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化进程中,跨国人口流动已成为时代特征。无论是因经济机会而迁徙的移民,还是因战乱、灾害而被迫离开家园的难民,其中都包含着数量庞大的儿童群体。这些儿童面临语言障碍、文化隔阂、身份认同等多重困境,他们的权利保护问题已超越单纯的国内法范畴,成为国际人权法关注的重要议题。
中国内部流动人口超过2.4亿,其中相当比例是随父母迁移的儿童。虽然这些儿童在法律上不属于国际意义上的移民,但他们面临的权利保障问题与国际移民儿童有诸多相似之处。同时,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对外交流的扩大,来华外籍儿童数量持续增长,他们的权利保护同样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从法理角度看,移民与难民儿童权利保护涉及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交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普遍人权与特殊保护的平衡等复杂问题。《儿童权利公约》作为获得最广泛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所有儿童不因国籍、族裔、移民身份等因素而在权利享有上受到歧视的基本原则。中国于1992年批准该公约,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理解移民与难民儿童权利,需要把握几个关键维度。首先是身份认定问题,不同的法律身份决定了儿童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其次是基本服务获取,教育、医疗等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儿童生存发展的前提。再次是社会融入,语言文化适应、心理创伤治疗关系到儿童的长远发展。最后是特殊保护,无人陪伴儿童、人口贩运受害者等群体需要额外的制度关怀。
在实践层面,移民与难民儿童权利保护面临诸多挑战。政策执行中的偏差、资源配置的不足、社会认知的局限,都可能导致这些儿童权利受到侵害。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入手,形成全方位的保障体系。

移民儿童是指因父母工作、生活等原因跨越行政区域甚至国界迁移的未成年人。在中国语境下,这主要包括从农村迁往城市的流动儿童,以及少量的来华外籍儿童。这些儿童虽然迁移原因不同,但都面临身份认定、基本服务获取等共同问题。
身份认定是移民儿童权利保护的起点。只有明确了儿童的法律身份,才能确定其应当享有的权利范围和保护措施。在中国,户籍制度长期以来是身份认定的核心机制,它不仅标识个人的法律身份,还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获取密切相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规定:“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这一改革对流动儿童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从制度层面消除了城乡户籍的身份差异,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了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居住证制度成为流动人口身份认定的重要载体。2016年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权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张某夫妇于2015年从四川农村来到北京务工,女儿小芳随父母一同进京。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小芳入学遇到困难。当地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父母在京居住证、就业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张某夫妇虽然在北京工作多年,但由于工作不稳定,未能及时办理居住证。经过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张某夫妇补齐了相关材料,最终为小芳办理了入学手续。
这一情况反映了居住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它为流动儿童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了身份凭证;另一方面,办理居住证的条件要求也可能成为部分流动家庭的门槛。如何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同时降低制度门槛,是政策完善的重要方向。
对于来华外籍儿童,身份认定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籍儿童随父母来华,其合法居留身份通常与父母的工作签证或居留许可相关联。在教育方面,教育部规定外籍儿童可以进入专门的国际学校就读,也可以根据地方政策进入公立学校随班就读。
身份认定不仅是行政管理的需要,更是儿童权利保护的基础。明确的身份意味着明确的权利责任关系,意味着儿童可以获得稳定的制度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目的都在于打破身份壁垒,实现权利平等。
获取基本服务是移民儿童生存发展的现实需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服务的可及性,直接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在流入地获得与本地儿童同等的服务,是移民儿童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
教育是移民儿童最为关注的基本服务。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两为主”政策,确立了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基本方针。这一政策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落实。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1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各地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流动儿童纳入服务范围。0到6岁流动儿童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免费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对流动儿童实行免费接种,不受户籍限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受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权利,履行接受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义务。”
