎实,态度也好,是个好苗子。”张亮现在已经成为独当一面的技术工人,每月收入稳定,对未来充满信心。
职业技能是就业的敲门砖,也是自食其力的根本。对于失足青少年来说,许多人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技能,在就业市场上竞争力弱。如果不能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即使回归社会也难以稳定就业,生活困难又可能走回老路。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社会融入的关键措施。
矫治机构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但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培训项目陈旧,所教技能已经过时,学了也没用;有的培训流于形式,只是简单了解,达不到实际操作水平;有的培训脱离市场,所教内容与用人单位需求不匹配。真正有效的培训应当具备几个要素:面向市场需求,选择就业前景好的工种;注重实操能力,让学员真正掌握技能;颁发正规证书,得到社会认可;对接就业岗位,培训与就业直接衔接。
一些先进的管教所与职业院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引进师资、设备和课程,开展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学员在所内就能接受系统的职业教育,通过国家统一的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有的管教所还建立了生产车间,让学员在真实的生产环境中实习,积累工作经验。这种“教学-实训-就业”一体化的模式,大大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回归后的继续培训同样重要。许多青少年在矫治期间只能学习基础技能,回归后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应当将失足青少年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培训项目。社会组织可以开发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一些地方建立了“培训-就业联动”机制。人社部门与矫治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四方联动,在矫治期间就开展就业意向调查和职业培训,回归前组织企业到矫治机构招聘,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无缝对接。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培训补贴、就业奖励、岗位补贴等激励政策,对参加培训并顺利就业的给予资金支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十九岁的小丽在专门学校学习了美容美发技术,回归后继续参加了高级美容师培训,拿到了高级证书。凭借扎实的技术和良好的服务态度,她在一家美容院站稳了脚跟,收入不断增加。后来她还开了自己的小店,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她说:“技能改变了我的命运,让我能够靠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
职业技能培训不仅是传授技术,更是培养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守时、负责、团队协作、服从管理,这些职业素养同样重要。培训中要注重培养这些软技能,帮助失足青少年更好地适应职场环境,提高就业稳定性。
职业技能培训要贯穿矫治和回归全过程,根据市场需求和个人特点制定培训计划,注重实用性和认证,并与就业岗位对接,形成培训-就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十三岁的李强有一个创业梦想。他在管教所期间学习了电商运营知识,回归后想开一家网店,销售家乡的农特产品。但启动资金是个大问题,他没有积蓄,家里也拿不出钱,银行贷款又因为他的背景而被拒。正在他一筹莫展时,社区工作人员告诉他,当地有针对青年创业的扶持政策,失足青少年同样可以申请。在政府的帮助下,李强申请到了五万元的免息创业贷款,还获得了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他的网店现在已经做得有声有色,年销售额超过百万,还带动了几个乡亲一起创业。
创业是就业的另一种形式,对于有想法、有能力的失足青少年来说,创业不仅能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还能创造社会价值,实现人生理想。但创业的门槛高、风险大,需要资金、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支持。如果没有必要的扶持,绝大多数人难以迈出这一步。
政府部门应当将失足青少年纳入创业扶持政策的覆盖范围,在创业贷款、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提供低息或免息的创业担保贷款,降低担保条件;减免开办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他们提供免费或低价的经营场所。这些实实在在的优惠能够降低创业成本,提高成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创业培训和指导同样重要。许多失足青少年有热情但缺乏经验,不懂市场分析、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创业知识。人社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开展专门的创业培训,邀请成功的企业家、专业的导师授课,进行系统的创业教育。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一对一”的创业辅导,为每个创业者配备导师,在创业全过程提供咨询和指导。
一些地方建立了失足青少年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从场地、设备到培训、咨询的一条龙服务。创业者可以低成本入驻,在相对保护的环境中起步,享受专业团队的支持。基地还组织创业者之间的交流活动,分享经验,互相帮助,形成创业社区。待项目成熟稳定后,再搬出孵化基地独立经营。
创业不可能都成功,失败是正常的。关键是要建立容错机制,允许试错,提供再来的机会。对于创业失败的,不能简单地要求还款走人,而要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提供再次创业或转向就业的机会。创业担保贷款可以设置宽限期,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对于因市场原因失败、本人已尽力的,可以适当减免债务;对于有意愿再次创业的,在评估基础上可以给予再次支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创业。”
就业创业是民生之本,帮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人实现自食其力,是政府的责任。失足青少年作为特殊的困难群体,更应当得到重点扶持。
