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处于特殊的弱势地位。他们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匮乏,在面对国家公权力机关时往往难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建立了专门的青少年司法制度,通过一系列特别保护措施,确保涉案青少年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公正对待,既维护社会秩序,又给予他们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的机会。
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的发展历程。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些法律不仅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中享有的基本权利,还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力求通过司法程序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正轨。

当青少年因涉嫌违法犯罪而与司法机关接触时,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基本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执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特殊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了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公正对待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对于青少年而言更具有特殊意义。执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简单套用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方式,而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成长环境和犯罪原因。
在实践中,公正对待首先体现在办案态度上。有些基层派出所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办案民警会先与未成年人进行耐心交流,了解其家庭背景、在校表现、交友情况等,而不是一上来就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做法看似增加了工作量,实际上有助于准确判断案情性质,避免简单粗暴处理。
执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等情况,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公正对待还体现在处理结果的差异化上。对于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执法机关应当优先考虑教育、感化、挽救措施,而不是一味追求从重从快处理。某地公安机关曾处理过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涉案少年因家庭贫困偷拿了超市的食品。办案民警在查明情况后,没有简单立案处理,而是联系民政部门为其家庭申请了低保救助,同时对少年进行批评教育。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帮助解决了根本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各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两条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办案人员必须将这些原则贯穿始终,不能因为工作繁重或习惯做法而有所偏离。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法律设置了一系列特别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讯问场所的特殊要求是保护措施的重要内容。执法机关不能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讯问时也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区,配备了心理疏导室、亲情会见室等设施。讯问室的布置也有讲究,墙面颜色柔和,摆放着绿植和温馨提示语,营造相对轻松的氛围,避免过度紧张影响案件调查。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不得侮辱其人格尊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讯问时间也有特殊限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讯问时间不宜过长,原则上每次讯问时间不超过两小时,必要时中间应当安排休息。某地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时,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连续讯问了四个多小时,立即提出纠正意见,要求补充调查时严格遵守时间规定。
身份信息保护是另一项重要措施。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某地曾发生过一起案件,办案民警在朋友圈转发了涉案未成年人的照片和案情,结果该未成年人在社区内遭受歧视,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后来该民警受到了严肃处理,警示其他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这一规定确立了讯问未成年人时的强制性陪同制度,是特别保护措施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创新。这项制度源于国际上的最佳实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成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所谓合适成年人,是指在未成年人接受讯问、审判等司法程序时,应当有一名适当的成年人在场,监督程序的合法性,给予未成年人心理支持和法律帮助。这个成年人优先选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可以是其他成年亲属、老师、社工或基层组织代表。

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落实程度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效果。某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时,涉案的五名未成年人分别来自不同学校。办案民警逐一联系了他们的父母,但有两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外地务工,一时无法赶回。民警没有急于讯问,而是联系了他们所在学校的老师和社区社工,请他们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整个讯问过程中,合适成年人不仅在场见证,还适时提醒民警注意方式方法,帮助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使讯问得以顺利进行。
合适成年人的作用不仅仅是“在场”。根据相关规定,合适成年人有权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讯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确认。这些权利的设置,使合适成年人成为监督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力量。
合适成年人在场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不能仅仅是形式上的“陪同”,而要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督办案程序合法性的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有的法定代理人因工作繁忙或对子女失望,不愿意到场;有的合适成年人不了解自己的职责,到场后一言不发,形同虚设;还有的办案机关为了提高效率,草草通知后就开始讯问。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培训、完善机制、严格监督来逐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
这一规定强调了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建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双重保障机制。
青少年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的有效行使,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由于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有限、维权能力较弱,司法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他们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获得法律援助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权利。由于刑事司法程序复杂、专业性强,没有律师帮助的未成年人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作出了特殊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以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意愿为转移。某地法院曾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其父母也表示不想请律师,认为“反正肯定有罪”。法院没有直接开庭,而是依职权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律师介入后,通过调查发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最终为其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法律援助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效果。有的地方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选拔有经验、有爱心的律师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这些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了解青少年心理特点,能够更好地与未成年当事人沟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一规定将未成年人纳入强制法律援助范围,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正处在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过早地被贴上“罪犯”标签,可能对其一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严格保护其隐私信息,避免案件信息的不当传播。
