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建立以来,长期以男性为主要关注对象。这不难理解,因为无论古今中外,犯罪人群中男性都占绝对多数。然而女性犯罪问题同样值得关注——虽然数量较少,却呈现出独特的规律和特征,需要司法制度给予专门的保护。
女性与男性在生理、心理、社会角色和文化期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在犯罪领域表现明显。女性犯罪的类型、动机、手段、后果,都与男性不同。更重要的是,女性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特殊的脆弱性——可能遭受性侵害,可能处于怀孕或哺乳期,可能承担母亲的角色。司法制度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必须给予女性罪犯必要的特殊保护。
联合国《女性罪犯和囚犯待遇规则》明确要求各国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女性的特殊需求。中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也逐步将性别视角纳入制度设计,从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从羁押条件到教育改造,越来越多的措施体现出对女性犯罪问题的关怀。

青少年女性犯罪在整体犯罪格局中虽占比较小,却呈现鲜明的规律性。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表明,女性犯罪有其独特的轨迹和逻辑,不能简单套用男性犯罪的分析框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价值观念多元化,青少年女性犯罪呈现新的趋势。犯罪类型在变化,犯罪手段在更新,犯罪动机也越发复杂。传统上女性较少涉及的暴力犯罪、团伙犯罪领域,开始出现更多女性身影。
青少年女性犯罪的类型分布与男性存在明显差异。从全国司法统计数据看,财产类犯罪在女性犯罪中占主导地位,其中盗窃罪最为常见。很多涉案女孩来自经济困难家庭,为满足物质需求或虚荣心理而实施盗窃。商场、超市是主要作案地点,化妆品、服装、饰品等是主要目标。
与男性相比,女性暴力犯罪比例较低,但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女性参与者逐渐增多,往往与校园欺凌、团伙纠纷有关。部分女孩为在小团体中获得认同感,参与甚至主导针对其他女生的欺凌行为。暴力程度虽通常不及男性,但持续时间可能更长,心理伤害往往更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是女性犯罪中需要关注的领域。虽然直接制贩毒品的女性不多,但容留他人吸毒、引诱他人吸毒等案件中女性占比较高。一些女孩在交友过程中被男友引诱吸毒,继而参与毒品犯罪。还有一些女孩为获取毒资而从事卖淫活动,形成吸毒与卖淫的恶性循环。
卖淫类案件虽不在刑法规定的犯罪范畴,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在女性违法人群中占相当比例。涉案女孩多为辍学、离家出走或被拐卖后被迫从事卖淫活动,背后往往存在组织者的操控和利用。她们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需要特别保护。
网络时代带来了新型犯罪形式。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案件中,女性参与比例上升。一些女孩利用社交媒体与陌生人建立联系,通过虚构身份、编造事实等手段骗取钱财。还有女孩参与“裸聊”诈骗、“杀猪盘”等网络犯罪团伙,充当“客服”“陪聊”等角色。
女性犯罪类型的变化既反映了社会环境的变迁,也与女性社会角色的转变有关。传统上认为女性较少涉及的暴力犯罪、团伙犯罪领域,如今都出现了更多女性身影,这要求司法制度与时俱进地调整应对策略。

青少年女性犯罪在动机、手段、心理特征等方面都体现出与男性的显著差异。
犯罪动机方面,女性更多受情感因素驱动。许多女孩犯罪与亲密关系破裂、情感受挫、寻求情感依托等因素相关。为获得男友认可而参与犯罪,因失恋打击而报复他人,因渴望关爱而被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情节在女性犯罪案件中反复出现。相比之下,男性犯罪更多出于经济动机、权力欲望或冲动攻击。
浙江某中学发生过一起案件。高二女生小雯因早恋被父母强制分手,在极度愤怒下伙同男友入室盗窃,报复父母。审理过程中小雯多次强调“我就是要他们后悔”,显示出强烈的情绪化特征。法官了解到小雯平时成绩优异、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完全是情绪失控所致,最终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配合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困境。
犯罪手段方面,女性较少使用暴力手段,更倾向于欺骗、诱导等“软性”方式。即使实施盗窃,女性也多采用顺手牵羊、钻空子等隐蔽手段,较少像男性那样采用撬锁入室、暴力抢夺等方式。网络犯罪中,女性更多扮演沟通者、诱导者角色,而非直接实施技术操作或暴力威胁。
心理特征方面,女性罪犯普遍表现出更强的羞耻感和自我否定倾向。犯罪后的心理压力、对未来的担忧、对他人看法的在意,在女性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心理特征既是教育改造的切入点,也需要特别关注其可能带来的自伤、抑郁等风险。
社会标签对女性的影响也更为严重。传统文化对女性道德要求更高,犯罪女性面临的社会排斥和歧视往往超过男性。“不检点”“堕落”等污名化标签,给女性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造成巨大障碍。
团伙犯罪中的性别角色也值得关注。混合性别团伙中,女性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受男性成员操控和利用。一些女孩为获得男友或团伙认可而参与犯罪,本质上是被利用者。司法实践中需要识别这种权力关系,避免将被操控的女孩与主导者同等对待。
再犯风险方面,女性总体低于男性,但在某些类型案件中情况不同。因毒品、卖淫等形成依赖性的违法行为,女性再犯率可能很高,需要长期跟踪帮扶。
