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六岁的小李因盗窃被判处缓刑,没有被送进少管所,而是在社区中接受矫正。每周他要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两次,参加集体教育学习,接受社工的个别谈话。社工帮助他重返学校,联系心理咨询师处理情绪问题,还安排他参加公益劳动。半年后,小李顺利完成缓刑考验期,没有再犯,继续在学校读书。社区矫正让他避免了监禁的负面影响,在正常环境中完成了改造。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机构收容的另一种处置方式,不剥夺自由或部分剥夺自由,让犯罪者在社区中生活,同时接受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人来说,社区矫正具有独特优势:避免监禁的负面影响,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在正常环境中学习和成长,利用社区资源提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包括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多种形式。2020年《社区矫正法》施行,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执行程序,保障了矫正对象的权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社工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条明确:“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法律给予特殊规定,强调教育、感化、挽救,优先考虑社区矫正而非监禁。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模式,取得了积极效果。但社区矫正也面临挑战:资源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社会支持有限、监管与帮扶平衡困难。提升社区矫正质量,真正实现教育矫正目标,仍需持续努力。

社区矫正有多种形式,根据限制自由的程度、监管的严格性、适用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下表展示了不同社区矫正类型的主要特点: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期的犯罪人,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这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人,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原则上都应当适用缓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从宽、教育为主的政策。
缓刑考验期的长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未成年人的考验期可以适当缩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管理以及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在考验期内,社区矫正对象要遵守各项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按时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或外出要报告批准。
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又犯新罪的,可能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未成年犯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假释后,犯罪人在社区中生活,但仍处于考验期,要遵守各项规定,接受监督管理。考验期内没有问题的,考验期满后刑罚执行完毕。违反规定或再犯罪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假释是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在管教所表现好,就有机会提前出来,这成为强大的动力。对未成年犯来说,尽早回到社会、回到正常生活,避免长期监禁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健康成长。
管制是限制自由的最轻刑罚,不关押,在社区中生活,但要遵守一定限制,接受监督。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受管制的未成年人要遵守规定: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要报批;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定期报到;参加公益劳动。但可以正常上学、工作、生活,保持与家庭社会的联系。
管制对犯罪较轻、危险性小的未成年人是合适的选择,既体现了法律的惩罚,又避免了监禁,在社区监督下完成改造。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可以暂时在监外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未成年犯如果患严重疾病,经鉴定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期间接受治疗,同时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病愈后应当及时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但也需要严格把关,防止借此逃避服刑。对未成年人,应当充分考虑其健康权益,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人道待遇。
选择适当的社区矫正类型,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危险程度、改造需求、家庭支持等多方面因素。对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限制较轻的方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正常生活和发展。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中生活,如何有效监管,既保证安全、防止脱管和再犯,又不过度限制其正常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提请的社区矫正意见,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点、犯罪原因等情况,采取分类管理方式,确定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根据矫正对象的风险等级确定监管强度,既要保障公共安全,又要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和正常生活需求。
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报到,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思想、活动、遵守规定等情况。报到频率根据风险等级确定,高风险者可能每周报到,低风险者可能每月报到。
报到时,矫正工作人员与对象谈话,了解其近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过定期接触,建立信任关系,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未成年矫正对象报到时,可以要求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家长的参与有助于监督和教育,也让家长了解矫正工作,配合开展家庭教育。
定期报告制度是社区矫正最基本的监管手段,通过持续的接触和沟通,既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又能建立信任关系,为教育矫正奠定基础。

电子监控通过电子设备(如电子腕带、脚环)对矫正对象的位置和活动进行监控,可以实时掌握其行踪,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预警。
对高风险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可以采用电子监控。但应当注意保护隐私,监控数据仅用于监管目的,不得泄露或滥用。电子设备的佩戴不应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学习。
电子监控不能代替人际接触和教育支持。技术只是辅助手段,矫正的核心仍是人与人的互动、教育和帮助。
社区矫正对象可能被要求遵守宵禁,在特定时间段(如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6点)必须在家,不得外出。通过电子监控或上门检查等方式核实。
可能限制进入某些场所,如娱乐场所、网吧、酒吧等,防止接触不良环境和人群。对有药物滥用史的,禁止进入可能接触毒品的场所。
活动限制应当适度,不得过分干涉正常生活。上学、工作、就医、家庭活动等正当需要,不应限制。限制应当有明确依据,与风险和需求相匹配。
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家访,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生活状态、与家人关系等。家访既是监督,也是支持。发现问题及时干预,提供帮助加以解决。
向社区、学校、邻居了解矫正对象的表现,全面掌握其动态。社区的参与和支持对矫正很重要,邻里的关注既是监督,也是关心。
但调查应注意保护隐私,不应随意向无关人员透露矫正对象身份,避免标签化和歧视。在知情的必要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社区配合的同时保护矫正对象的权益。

