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关系到权利救济的时间界限和公平责任的分配。在涉及侵权责任时,诉讼时效不仅规定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也影响着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下文将系统阐述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制度设计及其对责任分担的实际影响。
诉讼时效制度在侵权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既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时间界限,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机制。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并非无限期地给予其诉讼保护,而是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这一制度安排蕴含着法律对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深刻考量。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拒绝履行义务抗辩权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只是其通过诉讼强制实现权利的能力受到限制。
2018年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事故责任明确,但李某一直未赔偿。直到2024年,王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拒绝赔偿。即使侵权事实确实存在,权利人也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的首要功能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社会交往频繁复杂,若允许权利人无限期地保有诉权,会使义务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中,既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也会增加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的难度。随着时间推移,证人的记忆可能模糊,物证可能灭失,都会给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障碍。
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角度看,诉讼时效制度能够促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一个发生多年的侵权纠纷若长期悬而未决,不仅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困扰,也会影响相关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通过设定合理的时效期间,法律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一期间长度是立法者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的,既给予权利人足够的时间准备诉讼,又不会使义务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
某小区业主张某发现楼上邻居李某家的装修造成自己家墙面渗水,墙纸脱落。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从发现渗水问题开始,张某有三年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若张某在三年内没有主张权利,之后再起诉,李某就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三年的时效期间适用于绝大多数侵权纠纷。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无论是故意侵权还是过失侵权,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都适用这一期间。这种统一的时效规定便于当事人掌握和适用,也符合法律的确定性要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虽然可以拒绝履行,但若其自愿履行,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自愿履行行为的尊重。
法律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以适应不同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产品责任领域,法律规定了更长的保护期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最长保护期间,即从产品交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再给予保护,但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受此限。
某品牌电热水器在2010年出厂销售,由于设计缺陷存在漏电风险。2028年,消费者赵某在使用过程中触电受伤。虽然距离产品出厂已超过十八年,但因为造成的是人身损害,赵某仍然可以主张产品责任,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三年,但起算点的确定更加复杂。环境污染往往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受害人可能在较长时间后才发现损害。某化工厂长期排放污染物,导致附近农田土壤重金属超标。2015年当地农民种植的农作物开始出现减产,但直到2020年经过专业检测才确认是土壤污染所致。农民的诉讼时效从2020年知道损害及其原因时开始起算。
人身损害案件中,若受害人未成年时遭受性侵害,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特殊规定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境遇,保护其在成年后仍有充分的时间寻求法律救济。
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能否在有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关键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确立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起算原则。
“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是指权利人实际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这种“知道”必须是确定的认知,而不是怀疑或猜测。某居民家中失窃,丢失财物价值数万元。虽然他怀疑是邻居所为,但缺乏证据证明。其诉讼时效从报案并经侦查确定侵权人身份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怀疑之日起算。
“应当知道”采用客观标准,即以一般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能够知道作为判断依据。2019年某施工队在道路施工时挖断地下电缆,导致附近商户停电三天,造成经营损失。商户在停电当天就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从停电当日开始计算,不能以后来才知道具体损失金额为由延后起算点。
知道义务人同样是诉讼时效起算的必要条件。实践中经常出现损害已经发生但侵权人身份不明的情况。某小区发生高空抛物,砸坏停在楼下的汽车。车主当天就知道权利受损,但一直无法确定是哪一户居民所为。此时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直到通过监控录像或其他方式确定侵权人后,时效才开始计算。
损害知道的标准在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件中有不同的把握尺度。对于一次性完成的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损害通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就已确定,权利人也能立即知晓。但对于某些损害具有隐蔽性或持续性的侵权,判断就较为复杂。
医疗损害案件中,患者接受手术治疗后,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才发现存在医疗过错。张某2018年接受骨科手术,术后恢复良好出院。2021年因其他疾病就诊时,医生通过影像检查发现其体内遗留手术器械。虽然手术是在2018年进行的,但张某的诉讼时效从2021年发现遗留物开始计算。
