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晨六点,派出所值班室的电话铃声急促响起。民警接到报案,一名十四岁的孩子在超市盗窃被抓获。赶到现场时,孩子蜷缩在角落里,眼神里满是恐惧和不安。值班民警没有立即询问案情,而是先让他坐下,倒了杯温水,然后通知他的父母到场。等待过程中,民警注意到孩子手臂上有淤青,衣服破旧,神情疲惫。这不是简单的盗窃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监护缺失、家庭困境等复杂问题。
公安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前端和第一道防线。从案件发现、调查取证到处置决定,公安环节的每个细节都可能影响一个孩子的未来。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要求公安机关既要查明事实、维护法律,又要考虑特殊保护、教育挽救。这种双重角色决定了公安保护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从专门化办案要求到校园警务建设,从强制报告执行到多部门协作机制,公安保护正在从传统的打击犯罪向综合保护转变。
这种转变不仅体现在法律规定上,更体现在执法理念和实践方法上。越来越多的基层公安机关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区,配备了专业办案人员,建立了与检察院、法院、教育部门的联动机制。校园周边的巡逻防控、校园欺凌的及时处置、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这些工作都在日常警务中得到强化。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能简单套用成年人案件的程序和方法。从询问讯问到强制措施适用,从证据收集到案件处理,都有特别的规定和要求。这些特别程序既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办案质量的保障。
十六岁的小张因涉嫌抢劫被带到派出所。办案民警首先核实年龄,确认是未成年人后,立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同时联系父母到场。讯问在专门的询问室进行,环境布置温馨,没有成年人办案室的严肃压迫感。整个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父母和律师都在场见证。民警提问语气平和,避免使用恐吓、诱导性语言。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别程序,不是简单的程序繁琐,而是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实体公正。每一项程序要求背后,都是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考量和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面对公安机关时往往紧张、恐惧,不能充分理解询问内容,也难以准确表达。更重要的是,他们容易受到暗示和诱导,可能做出不实陈述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在场不是走形式,而是要实质性参与。他们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监督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必要时提出意见。当未成年人无法理解询问内容时,法定代理人可以解释说明;当未成年人情绪激动或不配合时,法定代理人可以安抚疏导;当办案人员使用不当方法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异议。
但现实中常常出现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父母在外地打工,一时赶不回来;父母本身就是共犯,不能到场;有的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顾,通知了也不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可以是其他成年亲属,如叔叔阿姨、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是学校老师;可以是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选择合适成年人时,要考虑与未成年人的关系、沟通能力、责任心等因素,确保真正起到保护作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是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通知其他监护人到场。没有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上海市公安局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库,邀请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志愿者加入。当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办案民警可以从数据库中联系合适成年人。这些志愿者经过专门培训,既了解法律程序,又懂得未成年人心理,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十五岁的小李父母常年在国外,由奶奶照顾。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调查时,奶奶年迈体弱无法到场。办案民警联系了合适成年人库中的一名心理咨询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这名咨询师全程陪同讯问,不仅监督讯问程序,还注意到小李情绪波动较大,及时提醒办案人员调整讯问节奏,讯问结束后还对小李进行了心理疏导。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公安机关的重视程度和操作规范。有的地方把通知到场仅仅当作程序步骤,通知后不管对方来不来;有的地方随便找个人来充数,起不到实质作用。真正落实这项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合适成年人库,规范选任和履职程序,加强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和管理。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承受能力较弱,长时间讯问容易造成身心疲惫,影响正常判断。因此,法律对讯问未成年人的时间、方式、环境都有特别限制。
讯问时间不宜过长。通常情况下,连续讯问时间不应超过两小时,如果案情复杂确需继续讯问,应当休息后再进行,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一天内的讯问时间累计不应超过四小时。对于年龄较小、身体状况较差的未成年人,时间还应进一步缩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专门的办案场所进行。”
讯问方式要温和、耐心。不能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不能进行疲劳讯问,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提问要清楚明确,避免使用法律术语或复杂句式,确保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当未成年人情绪波动时,应当暂停讯问,给予安抚。
讯问环境要适宜。专门的未成年人讯问室,环境布置温馨,色调柔和,配备桌椅、饮水设施。不同于成年人讯问室的严肃压迫感,未成年人讯问室更像是谈心的空间。有的地方还配备了沙盘、绘画工具等,帮助年龄较小的孩子表达。
全程录音录像是强制性要求。这既是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监督,也是对讯问笔录真实性的保证,还能防止未成年人事后翻供或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缺乏证据。录音录像应当从告知权利义务开始,到讯问结束制作笔录、宣读笔录、签字确认全过程,中间不得间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北京市公安局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推行“先评估后讯问”制度。办案民警在正式讯问前,先由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理解能力、表达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讯问时间、方式和强度。对于心理状态不稳定、理解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进一步降低讯问强度,增加休息时间,必要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协助。
讯问限制不是对办案工作的束缚,而是对办案质量的保障。通过温和、耐心的方式,在适宜的环境中,未成年人更容易放松心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相反,如果使用成年人的讯问方法,长时间、高强度地讯问,未成年人要么因为恐惧而胡乱承认,要么因为对抗而拒不配合,反而影响案件办理。
