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确保国家权力机关职能连续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制度安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宪法地位。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院制议会,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框架下,为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职能连续运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通常为两周左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家的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以及重大事项决定不能停滞。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此时承担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延伸和补充,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两院制有着本质区别。在两院制国家,上下两院通常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相互制衡。我国实行的是一院制,全国人大是唯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委会则是它的组成部分,两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权力的统一,又保证了权力行使的效率。
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过程充分展现了常委会在国家重大事务中的作用。当年1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在此过程中,常委会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既体现了党的领导,又遵循了法定程序。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处理国家重大事务的实践不胜枚举。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及时的法律支持。这种快速反应能力,正是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的优势所在。
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的形成逻辑和演进规律。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这一制度开始,到改革开放后的不断完善,常委会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这一历程既反映了中国政治体制建设的探索实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正式确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标志着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诞生。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共79人。
设立常委会的初衷十分明确。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建设任务繁重,需要及时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处理大量国家事务。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不可能长期集中在北京开会。因此,设立一个精干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成为现实需要。
当时的常委会主要职权包括:解释法律、制定法令,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任免部分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这些职权的设置,既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连续发挥,又维护了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1954年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为止。”
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发展的重要转折点。这部宪法对常委会的职权作了重大调整和扩充,使其功能更加完善。最显著的变化是立法权的扩大。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意味着常委会从原来主要是补充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转变为可以独立制定大部分法律。
这一变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改革开放后,中国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经济社会生活日新月异,迫切需要大量法律来规范各种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一年开一次会、会期只有两周,显然无法满足立法需求。赋予常委会更大的立法权,成为必然选择。事实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极大地提高了立法效率,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监督权的强化也是1982年宪法的重要内容。常委会获得了更多监督手段,包括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增设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后,常委会又增加了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
从1982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已经占到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缔造者。
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和解释工作,充分体现了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的重要作用。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近五年的起草工作,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对基本法进行解释,为“一国两制”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则是常委会立法程序的典型案例。监察法草案先后经过三次审议,每次审议后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大量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对草案作了多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一部高质量的法律。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谁能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他们是如何产生的?这些问题关系到常委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常委会的组成不是随意安排,而是遵循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程序,既要体现广泛的人民性,又要保证工作的专业性。从选举方式到人员结构,从任期规定到资格要求,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制度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这一产生方式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了常委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选举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
选举过程公开透明,候选人名单经过反复酝酿讨论,最终提交全体代表投票表决。每位代表手中的选票,决定了谁能进入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这种选举方式确保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服务人民。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都是五年。这样的设计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项重要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如果任期过短,很难保证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根据相关规定,担任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既保证了工作经验的积累,又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结构严密而高效。委员长是常委会的最高负责人,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委员长若干人,协助委员长工作,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主持常委会会议。秘书长在委员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此外还有委员若干人,共同参与常委会的审议和决策。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约175人。这个规模是经过长期实践摸索出来的。人数太少,难以保证广泛的代表性;人数太多,又会影响议事效率。175人这个数字,既能保证各方面都有代表,又能确保会议高效运行。与全国人大近3000名代表相比,常委会的规模要精简得多,这也是其能够频繁召开会议、及时处理问题的重要原因。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3月选举产生,共有175名组成人员。委员长由赵乐际同志担任,副委员长包括李鸿忠、王东明、肖捷等14人。这些领导人来自不同领域,有的曾长期在地方工作,有的在中央部门任职,有的是知名专家学者,他们的丰富经验为常委会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少数民族委员的配置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求。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有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壮族、朝鲜族等多个少数民族的代表。这些委员不仅关注本民族的发展,也从全局角度参与国家立法和监督工作,在审议涉及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时,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专职性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显著特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力分工和相互监督的原则。如果常委会委员同时在被监督机关任职,就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影响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这种专职要求在实践中体现得很明显。许多原本在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旦当选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必须辞去原职务。某位同志原本担任某省省长,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后,就不能再兼任省长职务,必须专心从事常委会工作。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全身心投入立法和监督工作。
专业性是常委会的另一大特色。与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不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具有法律、经济、科技等领域的专业背景。这是因为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监督,需要很强的专业能力。审议一部法律草案,不仅要考虑政治方向,还要斟酌法律条文的严密性、可操作性,这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
