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核心要义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种监督既是制度设计,更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机制。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政府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种监督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涵盖立法、预算、人事任免、重大决策等各方面。
人大监督政府的方式多样,包括询问质询、预算审查、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审议等形式。这些监督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构成了完整的监督体系。
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实行监督,其根本依据就是宪法。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必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安排。正是这种宪法层面的明确授权,使得人大监督不仅有法律基础,而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之上。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又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要求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
新中国成立之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承担监督政府的职责。一九五四年宪法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大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依据。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宪法颁布以来,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人大监督逐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既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为人大监督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一府一委两院与人大之间的关系,确立了人大监督的宪法地位。
二〇〇六年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系统规定了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形式和具体程序。监督法将人大监督的内容概括为七个方面: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预算法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作出专门规定,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出详细规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界定。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人大监督的法律体系,为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
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审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要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回答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地方各级政府也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种制度化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也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直接体现。两者在法律规定、程序要求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差异:询问制度相对灵活,适用范围广,程序较为简便;质询制度则更为严格,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询问是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对政府工作提出问题要求解答的监督方式。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必须及时作出答复。这一规定赋予每一位人大代表平等的询问权。
询问的提出程序相对简便。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询问。口头询问,政府有关负责人一般会在会议现场直接作答;书面询问,政府部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也可以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询问。
政府部门对询问负有答复义务,这是法定责任。有关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如实作答,不得敷衍塞责或拖延推诿。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调查研究,也要向询问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在全国人大年度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就政府工作的各方面提出询问。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会到不同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人大会议期间,也会安排专门时间供代表向政府部门提出询问。这种制度化的安排,保障了代表询问权的有效行使。
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询问涉及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生态环保等各领域,通过询问和答复的互动,既反映人民群众的关切,也推动政府工作的改进。
询问已经成为人大会议的常态化环节。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代表们会就就业形势、教育公平、医疗改革、养老保险、环境治理等问题向政府部门发问。这些询问往往源于代表的调研和群众的反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政府部门的答复也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接受社会监督。
质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与询问相比,质询具有更强的刚性和法律效力,程序要求也更为严格。质询往往针对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体现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深度。
质询的法定条件相对严格。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提出质询案需要达到一定的人数要求。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五名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这种联名要求确保质询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严肃性。
质询案的审议程序较为正式。质询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决定列入议程后,要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质询。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审议。
质询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被质询机关必须认真对待质询案,不得回避或敷衍。其次,质询答复必须如实说明情况,解释清楚问题。再次,如果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进一步要求,相关机关必须继续作出说明。最后,人大可以根据质询情况,作出相应决议,要求政府及其部门改进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质询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要用好质询这一监督利器,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尽管质询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运用得并不频繁。这既与质询的严格程序有关,也与人大监督的整体风格有关。在很多情况下,通过询问、专题审议、执法检查等其他方式,也能够达到监督的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质询制度可有可无,在必要时使用质询这一监督手段,能够产生更强的震慑效果。
二〇一八年,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年十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疫苗监管问题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询问。询问涉及疫苗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问题疫苗的召回处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到会作了详细说明。他们介绍了疫苗监管的法律制度,分析了长春长生案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说明了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并承诺进一步加强疫苗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这一轮询问和答复,不仅推动了疫苗管理法的完善,也促进了疫苗监管制度的改革。
