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岁的李明走出专门学校大门时,阳光洒在他脸上。两年前因盗窃入校的他,经过系统教育矫治,顺利完成高中学业,还考取了职业技能证书。但真正的考验才刚刚开始。回到社区后,他发现原来的朋友要么躲着他,要么还在混社会;找工作时,单位总会问过往经历;家人虽然接纳他,但邻居的指指点点让气氛变得微妙。脱离犯罪不是一个时间节点,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个人努力、家庭支持和社会接纳共同作用。
青少年犯罪往往源于一时冲动、环境影响或成长困境。他们本质上不是“坏孩子”,只是在人生关键期走了弯路。司法处遇的真正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帮助他们回归正途。从违法犯罪走向守法生活,这个转变涉及心理重建、能力提升、社会关系修复等多个层面。
多数青少年犯罪者随着年龄增长会自然脱离犯罪,但也有相当比例会持续犯罪或成为成年累犯。两者的差别,往往在于脱离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支持。家庭的接纳、教育的延续、就业的机会、朋辈的影响,这些因素交织作用,决定了能否真正告别过去。
中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不仅关注案件审理和教育矫治,更重视回归后的持续支持。从记录封存到就业帮扶,从心理辅导到社区融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支持机制。

脱离犯罪首先是一个心理过程。违法犯罪行为会给青少年贴上“问题少年”的标签,这种标签不仅来自外界,也会内化为自我认知。打破这种负面标签,重建积极的自我形象,是脱离犯罪的心理基础。
青少年时期是自我同一性形成的关键阶段。他们通过与环境互动、接受他人评价,逐渐形成对自己的认识。当一个孩子因犯错被定义为“小偷”“打架分子”,这种标签会影响他对自己的看法,也会影响他人对他的态度。周围人的排斥和歧视,反过来强化了负面认同,陷入“自我实现的预言”——既然大家都认为我是坏人,那我就继续做坏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打破标签效应,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司法机关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避免过度干预和过度标签化;教育矫治机构要注重正面引导,发掘青少年的优点和潜能;家庭和社区要创造接纳包容的环境,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社会学家贝克尔提出的标签理论认为,越轨行为不是行为本身的属性,而是社会贴上的标签。当一个人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后,他会被排斥在正常社会生活之外,只能在越轨群体中寻找认同,最终固化为真正的越轨者。
十五岁的小王因打架被学校处分,老师在课堂上公开批评他,同学们开始疏远他,父母也觉得他给家里丢脸。小王感到自己被孤立,开始自暴自弃,逃课、上网、结交不良朋友,最终因盗窃进入司法程序。这就是典型的标签效应——最初只是一次冲动的打架行为,但因被贴上“问题学生”的标签,在排斥和自暴自弃的恶性循环中,真正走向犯罪。
标签效应对青少年的伤害是深远的,一次错误可能会被放大为人格缺陷,一个行为可能会被固化为身份标签。司法处遇要避免过度标签化,保护青少年的发展空间。
消除标签效应,司法程序本身要尽量淡化。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就是为了避免司法处遇成为永久的标签。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能不进入刑事程序就不进入;对于必须处理的案件,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能不羁押就不羁押。
教育矫治过程中,要帮助青少年重新认识自己。一次犯错不代表整个人,行为问题不等于人格缺陷。通过心理辅导,让他们理解犯罪行为的成因,认识到自己仍然有价值、有潜能。通过技能培训和成功体验,建立自信心和自我效能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教育矫治,不得歧视。”
家庭和学校的态度至关重要。父母要接纳犯错的孩子,相信他能够改变,而不是反复翻旧账或当众揭短。学校在处分学生时要慎重,给予改正机会,避免简单开除或变相开除。社区要营造包容的氛围,不要将犯过错的孩子永久打入另册。
小李因盗窃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检察院协调学校让他继续就读,老师单独找他谈话,肯定他的优点,鼓励他参加班级活动。父母也调整态度,不再天天盯着他,而是关注他的进步。半年后,小李不仅没有再犯,还在班级文艺汇演中获奖,逐渐恢复了自信和正常的社交关系。