李女士带着3岁的儿子小明从河南来到深圳与丈夫团聚。小明需要接种麻疹疫苗,李女士担心在深圳没有户口无法接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对所有儿童免费,不分户籍。小明只需携带预防接种证,就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接种疫苗。工作人员还为小明建立了儿童健康档案,纳入规范化管理。
在社会保障方面,流动儿童的权益保障近年来有了明显进步。多个省市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解决了就医费用问题。部分地区还将流动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流动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服务的可及性是衡量移民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准。从法律层面确立流入地政府的责任,从制度层面降低服务获取的门槛,从实践层面提高服务的质量,这些都是保障移民儿童基本权利的必要措施。
教育权和健康权是儿童的基本人权,对移民儿童而言,这两项权利的实现往往面临更多障碍。如何在流入地保障移民儿童接受优质教育、获得良好医疗,是考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课题。
在教育权实现方面,当前的主要挑战不再是“有学上”,而是“上好学”。虽然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已经相对完善,但流动儿童在择校、升学等方面仍面临困难。由于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公办重点学校,而这些学校往往对户籍有明确要求,流动儿童难以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
2017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本市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进入入学程序。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市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关材料,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入学程序办理入学登记。各区县应当建立完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这一规定被民间称为“五证”要求。实践中,“五证”的审核标准较为严格,部分流动家庭因无法提供完整材料而导致子女入学困难。2018年某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区一名流动儿童因父母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被学校拒绝入学。家长向区教委反映后,教委协调其进入另一所公办学校,但该校距离住所较远,通勤成为新的问题。
在中考、高考等升学考试方面,流动儿童面临的困难更大。按照现行政策,中考、高考通常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流动儿童如果在流入地完成了义务教育,却需要返回户籍地参加中考,面临教材版本不同、教学进度差异等问题。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但条件设置仍然较为严格。

医疗权利方面,流动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医疗费用和就医便利性。虽然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但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费用对流动家庭仍是较重负担。由于流动儿童的医疗保险往往在户籍地参保,在流入地就医需要异地报销,程序繁琐且报销比例较低。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这一政策对流动儿童医疗权利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主要覆盖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异地结算尚未全面实现。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王某夫妇在广州打工,5岁的女儿小丽在家乡江西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小丽在广州生病需要住院,住院费用近2万元。出院后,王某携带相关材料回江西报销,但只能报销60%,自付部分仍有8000多元。如果小丽在江西本地住院,报销比例可达80%。这种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差异,增加了流动家庭的经济负担。
教育和医疗是儿童成长发展的两大支柱,缺一不可。移民儿童在这两方面的权利保障,不仅需要政策的完善,更需要制度的落实。消除户籍壁垒,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每个儿童都能享有公平的教育医疗机会,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难民是指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难民儿童作为难民中最脆弱的群体,面临生存威胁、创伤经历、家庭分离等多重困境,需要国际社会和收容国给予特殊保护。
庇护权是难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意味着当一个人因遭受迫害或面临迫害威胁而离开本国时,其他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保护,不将其强制遣返回危险境地。对难民儿童而言,庇护权的实现关系到其生命安全和基本生存。
