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墙内的少年管教所,并非人们印象中阴暗压抑的监狱模样。这里有教室、图书馆、运动场,甚至职业技能培训车间。十七岁的小张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这里服刑。每天上午学习文化课,下午参加职业培训,晚上进行心理辅导。管教干部不称呼他们为“犯人”,而是“学员”。这种教育矫正理念,正是中国未成年犯管教制度的特色所在。
机构收容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最严厉的处置措施。剥夺自由、与家人分离、在封闭环境中生活,这对任何人都是艰难的经历,对青少年的影响更为深远。机构收容应当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在其他措施都不适宜时才能采用。即使不得不收容,也要确保收容环境适合青少年,矫正项目切实有效,最终帮助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中国对未成年犯的收容与成年犯严格分开。未成年犯管教所是专门关押未成年犯的场所,管理理念、管教方法、生活条件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这里强调教育改造,而非单纯惩罚。通过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心理矫治、行为矫正,帮助未成年犯认识错误、学习知识技能、树立正确价值观,为回归社会做准备。
机构矫正也面临诸多挑战。监禁环境本身可能造成负面影响,长期与正常社会隔离不利于重新适应。收容机构的资源有限,难以提供个性化的深入干预。出狱后的标签和歧视,使重返社会面临困难。提高机构矫正的质量,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收容,帮助出狱者顺利重新融入社会,这些都是需要不断探索和改进的课题。

对未成年人的机构收容根据犯罪性质、处置决定和年龄等因素,设有不同类型的设施。这些设施在管理严格程度、教育项目、生活条件等方面各有差异。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执行未成年犯刑罚的专门场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犯在此服刑。管教所实行严格管理,限制自由,但管理方式体现教育矫正理念。
管教所按照年龄、性别、犯罪性质等进行分押分管。不同年龄段、不同类型的未成年犯分开关押,避免相互影响。初犯与累犯分开,避免累犯对初犯的不良影响。女性未成年犯与男性分开,配备女性管教干部。
日常管理强调纪律与人性化相结合。有严格的作息制度、行为规范,但也考虑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给予一定的活动空间。管教干部接受专门培训,了解青少年心理,能够与青少年有效沟通。
工读学校曾经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措施。工读学校介于普通学校与管教所之间,既有教育功能,也有一定的强制性。由于标签化问题和教育效果争议,工读学校逐渐转型,现在更多作为专门学校,强调自愿入学和教育支持,而非强制收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工读学校的转型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理念的进步,从强制收容转向自愿教育,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尊严和发展权利。
看守所关押审判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较短的已决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应与成年人分别关押,设置未成年人监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对未成年人应当实行分别关押、分别管理,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生活、卫生、安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看守所的管理重点在于保证安全、防止脱逃、维护秩序。对未成年人,也应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心理支持。羁押期间可以成为教育的机会。通过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减轻其恐惧和焦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关押违反治安管理但未构成犯罪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行政拘留,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能拘留。未成年人被行政拘留时,同样应当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持谨慎态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可以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实行闭环管理,但教育为主,强制为辅。专门学校配备教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人员,提供文化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职业培训等全方位服务。
专门学校不是惩罚机构,而是帮助机构。通过一至三年的教育矫治,帮助未成年人改正不良行为,掌握知识技能,树立正确观念,为回归正常生活打下基础。完成教育后,可以回到原学校继续学习,或转入职业学校、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
