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治体系中,立法程序是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规范的核心途径。从宪法修改到普通法律制定,从行政法规颁布到地方性法规出台,每一部法律都经历严格而科学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制定规章。这种层级分明、权限清晰的立法格局,确保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以下内容将系统介绍中国立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从立法权力配置到法律草案审议,从代表议案提出到法律最终公布,全面展现一部法律从构想到实施的完整过程。
中国的立法权力体系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之上,既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又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各级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立法权,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的完整立法网络。
立法权配置关系到国家治理效能、公民权利保障和社会秩序维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但必须遵循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从1982年现行宪法制定到历次宪法修正案通过,从2000年立法法出台到2015年立法法重大修改,中国立法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立法工作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些基本法律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修改宪法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这种严格程序设计,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使宪法能够随时代发展与时俱进。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是典型例证,此次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完善了国家主席任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基本法律范围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历时多年编纂,整合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共7编1260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立法权。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2023年修订的《反间谍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通常在三月份召开,会期约两周。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通常持续三至五天。这种安排既保证了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又确保了重大立法事项能够得到充分审议。
中国的立法权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不仅明确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也界定了立法权的主体、范围、程序及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是一切立法活动的最终依据和最高准则。为我国的立法体系确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宪法还规定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确保了立法权的行使始终在宪法的框架和指导下进行,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在立法领域,这种代表制体现为人大代表依法参与立法活动,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每一位全国人大代表都有提出议案的权利,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宪法对立法权的规范不仅体现在权力的赋予上,更体现在权力行使的限制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所有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2018年,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了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等职责,进一步强化了立法工作的宪法基础。
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作出了系统规定。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截至目前,全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已达到三百多个,地方立法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地方性问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也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这种体制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遵循着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全国性事务,以及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制度。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这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不能因地而异。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法律保留事项外其他事项。但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相对更为有限。2015年立法法修改之前,只有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才享有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其立法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一规定既满足了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又防止了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社会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立法探索。《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地方性法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具有开创性的立法实践,为全国性立法积累了经验。
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合理划分,既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格局。
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明显的层级性和系统性特征。从效力等级来看,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然后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种金字塔式的法律效力结构,确保了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也为处理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明确标准。
从制定主体的角度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每一类法律规范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经过了五次修正。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截至2023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达到三百余部,涵盖了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常务会议是审议行政法规草案的重要机制,总理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不能在本行政区域以外产生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以及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进行规定。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当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如果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些法律适用规则是处理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效力层级最高的一类。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来细化法律规定、规范行政行为。这些行政法规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严格。通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行政法规草案,经过部门内部审查后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为司法部,对草案进行审查,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协调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经过讨论修改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是行政法规的案例,这部行政法规在2001年颁布实施,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作出了系统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征收补偿标准、程序公正等方面引发了社会关注。2011年,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原来的拆迁条例,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征收程序的正当性。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相比,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更加分散,调整的事项更加具体。教育部制定的规章主要涉及教育管理,公安部制定的规章主要涉及社会治安管理,财政部制定的规章主要涉及财政管理。这种专业化的立法模式,使得部门规章能够及时回应各个领域的管理需求。
部门规章的制定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起草部门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的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门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它规范了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行为,对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行政法规草案,进行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将草案报送国务院,由司法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协调工作。
修改完善后的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总理主持讨论。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的主要形式,它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立法理念。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地方性法规正是为了解决这种差异而存在的。通过地方立法,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相对较广。它们可以就地方性事务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典型案例。这部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的实施推动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
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在此之前,只有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才有地方立法权,全国仅有49个城市享有这一权力。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得享有立法权的城市增加到三百多个。这一变革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也使得立法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体现了设区的市立法的特点。该条例针对杭州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业主大会的成立、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服务费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还创设了一些具有杭州特色的制度,如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地方政府规章则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与地方性法规相比,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更加灵活,能够更快速地回应社会管理的需要,但其效力层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意见》是一部地方政府规章。这部规章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控烟条例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类公共场所的控烟要求,规定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标准,为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操作依据。实践表明,地方政府规章在执行上位法、推动地方治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立法提案是立法活动的起点,一部法律的诞生往往始于某个主体的提案。在中国,立法提案权的配置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保证了立法的民主性和广泛性,又确保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不同的提案主体基于各自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实践,从不同角度提出立法建议,使得立法能够全面反映社会需求。
立法提案的来源是多元的。从政府部门到人大代表,从专门委员会到社会公众,都可能成为立法建议的提出者。政府部门基于行政管理的实践经验,能够发现法律规范的空白和不足;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调研,能够了解群众的实际需求;专门委员会凭借专业优势,能够提出更具针对性的立法建议;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渠道表达立法诉求,使立法更加贴近民意。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是组织和安排立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明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的立法工作任务。每年还要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列明当年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种规划先行、计划引领的工作方式,使立法工作更加有序高效,也为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享有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权利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这些提案主体从不同角度参与立法,形成了多元化的立法提案格局。
