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感化、挽救”六个字,凝聚着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一个十五岁的孩子因冲动伤人站在法庭上,他的人生还有多少可能?选择惩罚还是教育,决定了这个孩子是沉沦还是新生。
这一原则源于对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深刻把握。未成年人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可塑性极强,即使犯了罪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成年罪犯。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带有冲动性、盲目性和从众性,背后可能是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管理不当、社会环境不良等复杂因素交织而成。教育手段而非单纯惩罚,更符合司法本质和社会长远利益。
从1979年刑法确立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再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修订,教育为主原则不断完善深化。这套制度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底线,又充分体现教育挽救的人文关怀,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司法道路。
司法实践中,教育理念贯穿全流程。从案发后的社会调查,到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再到法院的非监禁刑优先适用,每个环节都蕴含教育挽救的考量。统计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缓刑适用率持续上升,再犯率明显下降。
教育不是放纵,而是更高层次的严格要求。它要求司法人员付出更多耐心和智慧,要求家庭学校社会承担起各自责任,共同为孩子的改变创造条件。这是有温度的司法,是给迷途少年点亮的明灯。

附条件不起诉是教育为主原则最直接的制度体现。这项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种新的处理权,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暂不作出起诉决定,而是设定考验期进行帮教,考验期满没有违规就不再起诉。这改变了过去一旦构成犯罪就必须起诉判刑的刚性做法,为失足少年提供了重新选择的机会。
制度设计蕴含深刻的教育理念。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报应和惩罚,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对涉罪未成年人,过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贴上罪犯标签,往往会阻断他们回归社会的路径,加剧边缘化和对立情绪。附条件不起诉在维护法律权威和给予改过机会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让孩子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又避免刑事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心理学角度看,这种处遇方式更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十几岁的孩子自我意识觉醒但判断力不足,容易受外界影响而犯错,但也更容易在正确引导下纠正偏差。附条件不起诉通过设置考验期,给予他们反思改正的缓冲期,配合教育矫治措施,能够触动内心实现真正转变。相比之下,直接判刑可能激发逆反心理,固化犯罪人身份认同。
这项制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和严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对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是严格执法的体现,也是司法智慧的展现。数据显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为5%左右,远低于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宽缓处理并非纵容,反而取得更好的预防效果。
宽严相济作为刑事司法的基本政策,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有特殊内涵。这里的“宽”不是无原则的宽大,而是以教育挽救为目的、以法律规定为边界的从宽;“严”也不是一味从重,而是对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的案件依法严惩。
附条件不起诉正是宽严相济的具体应用。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一个十六岁的学生因冲动与同学打架致其轻伤,主动送医、积极赔偿、真诚悔过,这种情况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给他继续完成学业、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体现的是宽。而对结伙抢劫、多次盗窃、性侵他人等严重犯罪,或者屡教不改、毫无悔意的,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严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宽严并济在案件处理全过程都有体现。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优先适用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全面了解其成长背景和犯罪原因;审判阶段,法院对确需判刑的优先适用非监禁刑。每个环节都在寻找惩罚与教育的最佳契合点。
