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环境,也是他们权利保护的首要场所。在传统观念中,家庭往往被视为私人领域,国家和法律较少介入。然而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青少年在家庭中并非父母的附属品,而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他们享有获得关爱、参与决策、表达意见的权利,这些权利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和保障。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孝道和家长权威,父母对子女拥有广泛的管教权。这种家庭模式在维护家庭秩序、传承文化传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容易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家庭关系逐步走向平等化和民主化。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首次明确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确立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家庭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该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系统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各项权利,包括获得抚养、接受教育、获得保护的权利,以及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中表达意见的权利。民法典还明确了父母的监护职责,要求父母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些规定体现了现代家庭法“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保护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传统的家长制观念依然根深蒂固,部分家长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忽视其独立人格和自主意愿。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和高压力导致亲子沟通减少,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出现家庭暴力。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的增多、留守儿童问题的凸显,都对青少年的家庭权利保护提出新的要求。
青少年在家庭中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与其年龄、成熟程度相适应的。对于幼年儿童,法律更强调父母的保护义务;对于接近成年的青少年,法律则更注重其自主决策权。家庭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单纯依靠法律强制往往效果有限,需要通过家庭教育引导、社会支持服务等多种方式综合保障。

家庭生活权利是青少年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与父母共同生活、享有适宜的家庭环境、维持良好的亲子关系等。保障青少年在家庭中获得关爱、照料和保护,满足其身心发展的基本需求,是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与父母共同生活是青少年最基本的家庭权利。父母的陪伴和照料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婴幼儿期,父母的照料直接关系到生存和健康;儿童期和少年期,父母的引导影响人格塑造和价值观形成。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不仅是物质供养,更包括精神陪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子女享有获得抚养的法定权利。抚养包括物质抚养和精神抚养两个层面。物质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教育等开支。精神抚养则是指父母给予子女情感关怀、心理支持和人格培养。两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父母因工作、疾病、服刑等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父母仍应履行抚养义务,通过支付抚养费、定期探视等方式维系亲子关系。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强调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首要责任,要求外出务工父母尽可能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一名9岁女童小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将其留给年迈的祖父母照看。由于缺乏有效监护,小美经常独自在家,饮食不规律,学习无人辅导,性格变得孤僻。学校老师发现情况后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联系了小美的父母,要求他们履行监护责任。在民政部门的协调下,小美的母亲返回家乡,在当地找到工作,得以陪伴照料女儿。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不仅是权利问题,更是法律义务,相关部门有权介入督促。
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具有深远影响。适宜的家庭环境不仅包括物质条件,还包括精神氛围。物质条件方面,家庭应当为青少年提供基本的居住空间、饮食营养、卫生条件等。精神氛围方面,家庭应当和睦温馨,成员之间相互尊重,避免家庭暴力和冷暴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虽然这条规定主要针对夫妻财产关系,但其背后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的不当行为可能损害家庭财产,进而影响子女的生活水平,法律对此予以规制。
家庭环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防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虐待,还包括精神暴力、冷暴力等形式。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青少年,身心发育会受到严重损害,可能出现焦虑、抑郁、攻击性行为等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该法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一名14岁男孩小刚,父亲性格暴躁,经常因学习成绩不理想而殴打他。一次父亲用皮带抽打小刚,致其背部多处淤青。小刚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立即报警并联系了妇联。在多部门的干预下,小刚的父亲被给予警告,并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社区还为这个家庭配备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员,帮助父母改善教育方式。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多部门联动保护青少年权益。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受害人难以求助等特点。青少年因为经济和情感上依赖父母,往往不敢或不愿报告家庭暴力。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为受害青少年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救助渠道。
