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七岁的小张因一时冲动将同学打伤,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传统做法是判他承担刑事责任,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小张面对面向受害人道歉,承担医疗费用,参与社区服务,在监督下完成学业。半年后,受害人原谅了他,他也重新融入正常生活。这不是简单的“和稀泥”,而是让所有受影响的人都能得到真正的修复。
传统刑事司法将犯罪视为对国家法律的违反,通过惩罚犯罪人来实现正义,但往往忽视受害人的真实需求,也未能有效预防再犯。受害人在诉讼中只是证人,他们的创伤、损失和心理需求得不到充分关注;犯罪人被贴上标签,很难真正认识到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刑满释放后仍面临社会排斥和再犯风险;社区也没有真正参与到问题解决中来。
恢复性司法改变了这种单向度的处理方式。它将犯罪理解为对人际关系和社区秩序的伤害,司法的目标不仅是惩罚,更是修复破坏的关系、弥补造成的损害、帮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青少年犯罪往往具有偶发性和冲动性,他们的人格尚未定型,可塑性强,在司法过程中让他们真正理解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获得改过机会,比单纯关押惩罚更有意义。
新西兰、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在降低再犯率、提升受害人满意度、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土文化传统和制度特点,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实践。
恢复性司法不是替代传统司法,而是重要补充。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大、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案件,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案件,恢复性司法提供了更灵活、更有温度、更符合教育理念的处理方式。

恢复性司法虽然是西方学术概念,但其核心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深刻契合。中华文明历来重视“和为贵”“化干戈为玉帛”,强调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这种文化基因为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本土化提供了丰厚土壤。
中国古代就有成熟的调解制度。宗族长老、乡绅贤达在民间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说理劝导、协调各方,使矛盾得到化解,当事人重归于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司法原则,也体现了让双方充分表达、寻求共识的理念。这些传统智慧与现代恢复性司法不谋而合。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成为“东方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群众性调解组织,依靠社区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推进,调解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为恢复性司法实践奠定了制度基础。
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化不是简单移植西方模式,而是将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调解文化相结合,创造出既符合法治要求、又体现人文关怀的新型司法形态。
中国的人民调解传统为恢复性司法提供了重要资源。人民调解强调自愿平等、说理劝导、促成和解,这与恢复性司法的核心要素高度一致。将调解传统创造性转化为现代恢复性司法机制,是中国特色的探索路径。
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扎根深厚。村居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遍布城乡,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威信较高,工作方式灵活务实。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人民调解可以发挥独特作用。
十六岁的孩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冲动之下砸坏对方门窗。走刑事程序可能面临拘留甚至判刑,留下案底影响今后发展。通过人民调解,请社区德高望重的老干部主持,让孩子当面认错道歉,赔偿损失,承诺今后注意控制情绪,受害人也表示谅解,案件得以化解。这种处理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给了孩子改正机会,还修复了邻里关系。
将人民调解引入青少年司法,需要注意调解自愿原则和法律底线的把握。调解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替代必要的法律程序。
部分地方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与人民调解员协作机制。社工掌握专业方法,能够评估未成年人需求、制定帮教方案;调解员熟悉社区情况,便于开展工作。两者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某区检察院与社区合作,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由社工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调解员协调社区资源提供就学就业帮助,取得良好效果。
从传统调解向现代恢复性司法转化,也在程序规范化方面下功夫。司法机关制定调解工作指引,明确适用范围、启动条件、主持人资质、协议效力等,使调解活动既保持灵活性,又符合法治要求。一些地方推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经法院审查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增强了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积极性。