羁押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社会关系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适用羁押要特别慎重,能不羁押的尽量不羁押,确需羁押的也要缩短羁押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羁押,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逮捕是最常用的羁押措施。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了要符合一般的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还要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即使符合逮捕条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就不应批准逮捕。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也不同于成年人。成年人主要看犯罪性质、前科劣迹、在逃风险等;未成年人还要考虑年龄、成长环境、监护条件、主观恶性等因素。有良好家庭环境、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即使涉嫌较重的犯罪,如果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也相对较小。
羁押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是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会中断正常的学习生活,影响与家人朋友的联系,在心理上留下阴影,被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因此,能不羁押就不羁押,能缩短就缩短。
十七岁的小王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院没有简单批准,而是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发现,小王是初犯,家庭条件良好,父母有稳定工作和监护能力,本人也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院认为,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因此决定不批准逮捕,对小王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小王继续在学校学习,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帮教。半年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检察院最终对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果当时批准逮捕,小王不仅要中断学业,关押在看守所的经历也会对他造成心理创伤,复学就业都会面临困难。
即使确需羁押,也要尽量缩短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每个环节都要依法尽快办理,避免长期羁押。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更要快速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羁押场所也有特别要求。未成年人不能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要分别关押。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监区,配备专业管教人员。监区环境要适合未成年人特点,不能像成年人监区那样严厉压抑。羁押期间,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组织文体活动,进行心理辅导。
深圳市看守所的未成年人监区,环境明亮温馨,配备了图书室、教室、活动室。每天安排两小时的学习时间,有专门的老师辅导文化课程。还定期组织心理辅导、技能培训、法治教育等活动。监区管教民警都经过专门培训,懂得未成年人心理,既严格管理,又注重关怀。
羁押审慎适用,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案程序中的体现。每一次不批准逮捕、每一次缩短羁押时间、每一次改善羁押条件,都是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也是在为他们回归社会减少障碍。

校园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预防犯罪、保护安全的重要阵地。公安机关不仅要在案件发生后依法处理,更要主动参与校园安全建设,开展法治教育,预防违法犯罪。校园警务正是这种前置性、预防性工作的集中体现。
每周二下午,某中学的法治课堂上,法治副校长李警官正在给学生们讲解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他不是简单地念法条,而是结合真实案例,用生动的语言讲述什么是校园欺凌、怎样预防和应对、触犯法律会有什么后果。学生们听得很认真,课后还主动找他咨询。这样的法治课,李警官每学期都要讲好几次,内容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等多个方面。
法治副校长制度最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当时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选派干警到学校兼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经过多年发展,这项制度不断完善,2020年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和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法治副校长主要有几方面职责。一是开展法治教育,每学期至少到学校讲一次法治课,内容涉及宪法法律、安全防范、权益保护等。二是参与制度建设,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三是协调处理问题,对于校园欺凌、师生矛盾、家校纠纷等,法治副校长可以协助调查处理,提供法律咨询。四是指导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反恐演练、防踩踏演练等,提高师生应急能力。
法治副校长不是荣誉头衔,而是有实际职责的。公安机关选派法治副校长时,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熟悉青少年工作、善于沟通的民警担任。担任法治副校长后,要定期到校开展工作,不能只挂名不履职。
张警官是某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同时担任辖区一所小学的法治副校长。他每周都要到学校一次,了解校园安全情况,与校长、老师沟通交流。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他都会给新生讲一次法治安全课。学校有安全隐患,他协助排查整改;学生之间有矛盾纠纷,他协助调解处理;学校周边治安混乱,他加强巡逻整治。在他的努力下,这所学校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校园欺凌案件。
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关键在于学校的重视和配合。有的学校把法治副校长当作摆设,聘请了就不管了,有活动时通知一下,平时基本没有联系。这样的法治副校长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作用。真正发挥作用的学校,会把法治副校长纳入学校管理体系,定期邀请参加校务会议,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校园安全事项及时沟通。
校园安全涉及多个方面,公安机关在其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从校园周边巡逻到安全隐患排查,从技防设施建设到应急处置演练,公安机关全方位参与校园安全建设。
校园周边是治安防控的重点。每到上学放学时段,学校门口总会出现交通拥堵、人员混杂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这些时段安排警力到场维护秩序,指挥交通,震慑违法犯罪。特别是对于一些治安复杂地区的学校,更要加强巡逻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校园周边治安形势研判评估机制,对校园周边治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向学校通报,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某学校周边有几家网吧、游戏厅,经常有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学生放学后容易受到引诱。派出所联合文化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取缔了无证经营的场所,加强对合法场所的监管,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同时在学校周边设置巡逻点,上学放学时段安排警力值守,发现可疑人员及时盘查。经过几个月的整治,周边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技防设施是校园安全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校门、教学楼、宿舍楼、操场等重点部位。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遇到突发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有的学校还安装了一键报警装置,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警到派出所。