二〇一九年,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询问聚焦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改善、散煤治理、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业企业排放监管等具体问题。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介绍了蓝天保卫战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这些询问不是走过场,而是带着问题、带着调研成果提出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进行了深入调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因此提出的问题切中要害,政府部门的答复也必须有理有据。通过这种互动,既监督了政府工作,也为政府改进工作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大监督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多地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食品安全工作报告时,就网络订餐安全、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学校食堂管理等问题提出询问。有的地方人大还创新监督方式,邀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参与询问会,使询问更加深入、更接地气。
询问和质询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和深度;同时,政府部门要正确对待监督,如实回答问题,认真改进工作。
这些实践案例表明,询问和质询制度已经成为人大监督的重要抓手。通过制度化的询问和质询,人大能够及时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政府改进工作。这种监督方式直接、有效,既体现人大的监督权威,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质量。
专题调研和视察是人大代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的重要途径,也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性环节。与询问质询在会议期间进行不同,调研视察主要在闭会期间开展,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代表们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建议、开展监督提供坚实依据。
人大代表视察是代表了解情况、联系群众、开展监督的经常性活动。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大组织的视察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视察活动既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也可以由代表小组自行安排,还可以由代表个人开展。
集中视察是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每年,各级人大常委会都会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若干视察主题,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视察主题通常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政府工作亟需改进的领域,如教育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视察组由不同界别、不同专业背景的代表组成,确保视察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视察过程注重实地考察和座谈交流相结合。代表们会深入工厂车间、田间地头、社区街道,实地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也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部门的工作汇报,与相关负责人面对面交流。这种深入一线的视察方式,使代表能够看到真实情况,听到真实声音。
小组视察和个人视察则更为灵活。代表小组可以根据本小组代表的专业特长和关注重点,自行安排视察活动。教育界别的代表可以组织视察教育改革情况,医疗卫生界别的代表可以视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个人视察更加便捷,代表可以利用工作之余,随时深入选区了解情况,听取选民意见。
视察结束后,代表们要形成视察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视察报告不仅要客观反映视察情况,更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会将视察报告转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这种闭环管理机制,确保视察工作取得实效。
专题调研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具有更强的目标性和深度性。与一般性视察不同,专题调研聚焦某一具体问题或某一领域,通过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为人大审议相关议题、作出相关决定提供依据。
选题是专题调研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就会确定当年的调研课题。选题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调研如何贯彻落实;二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调研现状和对策;三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调研趋势和建议。
选题机制体现了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在确定调研课题时,人大常委会会广泛征求代表意见,了解代表关注的重点;会听取政府部门的建议,把握工作的难点;会关注媒体舆论和社会反映,回应群众的关切。通过民主协商、科学论证,最终确定当年的调研课题。
调研方式灵活多样。既有常委会领导带队的重点调研,也有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调研;既有本地区的调研,也有跨地区的学习考察;既有传统的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也有现代的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多种方式相结合,确保调研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创新调研方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调研,通过网络平台收集民意,使调研更加便捷高效,参与面更广。
调研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一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要做到情况清楚、问题准确、分析透彻、建议可行。为此,调研组通常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会多次召开讨论会,反复推敲报告内容;会征求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报告质量。
调研视察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工作、改进监督。因此,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至关重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成果运用机制,确保调研视察取得实效。
调研报告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就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建议。常委会还可以根据调研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
调研报告会送交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政府部门要认真研究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会对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对办理不力的要求继续整改。
调研报告中的一些建议可能会转化为立法项目或议案。通过调研发现某一领域缺乏法律规范,常委会可能会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发现现行法律存在不适应的地方,可能会启动法律修改程序。这种从调研到立法的转化,使人大监督更具系统性和长效性。
此外,调研成果还会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会通过人大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使人民群众了解人大监督工作,也让政府部门感受到社会监督的压力。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增强了人大监督的社会影响力。
二〇二〇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开展了系列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为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
调研视察已经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品牌。通过深入调研、系统分析、提出建议、跟踪问效,人大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监督方式接地气、有温度、见实效,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和支持。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法定形式,也是检验法律实施效果、推动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这种监督方式既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也监督执法机关的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在开展执法检查之前,人大常委会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法律的立法原意和主要规定,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还会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检查更有针对性。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体现了权威性和专业性。检查组通常由常委会领导担任组长,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参加。为增强检查的专业性,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这样的组成既保证检查的权威性,也确保检查的专业水平。
检查方式灵活多样,既有全面检查,也有重点抽查;既有明察,也有暗访;既听取政府部门的汇报,也直接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还创新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等做法,增强了检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〇一八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首次环保领域执法检查,检查组分赴八个省区,实地查看了多个企业和项目,发现了一批突出问题。