传统调解文化的现代转化还体现在理念更新上。传统调解有时过分强调“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忽视是非曲直。现代恢复性司法在坚持自愿协商的同时,更加注重权利保护和程序正义。受害人有权拒绝调解,未成年犯罪人必须真诚认罪悔罪,调解协议要经过法律审查,确保公平合理。这种理念升级,让调解更加符合法治精神。
人民调解组织在青少年恢复性司法中的具体应用形式多样。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涉及轻伤害案件、盗窃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等。这些案件往往因青少年一时冲动、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通过调解修复比刑事处罚更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某市探索“警调对接”机制,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在询问调查后,如双方有调解意愿,由驻所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成功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这种做法既及时化解矛盾,又避免给未成年人留下案底,取得多赢效果。数据显示,该市青少年治安案件调解成功率达75%,再发生率仅为8%。
“检调对接”也在推广。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人民调解。调解成功并切实履行的,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宽处理。某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合作,邀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一年内成功调解未成年人案件42件,其中35件作出不起诉决定,7件判处缓刑,无一人再犯。

“诉调对接”则在审判环节发挥作用。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征求双方意见,愿意调解的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某基层法院推行“圆桌审判+诉前调解”模式,在温馨的圆桌法庭,由调解员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再由法官依法审理,既体现法律严肃性,又彰显司法温度。
人民调解在青少年案件中的应用也面临一些挑战。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够,对青少年心理特点和司法政策理解不深;调解程序不够规范,有的流于形式;调解协议履行监督不到位,影响实效。针对这些问题,各地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加强调解员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建立调解工作规范,确保程序公正;完善协议履行跟踪机制,巩固调解成果。
新西兰的家庭群体会议制度,邀请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人、受害人及其支持者、警察、社工等共同参与,协商解决方案,形成行动计划,由协调员跟踪督促执行。这种做法动员家庭和社区力量,强化责任承担,值得借鉴。中国一些地方尝试建立青少年司法调解的支持网络,吸纳家长、教师、社工、志愿者等参与,丰富调解资源,提升调解效果。
人民调解应用于青少年司法,本质上是将社会治理智慧融入司法实践。它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和灵活性,也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未来,随着制度不断完善、经验不断积累,人民调解必将在青少年恢复性司法中发挥更大作用。

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最直接的制度体现。它改变了传统刑事诉讼中控辩对抗的模式,为加害人与被害人搭建对话平台,通过真诚沟通、相互理解,达成谅解协议,修复破坏的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对未成年人案件尤为重要。
青少年犯罪往往具有熟人作案特点。同学之间打架、邻里纠纷升级、朋友反目成仇,这些案件背后都有复杂的人际关系。单纯的刑事处罚无法修复关系裂痕,甚至可能加深对立。通过和解,让双方坐下来说清楚事情经过,表达各自感受,寻找解决办法,既能化解怨恨,又能给犯错的孩子改正机会。
刑事和解也是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传统诉讼中,受害人常常感到被边缘化,他们的情感需求、赔偿要求得不到足够重视。和解程序让受害人直接参与案件处理,表达诉求,获得道歉和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创伤。研究显示,经过和解的受害人,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度、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都明显更高。
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化解矛盾的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细化和解适用条件和程序。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也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机会,是刑事司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刑事和解的启动遵循自愿原则。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任何一方提出和解意愿,司法机关都应当告知另一方和解的权利和程序。双方都同意和解的,可以启动和解程序。任何一方不愿意和解,都不能强迫。这是和解程序合法性的基础。
对未成年人案件,启动和解需要特别审慎。要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确保其真实意愿。有的孩子因为害怕或受他人影响,违心表示同意和解;有的家长急于求成,忽视孩子真实想法。司法机关要通过单独询问、心理测试等方式,核实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确认双方都是自愿的,才能进入和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和解主持人的选择至关重要。主持人要保持中立,既不偏袒加害方,也不偏向被害方,通过引导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主持和解,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有关社会团体主持。
