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防胜于惩罚,这是现代青少年司法保护的核心理念。当孩子开始逃学、夜不归宿、沉迷网络时,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往往能避免其滑向犯罪深渊。分级干预制度正是在这种理念下建立的科学体系。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次确立了三级预防体系,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层级,针对不同程度的偏差行为采取相应干预措施。这一制度改变了过去“一犯罪就打击”的简单做法,构建起从家庭教育、学校引导、社区帮扶到专门教育、司法处理的完整链条。
分级干预基于青少年成长规律和行为发展轨迹设计。研究显示,多数青少年犯罪都经历了从轻微违规到严重违法再到触犯刑法的发展过程。早期不良行为得不到纠正,会逐渐固化为习惯,最终演变为犯罪。及早干预、分类施策,能在问题严重前将其消除。
这套体系运行的关键在于各方协同。家庭是第一道防线,父母要履行监护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学校是第二道防线,教师要关注学生行为变化,开展针对性引导;社区是第三道防线,基层组织要掌握辖区青少年情况,提供帮助支持;专门学校是第四道防线,对严重不良行为实施矫治教育;司法机关是最后防线,依法处理犯罪行为。五个层级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保护网。
从国际经验看,分级干预已成为各国青少年司法的通行做法。美国的风险评估与分类处遇、日本的虞犯制度、德国的教育措施优先原则,都体现了这一理念。中国结合国情,建立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分级干预体系,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了制度保障。

行为分级是分级干预的基础。科学界定不同层级行为的界限,明确各自特征,才能精准施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不良行为分为三级,每一级都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干预措施。
分级不是给孩子贴标签,而是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同样是逃学,偶尔旷课几次和长期辍学不归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可能只需家长和老师谈话教育,后者则需深入了解原因、制定帮扶方案。分级让干预措施与问题程度相匹配,既不过度反应造成伤害,也不轻描淡写错失时机。
一般不良行为指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轻微偏差行为。这类行为虽不触犯法律,但违背社会公德,偏离正常成长轨道,不加纠正,容易发展为更严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迷信、赌博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其他不良行为。”
吸烟饮酒是最常见的一般不良行为。一些家长觉得孩子偷偷抽烟喝酒不是大事,长大后自然会改。青少年时期形成的不良习惯往往伴随一生。吸烟饮酒常与其他不良行为相伴出现,调查显示,有此类习惯的青少年,发生暴力、性行为、吸毒的比例明显更高。
旷课逃学是另一个重要信号。偶尔因身体不适或家中有事请假很正常,但频繁无故缺课就要引起重视。辍学是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高危因素,失去学校管束后,孩子容易结交不良朋友,参与违法活动。教育部门统计显示,涉罪未成年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超过80%,其中相当部分曾有辍学经历。
夜不归宿和离家出走往往反映亲子关系紧张。有的孩子受不了父母打骂责备,选择逃离家庭;有的沉迷网络游戏,在网吧通宵不归;还有的受到校园欺凌,不敢回学校也不敢告诉家长,流落街头。这些孩子离开监护,很容易遭遇不法侵害,也可能为生存实施违法行为。
沉迷网络已成为当代青少年最突出的问题。网络游戏、短视频、直播平台设计了各种吸引机制,青少年自制力弱,很容易深陷其中。有的孩子每天上网超过十小时,昼夜颠倒,荒废学业;有的为充值游戏装备,偷盗家中财物;有的模仿网络暴力内容,对同学实施伤害。
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是犯罪的重要诱因。青少年正处于身份认同关键期,渴望获得同伴认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利用这种心理,拉拢引诱青少年参与违法活动。很多团伙犯罪案件中,都有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的情节。防止孩子误入歧途,家长和老师必须关注其交友情况。
进入不宜场所同样危险。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这些场所往往充斥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信息,青少年长期出入,价值观容易扭曲。一些城市专门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场所。
一般不良行为的干预主体是家庭和学校。父母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教育,必要时可求助学校、社区。学校要加强日常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开展针对性教育。社区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协助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
处理一般不良行为的原则是教育为主、预防为先。这个阶段的孩子尚未形成稳定的不良习惯,可塑性强,通过耐心教导、正面引导,完全可以回到正轨。关键是家长要重视,不能觉得小事无所谓;学校要配合,不能简单粗暴处理;社会要支持,提供必要的帮助资源。
