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九年八月,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三十六岁的护士李某下班途中,被前男友张某持刀刺伤多处,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调查显示,两人分手后,张某多次试图复合未果,便开始跟踪骚扰李某。他频繁出现在李某工作单位门口,不断发送威胁性短信,甚至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诽谤言论。案发前一周,李某曾向朋友吐露过对人身安全的忧虑,悲剧最终还是没能避免。张某作案后并未逃跑,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时神情木然,毫无悔意。
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亲密关系暴力问题的深刻反思。为什么原本相爱的两个人,最终会走向如此极端的结局?这样的悲剧究竟能否预防?这些问题促使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不断探索答案。要理解亲密伴侣暴力为何会发展到最严重的地步,需要先了解亲密关系中暴力行为的本质和成因。
要有效应对亲密伴侣暴力和跟踪骚扰问题,专业工作者首先需要对相关术语建立共同的理解。不同机构对这些行为的界定方式,直接决定了服务覆盖的人群范围和统计数据的口径,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又会影响政策制定和干预实践的走向。因此,厘清定义不仅是学术层面的需要,更是指导实际工作的基础。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亲密伴侣暴力逐渐被认识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和公共事务。这种暴力可以发生在不同社会群体、民族背景、性别和教育程度的伴侣之间,并不局限于某一类特定人群。学术界对亲密伴侣暴力的定义通常涉及暴力的多种表现形式。
这些定义一般包括身体暴力、心理虐待和性暴力,强调亲密伴侣暴力不应仅被理解为身体层面的伤害。有些定义还指出,更为隐蔽的控制行为同样应当纳入其中。识别控制行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类行为往往是身体暴力的前兆,常与身体暴力同时存在;部分受害者也反映,控制行为造成的心理伤害比身体暴力更深;此外,这类行为一旦形成,很难随时间自行消退。
二零一六年,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法律界定为预防和制止亲密伴侣暴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亲密伴侣暴力的形式多样,主要类别及其具体表现:
在任何定义中,都需要特别注意描述关系状态和伴侣性别的术语。大量实证研究表明,暴力可能发生在恋爱中的年轻人之间,可能发生在已经分手的前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伴侣之间。因此,完整的定义应当涵盖现任和前任的婚姻、恋爱和同居关系,以及不同性取向的伴侣群体,并在描述时保持性别中立的立场。
亲密伴侣暴力是指针对任何性别或关系状态的现任或前任亲密伴侣,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控制行为。这一定义承认了该问题可能发生在任何性别或性取向的人之间,贯穿于亲密关系的任何阶段,并以多种形式和严重程度呈现。
“跟踪骚扰”这一说法最初出现在一系列广受关注的案件报道中,描述的是受害者遭受反复犯罪行为或骚扰的经历。这个词在字面上带有一种掠夺性追逐的含义,但实际上,跟踪骚扰所涵盖的行为类型远比“悄悄跟着某人”宽泛得多。
研究者指出,可能构成跟踪骚扰的行为几乎是无穷无尽的,因为这一现象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害者的主观感受。这也是学界使用多种替代术语的原因之一,常见的有“强迫性骚扰”“持续性骚扰”“强迫性跟随”以及“不受欢迎的追求行为”等。