不同阶段的主持有不同特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持的和解,程序相对简便,主要解决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主持的和解,可以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衔接,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在审判阶段主持的和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依法从宽处罚。
某中级法院探索“专业化和解团队”模式。抽调有心理学、教育学背景的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青少年案件和解团队,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团队成员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沟通技巧和调解方法。在和解过程中,他们不仅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提升和解效果。该院一年主持和解38件,成功率达到82%。
和解地点的选择也有讲究。传统法庭环境严肃庄重,容易让当事人紧张,不利于敞开心扉。一些地方设立专门的和解室或调解中心,布置温馨,摆放圆桌或沙发,营造平等对话氛围。有的还配备心理咨询室、亲职教育室、法律援助工作站等,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和解程序一般包括几个环节:会前准备、分别会谈、共同会议、达成协议。会前准备阶段,主持人了解案情,与双方分别沟通,评估和解可行性,解释和解规则。分别会谈中,让双方分别表达想法和诉求,主持人进行情绪安抚和心理建设。共同会议上,双方面对面交流,未成年人陈述悔罪表现,被害人表达受伤害感受,主持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找共同点。最后达成协议,明确赔偿数额、道歉方式、其他补偿措施等。
某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具有典型性。十五岁的小李与同学小王发生口角,一怒之下将小王推倒,造成其手臂骨折。案发后,小李家长送小王到医院治疗,垫付部分医疗费。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评估认为小李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和解可能。征求双方意见后启动和解程序。
在和解会前,检察官分别与双方会谈。小李后悔不已,愿意承担责任;但小王父母怒气难消,认为孩子受了很大伤害,学习受影响,要求严惩。检察官一方面肯定小王父母维权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说明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强调教育挽救的重要性,建议给小李改过机会。经过多次沟通,小王父母态度有所转变。
在共同会议上,小李当面向小王及其父母鞠躬道歉,承诺承担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并保证今后绝不再犯类似错误。小李母亲也恳切道歉,表示一定加强教育,不让孩子再做错事。小王父母见小李确有悔意,表示可以谅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小李家赔偿各项费用3万元,当场支付。检察院根据和解情况,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对小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半年。考验期内,小李表现良好,没有违规行为,被正式不起诉。
这个案例展现了和解程序的完整流程。从评估可行性到分别会谈,从共同会议到协议签订,每个环节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兼顾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解不仅解决了案件,更修复了关系,小李获得新生,小王得到补偿,双方家庭的冲突也得以化解。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和解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协议只是君子协定,缺乏约束力,当事人可能不认真履行,和解就会流于形式。因此,法律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和解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加害方应当依约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害方应当给予谅解、不再追究。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追究违约责任。
司法机关在和解程序中的职责不仅是主持和解,还包括对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要合理,不能畸高或畸低;不能有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等非法内容。司法机关发现协议违法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不予确认,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
和解协议对刑事责任追究有重要影响,但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责任。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不予治安处罚或从轻处罚决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对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即使达成和解,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和解协议的履行必须真实有效。以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达成的协议无效;协议签订后,加害方没有实际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的,不能认定为达成和解。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核查。