职业病损害的认定更加特殊。许多职业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工人在接触有害物质多年后才发病。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视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某工人在石材加工厂工作十年,2020年确诊尘肺病。其诉讼时效从确诊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开始接触粉尘时起算。
继续性侵权的情况也值得关注。某工厂长期超标排放废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居民可以就工厂的排污行为整体主张权利,每一天的侵权都构成新的起算点。2022年居民提起诉讼时,虽然工厂的排污行为始于多年前,但只要最近三年内持续存在侵权,居民就可以就这三年的损害主张赔偿。
人身损害案件的时效起算往往涉及伤情发展、治疗过程等复杂因素。对于伤情较为确定的案件,时效从治疗终结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刘某在工地受伤,经医院治疗后伤情稳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表明其构成伤残。此时,刘某的损害后果基本确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都可以计算。诉讼时效从伤情稳定、损失确定时开始起算。若刘某需要后续治疗,则时效从后续治疗终结时起算。
某些人身损害存在渐进性发展的特点。受害人初期可能只是轻伤,随着时间推移伤情加重。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损害后果相对确定时作为时效起算点。王某车祸受伤后经治疗出院,医生告知可能存在神经损伤,建议三个月后复查。三个月后复查确认神经功能障碍,构成伤残。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复查确认伤残时起算,而不是初次受伤时。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权利人不应消极等待损害结果的最终确定。若损害后果已基本明确,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过度等待而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并非机械地连续计算,法律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三种情况,使时效制度更加灵活合理。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通常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许多地区实施严格的封控措施,法院也暂停现场立案。某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本应于2020年3月届满,但由于疫情防控,权利人无法到法院起诉。从疫情导致无法行使权利开始,时效中止,待疫情缓解、法院恢复正常工作后,时效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主要指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某起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因病重住院,且其近亲属都在外地工作,无法及时为其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这种情况可以构成时效中止的事由。中止事由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发生在此前,不产生中止效果。
某农民工在工地受伤,侵权人应当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至2023年6月届满。2023年2月,该农民工突发脑梗住院,意识不清,其家人都在外地打工,无法及时委托律师。这构成时效中止事由。待其病情好转或家人赶回后,时效继续计算。假设其于2023年4月恢复意识,家人于同月委托律师,则时效从4月继续计算,最终至2023年10月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与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中断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零,而中止只是暂停计算。
提起诉讼是最常见的时效中断事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法院最终认定不应受理或驳回起诉,也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某债权人就侵权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管辖权问题被裁定驳回。虽然诉讼未能继续进行,但从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的时效期间。
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等方式也能引起时效中断。某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损,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调解申请的提出使诉讼时效中断。即使调解未成功,时效也从申请调解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一规定鼓励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而不必担心影响诉讼时效。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样导致时效中断。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侵权人向受害人书面承认侵权事实并承诺赔偿,即使最终未实际赔付,也构成时效中断。甚至侵权人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如支付部分医疗费,也应视为承认义务,产生中断效果。
2019年某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肇事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共计五万元,每次支付都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最后一次支付是在2021年8月,时效从此时重新起算三年。因此,王某最迟可以在2024年8月前起诉要求赔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时效期间届满,法院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时效期间。这是对时效制度的必要补充,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延长诉讼时效必须有正当理由。某偏远山区的村民因侵权纠纷需要起诉,但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加之文化程度较低,不了解法律规定,直到时效届满后才知道可以通过诉讼维权。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延长不同于中止和中断,它是一种例外性的救济措施,适用必须慎重。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延长的必要性,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会轻易延长时效。权利人应当尽量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不应期待通过延长来补救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
现实生活中,损害往往不是由单一主体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共同侵权责任制度解决的正是多人侵权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主观共同侵权和客观共同侵权。主观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客观共同侵权仅要求多个行为客观上结合造成同一损害。
某住宅小区深夜发生入室盗窃,三名犯罪嫌疑人事先商量好作案计划,分工合作,一人望风,一人撬门,一人入室盗窃财物。虽然三人的具体行为不同,但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他们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主观共同侵权。