青少年女性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特殊的脆弱性。生理差异、社会角色的特殊性、遭受侵害的高风险,都要求司法制度给予她们特别的关注和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对女性的歧视或优待,而是基于平等原则的必要措施——只有考虑到女性的特殊处境,才能真正实现实质平等。

性侵害是女性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的最严重威胁之一。无论是在羁押场所、审讯过程,还是在社区矫正中,女性都可能遭受性骚扰甚至性侵害。更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女性犯罪者本身就是性侵害的受害者,创伤经历可能正是其犯罪的诱因。司法制度必须建立严密的防范机制,既要防止女性在司法过程中遭受新的侵害,也要对其过往创伤给予关注和治疗。
审讯和搜查环节是性侵害风险的高发点。法律明确规定对女性的搜查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讯问未成年女性时,除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外,还应尽可能安排女性办案人员。讯问室的设置也要考虑隐私保护,避免透明玻璃、监控摄像头等设施侵犯被讯问人隐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女性身体的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羁押场所的性侵害防范更为重要。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管教所都实行男女分押制度,女性羁押区域必须与男性完全隔离,由女性管教人员负责管理。监控系统的设置要平衡安全需求与隐私保护,卫生间、淋浴间等私密区域不得安装监控设备。
但仅有制度规定还不够,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和监督。一些基层单位因条件限制、人员不足等原因,未能严格执行分押规定,造成安全隐患。2018年某地看守所发生女性在押人员被男性管教人员性侵案件,暴露出监管漏洞。最高检随后部署专项检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女性保护措施。
对于曾遭受性侵害的女性犯罪者,司法制度还需提供创伤治疗和心理支持。研究表明,很多女性犯罪者都有被性侵害的经历,这些创伤经历可能导致心理障碍、行为偏差,进而诱发犯罪。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进行创伤史调查,了解性侵害经历对其行为的影响。判决时应将创伤经历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改造过程中,应提供专业的创伤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
性侵害问题具有高度隐秘性,很多受害者因羞耻感、恐惧心理而不敢揭发。司法工作人员应接受性别敏感性培训,学会识别性侵害信号,主动询问和调查,为受害者提供安全的倾诉环境。
怀孕和哺乳期女性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生育不仅是女性的生理过程,更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对怀孕哺乳期女性犯罪者的处理,必须在追究法律责任与保护母婴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女性给予了特殊保护。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女性不适用死刑,体现了对生命和人道的尊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应当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量避免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取保候审。”
但实践中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一些办案单位对怀孕哺乳期的保护重视不够,该取保的不取保,该监视居住的仍然羁押。有的即使取保候审,也缺乏必要的帮扶措施,导致怀孕女性生活困难、无处求医。
更复杂的问题是婴儿的安置。如果女性在羁押期间分娩,婴儿如何安置?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允许婴儿留在监所由母亲抚养一段时间,有的交由亲属抚养,有的送往社会福利机构。各种方案都存在问题——留在监所环境不利于婴儿发育,交亲属抚养可能无人愿意接收,送福利机构又割裂母子情感联系。
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市女子监狱设立了母婴区,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将婴儿带入监狱共同生活至一岁半。母婴区设施齐全,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定期体检,既保证婴儿健康成长,又满足母亲哺育需求。
但母婴区的设立也引发争议。批评者认为让婴儿在监狱中成长对其发展不利,监狱环境再好也比不上正常家庭。支持者则认为母乳喂养和母婴情感联系对婴幼儿至关重要,短暂的监狱生活总比母子分离好。
对于哺乳期结束后判处刑罚的女性,如何安置子女也是难题。如果没有亲属可以托付,孩子可能沦为事实孤儿。一些地方建立了罪犯子女安置机制,由民政部门协调安置,但覆盖面有限。更多情况下,只能依靠亲属承担监护责任,但亲属往往能力有限,且可能因犯罪者的行为而疏远其子女。

对青少年女性犯罪者的教育矫治,不能简单照搬针对男性的方案。女性的生理、心理特点,社会角色的特殊性,成长经历中的性别差异,都要求教育矫治工作体现性别敏感性。
性别化矫治的核心理念是承认性别差异,尊重女性特点,提供符合女性需求的教育和服务。这不是对女性的特殊照顾,而是实现实质平等的必要措施。
性别化教育首先要求矫治机构了解女性犯罪的特殊成因。很多女性犯罪与亲密关系问题、情感依附、性侵害创伤等因素相关,这些问题在男性犯罪中较少出现。教育内容应针对这些特殊成因,帮助女性认识问题根源,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模式。