良好的亲子关系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是亲子关系的核心。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倾听子女的意见和想法,在重大事项中征求子女的意见。子女也应当尊重父母,理解父母的辛劳,配合父母的合理教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父母的教育权和保护义务。教育权是指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教育和管教,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义务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防止子女受到侵害。
亲子关系的维护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现代社会,许多家庭面临亲子沟通不畅的问题。父母工作繁忙,缺乏与子女交流的时间;子女学业压力大,与父母有代沟。这些都可能导致亲子关系疏远。法律虽然不能直接规定父母必须每天与子女交流多长时间,但可以通过确立基本原则和提供支持服务来促进亲子关系改善。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该法列举了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方法,为父母提供了具体指引。
一名15岁女孩小婷,因为父母管教过严,经常与父母发生冲突。小婷喜欢绘画,梦想成为画家,但父母认为学美术没有前途,坚持要她专心学习文化课,将来考取名牌大学。母女关系日益紧张,小婷甚至产生了离家出走的念头。在学校心理老师的建议下,小婷的父母参加了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讲座,逐渐认识到应当尊重孩子的兴趣和选择。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父母同意小婷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美术培训,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

青少年在家庭中不应当只是被动接受父母安排的对象,而应当是家庭生活的参与者。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认知能力的发展,青少年对家庭事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拥有发言权和参与权。这种参与权的行使,既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责任意识和自主能力,也有助于家庭决策更加合理和民主。
青少年有权就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事项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些事项可能包括家庭搬迁、家庭重大开支、假期安排、家庭规则制定等。青少年的意见虽然不一定最终决定家庭决策,但应当被认真倾听和考虑。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规定虽然主要针对民事行为能力,但也反映了法律对青少年自主能力的认可。八周岁是一个重要的年龄界限,标志着青少年开始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在这个年龄之后,青少年应当在更多事务中拥有发言权。
家庭事务发言权的实现依赖于民主的家庭氛围。传统的家长制家庭中,父母拥有绝对权威,子女只能服从。现代家庭则更强调民主和平等,重要事项通过家庭会议等形式共同商议。这种民主参与不仅让青少年感受到被尊重,也培养了他们的公民意识和参与能力。
一个家庭计划在暑假期间全家旅游,父母最初决定去海南,但13岁的儿子提出他更想去西安,理由是对历史文化感兴趣,想看兵马俑和古城墙。父母认真听取了儿子的想法,经过家庭讨论,最终决定这个暑假去西安,下个假期再去海南。这种民主协商的方式,让孩子感受到自己的意见被重视,也增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
青少年有权获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抚养和监护。抚养是指为青少年提供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精神关怀,监护是指保护青少年的人身、财产权益,代理青少年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一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和确定方式。监护人的首要责任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监护权的变更或撤销。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是一个核心问题。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环境,以及子女的年龄、意愿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一规定体现了不同年龄段子女的不同需求。不满两周岁的婴幼儿需要母亲的哺乳和照料,因此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都可以争取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评估。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因为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法律要求尊重其意愿。
一对夫妻离婚,争夺10岁儿子的抚养权。父亲经济条件较好,在市区有住房,但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母亲收入一般,但工作稳定,能够陪伴孩子。法院在审理中专门听取了孩子的意见,孩子表示更愿意跟妈妈生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法律在确定抚养权时,不仅看经济条件,更看谁能更好地照顾孩子,而且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有权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保持联系和交往。这项权利对于维系亲子关系、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青少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即使父母离婚或分居,子女与非抚养方父母的联系也不应中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对于父母而言,探视是维系亲情、履行教育责任的方式。对于子女而言,与父母双方保持联系有利于其情感需求的满足和人格的全面发展。因此,除非探视会损害子女利益,否则不应当剥夺或限制探视权。