围绕“强迫性”一词存在争议,因为它暗示跟踪骚扰行为的直接驱动力是施害者对目标对象反复产生的侵入性想法,而这一假设至今尚未得到充分的科学验证。另有学者指出,“跟踪”和“跟随”这两个词在区分一系列持续性行为与某次具体行动方面,作用较为有限。“骚扰”一词也被广泛使用,用于描述可能引发也可能不引发恐惧感的持续性不受欢迎行为,而恐惧感本身被一些人视为区分跟踪骚扰的关键特征。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相关规定,将持续性、经常性跟踪、骚扰他人,或者采用恐吓、威胁等方法,使他人产生恐惧,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列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这为依法打击跟踪骚扰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跟踪骚扰通常被界定为针对特定个体的、反复实施的不受欢迎行为,这类行为会引发受害者的恐惧感、对人身安全的担忧或持续的心理困扰。这一定义范围较宽,反映出跟踪骚扰在不同情境下有着各异的表现形式。行为发生的频率同样是界定的关键,通常情况下,至少发生两次才构成跟踪骚扰。此外,定义还强调受害者必须因这些行为而感到恐惧,这一主观感受是判断的核心要素。
跟踪骚扰极强的主观性,使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对于何种行为构成威胁、何种行为会引发恐惧,往往有不同的判断;因此,如果目标对象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受跟踪骚扰,那么这种骚扰从法律认定角度来看便难以成立。不过,研究结果显示,普通人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跟踪骚扰、哪些不属于,在认知上存在相当高的一致性。
综合现有研究中的多种定义,学界普遍认同跟踪骚扰包含一系列针对特定个体的、反复发生的不受欢迎行为,这些行为会在受害者心中引发恐惧、安全忧虑或持续骚扰感。本章将沿用这一定义展开后续讨论。

世界各地的调查通常通过询问具有代表性的社区样本,让受访者自我报告受害经历,来确定亲密伴侣暴力和跟踪骚扰的终生发生率和年度发生率。只有通过调查具有全国代表性的社区样本,才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一个国家的实际状况,因为这种方法比依赖官方警方逮捕或定罪记录更为严谨,后者往往会严重低估实际发生的数量。当然,调查方法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缺,样本的选取方式、问卷的措辞表述都会对结果产生影响。
具有全国代表性样本的调查结果显示,亲密伴侣暴力是一个规模相当大的国际性社会问题。然而,许多调查的设计受到性别化视角的影响,这种视角预设亲密伴侣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的单向暴力。从这一视角设计的调查往往只询问女性的受害经历,这种单方面的方法使我们对男性受害、女性施暴以及双向暴力的认识十分有限。
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和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调查数据,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调查显示,在婚姻关系中经历过不同形式暴力的女性比例仍然较高,涉及身体暴力、精神控制、经济控制和性暴力等多种形式。值得注意的是,亲密伴侣暴力并非仅仅针对女性。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男性也可能成为亲密关系暴力的受害者。采用冲突策略量表的研究发现,在冲突情境下,男性和女性使用暴力行为的比率大致相当。这并不是要淡化女性受害的严重性,而是提醒我们需要以更全面的视角来认识这个问题。
在理解亲密伴侣暴力的发生率时,需要考虑调查的问询方式。人们,尤其是男性,通常不会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定性为犯罪,也不会主动将自身经历归入暴力范畴。因此,如果调查以“犯罪”为框架提问,所得到的报告数字可能远低于实际情况,数据解读时需保持审慎。
