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在成长过程中既享有与成人相同的基本人权,又因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而需要额外的法律保护。平等权利与自主决策权是青少年权利体系的基石,贯穿于教育、医疗、家庭、社会参与等各个领域。这些权利的实现程度,不仅关系到青少年个体的健康成长,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青少年权利保护经历了从简单的监护制度到全面权利保障体系的演变。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权利保护进入法治化轨道,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特别是2020年的重大修订,形成了更加完善的保护体系。这部法律确立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机制,构建了全方位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网络。

理解平等权利与自主决策权,需要把握两个核心维度。其一是权利的普遍性,即所有青少年不因性别、民族、宗教、家庭背景、身体状况等因素而在权利享有上存在差别。其二是权利的渐进性,即青少年的自主决策权随着年龄增长和认知能力发展而逐步扩展,法律在保护与自主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当代中国社会正经历深刻变革,城市化进程加快、家庭结构变化、网络技术普及,这些都给青少年权利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留守儿童的教育权保障、流动儿童的平等入学、网络空间中的人格权保护、单亲家庭中的探视权实现等问题,都要求在传统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以下将从法理基础、制度设计、实践案例等多个角度,深入探讨青少年平等权利与自主决策权的实现路径。
平等对待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在青少年权利保护领域具有特殊重要性。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社会、家庭在对待青少年时,不得基于任何不合理的理由给予差别对待,同时也要求在实质平等的基础上,对处于不利地位的青少年群体给予特殊关照。
不歧视原则是平等权利的核心内涵,它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区别对待。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这一原则体现在多个层面。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条款为青少年平等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不歧视原则的具体内涵。该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因未成年人的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视。这一规定明确列举了常见的歧视理由,为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标准。
在教育领域,不歧视原则的实施尤为关键。2021年修订的《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确保了所有青少年都能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不同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入学、入园障碍”
在实践中,教育歧视的隐性形式依然存在。某些地方存在重点班与普通班的划分,虽然表面上以学业成绩作为分班依据,但实际上往往与家庭背景、经济状况挂钩。2018年北京市某重点中学将学生分为A、B两类班级,A类班配备优秀师资和更好的教学资源,而进入A类班需要缴纳高额的赞助费。多名家长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后,该校被责令整改,取消了按缴费情况分班的做法。
性别歧视在青少年教育中也时有体现。传统观念中“女孩不如男孩学理科”的偏见,影响了许多女生的专业选择。2019年某省理科高考状元为女生,但在填报志愿时,其所在中学教师建议她选择文科类专业,理由是“女生读工科难就业”。这种基于性别刻板印象的建议,实质上构成了性别歧视。教育部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女学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对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具有积极意义。
残障青少年面临的歧视更为复杂。2020年江苏省某市,患有轻度听力障碍的学生小李参加中考后,以优异成绩被当地一所重点高中录取。但在入学体检时,学校以其听力不达标为由拒绝其入学,建议其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小李的父母认为孩子完全能够跟上普通学校的教学进度,向教育局提出申诉。教育局经调查后认定,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随班就读的规定,责令学校接收小李入学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健康状况歧视也是青少年群体面临的重要问题。携带乙肝病毒的青少年长期遭受就学歧视,尽管医学证明乙肝不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播。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有力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受教育权。
不歧视原则不是简单的形式平等,而是要求实质平等。这意味着对于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可以给予特殊的扶持和照顾,这种积极差别对待本身就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社会融入保障旨在消除青少年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障碍,确保每个青少年都能充分享有社会资源,发展自己的潜能。这一原则特别关注那些因各种原因面临社会排斥风险的青少年群体,包括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等。
留守儿童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特殊群体。根据民政部2018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有697万人。这些儿童由于父母外出务工,长期与父母分离,在情感关怀、教育监督、安全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欠缺。四川省某县的调查显示,留守儿童中有43%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其中焦虑、抑郁、自卑等情绪障碍最为突出。