一些地方探索和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确认书。经确认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增强了协议的约束力,有效防止反悔毁约。
某基层法院建立和解协议履行跟踪机制。和解案件结案后,由专门人员定期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发现履行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拒不履行的,告知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重新提起诉讼。该院三年跟踪回访和解案件152件,协议完全履行率达93%,被害方满意度达91%。
和解协议还涉及保密问题。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谈到一些隐私信息、家庭情况等敏感内容。这些信息不得泄露,以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的地方在和解规则中明确保密条款,要求参与人员对和解过程保密,协议内容除涉及公共利益外不得公开。
赔偿和谅解是刑事和解的两个核心要素。赔偿是加害方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谅解是被害方对和解诚意的认可。两者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和解的实质内容。
赔偿不仅是经济补偿,更是责任承担的象征。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医疗费、财产损失等,有具体数额,比较好确定。间接损失如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评估。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赔偿能力往往有限。十几岁的孩子没有收入来源,赔偿款主要由父母承担。有的家庭经济困难,拿不出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赔不起就否定和解可能。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在被害方能够接受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有的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减轻一次性支付压力;有的由司法救助资金先行垫付,再由加害方分期偿还;还有的通过公益服务、义务劳动等方式进行象征性补偿。
某贫困地区检察院办理一起盗窃案。十六岁的小陈因家境贫寒,盗窃村民家中财物价值5000元。案发后,小陈母亲含泪表示愿意赔偿,但家中实在拿不出钱。被害人看到小陈家的困境,也动了恻隐之心。检察官多次协调,最终达成协议:小陈母亲先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两年内分期支付;小陈利用假期到被害人家帮忙干农活,以劳抵偿。被害人表示谅解,检察院对小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内,小陈认真完成学业,多次到被害人家干活,赔偿款也按期支付。这个案例说明,只要有诚意,经济困难不是和解的障碍。

谅解是被害方对加害方悔罪态度和赔偿行为的认可,是内心情感的真实表达。谅解不能强迫,也不能用金钱简单换取。真正的谅解基于加害方的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切实改正。
获得谅解的关键是真诚。有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态度傲慢,机械地道个歉、赔点钱就完事,这种敷衍很难得到谅解。有的未成年人真心悔过,流着泪向被害人道歉,承诺一定改正错误,家长也恳切表态加强教育,这种真诚往往能打动被害人。
谅解不等于遗忘。被害人谅解了加害人,不意味着伤害可以一笔勾销。特别是对身体伤害、精神创伤,往往需要长期恢复。司法机关在促成和解时,要尊重被害人的感受节奏,不能为了结案而催促表态。有的被害人当时同意和解,事后又反悔,这种情况也要理解和妥善处理。
某地法院在和解工作中引入心理咨询师。对受到严重伤害的被害人,在和解前后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疏解情绪、修复创伤。对未成年加害人,也进行心理干预,引导其真正认识错误、形成悔罪意识。这种做法提升了和解的深度和质量,促成的和解更加真实可靠。
赔偿与谅解的关系不是简单的金钱交易。赔偿是诚意的体现,谅解是修复的结果。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解。司法实践中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片面强调赔偿,忽视情感修复,把和解变成“花钱买刑”;二是只重视谅解,轻视赔偿,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正确的做法是,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通过真诚沟通促进理解,通过合理赔偿弥补损失,通过有效帮教防止再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恢复性司法不仅要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还要修复犯罪对社区造成的伤害,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社区修复机制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建立的。它将社区作为司法的重要场域,动员社区资源参与未成年人帮教改造,在社区环境中完成行为矫正和社会融入。
社区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空间。家庭、学校、朋友圈都在社区范围内,社区环境对青少年成长有直接影响。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最终要回到社区生活。如果社区排斥他们、给他们贴标签,融入就很困难;如果社区接纳他们、帮助他们,新生就有希望。
社区修复强调多元主体参与。街道、居委会、业委会、社区民警、社工、志愿者、爱心企业等都可以成为帮教力量。他们了解社区情况,掌握青少年动态,工作方式灵活,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将这些力量组织起来,形成合力,构建起“社区大家庭”式的帮教网络。
加拿大的社区司法论坛、澳大利亚的社区会议,都通过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共同商讨如何帮助违法青少年改正错误、回归社会。中国结合实际,探索了社区矫正、社会观护、志愿帮教等多种社区修复模式。
社区修复不是把责任推给社区,而是在司法机关主导下,发挥社区优势,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有利于改正的环境,实现专业矫治与社会支持的有机结合。