在冲突背景下同时询问男性和女性经历的调查相对少见。一些经典研究使用冲突策略量表这一系统性测量工具来衡量伴侣暴力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这是一个自我报告工具,最初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发,后来经过修订形成第二版。该量表的重要特点在于,它将亲密伴侣暴力置于关系冲突的背景下来提问,而非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受访者如实作答。
这个量表包含五个分量表,分别测量理性策略、身体攻击、心理攻击、性胁迫和伤害,并对轻微和严重程度的行为加以区分。这种方法发现,在十二个月内,男性和女性实施身体伴侣暴力的比率大致相等,均在百分之十二左右,且这一比率在不同时期保持稳定。
评估跟踪骚扰发生率的方法多样,与亲密伴侣暴力的情况类似,即使采用调查方式,各项研究的估算结果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当跟踪骚扰通过一系列反复出现的、可识别的具体行为来界定时,相当比例的人报告在生活中经历过这类行为,其中女性报告的比例高于男性。
一项涵盖一百零三项研究的综合分析发现,跟踪骚扰的平均发生率为女性百分之二十三点五、男性百分之十点五,跟踪骚扰持续的平均时间跨度约为两年。综合所有研究来看,大多数受害者为女性,占百分之七十五;大多数施害者为男性,占百分之七十九。在将近一半的案例中,跟踪骚扰发生在亲密关系的背景下。
这些数据需要结合性别相关的报告偏差来理解。男性不太可能主动报告自己的受害经历,原因在于他们往往不会将所受到的骚扰经历界定为足够严重的威胁,也不愿将自己视为受害者。这种报告偏差的存在,意味着男性受害的真实规模可能被系统性地低估。
在相关研究中,部分学者认为跟踪骚扰的受害者最常见的身份是现任或前任亲密伴侣。虽然综合调查数据表明这未必是跟踪骚扰最普遍的形式,但亲密伴侣跟踪骚扰所呈现出的明显性别化特征,吸引了大量研究亲密关系暴力问题的学者将其单独加以讨论。将亲密伴侣跟踪骚扰作为一种特殊情况来看待,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发生跟踪骚扰的亲密关系,往往本身就伴随着一系列暴力或虐待行为。一些研究者甚至认为,针对现任或前任亲密伴侣的跟踪骚扰本身就是亲密伴侣暴力的组成部分。在一项对一百二十名男性亲密伴侣暴力施害者的研究中,百分之三十的人承认曾对伴侣实施过跟踪骚扰。另有研究发现,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六十五的跟踪骚扰者曾对其跟踪的亲密伴侣使用过暴力。
施害者对受害者的深入了解,使得跟踪骚扰可以更有针对性。由于施害者清楚地知道受害者的恐惧所在、脆弱之处以及日常规律,他们可以采用更为精准的骚扰策略,这种“私人定制”的骚扰往往使受害者更难以逃脱和防御。
跟踪骚扰的存在还会显著提高施害者使用暴力的可能性。研究发现,曾明确威胁使用暴力的跟踪骚扰者,事后真正付诸行动的概率远高于未发出威胁的人。章首提到的案件正是一个典型。一项研究的数据显示,百分之七十六的伴侣杀人受害者在遇害前曾遭受过跟踪骚扰。
此外,亲密关系中的跟踪骚扰往往并非始于关系结束之后,而是在关系存续期间便已出现。根据不同研究,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八十的女性亲密伴侣跟踪骚扰受害者表示,骚扰行为是在关系期间就开始发生的。关系存续期间遭受跟踪骚扰,会使受害者更难下定决心离开;而关系结束后继续遭受跟踪骚扰,则可能使受害者面临更持续、更严重的人身伤害风险。
从心理健康角度来看,亲密伴侣跟踪骚扰受害者所经历的心理困扰程度更深,从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到抑郁和其他精神方面的问题均有报告。如果跟踪骚扰发生在原本已存在暴力的亲密关系中,受害者承受的情感创伤往往会进一步加重。
不同研究在调查方法、样本选取和定义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给跨研究的比较带来了一定困难。综合大规模社区调查的结果来看,男性和女性经历身体暴力的终生发生率约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跟踪骚扰的终生发生率约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五之间,两者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重叠。