国际层面,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是难民保护的基本国际法文件。该公约确立了不驱回原则,即缔约国不得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到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二条专门规定了难民儿童的保护,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难民儿童获得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寻求难民地位的儿童,不论其单独或随同父母或其他任何人一起,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受本公约和该国所参加的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适用权利。”
中国虽然不是1951年难民公约的缔约国,但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仍负有保护难民儿童的国际义务。实践中,中国与联合国难民署保持合作,对进入中国境内的难民提供临时保护。截至2020年,中国境内有约300名由联合国难民署认定的难民,主要来自非洲和中东地区,其中包括一定数量的儿童。
难民身份的认定是庇护权实现的前提。按照国际惯例,难民身份认定通常由联合国难民署或收容国政府负责。认定程序包括申请、面谈、审核、决定等环节,需要对申请人的迫害经历、返回本国的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儿童申请人,应当采用儿童友好的程序,考虑儿童的特殊性和脆弱性。
2016年,一名来自叙利亚的15岁男孩阿里随父母经第三国辗转来到中国,向联合国难民署驻华办事处申请难民身份。阿里在叙利亚经历了战火,家园被毁,亲人伤亡,精神上遭受严重创伤。难民署工作人员在面谈时采用了专业的儿童访谈技术,避免二次伤害。经过审核,阿里一家被认定为难民,获得了在中国的临时居留许可。
庇护权的实现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人道主义责任。对难民儿童而言,庇护意味着生命的延续,意味着远离战火和迫害,意味着重新开始的可能。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完善难民保护机制,确保每个难民儿童都能获得安全的庇护。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基本环境,家庭团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至关重要。难民儿童往往在逃难过程中与家人分离,家庭团聚成为他们最迫切的愿望。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都将家庭团聚作为难民儿童的重要权利予以保障。
《儿童权利公约》第九条规定,儿童有权不与父母分离,除非这种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第十条规定,为家庭团聚目的提出的入境或出境申请,应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处理。这些规定为难民儿童家庭团聚权利提供了国际法基础。
《儿童权利公约》第十条规定:“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为家庭团聚而请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的申请,应由缔约国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予以办理。缔约国并应确保提出此种请求者不致因此而蒙受不利后果,也不致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受到不利影响。”
在实践中,难民家庭团聚面临诸多困难。战乱导致的通讯中断、人员失散,使得家庭成员之间难以取得联系。收容国的签证政策、身份认定程序,也可能成为家庭团聚的障碍。联合国难民署、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协助难民家庭团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的“家庭联系”项目,通过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家庭寻亲等方式,帮助失散家庭重新取得联系。该项目特别关注无人陪伴儿童的家庭寻亲,力求让这些儿童尽快与家人团聚。
2018年,一名10岁的阿富汗女孩法蒂玛在逃难过程中与父母失散,独自来到中国。联合国难民署驻华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家庭寻亲程序。通过与阿富汗当地的合作机构联系,经过半年时间,最终找到了法蒂玛的父母,他们已经逃到巴基斯坦。在国际组织的协助下,法蒂玛与父母在巴基斯坦团聚。
有些情况下,难民儿童已经在收容国安置,而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仍在原籍国或第三国。这种情况下,家庭团聚涉及跨国协调,程序更为复杂。收容国需要对家庭关系进行核实,评估团聚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境条件,同时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家庭团聚不仅是难民儿童的权利,也是其心理康复和社会适应的重要基础。与亲人团聚能够给予儿童情感支持,帮助其克服创伤经历的影响,更好地融入新环境。各国应当简化家庭团聚程序,缩短等待时间,让难民儿童尽早与家人团圆。
难民儿童在等待身份认定、家庭团聚或第三国安置期间,需要在收容国得到临时安置。临时安置不仅要解决基本生存问题,还要关注儿童的教育、医疗、心理健康等全面需求。妥善的临时安置是保障难民儿童权利的重要环节。
临时安置首先要解决住所问题。联合国难民署通常会为难民提供临时住所或租房补贴。对有儿童的难民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家庭式住所,避免将儿童安置在集体收容中心,以保障儿童的正常生活和隐私。住所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标准,包括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
生活保障方面,难民儿童应当获得食物、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联合国难民署会向难民发放生活补贴,帮助其购买必需品。对婴幼儿,还需要提供奶粉、尿布等特殊物品。一些国家允许难民参加职业培训并就业,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改善生活条件。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缔约各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教育是难民儿童临时安置期间的重要需求。长时间中断教育会影响儿童的学业进步和未来发展。收容国应当允许难民儿童进入当地学校就读,或者为他们提供专门的教育服务。联合国难民署与收容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针对难民儿童的教育项目,包括语言培训、学科补习、职业技能培训等。