严重不良行为指已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因年龄或情节等原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是一般不良行为发展升级的结果,不采取强制措施,很可能演变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或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结伙斗殴是严重不良行为中最常见的类型。青春期的孩子争强好胜,容易因琐事发生冲突。几个同学纠集在一起,持械斗殴,造成伤害后果。这类行为虽然可能因参与者未满十六周岁、情节较轻等原因不构成犯罪,但社会危害性很大,必须予以惩戒。
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是校园欺凌的典型表现。有的学生依仗人多势众,在校门口拦住同学索要钱物,不给就威胁恐吓;有的尾随被害人到偏僻处实施抢夺;有的长期欺压弱小同学,将其视为“摇钱树”。这些行为往往持续时间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反映出暴力倾向。一些青少年为在同伴中显示“英雄气概”,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有的因校园矛盾,准备武器伺机报复;还有的纯粹觉得新奇,把玩具枪改装成真枪。无论动机如何,携带管制器具都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一旦冲动使用,后果不堪设想。
盗窃财物是侵财类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要形式。有的孩子从家里偷钱,被发现后转向偷盗学校、商店;有的结伙作案,分工明确,踩点、望风、销赃一条龙;有的专门盯住中小学生,趁其不备抢夺手机、电动车。盗窃数额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传播淫秽信息在网络时代愈演愈烈。一些未成年人在社交平台、群聊中传播不雅照片、视频,甚至组织色情表演进行网络直播。这类行为不仅侵犯他人隐私,污染网络环境,也严重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的被害人因视频被传播而遭受巨大心理创伤,甚至走上绝路。
吸毒是危害最严重的不良行为。毒品摧残身体,扭曲人格,吸毒者为获取毒资往往不择手段,实施各种违法犯罪。青少年涉毒呈现低龄化趋势,一些毒贩专门向学生兜售,将毒品伪装成“糖果”“饮料”,引诱青少年尝试。一旦染上毒瘾,极难戒除。
参与赌博同样后患无穷。网络赌博平台设置各种噱头吸引青少年,有的孩子开始只是小额试玩,逐渐越陷越深,输掉学费、生活费,甚至借高利贷。赌债缠身后,为翻本或还债,走上盗窃、抢劫的犯罪道路。
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以公安机关为主导,采取训诫、责令严加管教、行政处罚等措施。必要时可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这个阶段必须体现强制性和威慑力,让青少年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处理严重不良行为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坚决制止,不能姑息。这些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必须通过强制措施加以纠正,防止其发展为犯罪。二是教育挽救,不能放弃。虽然行为严重,但行为人毕竟是未成年人,仍处于人格塑造期,通过科学的矫治教育,完全有可能改过自新。
公安机关收到严重不良行为报告后,要及时调查核实。确认事实后,对涉事未成年人进行训诫,讲清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要求作出书面检讨和保证。同时约谈监护人,指出监护责任缺失,责令加强管教。对屡教不改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训诫不是简单的说教批评,而是要触动内心。一些地方探索“现身说法”教育,组织涉事青少年参观监狱、戒毒所,听取服刑人员的忏悔,让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还有的开展“模拟法庭”,让青少年扮演角色,体验司法程序,增强法律意识。
对于多次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拒不改正或行为后果严重的,单靠家庭、学校的教育已经不足,需要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系统矫治。这是分级干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犯罪行为是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相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律后果更严重。但在未成年人领域,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有特殊规定。
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反映了社会对其认知能力、控制能力的合理期待。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认知水平有限,不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矫治。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特定严重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降至十二周岁,是对近年来恶性低龄犯罪案件的回应。湖南衡阳男孩杀害父母案、大连十三岁男孩杀害十岁女孩案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些案件中,犯罪人年龄虽小,但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完全不追究责任,既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回应社会关切。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了严格条件:必须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必须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必须情节恶劣;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这就避免了对低龄未成年人的过度刑罚化,只针对极端恶性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极为严格。省级检察院受理后,要成立专门办案组,全面调查案件事实、成长经历、心理状态、犯罪动机,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各方意见,形成详尽报告,报最高检审查。最高检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调卷、补充调查、听取辩护意见。只有确认符合全部条件,才予核准。这一机制确保了慎重、科学、公正。