理论的作用在于解释某种现象是如何发生的,并帮助识别促成该现象的背景条件和相关因素,也就是风险因素。亲密伴侣暴力和跟踪骚扰涉及的风险因素范围极为广泛,这些因素通常通过比较实施相关行为的个体与未实施这些行为的个体之间的特征差异来加以识别。与亲密伴侣暴力相比,跟踪骚扰领域的研究基础尚不够完善,现有对跟踪骚扰者特征的了解,要么来自被司法程序介入的临床样本,要么来自大学生样本,两者的代表性都有一定局限。
考察风险因素作用的一个实用框架是嵌套生态模型,它改编自生态发展模型,将风险因素根据其与个体的相对接近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宏观系统、中观系统、微观系统和个体发生系统。宏观系统涉及社会文化层面的整体价值观与制度;中观系统指社区与社会网络;微观系统是个体直接身处的关系情境;个体发生系统则聚焦于个人的发展经历与心理特征。
每个层面识别出的亲密伴侣暴力和跟踪骚扰风险因素:
从表中可以看出,与两种行为相关的风险因素范围非常广泛,且两者之间存在若干共同的风险因素,这并不难理解,因为跟踪骚扰本身往往就发生在亲密关系或有暴力史的亲密关系背景之下。尽管影响因素众多,但历史上对亲密伴侣暴力的理论解释往往侧重于单一因素,以下将介绍几种主要的理论视角。
女性主义视角认为,亲密伴侣暴力的根源在于父权制结构和性别不平等,暴力是男性维持对女性控制和支配的工具。这一视角对推动政策改革和提升社会关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导了相关干预项目的设计方向。
然而,单纯以性别权力关系来解释亲密伴侣暴力存在一定局限。实证研究发现,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可能是施害者和受害者,采用性别中立方法的调查显示男女暴力比率大体相当,只是女性遭受的伤害往往更为严重。亲密伴侣暴力同样发生在同性伴侣之间,难以用异性恋权力框架加以解释。因此,单一性别视角并不足以涵盖这一现象的全貌。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暴力行为和相关态度主要通过观察和模仿习得,其中最核心的观点是“暴力的代际传递”——在充满暴力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更可能在日后的亲密关系中重复类似的行为模式。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证支持。童年时期目睹或经历家庭暴力,确实会增加成年后实施亲密伴侣暴力的风险。但这种影响并不是决定性的,许多有类似成长经历的人并未成为施暴者,这说明还有其他因素在其中发挥作用,如儿童期的品行障碍、反社会人格特质,以及个体的认知解读和应对方式等。
社会学习理论与女性主义视角共同影响了许多干预项目的设计思路,现有许多干预方案在不同程度上将性别平等教育与认知行为技能训练相结合,试图从态度改变和行为技能两个维度入手,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
依恋理论是一个关于早期发展的重要理论框架,侧重于研究早期亲密关系的形成方式,以及这种关系模式对后续童年期和成年期心理功能的深远影响。依恋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婴儿需要以一个或多个主要照顾者作为安全基地,才能从中获得安全感,进而安心探索外部世界,并在感到恐惧或焦虑时有所依靠。在健康的发展过程中,哭泣、亲近和接触等依恋行为,有助于儿童与父母之间形成稳定的情感联结。
当这种早期依恋体验充满不安全感时,个体在成年后的亲密关系中往往也会呈现出相应的困难。依恋风格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浪漫关系中的依恋模式与亲密伴侣暴力之间的关联已获得较为充分的研究支持。有证据表明,亲密伴侣暴力施暴者更多表现出不安全型依恋风格,尤其是焦虑型和恐惧型。这类个体对关系中的“被抛弃”极为敏感,当感到被拒绝、被轻视时,往往会以强烈的愤怒作出反应。研究还发现,不安全依恋的施暴者更倾向于在关系中实施控制行为,而这种依恋特征与控制行为的结合,可以有效预测暴力行为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依恋理论目前是解释跟踪骚扰行为最被广泛采用的框架之一。研究表明,跟踪骚扰行为与不安全依恋,尤其是焦虑型依恋密切相关,愤怒和嫉妒往往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在依恋框架下,跟踪骚扰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极端化的“接近行为”——个体在遭遇关系中断或被拒绝后,以激烈的方式试图维持或重建与依恋对象的联结。