2019年,北京某国际学校与联合国难民署合作,接收了5名难民儿童入学。学校为这些儿童减免了学费,并安排了专门的汉语辅导教师。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这些儿童的汉语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能够基本跟上正常课程。学校还组织了文化交流活动,促进难民儿童与本地儿童的相互了解。
医疗保障同样不可忽视。难民儿童可能携带传染病,或者因营养不良、缺乏医疗而健康状况不佳。收容国应当为难民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和必要的治疗。联合国难民署通常会为难民购买医疗保险,或者与当地医疗机构合作,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
临时安置虽然是过渡性的安排,但对难民儿童而言却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在此期间,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教育医疗服务,关注心理健康,帮助其适应新环境,这些都是必要的保护措施。只有做好临时安置工作,才能为难民儿童的持久解决奠定基础。
移民和难民儿童进入新的社会环境后,面临语言、文化、社交等多方面的适应挑战。社会融入支持旨在帮助这些儿童克服障碍,顺利融入当地社会,实现身心健康发展。有效的融入支持不仅有利于儿童个体,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语言是融入新社会的基础工具,文化理解是融入的深层要求。移民和难民儿童大多来自不同的语言文化背景,学习当地语言、了解当地文化,是他们融入新环境的第一步。
对流动儿童而言,语言障碍相对较小,主要是方言差异。从四川农村到北京的儿童,虽然都说汉语,但方言差异可能影响交流。更大的挑战是教育体系的差异,不同地区使用的教材版本、教学进度、考试要求都有所不同,流动儿童需要时间适应。
学校是语言文化适应的主要场所。一些地区的学校针对流动儿童开展了适应性教育,帮助他们尽快跟上学习进度。2017年上海市某小学接收了20余名来自贵州的流动儿童,学校发现这些儿童的普通话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儿童只会说方言。学校专门组织了普通话培训,由语文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辅导。半学期后,这些儿童的普通话水平明显提高,能够正常参与课堂学习。
对外籍儿童和难民儿童,语言障碍更为突出。学习汉语对他们来说是全新的挑战。一些国际学校和民办学校开设了针对外籍学生的汉语课程,采用沉浸式教学法,帮助学生快速掌握基本交流能力。联合国难民署也为难民儿童提供汉语培训,邀请志愿者教师授课。

文化适应涉及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社会规范等多个层面。不同文化背景的儿童对师生关系、同伴交往、规则意识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学校应当开展多元文化教育,培养学生的跨文化理解能力,创造包容的校园氛围。
2020年广州某中学接收了一名来自巴基斯坦的难民儿童。该学生信仰伊斯兰教,有每日祈祷的宗教习惯。学校尊重其宗教信仰,专门安排了祈祷场所。学校还组织了文化交流活动,让该学生介绍巴基斯坦的文化习俗,增进其他学生的了解。这种尊重差异、促进交流的做法,帮助该学生顺利融入了班集体。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在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避免在校园内进行宗教宣传和宗教活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尊重移民和难民儿童的宗教文化传统,需要学校、家长、社区的共同智慧。
家庭在语言文化适应中也发挥重要作用。家长的态度直接影响儿童的适应效果。一些移民家庭过分强调保持原有文化传统,排斥当地文化,导致儿童在两种文化之间无所适从。另一些家庭则完全放弃原有文化,强迫儿童全盘接受当地文化,导致儿童文化认同混乱。健康的适应是在保持文化根基的基础上,开放地学习新文化,形成双文化认同。
语言文化适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儿童个人的努力,也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支持。创造包容多元的环境,提供必要的语言培训和文化教育,尊重差异,促进交流,这些都是帮助移民和难民儿童顺利融入新社会的有效途径。
社区是儿童生活的重要空间,社区的接纳程度直接影响儿童的归属感和安全感。移民和难民儿童往往因为“外来者”身份而遭遇排斥和歧视,社区接纳帮扶能够为他们提供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合。
社区接纳首先体现在态度上。本地居民对移民和难民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融入体验。一些社区对外来人口持开放包容态度,主动提供帮助;另一些社区则存在排外心理,将治安问题、资源竞争等归咎于外来人口。消除偏见,培养包容意识,需要开展社区教育和宣传。
2018年深圳某社区组织了“新老居民融合行动”,通过举办联欢会、运动会、文化节等活动,促进本地居民与流动人口的交往。社区还建立了“邻里互助小组”,鼓励本地居民与流动家庭结对子,提供生活帮助和信息咨询。这些活动增进了相互了解,消除了隔阂,营造了和谐的社区氛围。
社区帮扶还体现在服务上。社区应当为移民和难民儿童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包括图书馆、文化站、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开放使用。一些社区开设了针对流动儿童的课后辅导班、兴趣小组、夏令营等活动,丰富了儿童的课余生活,也为其提供了社交机会。
民间组织在社区帮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许多公益组织深入流动人口聚集社区,开展教育支持、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这些组织贴近基层,了解移民和难民家庭的实际需求,能够提供针对性的帮助。
北京某公益组织自2015年起在城郊流动人口社区开展“流动儿童图书馆”项目,利用社区活动室建立图书角,组织志愿者开展阅读活动。项目惠及周边500余名流动儿童,不仅丰富了他们的精神生活,也为志愿者与儿童的互动提供了平台。一些儿童在志愿者的鼓励下,树立了学习信心,学业成绩明显提高。
社区接纳帮扶不是单向的给予,而是双向的互动。在帮助移民和难民儿童的过程中,本地居民也能够拓宽视野,培养同理心,体会到多元文化的丰富性。一个包容开放的社区,不仅有利于外来人口的融入,也能提升整个社区的凝聚力和活力。

难民儿童大多经历过战争、暴力、流离失所等创伤性事件,这些经历可能对其心理健康造成长期影响。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问题在难民儿童中较为普遍。心理创伤治疗是难民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其社会融入的心理基础。