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不追究。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不是刑罚,但具有强制性,期限一至三年,在专门场所执行,通过教育矫治促其改过。但收容教养制度长期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执行不规范、救济途径缺失等问题,实践中适用较少。
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年龄因素,适用从宽政策。但从宽不是纵容,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重刑的要判重刑,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一律轻纵。
区分三类行为的意义在于实现干预措施的精准匹配。一般不良行为主要依靠家庭、学校的日常教育;严重不良行为需要公安机关介入,采取强制性措施;犯罪行为则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个层级逐级递进,每个层级都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干预主体、处理方式,共同构成完整的预防和矫治体系。
实践中还存在界限模糊的问题。同样是拿走他人财物,顺手牵羊拿一支笔是一般不良行为,多次盗窃价值数百元是严重不良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如何准确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等多方面因素。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备专业素养,既严格依照法律,又准确把握实质。

早期预防是分级干预的基础和重点。与事后惩罚相比,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大量研究证明,青少年犯罪往往有迹可循,从小的行为偏差到严重的违法犯罪,中间有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萌芽阶段识别风险、消除隐患,就能避免悲剧发生。
早期预防不是等问题出现才去应对,而是主动作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培养健康的行为习惯,提升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家庭是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成败直接影响孩子的一生。学校承担着系统教育的功能,不仅传授知识,更要培养品德、塑造人格。社区是孩子生活的重要场所,社区环境好坏、氛围如何,对其成长影响深远。
三方形成合力,才能织密预防网络。家庭尽职履责,学校因材施教,社区关怀支持,孩子就能在充满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任何一方缺位,都可能留下隐患。很多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不是父母离异就是常年在外务工,监护严重缺失;就读的学校管理松懈,教师只关注成绩不关心德育;居住的社区环境恶劣,充斥不良信息。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孩子走上歧途几乎是必然。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远超其他任何人,家庭氛围、教养方式、亲子关系,塑造着孩子的性格和行为模式。研究反复证实,家庭功能失调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良好的家庭教育首先要有充足的陪伴。很多家长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以为给钱给物就尽到了责任。孩子需要的是情感交流、心灵沟通。每天抽出时间与孩子聊天,了解其在学校的情况、与朋友的相处、内心的想法,这种陪伴看似简单,却是建立亲密关系的基础。
陪伴不是盯梢监视,而是建立在信任和尊重基础上的关心。有的家长过度控制,查看手机、偷看日记、跟踪行踪,美其名曰“为了孩子好”。这种做法严重侵犯隐私,伤害亲子关系,适得其反。青春期的孩子渴望独立和自主,家长要学会放手,给予适当的自由空间,同时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教养方式直接影响孩子的行为。专制型家长要求绝对服从,动辄打骂惩罚,孩子要么变得懦弱胆小,要么积压愤怒最终爆发。放任型家长不管不问,孩子缺乏规则意识,容易误入歧途。民主型家长才是理想模式,既有明确的规则要求,又尊重孩子的意见,通过讨论达成共识。
榜样的力量不可忽视。孩子是看着父母的背影长大的,父母的言行举止,就是最好的教材。父母自己不遵纪守法,却要求孩子品行端正,显然说服力不足。一些犯罪家庭中,父母本身就有违法犯罪前科,家庭暴力频发,孩子从小耳濡目染,形成扭曲的价值观,长大后重蹈覆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很多家长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凭感觉、靠经验,遇到问题束手无策。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帮助家长提升教育能力,是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妇联、教育部门、社区都开展了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个案咨询等服务,效果显著。
家庭教育指导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针对实际问题提供具体方案。孩子沉迷游戏怎么办?与同学发生矛盾如何处理?青春期叛逆如何应对?这些都是家长关心的现实问题。指导者要具备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知识,能够准确分析问题根源,提出可操作的建议。