2019年江苏某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很有代表性。十七岁的小张家境贫困,父母常年在外务工,他独自留守在家。受网友怂恿,小张参与了一起盗窃电动车案,分得赃款八百元。案发后,小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将赃款全部退还。检察官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小张一直品学兼优,这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考虑到小张即将参加高考,如果被判刑将彻底改变其人生轨迹,检察院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设定为八个月。考验期内,社工定期与小张谈心,学校也给予特殊关注。八个月后小张顺利通过考验期,当年考上了大学。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了宽的尺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挽救了一个孩子。
宽严相济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折中,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犯罪人特点采取差异化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未成年人来说,教育永远是第一位的,惩罚是手段而非目的。
从域外经验看,多数国家对青少年司法都遵循类似理念。美国的延期起诉协议、德国的教育措施优先、日本的保护处分制度,本质都是强调教育和挽救。中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这些有益经验,又结合本土实际进行创新,形成了独特的制度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宽严相济不意味可以随意裁量。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议,确保这项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教育方针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贯穿司法全流程的具体实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处处体现着教育的要求和标准。从考验期的设定、到帮教措施的选择、再到考察评估的标准,每个环节都是教育理念的落地。
考验期设置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刑事诉讼法规定,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这个时间长度经过精心设计,既不能太短达不到教育效果,也不能太长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六个月到一年的跨度,足够让一个人完成深刻反思、行为改变和心理重建。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考验期长短,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适用较短期限,反之则延长考验期。

帮教措施是教育的核心载体。考验期内,涉案未成年人不是简单地等待时间流逝,而是要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治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法治教育课、心理辅导、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等,针对不同孩子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方案。
法治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源于法律知识匮乏,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检察官会组织专题讲座,用身边案例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违法的代价。有的检察院还组织涉罪未成年人参加法庭旁听,亲身感受法律的威严。
心理辅导解决深层次思想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往往有心理障碍,如自卑、偏执、冲动控制能力差等。专业心理咨询师通过一对一辅导,帮助他们认识问题根源,学习情绪管理和人际交往技巧,重建积极健康的心态。
社区服务培养社会责任感。让涉罪未成年人参与公益劳动,如清扫街道、照顾孤寡老人、环境保护宣传等,在劳动中体会付出的价值,理解社会规则和公民义务,增强回馈社会的意识。
技能培训提升生存能力。对失学失业的涉罪未成年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电工、维修、烹饪、美发等实用技能,为将来就业创造条件。有一技之长,才能在社会立足,也就不容易重新犯罪。
这些帮教措施不是孤立开展的,而是形成有机整体。检察院联合司法社工、社区组织、学校、家庭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帮教工作。司法社工负责具体对接和跟踪,定期向检察院报告情况;社区提供活动场所和服务岗位;学校继续接纳孩子完成学业;家长承担起监护责任,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真正有效的教育是润物无声的,是从内心深处触动改变的。附条件不起诉不是简单地给孩子一个不被起诉的结果,而是利用考验期这个宝贵时间窗口,系统地开展教育矫治,帮助他们从认知、情感、行为等多个层面实现转变。
浙江杭州检察机关创新开展的“亲职教育”值得关注。他们发现,许多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缺失密切相关。为此,检察院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不仅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还同步对其父母进行“亲职教育”。通过专题课程、个别指导、亲子活动等方式,教家长如何与孩子沟通、如何管教孩子、如何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实践证明,家长教育能力提升了,孩子的改变也更彻底更持久。这一做法已在全国推广。
教育效果需要客观评估。考验期满时,检察机关要全面考察涉案未成年人的表现,包括是否遵守考验期规定、是否完成帮教任务、思想认识是否转变、行为习惯是否改善、家庭学校社区的评价如何等。只有综合评估合格,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其违反规定、重新犯罪或者发现漏罪,检察机关有权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这种监督约束机制,保证了教育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对所有涉罪未成年人都适用,而是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规范的适用程序。这些条件和程序的设置,既确保制度依法运行,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法律对适用对象有明确限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涉罪未成年人,才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意味着,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毒犯罪等,不能适用该制度。