国务院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最多的主体。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最能发现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也最清楚哪些领域需要立法。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法律案通常经过了充分的调研论证,有较为成熟的方案。2019年8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是基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旨在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等。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是重要的立法提案主体。专门委员会由对相关领域有专门研究的人大代表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财政经济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结合各自的工作领域,会主动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曾经提出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经过多年努力,该法于2020年12月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们都会提出数以千计的议案和建议。这些议案来自基层实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盼。虽然不是所有的代表议案都能最终转化为法律,但它们为立法机关了解社会需求、完善立法规划提供了重要参考。2019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这一议案得到了大会的重视,经过多年的调研论证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0月2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与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基本相同,但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这一规定使得常委会的立法提案机制更加灵活。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各个领域,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有深入了解,他们提出的立法建议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曾经连续多年提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议案,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完善。她的议案源于对农村实际情况的深刻了解,反映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
立法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立法工作的总体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在每届全国人大开始时制定本届五年立法规划,明确本届常委会任期内拟制定、修改的法律项目。立法规划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人民群众的期盼要求以及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于2018年9月公布,共包括116件立法项目。其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69件,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这个立法规划既包括制定新法,如制定社区矫正法、退役军人保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包括修改现行法律,如修改证券法、档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则是对立法规划的具体落实。每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会制定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当年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修改的法律以及开展的立法调研项目。立法工作计划通常分为三类项目:一是继续审议的法律案,二是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三是预备审议项目。这种分类安排既保证了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又为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预留了空间。
2023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体现了立法与改革发展的紧密结合。计划中既有回应新技术发展的立法项目,如人工智能法的研究起草;也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项目,如社会救助法的制定;还有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项目,如反间谍法的修改。这些立法项目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现实关切。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制定本身也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在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地方人大、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这种开放式的规划编制机制,使立法规划和计划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社会各界的立法需求。
立法项目进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后,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出现了需要优先考虑的新的立法项目,原定的立法安排可能会作出调整。这种灵活性使得立法工作既有计划性又能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确保了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的统一。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制定,体现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通过事先规划,可以统筹安排立法资源,合理确定立法项目的优先顺序,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法律草案的起草是立法工作中技术性很强的环节。一部高质量的法律草案,需要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全面反映各方利益诉求,科学设计法律制度,规范使用法律语言。起草工作通常由提案主体负责组织,但也会吸收有关方面参与,形成起草工作的合力。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法律案,通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起草部门会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业务骨干参加。起草小组首先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相关领域的现状和问题,研究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听取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草案的初稿。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工作前后历时五年。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民法总则于2017年通过后,2018年8月开始审议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每一编的起草都充分吸收了民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起草工作由专门委员会组织。专门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起草,也可以直接组织起草。由于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本身是相关领域的专家,起草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组织起草《长江保护法》时,邀请了环境法学专家、水利专家、生态保护专家等参与起草工作,确保了草案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代表提出的议案如果被列入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有关专门委员会会组织起草。专门委员会会与提出议案的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使法律草案能够真正反映代表的立法意图。同时,专门委员会也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起草,集思广益,提高草案质量。
法律草案起草完成后,还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起草部门要就草案内容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重要的法律草案,还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比较成熟的送审稿。只有经过充分论证、反复打磨的法律草案,才能提请立法机关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立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一部法律从草案到正式通过,需要经过多次审议、反复修改、充分讨论。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要对草案的每一个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审议程序的设计既要保证审议的质量,又要兼顾立法的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草案实行三审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审主要是听取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原则性意见。二审在一审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深入讨论,提出修改建议,有时会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三审则是在前两次审议基础上的最后完善,主要解决剩余的争议问题,为表决作准备。对于一些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草案,也可以经过两次审议后提请表决。
审议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每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可以自由发表意见,既可以赞成草案的规定,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这些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有些重要的、涉及面广的法律草案,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这种开门立法的方式,使法律更加贴近实际、符合民意。
法律草案的一审是审议程序的起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提案人或者受委托的起草单位对草案作说明。草案说明要阐明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说明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对草案中的重点问题和主要制度作出解释。这个说明非常重要,它帮助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理解草案的立法背景和基本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审议过程说明了这一点。2020年12月,该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介绍了制定反食品浪费法的必要性,说明了草案坚持的基本原则,阐述了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主要制度规定。
一审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草案说明,对草案有一个整体了解。随后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不同的小组,对草案进行深入讨论。分组审议气氛相对轻松,便于大家畅所欲言、充分交流。每个组都有专人记录,将委员们的发言整理成审议意见。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从不同角度对草案提出意见。有的从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角度发表看法,有的从具体制度设计角度提出建议,有的从法律条文的表述角度提出修改意见。这些意见既有赞同的,也有质疑的;既有原则性的,也有技术性的。所有这些意见都会被认真记录下来,供起草单位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
一审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审议意见的汇报。有关专门委员会也要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还会在一审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中国人大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要根据这些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为二审作准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常持续三至五天。第一天上午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各项议案的说明;第一天下午和第二天进行分组审议;第三天可能继续分组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最后一天举行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法律草案的二审通常在一审后的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在二审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草案进行认真审议,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专门委员会特别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这个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它要统一审议各方面的意见,协调不同的观点,提出修改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法律草案时,会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起草单位的代表参加。大家一起讨论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如何修改完善。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寻求最大公约数。有时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会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专家、实务工作者进行专题研讨。
201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二审体现了这一过程。一审后,社会各界对假药、劣药的界定,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药品网络销售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听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对草案作出了重要修改。对假药的定义作了调整,不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回应了社会关切。
二审会议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要作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汇报主要说明根据一审意见对草案作了哪些修改,哪些意见被采纳,哪些意见没有采纳以及理由。然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进行分组审议,对修改后的草案提出意见。二审的审议往往比一审更加深入,大家对草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意见也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
有些法律草案在二审时会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2020年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二审时,根据各方面意见,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包括完善监护人监护职责、强化学校保护、充实网络保护等。草案从一审时的107条增加到二审时的132条,许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一审结束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反馈,组织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二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进行全体会议听取汇报和分组审议,对修改后的草案提出进一步意见。
专门委员会根据二审意见继续修改草案,为三审或表决作准备。
法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如果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各方面意见还没有完全统一,通常要进行三审。三审是表决前的最后一次审议,主要任务是解决前两次审议中遗留的问题,对草案进行最后的完善和打磨。经过三审的法律草案,一般来说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提请表决了。
三审会议的流程与二审类似,但审议的重点有所不同。三审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前两次审议中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二是草案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法律条文之间是否协调一致。这个阶段的审议更加注重细节,有时候对一个词语的使用、一个标点符号的位置都会进行认真讨论。
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历了多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从2018年8月开始审议,到2019年12月,各分编已经过了三次审议。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5月,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在这个过程中,草案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一部高质量的法典。