关系修复是女性矫治的重要内容。女性更重视人际关系,关系破裂对女性心理健康的影响大于男性。很多女性犯罪与家庭关系破裂、亲密关系问题相关。矫治过程应帮助她们修复与家人的关系,重建信任和支持网络。一些少年管教所定期组织家庭会见,为母女、父女提供沟通机会,在专业人员引导下化解矛盾。
自我价值重建是另一重点。社会对女性犯罪者的污名化严重,很多女孩产生强烈自我否定,认为自己“坏掉了”“毁了”。教育工作要帮助她们认识到,犯罪是行为的错误,不代表人的本质。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能力和机会,过去不能决定未来。通过心理辅导、团体活动、榜样示范等方式,帮助她们重建自我价值感。
性教育和性保护教育必不可少。很多女性犯罪者缺乏正确的性知识,对性骚扰、性侵害缺乏警惕和应对能力。有些女孩正是因为性知识缺乏而怀孕、感染性病或被迫卖淫。矫治机构应提供系统的性教育,包括生理知识、性健康、性保护、性权利等内容,教会她们识别性侵害风险,学会说“不”,知道如何求助。
法治教育要结合女性特点。除了基本法律知识,还要重点讲解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女性密切相关的法律。要让她们认识到,法律既要求她们承担责任,也赋予她们权利和保护。遇到家庭暴力、性侵害、就业歧视等问题时,法律是她们的武器。
职业技能培训要考虑就业市场的需求。传统上,女性矫治机构多开设缝纫、编织、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这些技能固然有用,但就业前景和收入水平有限。近年来一些机构开始提供电商运营、平面设计、文秘、护理等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拓宽女性就业渠道。
性别化教育的效果已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上海、广州等地女子管教所采用性别敏感性矫治方案后,女性再犯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多数出所人员能够顺利就业和重返社会。
心理健康问题在女性犯罪者中普遍存在。女性犯罪者患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疾病的比例远高于男性。这些心理问题既可能是犯罪的诱因,也可能是犯罪后的后果。矫治工作必须将心理治疗作为核心内容。
创伤治疗尤为重要。很多女性犯罪者有被性侵害、家庭暴力等创伤经历。这些创伤如不加治疗,可能导致长期心理障碍。矫治机构应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有需要的女孩提供创伤治疗,包括认知行为疗法、暴露疗法、眼动脱敏与再加工等方法。
情绪管理技能培训也很必要。很多女性犯罪与情绪失控有关——因失恋而报复,因愤怒而伤人,因冲动而盗窃。教她们识别情绪信号,理解情绪来源,运用健康方式表达和调节情绪,可以降低再犯风险。团体辅导是有效方式,在安全环境中,女孩们分享经历,相互支持,学习应对策略。
人际交往技能培训帮助她们建立健康关系。很多女性犯罪与不健康的人际关系有关——被男友操控、受不良同伴影响、在团伙中寻求认同。要教她们识别健康和不健康的关系,学会设定界限,知道如何拒绝不当要求,如何在关系中保持独立性。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等方法可以帮助她们练习这些技能。
职业技能培训要结合市场需求和女性特点。除了传统的缝纫、美容等技能,应开发更多元的培训项目。电子商务运营、新媒体编辑、平面设计、办公软件应用、幼儿照护、养老护理等领域,既有市场需求,又适合女性就业。培训应注重实操,与企业合作提供实习机会,帮助女孩毕业后能够直接就业。
浙江某女子管教所与电商企业合作,在所内建立客服培训基地。女孩们学习商品知识、沟通技巧、电脑操作,毕业后可直接进入该企业工作。企业提供的不仅是就业岗位,还有持续的支持和关怀。这种“订单式”培训模式,大大提高了女孩们的就业率和稳定性。
生活技能培训同样不可忽视。很多女性犯罪者缺乏基本生活能力——不会做饭、不会理财、不会处理日常事务。矫治机构应开设生活技能课程,教她们烹饪、家务、理财、时间管理等实用技能。这不仅为回归社会做准备,也提升自我效能感。
青少年女性犯罪问题虽然在整体犯罪格局中占比不大,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从犯罪类型到成因动机,从司法过程中的脆弱性到矫治需求,女性都与男性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要求司法制度不能“一刀切”,而应体现性别敏感性,给予女性必要的特殊保护。
近年来,中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强化对女性犯罪者的特殊保护。从审讯规范到羁押管理,从怀孕哺乳期处遇到性别化矫治方案,越来越多的措施体现出对女性特殊处境的关注。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规定执行不力,基层条件有限导致保护措施难以落实,对女性犯罪成因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矫治方案的针对性还需加强。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努力。立法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女性犯罪者保护的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性别敏感性培训,提高其识别和应对女性特殊需求的能力。矫治机构应配备充足的女性管教人员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发更多符合女性特点的教育矫治项目。社会各界应消除对女性犯罪者的歧视和污名化,为她们重返社会创造宽容环境。
保护女性犯罪者的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只有充分认识和尊重性别差异,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帮助每一个迷途的孩子找到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