这种限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教育挽救有较大空间,给予改过机会符合比例原则。但对严重暴力犯罪和特殊类型犯罪,必须通过刑罚予以惩处,否则无法实现刑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也难以抚慰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情感。
同时,涉罪未成年人必须“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的认定包括多个方面:是否如实供述罪行、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采取措施弥补损失等。检察机关会通过询问谈话、社会调查、被害人意见等途径综合判断。如果涉案人员态度恶劣、推诿责任、拒不认罪,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悔罪表现不是简单地说几句“我错了”就够了,而是要有实实在在的行动。真诚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表现出真正改变的决心,这些都是悔罪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会严格审查,防止有人钻空子。
罪名范围的限定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特征。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涵盖了大量常见罪名,但并非所有罪名都适用。实践中,适用较多的罪名有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夺罪等,这些犯罪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发生率较高,且多数情节不太严重。
盗窃罪是未成年人最常犯的罪名之一。青少年出于好奇、贪图享受或者受人唆使,顺手牵羊或者入室盗窃,涉案金额往往不大。对初犯、偶犯,盗窃数额刚达到入罪标准,主动退赃的,检察机关一般会考虑附条件不起诉。某市一名十五岁中学生小李,因沉迷网络游戏,在网吧盗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两千余元,用于充值游戏。案发后小李非常后悔,在家长陪同下主动投案,退还手机并赔礼道歉。检察院综合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期间小李参加法治教育和公益服务,顺利回归校园。
故意伤害罪在未成年人中也比较多发。同学之间因琐事发生冲突、一时冲动动手打架,造成他人轻伤。这类案件如果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双方都是未成年人,通常可以考虑从宽。某县两名初三学生小王和小赵因座位问题发生争执,小王一拳打在小赵鼻子上,造成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小王家长立即支付医疗费用,两家长协商达成和解,小赵家长表示谅解。检察机关认为小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小王参加心理辅导,学习控制情绪的方法,逐步改掉了暴躁脾气。
寻衅滋事罪常见于未成年人团伙性犯罪。几个少年结伙在街头随意殴打他人、拦截勒索钱财、强拿硬要物品、寻找茬端滋事生非。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小,但如果涉案人员年龄较小、情节不严重、是从犯或者被胁迫参与,也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余地。某地四名少年晚上在KTV门口无故殴打路人,致一人轻微伤。四人中有两人刚满十六岁,是初次违法,在团伙中只是跟随。案发后两人主动认错,积极赔偿。检察院对这两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另外两人主犯提起公诉。
刑期限制是另一个重要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规定,意味着如果起诉到法院,预期判决不会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这需要检察官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量刑幅度。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即使罪名在适用范围内,但预期量刑可能达到一年以上,也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这个刑期标准把握相对灵活。一年有期徒刑是个相对较低的量刑档次,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给予教育挽救机会不会过分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对判处缓刑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即使预期量刑略高于一年,检察机关有时也会结合具体情况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因为最终都是非监禁处遇,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效果往往更好。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包括一年有期徒刑本身。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即使预期刑罚恰好在一年有期徒刑,只要其他条件符合,也不应机械排除适用可能。毕竟制度目的是教育挽救,而非在一年刑期这条线上做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也体现了这种精神,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不能过于机械僵化。