有些法律草案审议的次数可能超过三次。如果草案涉及的问题特别复杂,社会各界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需要根据实践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审议次数可能会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订从2015年开始审议,经过了四次审议,历时四年多才最终通过。每一次审议都针对资本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使法律规定更加符合市场发展的需要。
也有一些法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就比较成熟了,可以直接提请表决,不需要进行三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但是,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根据草案的复杂程度、争议大小、成熟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重要的是确保法律草案经过充分审议,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审议次数。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立法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每个专门委员会都由对相关领域有专门研究的代表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专门委员会通过对法律草案的审议,可以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在立法过程中,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体现在多个环节。立法项目确定阶段,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立法建议;法律草案起草阶段,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或者参与起草;草案审议阶段,专门委员会要对草案进行专业审查,提出审议意见。特别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着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的职责,在协调各方意见、修改完善草案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不是形式上的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的专业把关。委员们要认真研读草案的每一个条款,分析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与现行法律相协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草案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委员会要明确指出,并提出修改建议。这种专业化的审查机制,有效保证了法律的质量。
全国人大设有十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每个专门委员会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委员一般都是在相关领域有专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其中既有长期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也有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还有来自基层的实践工作者。这种多元化的人员构成,使专门委员会能够从不同角度审视法律问题。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专门委员会中具有特殊地位。它的前身是法律委员会,2018年根据宪法修正案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增加了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在立法工作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这是它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审查涉及经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草案。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财经委审查的法律草案越来越多,包括证券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商务法等。财经委的委员中有不少经济学家和财税专家,他们的专业意见对于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非常重要。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审查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草案。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环资委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一系列生态环保法律的制定,都凝聚了环资委大量的心血。
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使其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发挥专业把关的作用,确保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的审查是全方位的。首先要审查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切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专门委员会要检查草案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如果发现有违反宪法的内容,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其次要审查草案与相关法律的协调性。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各部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如果一部新法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需要进行协调。有时候,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在制定一部新法的同时,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修改。2020年通过民法典后,废止了婚姻法、继承法等九部法律,避免了法律之间的冲突。
再次要审查草案规定的制度是否科学合理。专门委员会要从实际出发,分析草案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符合国情社情,是否能够解决现实问题。有些制度设计在理论上可能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可能行不通,这就需要专门委员会根据实践经验提出修改意见。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审议为例。这部法律在审议过程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他们研究了疫苗管理的国际经验,调研了我国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的实际情况,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针对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重点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建议,使法律规定更加科学严密。
专门委员会还要审查草案的文字表述。法律是给全社会遵守的,必须准确、规范、易懂。专门委员会要检查法律用语是否准确,条文表述是否规范,逻辑关系是否清晰。对于表述不清、含义模糊的条款,要提出修改意见。有时候,为了一个法律术语的界定,专门委员会会进行长时间的讨论。
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完善法律草案至关重要。据统计,法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大部分修改意见都来自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把关,有效提高了立法质量。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所谓统一审议,就是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基础上,综合各专门委员会、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统一的审议意见。这个过程既要充分尊重各方面的意见,又要作出科学的判断和选择。
统一审议的过程通常是这样的:在常委会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汇报,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听取起草单位对各方面意见的研究意见。然后,委员们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讨论哪些意见应当采纳,哪些意见暂时不采纳,如何修改完善草案。
在审议过程中,对于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通常能够比较顺利地形成修改方案。但对于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就需要深入讨论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实地调研,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有时候,一个问题可能需要经过多次讨论才能形成一致意见。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审议就体现了这一过程。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听取商务部、司法部等部门的意见,征询外国商会和外资企业的看法,反复修改完善草案。最终形成的法律文本,既体现了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又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统一审议意见形成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要说明对草案作了哪些主要修改,采纳了哪些意见,没有采纳哪些意见及其理由。这个报告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审议草案非常重要,它帮助大家了解草案的修改情况,为最终表决提供依据。

法律草案经过充分审议后,最终要提请表决。表决是立法程序中的决定性环节,它标志着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的最终态度。只有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票,法律草案才能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表决通过后,还要经过签署主席令、公布等程序,法律才能正式生效。
表决程序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平等的表决权,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表决采用电子表决系统,公开透明,确保每一票都能准确统计。法律的通过需要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这既保证了立法的民主性,又维护了立法的权威性。
法律通过后的公布程序同样重要。法律只有经过公布,才能为社会公众所知晓,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实行法律公布制度,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席令公布的法律,通过官方媒体向全社会发布,确保公民和组织能够及时了解法律内容,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草案,通常在第三天或者最后一天举行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要向大会作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说明草案的修改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报告后,如果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提请表决,就进行表决;如果认为还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提出暂缓表决的建议。
表决采用电子表决系统。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面前都有一个表决器,上面有赞成、反对、弃权三个按钮。表决开始后,主持人宣布表决事项,组成人员按动相应的按钮进行投票。表决系统会自动统计票数,并显示表决结果。整个表决过程公开透明,现场大屏幕上会实时显示表决情况。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而不是出席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如果常委会有170名组成人员,法律案需要至少86票赞成才能通过。这种规定提高了法律通过的门槛,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
实践中,大多数法律草案在表决时都能获得高票通过,反对票和弃权票相对较少。这说明经过充分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能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认同。但也有个别法律草案因为赞成票未达到法定多数而未能通过,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体现了表决机制的严肃性。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这次修改涉及起征点调整、税率结构优化、专项附加扣除等重大事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经过三次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草案最终提交表决。表决结果是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修正案获得高票通过,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民主决策过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程序与常委会类似,但通过标准略有不同。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需要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修改宪法则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法律正式诞生的标志性环节。主席令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签署,宣布法律已经通过,予以公布。
主席令的内容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写明法律是由哪一级立法机关的第几次会议于何时通过的;二是写明法律的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是写明法律自何时起施行。主席令落款处有国家主席的签名和签署日期。主席令签署后,连同法律文本一起公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主席令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
主席令的签署是一个庄严而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宪法行为。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获得通过后,只有经过国家主席依法签署主席令并予以公布,才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国家法律。主席令由国家主席亲自签署,内容包括法律的名称、通过的时间、施行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国家主席的签章和签署日期。
主席令的签署不仅是对立法机关决议的确认和宣布,也是法律权威性的象征,确保新通过的法律能够全国统一实施。这一程序既体现了我国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重要职责,也体现了立法和国家元首共同保障国家法治秩序的体制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国家主席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也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的权威。主席令的公布使法律具有了国家意志的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有时候,一次常委会会议可能通过多部法律,国家主席要签署多个主席令。每个主席令有独立的编号,按照年度内的顺序排列。2023年第一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法律用第一号主席令公布,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律用更大编号的主席令公布,依此类推。
法律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后,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让公众知晓法律的内容。我国实行法律公开发布制度,法律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这种多渠道的公布方式,确保了法律能够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了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是公布法律的权威载体。公报刊登法律的标准文本,包括法律的全部条文、主席令、立法说明等。公报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法律适用中如果对法律条文存在疑义,以公报刊登的文本为准。公报不仅面向国家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发行,也面向社会公众发行。