隐私保护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保密性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案件材料应当单独存放,严格限制查阅范围。某地检察院建立了电子卷宗分级管理系统,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卷宗加密存储,只有办案人员和授权的监督人员才能查阅,有效防止了信息泄露。
审判环节的隐私保护更为严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除法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旁听。有的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审判区域相对封闭,避免围观和拍照。在必须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也要采取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法庭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等。

新闻报道的管理是隐私保护的重点领域。媒体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不得披露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曾有媒体在报道一起校园暴力案件时,虽然使用了化名,但详细报道了学校名称、班级、案发时间等信息,导致当事人身份被识破,给其造成严重心理伤害。事后该媒体被有关部门约谈并处罚,起到了警示作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等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违反规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面临新挑战。一些自媒体为了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上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细节,造成恶劣影响。对此,网信部门、司法机关加强了监管和打击力度,及时删除违规内容,追究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网民,不要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信息,共同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这一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权利,未成年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这不仅包括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还包括自行辩护、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一系列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经常得不到充分行使。有的未成年人不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行使;有的因为害怕或紧张,在法庭上不敢发言;还有的虽然有辩护律师,但律师与其沟通不够,辩护意见未能充分反映其真实想法。
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时,特别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开庭前,法官专门与被告人谈话,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庭审程序和诉讼权利,消除其紧张情绪。庭审中,法官引导被告人充分陈述案件经过和辩解理由,当被告人表述不清时,耐心询问和澄清。最后陈述阶段,专门给被告人充足的时间表达自己的想法。这种做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辩护权的尊重和保障。
辩护律师在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专业的辩护律师会在会见时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有利证据,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庭上,律师不仅要提出法律层面的辩护意见,还要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争取法庭的理解和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这一规定确立了辩护权的基本内容。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法律还规定了更为优待的保障措施,确保其辩护权得到充分实现。
羁押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审判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程序。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羁押和审判程序的特殊性直接关系到其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
羁押会严重限制人身自由,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羁押作出了严格限制,确立了“少捕慎押”的原则。
办案机关在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时,必须慎之又慎。首先要全面评估案件情况,包括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其次要考虑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大小、身体状况、家庭环境、在校表现等。最后还要评估是否有其他替代措施可以达到诉讼目的。
某地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只有15岁,系初犯,盗窃数额不大,已全部退赃,其父母有稳定住所和工作,具备监管能力。综合考虑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建议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来该少年在父母监管下正常上学,案件审理后被判处缓刑,很好地实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羁押,应当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有监护条件等因素,能够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尽量不采取羁押措施。
即使必须羁押,也要严格控制羁押期限。法律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优先办理,加快办案进度,缩短羁押时间。某市中级法院要求所属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从立案到审结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通过压缩办案周期,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最大限度减少了羁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羁押场所也有特殊要求。看守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关押。监区内要配备专门的管教人员,开展教育、心理辅导等工作。某地看守所设立的未成年人监区,环境布置温馨,配有图书室、活动室,定期组织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帮助在押未成年人保持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虽然这一条款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标准更为宽松,充分体现了“少捕慎押”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法律设置了一系列特别程序,既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又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
审理组织的专业化是特别程序的重要内容。法院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配备了专业的少年审判法官。这些法官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还接受过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培训,能够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
庭审方式也有特殊考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采用圆桌审判方式,改变传统的对抗式布局,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围坐圆桌,营造相对平等、轻松的氛围。某地法院的少年法庭采用圆桌审判后,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紧张感明显降低,能够更充分地陈述案情和表达想法,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色程序。在开庭审理前,司法机关会委托社工组织、司法社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性格特点等进行全面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官在量刑时,会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全面评估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教育改造可能性。

