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潜在的伤害风险。这些伤害可能来自家庭内部的虐待和忽视,可能源于社会环境中的暴力侵害,也可能产生于网络空间的新型威胁。免受伤害的权利是青少年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在法律层面,这项权利不仅体现为对已发生伤害的惩罚和救济,更重要的是建立预防机制、完善保护体系、强化社会责任。
中国在青少年保护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保护体系从“四大保护”扩展为“六大保护”,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体现了立法对新时代保护需求的回应。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为家庭保护划定了底线。

从司法实践来看,青少年遭受伤害的案件呈现出一些特点。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熟人作案占比超过70%,其中家庭成员、教师、邻居等熟人实施的侵害最为常见。保护青少年不仅要防范陌生人的侵害,更要关注日常生活环境中的潜在风险。网络欺凌、精神虐待等新型伤害方式逐渐增多,对传统保护机制提出了挑战。
免受伤害的保护需要把握三个层次。第一层是预防为主,通过教育、监管、制度建设等方式降低伤害发生的可能性。第二层是及时发现和干预,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强制报告制度,在伤害初期就予以制止。第三层是事后救济,为受害青少年提供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支持等全方位帮助,促进其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这三个层次相互衔接,构成了完整的保护链条。
人身安全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前提。在法律上,人身安全不仅包括身体完整不受侵犯,也涵盖精神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近年来,虽然社会对青少年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侵害青少年人身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其中家庭暴力、校园欺凌、性侵害是最突出的三大问题。
暴力侵害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种形式。身体暴力通过殴打、捆绑、伤害等方式对青少年造成身体伤害,精神暴力则包括辱骂、恐吓、孤立等对青少年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实践中,这两种暴力往往交织出现,共同对青少年造成严重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威胁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青少年遭受暴力侵害的主要场景之一。传统观念中“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暴力行为。2019年江苏省某市的一起案件中,一名13岁男孩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父亲用皮带抽打致全身多处淤青。邻居发现异常后向社区报告,社区工作人员联系公安机关和妇联进行了干预。公安机关对父亲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妇联为孩子提供了心理辅导,民政部门启动监护干预程序,要求父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校园暴力是另一个突出问题。2021年北京市某中学的校园欺凌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几名高年级学生长期对一名初一学生进行言语侮辱、肢体伤害和财物勒索,持续时间达半年之久。受害学生因恐惧一直未敢告诉家长和老师,直到身体伤情加重才被发现。学校在调查后对施暴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家长承担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年满十四周岁的主要施暴者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最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施暴者接受为期六个月的社区矫正和心理辅导。
校园暴力不是简单的学生冲突,而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是直接实施暴力,还是起哄围观、传播视频,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遭遇校园暴力时,应立即告诉家长和老师,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不可选择沉默或以暴制暴。
暴力侵害的预防需要多方协作。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反暴力教育,帮助青少年识别暴力行为,掌握自我保护方法。公安机关建立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处置暴力事件。社区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关注家庭暴力高风险家庭,提前介入预防。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施暴者,通过案例警示全社会。
虐待和忽视是家庭保护中最严重的失职行为。虐待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式对青少年造成身心伤害,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等。忽视则指监护人未能提供必要的照料,导致青少年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得不到满足,包括生活忽视、医疗忽视、教育忽视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让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2020年四川省某县的一起案件揭示了忽视的严重后果。一对夫妻常年在外打工,将5岁和7岁的两个孩子留给年迈的祖父母照顾。祖父母年老体弱,无力照管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7岁的孩子长期辍学在家,5岁的孩子患病后未能及时就医,导致病情恶化。村干部发现情况后向乡镇政府报告,民政部门启动临时监护程序,将两名儿童安置到福利机构。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了批评教育,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虐待行为在形式上更为直接和恶劣。2018年陕西省某市的一起案件中,继母长期对继子实施虐待,不给足够食物,在寒冬让孩子穿单衣,用烟头烫伤孩子身体。生父明知妻子虐待孩子却视而不见,甚至协助掩盖。孩子的班主任发现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将孩子安置到安全环境。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继母提起公诉,以不作为的虐待罪追究生父责任。法院最终判处继母有期徒刑三年,生父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这一规定确保了青少年即使无法自己维权,国家也会主动介入保护。
防范虐待和忽视需要建立发现机制。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与青少年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当具备识别虐待和忽视的能力。发现青少年身体有不明伤痕、营养不良、衣着不整、长期缺课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员在发现疑似案件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报告将承担法律责任。