二十一岁的小王在社区矫正期间学会了手机维修技术,回归后想开一家维修店。街道办事处帮他联系了一个临街的小门面,前半年免租金,后期按优惠价收租;工商部门简化了办证流程,一天就办好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告知他可以享受三年免税政策;团委帮他联系了创业导师,定期上门指导。小王的维修店很快就打开了市场,现在生意稳定,他还在考虑开分店。他说:“政府给了我机会,我一定要好好干,不能辜负大家的帮助。”
创业扶持不能只关注启动阶段,还要注重后续发展。定期回访,了解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培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搭建平台,促进业务合作和市场拓展。只有持续的支持,才能提高创业的存活率和发展质量。
二十岁的小敏从管教所出来后,感到迷茫和孤独。家人虽然接纳了她,但彼此之间有隔阂,难以深入交流;过去的朋友都疏远了,不知道该和谁说话;找工作屡屡碰壁,对未来失去信心。就在她最低落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介绍她加入了一个由社会组织运营的“新生计划”项目。在这里,她遇到了和她有类似经历的同伴,有了倾诉对象;遇到了关心她的社工,得到了专业帮助;参加了各种活动,生活充实起来。半年后,小敏在社工的帮助下找到了工作,还交到了新朋友,整个人焕然一新。
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融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政府部门相比,社会组织更加灵活、专业,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与商业机构相比,社会组织更加公益、专注,真正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中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投身失足青少年帮扶工作,形成了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运作、专业团队实施的服务模式。
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多种多样。个案服务是最基础的,为每个回归青少年配备个案工作者,评估需求,制定计划,链接资源,提供陪伴和支持。小组工作也很常见,组织有类似经历的青少年定期聚会,分享经验,互相鼓励,在集体中获得归属感和力量。社区活动能够帮助他们融入社区,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改变社区居民的偏见。还有一些组织开展专题项目,如就业服务、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家庭关系修复等,满足特定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专业性是社会组织的优势。他们的工作人员通常接受过社会工作、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训练,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能够准确把握服务对象的心理和需求。他们不是简单地提供物质帮助或空洞说教,而是运用专业技术,进行深入的评估、干预和支持。运用动机激发技术,帮助回归者树立改变的意愿;运用认知行为疗法,改变不良的思维模式;运用资源整合技巧,连接各方支持。
社会组织还在倡导和政策推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他们通过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公众教育等方式,推动法律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一些组织联合起来成立行业联盟,制定服务标准,交流经验方法,提升整体专业水平。还有一些组织开展创新试点,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和工作方法,为政策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一部分社会融入促进工作委托给专业的社会组织承担,既能提高服务质量,又能减轻政府负担。建立稳定的资助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场地、设备等支持,确保其可持续运作。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培训交流,提升社会组织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营造良好环境,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社会认可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更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组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制度保障。要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组织能够合法开展工作。完善监管制度,既要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又要确保其依法规范运作。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社会效益进行评估,优胜劣汰,促进健康发展。
小敏后来成为“新生计划”的志愿者,用自己的经历帮助其他回归的青少年。她说:“当初社工姐姐帮助了我,现在我也想把这份温暖传递下去。我懂得他们的感受,知道他们需要什么,希望能够陪伴更多的人走过这段艰难的路。”这种“助人自助”的理念,正是社会工作的精髓,也是社会组织服务的价值所在。
社会融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回归那一刻就结束了,而是需要持续的关注和支持。有的人可能需要一两年的帮助,有的人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社会组织以其持续性、专业性、温暖度,为失足青少年的回归之路提供了坚实的支撑,成为社会融入促进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个性化、持续性服务,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是促进失足青少年社会融入的重要力量,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支持。
社会融入是失足青少年重新开始的关键一步,也是整个司法保护体系成效的最终体现。只有真正实现了社会融入,教育矫治才有意义,司法保护才算完成。这需要制度的完善、政策的支持、社会的接纳、个人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树立这样的共识:每一个孩子都值得拥有未来,每一个改过的人都应该获得机会。当为失足青少年打开回归社会的大门,其实也在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