特殊家庭需要重点关注。父母离异、服刑、吸毒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功能往往严重缺失。政府要承担起兜底责任,民政部门、基层组织要定期走访,了解儿童生活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干预。必要时可撤销监护资格,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
有的父母本身就是问题来源。酗酒、赌博、家暴,给孩子造成巨大伤害。这种情况下,单纯指导家庭教育无济于事,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责令戒酒戒赌,禁止施暴,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孩子的权益,有时就要与不称职的父母作斗争。
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教育是根本。父母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成长,及时发现问题,正确引导教育。政府和社会要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完善指导服务体系,帮助家长提升能力。只有每个家庭都成为孩子温暖的港湾,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在学校度过的时间,往往比在家还多。学校不仅传授知识,更承担着德育功能,塑造学生的品格、价值观、行为习惯。完善的学校预防机制,能够及早发现学生的行为偏差,提供针对性帮助。
法治教育是学校预防工作的核心。法律课程要纳入教学计划,系统讲授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教育方式要生动活泼,避免枯燥说教。模拟法庭、案例研讨、参观法院、聆听法官讲课,这些形式深受学生欢迎,效果也好。
心理健康教育同样重要。青春期是心理发展的关键期,也是问题多发期。学业压力、人际关系、情感困扰,都可能导致心理问题。学校要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建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疏导服务。定期开展心理测评,筛查高风险学生,及时干预。
行为规范管理构成日常预防的基础。学校要建立清晰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违反规定有什么后果。制度制定要让学生参与,增强认同感。执行要公平公正,不能因人而异。有的学校对成绩好的学生网开一面,对成绩差的学生从严处理,破坏了规则的严肃性。
关爱帮扶机制体现学校的温度。对于家庭困难、学习落后、行为偏差的学生,要给予特别关注。班主任、科任教师要主动了解情况,提供学业辅导、经济资助、心理支持。让学生感受到学校的关爱,建立归属感,就不容易受外界不良影响。
处理学生矛盾纠纷要讲究方法。校园欺凌是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一些学生长期遭受欺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产生厌学、自杀念头;施暴者变本加厉,最终走向犯罪。学校要建立防治校园欺凌的工作制度,设立举报渠道,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查处理。对欺凌者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请公安机关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教师队伍建设是保障。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学科知识,还要懂得青少年心理,掌握教育方法。对问题学生不能简单粗暴对待,歧视、体罚、羞辱,只会加剧对立,把学生推向社会。有的老师凭着热心和耐心,用真情感化顽劣学生,成为其人生的转折点。
学校要与家庭、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召开家长会,通报学生在校情况,了解家庭情况,形成教育合力。对于问题学生,要进行家访,与家长面对面交流。必要时协调社区、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辍学问题不容忽视。一些学生因成绩差、家庭贫困、不适应校园环境等原因,中途辍学。失去学校管束后,他们流入社会,很容易被不良势力利用,走上犯罪道路。学校要建立辍学学生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教育部门。政府要采取劝返措施,做通学生和家长工作,必要时强制执行义务教育法。
社区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和矫正工作的重要阵地。学校、家庭之外的大部分时间,孩子都在社区度过。社区环境好,能够提供正向引导和支持;环境差,则充满诱惑和风险。
社区预防首先要净化环境。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网络平台的监管,直接影响青少年成长。社区要配合文化、公安等部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经营,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宜场所的行为。同时加强网络信息治理,屏蔽不良内容,防止青少年接触。
基层组织要掌握辖区青少年情况。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了解哪些孩子是留守儿童,哪些家庭存在监护缺失,哪些学生有不良行为。建立档案,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对于重点关注对象,要安排专人联系,定期回访。