标签效应的消除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持续的支持和积极的反馈。每一次正面评价、每一个成功体验、每一次真诚的接纳,都在逐步冲淡负面标签的影响,重建积极的自我认同。
脱离犯罪的核心是自我认知的转变。从“我是个坏人”到“我犯了错但我能改正”,从“我没有未来”到“我可以重新开始”,这种认知重建决定了行为模式的改变。
青少年的自我认知往往不稳定,容易受外界影响。负面经历会让他们产生“我就是这样的人”的固化认知,这种认知一旦形成,会影响他们的选择和行为。认知行为理论认为,改变行为首先要改变认知,帮助他们建立新的思维模式。
认知重建包括几个层面。第一是对过去行为的重新理解。不是否认或美化犯罪行为,而是客观分析行为的成因。很多青少年犯罪源于家庭问题、学业压力、同伴影响,理解这些背景因素,可以帮助他们意识到自己不是天生的“坏人”,而是在特定情境下做出了错误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是对自我价值的重新认识。犯错不等于没有价值,每个人都有优点和潜能。教育矫治过程中,要帮助青少年发现自己的长处,培养兴趣爱好,获得成就感。有的孩子擅长体育,有的喜欢绘画,有的动手能力强,通过这些正面活动,建立积极的自我形象。
第三是对未来可能性的重新想象。很多涉罪青少年觉得自己“完了”,看不到希望。通过生涯规划辅导,让他们了解不同的发展路径,明白只要努力仍然可以有好的未来。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成功案例让他们看到榜样,这些都在重建对未来的信心。
小张的故事很有代表性。他因抢劫被判缓刑,起初觉得自己“废了”,破罐子破摔。社工与他建立信任关系后,帮他分析行为成因——家庭贫困、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同伴引诱。小张逐渐理解,自己不是坏透了,而是在脆弱时期做了错误选择。社工又帮他报名汽修培训,他发现自己很有天赋,学得很快,师傅也表扬他。半年后,小张说:“以前觉得自己就是个罪犯,现在知道我还可以成为一个好的汽修师傅。”这种认知转变,为他的行为改变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认知重建需要真实的体验支撑。教育矫治机构设计各种活动,让青少年在参与中获得新的认知。团队合作项目让他们体验被信任、被需要的感觉;志愿服务让他们感受帮助他人的价值;技能学习让他们看到自己的进步。这些具体经验,比任何说教都更有力量。
认知重建的最终目标,是帮助青少年建立一个既真实又积极的自我概念。承认过去的错误,但不被错误定义;面对现实的挑战,但相信改变的可能。这种认知状态,是脱离犯罪的心理基石。
自我效能感是行为改变的关键。相信自己能够改变的人,更可能真正改变;觉得自己无能为力的人,更可能放弃努力。教育矫治要传递的核心信息是:你有能力选择不同的生活道路。

脱离犯罪不能仅靠个人意志,需要系统的社会支持。青少年结束司法处遇后,面临继续学业、寻找工作、修复关系等多重挑战。如果这些现实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使有改变的愿望,也可能在困境中重新犯罪。完善的回归支持体系,是降低再犯率的重要保障。
中国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回归支持制度框架。从法律层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发展机会;从政策层面,就学就业帮扶措施解决实际困难;从社会层面,社工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持续陪伴。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的安全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支持体系的设计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及时性,从结束处遇到回归社会的过渡期最为关键,支持要跟得上。二是针对性,不同青少年面临的问题不同,支持要有的放矢。三是持续性,脱离犯罪是个过程,不能期待一次帮扶就永久解决问题。四是协同性,教育、民政、社区、社会组织要形成合力。
完整的回归支持体系包括教育衔接、就业帮扶、关系修复、生活救助、心理辅导等多个方面。每个方面都关系到青少年能否顺利回归,任何环节的断裂都可能导致脱离过程的中断。
教育是青少年发展的基础。很多涉罪青少年在犯罪前就已经辍学或厌学,教育水平低限制了他们的就业选择和社会流动。帮助他们继续学业或获得职业技能,是脱离犯罪的重要路径。