中国人大网是法律公布的重要网络平台。法律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及时在中国人大网上发布法律全文。网络发布的方式使法律传播更加快捷便利,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上网查阅最新的法律。中国人大网还建立了法律数据库,收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所有法律,方便公众检索查询。
法律的生效时间由法律本身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的法律规定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还有的法律规定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规定法律生效时间要考虑多种因素,既要考虑法律实施的紧迫性,也要考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和准备的需要。
对于一些调整重大社会关系、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法律,通常会规定一个准备期。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但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给了半年多的准备时间。这期间,各级政府部门要清理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要培训法官和检察官,社会各界要学习了解民法典的内容。这种安排有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
也有一些法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应对紧急情况或者填补法律空白的立法中。2021年通过的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为制止餐饮浪费是一项紧迫任务,需要尽快提供法律依据。这种立法方式体现了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法律的公布和生效是法律从“纸面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的关键环节。只有经过正式公布并到达生效日期,法律才能真正发挥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渠道。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地区,他们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诉求。通过代表议案这一制度,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可以直接进入立法程序,影响立法内容。这种自下而上的立法路径,与政府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形成互补,共同推动立法工作的发展。
代表议案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完善。从最初的代表可以单独提出议案,到后来规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名,反映了对议案质量的更高要求。现行的制度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个门槛设置既保证了代表的议案权,又避免了议案过于分散。
代表提出的议案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的议案关注经济发展,有的议案关注民生保障,有的议案关注环境保护,有的议案关注文化教育。这些议案反映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立法机关了解社会需求、完善立法规划提供了重要参考。虽然不是所有议案都能转化为法律,但它们都对立法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这项权利指的是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即可以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律,以及对国家重大事务提出决策建议。这一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明确保障,体现了代表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到国家立法和重大决策过程中。
议案权不仅仅体现在提出法案上,更包含了对社会热点问题、各类重大政策的关注与推动。全国人大代表基于对社会实际情况的了解和深入调研,可以就法律制度完善、社会问题解决、经济文化建设等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议案。这种制度安排,使人民群众的意愿能够通过代表议案渠道直接上传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我国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令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开放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这一规定为代表充分行使议案权提供了保障。代表可以根据自己的调研和思考,提出任何符合全国人大职权范围的议案,不必担心因提出议案而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行使议案权通常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每年三月份的全国人大会议,是代表集中提出议案的时间。会议开始前,许多代表就已经开始准备议案。他们有的利用闭会期间的调研活动了解情况,有的通过网络平台征集群众意见,有的与其他代表交流讨论,力求使议案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提出议案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议案应当明确具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提出议案的理由,要说明为什么需要制定或者修改某部法律;案据是支持议案的事实和数据,要有充分的调研基础;方案是对法律内容的具体建议,可以是法律草案条文,也可以是制度框架。只有具备这些要素的议案,才能进入正式的审议程序。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体现了集体智慧。三十名代表来自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他们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各有侧重。通过联名的方式,可以集思广益,使议案更加全面深入。而且,有三十名代表联名支持,说明这个问题确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值得立法机关认真对待。
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议案271件。这些议案涉及立法项目157个,其中提出制定法律的33件,修改法律的166件,法律解释的3件,其他事项的69件。大会主席团将这些议案分别交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这些数据显示了代表议案制度的活力和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不同于建议。议案必须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涉及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建议则范围更广,可以涉及各方面工作,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议案的提出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根据全国人大会议议事规则,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日期,通常是会议的第三天或者第四天。这个时间安排既给代表留出了充足的准备时间,又确保有关专门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审议议案。在截止时间之前,代表可以随时向大会秘书处提交议案。
大会秘书处收到代表议案后,要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议案是否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是否符合议案的形式要件,联名人数是否达到法定要求等。对于符合要求的议案,秘书处会进行登记编号,并报告大会主席团。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秘书处会及时告知领衔代表,说明理由,建议作为建议提出。
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议案进行审议决定。主席团要决定哪些议案交付大会审议,哪些议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通常情况下,多数议案会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涉及经济、财政、税收的议案交给财政经济委员会,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议案交给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这种分工使得议案能够得到专业化的审查。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收到议案后,要组织审议。专门委员会会召开会议,邀请领衔代表说明议案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过研究讨论,专门委员会要对议案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通常有几种:一是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二是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三是与有关建议合并办理。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后,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议结果。在全国人大会议闭幕前,大会主席团会听取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审议结果印发全体代表。闭会后,专门委员会还要继续对议案进行研究,并在适当时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有些议案经过深入研究后,最终会转化为正式的立法项目。
2019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对这一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家庭教育法很有必要。经过两年多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2021年1月,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0月正式通过。这个案例展示了代表议案从提出到最终立法的完整过程。
代表议案转化为立法项目需要经过多个环节。首先是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筛选。专门委员会要对所有议案进行认真研究,评估议案提出的问题是否确实需要立法解决,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是否符合立法规划的总体安排。只有那些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议案,才可能进入下一步程序。
对于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议案,会提出立法建议。这个建议可以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相关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会充分考虑专门委员会的建议,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立法项目确定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法律草案。如果是专门委员会起草,通常会吸收提出议案的代表参与起草工作,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确保草案能够体现代表的立法意图。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还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
法律草案形成后,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如果涉及的内容与当初代表议案的建议有关,有关部门会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草案的起草和审议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这种互动交流,既体现了对代表意见的尊重,也有助于提高草案的质量。
从代表议案到法律出台,时间可能比较长。有的立法项目条件比较成熟,可能一两年就能完成;有的立法项目涉及问题复杂,需要长期研究论证,可能需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但无论时间长短,只要议案提出的问题确实重要,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都会持续关注,适时推动立法工作。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每届全国人大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中,约有百分之十到二十最终转化为立法项目。虽然比例不是很高,但这些立法都是经过充分论证、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立法。而那些没有直接转化为立法项目的议案,也对完善相关领域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法审议需要充足的时间来保证质量,但也要兼顾效率,避免久拖不决。如何在质量和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是立法时间管理的核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时间管理制度,既规定了常委会会议的固定会期,又根据立法的实际需要灵活安排审议时间。
常委会会议的会期制度为立法工作提供了稳定的时间保障。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持续三至五天,全年有六次会议,这就为立法审议提供了充足的时间窗口。重要的法律草案可以在连续几次会议上审议,不重要的法律草案也能得到及时审议。这种规律性的会期安排,使立法工作能够有序推进。
对于特殊情况,立法时间管理也有灵活的应对机制。遇到需要紧急立法的情形,可以加快审议节奏,缩短审议周期;遇到需要深入研究的复杂问题,可以延长审议时间,增加审议次数。这种既有原则又有灵活性的时间管理方式,既保证了立法质量,又满足了实践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常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分别在一月、三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或十二月举行。具体的会议时间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并提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这种相对固定的会期,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安排工作,也有利于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
每次会议的议程由委员长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议程通常包括审议法律草案、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议任免案等多项内容。法律草案的审议是会议的重要议程,通常会安排在会议的前几天。一次会议可能审议多部法律草案,有的是初次审议,有的是继续审议。
会议期间的时间安排比较紧凑。第一天上午通常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各项议案的说明;第一天下午和第二天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小组讨论法律草案;第三天可能继续分组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最后一天举行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整个会议日程安排紧凑有序,既保证了充分审议,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分组审议是常委会会议的重要环节,时间安排相对灵活。每次分组审议通常持续两到三个小时,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草案充分发表意见。如果一部法律草案比较重要,可能会安排两次或者更多次分组审议时间。如果草案相对简单,一次分组审议可能就够了。这种灵活的时间安排,适应了不同法律草案的审议需要。
委员长会议在立法时间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委员长会议要研究确定会议议程、审议时间安排等事项。通过委员长会议的统筹协调,确保立法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六次会议,每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全年审议的法律草案可达数十部。这种高效率的立法工作,得益于科学合理的时间管理制度。
立法法对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有基本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但是,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这个规定既确立了审议的基本要求,又留有灵活调整的空间。
三审制的审议周期通常需要四到六个月。按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的节奏,一审后间隔两个月进行二审,二审后再间隔两个月进行三审,整个过程大约需要四到五个月。如果审议过程中需要更多时间研究某些问题,审议周期可能会更长。这个时间安排既给了充分的审议时间,又保证了立法的时效性。
有些法律草案的审议周期会更长。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草案,可能需要审议四次、五次甚至更多次。证券法的修订从2015年开始审议,经过四次审议,到2019年才最终通过,前后历时四年多。这种长周期的审议,虽然耗时较长,但保证了法律规定的成熟度和可操作性。