安全隐患排查是日常工作。公安机关定期到学校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技防设施运行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学校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公安机关组织学校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反恐演练、防踩踏演练、地震疏散演练等。通过演练,让师生掌握应急逃生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某小学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演练模拟地震发生后,教学楼受损,部分学生被困,需要紧急疏散和救援。警报响起后,各班学生在老师组织下按照预案路线有序撤离,用时不到五分钟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消防部门、医疗部门也参与演练,模拟救援被困学生和救治伤员。通过这样的演练,师生的应急意识和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校园欺凌是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欺凌不仅伤害被欺凌者的身心健康,也会让欺凌者养成暴力倾向,破坏校园环境和社会风气。防治校园欺凌,公安机关责无旁贷。
校园欺凌不是简单的打闹嬉戏,而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具有欺压、侮辱性质的行为,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多种形式,危害极大。
身体欺凌最为直接,包括殴打、推搡、抢夺财物等。言语欺凌是用语言侮辱、嘲笑、威胁对方。关系欺凌是孤立对方,让其他同学不与其交往。网络欺凌是在网上散布谣言、发布侮辱性言论、曝光隐私等。这些行为看似不同,但本质都是以强凌弱,给被欺凌者造成身心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十四岁的小丽因为身材肥胖,经常被同学嘲笑为“肥猪”。几个女生还在网上建立了群,专门发她的照片并配上侮辱性文字,还拉其他同学进群一起嘲笑。小丽逐渐变得沉默寡言,不愿意上学,成绩下降,甚至出现了抑郁倾向。父母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几个女生的行为构成校园欺凌。民警对她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当面向小丽道歉,并通知家长加强管教。学校也对涉事学生进行了纪律处分,并对全校开展了防治校园欺凌的教育。
防治校园欺凌,公安机关主要做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法治教育,让学生认识到欺凌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法律意识。二是建立报告机制,学校发现欺凌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处置。三是依法处理欺凌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教育、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某地公安机关建立了校园欺凌快速处置机制。学校发现欺凌行为后,及时报告派出所。民警快速到场了解情况,固定证据,区分情节轻重。对于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情节较重的,给予治安处罚,通知家长严加管教;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被欺凌的学生提供心理疏导和帮扶,避免二次伤害。
防治校园欺凌不能只靠事后处理,更要注重事前预防。学校要营造友善和谐的氛围,教育学生尊重他人、平等相处。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异常行为,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既不能纵容孩子欺凌他人,也要教育孩子遇到欺凌敢于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从强制报告到案件处理,从困境儿童救助到社会调查,公安机关都要与检察院、法院、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保护合力。
清晨,某医院急诊室接诊了一名八岁女童,身上多处淤青,医生怀疑遭受家庭暴力。根据强制报告制度,医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迅速赶到医院,了解情况后将女童父亲传唤到派出所调查。经查,父亲长期酗酒,醉酒后多次殴打女童。公安机关对父亲处以行政拘留,同时通知民政部门介入。民政部门将女童临时安置到儿童福利院,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的监护权。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确保处理到位。共青团组织派出社工对女童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她走出阴影。
强制报告:相关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快速出警,调查取证,依法处理侵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民政部门介入救助,对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置,必要时申请撤销监护权。
检察院开展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未成年人权益得到保护。
强制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机制。某些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瞒报、漏报、迟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的主体包括教育、医疗、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他们在工作中接触大量未成年人,最容易发现侵害情况。
强制报告的情形主要有几类:一是未成年人身体出现不应有的伤害,如淤青、烫伤、骨折等,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二是未成年人身体或精神状况异常,如长期营养不良、精神恍惚、极度恐惧等;三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四是未成年人被虐待、遗弃、拐卖或疑似被虐待、遗弃、拐卖;五是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六是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或失踪;七是未成年人被教唆、引诱、强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某小学教师发现班里的学生小明经常迟到,衣服破旧,神情恍惚。找他谈话时,小明说父母离婚后都不管他,自己一个人住在老房子里,靠吃方便面度日。教师意识到小明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境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联系民政部门将小明临时安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报告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有的单位和人员担心报告后引起麻烦,或认为是别人家事不便干涉,发现问题后不报告。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继续受害甚至发生悲剧。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培训,让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报告义务和报告途径。建立便捷的报告渠道,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报告。接到报告后要快速处置,及时反馈,打消报告人的顾虑。对于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某地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一名女童长期遭受父亲性侵,在学校体检时医生已经发现异常,但没有报告,导致侵害持续两年才案发。检察院向卫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强制报告制度的培训和落实。卫生部门对相关医院和人员进行了处理,并在全系统开展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培训。