探视权的行使常常遇到困难。有的抚养方出于对前配偶的怨恨或其他原因,阻挠探视;有的非抚养方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抚养方以此为由拒绝探视;有的子女本人不愿意见非抚养方父母,抚养方以尊重子女意愿为由拒绝探视。这些情况都违背了探视权的设立初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一规定明确了中止探视权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在探视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止探视,而且中止需要通过法院裁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能包括非抚养方有暴力倾向、酗酒吸毒、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一旦中止事由消失,应当恢复探视。
一名8岁女孩小玲,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有两次探视权。但母亲再婚后,担心父亲的探视影响新家庭的和谐,多次拒绝父亲探视。小玲的父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母亲的行为侵害了父亲的探视权和女儿与父亲交往的权利,判决母亲必须配合探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过法院的干预和调解,探视得以正常进行,小玲与父亲的关系也得以维持。
探视权的行使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探视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包括定期见面、共同用餐、短期同住、视频通话等。探视时间和方式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确定,避免因僵硬执行而给子女造成心理负担。

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接受的第一教育,也是影响最深远的教育。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实施者,其教育理念和方式直接影响青少年的品格养成、能力培养和价值观形成。然而,并非所有父母天然具备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有效的教育方法。因此,法律不仅确立父母的教育权利和义务,还要求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父母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
正面管教是指以尊重、理解和引导为基础的教育方式,既不放任自流,也不简单粗暴,而是通过建立规则、树立榜样、合理激励等方式培养青少年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意识。正面管教强调教育而非惩罚,关注青少年的长远发展而非眼前的服从。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这一规定强调家庭教育应当尊重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关注其全面发展,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正面管教的核心是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实现教育目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其中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传统的教育方式往往强调服从和惩罚,采用打骂、体罚等强制手段。这种方式虽然可能在短期内达到让青少年服从的效果,但长期来看会损害青少年的自尊心和创造力,破坏亲子关系,甚至导致青少年产生逆反心理和攻击行为。现代教育理念提倡正面管教,通过沟通、理解、引导来实现教育目标。
一个家庭的12岁儿子小明迷恋手机游戏,学习成绩下滑。父母最初采取没收手机、严厉批评的方式,但效果不佳,反而导致亲子关系紧张。后来父母参加了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培训,学习了正面管教的方法。他们开始与小明平等对话,了解他玩游戏的原因,发现小明在学校缺少朋友,通过游戏寻找归属感。于是父母帮助小明培养其他兴趣爱好,鼓励他参加学校的社团活动,同时与小明约定合理的游戏时间。经过一段时间,小明不再沉迷游戏,学习态度也有所改善。
正面管教的关键在于建立明确的规则和界限,但执行时要温和而坚定。父母应当清楚地告诉青少年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违反规则会有什么后果。同时,父母要以身作则,成为青少年的榜样。当青少年犯错时,父母应当关注行为本身,帮助青少年认识错误并改正,而不是否定青少年的人格。
正面管教的具体方法包括积极倾听、共情理解、自然后果、逻辑后果、家庭会议等。积极倾听是指父母全神贯注地听青少年讲话,不打断、不评判,理解其真实想法。共情理解是指父母站在青少年的角度看问题,体会其感受。自然后果是指让青少年承担其行为的自然结果,如不按时起床就会迟到。逻辑后果是指父母设定与行为相关的后果,如损坏物品要赔偿或用劳动补偿。家庭会议是指定期召开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会议,讨论家庭事务,制定规则,解决问题。

良好的沟通是家庭教育的基础。沟通不仅是信息的传递,更是情感的交流和理解的建立。有效的家庭沟通能够增进亲子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帮助父母及时了解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发现并解决问题。相反,缺乏沟通或沟通不畅会导致误解和隔阂,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合理运用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适时提供指导。”
这一规定强调家庭教育应当采用平等交流的方式。平等交流意味着父母和青少年是平等的对话主体,而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父母应当放下权威姿态,以朋友的身份与青少年交流,这样才能真正了解青少年的内心世界。
家庭沟通的障碍主要来自几个方面。一是时间障碍,现代生活节奏快,父母工作忙碌,与青少年相处的时间有限。二是心理障碍,青春期的青少年自我意识增强,渴望独立,可能不愿意与父母分享内心想法。父母也可能因为工作压力、生活琐事而情绪不稳定,缺乏耐心倾听。三是方法障碍,有的父母习惯于说教、批评,缺乏有效的沟通技巧。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需要父母的主动和坚持。首先要保证沟通时间,每天至少安排一段专门的时间与青少年交流,可以是晚餐时光、睡前谈话等。其次要创造沟通氛围,选择青少年放松的时候交流,避免在青少年情绪激动或疲惫时谈严肃话题。再次要掌握沟通技巧,多用开放式问题引导青少年表达,少用封闭式问题或指责性问题。