针对留守儿童问题,国家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融入保障机制。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模式,重庆市建立的“代理家长”制度,由村干部、教师等担任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定期走访关怀;山东省实施的“希望小屋”项目,为困境儿童改善居住和学习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
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入面临独特挑战。这些随父母进入城市的儿童,往往因户籍制度的限制在入学、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困难。202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中约有23%存在身份认同困境,他们既不完全认同农村老家,也难以融入城市生活。
上海市在流动儿童社会融入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2021年上海市出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沪参加中考和高考,打破了户籍壁垒。同时,该市推行“社区融合计划”,组织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共同参与社区活动,增进相互了解。杨浦区某街道的“小候鸟暑期班”项目,每年暑假为流动儿童提供免费的托管和兴趣培养服务,既解决了家长的后顾之忧,也促进了儿童的社会融入。
特殊家庭背景的青少年社会融入也需要特别关注。服刑人员子女、艾滋病患者子女、精神障碍患者子女等,往往因父母的特殊情况而遭受社会歧视。2019年湖北省某小学,一名学生的父亲因经济犯罪入狱,班上其他家长得知后,联名要求学校将该生调离,理由是“担心影响自己孩子”。学校顶住压力拒绝了家长的要求,并组织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看待这一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服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
社会融入保障还包括残障青少年的融合教育。融合教育理念强调让残障儿童在普通学校与健全儿童共同学习生活,而不是将其隔离在特殊学校。北京市自2015年起大力推进融合教育,截至2021年,全市有70%的残障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海淀区某小学接收了一名患有自闭症的学生小王,学校为他配备了专门的资源教师,在课堂上给予个别化支持,同时培训其他学生学会与小王相处。经过两年的融合教育,小王的社交能力显著提升,其他学生也学会了理解和包容差异。
建立支持网络是社会融入的基础。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学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为处境不利的青少年提供持续的关怀和支持。提升公众意识是消除歧视的关键。通过教育宣传,帮助公众认识到每个青少年都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消除对特殊群体的偏见和误解。完善制度保障是社会融入的根本,要从法律政策层面破除各种制度性障碍,为青少年的社会融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特殊群体关怀体现了法律对弱势青少年群体的特殊保护。这一原则认识到,某些青少年群体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在权利实现上面临更多困难,需要社会给予额外的关注和帮助。特殊群体关怀不是对平等原则的违背,而是平等原则在实质意义上的体现。
困境儿童是特殊群体关怀的重点对象。根据2019年民政部的界定,困境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困境儿童约400万名。针对这一群体,国家建立了分类保障制度。
孤儿保障制度是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制度,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孤儿养育标准。2022年北京市的孤儿养育标准为: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2400元,分散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800元。这一标准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动态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在近年来受到重视。这类儿童虽然父母健在,但因父母重病、重残、服刑、失联等原因,事实上无法得到父母的抚养。2019年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将这一群体纳入保障范围。贵州省某县的小张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父母均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在新政策实施后,小张开始领取每月12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并享受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专项救助,生活状况明显改善。
重病重残儿童的医疗保障也是特殊群体关怀的重点。这些儿童往往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国家建立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是第一道保障,重病重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大病保险是第二道保障,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后再给予二次报销。医疗救助是第三道保障,对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救助。
特殊群体保障要防止标签化倾向。过度强调某些青少年的特殊身份,可能会造成新的歧视和排斥。保障工作应当在尊重青少年尊严的前提下开展,注重保护其隐私。