客观共同侵权的情形更为复杂。两辆机动车追逐竞驶,导致其中一车失控撞伤路人。两名驾驶员虽然没有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他们的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也构成共同侵权。某公司想要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唆使其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机密文件。虽然教唆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窃取行为,但其教唆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损害,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是指两个以上侵权人对于侵害他人权益具有共同的认识和意志。这种共同故意不要求侵权人事先明确沟通,只要各方对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有共同认知即可。
数人合伙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名誉。这些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通过网络交流形成共同诋毁他人的意思联络,多次发布诽谤性言论。他们的行为属于共同故意侵权,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每个人发布的内容不同,造成的损害程度有差异,但基于共同故意,他们对全部损害都要负责。
建筑工地上,两名工人因与第三人有矛盾,合谋在脚手架上做手脚,导致第三人从高处坠落受伤。两人虽然一人负责拆卸固定装置,另一人负责制造工作假象,分工不同,但基于共同的故意,他们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张全部赔偿,而不需要证明每个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了多少损害。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意味着每个侵权人都要对全部损害负责,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全部侵权人主张权利,这大大增强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保障。
共同过失是指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过失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损害后果。与共同故意不同,共同过失中各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通常缺乏认识,但他们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导致损害发生。
某医院对患者进行手术,主刀医生在操作中存在失误,巡回护士在清点手术器械时也出现疏漏,导致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医生和护士都没有故意伤害患者的意图,但他们各自的过失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医疗损害。根据共同侵权理论,医院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中,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时存在缺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监理单位也未尽到监督职责,最终导致建筑物坍塌。虽然各方都没有故意造成事故的意图,但他们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共同过失,关键在于各行为人的过失是否在同一损害的发生上起了作用。若多个过失行为之间没有关联,只是偶然地指向同一受害人,则不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形态,适用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数人实施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是谁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可能造成损害的除外。
几名少年在楼顶向下扔石块,砸伤了楼下行人。虽然只有一块石头击中了受害人,但无法确定是谁扔的那块石头。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所有扔石块的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扔的石块不可能击中受害人。
某工地同时进行高空作业,数名工人在不同位置工作。一个工具从高处坠落,砸伤地面人员。虽然工具只能来自某一名工人,但无法确定具体是谁的工具。若所有高空作业的工人都存在未固定工具的过失,就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若某工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工具都已妥善固定,或者自己当时不在作业区域,就可以免除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若让受害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显失公平。通过让所有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督促人们审慎行为,避免实施危险行为。
当多个侵权人共同造成损害时,他们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如何分担责任,则涉及按份责任的问题。
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的基本责任形态。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责任人对全部债务都有清偿义务,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全部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
某餐饮公司使用的燃气灶具存在质量缺陷,燃气供应公司在供气管道维护中也存在过失,两方面原因共同导致燃气爆炸,造成食客受伤。受害人可以选择起诉餐饮公司,也可以起诉燃气公司,还可以同时起诉两家公司。无论受害人向谁主张,被诉的一方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自己只有部分责任为由拒绝全额赔偿。
连带责任制度对受害人极为有利。它免除了受害人证明各侵权人分别造成多少损害的困难,也避免了因某个侵权人无赔偿能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的风险。2021年某建筑物外墙脱落砸伤路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存在过错。受害人起诉施工单位,获得全额赔偿。至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多少责任,那是施工单位赔偿后内部追偿的问题,与受害人无关。
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但行为直接结合的数人侵权等。在这些情形下,法律强制要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连带责任使受害人可以灵活选择向哪个侵权人主张权利,通常会选择赔偿能力较强的一方,这大大提高了受害人获得实际赔偿的可能性。
###按份责任的判定
按份责任适用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部分的损害,能够明确区分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
两起交通事故先后发生在同一地点。第一辆车撞倒行人后逃逸,第二辆车经过时因避让不及碾压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经鉴定,第一次撞击造成受害人腿部骨折,第二次碾压造成内脏损伤。两名肇事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损害后果可以区分,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第一名肇事者对腿部骨折及相关损失负责,第二名肇事者对内脏损伤及相关损失负责。