一名16岁女孩小雯,性格内向,在学校受到同学排挤,但一直不敢告诉父母。母亲察觉到女儿情绪低落,主动找女儿谈心。起初小雯不愿意说,母亲没有追问,而是陪伴在旁,表示随时愿意倾听。几天后,在一次晚餐后的散步中,小雯主动向母亲倾诉了在学校的遭遇。母亲没有责怪女儿,而是共情地表示理解女儿的感受,并与女儿一起分析问题,商讨解决办法。在母亲的支持下,小雯逐渐走出困境,与同学的关系也得到改善。有效的沟通需要父母的耐心、理解和尊重,要给青少年足够的安全感,让他们愿意分享内心的想法和困扰。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给予关爱、帮助;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
这一规定强调父母应当关注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沟通是了解青少年心理状态的重要途径,只有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父母才能及时察觉青少年的异常,提供必要的帮助。
家庭氛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处的整体气氛和情感基调,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家庭生活是否有序、家庭文化是否健康等方面。良好的家庭氛围能够给青少年提供安全感和归属感,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相反,充斥着冲突、冷漠、混乱的家庭氛围会给青少年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其情绪和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这一规定明确要求父母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环境不仅是物质环境,更重要的是精神环境和情感氛围。和谐的家庭关系、民主的家庭氛围、积极的家庭文化,都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家庭氛围的营造首先要从夫妻关系入手。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父母之间的相处模式会深刻影响青少年。夫妻关系和谐,家庭氛围就温馨;夫妻关系紧张,家庭氛围就压抑。因此,父母要注重维护夫妻关系,有矛盾及时沟通解决,避免在青少年面前争吵。即使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也应当尽量减少对青少年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家风是家庭的精神内核,体现了家庭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优良家风包括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团结互助等传统美德,也包括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积极进取等现代理念。父母应当通过言传身教,将良好的家风传承给青少年。
家庭氛围的营造还要注重家庭仪式感。仪式感是指通过特定的活动形式来标记重要时刻,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和归属感。这些仪式可以是每天的家庭晚餐、每周的家庭活动日、每年的生日庆祝、传统节日的共同庆祝等。通过这些仪式,家庭成员能够感受到家庭的凝聚力和温暖。
一个家庭有一个坚持多年的传统,每周日晚上全家人一起做饭、用餐,餐后一起玩桌游或看电影。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成员分享一周的经历和感受,讨论遇到的问题,互相给予支持和建议。这个固定的家庭时间成为维系家庭关系的纽带,也让15岁的儿子在青春期依然保持与父母的亲密关系。即使面临学业压力,儿子也从不缺席这个家庭聚会,因为这是他感受家庭温暖、释放压力的重要时刻。
良好的家庭氛围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的有意识营造。父母要注重家庭生活的质量而非数量,即使相处时间有限,也要确保这段时间是高质量的陪伴。同时,父母要以身作则,展现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用正能量影响青少年。

并非所有青少年都生活在完整的双亲家庭中。因为离婚、丧偶、收养、寄养等原因,许多青少年生活在特殊的家庭结构中。这些特殊家庭情况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特殊挑战,也对法律保护提出更高要求。法律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特殊家庭,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确保这些家庭中的青少年同样能够享有充分的权利,获得健康成长所需的条件。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婚姻自由的保障,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异家庭数量不断增加。父母离婚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深远的,不仅涉及抚养权、探视权等法律问题,更涉及青少年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健康。法律在保障父母离婚自由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青少年的利益,减少离婚对青少年的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亲子关系的延续性。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关系,并不影响亲子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教育义务、保护义务依然存在。这一原则对于保护离异家庭青少年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避免青少年因父母离婚而失去任何一方的关爱。
离异家庭青少年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情感创伤、生活变动、经济压力、社会偏见等。父母的离婚往往让青少年感到被抛弃、不安全,可能出现焦虑、抑郁、自卑等心理问题。离婚后的生活变动,如搬家、转学、与一方父母分离,都会给青少年带来适应困难。如果父母在抚养费问题上发生纠纷,青少年的生活质量可能受到影响。社会上对离异家庭仍存在一定偏见,离异家庭的青少年可能面临同伴的歧视或孤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是保障青少年生活水平的重要经济来源。法律规定非直接抚养方必须支付抚养费,确保青少年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青少年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和物价的变化,抚养费可以适当调整。