除了罪名和刑期限制,被害人意见也是重要考虑因素。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同意,但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时,会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如果被害人强烈反对,坚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一般会慎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这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也避免激化矛盾。
考验期监管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关键环节。没有严格的监管,考验期就会流于形式,制度效果大打折扣。刑事诉讼法对考验期监管作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社工、社区组织、家庭学校等多方主体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
检察机关是监管的主导者和决定者。检察官在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会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告知考验期的具体要求和法律后果。考验期内,检察院通过定期回访、查阅帮教记录、与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掌握其现实表现。考验期满后,检察官要综合评估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作出最终决定。
公安机关承担日常监督职责。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院会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公安机关要定期与其见面,了解生活学习情况,监督其是否遵守各项规定。如果发现违反规定或者重新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要及时向检察院报告。
司法社工是帮教的主力军。近年来,各地普遍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帮教工作。社工具有专业知识和方法,能够提供更细致入微的服务。他们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定期与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沟通,组织各类教育矫治活动,记录帮教过程,向检察院提交评估报告。社工的加入,大大提升了帮教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社区组织提供基础保障。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熟悉辖区情况,是监管网络的重要一环。他们协助公安机关和社工开展工作,提供活动场所,组织社区服务,观察涉案未成年人日常表现,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有些地方还建立了网格化管理机制,将涉案未成年人纳入网格员的日常巡查范围。

家庭和学校是最直接的监护和教育场所。父母承担法定监护责任,要加强对孩子的关心和管教,督促其遵守考验期规定,参加各项帮教活动,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学校不能因为孩子涉罪就拒绝接收,相反要给予更多关注和帮助,安排适当岗位让其体验责任,营造包容接纳的氛围。教师要与家长、社工保持沟通,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考验期内,涉案未成年人要遵守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分为禁止性规定和要求性规定两类。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离开居住地或者搬迁、不得离开居住地县市区域、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等。要求性规定包括:按时报告活动情况、接受检察机关和社工的监督、参加教育矫治活动、完成规定的社区服务时长等。
违反考验期规定会带来严重后果。如果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多次无故不参加帮教活动、结交不良人员、进入不宜场所等情况,检察机关会进行训诫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考验期。如果违反规定情节恶劣,或者发现其重新实施犯罪、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还有其他漏罪未处理,检察机关有权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某省一起案例很有警示意义。十七岁的小陈因盗窃罪被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最初几个月,小陈表现良好,按时报告情况,参加帮教活动。但半年后,小陈觉得“反正不会被起诉了”,开始放松要求,多次不参加社工组织的活动,还几次夜不归宿。检察官通过走访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专门找小陈进行严肃谈话,指出其违规行为,警告如果继续这样将撤销决定提起公诉。小陈这才幡然醒悟,之后认真履行考验期义务,最终通过考验。这个案例说明,考验期监管不是走过场,而是有硬约束的。
考验期监管还要注意保护隐私。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案件情况不能随意公开,避免给其带来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与学校社区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泄露不必要的案件细节。社工家访时也要低调行事,不要引起周围关注。这种保护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减少标签化和歧视。
帮教措施的实施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核心所在。考验期不是简单的等待时间流逝,而是系统开展教育矫治的宝贵窗口。科学的帮教方案、专业的实施团队、多元的活动形式,共同构成了帮教体系。