许多常委会委员本身就是各领域的权威专家。有的委员是著名法学家,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有的委员是资深经济学家,对宏观经济政策有深刻理解;有的委员是科技界领军人物,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突出贡献。这些专家型委员的加入,大大提升了常委会的专业水平,使立法和监督工作更加科学、更加精准。
职权是国家机关存在的基础,功能是其发挥作用的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而重要的职权,涵盖立法、监督、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多个方面。这些职权不是摆设,而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权力工具。深入了解常委会的职权与功能,才能真正理解这个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职权之一。根据宪法规定,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意味着,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其他大部分法律都可以由常委会制定。这种权力划分既保证了基本法律的权威性,又满足了大量立法需求。
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是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社会在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当一部基本法律的某些条款需要调整时,不一定非要等到全国人大开会才能修改,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及时作出补充和修改。当然,这种修改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就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解释宪法和法律是常委会的专属职权。法律条文往往比较原则,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理解。这时就需要权威的解释来统一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由它来解释宪法和法律最为合适。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如果存在抵触情况,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或要求修改。这种审查机制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防止出现“法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现象。
截至2023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现行有效法律共292件,其中大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堪称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典范。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从2015年启动编纂工作到2020年正式通过,历时5年多。期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上反复审议,仅物权编就经过了8次审议。每次审议后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条审议、反复斟酌,最终形成了这部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制定,展示了常委会在新兴领域立法的能力。互联网快速发展带来诸多新问题,网络攻击、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事件频发,迫切需要法律规范。2015年6月,网络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由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常委会特别慎重,先后进行了三次审议,每次都根据各方意见作出修改。2016年11月,网络安全法正式通过,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
监督宪法实施是常委会的首要监督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宪法实施,包括审查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纠正违宪行为等。2018年,常委会专门成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标志着宪法监督进入新阶段。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核心内容。这些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这项监督职责就由常委会承担。常委会每年都要听取和审议这些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了解工作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体现了常委会对国家经济工作的监督。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这种调整不能随意进行,必须报常委会审查批准。这样既保证了计划和预算的严肃性,又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常委会开展监督的重要形式。常委会每年都会选择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专项报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教育公平等议题经常成为专项报告的主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报告,提出询问和意见,督促有关机关改进工作。
环保法执法检查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亮点。2016年,常委会首次对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由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这在常委会历史上是第一次。检查组深入8个省份,实地检查了72个地市的107个区县,召开了74次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意见。检查发现了许多问题,包括一些地方对环保法执行不力、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等。常委会向国务院提出整改意见,并持续跟踪监督整改情况。这次执法检查力度之大、影响之广,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体现了常委会监督的刚性和韧性。每年审计署都会向常委会报告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查出大量违规违纪问题。以前,审计报告出来后,有些问题整改不到位,甚至不了了之。近年来,常委会建立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机制,要求审计署每年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要追究责任。这种持续监督的方式,大大提高了监督实效。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任免部分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国务院个别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等。这项职权保证了国家机关领导班子的及时调整和充实。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任免,也是常委会的职权之一。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的任免,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或批准。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和监督,确保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正确履职。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涉及国家的外交工作。中国驻外国的大使、公使,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能的重要人员。他们的任免必须经过严格程序,由常委会决定,这既体现了国家对外交工作的重视,也符合国际惯例。
决定特赦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罪犯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体现了国家的宽大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曾多次实行特赦。2015年8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2019年6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通过特赦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两次特赦都依法进行,程序严谨,效果良好。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是应对国家安全威胁的紧急措施。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些职权从未被使用过,但将其赋予常委会,体现了国家对重大安全事务的慎重态度。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能作出如此重大的决定,任何个人或其他机关都无权擅自决定。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是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手段。当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需要采取非常措施时,可以决定进入紧急状态。这项职权的行使必须非常慎重,因为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会受到限制。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常委会在外交领域的重要职权。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每年都要与其他国家签署大量条约和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有的对国家利益影响重大。常委会对条约和协定进行审查批准,确保它们符合国家利益和宪法精神。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就是由常委会批准的。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需要科学规范的机制和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开会?如何审议法律?如何开展监督?这些看似程序性的问题,实际上决定了常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会议制度到专门委员会设置,从立法程序到监督方式,每一项机制都经过精心设计,确保常委会的工作既民主又高效。
委员长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主持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将有关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向常委会提出的重要工作报告等。委员长会议是常委会高效运转的中枢神经系统。
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这种定期会议制度保证了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规律性。每次会议通常持续几天时间,集中审议若干法律草案、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作出重要决定等。相比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常委会会议频率要高得多,这正是其能够及时处理各种事务的关键所在。
公开透明是常委会会议的重要特点。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旁听。会议的主要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要法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这种开放姿态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也接受了人民的监督。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常委会的工作,对立法和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设有10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各有分工,负责审议相关领域的法律草案和议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专业意见。