这一理论视角不受性别预设的限制,能够更加全面地涵盖男性和女性作为施害者或受害者的各种情形。它也提示我们,单纯强调施害者的“控制欲”或“权力动机”可能并不足够,更深层的依恋创伤和情绪调节困难同样需要纳入评估和干预的视野。
没有任何单一理论能够完整解释亲密伴侣暴力和跟踪骚扰的成因。在实践中,综合运用多种理论视角,往往能更全面地理解个案的背景和机制,也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干预策略。

实证研究一再表明,亲密伴侣暴力施暴者并不是同质化的群体,不同施暴者在风险特征、暴力模式和心理背景上存在显著差异。认识这种异质性,对于风险评估和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有研究者在系统梳理相关文献后,提出了一个描述社区中亲密伴侣暴力男性施暴者的类型学框架,以暴力的严重程度、暴力行为的广泛性以及精神病理或人格障碍三个维度为基础,区分出三种类型,据估计分别占社区男性施暴者总数的不同比例。
这类施暴者的特征最为复杂,也最具危险性,约占社区施暴者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他们倾向于在家庭内外都实施中度到重度的暴力行为,并非仅针对亲密伴侣。
在成长背景方面,他们通常有最高程度的暴力暴露经历,从小与偏差同伴往来密切,参与过各类反社会行为。在人格特征上,他们往往具有高度冲动性、对女性持消极态度,并对暴力行为持接受甚至欣赏的态度,共情能力普遍偏低。回避型依恋风格在这一群体中较为常见。他们在感到不被尊重或遭受拒绝时,容易将暴力视为重建控制感的手段。物质滥用和长期犯罪记录在这一类型中也较为突出。
烦躁型施暴者同样约占施暴者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与普遍暴力型不同,他们的暴力行为主要局限于家庭成员,在社会层面的外在犯罪记录相对较少,但心理困扰程度最深。
这类施暴者往往有复杂的创伤经历和深层的依恋问题,情绪波动明显,抑郁和愤怒水平较高,边缘型人格特质突出,多表现出焦虑型或恐惧型依恋风格。他们对伴侣存在强烈的情感依赖,同时又对被拒绝和被抛弃极度敏感。当感到被轻视、被疏远或关系面临终结时,他们很可能以激烈的情绪反应作出回应,跟踪骚扰行为在这一群体中尤为常见,是试图维持或重建亲密联结的一种极端表现。
仅限家庭型施暴者在所有类型中比例最高,约占百分之五十。他们的暴力行为相对较轻,主要发生在家庭情境中,在外部几乎没有犯罪记录,精神病理水平与一般非暴力男性较为接近。
这类施暴者的暴力通常并非源于系统性的控制意图,而更多是多种低风险因素积累的结果——包括有限的情绪调节能力、较差的关系沟通技巧、对伴侣一定程度的依赖,以及偶发性的物质使用。这也意味着,通过有针对性的技能训练和家庭咨询,这一类型的施暴者通常有更大的改变空间。
王某,三十一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监狱心理工作者对其施暴行为的成因进行了系统评估。
王某在犯罪时处于无业状态,童年时期长期处于父亲虐待和母亲缺席的家庭环境中,早年便认为女性“没有用”。他从小在街头混迹,与周边的同龄人一起参与偷车、入室盗窃和纵火等反社会活动。青春期时曾被精神科医生诊断为品行障碍,此后的犯罪记录涵盖抢劫、贩毒、入室盗窃、伤害亲密伴侣、与熟人和陌生人的暴力冲突以及故意损坏财产等。他从小便间歇性地滥用酒精和药物。
王某曾与女友刘某同居三个月,期间对刘某的行动实施全面控制:限制她与朋友见面,掌控她的全部收入,并对她与他人尤其是男性的往来表现出持续的强烈嫉妒。刘某曾私下向朋友表达对自身安全的担忧。
案发当天,王某持续大量饮酒。发现刘某未经许可擅自外出后,他勃然大怒,认为这是对自己权威的冒犯。警方到场后记录到,他反复用拳头重击刘某的面部和身体,并用脚踩踏其头部,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报警。刘某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了三周。王某袭击后若无其事地返回酒吧,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意,反而扬言刘某“活该”,并威胁她出狱后“最好小心”。
评估结论认为,王某高度符合普遍暴力或反社会型施暴者的特征。
李某,三十八岁,因骚扰及威胁杀人罪被判刑,正等待量刑。社区矫正心理工作者对其案件进行了评估,为法官的量刑决定提供参考。
