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生产作业环境复杂多样,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繁多,劳动者面临的职业风险日益增加。煤矿瓦斯爆炸、车间机械伤害、化工企业有毒气体泄漏、建筑工地高处坠落等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时有发生,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也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1952年,政务院发布《劳动保护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劳动保护法规。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安全卫生立法不断完善。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专章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重大修订,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为主干、以专项法律法规为支撑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体系。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改善作业条件,消除职业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国家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等方式,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免除或降低。即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某些安全保护措施,这种承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导致劳动者伤亡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当前,中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传统行业的职业危害依然严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事故防控任务艰巨;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带来新的职业健康问题,电子制造业的职业病危害、平台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等,需要法律制度与时俱进。

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是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技术基础,为评价作业环境、防护设施和劳动条件提供科学依据。这些标准涵盖作业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危害因素的限值要求,以及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的技术规范。
200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法律地位。2016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级,其中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
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强制性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降低安全标准,该约定也无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
作业场所是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空间环境,其安全状况直接影响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通风采光、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方面的标准。
建筑物结构安全是作业场所的基本要求。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和抗震能力。生产车间的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应当符合消防规范,不得堵塞或封闭。某机械制造企业将车间的一个安全出口改建为原料仓库,后来发生火灾时,工人疏散受阻,造成多人伤亡。事故调查认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通风系统对于控制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至关重要。在密闭或半密闭的生产车间,如果通风不良,有毒有害气体、粉尘会严重超标,危害劳动者健康。涂装车间使用的油漆和稀释剂中含有苯、甲苯等有机溶剂,挥发后在空气中积累,长期吸入可导致慢性中毒甚至职业病。某家具厂的喷漆车间没有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工人在密闭环境中作业,多名工人出现头晕、恶心症状,经检测,车间空气中苯浓度超标10倍以上。卫生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安装符合标准的通风除尘设施,并对受影响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噪声是许多工业企业普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中工作,可导致听力下降甚至职业性噪声聋。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8小时工作日的噪声接触限值为85分贝。纺织车间、机械加工车间、冲压车间等往往噪声较大,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并为接触噪声的劳动者配备防噪声耳塞或耳罩。
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采矿、冶金、建材、机械加工等行业普遍存在粉尘危害。矽尘、石棉尘、煤尘等可导致严重的尘肺病,这是中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类型。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湿式作业,避免或减少粉尘飞扬;对于不能采用湿式作业的,应当安装除尘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某石材加工厂切割、打磨大理石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车间里粉尘弥漫,能见度很低。工厂没有安装除尘设备,也没有为工人提供防尘口罩。几名工人工作五六年后,陆续出现咳嗽、胸闷症状,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矽肺病。工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承担职业病待遇。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工人的请求,裁决工厂支付工人医疗费、伤残津贴等费用。此外,安全监管部门对工厂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免受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当作业环境无法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完全消除危害因素时,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繁多,根据防护部位和功能,主要包括:头部防护用品(安全帽)、眼面部防护用品(防护眼镜、面罩)、听觉器官防护用品(防噪声耳塞、耳罩)、呼吸器官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呼吸器)、手部防护用品(防护手套)、足部防护用品(安全鞋、绝缘鞋)、躯干防护用品(防护服)、防坠落用品(安全带、安全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安全帽是建筑施工、采矿等行业必须佩戴的防护用品。建筑工地上,高处坠物是常见的事故类型,佩戴安全帽可以有效防止或减轻头部伤害。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帽》GB 2811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强度、刚性和抗冲击性能。某建筑工地的一名工人在作业时,被高处掉落的扳手击中头部,但因为佩戴了质量合格的安全帽,只是轻微脑震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防尘口罩和防毒面具是呼吸防护用品的主要类型。在粉尘作业场所,劳动者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阻隔粉尘进入呼吸道。防尘口罩按照过滤效率分为KN90、KN95、KN100等级别,数字越大过滤效率越高。对于矽尘、石棉尘等致病性强的粉尘,应当选用KN95或KN100级别的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用于防护有毒气体、蒸气,根据毒物种类选择相应的滤毒罐或滤毒盒。
某化工企业储罐区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当班工人在处置过程中没有佩戴防毒面具,直接进入事故现场,导致多人中毒。事故调查发现,企业虽然配备了防毒面具,但没有对工人进行使用培训,工人也没有养成正确佩戴的习惯。企业因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处以重罚,相关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发放防护用品补贴,要求劳动者自行购买,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直接提供防护用品,并建立发放台账,记录发放时间、品名、数量,由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适用性原则,根据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选择相应的防护用品;达标性原则,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经济合理性原则,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合理的产品;舒适性原则,尽可能减轻劳动者佩戴防护用品的不适感,提高佩戴率。