创伤对儿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情绪层面,儿童可能表现出恐惧、悲伤、愤怒等强烈情绪,或者情感麻木、回避相关话题。在行为层面,可能出现攻击性行为、退缩行为、重复某些动作。在认知层面,可能对自己、他人、世界产生消极认知,如认为“我很无能”“别人都会伤害我”“世界充满危险”。在生理层面,可能出现睡眠障碍、食欲改变、身体不适等症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心理治疗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通过建立安全的治疗关系,帮助儿童表达和处理创伤经历,重建安全感和信任感。常用的治疗方法包括认知行为疗法、游戏治疗、艺术治疗、叙事治疗等。治疗过程要考虑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文化背景,采用儿童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
2019年,联合国难民署与北京某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为在华难民儿童提供心理服务。一名12岁的叙利亚男孩萨米在战争中目睹了亲人死亡,来到中国后经常做噩梦,白天也常常恍惚。心理咨询师运用创伤聚焦认知行为疗法,帮助萨米逐步回忆和处理创伤记忆。经过半年的治疗,萨米的症状明显减轻,能够正常上学和生活。
除了专业治疗,社会支持也是心理康复的重要资源。家人的陪伴、朋友的理解、老师的关心,都能够给予儿童情感支持,增强其应对压力的能力。学校可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儿童的情绪调节能力和应对技能。社区可以组织互助小组,让有相似经历的难民儿童互相支持。
心理创伤的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症状反复,这是正常现象,需要治疗师、家人、学校的耐心和坚持。同时,文化敏感性在治疗中至关重要,治疗师需要了解儿童的文化背景,尊重其文化习俗,采用文化适宜的治疗方法。

在移民和难民儿童中,一些群体因其特殊境遇而面临更大风险,需要额外的保护措施。无人陪伴儿童、人口贩运受害者等,他们的处境更加脆弱,权利保护更加紧迫。
无人陪伴儿童是指没有父母或其他成年家庭成员陪伴的儿童。这些儿童或者在逃难过程中与家人失散,或者家人已经死亡,或者被单独送出国寻求更好的生活。无人陪伴儿童缺乏家庭保护,更容易遭受剥削和虐待,需要国家和社会承担监护责任。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条规定,暂时或永久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者为其最大利益不能在家庭环境中生活的儿童,有权得到国家提供的特别保护和协助。缔约国应当确保对这类儿童的替代性照料,可以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儿童看护机构中。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条规定:“暂时或永久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者为其最大利益不能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有权得到国家提供的特别保护和协助。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替代性照料。此种照料除其他外可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儿童看护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并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无人陪伴儿童的首要问题是监护。在家长缺失的情况下,国家应当指定监护人或监护机构,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可以是亲属、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等,应当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进行指定。监护人要负责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医疗等事务,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7年,一名15岁的索马里男孩阿卜杜拉独自逃到中国,向联合国难民署申请难民身份。阿卜杜拉的父母在战乱中死亡,他一路辗转,历经艰险才来到中国。难民署认定其难民身份后,为其安排了临时监护人,是一名在华工作的索马里侨民。监护人负责照顾阿卜杜拉的生活,联系学校让其继续接受教育,同时帮助难民署寻找其在第三国的亲属,希望能实现家庭团聚。
无人陪伴儿童的安置方式有多种选择。如果能够找到合适的亲属,可以考虑亲属寄养,让儿童在熟悉的文化环境中成长。如果没有合适亲属,可以考虑社会寄养,由专业寄养家庭提供家庭式照料。对年龄较大、不适合家庭寄养的儿童,可以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供集体照料和教育。
无论采用何种安置方式,都要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依归,充分听取儿童意见,尊重儿童的文化宗教背景,确保儿童得到良好的照料和教育。同时要加强监督,防止儿童在安置过程中遭受虐待或剥削。
无人陪伴儿童是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失去了家庭这个最基本的保护屏障,更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关爱。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安置、负责的监护、良好的教育,帮助他们度过人生最艰难的时期,是文明社会的责任。
人口贩运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害者中包含大量儿童。儿童被贩运用于强迫劳动、性剥削、器官摘取、强迫乞讨等目的,遭受身心摧残。打击人口贩运,保护受害儿童,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是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法基础。该议定书将人口贩运定义为: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诱骗、欺诈、滥用权力或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儿童是指任何18岁以下的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中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最高可判处死刑。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增加了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法律上堵住了买方市场的需求。