李某在犯罪时有正式工作,但童年时期曾长期遭受母亲的身体虐待和父亲的性虐待,同时也目睹了父亲对母亲的施暴。他多年来反复经历与童年创伤相关的闪回,幼年时因对父母的恐惧而经常尿床。十三岁时离家出走,后被安置在政府的照管体系中。成年后的大部分时间都在亲密关系中度过,但他始终难以信任他人,尤其是女性。他表示,即便关系表面进展顺利,他也相信伴侣不忠,无法在看不见对方的情况下安心。这种挥之不去的不安全感,无论伴侣做出何种努力都难以消除。他此前有多次针对伴侣或前伴侣的骚扰和故意损坏财产定罪。
李某曾与女友陈某同居三年,在陈某约五年前结束这段关系后,他开始了长达数年的跟踪骚扰。同居期间,他对陈某的行踪和人际往来实施严密控制,尤其对她与男性的接触表现出强烈嫉妒。陈某虽未向警方投诉,但一直在秘密收集证据。经查,陈某共收到李某发出的五十余封威胁信件和数百封匿名威胁邮件。在过去六个月中,她每月还会收到一束玫瑰,随花附上经过处理的照片,照片描绘的是她的死亡场景,并标注了一个“执行日期”。
社区矫正心理工作者评估认为,李某高度符合烦躁或边缘型施暴者的特征,其跟踪骚扰行为根源于不安全依恋和对被遗弃的极度恐惧。
赵某,四十岁,因家庭暴力被法院裁定实施人身保护令,并被要求参加家庭暴力干预教育。社区社会工作者对其情况进行了评估。
赵某有稳定的工作,无犯罪记录,童年时期偶尔目睹父母争吵和母亲遭受言语辱骂,但整体家庭功能尚可。他自述性格略显急躁,在高压情境下容易发脾气,但与同事相处和睦,鲜少有激烈冲突。他结婚十年,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婚姻关系总体稳定,偶有在家务分配和子女教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赵某依赖妻子处理家庭事务,在家中存在感相对较低。
事件发生时,两人因家务分配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双方情绪失控,赵某推搡并扇了妻子一巴掌,造成其轻微受伤。事后赵某懊悔不已,主动向妻子和家人道歉,表示愿意参加干预课程。妻子起初对他感到恐惧,后来同意在接受系统干预的前提下继续婚姻。赵某否认有物质成瘾或其他持续性控制行为,这也是案件评估中的重要参考。
社会工作者的评估结论认为,赵某符合仅限家庭型施暴者的特征,暴力的发生与沟通方式欠缺和情绪调控能力不足密切相关,并无长期暴力模式或严重反社会风险因素。经过干预,赵某和妻子的沟通与冲突处理能力均有所改善,此后未再发生类似事件。
基于对跟踪骚扰的研究,学界在亲密伴侣暴力类型学之外,也尝试对跟踪骚扰者进行单独的分类。与亲密伴侣暴力类型学以施害者特征为基础不同,跟踪骚扰者的亚型通常以受害者特征和关系背景作为主要划分依据。综合现有研究,以下三种类型获得了较多认可:
情爱妄想型: 施害者持有一种妄想性信念,坚信目标对象爱着自己,尽管对方根本没有给出任何回应甚至明确拒绝过。跟踪骚扰行为在这里成为一种极端的“寻求关注”手段,目的是让对方“意识到”彼此之间的“感情”。这种情况相对少见,更多出现在追求知名人士或高地位人物的案例中。
简单强迫型: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通常源于曾经存在的亲密关系或工作中建立的熟人关系。施害者的核心动机是维持或重建某段关系,或者对感知到的“背叛”进行报复。前述李某的案例,典型地属于这一类型。
爱慕强迫型: 施害者对目标对象有所了解,但双方之间并没有过亲密关系。目标可能是拥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公众人物或名人,施害者将单方面的爱慕转化为持续的骚扰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跟踪骚扰者分类体系在学界受到了一定批评,主要集中在亚型界定标准模糊,以及现有样本多来自司法或临床群体、代表性有限等问题。尽管如此,认识施暴者的异质性仍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不同类型的施暴者在风险特征和心理机制上存在显著差异,针对不同类型制定差异化的干预方案,通常能取得比“一刀切”策略更好的效果。
风险评估是亲密伴侣暴力和跟踪骚扰干预工作中的核心环节,其目的在于判定施暴者对受害者造成进一步伤害的可能性,通常将风险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类,以便相关专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是承担这一评估工作的主要群体,但三者的专业背景和工作情境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也存在差异。