性侵害是对青少年身心伤害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由于青少年性知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弱、对熟人信任度高,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受害者。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性侵害案件被隐瞒,导致发现难、取证难、惩处难。近年来,随着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法律保护和预防机制不断完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保护规则。该意见明确,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监护、收养、师生、雇佣等特殊关系,利用优势地位实施性侵害的,也应从重处罚。
2021年浙江省某市的一起案件颇具警示意义。某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利用辅导功课之机,对多名女学生实施猥亵。受害学生因恐惧和羞耻未敢告诉家长,其中一名学生在学校心理咨询时向心理教师透露了此事。心理教师立即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查明该教师在两年内对七名女学生实施猥亵。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七年,并宣布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这一规定建立了从业禁止查询制度,通过源头预防降低青少年遭受性侵害的风险。教育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时必须进行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应聘者有性侵害等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录用。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阻断了犯罪分子接近青少年的途径。
性教育是预防性侵害的重要手段。家长和学校不应回避性教育,而应以科学、适龄的方式帮助青少年了解身体隐私、识别不当触碰、掌握拒绝技巧。同时要告诉孩子,如果遭遇性侵害,这不是孩子的错,应该立即告诉可信任的成年人。

证据收集在性侵害案件中至关重要。由于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隐蔽场所,缺乏目击证人,物证成为定罪的关键。如果不幸遭遇性侵害,应尽快报案,不要清洗身体和衣物,保留现场物证。医疗机构在接诊疑似性侵害受害者时,应当及时提取、保存相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采用“一站式”取证模式,在专门场所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取证,避免反复询问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完善的权益维护机制是保护青少年免受伤害的制度保障。这一机制包括预防、发现、报告、处置、救济等多个环节,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各方面协同配合。近年来,中国在这一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网络。
畅通的举报和求助渠道是及时发现青少年受害案件的前提。传统上,青少年遭受侵害后主要依靠向家长、教师求助,但如果侵害者恰好是家长或教师,这一途径就失去了作用。因此,建立多元化、便捷化的举报求助渠道至关重要。
12345政务服务热线是青少年维权的重要渠道。这一热线整合了各政府部门的服务功能,24小时接听群众诉求。青少年或知情人发现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情况,可以拨打12345热线举报,热线工作人员会将线索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办理结果。2022年某市通过12345热线接到举报,称某小区一名儿童经常深夜被家长赶出家门。接到举报后,热线立即转派给公安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当晚就上门调查,发现父母确实存在虐待行为,及时进行了干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12309检察服务热线是检察机关开通的服务平台,接受群众对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举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青少年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职责。通过12309热线,群众可以举报侵害青少年的犯罪线索,也可以对其他机关不当处理案件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办理。
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是共青团组织面向青少年提供的综合服务平台。这一热线不仅提供法律咨询,还提供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服务。对于遭遇侵害的青少年,12355热线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既帮助其了解法律权利和维权途径,又提供心理支持,还可以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2020年某省12355热线接到一名女中学生的求助电话,称被同学长期欺凌。接线员在提供心理疏导的同时,联系了该学生所在学校和当地公安机关,多方协作解决了欺凌问题。
网络举报平台拓展了举报渠道的覆盖面。许多青少年习惯使用网络,通过网络举报更符合其行为习惯。各地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都开通了网络举报平台或微信公众号,接受青少年保护方面的举报。国家网信办建立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专门接受涉及青少年的网络违法信息举报,对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络欺凌等行为进行查处。
遭遇侵害时不要恐惧和沉默。中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广泛的保护网络,有多种渠道可以寻求帮助。无论是拨打热线电话,还是向学校、社区工作人员求助,都会得到及时回应。保护自己不仅是权利,更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发现青少年遭受侵害后,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至关重要。保护措施包括紧急安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干预等多种形式,目的是立即阻止伤害继续发生,为受害青少年提供安全环境。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青少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考虑到青少年行为能力限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住所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可以对施暴者进行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2019年湖南省某县法院签发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值得借鉴。一名14岁女孩长期遭受父亲家庭暴力,身体多处受伤。女孩的姑姑发现后将其接到自己家中,并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禁止父亲殴打、威胁女孩,禁止父亲到女孩就读学校骚扰,责令父亲在保护令有效期内不得与女孩接触。法院将保护令送达父亲,并抄送公安机关和女孩就读学校,要求协助执行。在保护令有效期内,父亲停止了暴力行为,为后续家庭教育指导和亲子关系修复创造了条件。