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特别程序的运用。开庭前,法官查阅了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被告人小李从小缺乏父母关爱,经常受到欺负,这次参与斗殴是为了“保护自己”。庭审中,法官在依法审理的同时,对小李进行了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宣判时,法官不仅宣布了判决结果,还对小李进行了严肃批评和真诚劝导。判决后,法院还协调了心理咨询机构为小李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走出心理阴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原因、情节,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一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方针,是审判特别程序的法律依据。
分押分管是未成年人刑事执行中的重要原则,即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避免未成年犯受到成年犯的不良影响,为他们提供适合身心特点的矫正环境。
在看守所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前面已经提到,看守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区。在监管方式上,也应当注重教育引导,而不是单纯的惩戒管理。管教人员要定期与未成年在押人员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判决生效后,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送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与成年监狱完全分开,有独立的管理体系和矫正方案。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校园化”管理模式,所内环境类似学校,设有教室、图书馆、运动场等设施。管教工作以教育为主,开设文化课程、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项目,帮助未成年犯完成义务教育、学习实用技能、矫正不良行为。
分押分管的效果在实践中得到了验证。某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统计数据显示,经过系统矫正的未成年犯,出所后再犯罪率明显低于成年犯,大多数能够正常就业生活,重新融入社会。这说明,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开展矫正教育,确实能够达到挽救失足青少年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这一规定确立了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基本原则,为分押分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单纯的惩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通过教育矫治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缺点、重新做人。教育矫治措施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
非监禁措施是指不剥夺或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和替代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法律确立了优先适用非监禁措施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监禁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负面影响。
缓刑是最常见的非监禁措施。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法院一般会优先考虑宣告缓刑。缓刑期间,未成年犯可以在社区内生活、学习、工作,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时,被告人小张在校期间与同学发生冲突,致对方轻伤。法院综合考虑小张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家庭监管条件良好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后,小张继续在校学习,定期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教育管理,最终顺利完成缓刑考验,考上了大学。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的特殊制度。对于涉嫌轻微犯罪、具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进行监督考察。如果未成年人遵守相关规定、接受教育矫治、不再犯罪,考验期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反规定或再次犯罪,则提起公诉。
某市检察院对一名17岁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小王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内,检察官定期与小王谈话,了解其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社区矫正人员监督其遵守规定,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辅导,帮助树立正确价值观。六个月考验期满后,小王表现良好,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小王也因此避免了刑事处罚的记录。
非监禁措施不等于放纵不管,而是通过社区监管、教育帮扶等方式,在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实现矫正目的,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措施适用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即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认识错误、保证不再违法。责令具结悔过是要求违法未成年人写下悔过书,承诺改正错误。这些措施虽然简单,但对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往往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罚。”
这一规定确立了非监禁措施优先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机关监督管理下,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对每名未成年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矫正方案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犯罪类型、教育程度等因素,设计不同的矫正内容和方法。
某地社区矫正中心对一名因盗窃被判缓刑的16岁少年小李制定了综合矫正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每月报到两次,汇报思想和生活情况,接受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8小时,培养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
接受心理咨询,每两周一次,帮助解决心理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电工技术,为将来就业做准备。
定期家访,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改进教育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经过一年的社区矫正,小李思想认识有了很大转变,掌握了一技之长,缓刑期满后找到了稳定工作,真正实现了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还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一些地方组织志愿者与未成年矫正对象结对帮扶,志愿者定期与他们交流谈心,在学习、就业、生活等方面提供帮助。某市司法局招募了一批心理咨询师、退休教师、企业家等作为志愿者,为未成年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课业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要求。
失足未成年人最终要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帮教回归是指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力量协同配合,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的工作。
教育帮扶是帮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因犯罪而辍学的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应当协助其复学或转学,不能因为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就剥夺其受教育权利。某地教育局与司法局建立了联动机制,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和文化程度,安排到合适的学校继续学习。有的学校专门开设“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安排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确保他们跟上学习进度。
就业帮扶同样重要。对于已经达到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人社部门应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某地人社局联合多家企业,设立了未成年人就业帮扶基地,专门接收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就业,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一些企业家表示,这些孩子经历过挫折,反而更加珍惜工作机会,工作积极性很高。