目前,主流的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归为三类。纯粹依赖临床经验的判断方式灵活性高,但容易受到评估者主观偏见的影响,结论的一致性和可重复性相对较低。精算评估工具以标准化量表为核心,侧重于测量已被研究证实的静态风险因素,结论客观,但灵活性不足,难以充分考量个案的动态变化。结构化专业判断方法则尝试结合两者的优势,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确定评估维度,同时保留评估者的专业判断空间,在平衡客观性与灵活性方面较为理想。
目前国际上已有多种成熟的风险评估工具,配偶攻击风险评估表、安大略家庭攻击风险评估等工具被广泛应用。针对亲密伴侣杀人风险和跟踪骚扰风险,也有专门开发的评估工具,如危险评估工具和骚扰者风险评估指南等。这些工具通常涵盖多个维度,包括施暴者的行为历史、态度特征、物质滥用情况,以及关系状态等。
我国公安机关和妇联等机构正在逐步推广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工作,部分省市已探索实施分级分类处置机制,依据风险等级为受害者提供差异化的保护措施,这标志着家庭暴力应对工作正朝着更为系统化的方向迈进。
需要认识到的是,风险评估工具并不是万能的预测手段。它的价值在于提供一个系统化的思考框架,帮助专业人员不遗漏重要信息,更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整体风险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工具评估的结果应当与受害者的主观体验、当前关系状态的变化以及施暴者的动态行为结合起来综合判断,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案。
亲密伴侣暴力和跟踪骚扰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际性问题,两者可以单独出现,也可以在同一关系中同时存在。无论采用何种调查设计来估算发生率,可以确定的是,这类暴力对相当比例的人群造成了切实的伤害。
围绕这两个问题的规模及性别分布,学界至今未能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研究者对这些现象的性质和成因有着不同的理论预设。不过,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种性别包容的研究和实践取向对于深入理解这两个问题是必要的。
对施暴者风险特征的研究表明,亲密伴侣暴力和跟踪骚扰的成因是多元的,不同亚型的施暴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背景特征和心理机制。这对实践工作有着直接的启示:风险评估需要系统化,干预方案需要因人而异,预防工作需要着眼于多个层面同步推进,如此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1.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哪项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A. 经常性谩骂和恐吓
B. 限制人身自由
C. 偶尔的言语争吵
D. 殴打和捆绑
2. 在亲密伴侣暴力的风险因素中,以下哪项属于个体发生系统层面的风险因素?
A. 失业
B. 童年目睹家庭暴力
C. 父权制价值观
D. 关系冲突程度高
3. 依恋理论中,哪种依恋风格的人最容易在感到被拒绝或被抛弃时产生暴力或跟踪骚扰行为?
A. 安全型依恋
B. 回避型依恋
C. 焦虑型或恐惧型依恋
D. 以上都不是
4. 关于亲密伴侣暴力的性别差异,以下哪种说法最符合当前研究证据?
A. 只有男性会对女性伴侣实施暴力
B. 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完全是出于自卫
C. 男性和女性都可能是施暴者或受害者
D. 女性从不对男性实施暴力
1. 请简要说明为什么控制行为应当被纳入亲密伴侣暴力的定义,并举例说明控制行为的具体表现。
2. 请描述亲密伴侣暴力施暴者的三种主要类型,并说明识别施暴者类型对风险评估和干预工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