社区矫正不仅是监管,更是教育和帮扶。通过各种服务,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解决问题、提升能力、顺利回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点和需求,采取相应的教育帮扶措施,改善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增强其法治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工作包括思想教育、法治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多个方面,形成全方位的支持体系。
个案管理是为每个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配备专门的矫正工作人员负责,提供持续的跟踪服务。
首先进行需求评估,了解矫正对象的风险因素、需求、优势和资源。基于评估制定矫正计划,明确目标、措施、时间表。执行过程中定期评估进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方案。
个案管理员是矫正对象的主要接触人,建立信任关系,提供持续支持。协调各种资源,如心理咨询、教育培训、就业帮扶、家庭治疗等,确保矫正对象得到需要的服务。
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个案管理尤为重要。青少年的需求复杂多样,需要全面、深入、持续的关注。一个负责任、有能力的个案管理员,对矫正成功至关重要。

许多未成年矫正对象存在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创伤、低自尊等。通过心理辅导,帮助其处理情绪、改善认知、建立健康的心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辅导。”
社区矫正机构配备心理咨询师,或与外部心理服务机构合作,定期为矫正对象提供个体咨询或团体辅导。通过认知行为疗法、家庭治疗等方法,解决心理问题。
不同心理问题需要采用不同的干预方法:
心理辅导不仅处理问题,更培养积极的心理品质。提升自我认同、增强抗压能力、培养同理心、树立人生目标。心理上的成长是行为改变的基础。
许多未成年矫正对象辍学或失业,缺乏谋生能力。帮助其继续教育或获得就业,是矫正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门学校建设,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采取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创业能力。”
与学校联系,帮助辍学的矫正对象复学。有些学校可能排斥有犯罪记录的学生,矫正工作人员需要沟通协调,争取学校的理解和接纳。必要时联系职业学校、成人教育等替代途径,确保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提供职业培训,根据矫正对象的兴趣和市场需求,开设技能培训课程。帮助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提升就业竞争力。
联系用人单位,帮助矫正对象找到工作。一些企业愿意给改过自新者以机会,矫正机构可以建立合作关系,推荐矫正对象就业。跟踪就业情况,提供在职支持,帮助其稳定工作。
教育和就业是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关键。有了学习或工作,生活有了目标和寄托,经济上能够自立,就大大降低了再犯的风险。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通过家庭支持服务,改善家庭关系,提升家庭功能,为矫正对象提供稳定的支持。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了解青少年心理、掌握教育方法、改善亲子沟通。许多矫正对象的家庭存在教养方式不当、亲子关系紧张等问题,通过指导家长,改善家庭环境。
提供家庭治疗,对家庭冲突严重、关系破裂的,通过专业治疗修复关系。家庭会议让家庭成员表达感受、理解彼此、共同制定改进计划。
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问题。经济困难的申请救助,住房困难的联系保障房,家长失业的帮助就业。减轻家庭压力,让家庭能够更好地支持矫正对象。
家庭的支持是矫正成功的最重要保护因素。家人的关爱、信任、督促,是矫正对象改过自新的强大动力。修复和强化家庭纽带,应当成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工作之一。