流浪儿童救助体现了国家对困境青少年的兜底保障责任。2021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加了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规定。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由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2020年广州市实施的“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在寒冷天气集中排查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流浪儿童21名,全部护送到救助站妥善安置。
受侵害青少年的关怀救助也属于特殊群体保障范畴。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校园欺凌等侵害的青少年,在身体伤害之外,往往还承受严重的心理创伤。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现青少年遭受侵害的,必须立即报案。同时建立了一站式询问、一站式救助机制,避免二次伤害。
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一站式取证、一站式救助”办案模式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办理的一起性侵案件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合作,在专门的办案场所一次性完成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避免了受害人反复陈述案情带来的二次伤害。同时为受害人提供心理治疗、法律援助、经济救助等综合帮扶,帮助其走出创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民族地区青少年的特殊关怀也是重要内容。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青少年在语言、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国家实施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内地西藏班、新疆班为民族地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机会,截至2021年,累计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超过10万名。
自主决策权利是青少年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承认青少年不是父母或监护人的附属品,而是具有独立人格和意志的权利主体。随着年龄增长和认知能力发展,青少年应当在越来越多的事务中享有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对于培养青少年的独立性、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参与决策权利体现了对青少年主体地位的尊重。在涉及青少年切身利益的事务中,应当听取青少年的意见,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考虑。这一权利在家庭、学校、社会等不同场域都有具体体现。
在家庭领域,青少年的参与决策权主要体现在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上。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改名、子女接受何种教育、子女的医疗决策等,都应当听取青少年的意见。2020年修订的《民法典》在多个条款中强调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一规定确立了八周岁为意见表达能力的重要年龄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给予充分尊重。2021年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十岁的女儿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法院经调查认为女儿的选择是其真实意愿且符合其利益,判决变更抚养权。但法院也指出,尊重子女意愿不是绝对的,如果子女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仍会依职权作出判断。

教育选择是青少年参与决策的重要领域。选择就读的学校、选择学习的专业、是否参加课外培训等,都与青少年的发展密切相关。实践中常见父母违背子女意愿强行安排教育路径的情况。2019年江苏省某市,高中生小陈热爱绘画,希望报考美术院校,但父母坚持让他学医,理由是“医生职业稳定收入高”。小陈在巨大压力下最终屈从父母意愿,但进入医学院后一直难以适应,学业表现不佳,并出现抑郁情绪。过度忽视青少年意愿可能产生负面后果。
在学校管理中,青少年也应享有一定的参与决策权。学校在制定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学生的意见。教育部2017年发布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班级会议等途径,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渠道。上海市某中学建立的“学生提案制度”值得借鉴。该校每学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可以就学校管理、教学安排、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提案,学校对提案逐一研究回复,合理建议予以采纳。这一制度既保障了学生的参与权,也提升了学校治理的民主化水平。
医疗决策中的青少年参与权利近年来受到关注。在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的医疗决策中,应当听取青少年本人的意见,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医疗决策中。2018年山东省发生的一起案例引发伦理讨论。十五岁的白血病患者小李在经历多轮化疗后,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医生建议进行骨髓移植,但手术风险较大。小李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忍受痛苦,希望放弃治疗,但其父母坚持要求继续治疗。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了多次讨论,最终认为应当充分考虑患者本人的意愿,在确保其充分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的前提下,尊重其选择。
社会事务参与也是青少年参与决策权的重要体现。青少年有权参与社区事务、公共政策讨论等。一些地方建立了青少年议事会制度,为青少年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平台。深圳市南山区自2019年起每年举办“青少年议事堂”活动,邀请青少年代表就城市规划、公共服务、青少年权益保护等议题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到场回应。这一机制培养了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参与能力。