帮教方案的制定要体现个性化原则。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心理状态、现实需求都不相同,不能用统一模式套用。检察机关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会委托司法社工机构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全面了解其家庭情况、教育经历、社交圈子、兴趣爱好、性格特点等。基于调查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帮教方案。
某市检察院办理的小刘盗窃案就是个性化帮教的典型。小刘十六岁,父母离异后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老人年事已高无力管教。小刘辍学在家,整日混迹网吧,为筹集上网费多次实施盗窃。社会调查发现,小刘并非本性顽劣,而是缺乏关爱和正确引导。检察院为其制定的帮教方案包括:一是联系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解决生活困难;二是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家庭变故的阴影;三是协调职业学校接收其继续完成学业,并减免学费;四是为其匹配一名青年志愿者作为导师,定期交流谈心。一年考验期结束时,小刘顺利毕业并找到工作,彻底告别了过去。
帮教团队的组建体现专业化要求。有效的帮教不能仅靠检察官一己之力,需要整合各方专业资源。通常帮教团队包括:检察官作为主导者,负责总体把握和监督评估;司法社工作为执行者,负责具体实施和记录反馈;心理咨询师提供专业心理服务;法治宣讲员开展法治教育;职业培训师传授技能知识;志愿者提供陪伴支持;家长参与配合监管。多专业协作,形成帮教合力。
好的帮教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用心陪伴、用爱感化。一个温暖的眼神、一句鼓励的话语、一次真诚的倾听,往往能触动孩子内心深处,激发改变的力量。专业固然重要,真情更加珍贵。
帮教活动的形式要丰富多样。单调的说教式教育很难引起青少年兴趣,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实践中,各地创新了许多有效的活动形式。参观戒毒所、监狱等场所,让涉罪未成年人直观感受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组织法治情景剧演出,在角色扮演中体会法律规则;开展拓展训练,培养团队意识和规则意识;参与志愿服务,到敬老院照顾老人、到特殊学校帮助残疾儿童,在付出中感悟人生价值;举办演讲比赛,讲述自己的心路历程,在表达中完成自我反思。
某检察院创新开展的“模拟法庭”活动效果显著。让涉罪未成年人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等角色,模拟审理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在准备和演出过程中,他们要深入了解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司法职责,设身处地体会不同角色的立场和感受。活动结束后,很多人表示“从来没有这么深刻地理解法律”,有的还说“如果早参加这样的活动,可能就不会犯错了”。
帮教过程的记录和评估必不可少。社工要为每个涉罪未成年人建立帮教档案,详细记录每次活动的内容、过程、表现、心得等。定期撰写阶段性评估报告,分析其思想认识的变化、行为习惯的改进、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检察官会认真审阅这些材料,全面掌握帮教情况。考验期满时,综合各方面材料作出最终评估。
家庭参与是帮教成功的重要保障。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许多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密切相关。帮教工作必须将家庭纳入,通过亲职教育提升家长的教育能力,通过家庭治疗改善亲子关系,通过家长监督强化日常约束。有的检察院要求家长签订《监护责任承诺书》,明确其在考验期内的监护义务;有的建立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家长学习科学教育方法;有的开展亲子共同参与的帮教活动,在互动中增进理解。
上海某检察院推行的“亲子成长营”值得借鉴。他们利用周末组织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参加为期两天一夜的封闭式活动。通过破冰游戏拉近彼此距离,通过任务挑战培养团队协作,通过分享环节倾诉内心真实想法,通过专家讲座学习教育方法。很多家长反映,成长营让他们第一次真正听到孩子的心声,第一次意识到自己教育方式的问题。不少孩子表示,成长营是他们和父母关系的转折点。数据显示,参加过成长营的涉罪未成年人,考验期表现明显好于未参加的,再犯率也更低。
帮教的终极目标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考验期结束并不意味着帮助的终止,许多地方建立了后续跟踪帮扶机制。社工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继续关注一段时间,帮助其解决就学就业的实际困难,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问题。有的检察院还建立了“青少年成长基金”,对家庭困难的给予资助;有的联系爱心企业,提供实习就业岗位;有的组织“过来人”现身说法,用亲身经历激励正在帮教的未成年人。

任何制度的价值最终要接受实践检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已经运行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取得了可观的实际效果。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跟踪调查和数据统计分析,可以客观评估这一制度的成效。
从宏观数据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到广泛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数逐年上升,占不起诉总人数的比例稳定在40%左右。这说明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积极适用。一些地方的适用率更高,如浙江、江苏、上海等地超过50%,体现了发达地区在司法理念和实践上的先进性。