也有一些法律草案审议周期较短。对于内容比较简单、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草案,可以经过两次审议就提请表决。某些对现行法律进行技术性修改的法律修正案,可能两三个月就能完成审议。这种快速审议机制,提高了立法效率,及时回应了实践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可以暂缓审议。如果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律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还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暂缓审议。”暂缓审议后,起草单位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提请审议。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加快立法审议的节奏。当国家面临突发事件,急需法律规范时,立法机关可以启动快速立法程序。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个决定从酝酿到通过仅用了很短时间。
对于一些紧迫的立法需求,可以缩短审议周期。如果法律草案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加快审议进度,两次审议后提请表决。2021年通过的反食品浪费法从一审到通过只用了四个多月。这种快速立法,既保证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又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但加快审议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即使是快速立法,也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包括分组审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只是在时间安排上更加紧凑,工作节奏更加紧张。有关部门要加班加点工作,及时处理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在较短时间内形成高质量的法律草案。
相反,对于一些复杂的立法项目,需要延长审议时间。当法律草案涉及的问题特别复杂,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能急于求成,而应当给予充足的时间深入研究。民法典的编纂从2015年启动到2020年通过,历时五年多,充分体现了慎重立法、精品立法的理念。
延缓审议也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如果法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暴露出重大问题,或者主要制度还不够成熟,应当暂缓审议,不急于表决。起草单位要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必要时还要进行补充调研、专家论证。等到草案比较成熟后,再重新提请审议。这种宁缺毋滥的态度,保证了立法质量。
立法时间管理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无论是加快审议还是延缓审议,都要以保证立法质量为前提。不能为了赶时间而降低标准,也不能为了完美而久拖不决。要在质量和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那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就是法律实施的具体操作规则。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来细化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也需要制定部门规章来规范专业领域的管理活动。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法律。每年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有几十件,部门规章有上百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正是通过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才能落到实处,转化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
但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范围,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包括备案审查制度、公民审查建议制度等,确保行政立法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明确授权赋予的。这一权力的授予,确保了国务院能够在国家行政管理和法律实施过程中,针对需要统一规范的重要事项,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以细化和落实上位法的原则和制度。
同时,立法法等法律对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范围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立法权,确保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的统一和衔接,防止僭越立法权限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制定。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是明确的。一方面,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法律通常只规定原则性、框架性的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由行政法规来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国务院据此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法律的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另一方面,可以就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着国家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行政事务。对于这些领域中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事项,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属于这种情况。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通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行政法规草案,报送国务院。国务院司法部对草案进行审查,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经过讨论修改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国务院常务会议是审议行政法规草案的重要平台。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通常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说明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司法部说明审查意见,然后进行讨论。常务会议成员可以提出修改意见,草案要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经过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草案,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2011年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行政立法的典型案例。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征收补偿标准、程序公正等方面引发了社会关注。国务院决定制定新条例,取代旧条例。新条例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审议,最终形成了一部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条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效力,下级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遵守。行政法规在贯彻执行法律、推动政府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结合自身管理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用于规范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内容通常涉及本部门分管领域的具体管理事项、程序性要求及实施细则,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工作中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只有依法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相关部门,才能依据授权制定部门规章,确保行政管理活动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明确和有限的,不是所有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都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也是有限制的。部门规章只能就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以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章。部门规章不能创设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措施,不能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这些限制确保了部门规章不会超越权限、侵犯公民权利。
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化,但也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起草部门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规章,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的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门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教育部制定的规章在规范教育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学生的权利义务、学籍管理、奖励处分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依据。这个规章经过多次修订,不断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公安部制定的规章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它对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方便了群众办理身份证业务。这类规章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其制定和实施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这种机制确保了规章之间的协调统一,避免了相互矛盾的规定给执法和守法带来困扰。实践中,国务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规章之间的冲突作出裁决,维护法制统一。
行政法规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这是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只能细化法律规定、补充法律内容,不能改变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如果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不一致,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效。
行政法规与法律的衔接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行政法规要忠实执行法律。法律规定的制度,行政法规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明确的原则,行政法规要始终遵循。不能以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架空法律的原则规定,不能以执行为名曲解法律的立法本意。
其次,行政法规要细化法律规定。法律往往只规定基本制度和主要规则,具体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需要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评、环评文件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等。
再次,行政法规要及时跟进法律修改。当法律进行修改时,相关的行政法规也要相应修改,确保与法律保持一致。如果法律废止了某项制度,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也应当废止;如果法律增加了新的内容,行政法规要及时补充配套规定。这种动态衔接机制,保证了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
实践中,有些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与法律不完全一致。对于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如果是行政法规超越法律作出了不当规定,这种规定无效,应当予以纠正。如果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法规作出了合理解释和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可以认可。关键是要看行政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证行政法规与法律衔接的重要机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有权撤销。这种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了行政法规超越法律授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发生。
行政法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是行政立法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内容之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财政的审查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通过预算审查批准、税收立法、政府债务管理等制度,全国人大确保国家财政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财政立法涉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税收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负担,预算关系到国家资源的配置,政府债务关系到财政的可持续性。这些事项都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加强,税收法定原则得到全面落实。
财政审查既是实质性审查,也是程序性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要审查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还要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决算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专业把关的作用,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审计署进行独立审计,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
预算是国家财政收支的计划,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和资源配置。我国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所有政府收支都要纳入预算,接受人大监督。预算法是规范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程序。
每年全国人大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国务院在全国人大会议开幕后,要向大会提交中央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要说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代表们要对预算草案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预算审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大会开幕前,财经委就要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大会期间,财经委要听取代表对预算草案的意见,进一步审查预算草案,形成审查结果报告。这个报告要提交大会审议,是代表审查预算的重要参考。
预算审查既要看总量,也要看结构;既要看收入,也要看支出;既要看当年,也要看中长期。代表们关注的问题包括:财政收入预期是否合理,支出安排是否科学,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障,财政赤字规模是否适度,政府债务是否可控等。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2020年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财政收支形势严峻。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2020年中央预算赤字率提高到3.6%以上,赤字规模比2019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这些特殊的预算安排,为应对疫情、支持经济恢复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全国人大对这些安排进行了认真审查,确保财政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预算执行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每年六月或者八月,国务院要向常委会报告上半年或者前三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经常性的监督,确保了预算得到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财政支出的立法审查是全国人大行使财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通过立法规定各领域的财政支出标准、支出范围、支出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人民意愿。近年来,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财政支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四。”