对于在校生,原则上应当继续接受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非监禁措施,都允许青少年继续上学。司法机关要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帮助青少年复学。学校不能因学生涉罪就简单开除,要给予改正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应当保障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
但现实中,复学往往面临障碍。有的学校担心影响校风,有的老师不愿意接收“问题学生”,有的家长担心自己的孩子受到不良影响。教育部门需要明确政策,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同时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帮助教师掌握教育方法,处理好个案保护与整体管理的关系。
对于辍学较久或文化程度低的青少年,职业教育是更现实的选择。专门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汽修、厨师、美发、电商运营等职业,都有较好的就业前景,关键是培训要贴近市场需求,证书要得到社会认可。
十七岁的小林初中辍学后混迹社会,因盗窃被抓。在教育矫治期间,他参加了电商运营培训,学会了网店经营、摄影修图、客户服务。结业后,在社工帮助下,他在一家网店找到工作,月收入三四千元。工作稳定后,小林彻底告别了过去的不良朋友圈,生活走上正轨。
就业是经济独立和社会融入的关键。但涉罪青少年在求职中往往遇到歧视。用人单位担心他们“不可靠”,一些行业对有犯罪记录的人有限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个问题,但实际操作中仍有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等受教育。”
一些地方建立了就业基地,为涉罪青少年提供过渡性就业机会。这些企业愿意接纳犯过错的孩子,给他们试用机会。青少年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建立自信,表现好的可以长期留用,也可以凭借工作经历到其他单位求职。
就学就业衔接需要多部门协作。司法机关要提供必要信息,教育部门要落实接收政策,人社部门要提供培训和推荐,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社会观念要转变,给犯过错的年轻人一个改正和发展的机会。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项重要创新。它平衡了社会防卫和个人发展的需要,既记录犯罪事实用于必要查询,又封存记录避免影响正常生活。这项制度体现了给青少年“第二次机会”的理念。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封存犯罪记录。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
犯罪记录封存不是消除记录,而是限制查询和使用。记录仍然存在,司法机关办案时可以查询,特殊行业从业审查时也可以查询,但在一般情况下,涉罪未成年人可以如同没有犯罪记录一样生活和工作。
封存的程序相对简单。符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动封存,不需要申请。封存后,相关单位应当对犯罪记录的保管、查询严格管理,建立专门的封存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使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记录封存的意义在于消除犯罪标签对未来发展的影响。青少年在求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不会因过去的错误被一票否决。学校不能因犯罪记录拒绝入学,一般企业也不能以此拒绝录用。这给了他们真正的新起点。
实践中,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单位不了解这项制度,仍然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在开具证明时不够规范,暴露了封存的记录;还有的行业以“品行审查”等名义变相查询犯罪记录。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宣传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问责来解决。
小陈在十七岁时因抢劫被判缓刑,犯罪记录依法封存。两年后,他高考考上大专,学校没有因过去的事情拒绝他。毕业后找工作,企业人事部门也没有查到他的犯罪记录,顺利入职。如果没有记录封存制度,他在入学和就业中都可能遇到障碍,人生轨迹会完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记录封存并不意味着忘记历史。对于特殊行业,如教师、医生、法官等,从业审查时可以依法查询犯罪记录,这是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关键是查询要有严格的程序和理由,不能滥用,更不能泄露信息。