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时效性强,需要快速处置。无论是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还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拖延办理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公安机关要建立快速处置机制,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处置。
接到涉未成年人报案后,要立即出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于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要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脱逃。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证据收集要及时。对于性侵害、虐待等案件,及时收集生物物证、医学证据至关重要。拖延时间,证据可能灭失或被破坏。对于现场痕迹、物证,要及时提取固定。对于电子证据,要及时调取保全。
案件处理要快速。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能无故拖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更要加快办理节奏。对于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严格遵守办案期限,避免超期羁押。
十五岁的小红遭到邻居性侵害,母亲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将嫌疑人控制,并安排小红到医院检查取证。当晚就完成了现场勘查、证据提取、嫌疑人讯问等工作,及时将嫌疑人刑事拘留。三天后完成补充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快速审查,一周内批准逮捕。整个案件从立案到批捕仅用了十天时间,体现了快速处置的要求。
快速处置不等于草率办案。快速是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的快速,是通过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实现的快速。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仍然要全面调查、仔细审查,确保办案质量。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监护缺失、身体残疾、心理障碍等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经常会遇到困境儿童,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助。
监护缺失的儿童是重点救助对象。父母死亡、失踪、服刑、吸毒等原因,导致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纳入保障范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父母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要责令改正,必要时提起诉讼撤销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无法查明或者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其他人照料未成年人的;(四)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的;(五)其他需要临时监护的情形。”
民警在办理盗窃案时发现,十三岁的小刚父母都在服刑,由年迈的奶奶照顾,生活非常困难,长期营养不良。小刚盗窃是为了买食物。民警没有简单地处理案件,而是联系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核查情况后,将小刚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还协调社区提供照料服务。解决了生活困难后,小刚重新回到学校,再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也需要救助。性侵害、虐待、遗弃等案件的被害人,往往身心受创,需要医疗救治、心理辅导、生活安置等综合救助。公安机关要联合检察院、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提供“一站式”救助服务。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避免因反复调查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某地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中心。中心设在医院内,配备了询问室、检查室、心理辅导室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在这里完成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评估、心理辅导等所有程序,避免多次询问、多地奔波造成的二次伤害。公安、检察、医疗、心理等多个部门的专业人员集中办公,协同工作,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给予了被害人全方位的保护和救助。
困境儿童救助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温度。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温暖的关怀。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主动发现困境儿童,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救助,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生动践行。
公安保护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前沿阵地和第一道防线。从案件办理的特别程序到校园警务建设,从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到多部门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全方位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种参与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是集保护、教育、预防、救助于一体的综合性保障。
办案特别程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关照。合适成年人在场、讯问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羁押的审慎适用,这些程序性的保障看似繁琐,实际上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每一个细节都凝结着司法实务的经验和教训,彰显了司法文明的进步。
校园警务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法治副校长制度、校园安全体系建设、校园欺凌防治等举措,将公安保护延伸到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和校园环境之中,把保护关口前移到风险发生之前。一次有效的预防,常常能够避免悲剧发生,为孩子们提供更安全的成长空间。
多部门协作体现了保护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未成年人保护不是某一个部门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发力。强制报告制度让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快速处置机制保证了及时干预,困境儿童救助则展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
公安保护的根本目标,是为每一个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让他们远离侵害,快乐成长。这既需要公安机关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也离不开全社会的关怀与支持,更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面对新时代的新挑战,公安保护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比如,网络空间的新型侵害、流动家庭的监护空缺、校园安全的新课题等,都考验着公安机关的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但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初心不变,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理念不变,“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始终不变。
每一个孩子都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好他们,就是守护我们的明天。公安机关作为人民的保护者,更要做孩子们最坚实的守护者。
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生活帮扶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