青少年的参与决策权不是无限制的自主权。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参与权的同时,也赋予父母和监护人对青少年的保护和管教责任。关键是要在保护与自主之间找到适当平衡。
意见表达权利是参与决策权的前提和基础。青少年享有自由表达观点和见解的权利,这种表达既包括言语表达,也包括书面表达、艺术表达等多种形式。意见表达权的实现,需要为青少年创造安全、包容的表达环境,确保其表达不受压制和报复。
言论自由是意见表达权的核心内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青少年作为公民,同样享有言论自由。但青少年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需要在权利行使与责任承担之间保持平衡。
在校园环境中,学生的言论自由尤其需要保护。学生有权对学校管理、教学方式、校园文化等方面发表批评和建议,学校不得因学生发表不同意见而对其打击报复。2020年湖南省某高校,该校学生在网络上发文批评学校食堂饭菜质量差、价格高,并晒出多张照片作为证据。学校认为学生的行为损害了学校声誉,给予其警告处分。此事引发学生和社会公众的质疑,认为学校侵犯了学生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在舆论压力下,学校撤销了对该生的处分,并承诺改进食堂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网络空间是青少年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通过社交媒体、论坛、博客等渠道发表观点。网络表达自由在给青少年提供话语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暴力、隐私侵犯、虚假信息传播等问题时有发生。2021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一章,对青少年的网络权益保护作出系统规定。
网络表达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青少年在网络上享有表达自由,但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2019年某地发生的一起网络诽谤案警示青少年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十六岁的中学生小王与同学小刘发生矛盾后,在网络上编造小刘“偷窃、早恋”等虚假信息并大量传播,严重损害了小刘的名誉。小刘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刘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艺术表达也是青少年表达意见的重要方式。通过绘画、音乐、戏剧、文学创作等艺术形式,青少年可以表达自己对世界的认知和感受。学校和家庭应当鼓励青少年的艺术表达,而不是以“不务正业”为由加以压制。2020年云南省某县一名高中生创作的诗歌《我只是一个孩子》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这首诗真实表达了当代青少年在学业压力下的内心感受,引发社会对教育问题的反思。
创造包容的表达环境,鼓励青少年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与成人的看法不同。培养理性表达的能力,引导青少年学会用事实和逻辑支撑自己的观点,避免情绪化表达。明确表达的边界和责任,让青少年理解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尊重他人权利,遵守法律规范。
选择自由权利是青少年自主性的重要体现。在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青少年应当享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包括穿着打扮、兴趣爱好、交友对象、消费方式等。选择自由的范围随着年龄增长而扩大,父母和监护人应当根据青少年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逐步扩大其自主选择的空间。
个人形象选择是青少年自主权的日常体现。青少年有权在合理范围内选择自己的穿着打扮、发型风格等。然而在实践中,学校对学生形象的管控往往过于严格。许多学校制定了详细的仪容仪表规范,要求统一发型、禁止染发、限制服装等。这些规定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
2021年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学校的管理权限作出了规范。该规定指出,学校可以对学生仪容仪表提出要求,但不得对学生的发型、发色等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广东省某中学2022年修订的学生手册中,将原来“男生必须剪平头、女生必须剪短发”的规定改为“发型整洁大方即可”,给予学生更大的选择空间。这一变化反映了教育理念的进步。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兴趣爱好选择是青少年个性发展的重要方面。每个青少年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无论是体育运动、音乐舞蹈、科技创新还是其他领域,都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然而现实中,许多家长以“影响学习”为由,压制孩子的兴趣爱好,强迫孩子将所有时间用于应试学习。这种做法不利于青少年的全面发展。
浙江省某市,初中生小周热爱编程,利用课余时间自学编程知识,并开发出多个小程序。小周希望参加信息学竞赛,但父母认为竞赛会影响中考,坚决反对。小周在老师的支持下坚持参赛,最终获得省级一等奖,并凭借这一成绩被重点高中提前录取。尊重和支持青少年的兴趣爱好,往往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交友自由也是青少年选择权的重要内容。青少年有权选择自己的朋友,父母不应过度干涉子女的正常交往。当然,如果父母发现子女结交的朋友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可以通过沟通、引导等方式介入,但不宜采取简单粗暴的隔离手段。2019年河北省某地,家长发现女儿与一名学习成绩较差的男生交往,担心女儿“学坏”,强行禁止两人来往,甚至让女儿转学。女儿在巨大压力下情绪失控,选择离家出走。这一事件提醒家长,在行使监护权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适得其反。