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会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实地检查是最直接的方式,检查组会深入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察看法律实施情况,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座谈交流也是重要方式,检查组会与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问卷调查和网络征集意见是新兴的检查方式。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开展问卷调查,可以了解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通过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可以使更多群众参与到执法检查中来。这些方式扩大了检查的覆盖面,增强了检查的民意基础。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对于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检查组会当场指出,要求立即整改;对于一些涉及制度机制的问题,会记录在案,纳入检查报告。这种边查边改的做法,使执法检查更具实效性。
执法检查报告是检查工作的重要成果。一份高质量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法律实施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改进建议。报告既要肯定成绩,更要直面问题,体现人大监督的刚性。
报告的起草过程十分严谨。检查组会召开多次会议,讨论检查情况,梳理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建议。报告初稿形成后,还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被检查机关的意见,确保报告内容准确无误。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正式报告。
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是一个重要环节。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就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这种面对面的交流,增强了监督的力度。
审议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常委会会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送交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政府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落实,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跟踪监督是确保整改落实的重要机制。常委会会对政府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到位、问题是否真正解决。对于整改不力的,常委会会提出批评,要求继续整改。必要时,常委会还会开展跟踪检查,实地查看整改效果。
一些地方人大还建立了执法检查结果公开制度。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意见、政府整改情况等,都会通过人大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既增强了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力,也形成了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压力。
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推动法律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执法检查,不仅发现和纠正了一批违法行为,也推动了一些制度机制的完善。
在环境保护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开展环保法律执法检查,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的贯彻实施。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地方重发展轻保护、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加大环保投入,强化环境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在食品安全领域,各级人大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推动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检查中发现的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薄弱、网络订餐安全隐患、学校食堂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都得到了有针对性的整改,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
在劳动保障领域,人大执法检查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落实。通过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长期存在的欠薪问题、不缴社保问题,通过执法检查得到了有效解决。
执法检查的实效不仅体现在个案的纠正上,更体现在制度机制的完善上。许多执法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了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
但也要看到,执法检查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有的检查浮于表面,只听汇报不深入实际;有的检查报告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有的整改走过场,问题没有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关键在于检查组能否深入实际、发现真问题,在于常委会能否敢于监督、提出硬要求,在于政府能否认真对待、真抓实改。只有各方面共同努力,执法检查才能真正发挥推动法律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不断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执法检查真正成为推动法律实施的利器。
执法检查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方向发展。一些地方人大建立了执法检查计划制度,每年年初就公布当年的执法检查安排,增强了检查的预期性和约束力。一些地方还建立了执法检查结果运用机制,将检查结果与政府绩效考核、干部任免等挂钩,增强了检查的刚性约束。
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与西方国家议会委员会主要发挥立法作用不同,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既承担立法职责,也承担监督职责,还承担重大问题研究职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支撑力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设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分工负责不同领域的工作,共同构成人大工作的组织基础。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法律草案、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开展合宪性审查等。二〇一八年,全国人大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了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这一调整体现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时代要求。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预算和计划,审议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草案,研究财政经济领域的重大问题,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等。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财经委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既要审查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和计划报告,也要对预算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涵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多个领域。委员会要审议相关领域的法律草案,研究教科文卫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推动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
外事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涉外法律草案,研究国际形势和对外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外事委的作用日益凸显。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体现了人大工作的专业化要求。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使人大工作更加精细化、专业化,能够对各领域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有效监督。