劳动者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也负有义务。劳动者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在高温季节,有些劳动者嫌安全帽、口罩闷热,不愿佩戴,这是非常危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到佩戴防护用品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拒不佩戴防护用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人员和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等11大类。每个大类下又细分为若干具体作业项目,如电工作业包括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颁发,全国统一样式。证书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时,持证人应当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并经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合格。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自动失效,持证人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某制造企业招聘了一名电工,该电工声称有多年工作经验,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企业为了节省时间,没有要求其先培训考证,就安排其上岗维修电气设备。不久,该电工在更换车间配电柜的断路器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身亡。事故调查认定,企业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危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置等。实际操作培训针对具体作业项目,进行模拟训练和实操考核。以高处作业为例,培训内容包括安全带的正确使用、脚手架的搭设和检查、防坠落装置的使用、高处作业应急救援等。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记录持证情况、复审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档案应当包括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违章记录、事故记录等材料。用人单位应当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按期复审,不得安排持证逾期或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出租。任何人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用人单位使用伪造、涂改或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
某化工企业要求一名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证的工人,进入未经置换和检测的储罐内清理残留物料。该工人认为储罐内可能有有毒气体,拒绝进入。企业管理人员强令其进入,并威胁不服从就开除。该工人坚持拒绝,并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经检测,储罐内硫化氢浓度严重超标,如果贸然进入,必将发生中毒事故。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一旦患病,往往难以治愈,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中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较早,但长期以来职业病形势严峻。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噪声聋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标志着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此后,职业病防治法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预防、诊断、治疗和保障等各项制度。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等综合手段,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等,形成完整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准确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做好防治工作的前提。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粉尘包括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可导致尘肺病。化学因素包括铅、苯、汞、有机溶剂等,可导致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高温、低温、电离辐射等,可导致职业性噪声聋、中暑、冻伤等。放射性因素包括α射线、β射线、γ射线、中子等,可导致放射病。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可导致职业性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就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确认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某电池制造企业新建生产线,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也没有设计相应的防护设施,就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铅和铅化合物,车间空气中铅烟、铅尘浓度严重超标,工人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一段时间后,陆续出现腹痛、贫血等症状,被诊断为职业性铅中毒。卫生监督部门对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停产整改,补做职业病危害评价,完善防护设施,并对患病工人进行治疗和赔偿。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调查、采样检测、分析评价,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报告应当载明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防护措施的有效性等内容,为用人单位改进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并非所有因工作引起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只有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诊断,才能认定为职业病。目录之外的疾病,即使与工作有关,也不属于法定职业病,但可能按照工伤进行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是及早发现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的重要手段,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避免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劳动者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或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接触苯的作业,职业禁忌证包括各类贫血、白血病等血液系统疾病;接触噪声的作业,职业禁忌证包括听觉器官疾病;接触粉尘的作业,职业禁忌证包括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某涂装企业招聘油漆工时,没有安排应聘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直接录用。有一名工人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但企业不知情,安排其从事接触苯的作业。工作半年后,该工人病情加重,住院治疗。工人认为是企业安排其从事禁忌作业导致病情加重,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工人的疾病加重与接触苯有因果关系。最终,企业承担了工人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也称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病和健康损害,以便采取措施防止病情进展。定期检查的周期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确定,一般为1年至3年。接触致癌物质、致畸物质等高危因素的,检查周期应当缩短。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某煤矿企业对井下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一名工人肺部X光片有疑似尘肺改变。企业安排该工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最终诊断为壹期煤工尘肺。企业将该工人调离井下岗位,安排到地面从事辅助工作,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排其享受相应的职业病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离岗时发现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业病待遇。如果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后一定期限内发现职业病,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报告检查结果,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的重要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一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情况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保存至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30年,并按照规定移交接收单位或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保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扣押。
职业病诊断是确认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为职业病的法定程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法律性。只有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才能认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诊断设备和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资料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拒绝提供,诊断机构可以根据劳动者的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作出诊断结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某机械加工企业的一名铣工,从事该工作15年,近年来听力明显下降,怀疑是噪声导致。该工人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诊断机构要求企业提供工作场所噪声检测结果和该工人的职业史等资料,但企业以资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供。诊断机构根据劳动合同、工资单、同事证言等证据,确认该工人从事过接触噪声的作业,并结合其听力检查结果,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企业不服,申请鉴定,但鉴定机构维持了诊断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员为相关专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鉴定委员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诊断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最后以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在鉴定会后20日内送达当事人。