消费自由是青少年经济自主权的体现。随着经济条件改善,青少年的可支配零花钱增多,如何使用这些钱款是青少年学习理财的过程。《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为青少年的日常消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中对“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判断存在争议。一般认为,青少年购买学习用品、日常食品、娱乐消费等属于相适应的行为,而购买贵重物品、进行大额投资等则超出其能力范围。2020年某地,十四岁的中学生小李用父母给的压岁钱和零花钱,花费8000元购买了一部最新款手机。父母发现后认为这一消费超出了青少年的合理需要,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拒绝,双方产生纠纷。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但要求支付一定的折旧费。对于青少年的消费行为,需要在尊重自主权与保护其利益之间把握平衡。
选择自由的行使是青少年学习承担责任的过程。通过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并承担选择的后果,青少年逐步发展出判断能力和责任意识,为成年后的独立生活做好准备。

个人发展权利关注青少年作为独特个体的成长需求,强调每个青少年都有权在尊重其个性、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全面发展。这一权利反对用单一标准衡量所有青少年,主张为不同特质和需求的青少年提供差异化的发展支持。个人发展权利的实现,是青少年实现自我价值、追求幸福生活的基础。
个性发展保障承认每个青少年都是独特的个体,有着不同的天赋、兴趣、能力和发展潜能。教育和养育应当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为每个青少年提供适合其个性特点的成长环境,而不是用统一的模式塑造所有青少年。
当前教育体制下,个性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应试教育导向。在“分数至上”的评价体系下,学生的多元智能和个性特长往往被忽视。2018年北京市某重点中学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8%的学生认为学校教育过于注重考试成绩,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也不符合现代教育理念。
教育改革正在努力改变这一局面。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强调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一些学校开始探索个性化教育模式。上海市某小学实施的“走班制”教学改革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不同层次的课程,真正实现了因材施教。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艺术特长生的培养体现了个性发展保障的理念。那些在音乐、美术、舞蹈等方面有天赋的青少年,应当获得专门的培养机会。中央音乐学院附中、中央美术学院附中等专业艺术学校,为艺术特长青少年提供了专业化的发展平台。2021年四川省某县的一名农村女孩,凭借出色的舞蹈天赋被北京舞蹈学院附中录取,学校不仅免除其学费,还提供生活补助,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发展机会。
体育特长青少年的培养也日益受到重视。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一条龙”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广东省某市试点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项目,选拔有体育天赋的青少年进入专业训练队,同时保障其文化教育,为体育特长青少年提供了良好的发展路径。
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是个性发展保障的又一重要领域。那些在科学技术方面有突出兴趣和能力的青少年,应当获得特别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是科技人才早期培养的成功范例,该班从1978年创办至今,培养了大批杰出科技人才。2022年录取的少年班学生平均年龄仅15岁,他们在数学、物理等学科表现出远超同龄人的能力。
个性发展保障不意味着放任自流。青少年的自我认知和判断能力尚不成熟,需要成人的引导和帮助。关键是要在尊重个性与正确引导之间找到平衡点。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个性化支持也是重要内容。学习障碍、注意力缺陷、自闭症谱系障碍等特殊需求学生,需要个性化的教育支持。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要求为残疾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江苏省某市实施的“融合教育资源教师”项目,为随班就读的特殊需求学生配备专门的资源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教学计划,提供个性化支持。

家庭教育在个性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这一规定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指引。
文化认同权利保障青少年有权了解、学习和传承本民族、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形成稳定的文化身份认同。这一权利对于少数民族青少年、海外归国青少年、跨文化家庭青少年等群体尤为重要。文化认同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影响青少年的自我概念和归属感。
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文化认同权利在中国的多民族国家背景下具有特殊意义。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文化认同提供了宪法保障。
民族地区学校教育注重传承民族文化。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开设民族语言文字课程,教授民族历史文化知识,组织民族传统节日庆祝活动。云南省某县的一所小学,90%以上的学生是少数民族。该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同时,开设了民族语言、民族音乐、民族舞蹈等校本课程,每年还组织学生参加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帮助学生建立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和自豪感。
城市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文化认同也需要关注。随着人口流动增加,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青少年在汉族聚居的城市生活和学习。他们在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文化认同的挑战。北京市某区为少数民族学生开设的“民族之家”活动中心,定期组织民族文化活动,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文化交流和身份认同的空间。