家庭教育指导不可或缺。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有很大关系。司法社工会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改进教育方式,改善亲子关系。某地检察院推出了“亲职教育”项目,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参加家庭教育培训课程,学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帮教回归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持续的关注和支持。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家庭要形成合力,给予失足未成年人持续的关心和帮助。
某地建立了“三帮一”机制,即一名社工、一名志愿者、一名社区干部共同帮扶一名失足未成年人。社工负责专业评估和矫正方案制定,志愿者负责日常陪伴和心理疏导,社区干部负责协调资源和监督管理。这种机制将专业服务与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形成了立体化的帮教网络,显著提高了帮教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这一规定为开展帮教回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犯罪记录可能对其一生产生深远影响。合理处理犯罪记录,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功能,又给予了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存档保管,不向社会公开,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和就业的制度。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后,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在入学、就业、考试等方面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某市法院在判决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后,依法对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几年后,当事人小张参加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中,招录单位向公安机关查询其有无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回复“无犯罪记录”。最终小张顺利通过政审,被录用为公务员。如果没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小张很可能因为这个“污点”而失去改变命运的机会。
犯罪记录封存并非将记录彻底删除,而是严格限制查询范围。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查询时,可以调取封存的记录。某地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新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曾在未成年时有过犯罪记录。公安机关按程序调取了封存记录,作为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参考。这种做法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又没有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记录封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对封存制度理解不到位,仍然按照常规方式管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导致当事人在入学、就业时受到影响。有的单位在招聘时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开具证明时未能准确执行封存规定。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培训、完善机制来逐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内容。
社会标签是指社会对某一类人的刻板印象和固化认知。失足未成年人常常被贴上“问题少年”“小混混”“罪犯”等标签,这些标签会严重影响他们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融入。消除社会标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媒体报道的规范是消除社会标签的重要环节。媒体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使用歧视性、标签化的语言。某地宣传部门制定了《涉未成年人案件新闻报道规范》,明确要求媒体不得使用“少年犯”“问题少年”等带有歧视色彩的称呼,应当使用“涉案未成年人”“失足未成年人”等中性表述。这种做法有利于营造包容的舆论环境。
学校教育的正确引导同样重要。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后,学校不能因为其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就另眼相看,更不能在同学中传播其犯罪信息。某中学接收了一名刑满释放的学生小张,校长专门召开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会议,要求大家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小张,要像对待其他学生一样给予关心和帮助。在老师们的共同努力下,小张很快融入了班集体,学习成绩不断进步,最终考上了理想的大学。
社区接纳是消除社会标签的关键。失足未成年人回到社区后,社区居民的态度直接影响其能否顺利融入。一些地方开展“阳光社区”建设,通过举办讲座、宣传活动等方式,引导居民正确看待失足未成年人,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某社区曾有一名刑满释放的少年,初回社区时遭到一些居民的排斥。社区组织召开了居民座谈会,请专业社工讲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矫正效果,改变了居民的认知。后来这名少年在社区内找到了工作,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消除社会标签需要建立正面激励机制。对于表现良好、改过自新的失足未成年人,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树立正面榜样。某地司法局每年评选“矫正之星”,表彰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突出的未成年人,颁发荣誉证书,邀请他们参加座谈会分享经历。这种做法增强了失足未成年人的自信心,也向社会传递了正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歧视失足未成年人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这一规定明确禁止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歧视,为消除社会标签提供了法律保障。
重新融入社会是失足未成年人回归之路的最终目标。这不仅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只有真正融入社会,失足未成年人才能开启新的人生。
心理调适是融入社会的前提。许多失足未成年人因为过去的经历而产生自卑、焦虑、恐惧等心理问题,影响其正常生活。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为他们提供持续的心理支持,帮助其建立自信、消除心理障碍。某地民政部门购买专业心理服务,为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心理咨询。咨询师通过个别辅导、团体治疗等方式,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以积极心态面对生活。
经济帮扶是融入社会的基础。一些失足未成年人来自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发展。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失足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提供低保、临时救助等帮扶。某地民政局对刑满释放的贫困未成年人,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补助,帮助其渡过回归初期的困难阶段。
就业创业支持是融入社会的保障。人社部门应当将失足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职业培训、岗位推荐、创业扶持等服务。某地人社局推出了“阳光就业”项目,联合企业设立就业见习基地,为失足未成年人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期满表现良好的正式录用。同时,对于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和小额贷款支持,帮助其自主创业。
重新融入社会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持续的关注和支持。社会各界应当摒弃偏见,给予失足未成年人平等的发展机会,帮助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典型案例最能说明问题。小王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小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了汽车维修技术。缓刑期满后,社区矫正中心为他联系了一家汽修厂工作。刚开始,厂里的师傅对他有些顾虑,但看到小王工作认真、虚心好学,逐渐改变了看法,耐心传授技艺。三年后,小王已经成为厂里的技术骨干,月收入过万,还在师傅的帮助下开办了自己的汽修店。小王的经历说明,只要给予机会和支持,失足未成年人完全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这一规定确立了失足未成年人享有平等发展权利的原则,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保护机制、教育矫治体系和社会支持网络,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越来越多的失足未成年人得到了有效的教育挽救,重新成为守法公民,这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来,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制度、优化机制、加强保障,让每一个失足的孩子都能迎来新的开始,拥抱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