适用范围的扩大伴随着适用质量的提升。早期一些地方对附条件不起诉持谨慎态度,担心“放纵犯罪”,只对极少数案件适用。随着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措施日益健全、帮教效果逐步显现,越来越多的检察官转变观念,敢于适用、善于适用。各地普遍建立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查机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讨论等方式,确保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个案效果更直观地展示了制度价值。大量回访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经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考验期满后都能顺利回归正常生活,没有重新犯罪。他们中有的升入高一级学校继续深造,有的学到职业技能走上工作岗位,有的考取公务员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些成功案例充分证明,给迷途少年一个改过机会,他们是能够抓住并作出积极改变的。
再犯率是衡量刑事司法制度有效性的核心指标。如果经过处理的犯罪人短期内又重新犯罪,说明处遇方式没有达到预防效果。对未成年人司法而言,再犯率更是检验教育挽救理念是否落实到位的试金石。
多项调查研究显示,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率明显低于判处刑罚的涉罪未成年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18年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跟踪调查了2013年至2016年间1200余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发现考验期满后三年内再犯率仅为5.3%。而同期判处刑罚的涉罪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再犯率高达18.6%。两组数据的显著差异,有力证明了附条件不起诉在预防再犯方面的优势。
上海市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更加乐观。他们对2014年至2020年间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682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长期跟踪,截至2023年底,仅有21人再犯罪,再犯率仅3.1%。其中再犯的多数发生在考验期满后一年内,说明及时延续帮扶非常重要。那些在考验期后继续接受社工跟踪帮扶的,再犯率更是低至1.5%。
再犯率低并不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正是因为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精心设计帮教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活动、持续做好跟踪帮扶,才取得了这样的效果。如果放松标准、流于形式,再犯率可能会上升。
再犯原因的分析有助于改进工作。对那些再犯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发现,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帮教措施未真正落实,考验期流于形式,未触及思想深处;二是家庭环境未改善,父母依然疏于管教,家庭矛盾依然突出;三是就学就业遇到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重回不良圈子;四是本人自制力差,抵御不住诱惑,重蹈覆辙;五是偶发性因素,如遭受他人欺负、受人蛊惑唆使等。这些原因提示,预防再犯需要综合施策,不能满足于考验期的短期帮教,而要建立长效机制。
某市检察院对再犯案例的深度剖析很有启发。小张十六岁时因抢夺罪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顺利通过。但考验期结束半年后,小张因盗窃罪再次被抓。检察官回访发现,小张初中毕业后一直未能就业,待在家中无所事事,生活费用靠家人接济。时间久了,家人也失去耐心,对其冷眼相待。小张感到前途渺茫、生活无望,在旧日朋友劝说下再次实施盗窃。这个案例暴露出就业帮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此后,该检察院专门建立了就业帮扶机制,联系数十家企业愿意接收涉罪未成年人,为他们提供岗位和培训,再犯率由此明显下降。
国际比较也能说明问题。美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表明,经历延期起诉协议后的青少年,再犯率为10%-15%,低于直接判刑的25%-30%。英国的青少年犯罪者改造中心报告指出,参与社区教育项目的青少年犯罪者,再犯率比监禁后释放者低约40%。这些数据与中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效果相印证,说明教育为主、社会化处遇是各国青少年司法的共同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再犯率统计需要科学规范。有的统计只计算考验期内的再犯,有的统计考验期满后一年,有的统计三年或五年,时间跨度不同,数据自然不同。同时,对“再犯”的界定也有差异,是指再次犯罪还是再次被判刑?是包括所有违法行为还是仅限刑事犯罪?这些都影响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规范的做法是,以考验期满后三年为观察期,以再次实施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为再犯标准,这样得出的数据更具说服力。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预防再犯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远优于传统的刑罚处遇方式。这验证了教育为主原则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司法处遇的最终目标是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能否被社会接纳,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摆脱犯罪阴影、开启新的人生。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提升社会接纳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标签效应是犯罪学的重要理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标签,即使刑满释放,也会长期遭受社会歧视和排斥,难以获得正常的就学就业机会,进而可能自暴自弃、重新犯罪。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这种标签的伤害更加深远。附条件不起诉避免了刑事判决,使涉案未成年人不必背负“罪犯”身份,为其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学校接纳是社会接纳的第一步。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根本途径,能否继续上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未来走向。过去,一些学校对涉罪学生采取开除或者劝退处理,使其失去受教育机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后,检察机关会与学校沟通,说明制度精神,争取学校给予机会。多数学校在了解情况后,愿意接纳学生返校,但会加强教育管理。有的学校还专门指定老师担任帮教对接人,与社工、家长形成合力。