某小区两户居民装修,楼上的防水没做好,楼下的在装修中擅自改动承重墙,两方面原因共同导致房屋出现裂缝,但可以通过鉴定区分各自的责任程度。楼上住户的漏水主要导致墙面渗水和霉变,楼下住户改动承重墙导致结构安全隐患。两户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某食品安全事故中,原料供应商提供的食材轻微超标,餐饮经营者在加工过程中又添加了违禁添加剂,两个因素共同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经鉴定,食材超标的影响较小,违禁添加剂是主要原因。应当由餐饮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原料供应商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份额的划分是按份责任和内部追偿中的核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过错程度是划分责任的首要考虑因素。某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理单位也未尽到监督职责。虽然两者都有过错,但施工单位的过错明显更严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实践中可能判定施工单位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同样重要。某环境污染事故中,两家企业都向河流排放污水,但甲企业排放量大、污染物浓度高,乙企业排放量小、污染物浓度低。虽然两家企业都违反了环保法规,但甲企业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了更大作用,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份额。
获利情况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数人合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各自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不同的利益。在确定责任份额时,可以考虑各自的获利情况,获利多的承担更大责任份额。
某盗版图书案件中,印刷厂、经销商和零售商都参与了侵权行为。印刷厂每本获利一元,经销商每本获利三元,零售商每本获利二元。在划分责任份额时,可以适当考虑各自的获利情况,但不能简单地按照获利比例分配,还要综合考虑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可责性。
追偿权是连带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解决的是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责任的侵权人如何向其他侵权人要求分担的问题。
追偿权的产生以承担了连带责任为前提。某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起诉销售者并获得全额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生产者追偿。若经查明,产品缺陷完全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在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全部赔偿款。
追偿权的行使必须以实际履行为前提。仅仅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但尚未实际支付赔偿款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这是因为追偿权的本质是求偿权,只有在履行了超出自己份额的义务后,才产生向他人求偿的权利。
某交通事故中,法院判决两名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人三十万元。其中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乙尚未支付。只有甲有权向乙追偿,因为只有甲实际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若经认定甲乙各应承担一半责任,甲可以向乙追偿十五万元。
追偿权的行使还要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若能够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追偿以份额为限;若难以确定份额,应当平均分担。某商场和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事故都有责任,受害人起诉商场并获赔。商场在赔偿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维保单位应承担的份额。若电梯事故主要是维保不当造成的,商场可以追偿大部分赔偿款。
追偿权的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但不包括因自己过错增加的费用。某共同侵权案件中,甲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五十万元。在诉讼中,由于甲的诉讼策略失当,导致本可以减少的赔偿金额未能减少,多支付了五万元。甲在向其他侵权人追偿时,只能就合理的赔偿数额追偿,因自己过错增加的部分不能要求他人分担。
追偿权不仅包括赔偿款本身,还包括合理的相关费用。甲在赔偿受害人后,为了行使追偿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鉴定费、律师费等,可以一并向其他侵权人追偿。但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必要的,不合理的支出不能转嫁给他人。
实践中经常出现部分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某共同侵权案件中,三名侵权人应当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受害人起诉甲并获赔全部损失九十万元。甲向乙、丙各追偿三十万元时,发现丙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甲不能要求乙承担丙的份额,只能向乙追偿三十万元,丙的三十万元由甲自己承担。这种情况下,无力偿还者的份额由全体侵权人按比例分担。
追偿权的行使同样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起计算。某共同侵权案件中,甲于2020年5月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2020年5月开始起算,至2023年5月届满。若甲未在此期间内向其他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超过时效后,其他侵权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
追偿权时效的起算点是实际支付之日,而不是判决生效之日。判决虽然确定了各方的责任,但只有在实际履行后,才产生追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或者分期履行,追偿权的时效从每次实际支付时分别起算。
某案件判决甲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人一百万元,分十期支付,每期十万元。甲每支付一期款项,就对该期款项中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产生追偿权,时效从每次支付时分别起算。这样处理既符合追偿权的性质,也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行使追偿权的侵权人应当注意时效期间,及时向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若怠于行使,超过诉讼时效后,虽然追偿权本身不消灭,但将面临败诉风险。
追偿权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对侵权人之间最终责任分担的合理安排。它既保证了受害人能够从任何一个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又通过内部追偿机制实现了侵权人之间责任的公平分配。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追偿权规则,对于实现实质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时效和责任分担这两个主题看似技术性强,实则与每个人的权利保护息息相关。诉讼时效督促我们及时维权,不要让时间消磨了正义;责任分担制度则在多人侵权的复杂情况下,既保护受害人获得充分救济,又在侵权人之间实现公平分配。理解这些制度,不仅有助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能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作出理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