跨文化家庭青少年的文化认同更为复杂。父母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青少年,需要在多元文化环境中构建自己的身份认同。2020年上海市某国际学校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跨文化家庭的青少年中,42%表示在文化认同上存在困惑,不知道应该认同父亲的文化还是母亲的文化。学校心理教师的建议是,应当帮助这些青少年理解,文化认同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可以整合多元文化元素形成独特的个人认同。
海外归国青少年的文化适应也是重要议题。这些青少年在国外生活多年后回到中国,往往在语言、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与本土青少年存在差异。北京市某中学专门成立了“归国学生支持小组”,为归国学生提供语言补习、文化适应辅导、心理支持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中国的教育和社会环境。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文化认同的重要方面。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有权了解和接触不同的宗教文化。但考虑到青少年判断能力尚未成熟,法律对青少年参与宗教活动有一定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利用迷信、邪教活动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文化多样性教育有助于青少年形成开放包容的文化态度。在全球化背景下,青少年需要学会理解和尊重不同的文化传统。许多学校开展多元文化教育,组织文化交流活动,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深圳市某国际化学校每年举办“国际文化节”,学生们展示来自世界各地的文化传统,在交流中增进理解和尊重。

语言使用权利保障青少年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学习和交流。语言不仅是交际工具,更是文化传承的载体和身份认同的标志。语言使用权利的保障,对于维护语言多样性、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双语教育是保障少数民族青少年语言权利的重要途径。在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普遍实施双语教育,既保证学生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又帮助学生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语授课学校,在用蒙古语教授大部分课程的同时,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使学生具备双语能力。这种教育模式既保护了民族语言文化,又为学生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双语教育也取得积极成效。该区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双语并重”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辅”等不同模式。202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新疆少数民族在校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显著提升,同时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得到有效保障。
方言保护也是语言使用权利的重要内容。虽然方言不具有民族语言的地位,但作为地域文化的载体,方言保护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具有意义。近年来,随着普通话的大力推广,一些地方方言面临传承危机。广东省实施的“粤语保护工程”,在学校开设粤语课程,组织粤语文化活动,努力保护粤语文化传统。
语言权利保障不意味着排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反,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青少年融入现代社会、实现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双语教育的目标是实现“加法”而非“减法”,让青少年同时掌握多种语言。
聋哑青少年的语言权利也需要特别关注。手语是聋人群体的母语,聋哑青少年有权使用手语进行交流和学习。2018年国家通用手语方案正式实施,为聋人教育和交流提供了统一标准。特殊教育学校为聋哑学生提供手语教学,同时也教授书面语言,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语言适应问题值得关注。这些儿童随父母来到语言环境不同的城市,往往面临语言障碍。浙江省某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学校,开展“语言适应支持项目”,为方言差异较大的学生提供普通话强化训练,同时也尊重学生使用家乡方言的权利,避免强制同化。
语言权利在司法程序中也有体现。2019年新疆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考虑到当事人不熟悉汉语,法院为其配备了维吾尔语翻译,确保其充分理解诉讼程序和权利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这一规定确保了少数民族青少年在司法程序中的语言权利。
保护语言多样性不是拒绝主流语言,而是在掌握国家通用语言的基础上保持民族语言和地方语言的活力。双语能力是宝贵的资源,应当鼓励青少年学习和使用多种语言,培养跨文化交际能力。语言权利的实现需要制度保障、资源投入和社会氛围的共同支持,仅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
平等权利与自主决策是青少年权利体系的基石。从不歧视原则、社会融入保障、特殊群体关怀等方面阐述了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从参与决策权利、意见表达权利、选择自由权利等方面论述了自主决策权利的内涵;从个性发展保障、文化认同权利、语言使用权利等方面探讨了个人发展权利的实现路径。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执法司法的保障、社会观念的转变以及青少年自身权利意识的提升。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青少年必将在更加公平、包容、多元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实现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