2021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专门教育作了重要完善,强调教育性质,规范送入程序,保障未成年人权利,体现了对这一制度的重视和改进。
专门学校制度的完善,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向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未成年犯矫正和教育机构的运行模式,直接关系到矫正质量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同类型的机构在管理模式、责任主体、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有的以政府为主导,有的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
中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都是公立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公立机构的优势在于政府保障资源投入,确保基本的设施和服务。管教干部是公务员,有稳定的职业保障和专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一些国家有私营的青少年矫正机构,由企业或非营利组织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私营机构可能更灵活、更创新,但也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监管困难的问题。逐利动机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甚至出现虐待未成年人的恶劣事件。
中国在专门学校等教育矫治机构方面,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引入社会组织的专业力量,如心理咨询机构、社工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元、更专业的服务。主体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确保教育矫治的公益性和规范性。
公立机构与社会力量的结合,既保障了矫正工作的公益性和规范性,又能充分利用社会专业资源,提高矫正效果。
根据未成年犯的危险程度和管理需要,可以设置不同安全等级的收容区域。高度安全区域关押有暴力倾向、逃跑风险高、管理困难的未成年犯,实行严格监管。中度安全区域适用于大多数未成年犯,管理相对宽松但仍有必要限制。低度安全区域适用于即将刑满释放、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给予更多自主空间,帮助其适应回归社会。
分级管理既保证了安全,又避免了对所有人一刀切的过度限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可以逐步降低安全等级,享受更多自由和便利,这成为激励改造的重要手段。相反,违反规定的可能提高安全等级,失去某些特权。
分级管理还便于资源的合理配置。高安全区域需要更多的管教力量和安全设施,低安全区域则可以将资源更多用于教育和培训。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配,提高效率。
安全等级不是标签,而是管理手段。等级可以根据行为表现调整,鼓励未成年犯通过积极改造降低等级,最终实现顺利回归。这种动态管理体现了矫正的教育本质。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专门学校的收容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改造效果至关重要。这些机构通常设有独立的生活区和学习区,配备相对宽敞明亮的宿舍、教室、活动场地,以及必要的娱乐和体育设施。居住环境需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尽量减少压抑和封闭感,为未成年人营造有安全感、利于改过自新的氛围。
在设计和管理上,现代收容机构更加注重人性化,强调心理疏导与个体关怀。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正在成长、处于心理敏感期的特点,合理安排空间布局,设置谈心室、图书角、心理咨询室等功能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发展需求。
同时,机构还会定期对生活设施、安全防护、卫生条件等进行检查维护,严防因环境问题引发健康或安全事故,努力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在有尊严、有人关心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和矫治。
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严格的作息制度。早晨按时起床,进行早操或晨读,上午安排文化课学习或职业培训,中午休息,下午继续学习或参加劳动,晚上进行自习、文体活动或心理辅导,按时就寝。
规律的作息培养纪律性,也保证充足的睡眠和合理的学习工作安排。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需要保证足够的休息和营养。作息制度应考虑青少年的生理特点,不宜过度劳累。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每天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其中文化学习不少于三小时。未成年犯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文化学习是重要内容。许多未成年犯在入所前辍学或学业落后,通过在所内学习,可以完成义务教育,获得初中或高中学历。这为出所后继续学习或就业奠定基础。
职业培训提供实用技能。根据未成年犯的兴趣和市场需求,开设电工、焊工、烹饪、计算机、汽修等培训课程。通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出所后可以凭技术就业。