社区可以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实青少年的课余生活。开放图书室、活动室,组织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让孩子有事可做、有地方可去。闲暇时间得到健康利用,接触不良人员、参与违法活动的机会就会减少。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社区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帮教工作。社区矫正对象中,有不少是未成年人。他们被判处缓刑、假释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中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要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监督其遵守规定,定期报到、参加学习、从事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不是简单的监管,而是要帮助其改正错误、回归正途。矫正人员要定期谈话,了解思想动态,进行教育引导。协调解决就学、就业、生活方面的困难,减少再犯风险。有的社区引入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效果明显。
志愿者队伍是重要力量。退休教师、社区热心人士、大学生,都可以参与帮教工作。他们不带官方色彩,容易与青少年建立信任关系。陪伴聊天、辅导功课、心理疏导,这些看似琐碎的工作,往往能打开孩子的心扉。
社区预防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基层政府、社区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都是参与主体。只有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氛围,才能真正织密预防网络,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家庭、学校、社区构成早期预防的三大支柱。三者紧密配合,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就能形成强大合力。任何一方发现问题,都要及时通报其他方面,共同研究对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辖区青少年状况,部署预防工作,协调解决难题。
早期预防是一项长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每个家长尽职尽责,每位教师倾心付出,每个社区关心支持,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就能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

专门教育制度是连接预防和司法的关键环节。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的常规教育已难以奏效,又不够刑事处罚条件,这时就需要通过专门教育进行强制矫治。
专门学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为收容改造流浪儿童、不良青少年,各地建立了工读学校。几十年来,工读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功能定位不清、法律依据不足、强制力不够、社会认可度低等问题,生源严重不足,许多学校名存实亡。
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工读学校正式更名为专门学校,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功能定位,完善入校程序,加强教育矫治,推动专门教育重新焕发活力。这是青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重大进步。
专门学校的核心功能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矫治。这是普通学校和家庭无法完成,司法机关又不便介入的特殊教育。专门学校具有强制性、封闭性、专业性,能够在相对隔离的环境中,集中力量对问题学生进行深度干预。
专门学校不是惩罚机构,不能等同于少年监狱。虽然采取封闭管理,限制人身自由,但性质是教育,目的是矫治,手段是感化挽救。学生在校期间,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心理辅导,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完成学业后,可以获得毕业证书,与普通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与刑罚相比,专门教育的优势在于避免标签化。进入少管所服刑,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今后升学、就业、参军。专门学校不属于刑罚执行机构,就读专门学校不等于犯罪,不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符合教育挽救、保护成长的理念。
与普通学校相比,专门学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普通学校面向所有学生,教学内容、管理方式相对固定。专门学校的学生都有行为问题,需要个性化的教育矫治方案。师资配备、课程设置、管理模式,都围绕矫治目标设计,能够解决普通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
功能定位还包括研究和推广。专门学校在教育矫治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将这些经验总结提炼,向普通学校、家庭推广,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预防能力。同时,专门学校也是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基地,为政策制定提供实证依据。
专门学校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过度惩罚化,把学校办成变相的监狱,采用高压管理,剥夺学生权利,这违背了教育矫治的本意;二是过度宽松化,缺乏强制约束,学生自由散漫,矫治效果无从谈起。要在教育与管理、关爱与约束之间找到平衡点。
入校程序是专门教育的关键环节。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不当,容易引发争议,也影响教育效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三种入校情形:一是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可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二是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也可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