从国际比较看,很多国家都有类似制度。美国部分州允许青少年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后删除,英国有“改造期”制度,日本对少年案件实行严格的记录管理。中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既借鉴了国际经验,又符合本国实际。

犯罪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伤害了具体的人际关系。与家人的疏离、与同学的隔阂、与受害人的对立,这些破裂的关系如果得不到修复,会成为回归社会的障碍。社会关系修复是脱离犯罪的重要内容。
家庭关系的修复最为基础。很多青少年犯罪与家庭问题有关,父母关系不和、家庭暴力、缺乏关爱、管教不当等。犯罪行为又进一步恶化了家庭关系,父母可能感到羞愧、愤怒、失望,亲子之间充满指责和疏离。
司法社工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关注青少年本人,也要开展家庭工作。通过家庭会谈,让父母理解孩子行为的成因,反思自己的教养方式;同时帮助孩子理解父母的不易,学会沟通表达。有的家庭问题很深,需要多次辅导才能逐步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等。”
小王因抢劫被附条件不起诉,他和父亲的关系一直很紧张。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关心他,出事后只会骂他“不争气”。社工多次与父亲沟通,让他意识到自己的教养缺失,也安排父子共同参加活动。渐渐地,父亲学会了关心孩子的内心世界,小王也愿意向父亲敞开心扉。这种关系的修复,成为小王改变的重要支撑。
同伴关系的调整同样关键。犯罪往往有同伴影响因素,不良朋友圈是诱发再犯的高危因素。脱离犯罪需要切断与不良同伴的联系,建立新的积极同伴关系。但这对青少年来说很困难,毕竟那些是曾经的“兄弟”。
帮助青少年建立新的社交圈,可以通过参加兴趣小组、志愿活动、培训班等方式。在新的环境中认识志同道合的朋友,感受积极向上的氛围,逐渐淡化对不良同伴的依赖。同时要进行预防性辅导,让他们学会拒绝不良诱惑,掌握应对同伴压力的技巧。
与受害人的关系修复,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内容。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等方式,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这个过程不仅帮助受害人得到心理抚慰,也帮助涉罪青少年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影响,产生真诚的悔意。
小李因盗窃同学手机被发现,在检察院主持下,他向受害同学当面道歉,赔偿了损失,还参加了三十小时的社区服务。受害同学最初很生气,但看到小李真心悔改,表示愿意原谅他。这次和解让两个人都放下了心结,小李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分别羁押、分别审理。”
社区关系的修复需要社区居民态度的转变。很多社区对刑满释放人员、涉罪未成年人抱有戒备和排斥,这种态度会阻碍他们融入正常生活。社区要开展宣传教育,倡导包容接纳的理念;同时通过社区服务、邻里活动,让青少年有机会展示自己的改变,逐步获得信任和认可。
社会关系修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专业力量的持续介入,也需要相关方面的理解和配合。当破裂的关系逐步修复,青少年会感受到归属感和支持,这是他们坚持走正路的重要动力。

青少年能否成功脱离犯罪,受多种因素影响。家庭支持、朋辈引导、个人抗逆力是三个最关键的因素。这些因素交织作用,共同决定了脱离犯罪的成败。理解这些因素,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提供支持。
脱离犯罪不是线性过程,而是充满反复和挑战的历程。有的青少年会在某些节点遇到挫折,产生动摇。关键时刻,如果有强有力的保护因素,可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如果缺乏支持,可能就会重新走上歧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预防再犯的策略要基于风险和保护因素的评估。对于家庭支持缺失的青少年,要建立替代性支持网络;对于容易受同伴影响的青少年,要加强社交技能培训;对于抗逆力弱的青少年,要进行心理韧性训练。精准的评估和干预,可以提高支持的有效性。