临时监护是应对严重监护侵害的特殊措施。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而又尚未撤销监护权时,民政部门可以对青少年实施临时监护,将其安置到救助保护机构或寄养家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020年广东省某市的一起案件展示了临时监护的运作。一对夫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家中8岁的儿子无人照料。公安机关将情况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立即启动临时监护程序,将儿童接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夫妻拘留期满后,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了评估,认为二人虽然戒毒意愿强烈,但吸毒史较长,复吸风险较高,监护能力存在隐患。经协商,民政部门与夫妻签订监护协议,继续对儿童实施为期三个月的临时监护,同时要求夫妻接受戒毒治疗和家庭教育指导。三个月后,经评估认为夫妻监护能力恢复,儿童才返回家庭。
青少年保护具有紧迫性,许多侵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造成严重后果。建立快速反应的应急响应机制至关重要,要求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行动,第一时间保护受害青少年。
强制报告制度是应急响应机制的触发器。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山东省某市教师因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表彰。某小学教师在课间发现一名学生手臂有多处淤青,询问得知是父亲醉酒后殴打所致。该教师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当天就上门调查,对父亲进行了训诫,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民政部门跟进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社区对该家庭建立了重点关注档案。由于发现及时,干预迅速,避免了暴力行为的继续和升级。该教师的行为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通报表扬。
多部门联动是应急响应机制的关键。青少年保护涉及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司法等多个部门,单靠某一个部门难以有效应对。各地建立了青少年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青少年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在个案处置中,建立了“首接责任制”,即最先接到报告的部门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不得以职责不清为由推诿。

2022年贵州省某县建立的“一站式”保护中心模式值得推广。该县在公安机关设立了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中心,集询问、检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功能于一体。当青少年遭受性侵害等严重犯罪时,在这一中心可以一次性完成证据收集、伤情检查、心理评估等工作,避免多次询问造成二次伤害。中心配备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医生、社工,在取证的同时就开始提供心理干预。这一模式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减少了对受害者的伤害,得到了检察机关和受害者家庭的好评。
青少年的活动空间不限于家庭和学校,他们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社区环境中都可能面临安全风险。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需要政府监管、社会参与、技术支持等多种手段,形成全方位的保护网络。
公共场所是青少年日常活动的重要空间,包括公园、商场、图书馆、体育场馆、交通设施等。这些场所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高,青少年在此可能遭遇走失、拐骗、意外伤害等风险。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对青少年保护至关重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着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于儿童游乐设施,更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019年河北省某市游乐场的一起安全事故教训深刻。一名10岁儿童在乘坐过山车时因安全带脱落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事故调查发现,游乐场管理方未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安全带存在严重磨损。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游乐场作出吊销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受害儿童家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游乐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八十余万元。
大型商场、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走失儿童应急机制。当发现疑似走失儿童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询问情况,必要时启动应急广播寻找家长,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些商场建立了“儿童安全岛”,为走失儿童提供临时庇护场所,配备专人看护,防止被不法分子趁机拐走。
交通安全是公共场所保护的重点。学校周边道路应当设置减速带、人行横道、安全警示标志,在上下学高峰时段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校车安全受到法律特别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的生产标准、驾驶人资格、运营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校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未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事故、饮酒驾驶等违法行为。
家长要教育孩子掌握基本的公共场所安全知识。不要独自前往偏僻场所,与家长走散时应站在原地等待或向工作人员求助,不要跟陌生人走,记住家长的电话号码以便紧急联系。这些简单的规则可以大大降低安全风险。
青少年好奇心强,对危险物品缺乏正确认识,容易在接触危险物品时造成伤害。法律对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了严格管控,禁止向青少年销售某些危险物品。