这是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财政保障。2012年以来,我国实现了这一目标,并且持续保持。这项规定的落实,得益于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全国人大的持续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这些规定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加强对重点领域财政支出的监督。常委会多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财政医疗卫生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等。这些报告都要说明财政资金的投入情况、使用效果、存在的问题等,接受常委会的审议监督。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财政支出方面发挥着专业作用。财经委可以对重大财政支出项目进行专题调研,了解资金使用情况,评估支出效果,提出改进建议。财经委的调研报告和审议意见,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财政支出提供了专业支持。
审计署是国家的审计机关,负责对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每年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说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报告会指出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常委会要求国务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税收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制度。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税收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率等税收基本制度,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这个原则在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中得到明确确立。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一些税收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的方式开征的。进入新时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税收立法步伐,将这些暂行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都在推进立法进程。
2018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成果。这次修改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优化了税率结构,扩大了低税率级距;首次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些改革措施显著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强了税制的公平性。
税收立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超过13万条意见。这些意见涉及起征点、税率、专项附加扣除等各个方面,许多合理意见被采纳。草案原本规定专项附加扣除要凭票扣除,但根据群众意见,最终规定可以采用申报制,大大简化了程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职责,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202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制度,加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地方税收立法权也在扩大。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这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税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即使是试点,也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严肃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它不仅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政府的征税行为,使税收真正成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资金。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中央享有最高的国家权力,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没有自主权。相反,为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创造性,我国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立法体制。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共同构建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遵循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这种因地制宜的立法,既保证了法制的统一,又兼顾了地方的特殊性,是中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立法协调机制是保证中央与地方立法和谐统一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可以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政府规章。这种监督机制确保了地方立法不会偏离法制统一的轨道。同时,地方在立法过程中也会主动与中央沟通,避免出现冲突。
地方立法的空间,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通过明确授权而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而言,宪法和法律会规定哪些事项属于地方可以针对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调整的范围,哪些领域属于地方有权立法的“空间”。
这种空间并非无限,而是在上位法确定的框架和权限范围内,允许地方因地制宜地作出补充和细化。地方可以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但这些法规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法制的整体统一,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明确列举的权限边界。
例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地方性事务制定具体法规,设区的市则只能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有限领域行使立法权。总之,地方立法的空间,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在维护法制统一基础上,合理划分并科学赋予地方以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规定地方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以及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进行立法。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相对较广。它们可以就地方性事务的各个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就有较大的立法空间。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根据本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则有明确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只能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个限制既给了设区的市必要的立法空间,又防止了立法权的滥用。在这三个领域之外,设区的市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降低上位法规定的标准,不能限制上位法赋予的权利。
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地方只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立法,不能涉及国防、外交等应当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项。
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地方性法规不能创设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除非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是地方立法的典型案例。北京的停车问题十分突出,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条例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停车秩序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包括建立停车信用制度、鼓励停车资源共享等创新措施。这部条例既执行了上位法的规定,又充分考虑了北京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
但也有一些地方立法因为与上位法相抵触而被纠正。某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某类违法行为可以处以高于法律规定的罚款。这一规定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后,该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这一规定。这个案例说明,地方立法必须严格遵守权限规定,不能随意突破。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不得称“法”,应当称“条例”“规定”“办法”等。这是地方立法的形式要件,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层级性和规范性。
上下级立法的协调机制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这个机制包括事前沟通、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多个环节,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协调体系。通过这些机制,确保了地方立法既有地方特色,又不偏离法制统一的方向。
事前沟通机制要求地方在制定涉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主动与上级立法机关沟通。特别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地方需要根据本地实际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研究上位法的规定,准确理解立法意图,避免出现理解偏差。有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时,会主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备案审查是重要的监督机制。地方性法规制定后,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会提出审查意见。被审查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研究审查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这种监督是经常性的、制度化的,有效防止了地方立法的偏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了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地方性法规通过这个平台报送备案,法工委通过这个平台进行审查,大大提高了备案审查的效率。同时,这个平台也方便了公民查询备案的法规,增强了立法的透明度。
撤销是最严厉的监督措施。如果地方性法规违反宪法或者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但撤销权的行使是非常慎重的,通常会先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由地方自行纠正。只有在地方拒不纠正或者问题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动用撤销权。近年来,真正被撤销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少,说明地方立法的规范化水平在不断提高。
上下级立法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也在不断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定期召开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交流立法经验,研讨立法问题。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建立了对本省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机制,帮助设区的市提高立法质量。这种纵向的工作联系,形成了立法工作的合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称为“条例”,这些条例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符合基本法,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香港国安法是中央行使立法权的重要体现。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这部法律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为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立法。2009年,澳门立法会通过了《维护国家安全法》,成为特别行政区中第一个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地区。这部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既要遵循普通法或大陆法的传统,又要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独特性。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时,也要确保立法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不违背基本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监督是有限度的。只有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会进行审查。对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尊重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进行干预。这种有限度的监督,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体现。通过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同时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受损害。

立法技术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一部好的法律不仅内容要科学合理,形式也要规范严谨。法律条文的表述是否准确,结构是否合理,逻辑是否清晰,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如果法律规定含糊不清,就会给执法和司法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公民了解和遵守法律。
法律起草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起草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立法技术,了解法律体系,精通法言法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从事法律起草和审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立法技术规范,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撑。
立法语言要准确、规范、简洁、易懂。准确是指用词精确,不能含糊其辞;规范是指使用标准的法律术语,不能随意创造词语;简洁是指表述简明扼要,不罗嗦重复;易懂是指尽可能使用通俗的语言,让一般公民都能理解。这四个要求看似简单,实际上要做到并不容易,需要反复推敲、精心打磨。
法律草案通常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大部分。总则规定法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总括性内容;分则是法律的主体部分,规定具体的制度和规则;附则规定法律的施行日期、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事项。这种三分法结构清晰,便于理解和适用。
总则的内容通常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立法目的说明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要达到什么目标。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个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分则是法律的核心部分,通常分为若干章,每章又分为若干条。章的划分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一般是按照事物的发展过程或者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来组织。条的排列也要有逻辑性,先讲一般规定,再讲特殊规定;先讲权利,再讲义务;先讲实体规定,再讲程序规定。