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主要的工作委员会包括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核工作,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参谋助手。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对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专业化监督。
各委员会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一部法律草案往往涉及多个领域,需要不同专门委员会共同审议。比如社会保险法草案,既涉及社会建设,又涉及财政经济,相关专门委员会都要提出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审议结果报告。这种机制保证了立法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常委会立法工作中发挥着统一审议的关键作用。2018年3月,原来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了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所有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要经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确保法律草案符合宪法精神、协调统一、科学合理。
预算工作委员会在预算审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过去,预算审查往往流于形式,“看不懂、看不透、审不细”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预算工委加强了专业能力建设,对预算报告逐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促财政部门改进。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建立,使预算工委可以实时查询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大大提高了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工作的第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这种广泛的提案权保证了各方面的立法需求都能得到关注。实践中,国务院提出的法律案最多,因为行政工作涉及面广,对立法需求最为迫切。
审议程序是立法工作的核心环节。一部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第一次审议主要是听取法律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针对第一次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对草案进行修改后再次审议。第三次审议是对进一步修改后的草案进行审议,基本成熟后提请表决。这种三审制保证了立法质量,防止仓促立法、粗糙立法。当然,有些法律草案如果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也可以提前表决;有些特别复杂的法律草案,可能要经过三次以上审议。
表决与通过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关。法律草案经过反复审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种表决方式既保证了民主,又维护了权威。每位组成人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投票,不受任何干预。只有获得过半数赞成,法律草案才能通过成为法律。
公布实施是法律生效的必经程序。法律经常委会通过后,由委员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主席令公布之日,就是法律生效之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律公布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等媒体上刊登,供全社会学习遵守。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常委会开展监督的基本方式。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除了年度工作报告,还有专项工作报告。比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这些报告,提出询问和建议,有关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处理。
执法检查是常委会监督的一把“利剑”。常委会每年都要选择若干部重要法律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工作。执法检查不是走过场,而是真检查、严检查。检查组深入基层一线,实地察看,听取各方面意见,既看成绩也找问题。检查结束后形成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
询问和质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在审议工作报告或法律草案时,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负责人提出询问,要求其作出说明。询问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对重大问题不满意的,还可以提出质询案。质询比询问更严肃,受质询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必要时还要派负责人到会口头答复。
特定问题调查是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当发生重大事项需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时,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调查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审议决定相关问题的处理。虽然这一制度实践中使用不多,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威慑,督促各机关依法履职。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是常委会监督的最后手段。如果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严重失职、违法乱纪,常委会可以审议撤职案,决定撤销其职务。这是一种刚性监督,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当然,撤职必须有充分理由和法定程序,不能随意为之。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名称相近,但两者的关系需要准确把握。常委会不是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另一个权力机关,而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和延伸。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看到常委会对全国人大的从属性,又要认识到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的独立运作。这种关系设计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髓,保证了权力的统一性和行使的连续性。
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这是理解两者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则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代表全国人大行使部分职权。两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整体与部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委员长代表常委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全面汇报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接受全体代表的审议和监督。这种报告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常委会的工作始终在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之下。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如果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与全国人大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这是全国人大对常委会监督制约的重要体现。当然,实践中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因为常委会在作出决定时都会慎重考虑,确保符合宪法法律规定。
职权划分是两者关系的关键问题。宪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职权由全国人大行使,哪些职权由常委会行使。在立法方面,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由常委会制定。一般认为,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组织和其他基本法律属于基本法律范畴。刑法、民法典、全国人大组织法等都是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大部分其他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则由常委会制定。
选举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必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选举法,此后多次修改都是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是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虽然这部法律也很重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出行安全,但它不属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组织等基本法律范畴,因此由常委会制定。
在审议2023年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对常委会一年来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有代表指出,常委会全年共审议法律案件48件,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6件,立法数量和质量都达到新高度。也有代表提出,希望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每一部法律都能落到实处。这些审议意见为常委会改进工作指明了方向。
任何制度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例外。相比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在人员构成、运作方式、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显著特点。这些特点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确立的,正是这些特点使常委会能够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专业性是常委会最突出的特点。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许多人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有的是法律专家,精通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各个法律领域;有的是经济学家,对财政金融、宏观调控有深入研究;有的是科技工作者,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等领域建树颇丰。这种专业化的人员结构,使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和监督工作时能够提出高水平的意见建议,避免外行指导内行的弊端。