烟酒是法律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物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某市烟草专卖局开展的专项检查发现,部分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其中一家便利店被当场查获正在向两名穿校服的中学生销售香烟。执法人员对该便利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该案例在全市通报,起到了警示作用。
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同样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2020年江苏省某市公安机关查处的一起案件中,一家文具店向中学生销售管制刀具,被学生用于打架斗殴,造成一人轻伤。公安机关对文具店经营者以非法销售管制刀具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经营者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提醒经营者,销售可能危害青少年安全的物品时必须严格审查购买者身份。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危险物品也需要管控。一些暴力色情游戏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空间已成为青少年学习、娱乐、社交的重要平台,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风险。网络欺凌、网络诈骗、不良信息侵害、网络沉迷等问题日益突出,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一章,系统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青少年保护措施。
网络欺凌是传统校园欺凌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欺凌者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辱骂、人肉搜索、传播隐私信息等方式,对受害者造成精神伤害。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难以消除,网络欺凌的危害往往超过现实欺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的一起网络欺凌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某中学女生因参加选美活动获奖,遭到同学嫉妒,几名同学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该女生的隐私信息和不雅照片(系伪造),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该女生因承受不了网络暴力,产生严重抑郁情绪,一度想要自杀。家长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锁定了发布不实信息的几名同学。鉴于欺凌者均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学校对几名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组织全校开展网络文明教育。受害女生在家长和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逐渐走出阴影。
网络游戏沉迷是另一个突出问题。一些网络游戏通过奖励机制、社交功能等设计,诱导青少年长时间在线,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
防止网络沉迷需要家校社共同努力。家长应当合理安排孩子使用网络的时间,引导其健康上网。学校应当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培养青少年的自我管理能力。网络平台应当落实企业责任,完善防沉迷系统。青少年自己也要增强自制力,合理分配学习和娱乐时间。
网络诈骗针对青少年的案件逐年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虚假游戏充值、冒充客服退款、刷单兼职等方式实施诈骗。2022年某省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案件中,诈骗团伙冒充游戏客服,以“充值返利”为诱饵,诱骗数十名未成年人转账汇款,涉案金额达百万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青少年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责任。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其年龄的内容。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对多次、故意违规的用户,应当采取禁言、封号等措施。
青少年遭受伤害后,除了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融入正常生活。特殊保护措施包括心理干预、法律支持、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律对受害青少年的特殊关怀。
遭受侵害的青少年往往伴随严重的心理创伤。身体伤害可以通过医疗手段治疗,但心理创伤的恢复需要更长时间和专业支持。如果不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创伤可能伴随终身,影响其人格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
心理创伤的表现形式多样。有的青少年表现为焦虑、恐惧、抑郁等负面情绪,有的出现失眠、噩梦、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还有的会回避与侵害相关的人、地点和情境,严重的可能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针对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入院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措施、心理疏导、情绪安抚、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等制度”
2020年某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的一个案例颇具代表性。一名13岁女孩长期遭受继父性侵害,被发现后安置到救助保护中心。女孩入院时表现为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不愿与人交流,经常做噩梦,拒绝男性工作人员接近。中心立即安排了女性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一对一辅导,采用游戏治疗、艺术治疗等适合青少年的方法,帮助她表达内心感受。同时安排女性生活老师陪伴,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经过三个月的专业干预,女孩的情绪逐渐稳定,愿意与人交流,睡眠质量改善,重新回到学校上学。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遭受侵害的学生提供心理支持。教师在发现学生遭受侵害后,除了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必要时转介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学校应当为受害学生提供必要的保护,如调整班级、安排座位、避免与侵害者接触等,防止二次伤害。
司法机关在办理侵害青少年案件时,应当注重对受害者的心理保护。检察机关推行的“一站式”取证模式,就是为了减少讯问次数,降低心理伤害。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经济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综合帮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禁止旁听等措施,保护受害者隐私。