监管帮扶是社区修复的核心内容。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涉罪未成年人,以及刑满释放回归社区的青少年,都需要进行监管帮扶,确保他们不再犯罪、顺利融入。
社区矫正是监管帮扶的主要形式。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未成年犯,由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内执行刑罚,进行教育矫治。这改变了过去一律监禁的做法,让未成年犯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改造,保持家庭联系、继续学习就业,更有利于回归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不得歧视。”
社区矫正包括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两方面。监督管理方面,未成年矫正对象要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走访、检查,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遵守相关规定。教育帮扶方面,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社会适应性训练,帮助他们改正不良行为、树立正确观念、掌握生存技能。
某市社区矫正中心创新“三位一体”帮教模式。对每名未成年矫正对象,配备社区矫正工作者、专职社工和志愿者三类帮教人员。矫正工作者负责监督管理,社工负责专业辅导,志愿者负责日常陪伴。三方定期沟通,形成工作合力。该模式实施两年,未成年矫正对象零脱管、零再犯,就学就业率达85%。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帮教也属于社区修复范畴。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社工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帮扶。考验期一般为六个月到一年,期间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定期报告情况,接受矫治教育,完成公益服务。
某区检察院探索“检察官+社工+家长”三方联动帮教。检察官负责法律监督,每月至少见面一次,了解表现情况;社工负责专业帮扶,制定个性化方案,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家长负责日常监护,配合完成帮教任务。三方定期召开联席会,研判进展情况,调整帮教措施。这种精细化帮教取得明显成效,该院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全部顺利通过考验期,无一人违规或再犯。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同样重要。未成年犯服刑期满回到社区,往往面临就学就业困难、社会歧视、心理失衡等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帮助,容易重新犯罪。建立刑满释放人员衔接机制,做好教育、就业、生活、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是社区修复的应有之义。
某街道建立“阳光驿站”,专门帮扶刑满释放的青少年。驿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资源,为他们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联系爱心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协调教育部门,帮助继续完成学业。驿站成立三年,帮助38名刑满释放青少年重新就业或复学,再犯罪率为零。
监管帮扶强调宽严相济。对遵守规定、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鼓励,适当放宽限制;对违反规定、不思悔改的,依法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假释或提起公诉。这种奖惩结合的方式,既体现了严格要求,又避免了“一管就死”。

志愿者队伍是社区修复的重要力量。相比司法人员和专业社工,志愿者来自社会各界,有的是教师、律师、医生,有的是企业家、退休干部、大学生,他们以热心公益的情怀参与青少年帮教,带来了多元视角和丰富资源。
建设专业化的青少年司法志愿者队伍,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地方成立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协会、志愿者联盟等组织,吸纳有专业背景、有爱心热情的人士加入。对志愿者进行系统培训,讲解青少年司法政策、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帮教工作方法等,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权利义务、工作流程、保密要求等,确保志愿服务规范有序。
志愿者在帮教工作中发挥多方面作用。一是陪伴倾听。很多涉罪未成年人内心孤独、缺乏关爱,志愿者的陪伴和倾听,能给他们温暖和支持。二是技能传授。有的志愿者是技术能手,教孩子学习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能力。三是资源链接。志愿者利用自身资源,帮助联系学校、企业,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四是监督激励。志愿者定期回访,督促完成帮教任务,鼓励积极向上。
某市法院的“爱心妈妈”志愿者团队在全国有影响。团队由热心公益的女性组成,她们与失足女孩结对帮扶,以母亲般的关怀感化孩子。定期到看守所、少管所探望,带去生活用品和精神鼓励;刑满释放后,帮助解决住宿、就业问题,陪伴度过最困难时期。十年来,“爱心妈妈”帮扶180多名失足女孩,无一人再犯罪,多数已成家立业。
大学生志愿者也是重要力量。他们年龄与涉罪未成年人接近,容易沟通交流。一些高校成立青少年司法社工专业或志愿服务社团,在老师指导下参与帮教实践。某政法大学的“青禾计划”,每年组织学生志愿者与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一对一”结对,定期见面交流,分享学习生活经验,帮助他们树立信心。这种朋辈帮扶效果很好,不少涉罪未成年人在志愿者带动下重新走上正轨。
企业志愿者提供就业帮扶。一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愿意接纳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给他们就业机会。企业不仅提供岗位,还安排师傅带徒弟、开展技能培训、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某餐饮企业专门设立“新生岗位”,每年招收十几名刑满释放青少年当学徒,从后厨帮工做起,逐步培养成厨师。企业负责人说:“这些孩子犯过错,但不能一辈子被钉在耻辱柱上。给他们机会,他们会比普通人更珍惜、更努力。”该企业帮扶的青少年中,已有多人成长为业务骨干,有的还获得技术能手称号。