适当的劳动也是矫正的一部分。劳动培养劳动习惯,体会劳动的价值,也可能为出所后就业提供经验。劳动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不得安排危险、有害、过度繁重的劳动,更不能借劳动之名进行变相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加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安全是管教所的首要任务。必须防止脱逃、自伤、他伤、骚乱等安全事件发生。安全措施包括物理隔离、人员监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
安全管理不能以牺牲人性化为代价。过度的限制和监控可能造成心理压抑,不利于改造。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给未成年犯以适当的活动空间和自主权。
对于有自杀、自伤倾向的未成年犯,需要特别关注。安排专人监护,提供心理疏导,去除可能用于自伤的物品。有些管教所设立温馨谈话室,让处于危机中的未成年犯可以倾诉,获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罪犯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权利。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自伤和自杀行为是收容机构中最需要警惕的安全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预警和干预机制,确保每个未成年犯的生命安全。
未成年犯之间的暴力和欺凌也需要防范。监狱亚文化可能滋生弱肉强食的等级制度,新入所者、弱小者成为欺凌对象。管教干部要密切关注,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行为,保护每个未成年犯的安全。
管教所需要配备多种专业人员。管教干部负责日常管理、纪律维护、教育谈话等。他们是与未成年犯接触最多的人,其态度和方式直接影响矫正效果。管教干部应当接受青少年教育、心理学等培训,掌握与青少年沟通的技巧。
教师负责文化教育,需要具备教师资格,掌握教学方法。教授未成年犯并非易事,他们基础参差不齐、学习动力不足、纪律意识弱。教师需要有耐心和爱心,因材施教,激发其学习兴趣。
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评估和心理治疗。许多未成年犯存在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人格障碍等。通过个体咨询或团体治疗,帮助他们处理心理问题,建立健康的认知和行为模式。
医务人员保障健康。未成年犯生病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定期体检监测健康状况。青春期的生理变化、性教育、传染病预防等,都需要医务人员的专业指导。
社工协调外部资源,联系家庭和社区,为未成年犯提供支持服务。社工可能帮助修复家庭关系,联系学校或用人单位,为出所后的安置做准备。
人员配置充足、专业,是提供高质量矫正服务的保障。现实中,许多管教所面临人手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的困难。一个管教干部可能要负责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未成年犯,难以提供个性化的关注和服务。增加投入,加强队伍建设,是提升矫正质量的迫切需要。

机构收容的目的不是仅仅关押,而是通过各种矫正和教育项目,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有效的项目能够降低再犯率,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许多未成年犯在入所前辍学或学业落后,文化程度低成为其就业和发展的障碍。管教所提供义务教育,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帮助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获得初中毕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对于有能力和意愿的,可以继续高中教育或职业高中教育。通过学习,获得高中学历或中专学历。有的管教所还与外部学校合作,开设远程教育,让未成年犯可以参加成人高考,甚至获得大专学历。
教育不仅传授知识,更培养学习能力和信心。许多未成年犯过去在学校屡遭失败,产生了自我否定的认知。通过适合其水平的教学、耐心的辅导、成功的体验,他们逐渐建立信心,发现自己也可以学习,也能进步。
出所后能否就业,是顺利回归社会的关键。职业技能培训为未成年犯提供谋生的本领。根据市场需求和未成年犯的兴趣,开设各类培训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培训不能流于形式,要确保学到真本事。聘请有经验的师傅教学,提供实践操作的机会,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有了证书,出所后求职时有了敲门砖。
培训内容要与时俱进。传统的修理、烹饪等技能仍有需求,但也要开发新兴行业的培训,如电商运营、短视频制作、网络维护等。让未成年犯掌握的技能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
工作习惯的培养同样重要。守时、认真、负责、团队合作,这些职业素养通过培训和劳动来培养。许多未成年犯之前没有正规工作经验,缺乏职业观念。通过在所内的学习和劳动,他们逐渐理解工作的意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心理评估在入所时进行,了解未成年犯的心理状况、人格特点、问题所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展需要,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工作。”
