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如何合理安排国家权力?在一个运转良好的国家中,必然存在三种基本的权力形态:制定规则的权力、执行规则的权力,以及裁判争议的权力。这三种权力如何划分、如何配置、如何相互制约,构成了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议题。
权力配置的理想状态是什么?从理论上讲,应当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形成清晰的职能分工,使得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独揽大权,同时在机关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机制。然而,纯粹的权力分立在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各国宪法都会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在权力分工与权力协作之间寻找平衡点。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权力分工与协作,而非西方意义上的“三权分立”。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所决定的。
权力应当如何在国家机构之间分配?这个问题的思考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
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一个具有开创性的观点:任何良好的政体都应当包含三个要素——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公共事务)、行政官员(负责执行决策)、以及审判机构(负责裁决争议)。这三个要素如果安排得当,整个政体就会运转良好。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洞见,为后世的权力分工理论播下了思想的种子。
“凡是安排得好的政体,都必须在这三个要素上做好安排。”——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十八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将这一思想发展到了新的高度。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著名的论断: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时,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司法权不能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会遭到任意摆布。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必须用权力来制约,这就需要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
然而,纯粹的权力分立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践中,各国宪法往往需要在“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之间寻求平衡。完全隔绝的权力分立可能导致政府运转失灵,而适度的权力交叉与制约则能确保政府既有效率又受约束。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权力分工的智慧同样源远流长。早在唐代,中央政府就设立了“三省六部”制度:中书省负责草拟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封驳,尚书省负责执行政务。这种“出令、审核、执行”的分工模式,体现了古人对权力制约的深刻理解。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核心特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的权力配置模式与西方“三权分立”有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的“源头”,其他国家机关是权力的“支流”。这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分工”。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构体系。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

权力分工并不意味着各个机关各自为政、互不往来。恰恰相反,一个运转良好的国家机构体系,需要不同机关之间保持适度的互动与制约。
从理论上看,国家权力的配置存在三种基本模式:
权力高度集中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集中于同一个人或机关手中,不存在任何分工。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在现代社会已经基本被抛弃。
权力完全分立的模式。三种权力由三个完全独立的机关行使,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人员上的交叉或职能上的重叠。这种“纯粹分权”的模式在理论上很美好,但在实践中几乎无法运作——因为政府的日常运转需要各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权力相对分工、相互制衡的模式。各机关在主要职能上有明确分工,但在人员和程序上存在适度的交叉与联系,并且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模式。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一种独特的权力配置模式: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监察权。这既不是西方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也不是权力的无序混同,而是一种“分工不分权”的制度安排。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发扬民主。
国家机构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由国家代表、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机构承担着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不同职能,是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管理的核心载体。
国家机构的形式、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效率与公正。合理的国家机构布局,有利于实现权力分工与制衡,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有序运行。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将法律付诸实施,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
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工作;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对外事务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包括省、市、县、乡四级。它们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行政工作,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以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例,这次改革涉及调整优化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组建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等多个新部门,体现了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行使立法权,还拥有其他国家机关所没有的最高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通常在每年三月召开。
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二是任免权,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任命国务院总理、副总理,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三是决定权,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如战争与和平问题、特赦问题等;四是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是立法机关工作的典范。从2014年启动编纂工作,到2020年5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历时五年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最终形成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负责裁决争议、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设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于确保审判活动不受外部干预,法官能够依法独立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经历了重大改革。2015年开始推行的法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员额制的基本理念是:让真正胜任审判工作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确保法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在员额制下,法官的遴选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把关。入额法官享有相应的职业保障,同时也承担更重的审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以上海市为例,2015年该市率先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将法官比例控制在政法专项编制的33%以内,选拔出一批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法官,显著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为了确保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障制度。
在薪酬待遇方面,中国逐步建立起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薪酬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体现“以案定级、以绩定薪”的原则。
在职业安全方面,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在职业发展方面,法官的等级与其审判业绩、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挂钩,建立起科学的晋升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理念。
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对案件当事人有任何偏私。中国法律确立了严格的回避制度,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原则不仅要求法官在事实上保持公正,更要求法官在外观上避免产生偏私的嫌疑。即使法官实际上没有偏向任何一方,但只要存在可能产生偏私的外观,就应当主动回避。
某地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被告发现主审法官与原告代理律师是大学同学关系。虽然法官声明自己能够公正审理,但法院最终决定更换主审法官。这一做法体现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司法理念。
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审议。惩戒事由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等。

理解了各个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之后,更为重要的是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权力配置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中国,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后,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后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任命。这种产生方式,确保了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从属地位。
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具体表现为: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对政府进行监督的基本形式;审查和批准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这是人大对政府进行经济监督的重要方式;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询问和质询,这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直接形式;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政府工作中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人大监督的核心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确保公共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同时,政府也参与立法活动。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这是行政机关参与立法的重要方式。实践中,大量法律草案都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此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一种授权立法。
以2020年全国人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为例,报告需要经过人大代表的充分审议、讨论和表决。人大代表可以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政府需要认真研究并作出回应。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授权立法是现代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由于法律的制定程序较为复杂,而社会管理又需要及时回应各种新问题,因此立法机关将一部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是必要的。但授权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同样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免法官、检察官。这种人事任免权,是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重要手段。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询问;对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然而,人大监督必须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不能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
司法解释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桥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但其效力低于法律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大与司法的关系中,存在一种微妙的平衡:人大要对司法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不能演变为对司法独立的侵犯;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这种独立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
某地人大常委会曾就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重新审查。法院依法进行了复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遂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这一案例表明,人大监督可以成为纠正司法错误的重要力量,但这种监督是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而非直接干预裁判结果。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上。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这部法律打破了传统观念中“民不与官斗”的思想禁锢,赋予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监督行政权力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如果行政行为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法院有权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法院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害。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权力分工与制约的重要体现。
某市一位个体工商户因不服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且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一行政处罚。此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

中国的权力配置体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近年来,几项重大改革深刻影响了国家权力的配置格局。
监察体制改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国家监察机关。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过去,纪检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党员干部,监察部门主要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机关主要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种多头监督的格局存在监督盲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将分散的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实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
“一府一委两院”——国务院(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的国家机构新格局。
司法体制改革同样意义深远。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改变了过去案件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的状况。员额制改革使法官队伍更加精英化、专业化。巡回法庭的设立,方便了群众诉讼,也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改革的共同方向是:优化权力配置,强化权力监督,提高治理效能。改革既要确保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要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与协调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等地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的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派遣,不受地方影响,有效解决了“主客场”问题,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为进一步完善权力配置和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
权力配置与分工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关键问题。回顾全文,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权力分工的思想源远流长,从亚里士多德到孟德斯鸠,思想家们不断探索权力如何合理配置才能既保障效率又防止专制。这些思想对世界各国的宪法设计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纯粹的权力分立只存在于理论之中,各国都会根据自身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在权力分工与权力协作之间寻找平衡。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权力配置模式。这一制度的核心特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不是西方意义上的“三权分立”,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权力分工与协作。
有学者认为,权力分工的概念难以精确界定,立法、行政、司法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这种批评有一定道理。然而,正如学者所言,权力分工的原则虽然不够精确,但它所蕴含的核心理念——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仍然是现代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基石。
权力分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侵害。
当前,中国正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进程中,如何进一步优化权力配置、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治理效能,仍然是需要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制度如何发展演进,权力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基本理念,将始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福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们需要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