志愿服务也面临一些问题。志愿者队伍不稳定,有的热情来得快去得也快,难以持续;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有的凭热情做事,缺乏科学方法;权益保障不到位,志愿者付出时间精力,却没有相应激励机制。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招募、培训、管理、激励制度,让志愿服务更加专业化、规范化、长效化。
修复性对话是社区修复的重要方法。它不同于传统的说教和训诫,而是通过平等对话、真诚交流,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行为对他人、对社区造成的伤害,激发内心的悔意和改变的动力。
修复性对话强调参与性。对话不是单向的灌输,而是双向的交流。涉罪未成年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困惑,倾诉内心的痛苦和挣扎;被害人可以讲述受到的伤害和感受,提出诉求和期望;社区代表可以传达社区对事件的看法,表明接纳和支持的态度。通过充分表达和倾听,各方增进理解,寻找共识。
对话需要专业技巧。主持人要营造安全信任的氛围,让各方放下戒备,敞开心扉。要善于倾听,捕捉情绪变化,及时回应关切。要引导思考,通过提问启发当事人反思行为、理解感受、承担责任。要促进共情,让加害人站在被害人角度感受伤害,让被害人理解加害人的成长困境。
某少年法庭探索“修复性司法圈”。在一个安静舒适的房间,围坐成圆圈,包括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代表、社工、法官等。法官简要说明案情后,请涉罪未成年人讲述事情经过和内心感受。十六岁的小张因网络游戏纠纷与网友发生争执,冲动之下约架斗殴,将对方打伤。在对话中,小张低头流泪,说自己当时脑子一热,根本没想后果,现在特别后悔,看到对方受伤,自己心里也很难受。
被害人小刘讲述了受伤后的痛苦,住院治疗一个月,学习落下很多,心理也受到创伤,一度不敢出门。小刘母亲更是泣不成声,说孩子受这么大罪,当妈的心如刀绞。小张母亲听了也哭了,向小刘一家深深鞠躬道歉,说都是自己没教育好孩子,害了别人家,一定承担责任。
社区民警作为社区代表发言,说小张从小在社区长大,以前是个好孩子,这次犯错大家都很痛心。社区愿意帮助他改正错误,也希望他能吸取教训,不再做错事。社工从专业角度分析了小张走上歧途的原因,认为缺乏父母关爱、沉迷网络游戏、朋辈影响等因素交织,导致行为失控。建议对小张进行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帮助他培养自控能力,远离不良朋友。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对话,小张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小刘一家的怒气也逐渐消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张家赔偿各项损失,小张写下悔过书,承诺好好改造。法院综合考虑,对小张判处缓刑,交由社区矫正。半年后回访,小张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重新回到学校,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小刘的伤也完全康复,两家人的关系逐渐缓和。

修复性对话也应用于社区会议。针对在社区内引起较大影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可以召开社区会议,邀请涉罪未成年人、受影响的居民、社区组织代表等参加,共同讨论如何修复伤害、防止再犯。会议给了社区表达关切的机会,也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影响,增强责任意识。
某社区发生青少年团伙盗窃案,几个少年多次入室盗窃,居民人心惶惶。案件破获后,社区召开修复性会议。涉案少年当面向居民道歉,承诺归还财物、赔偿损失,保证不再犯罪。居民代表表达了愤怒和失望,也提出希望给孩子改正机会。社区表示将加强管理,组织志愿者帮扶涉案少年,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会议形成决议,涉案少年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参加社区公益服务,到居民家中帮忙做事,用实际行动弥补过错。这种处理方式既惩戒了犯罪,又修复了社区关系,获得居民认可。
修复性对话还应用于家庭关系修复。很多青少年犯罪与家庭问题密切相关。父母关系不和、家庭暴力、缺乏关爱等,都可能导致孩子行为偏差。在帮教过程中,开展家庭修复性对话,让父母和孩子坦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改善家庭关系,是预防再犯的重要环节。
某社工机构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帮教中,发现不少涉罪未成年人与父母关系紧张。社工组织家庭修复性对话,在社工引导下,孩子讲述对父母的不满和期望,父母反思教育方式的问题。通过对话,父母认识到过去简单粗暴的管教方式伤害了孩子,孩子也理解了父母的不易和关爱。双方约定改进沟通方式,共同努力改善关系。后续跟踪显示,参加家庭修复性对话的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关系明显改善,遵规守纪情况更好。
修复性对话的核心是“对话”而非“审判”。它不是高高在上的说教,而是平等真诚的交流;不是片面的责备,而是多元的理解;不是冰冷的定罪,而是温暖的修复。这种方法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精髓,也展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在青少年司法领域推广修复性对话,既是制度创新,更是理念进步,为失足少年点亮希望之灯。
恢复性司法是青少年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超越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局限,将惩罚与教育、权利保护与关系修复、制度规范与人文关怀有机统一。中国在恢复性司法领域的探索,既传承了传统调解文化的智慧,又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未来,随着理念不断深化、制度不断完善、实践不断丰富,恢复性司法必将在青少年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让每一个失足的少年都能得到真正的挽救,让每一个受伤的心灵都能得到真正的抚慰,让每一个破裂的关系都能得到真正的修复,这是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