持续性是常委会的重要优势。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只有两周左右,不可能持续处理国家事务。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全年下来有六次左右的会议,基本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加上委员长会议的日常工作,常委会实际上是常年运转的。这种持续性保证了立法工作不会因为全国人大闭会而停滞,监督工作能够及时跟进,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决定。
高效性体现在常委会的议事效率上。175人的规模远小于全国人大近3000人的规模,开会更容易组织,讨论更容易深入,决策更容易达成。一部法律草案在常委会审议,每位组成人员都有充分发言的机会,可以逐条逐款地提出修改意见。如果是全国人大会议审议,3000人的会场很难做到如此细致。正是这种高效性,使常委会能够每年制定修改几十部法律,处理大量国家事务。
代表性则是常委会的民主基础。虽然常委会人数不多,但其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各民族各行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31个省区市都有代表,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主要民族都有委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各阶层都有体现。这种代表性保证了常委会的决策能够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个地区、某个群体的局部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不到全国人大代表6%的人数,承担了超过90%的立法工作量,充分体现了其高效性和专业性。
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进入新时代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质量、监督效能、信息公开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这些改革既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也适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了解这些发展变化,有助于我们把握常委会制度的未来走向。
加强重要法律草案的调研论证,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现在制定一部重要法律,不是关起门来搞,而是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法工委的同志经常下到地方调研,了解法律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征求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有的法律草案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还要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确保法律规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现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成为常态。每部重要法律草案至少要公开征求一次意见,有的草案要征求多次意见。中国人大网设有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专栏,公民可以通过网络提出意见。除了网络渠道,还可以通过信件、邮件等方式提意见。只要意见合理,就会被吸收到法律中。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不是做样子,而是真正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有的公民提出的意见非常有价值,直接被采纳到法律条文中。在征求民法典草案意见时,有公民提出应该明确规定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这个意见被采纳,民法典第1254条专门规定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这充分说明,人民群众是立法智慧的源泉,开门立法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深得人心的好法律。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10次公开征求意见,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的纪录。从2016年开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多次提请常委会审议,每次审议后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每一编都经过反复打磨。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再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全社会广泛参与,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这些意见为民法典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常委会的一项创新。2015年,常委会在上海虹桥街道等四个地方设立了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此后,联系点数量不断增加,覆盖面不断扩大。这些联系点被称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直通车。法律草案通过联系点征求基层群众意见,让老百姓的声音直接传递到最高立法机关。许多接地气、暖人心的法律规定,就是从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的意见中来的。
完善专题询问、质询制度,是增强监督刚性的重要措施。以前,询问质询制度虽然存在,但使用不多,效果不明显。近年来,常委会加大了询问质询的力度。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现场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询问,要求其当场作出回应。有的询问很尖锐,直接指出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被询问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回答,不能敷衍搪塞。
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必须管好用好。过去预算审查看不懂、看不透、审不细的问题比较突出,常委会近年来大力改进预算审查方式。预算工委提前介入,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常委会审查预算时,不仅看总账,还要看明细,重点审查重大投资项目、民生支出等。审查不合格的,要求修改后再审。
开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正确监督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监督方向要正确,不能偏离正确政治方向。有效监督就是监督要有实效,不能流于形式,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依法监督就是监督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越权监督,也不能失职监督。
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紧盯不放。有的组成人员指出,年年审计年年有问题,有的问题屡审屡犯,说明整改不到位。常委会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逐项整改,定期报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这种持续监督的方式,大大提高了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建设,是监督手段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这个系统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数据与人大常委会联网,常委会可以实时查询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哪个项目拨了多少钱,钱花到哪里去了,使用效果怎么样,都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这种全流程、全方位的监督,使预算监督从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变,大大提高了监督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常委会会议向公众开放,是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举措。现在公民可以通过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亲身感受最高立法机关的工作。虽然座位有限,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来旁听,但这种开放姿态本身就很有意义。此外,常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要法律的审议情况、表决情况都会及时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常委会在做什么、怎么做的。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经制度化、常态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法律草案一般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让社会各界有充分时间研究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法工委要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能采纳的尽量采纳,不能采纳的也要说明理由。这种双向互动,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重要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决定,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人大网、新华社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人民群众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新法律的内容,学习新法律的规定,遵守新法律的要求。有的法律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常委会还会组织专门的新闻发布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法律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制度的价值在于实践,制度的生命在于人民。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70年的发展历程,展望其未来的完善方向,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这一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常委会制度不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常委会既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连续性,又提高了立法和监督工作的效率。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至今,7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
常委会制度深刻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体现了民主;另一方面,常委会集中行使职权,保证了国家意志的统一和政令畅通,体现了集中。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既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又保证了执行的坚决性和有效性,这是西方议会制度所不具备的优势。
展望未来,常委会制度将继续完善和发展。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常委会的立法任务将更加繁重,监督职责将更加重大。常委会将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是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发挥好立法主导作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将继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加充分、更加广泛、更加健全地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就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的支持下,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