从生命历程理论看,青少年时期的关键转折点会影响整个人生轨迹。顺利完成学业、找到稳定工作、建立良好关系,这些积极转折可以改变原有的负面轨迹。支持体系要抓住这些关键节点,帮助青少年实现积极转折。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环境,也是脱离犯罪最重要的支持力量。家庭支持充足的青少年再犯率明显较低,家庭支持缺失是再犯的重要预测因素。家庭能否接纳犯错的孩子,能否提供持续的情感支持和实际帮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脱离过程的走向。
家庭支持包括多个维度。情感支持是核心,父母对孩子的接纳、关爱、信任,让孩子感到安全和被重视。监督指导也很重要,合理的规则和监管,帮助孩子建立自控能力。实际帮助同样不可少,协助解决就学就业等现实问题,提供物质保障。
但很多涉罪青少年的家庭本身就存在问题。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监护缺失、教育不当,这些家庭因素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犯罪行为又进一步恶化了家庭关系,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帮助家庭改善功能,是预防再犯的重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小刘因盗窃被判缓刑,父母起初很愤怒,要和他断绝关系。社工多次上门做工作,帮助父母理解孩子行为背后的原因,也让他们看到孩子的改变努力。父母逐渐调整态度,开始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定期与社工沟通。在父母的支持下,小刘完成了缓刑考验期,考上了职业学校,家庭关系也得到修复。
有些家庭实在无力提供支持,父母能力有限或本身就是问题来源。这种情况下,要建立替代性支持网络。司法社工、志愿者、社区工作者可以部分替代家庭的功能,提供陪伴和指导。有的地方建立“代理家长”制度,为缺乏家庭支持的青少年安排结对帮扶。
家庭教育指导是加强家庭支持的重要手段。通过家长课堂,让父母学习科学的教养方式,理解青少年心理特点,掌握沟通技巧。有的家长从未想过要如何与孩子说话,总是简单粗暴地命令或打骂。学习后,他们开始尝试倾听、理解、鼓励,亲子关系逐步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表扬奖励、批评教育等方式,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功能的评估要全面客观。不能简单地因家庭有问题就否定家庭的价值,也不能因父母表面配合就认为家庭支持充足。要通过深入访谈、家庭观察、关系评估等方式,了解家庭的真实状况,识别需要改善的方面。
成功脱离犯罪的案例中,家庭支持往往发挥了关键作用。即使孩子犯了错,父母仍然坚定地站在他身边,相信他能改变,帮他度过难关。这种无条件的接纳和持续的支持,给了孩子最大的动力和信心。

青少年时期,同伴的影响力往往超过父母和老师。朋辈群体是他们获得认同、归属感和支持的重要来源。不良同伴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积极同伴则是预防再犯的保护因素。脱离犯罪过程中,朋辈关系的调整和重建至关重要。
很多青少年犯罪源于同伴影响。一起玩的朋友有人偷东西、打架、吸毒,在同伴压力下,他们也参与其中。犯罪学中的“差别接触理论”认为,与犯罪亚文化接触越多,个体越可能学习和模仿犯罪行为。切断与不良同伴的联系,是预防再犯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但切断不良交往并不容易。青少年对同伴有很强的依恋,那些朋友可能是他们唯一的社交圈。简单禁止接触往往效果不好,还可能激发逆反。更有效的方式是帮助他们建立新的积极同伴关系,在新的友谊中获得认同和支持,逐渐淡化对不良同伴的依赖。
参加兴趣小组、志愿服务、技能培训班,是建立新同伴关系的好途径。在这些活动中,青少年遇到志同道合的伙伴,大家一起学习、一起成长,建立基于共同兴趣的友谊。这种积极的同伴关系,会传递正向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小周原来的朋友都是社会青年,成天混在一起,偷东西、打架滋事。进入专门学校后,他参加了篮球队,认识了一群热爱运动的同学。这些同学努力训练,遵守纪律,互相鼓励。小周在新的团队中找到了归属感,价值观也慢慢改变。出校后,他彻底断了与原来朋友的联系,继续与篮球队的伙伴保持交往。
积极同伴不仅提供榜样,也提供具体的帮助。当面临诱惑和压力时,好朋友会劝阻和支持;当遇到困难时,他们会给予理解和援助。这种朋辈支持网络,是预防再犯的重要资源。