华侨委员会负责审议涉侨法律草案,研究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问题,加强与海外侨胞的联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侨心侨力。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环保法律草案,监督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审议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草案,研究农业农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相关法律实施,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法律草案,研究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地方各级人大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也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既要参考全国人大的做法,也要结合地方特点。一些地方人大还根据地方实际,设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受常委会的领导。这种领导关系既保证了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正确方向,也为专门委员会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立法审议是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草案首先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专门委员会要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提出审议意见。对于涉及多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还要进行联合审议,形成统一的审议意见。
统一审议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特有职能。对各方面提出的法律草案,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这一制度安排既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又保证了法律草案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监督调查是专门委员会的经常性工作。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委会的安排或自身工作需要,对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调查可以采取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通过深入调查,专门委员会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专题研究是专门委员会发挥智库作用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可以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立法中的疑难问题、改革中的创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研究过程中,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联系代表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开展调查研究时,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专门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一些具体案例,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专门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如何发挥作用。
二〇一九年,疫苗管理法的审议过程充分体现了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作用。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疫苗安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疫苗管理法,将疫苗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在立法过程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发挥了关键作用。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深入研究疫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人大代表的意见,形成了法律草案。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教科文卫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阶段,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协调处理不同观点,对草案进行了全面审议和修改。委员会特别关注疫苗全过程、全链条监管问题,强化了疫苗研制、生产、流通、接种各环节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使法律更加严密、更具可操作性。
疫苗管理法的制定,是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确保立法质量的典型案例。法律针对疫苗管理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建立了覆盖全过程的最严格监管制度,为保障疫苗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同样展现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成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法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修订。
教科文卫委员会承担了法律修订的主要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深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超市等,了解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委员会还召开多场论证会,邀请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法律修订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强化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法律实施以来,对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工作同样可圈可点。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委员会积极推动环保法律的制定修改,先后参与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的立法工作。
二〇一四年,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是环保法实施二十多年来首次大修,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环资委在修法过程中,深入调研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推动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严格措施写入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委员会还持续开展环保法律执法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二〇一七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执法检查,环资委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整改,推动了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作用也十分突出。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财经委都要对政府提交的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大会提交关于预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过程中,委员会会深入分析财政收支情况,研究重大支出政策,评估财政风险,提出审查意见。
近年来,财经委推动预算审查监督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强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委员会还建立了预算审查专家顾问机制,借助专家力量提高预算审查的专业性。这些举措增强了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力推动了预算法的贯彻实施。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践表明,委员会既是人大履行职责的工作班子,也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重要平台,还是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成效。
外事委员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二〇二〇年,针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干涉香港事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外事委员会参与了法律的审议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法律通过后,外事委员会还就一些国家和组织对中国的不当言论和行为发表声明,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委员会还组织和协调人大对外交往活动,通过议员外交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委员会与多国议会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对话协商,增进了相互理解和信任,为国家外交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建设委员会自二〇一八年设立以来,在推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委员会参与了民法典编纂、慈善法制定等立法工作,开展了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执法检查,推动了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的改革发展。
二〇二〇年,面对新冠疫情的严峻挑战,社会建设委员会深入调研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研究疫情对就业、社保、民生的影响,提出了加强社会保障、帮扶困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建议,为党和国家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这些案例表明,专门委员会已经成为人大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专业审议、有效监督,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发挥了基础性、专业性作用,为人大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有力支撑。