民法典的结构是法律结构设计的典范。民法典分为七编,依次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法编,另外还有附则。这种编排体现了民法的内在逻辑: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分别规定各类民事权利,侵权责任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七编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章节条款的编号也有统一的规范。章用“第×章”表示,节用“第×节”表示(如果有节的话),条用“第×条”表示。条下面可以分款,款不编号,用分号或者句号隔开。款下面可以分项,项用“(一)(二)(三)”等序号表示。这种编号方式清晰明了,便于引用。
附则通常规定法律的施行日期、需要废止的旧法、授权规定等。施行日期的规定有几种方式:一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规定具体的施行日期,三是规定公布后若干日起施行。不同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施的准备需要来确定。
法律语言必须准确无误。法律条文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都可能影响法律的含义,因此必须精确选择、反复推敲。“应当”和“可以”是两个含义完全不同的词,“应当”表示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可以”表示授权性规定,可以选择是否行使。如果用错了,法律的含义会完全不同。
法律术语要规范统一。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中应当使用相同的术语,不能随意更换。在民法领域,“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固定的术语,不能改成“民事权利资格”或者其他表述。如果随意更换术语,会造成法律概念的混乱,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法律条文的句式要简洁明了。能用一个句子说清楚的,不用两个句子;能用简单句的,不用复合句。冗长复杂的句子不仅不利于理解,也容易产生歧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个句子简洁明了,如果改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侵害”,就显得罗嗦了。
法律条文要避免使用模糊语言。“适当”“合理”“必要”等词语含义不明确,在法律中应当慎用。如果必须使用,最好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不能只说“适当处罚”,而要规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规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标点符号的使用也要规范。法律条文中的标点符号不仅仅是停顿的标记,更是句子结构和逻辑关系的体现。分号用于并列的分句之间,顿号用于并列的词语之间,逗号用于一般的停顿。如果标点符号使用不当,可能会改变句子的含义。“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和“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虽然只差一个逗号,但语气和含义有细微差别。
法律语言的规范性是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只有语言准确规范,法律才能被正确理解和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立法技术规范》,对法律起草中的语言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法律条文的编排要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通常按照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从权利到义务、从实体到程序的顺序排列。这种编排方式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便于理解和记忆。
引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要准确。当一部法律需要引用另一部法律的规定时,要准确标明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款。“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准确引用。如果只是笼统地说“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就不够明确。当然,如果引用的法律条款很多,也可以采用概括引用的方式。
法律条文的修改方式也有讲究。修改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制定修正案,二是全面修订。修正案适用于对法律作部分修改,通常用“将第×条修改为”或者“删去第×条”等表述方式。全面修订适用于对法律作全面修改,修订后的法律重新公布全文。选择哪种修改方式,要根据修改的幅度和性质来确定。
法律条文要避免重复规定。如果某一制度在一部法律中已经作了规定,在另一部法律中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而是通过援引的方式来处理。但是,对于特别重要的原则性规定,为了强调其重要性,有时候也会在不同的法律中重复规定。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在多部法律中都有规定。
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要合理。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法律责任条款放在法律的最后几章。责任条款要与行为规范相对应,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有相应的责任条款;对于没有规定义务的事项,不能设定法律责任。责任的轻重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年三月召开一次会议。全国人大会议不仅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平台。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比,全国人大会议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制定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更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宪法的修改和基本法律的制定,只能由全国人大会议进行,常委会无权代行。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立法活动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会议时间相对集中,通常持续十天左右,但参与人数众多,近三千名代表齐聚一堂,共商国是。会议议程紧凑,除了立法事项,还要审议工作报告、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在这样的时间和条件下进行立法,既要保证充分审议,又要讲求效率,对会议组织和程序安排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全国人大会议的立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通过全国人大会议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最高的民主正当性。这些法律往往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全国人大会议的立法工作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会议的议程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在会议召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提出议程草案,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后,由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议程通常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审议法律草案、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多项内容。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大会的重要议程。近年来,每次大会通常会审议一到两部重要法律草案。这些草案有的是首次提请大会审议,有的是经过常委会多次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2020年的民法典、2021年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案等,都是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审议通过的重要法律。
大会期间的立法审议采取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审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全体会议上,由相关部门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向全体代表介绍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然后,代表们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审议,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有三十多个代表团,每个代表团少则几十人,多则一两百人。
代表团审议法律草案的气氛热烈而认真。代表们来自各行各业、各个地区,有的是政府官员,有的是企业家,有的是专家学者,有的是工人农民,他们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草案发表意见。有的代表关注草案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有的代表关注草案的可操作性,有的代表关注草案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这种多元化的审议,使法律草案能够得到全面的检验。
大会主席团要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如果法律草案需要作较大修改,主席团可以决定将草案提请常委会进一步审议,暂不提交大会表决。如果草案比较成熟,各代表团审议后没有重大分歧,主席团就可以将草案提交大会表决。表决采用电子表决系统,由全体代表投票决定。
2020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是一个典型例子。民法典草案经过常委会多次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大会期间,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作了一百多处修改,使民法典更加完善。5月28日,大会表决通过了民法典,2879名代表参加投票,2838票赞成、5票反对、36票弃权。这部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三月召开,会期通常为十天左右。会议审议的内容非常丰富,既有政治议题,也有法律议题,既有年度性事项,也有长远性规划,充分体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必须遵循特别严格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个程序远比修改普通法律严格,体现了宪法的最高地位。
宪法修改的提议权掌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手中。实践中,宪法修改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后,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这种做法既符合宪法规定,又体现了党的领导。
宪法修改采用修正案的方式,而不是全面修订。从1988年到2018年,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每次都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增加新的规定。这种修改方式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了因全面修改而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是宪法修改程序的最新实践。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18年1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十三次会议两次审议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了宪法修正案草案。会议期间,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3月11日下午,大会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表决结果是:2958名代表出席会议,2958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这次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完善了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等。
宪法修改必须达到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这个门槛很高,在实践中很少有提案达不到这个标准。但这个规定的意义在于,它要求宪法修改必须得到绝大多数代表的支持,必须形成广泛共识,不能因为暂时的多数就随意修改宪法。这种设计保障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的修改程序体现了宪法的崇高地位。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宪法也要与时俱进,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修改。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在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全国人大每年会议期间,通常会审议一到两部基本法律,有时也会对基本法律进行修改。
刑法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多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多次修改。这些修正案涉及反腐败、食品药品安全、网络犯罪等多个方面,及时回应了打击犯罪的需要。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新时代的标志性立法。民法典编纂工作从2015年启动,历时五年,最终在202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审议通过。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民事法律规范,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大自身组织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2021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完善了全国人大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基本法律的程序与审议其他法律类似,但由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性,审议通常更加慎重。草案在提请大会审议前,一般已经过常委会的多次审议,比较成熟。大会审议主要是进行最后的审查和完善,解决一些遗留问题,为表决作准备。
大会主席团在基本法律的审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席团由各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组成,通常有一百多人。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决定大会议程,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决定法律草案是否提交大会表决等。基本法律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这个标准虽然低于宪法修改的三分之二多数,但仍然体现了基本法律的重要性。
立法监督是保证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制。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下位法进行监督,国务院对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进行监督,上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下级地方性法规进行监督,形成了多层次的立法监督体系。这种监督既包括主动审查,也包括被动审查,既有程序性审查,也有实质性审查。
备案审查是立法监督的基础性工作。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都要依法报送备案。备案机关对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加强,审查的力度越来越大,纠正的问题越来越多。
合宪性审查是立法监督的最高形式。2018年宪法修改后,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这标志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通过合宪性审查,确保所有法律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