个体心理咨询针对特定问题提供一对一的辅导。抑郁、焦虑、创伤、人际关系困难等问题,通过专业心理咨询来处理。咨询关系提供了安全的空间,让未成年犯可以敞开心扉,表达感受,获得理解和支持。
团体治疗让有相似问题的未成年犯一起参加,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团体中,他们发现自己不是唯一面对问题的人,从他人的分享中获得启发,在互助中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
开展认知行为疗法,帮助未成年犯识别和改变导致犯罪的错误认知和行为模式。
实施愤怒管理培训,教授控制冲动的技巧,学习健康的情绪表达方式。
提供创伤疗愈支持,帮助经历创伤的未成年犯走出阴影,建立积极的生活态度。
认知行为疗法帮助未成年犯识别和改变导致犯罪的错误认知和行为模式。他们可能有别人都欠我的、暴力能解决问题等扭曲观念。通过治疗,学习新的思维方式和应对策略。
愤怒管理培训教授控制冲动的技巧。许多未成年犯因冲动而犯罪,缺乏情绪调节能力。学习识别愤怒的信号,采用放松、冷静、沟通等健康方式表达和处理愤怒。
积分奖励制度是常见的行为矫正手段。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参加劳动、表现良好,可以获得积分。积分可以兑换小商品、额外的通话时间、家人会见机会等。通过正向激励,鼓励未成年犯的积极行为。
渐进性自由根据改造表现逐步增加自由和特权。表现好的未成年犯可以从高安全区转到低安全区,获得更宽松的管理。接近出所时,可能被安排到回归准备区,模拟社会生活环境,为释放做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家庭治疗项目修复未成年犯与家人的关系。许多未成年犯的家庭关系破裂或紧张,这既是犯罪的原因,也是回归的障碍。通过家庭会议、家庭治疗,促进沟通,化解矛盾,重建亲情纽带。家人的支持对于未成年犯的改造和回归至关重要。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修复家庭关系往往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提高矫正成功率。
生活技能培训教授实用的生活能力。如何管理金钱、如何求职面试、如何租房生活、如何应对压力等。这些看似简单的技能,对于长期与社会隔绝的未成年犯来说可能是陌生的。出所前的生活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未成年犯在矫正机构中度过的时光,不仅是个人行为习惯和认知态度发生转变的重要时期,也深刻影响其心理发展和未来社会适应。机构生活的环境、规则、人际结构等因素,对未成年犯产生着全方位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影响,对于促进其健康成长和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监禁化指长期在机构中生活,个体逐渐适应机构规则,丧失在社会中独立生活的能力。表现为依赖性增强、主动性减弱、社会技能退化。
在管教所,一切都有规定:何时起床、何时吃饭、何时学习、何时睡觉。未成年犯不需要也不能自主决策。久而久之,习惯了被安排的生活,丧失了自我管理和决策的能力。出所后面对需要自己安排一切的社会生活,会感到迷茫和无所适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监禁化还可能导致心理上的封闭。在机构中,情感表达受到压抑,人际交往模式单一。出所后难以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难以信任他人,难以融入社会。
监狱有其独特的亚文化,与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不同。在这种亚文化中,可能形成等级制度、暴力崇拜、对改造的抵触等负面规范。
资历老、身体强壮、犯罪严重的未成年犯可能成为老大,控制和欺负其他人。新来的、弱小的被迫服从,成为底层。这种等级制度与文明社会的平等观念相悖,强化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亚文化可能将积极改造视为软弱、讨好管教。遵守纪律、认真学习的未成年犯可能被嘲笑和孤立。这种同伴压力使得许多人不敢表现出改变的意愿,担心被视为叛徒。
打破负面亚文化,需要管教人员的密切关注和有力干预。识别和孤立老大等负面领袖,保护弱势者。通过团体活动、心理治疗,建立积极的同伴文化,鼓励相互支持而非相互压迫。让改造成为值得骄傲而非被嘲笑的事。
监狱环境中可能发生未成年犯之间的暴力,甚至管教人员对未成年犯的虐待。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零容忍。
未成年犯之间的打架、欺凌、性侵,一旦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对施暴者给予纪律处分,对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建立举报机制,让受害者可以安全地报告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管教人员的体罚、辱骂、虐待,更是绝对禁止的。管教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行为直接影响未成年犯对法律和社会的认知。如果执法者本身就施暴,如何让未成年犯相信法律的公正?对于虐待未成年犯的管教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任何形式的暴力和虐待都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必须建立零容忍的态度和严格的问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让外部力量可以进入监狱检查。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大代表的视察、律师的会见、社会组织的关注,都是对权力的制约。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透明和监督能够减少暴力和虐待的发生。