同伴教育是利用朋辈影响力的有效方法。让成功脱离犯罪的青少年担任朋辈导师,现身说法,分享经验,更容易引起共鸣。他们经历相似,说话方式也容易被接受,往往比成人说教更有效果。一些地方建立了朋辈支持小组,定期聚会交流,相互鼓励,形成积极的支持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社会环境也影响朋辈关系的形成。社区如果缺乏积极的青少年活动空间,孩子们只能在街头游荡,容易结交不良朋友。建设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运动场所,提供健康的休闲选择,可以从源头上预防不良交往。
朋辈正向引导需要有意识地培养。学校可以通过分组学习、团队活动,促进积极同伴关系的建立;社区可以组织青少年志愿服务队,在服务中培养友谊;共青团、少先队可以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类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
从长远看,培养青少年的社交技能,让他们学会选择朋友、抵制不良影响、建立健康关系,是治本之策。社交技能训练教会他们如何识别不良诱惑、如何拒绝同伴压力、如何维护积极友谊。这些技能会让他们受益终身。
抗逆力是指个体面对逆境、压力和挫折时的应对能力和恢复能力。有些青少年在困境中能够坚持走正路,有些则容易放弃或走极端,抗逆力的差异是重要原因。培养青少年的抗逆力,可以提高他们应对困难的能力,降低再犯风险。
抗逆力包括多个成分。积极的自我认知,让他们相信自己有能力克服困难;问题解决能力,让他们知道如何面对和处理问题;情绪调节能力,让他们管理好负面情绪;社会支持网络,在困难时有人可以求助。这些能力综合作用,构成了心理韧性。
很多涉罪青少年的抗逆力较弱。他们在成长中经历较多挫折,缺乏成功体验,形成了“习得性无助”。遇到困难时,容易感到无能为力,采取逃避或攻击性的应对方式。教育矫治要帮助他们建立抗逆力,增强心理韧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未成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抗逆力培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挑战性活动让青少年在克服困难中建立自信,登山、野外生存、拓展训练等,都是好的选择。成功体验积累让他们看到自己的能力,每一次进步都值得肯定。问题解决训练教会他们分析问题、制定计划、寻求帮助的方法。情绪管理技能帮助他们识别和调节情绪,不被负面情绪控制。
小赵的故事很有启发。他因抢劫被判缓刑,起初很消沉,觉得人生完了。社工鼓励他参加户外拓展活动,有一次徒步登山,他坚持走完全程,登顶时眼泪都出来了。那次经历让他意识到自己有毅力、能坚持。后来找工作被拒绝多次,他没有放弃,最终找到一份工作。他说:“登山的经历让我知道,只要坚持,就能克服困难。”
抗逆力不是天生的,而是可以培养的。即使早年经历不利,如果后期得到适当支持和训练,仍然可以发展出较强的抗逆力。教育矫治要系统设计抗逆力培养方案,贯穿于整个支持过程。
抗逆力培养的关键是让青少年经历“有挑战但可以克服”的情境。太容易的任务无法建立自信,太难的任务会导致挫败。要根据个体能力设置适度挑战,在支持下完成任务,积累成功经验。
心理韧性训练是抗逆力培养的重要方法。通过认知重构,改变对困难的看法,将困难视为成长的机会而非威胁;通过压力应对训练,学习放松技巧、时间管理、寻求帮助等方法;通过乐观思维培养,关注积极面,对未来保持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从长远看,抗逆力强的人在人生道路上更能应对各种挑战。脱离犯罪只是第一步,未来他们还会遇到就业压力、人际冲突、生活挫折。强大的心理韧性会帮助他们一次次渡过难关,走向成功的人生。
培养抗逆力需要时间和耐心。不能指望短期培训就能改变一个人,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持续渗透,在真实情境中不断练习。教育矫治机构、家庭、学校、社区都可以创造机会,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发展抗逆力。
脱离犯罪是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终极目标。无论采取何种处遇措施,最终都是为了帮助青少年告别犯罪、回归正途。这个过程充满挑战,需要个人的努力,更需要系统的支持。消除标签效应,重建自我认知,提供教育就业机会,封存犯罪记录,修复社会关系,加强家庭支持,引导朋辈关系,培养抗逆力,这些工作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脱离犯罪的支持体系。
每一个涉罪青少年都是独特的个体,他们的问题和需求各不相同。支持工作要基于科学评估,针对具体情况设计方案,持续跟踪调整。不能简单套用模板,也不能期待一劳永逸,而要以专业精神和人文关怀,陪伴他们走过这段艰难但充满希望的旅程。
当一个曾经犯错的年轻人重新融入社会,完成学业,找到工作,建立家庭,成为守法公民,这不仅是他个人的成功,也是司法制度的成功,更是整个社会的成功。给青少年改正的机会,就是给社会更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