社区矫正离不开社区的参与和支持。动员社区力量,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创造接纳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参与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色,通过志愿者、雇主、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为矫正对象营造接纳和支持的环境,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志愿者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力量。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有教师、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企业家、大学生等。凭借热心和专业,为矫正对象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志愿者可以担任导师,与矫正对象一对一结对,定期见面、谈心、指导。导师不是管教者,而是朋友、榜样、支持者。通过平等的互动,帮助矫正对象树立信心、明确目标、解决困惑。
志愿者可以提供专业服务,如心理咨询、法律咨询、职业指导、学业辅导等。发挥各自专长,为矫正对象提供所需帮助。
志愿者还可以参与社区服务项目的组织,如公益劳动、文体活动、技能培训等。丰富矫正内容,增加社会接触,促进融入。
志愿者的参与体现了社会的关怀和接纳。让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没有抛弃他们,愿意给他们机会。这种信任和支持,是改过自新的重要力量。
雇主愿意雇用矫正对象,给他们工作机会,是对其最大的支持。有些企业有社会责任感,愿意接纳有过错的年轻人。矫正机构与这些企业建立合作,推荐矫正对象就业,并提供在职支持。
就业是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关键。工作不仅提供经济来源,更重要的是赋予其社会角色和价值认同,让其感受到被社会需要和接纳,这是防止再犯的重要保护因素。
雇主需要了解矫正对象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宽容和耐心。工作表现可能一开始不完美,可能需要额外的指导和支持。但大多数矫正对象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努力工作,证明自己。
学校接纳矫正对象复学,让他们继续接受教育,完成学业。学校可能担心其影响其他学生,但实际上,大多数矫正对象并非危险人物,通过适当的管理和支持,可以顺利融入学校生活。
矫正机构与学校沟通,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必要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学校提供教育,矫正机构提供监督和支持。定期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让犯罪人承担责任、被害人得到补偿、社区恢复和谐。社区矫正中可以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方法。
组织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对话,在自愿的基础上,让双方见面,犯罪人道歉、解释、承担责任,被害人表达伤害、提出需求、给予宽恕。这种对话帮助双方疗愈,达成和解。
组织家庭会议或社区会议,邀请犯罪人、被害人、双方家人、社区代表参加,共同讨论如何修复伤害、防止再犯、支持重新融入。会议制定行动计划,明确各方责任,共同监督执行。
安排社区服务作为补偿,让矫正对象通过为社区劳动,弥补对社会的伤害。社区服务不仅是惩罚,更是培养责任感、回馈社会、获得认可的机会。
恢复性司法让犯罪不再只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事,而是涉及被害人、家庭、社区的事。通过广泛参与,达成真正的正义和和解。
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社区矫正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制度设计,更依赖于充足的资源投入、专业的人员队伍、有效的监管手段、社会的理解支持。当前面临的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系统性地加以解决。
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往往资源有限,人手不足。一个矫正工作人员可能负责几十甚至上百个矫正对象,难以提供个性化的深入服务。专业人员如心理咨询师、社工更是缺乏。
解决资源不足,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增加编制和经费。同时,引入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动员志愿者,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
提高人员素质同样重要。加强培训,让矫正工作人员掌握青少年教育、心理咨询、个案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职业发展通道,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社区矫正既要监管,防止脱管和再犯;又要帮扶,提供支持和服务。如何平衡两者,是实践中的难题。
过度强调监管,把矫正对象当作危险人物严加防范,会造成对立,不利于改造。矫正对象感到被歧视、被监视,产生逆反心理,拒绝配合。
但过于宽松,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脱管、违规甚至再犯,危害公共安全,也辜负了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
平衡的关键在于风险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等级,高风险者严格监管,低风险者宽松管理。监管中体现尊重和支持,不是冷冰冰的控制,而是负责任的关心。帮扶中保持必要的边界,不是无原则的纵容,而是有规则的支持。
建立信任关系是平衡的基础。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关系,矫正对象感受到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就会主动配合,自觉遵守规定。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在自律相统一。
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社会的歧视和排斥。“犯过错的人”、“有案底的人”等标签,使他们在就学、就业、社交等方面遭遇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提高社会接纳度,需要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青少年犯错是可以改正的,他们需要机会而非排斥。宣传成功案例,展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的故事,改变刻板印象。
法律应当保护矫正对象的权益,禁止不合理的歧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如不得从事某些职业),用人单位、学校等不得因犯罪记录而拒绝接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不得随意查询和公开。
创造友好的社区环境,让邻里、同学、同事能够接纳矫正对象。社区教育、企业培训,引导人们以理解和支持的态度对待改过者。社会的接纳,是重新融入的前提。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的共同参与。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顺利回归、健康成长。

在社区矫正领域,不同国家根据各自的法律制度、社会状况和文化背景,发展出多种有效的做法与模式。借鉴国际经验,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推动本土社区矫正制度不断优化和创新。同时,任何制度模式都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加以本土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以下将简要介绍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有益探索,并探讨中国在本土化过程中的特色和创新实践。
美国的密集监管缓刑(Intensive Supervision Probation,ISP)对高风险对象实施严格监督,频繁接触、电子监控、药物检测、宵禁等多种手段结合,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同时避免监禁。
加拿大的多系统治疗(Multisystemic Therapy,MST)是针对严重反社会行为青少年的家庭和社区干预项目。治疗师深入家庭和社区,提供密集的、全方位的服务,改善家庭功能、学校表现、同伴关系。研究表明,MST显著降低再犯率,是国际公认的有效项目。
新西兰的家庭团体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e,FGC)是恢复性司法的实践。邀请犯罪青少年、被害人、双方家庭、社区代表参加会议,共同讨论如何修复伤害、制定矫正计划。会议强调家庭和社区的主导,专业人员提供支持,实现了良好的效果。
北欧国家强调社区矫正的福利模式,将矫正对象视为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全面的社会支持,如住房、教育、就业、医疗等。通过解决其社会问题,降低犯罪动机和风险。
中国在社区矫正中也在进行富有特色的探索。社区矫正中心在一些地方建立,作为教育、帮扶、监管的综合平台,集中开展集体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公益劳动等活动。
社会化工作模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配备专业社工,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方法,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社工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信息化管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和服务效率。建立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控、智能分析。电子定位、视频会见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既提高了监管效果,又方便了矫正对象。
未成年人特色项目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开展心理剧、拓展训练、亲子活动、职业体验等特色项目。寓教于乐,在活动中实现教育矫正目标。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探索符合国情、有效管用的社区矫正模式,是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
社区矫正代表了刑罚执行的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它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更明智、更有效的应对。通过在社区中的教育和支持,帮助犯罪者真正改造,降低再犯,促进社会和谐。对未成年人来说,社区矫正更具优势,应当作为优先选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升矫正质量,是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让未成年犯罪者在正常环境中改过自新,避免了监禁的负面影响,保持了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在教育、就业、生活中逐步走上正轨。这是对其最好的挽救,也是对社会最有利的选择。当然,社区矫正需要严格的监管、专业的服务、社会的支持,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让每个迷途的少年都能找到回家的路,这是社区矫正的意义所在,也是社会的责任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