机构收容环境本身就带有惩罚性,在此基础上不应再施加不必要的痛苦。人道的、尊重的对待,不仅是未成年犯的权利,也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只有在人性化的环境中,教育矫正才能真正发生。

机构收容与矫正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未来与社会安全。科学、系统地评估这些项目,不仅可以验证矫正措施的有效性,还能为后续改进提供依据。评估内容通常包括再犯率、行为改善、心理健康、社会适应等多个维度。通过数据收集与分析、个案跟踪、专家评估等方法,能够全面了解矫正项目的优势与不足,推动矫正实践持续优化。
再犯率是评估矫正效果最常用的指标。出所后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并被定罪的比例。再犯率越低,说明矫正效果越好。
中国未成年犯的再犯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仍处于相对较高水平。不同类型的未成年犯再犯率差异很大。初犯、犯罪较轻、有家庭支持的,再犯率较低。累犯、暴力犯罪、家庭功能失调的,再犯率较高。
影响再犯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个人因素如年龄、教育程度、就业能力,家庭因素如亲情支持、监护情况,社会因素如社区接纳、就业机会。机构矫正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如果出所后缺乏支持,面临歧视和排斥,找不到工作,难以生存,即使在所内改造良好,也可能重新犯罪。
降低再犯率,需要机构矫正与社会支持的衔接。出所前做好释放准备,联系家庭、学校、社区。出所后提供持续的帮扶,帮助解决住房、就业、教育等实际问题。只有内外结合,才能真正降低再犯。
出所前三个月开始释放准备计划,评估未成年犯的需求和风险,制定个性化的回归方案。
联系家庭、学校或用人单位,确保出所后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会。
建立社区支持网络,安排专人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指导、心理支持等持续服务。
什么样的矫正项目更有效?研究发现,有效的项目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科学评估显示,综合运用这些成功要素的矫正项目,能够将再犯率降低百分之三十到五十,显著提高矫正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机构收容与矫正工作也在不断探索更加科学、人性化的方式。传统经验虽然提供了重要基础,但面对未成年人不断变化的需求与社会环境的新挑战,仅靠以往做法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当前,国内外专家和实务工作者都在积极推动制度、理念与实践的革新,致力于打造更有效、更适应现代青少年成长特点的矫正体系。本节将介绍在“小型化与社区化”“治疗导向模式”等方面的最新改革与创新趋势,以及这些举措背后的理论依据与实际成效。
传统的大型管教所关押数百甚至上千未成年犯,管理困难,难以提供个性化服务。小型化趋势是建设小规模的收容设施,每处容纳几十人。小规模有利于管理,便于建立人际关系,可以提供更细致的关注。
社区化是将收容设施设在社区中,而非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社区化便于家人探访,便于利用社区资源,便于未成年犯与社会保持联系。减少了与社会的隔离,降低了监禁化效应。
一些地方试点分阶段矫正模式。初期在封闭的机构中进行密集矫正,中期转入半开放设施,允许外出学习或工作但仍居住在机构,后期进入开放式社区矫正,为完全释放做准备。这种渐进式的过渡,帮助未成年犯平稳回归社会。
分阶段矫正模式的核心理念是逐步增加自由度,让未成年犯在可控的环境中逐渐适应社会生活,避免突然释放带来的巨大冲击和适应困难。
传统矫正强调纪律和控制,治疗导向模式则强调治疗和支持。将未成年犯视为需要帮助的人,而非仅仅需要惩罚的人。
治疗导向模式配备更多的心理、教育、社工专业人员。环境设计更像学校或社区中心,而非监狱。管理方式更加人性化,鼓励参与和自主。
创伤知情照护是治疗导向的重要内容。认识到许多未成年犯有创伤经历,创伤影响了其行为和发展。通过创伤知情的方式,提供安全、支持的环境,帮助其疗愈创伤,发展健康的应对机制。
这种模式要求管教人员角色的转变。从看守者、管理者变为教育者、治疗者、导师。需要不同的理念、知识和技能。对管教人员的培训和支持至关重要。
机构矫正的改革方向是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社区化。最小化监禁的负面影响,最大化教育矫正的积极效果。让机构真正成为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场所,而不仅仅是关押的地方。这需要理念的更新、制度的完善、资源的投入、专业队伍的建设。
机构收容是对未成年人最严厉的处置,应当作为最后手段审慎使用。即使不得不收容,也要确保收容环境适宜、矫正项目有效、权利保障到位。机构矫正的目标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和改造,帮助未成年犯认识错误、弥补不足、提升能力,最终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的公民。
机构矫正的核心原则可以概括为三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尊重人权、保障权利;社会复归、预防再犯。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机构矫正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不仅是机构内的努力,更需要社会的接纳。给出狱的未成年犯以机会,不歧视、不排斥,帮助其就学、就业、融入。只有社会接纳了他们,机构矫正的努力才不会白费。每个人都可能犯错,特别是青少年。给他们改过的机会,相信他们能够改变,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胸怀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