预算审查和决算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通过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审查批准决算,人大实现了对政府财政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纳税人的钱花得明白、用得合理、见到实效。
预算审查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大预算审查的程序和要求,使预算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预算编制阶段的审查是预算审查的起点。在政府编制预算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听取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这种提前介入的方式,使人大能够在预算编制阶段就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预算草案提交后,要经过初步审查。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对国务院提交的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关于预算的审查结果报告,提交大会主席团。初步审查要对预算报告的全面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重大支出政策进行评估。
大会审议是预算审查的关键环节。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要审议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要到各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对预算的总体安排、重点支出、政府债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过程中,代表普遍关注民生支出、重点项目投资、政府债务风险等问题。近年来,随着预算透明度的提高,预算草案的内容越来越详细,代表审议的针对性也越来越强。一些代表会就具体的预算项目提出质疑,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说明。
大会表决是预算审批的最后程序。经过充分审议,大会对预算草案进行表决。预算草案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预算一经批准,政府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预算执行监督是连接预算审批和决算审查的重要环节。预算批准后,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持续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保预算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每年六月左右,政府要向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要全面反映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分析财政收支的主要特点,说明重大支出政策的执行情况,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要重点关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正常,收入征收和支出拨付是否及时;二是重大支出政策是否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是否产生预期效果;三是财政收支平衡状况如何,是否存在收支矛盾;四是政府债务情况如何,债务风险是否可控。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要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要认真研究审议意见,改进预算执行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这种刚性的监督机制,增强了预算执行监督的实效。
除了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还会采取其他方式监督预算执行。财经委和预算工委会开展日常监督,通过定期听取情况通报、实地调研检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反映,督促其改进工作。
一些地方人大还创新监督方式,建立了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通过系统,人大可以实时查询预算执行数据,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这种信息化监督手段,提高了监督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决算审查是预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算反映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是评价政府财政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审查批准决算,人大实现了对政府财政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决算草案由政府编制。预算年度终了后,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草案,全面反映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决算草案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等。
审计署的审计是决算审查的重要基础。在决算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之前,审计署要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审计不仅要审查决算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还要审查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
审计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但其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每年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包括对上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是人大审查决算的重要参考。报告揭示的问题往往触目惊心,有的涉及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有的涉及重大损失浪费,有的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混乱。这些问题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推动了有关方面的整改。
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通常在每年六月左右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决算草案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决算与预算的一致性、决算数字的真实性、财政管理的规范性等。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就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询问。有些问题比较严重的,询问会比较尖锐。政府部门负责人必须如实回答,不得回避或敷衍。这种面对面的询问,增强了决算审查的刚性。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表决。决算草案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算获得批准后,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决算不仅包括总体情况,还要包括部门决算,使公众能够了解每个部门的收支情况。
近年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也纳入了常委会审议议程。政府要在年底前向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常委会审议整改情况报告,对整改不力的提出批评,要求继续整改。这种跟踪监督机制,确保了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是人大预算监督的重点。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推进,一些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增长,债务风险日益凸显。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多次听取审议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
二〇一四年,新预算法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法定途径,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得以其他方式举借债务。这一规定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监督新预算法的实施,督促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组成人员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表示担忧。他们指出,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变相举债,规避了法律规定,形成了大量隐性债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常委会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政府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健全债务监管机制。在人大监督推动下,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文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逐步规范。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也是人大预算监督的重要内容。财政专项资金涉及教育、科技、农业、环保等多个领域,金额巨大,使用是否规范高效,直接关系到政策目标的实现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审计署每年都会审计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了不少问题。有的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了政策效果;有的专项资金被挪用,用于平衡预算或其他支出;有的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形成了浪费。这些问题在审计工作报告中被披露后,引起了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常委会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多次就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向政府提出询问。要求政府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人大监督推动下,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整合,建立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专项资金管理逐步规范。