家长是孩子心理康复最重要的支持者。当孩子遭受侵害后,家长不要过度责备孩子,而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让孩子感受到安全和爱。同时要积极配合专业人员的心理干预,为孩子创造稳定的家庭环境,帮助其逐步走出阴影。
青少年作为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不仅缺乏法律知识,也缺少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为保障青少年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特殊支持措施,包括法律援助、诉讼代理、法律监护等。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未成年人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无须审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这意味着所有遭受侵害的青少年,无论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免费获得律师帮助。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六)请求国家赔偿;(七)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八)请求发给抚恤金;(九)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十一)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二)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十三)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一起案件展示了法律援助的作用。一名14岁男孩在校外遭遇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肇事司机逃逸,男孩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追偿。家长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帮助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半年的诉讼,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一百二十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笔赔偿金为男孩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提供了经济保障。
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当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在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020年某省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支持起诉案件颇具典型意义。某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多名女学生,刑事案件办结后,受害者家长希望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知如何操作,也担心诉讼费用。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后,支持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协调法院减免了诉讼费用。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提供了法律意见,法院最终支持了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向每名受害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隐私保护对青少年尤为重要。遭受侵害本身已经给青少年造成伤害,如果个人信息被公开传播,可能导致二次伤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和未来发展。法律对青少年隐私信息的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
新闻报道中不得披露受害青少年的身份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性骚扰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嫌疑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019年某省的一起案件凸显了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某地发生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一些自媒体在报道中公开了受害者的照片和学校信息,导致受害者身份被识别,在学校遭到同学议论和排斥,心理受到严重伤害。受害者家长向网信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责令相关自媒体删除侵权信息,对情节严重的自媒体账号予以封禁,并对运营者处以罚款。受害者家长还向法院提起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自媒体运营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严格保护青少年隐私。案件卷宗、询问笔录等材料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无故外传。开庭审理涉及青少年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法律文书在网上公开时,应当对涉及青少年的身份信息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姓名、住所等个人信息。
传播受害青少年身份信息不仅违反道德,更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普通网民,都应当自觉保护青少年隐私,不传播、不扩散相关信息。发现有人传播受害者信息时,应当及时举报,共同营造保护青少年的社会环境。
学校和社区在青少年隐私保护中也承担责任。学校在处理涉及青少年的事件时,应当注意保密,不得在公开场合讨论或处分学生,避免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社区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保护青少年及其家庭的隐私。
隐私保护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之间需要平衡。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媒体有权进行报道和监督,但报道方式应当适当,不得以满足公众好奇心为由侵犯青少年隐私。新闻伦理要求媒体在报道涉及青少年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处理身份信息,使用化名或代号,对画面进行模糊处理,确保无法识别出具体个人。
青少年免受伤害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从家庭到学校,从社区到网络,从预防到救济,每一个环节都不可忽视。只有全社会形成保护青少年的共识,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切实履行保护责任,才能为青少年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让他们享有免受伤害的权利,在阳光下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