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在鉴定过程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某化工企业工人被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企业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申请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企业多次试图与鉴定专家联系,被专家拒绝。鉴定委员会依法召开鉴定会,审查了诊断资料,听取了双方意见,最终维持了原诊断结论。企业虽然不服,但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企业必须执行,为工人安排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结论如果认定为职业病,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结论如果不是职业病,鉴定费由鉴定申请人预付,最终是否由其承担,由鉴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职业病病人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伤残津贴、护理费等。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工伤事故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和可预防性的特点。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是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
中国的工伤事故形势长期以来较为严峻。根据统计,中国每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数万起,造成数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亿元。建筑施工、采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行业和领域是事故多发的重点领域。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工伤事故预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形成系统的事故预防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格局。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各级各岗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岗位工人对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某建筑企业在一个工地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事故调查发现,该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流于形式,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不清,安全检查走过场,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整改。事故调查组认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领导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规定各级各岗的安全职责、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企业应当与各级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应当与经济利益挂钩,对履行安全职责好的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给予处罚,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也适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嫁或推脱。实践中,有的企业通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试图规避安全生产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就推卸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发包单位不能因为发包就免除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通过教育培训,使劳动者了解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人为失误导致的事故。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转岗、日常和特种作业等不同层次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教育。厂级教育主要讲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事故案例等;车间级教育主要讲解车间的生产特点、危险因素、安全规定、防护设施等;班组级教育主要讲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某制造企业招聘了一批新工人,为了赶生产进度,只是简单介绍了一下工作内容,就安排上岗。一名新工人在操作冲床时,因为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手伸进冲床模具取料,被冲床压断手指。事故调查发现,企业没有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工人的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定期进行。企业应当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会、事故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新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事故案例、季节性安全注意事项等。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并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更为严格,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时要进行再培训,确保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
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培训内容要结合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讲解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采用课堂讲授、现场演示、模拟操作、案例讨论等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培训后要进行考核,不合格的要补训,确保培训质量。
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预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规定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应急措施等内容。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因素、事故类型,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事故的总体方案,规定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事故类型(如火灾、爆炸、中毒、坍塌等)制定的应急方案,明确该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技术措施。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岗位、具体设备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的简明操作性方案,便于现场人员快速应对。
某化工企业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可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企业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对于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部位,还制定了现场处置方案,规定了发现泄漏后的报警、切断物料、堵漏、疏散等具体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和修订。当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危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对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演练是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的重要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科目、演练程序等。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改进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某煤矿企业每年组织一次井下火灾应急演练。演练模拟井下某工作面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切断电源、启动灭火系统、组织救援队伍进入现场灭火等。通过演练,检验了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锻炼了应急队伍,提高了全员的应急意识和能力。后来该矿真的发生一次小型火灾,由于平时演练有素,及时处置,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应急演练不仅是用人单位自身的工作,也应当与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等外部力量联动。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当与政府的应急预案衔接,开展联合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应急物资和装备是应急救援的物质基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如消防器材、应急照明、通讯设备、医疗急救用品、个体防护用品、堵漏器材、吸附材料等。应急物资和装备应当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培训,熟悉应急装备的使用,提高应急技能。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制度,禁止安排其从事禁忌劳动,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方面给予特殊保障,保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女职工是指年满16周岁的女性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的生理状态特殊,需要重点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身体尚未发育成熟,对有毒有害环境的抵抗力较弱,需要特殊保护。禁止使用童工,即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