重大项目支出审查是预算监督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重要体现。重大项目投资金额大、社会影响大,其决策是否科学、实施是否规范,关系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人大在审查预算时,要对政府提出的重大项目进行审查。审查不仅要看项目是否列入预算,还要看项目决策是否科学、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对一些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大的项目,人大还会要求政府作专门说明。
一些地方人大建立了重大项目审查机制。对投资额超过一定标准的项目,在纳入预算前要经人大常委会审查。这种审查不是重复政府的决策,而是从人大的角度,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进行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〇一六年,某市计划建设一条地铁线路,投资上百亿元。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预算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发现,该线路规划的客流量预测偏高,投资效益不理想,建议政府重新论证。政府采纳了人大的意见,对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进行了调整,优化了投资方案,避免了重大损失。
预算审查监督的实践表明,人大预算监督不是为了给政府找茬,而是为了帮助政府管好钱、用好钱,确保每一笔财政资金都用在刀刃上,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近年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二〇一七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方向。各级人大认真贯彻落实,推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
但也要看到,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有的地方人大预算审查流于形式,只看总数不看明细;有的人大代表缺乏财政专业知识,审查不够深入;有的政府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影响了审查质量。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人大监督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大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监督刚性不足是人大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监督权,但在实践中,监督的约束力还不够强。有的政府部门对人大监督不够重视,把人大监督看成是走过场;有的部门对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整改不到位;有的部门对人大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及时提供,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
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有制度设计的原因,也有工作机制的原因。从制度层面看,虽然监督法规定了多种监督方式,但对监督的法律后果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刚性约束措施。从工作机制看,监督工作的跟踪问效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监督工作浅尝辄止,没有持续跟进。
专业能力有待提升也是一个现实问题。人大监督涉及经济、法律、科技、环保等多个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不少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监督的针对性和深度不够。在审议专业性较强的议题时,有的代表发言泛泛而谈,提不出有深度的意见建议。
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的,平时有自己的工作,参加人大活动的时间有限,难以对监督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虽然相对专职一些,但总体上专业力量还不够强。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也比较紧张,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
信息获取渠道受限影响了监督的有效性。监督要有的放矢,就必须掌握准确全面的信息。但在实践中,人大获取信息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提供,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都受到一定限制。有的部门报喜不报忧,提供的材料粉饰太平;有的部门选择性提供材料,对不利的信息避而不谈。
人大自身的调查研究能力也有限。受人员、经费等条件制约,人大很难进行大规模、深层次的调查研究,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够充分。虽然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协助,但专家也需要依据相关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信息不足的问题难以根本解决。
此外,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也不够完善。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如何有效衔接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有的地方人大与审计机关配合较好,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人大报告,人大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但更多地方这方面的配合还不够紧密。
完善询问质询制度,增强监督刚性。要进一步明确询问质询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使询问质询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质询制度,要研究如何降低启动门槛,简化质询程序,增强质询效力,使这一监督利器能够在必要时使用起来。
要建立健全询问质询的跟踪机制。对政府部门的答复,不能一答了之,要跟踪督促落实。对答复不满意的,要有进一步追问的程序;对承诺的整改措施,要有检查验收的机制。只有这样,询问质询才能真正产生震慑作用,推动问题解决。
还要扩大询问质询的公开性。询问质询的过程和结果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了解人大监督情况,也使政府部门感受到社会监督的压力。一些地方尝试直播专题询问会,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推广。
强化预算审查监督,把好财政资金使用关。要继续深化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改革,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的针对性。要完善预算审查的工作机制,加强预算工委建设,充实专业力量,提高审查的专业化水平。
要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实时监督。通过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人大可以随时查询预算执行数据,及时发现问题,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这样的系统,取得了良好效果。
要加强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政府投资基金等的监督。这些领域涉及的资金规模大、风险隐患多,必须加强监督。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政府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防止发生重大风险。
提升监督的法治化水平,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要研究修改完善监督法,进一步明确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监督的法律约束力。要健全监督工作规则,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要建立健全监督成果运用机制。人大监督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有明确的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政府部门的整改情况要向人大报告,整改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将监督结果与干部考核、任免挂钩,增强监督的刚性约束。
要加强人大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调配合。人大监督要与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特别是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开展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要加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要优化代表结构,增加专业代表的比例,特别是要增加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专业人士的比例。
要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可以探索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支持。还可以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借助外部力量提高监督的专业性。
要加强人大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效率。除了预算联网监督,还可以探索建立其他领域的信息化监督平台,实现监督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各级人大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要向党委请示报告。要善于通过人大监督贯彻党的主张,推动党的决策部署落实。只有这样,人大监督才能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