一名13岁男孩小涛,父母离婚时约定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几年后,小涛考入了一所优质民办中学,学费较高,加上补习费用,原来的抚养费已经不够。父亲向法院申请增加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涛的教育支出确实增加,且母亲的收入水平也有提高,判决母亲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3500元。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保障青少年的合理需求。
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为失去亲生父母或无法得到亲生父母抚养的青少年提供了新的家庭和成长环境。收养制度体现了社会对弱势青少年的保护,但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保障收养各方特别是被收养青少年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收养的基本原则,即最有利于被收养人。收养的目的是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任何收养安排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法律也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使收养关系稳定和谐。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从收养人角度看,必须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从被收养人角度看,应当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送养人和有条件被收养人共同向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收养登记。”
收养必须经过法定登记程序,不得私自收养。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收养行为,防止借收养之名进行拐卖儿童、非法获取利益等违法行为,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对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母的姓氏,享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儿童面临的特殊问题包括身世告知、身份认同、寻根需求等。许多养父母担心告知收养事实会影响亲子关系,选择隐瞒真相。但随着养子女年龄增长,隐瞒越来越困难,一旦真相被意外揭露,可能给养子女造成巨大的心理冲击,损害亲子信任。因此,专家建议养父母在适当时候以适当方式告知收养事实,让养子女自然接受自己的身世。
一对夫妻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小芸。在小芸7岁时,养父母以讲故事的方式告诉她,她是爸爸妈妈通过特殊的方式迎来的宝贝。随着小芸年龄增长,养父母逐步完整地告诉她收养的事实,并强调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对她的爱是真挚的。小芸虽然有些困惑和失落,但因为从小就有心理准备,并且感受到养父母的真诚关爱,最终平稳地接受了自己的身世。适时适度的身世告知有助于收养儿童建立健康的身份认同,维护稳定的收养关系。
寄养是指因特殊原因无法由父母抚养的青少年,被安置在具备条件的家庭中临时生活的制度。寄养不同于收养,收养是建立永久的法律亲子关系,而寄养是临时性的照料安排,寄养期间青少年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不变。寄养为暂时失去家庭照料的青少年提供了类似家庭的成长环境,相比机构抚养更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寄养工作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寄养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被寄养儿童的利益。寄养家庭应当为被寄养儿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精神关怀,满足其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民政部门负责寄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评估和指导。
寄养家庭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是物质条件,寄养家庭应当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能够为被寄养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次是家庭成员条件,寄养家庭成员应当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有抚养教育儿童的能力。再次是家庭环境条件,寄养家庭应当和睦温馨,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此外,寄养家庭成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寄养儿童的特殊需求和照料方法。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被寄养儿童多数经历过创伤,如父母去世、遭受虐待、被遗弃等,这些经历可能给他们留下心理阴影,表现出情绪问题、行为问题、依恋障碍等。寄养家庭需要给予这些儿童更多的耐心和关爱,帮助他们逐步恢复安全感和信任感。同时,寄养家庭要处理好与被寄养儿童亲生父母的关系,在适当情况下保持联系,为未来的家庭团聚创造条件。
民政部门将一名9岁男孩小杰安置在一户寄养家庭。小杰的父亲因犯罪服刑,母亲离家出走,由祖父母照料,但祖父母年迈多病,无力继续抚养。寄养家庭的夫妻俩都是教师,有一个女儿比小杰大两岁。刚到寄养家庭时,小杰非常拘谨,不敢表达需求。寄养父母耐心地陪伴他,鼓励他参与家庭活动,与女儿一起学习玩耍。经过半年多的相处,小杰逐渐融入这个家庭,性格也变得开朗。民政部门定期回访,了解小杰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并为寄养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寄养制度为特殊困境儿童提供了家庭式照料,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寄养关系具有临时性,当被寄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恢复抚养能力,或找到收养家庭,或年满18周岁时,寄养关系应当解除。寄养家庭应当对此有清醒认识,避免对被寄养儿童产生过度依恋。同时,寄养关系的解除应当充分考虑被寄养儿童的感受,做好心理疏导和过渡安排。
青少年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家庭生活权利、家庭决策参与权、家庭教育权利,以及特殊家庭情况下的权益保护。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权利的实现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支持体系,我们能够为青少年营造更加和谐、民主、温馨的家庭环境,让每个青少年都能在家庭中获得应有的关爱和尊重,健康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