入校决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作出,不是由学校自行决定,也不是由公安机关单方决定。这体现了教育与治安管理的结合,既有教育部门的专业判断,又有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双方要充分沟通,综合评估,确保决定恰当。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入校程序的重要机构。委员会由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对拟送入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审查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矫治必要性,出具评估意见。只有评估认为确有必要,才能作出入校决定。
评估要实质审查,不能走过场。委员会要调阅案卷材料,听取公安机关、学校、家长、本人的陈述,必要时组织听证。对行为事实有争议的,要补充调查。评估报告应当详细分析行为特点、成长经历、心理状态、家庭环境、矫治需求,提出具体的教育方案建议。
送入专门学校需要征求未成年人本人和家长意见。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助于提高配合度,保障教育效果。很多家长开始不理解,认为送专门学校丢人,经过耐心说明,了解专门教育的性质和意义,态度转变,积极支持。
对于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而送入专门学校的,期限可以为三年,自入校之日起计算。其他情形的,期限根据矫治需要确定。学生表现良好,矫治目标基本实现的,可以提前解除;表现不好,问题仍然突出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年。期限调整同样需要经评估决定。
入校后,专门学校要制定个性化教育矫治方案。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明确矫治目标、教育内容、时间安排、考核标准。方案要经指导委员会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执行过程中,定期评估进展,及时调整完善。
家长在专门教育中不能缺位。学校要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定期向家长通报学生情况,邀请家长参加开放日、家长会。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改善家庭环境,为学生回归创造条件。没有家庭配合,专门教育难以取得持久效果。
专门教育的效果取决于矫治方法的科学性。传统的说教批评、纪律约束固然必要,但远远不够。现代矫治理念强调认知重建、行为训练、能力培养,通过系统干预,帮助学生从根本上改变。
认知行为疗法是重要方法。很多问题青少年存在认知偏差,对人对事的看法扭曲。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偷盗是获取财物的正当途径,法律规则是对自由的限制。这些错误认知导致行为偏差。通过认知行为疗法,帮助学生识别非理性信念,挑战和改变它们,建立正确的认知模式。
具体操作中,心理教师与学生进行深入访谈,了解其认知特点,找到问题根源。然后设计针对性训练,通过角色扮演、情景模拟、讨论辩论等方式,让学生体验不同的思维方式,认识错误认知的危害,学习正确的思考方法。经过反复训练,新的认知逐渐形成,行为也随之改变。
技能培训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许多问题青少年学业不良,缺乏谋生技能,回归社会后难以立足,容易再次犯罪。专门学校要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教授汽修、厨艺、美发、电商等实用技能。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后能够自食其力,大大降低再犯风险。
文化教育不能放松。虽然学生有行为问题,但依然要完成义务教育,获得知识储备。专门学校的文化课程与普通学校保持同步,使用相同的教材,参加统一考试。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初中或高中毕业证,继续升学或就业,不因就读专门学校而处于不利地位。
体育活动是重要载体。运动能够释放精力,缓解压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专门学校普遍重视体育,每天保证一定时间的体育锻炼,开展篮球、足球、田径等项目,组织比赛。学生在运动中学会遵守规则、尊重对手、接受失败,这些品质对矫治行为问题很有帮助。
艺术教育陶冶情操。音乐、美术、舞蹈,能够唤醒学生内心的美好情感,表达和宣泄情绪。一些原本性格暴躁、行为冲动的学生,在绘画、唱歌中找到心灵寄托,变得平和安静。艺术给了他们另一种表达方式,不再依赖暴力和破坏。
家庭关系修复是矫治的重要内容。多数问题青少年与父母关系紧张,缺乏沟通,互不理解。专门学校要开展家庭治疗,帮助亲子双方改善关系。组织亲子活动,让学生和家长共同完成任务,在合作中增进理解。为家长提供培训,教授沟通技巧,改变教养方式。
社会实践让学生认识真实世界。组织参观企业、社区服务、志愿活动,让学生走出校园,接触社会,了解规则,体验劳动的意义。有的学校组织学生到养老院陪伴老人,到特殊学校帮助残障儿童,在助人中体会责任,在付出中获得认可。
专门教育的成功不在于把学生关多久,而在于是否真正改变了其思想和行为。科学的矫治方法,充满爱心的教师队伍,人性化的管理模式,是取得实效的保障。社会要摒弃对专门学校的偏见,给予理解和支持,为这些迷途的孩子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
分级干预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步入科学化、法治化轨道。从一般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行为,每个层级都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和干预措施。家庭、学校、社区的早期预防,专门学校的强制矫治,司法机关的依法处理,形成了完整的保护链条。
这套体系能否有效运转,关键在于各方协同配合。家长要尽职尽责,学校要因材施教,社区要关心支持,公安司法要依法办案,全社会要营造良好氛围。只有人人参与、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