合宪性审查是审查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通过合宪性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宪的法律规范,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具体工作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2018年根据宪法修正案新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由原来的法律委员会更名而来。更名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职能的扩展和强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不仅要统一审议法律草案,还要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相对较少,因为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制定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合宪性把关。更多的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进行合宪性审查,看它们是否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合宪性审查既可以是主动审查,也可以是被动审查。主动审查是指有关机关主动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不需要外部触发。被动审查是指根据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或者有关机关的审查要求进行审查。近年来,公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推动了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合宪性审查的标准是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审查时要看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宪法条文相抵触,是否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否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存在违宪情形,就要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撤销。通过这种监督,确保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合宪性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坚持法治原则,还要注重审查方法和技术,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备案审查制度是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制度。备案是指制定机关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有关机关存档备查。审查是指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审查是备案的目的。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还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机构。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接收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法工委建立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制定机关通过这个平台报送备案文件,大大提高了备案工作的效率。目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都已经实现了在线备案。
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超越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违背法定程序,是否不适当等。审查既包括合法性审查,也包括适当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看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适当性审查主要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必要、可行。
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后,通常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是进行沟通,指出问题,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二是发出审查意见书,正式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定;三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四是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绝大多数问题通过沟通和协商得到解决,极少使用撤销权。
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17年到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对859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主动审查,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约2000件。这些数据表明,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民、组织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十九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这个规定为公民参与立法监督提供了制度化渠道。
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程序比较简便。只要认为某个法规、规章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就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审查建议要说明提议审查的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条款,说明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理由和依据。法工委收到审查建议后,会进行研究,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给提出建议的公民或组织。
公民审查建议权的行使推动了许多法规的修改或废止。有公民提出某地方性法规关于计划生育的处罚规定过重,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工委研究后认为建议有道理,与该省人大常委会沟通,推动其修改了相关规定。又如,有公民建议对某部行政法规中关于收费的规定进行审查,法工委审查后认为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国务院予以修改,最终该规定被废止。
提出审查建议不需要任何资格限制,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提出。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当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违法法规侵害时,可以通过提出审查建议来寻求救济。即使审查建议最终没有得到采纳,这个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救济渠道。
法工委对每一件审查建议都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对于明显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建议,会说明理由;对于有一定道理的建议,会深入研究,必要时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于确实发现问题的,会推动制定机关进行修改。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增强了公民对备案审查制度的信任。
近年来,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数量逐年增加,从2017年的1084件增加到2022年的1 736件。这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对备案审查制度的认识在加深,参与立法监督的积极性在增强。公民审查建议权的有效行使,使备案审查制度具有了更强的民主性和开放性。
公民审查建议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通过这个制度,普通公民可以对国家法规、规章提出质疑,推动违法违宪的规定得到纠正,实现了法律监督的民主化和社会化。
公众参与是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其制定过程理应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公众参与不仅能够使立法更加符合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还能够提高法律的认同度,增强法律实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公众参与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创新,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
立法公众参与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如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也有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如通过媒体表达意见、向人大代表和立法机关反映情况等。不同的参与形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共同构成了立法公众参与的完整体系。
公众参与不是走形式,而是实实在在的民主实践。立法机关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合理的意见要尽可能采纳,不能采纳的意见也要说明理由。许多法律草案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都作了重要修改,有些条款甚至完全按照公众意见进行了改写。这说明公众参与确实对立法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最重要形式之一。它指的是立法机关在法律草案形成后,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面向全社会公布草案内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普通公民、专家、相关行业人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这一机制为公众提供了直接影响立法进程的机会,使各种利益、观点都能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被充分表达和考量,提升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也是现代法治体系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各方面征求意见已经比较成熟的、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或者内容较为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可以不公布征求意见。”这个规定确立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留有适当的例外。
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通常为一个月,有时会更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站提交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为了方便公众提出意见,中国人大网设计了专门的意见征集系统,公众只需填写姓名、联系方式和具体意见即可。
公开征求意见的效果是显著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法律草案先后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这些意见涵盖了民法典草案的各个方面,既有原则性意见,也有具体的修改建议。起草单位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逐条研究,许多合理意见被采纳。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也引起了广泛关注。这部法律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参与热情很高。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大量意见,涉及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规则、个人权利、企业义务等各个方面。根据公众意见,草案对一些重要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规定,完善了自动化决策的规范等。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立法机关要将意见整理归纳,形成意见汇总。意见汇总会提交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时,会重点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讨论哪些意见应当采纳,哪些意见暂时不采纳。对于重要的意见分歧,还会组织专家论证,听取各方面的看法。
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的开门姿态。任何人都可以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不分身份、职业、地域。这种开放性使立法能够吸收最广泛的社会智慧,也使公众对法律产生了参与感和认同感。当人们知道自己的意见被立法机关认真对待时,会更加尊重和遵守法律。

立法听证是立法机关就法律草案涉及的重要问题,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一种形式。听证会通常邀请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参加,他们围绕特定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论,帮助立法机关全面了解情况,科学决策。立法听证在我国还不是很普遍,但在一些重要立法项目中已经开始运用。
座谈会是立法机关征求意见的常用方式。在起草法律草案过程中,起草单位通常会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的意见。座谈会的参会人员相对固定,讨论比较深入,能够就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充分交流。
立法听证与座谈会各有特点。听证会更加正式,程序更加规范,公开性更强,有时会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座谈会相对灵活,形式多样,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参会人员和讨论主题。两种方式相互补充,共同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听取财税专家、企业代表、律师、会计师等各方面的意见。大家就起征点、税率结构、专项附加扣除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这些意见为完善法律草案提供了重要参考。
地方人大在立法听证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就重大争议问题举行听证会,邀请不同意见的代表充分表达观点。某市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就物业费调整机制问题举行听证会,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代表各抒己见,最终找到了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
立法座谈会的形式也在不断创新。有的立法机关开展“走出去”式座谈,到基层、到企业、到群众中间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意见。有的利用视频会议技术,同时在多个地方召开座谈会,扩大了参与范围。这些创新使座谈会更加务实高效。
立法听证和座谈会是立法机关与社会各界沟通的重要桥梁。通过这些活动,立法机关可以听到最真实的声音,了解最实际的情况,使法律更加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
立法后评估是对已经实施的法律进行评估,检查法律实施效果,发现法律存在的问题,为法律修改提供依据的一项制度。立法不是一劳永逸的,法律实施后可能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实践发展进行调整完善。立法后评估就是这种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组织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专项评估,对特定法律进行系统评估,包括立法目的实现程度、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法律实施的效果等。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分赴多个省份,实地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查阅相关资料。执法检查发现,水污染防治法总体实施效果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配套法规不完善、部分规定操作性不强等。检查报告提出了修改完善法律的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后评估方面也进行了探索。一些省市建立了地方性法规定期清理制度,每隔几年对所有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还有的建立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常委会报告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立法后评估可以由立法机关自己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一些立法机关委托高校、研究机构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第三方评估相对更加客观公正,评估结果更有说服力。
立法后评估的结果要得到充分运用。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推动问题的解决。如果发现法律规定确实不合理,要及时启动修法程序。如果是执行中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通过这种闭环管理,使立法后评估真正发挥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我国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开放、越来越民主。法律不再是少数人关起门来制定的规则,而是集中了全社会智慧、反映了人民意愿的社会规范。这种民主立法的实践,不仅提高了法律的质量,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