女职工禁忌劳动是指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劳动,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某煤矿企业人手紧张,安排几名女职工下井从事采煤作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女职工调离井下岗位,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企业辩称女职工是自愿下井的,但监察部门指出,女职工下井作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即使女职工同意也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三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加严格。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作业;连续作业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
某电子企业的焊接车间使用含铅焊锡,空气中铅浓度较高。一名女职工怀孕后,向企业提出调离焊接岗位,但企业以生产忙为由拒绝。女职工继续在该岗位工作几个月后,出现先兆流产症状,经保胎治疗后仍然流产。女职工认为是企业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导致流产,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企业赔偿。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女职工的请求,裁决企业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有毒物质可能通过乳汁影响婴儿健康,因此应当予以避免。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订立、岗位调整时,应当明确告知女职工哪些岗位属于禁忌劳动范围,避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禁忌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怀孕女职工享有产前检查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不得扣减。产前检查包括常规体检、B超、胎心监护等,是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的必要措施,用人单位不得以影响生产为由拒绝或限制。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某制造企业因生产任务紧张,要求怀孕8个月的女职工加班到晚上10点,女职工因劳累过度,出现早产迹象,紧急送医院保胎。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和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认定企业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加班和上夜班违反法律规定,裁决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和适当赔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是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休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可以请病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请产假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与本人的休息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某服务企业的一名女职工在哺乳期,每天中午需要回家给孩子喂奶,往返需要1小时。企业要求其用午休时间回家,不给哺乳假。女职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责令企业改正,每天给予女职工1小时哺乳时间,并补发被扣除的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这是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规避对女职工的保护义务。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劳动合同2024年6月30日到期,当时女职工怀孕5个月。公司通知女职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女职工认为自己在孕期,合同应当续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女职工的主张,裁决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是对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的刚性保护,任何违反该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因其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劳动过程中需要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录用后及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未成年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录用日期、工作岗位等。劳动行政部门对未成年工实行登记管理,掌握未成年工的基本情况,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未成年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目的是确定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发现职业禁忌证。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内科、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的常规检查,胸部X光片、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以及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的其他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工作满一年,进行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年满十八周岁,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至其年满18周岁。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未成年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健康问题,以便调整工作岗位或采取防护措施。对于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不得继续安排其从事对健康有害的工作。
某餐饮企业招用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做服务员,没有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就安排其上岗。工作一年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责令企业立即安排该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补办未成年工登记手续。企业辩称服务员工作没有职业危害,不需要健康检查,但监察部门指出,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无论工作性质如何,企业都必须执行。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附录列出的不适合未成年人从事的工种或岗位,主要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大的作业、高处作业、低温作业、高温作业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这些禁忌劳动,违者将受到处罚。
某机械厂招用一名17岁的未成年工,安排其在电镀车间工作,接触铬酸、氰化物等有毒物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认定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责令企业立即调整该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并处以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铁律,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用童工致其伤残、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其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或上夜班,保证未成年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某物流企业招用几名未成年工从事搬运工作,经常安排其加班到深夜,并从事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重体力劳动。一名17岁的未成年工因劳累过度,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调查,认定企业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和从事重体力劳动,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并要求企业承担该未成年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身心发育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劳动,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预防工伤事故、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构建起全方位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