识别人口贩运受害儿童是保护的第一步。受害儿童可能表现出恐惧、顺从、缺乏个人物品、身体受伤、营养不良等特征。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医疗人员、教师等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识别能力。一旦发现疑似案件,应当及时报告,启动救助程序。
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发现一家餐馆雇用了多名未成年人从事超时劳动,且这些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不清,行动受到限制。经过调查,这些未成年人是从外地被贩运来的,被强迫从事繁重劳动,没有报酬,还经常遭受打骂。公安机关解救了这些儿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联系相关部门为受害儿童提供救助。
对人口贩运受害儿童的保护,不能止于解救,还要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这些儿童遭受了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创伤,需要医疗治疗、心理辅导、教育补偿等多方面支持。同时要帮助他们与家人团聚,或者为其安排替代性照料。在整个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保护其隐私和尊严,避免二次伤害。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口贩运是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儿童受害者更是无辜的牺牲品。打击人口贩运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包括加强边境管控、提高公众意识、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每个人都应当保持警觉,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共同守护儿童的安全。
在某些情况下,移民或难民儿童可能面临被遣返的情况。遣返决定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充分评估遣返对儿童的影响。在遣返前和遣返过程中,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确保儿童的安全和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意味着在作出遣返决定时,必须评估遣返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如果儿童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面临迫害、战乱、虐待等危险,遣返决定就不应当作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年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对儿童作出遣返决定,应当遵循特别程序。首先要进行儿童最大利益评估,考虑儿童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原籍国环境等因素,评估遣返对儿童的影响。其次要听取儿童的意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其意愿。再次要通知儿童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其参与决定过程的权利。最后要提供法律援助和申诉渠道,确保程序公正。
2016年,某市公安机关发现一名外籍儿童的父母涉嫌非法居留,拟将全家遣返。该儿童在中国生活了5年,就读于当地小学,已经适应了当地生活。公安机关在作出遣返决定前,委托社会工作者对儿童进行了评估。评估显示,遣返将中断儿童的教育,影响其社会适应,且其原籍国处于政治动荡,返回后可能面临风险。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公安机关调整了决定,允许该家庭继续在中国居留,但要求办理合法居留手续。
遣返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儿童受到伤害。遣返应当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不得采用暴力或强制手段。如果可能,应当由专业人员陪同儿童,在遣返过程中提供照料和安慰。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确保儿童有家人接收,或者交由当地儿童保护机构安置,不能将儿童置于无人照料的境地。
遣返是涉及儿童生活重大改变的决定,必须慎之又慎。不能简单地以成人的非法居留为由遣返儿童,而要充分考虑遣返对儿童的影响,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判断标准。在无法确保儿童返回后安全和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暂缓或取消遣返决定,探索其他解决方案。
移民与难民儿童的权利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政策、实践等多个层面。从身份认定到基本服务,从社会融入到特殊保护,每个环节都关系到儿童的切身利益。在全球化时代,人口流动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在保障国家主权和社会秩序的同时,尊重和保护移民与难民儿童的权利,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培养包容开放的社会氛围,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这些都是推进移民与难民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举措。每个儿童,无论其国籍、族裔、移民身份如何,都应当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的基本权利。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移民与难民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包容、友善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