某县一中的做法值得推广。该校学生小孙因参与聚众斗殴被附条件不起诉,学校初步决定劝其退学。检察官上门与校长沟通,介绍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小孙在斗殴中只是从犯、已经深刻悔过,如果退学可能毁了孩子一生。校长被检察官的真诚打动,同意让小孙回校,但要求严格管理。班主任找小孙谈心,既指出其错误,又表达了期待;同学们也没有歧视他,还主动帮助其补习落下的功课。一年后,小孙考验期满,顺利毕业并考上大学。
就业接纳是社会接纳的关键。对已经辍学或者毕业的涉罪未成年人,能否找到工作、融入职场,决定其能否经济独立、实现价值。我国劳动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接收。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由于没有犯罪记录,在就业时不必披露这段经历,求职时与其他人处于同一起跑线。
即便如此,检察机关和社工仍然重视就业帮扶。他们联系一些理解支持青少年司法工作的企业,建立就业基地,优先安排涉罪未成年人就业。有的企业还专门设置见习岗位,提供培训和试用机会。一些涉罪未成年人通过自身努力,在企业站稳脚跟,获得认可,实现了人生转折。

社区接纳是社会接纳的基础。一个人生活在社区,与邻里相处,能否得到周围人的尊重和理解,影响其心理状态和行为选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注重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公开宣扬其犯罪事实,减少了社区知晓度。同时,通过组织社区服务等活动,让其以积极形象出现在公众视野,改变人们的刻板印象。
某街道的做法值得借鉴。社区工作者在组织公益活动时,有意安排几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参与,并且介绍他们是“志愿者”。这些孩子在活动中表现很好,热情帮助居民,得到大家好评。居民们不知道他们曾经犯过错,只觉得这些年轻人很不错。这种正面形象的塑造,帮助他们建立了自信,也获得了社区认同。
家庭接纳同样不可忽视。有的家长对孩子犯罪感到羞耻和失望,采取冷漠或者责骂态度,甚至放弃监护。这种家庭关系的破裂,会让孩子失去最后的依靠和最温暖的港湾。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工作专门设置了家庭教育环节,帮助家长理解孩子、改善关系。很多家长通过学习,认识到自己教育方式的问题,开始以更科学更温暖的方式对待孩子。亲子关系的修复,为孩子的改变提供了坚实支撑。
社会接纳不是单方面的施舍,而是双向的互动。涉罪未成年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赢得他人的尊重;社会给予包容理解,帮助他们重新起步。这种良性互动,构成了和谐社会的温馨画面。
记录封存制度为社会接纳提供了制度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封存。附条件不起诉虽然不属于刑事判决,但各地普遍将其纳入记录封存范围。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的单位只有司法机关办案时才能查询。这意味着,涉案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参军等过程中,有关单位无法查到其犯罪经历,不会因此受到歧视。
浙江省的做法走在前列。他们建立了全省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系统,所有附条件不起诉、定罪免刑等信息全部录入,严格权限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询。同时,对违反规定泄露封存信息的,追究法律责任。这套制度有效保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为其回归社会扫清了障碍。
社会接纳度的提升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消除制度性障碍;学校和企业要树立正确观念,给予实际机会;社区居民要摒弃歧视偏见,报以善意理解;媒体要理性报道,避免过度渲染;司法机关要做好衔接工作,提供持续支持。只有各方携手,才能真正为失足少年铺就回归之路。
一些地方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收到良好效果。检察院联合宣传部门制作青少年司法保护专题片,讲述附条件不起诉的成功案例,呼吁社会给予理解和支持。一些志愿者组织发起“接纳行动”,邀请企业家、教育工作者参加座谈会,分享国内外经验,转变观念。一些涉罪未成年人在帮教结束后,自愿参与公益活动,以“过来人”身份现身说法,感染更多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十余年来,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接纳度明显提升。越来越多的学校愿意接收他们继续学业,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提供就业机会,越来越多的社区愿意给予关怀帮助。这种积极变化,既是制度成功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教育为主原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体现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每个细节中。从宽严相济的政策把握、到科学规范的程序设计、再到专业细致的帮教实施,无不贯穿着教育挽救的理念。实践证明,这条道路是正确的、有效的。当然,制度仍需不断完善,如何扩大适用范围、如何提升帮教质量、如何建立长效机制,还需要继续探索。但有一点是确定的:给迷途少年一个改过机会,就是给社会一份美好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