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为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体现了社会共济的理念,既分散了个人和家庭面临的生活风险,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即开始建立劳动保险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在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中实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项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传统的企业保险制度逐步向社会保险制度转变。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首次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此后二十余年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中国社会保险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系统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运行机制和法律责任。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进入法治化轨道。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管理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福利性三大特征。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由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缴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放弃。一家小型企业老板因公司效益不好,与员工商量放弃缴纳社保,将社保费直接发给员工作为工资。虽然多名员工同意,但这种约定并无法律效力,社保部门检查后责令企业补缴社保费并加收滞纳金。
共济性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由所有参保人共同缴费形成,在参保人群中进行风险分担和利益调剂。年轻健康者缴费较多而享受待遇较少,年老患病者享受待遇较多而缴费较少,形成代际互济和群体互助。福利性则指国家财政给予社会保险一定补贴,保险待遇的给付水平高于个人缴费的精算价值,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社会保险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缴纳的协议无效,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前,中国已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截至2023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0.6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3亿人,覆盖了绝大多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社会保险制度仍面临人口老龄化加速、基金收支压力增大、待遇差距较大等挑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险种,旨在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关系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企业保险到社会保险、从现收现付到部分积累、从单一制度到双轨并存的演变过程。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改革了延续近六十年的退休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并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部分。这一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兼顾社会公平与个人激励。
缴费机制是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统筹基金;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这是2019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的标准,之前长期执行20%的比例。以企业职工小王为例,月工资8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费640元,同时企业为其缴纳1280元,合计1920元。其中640元进入小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继承;企业缴纳的1280元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缴费基数的确定有明确规定。职工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这一规定既保障基金筹集,又限制待遇差距过大。高科技企业职工小李月薪3万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按规定小李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000元。保洁员小刘月薪3000元,低于平均工资的60%即4800元,她的缴费基数按4800元计算。
待遇领取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中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这一标准制定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正在研究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累计缴费15年是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最低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退休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老张在某市工作30年后于2023年60岁退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老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200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5万元。他的基础养老金为:(10000+12000)÷2×30×1%=33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50000÷139=1079元。老张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379元。此外,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老张退休后每年还可享受养老金增长。
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为他们提供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一制度由2009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而成,2014年正式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目前一般设有从每年100元到几千元不等的多个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额支付,标准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地方可以提高。2023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许多地方根据财力状况提高了标准,如北京市为每人每月887元,上海市为每人每月13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农村居民老李从50岁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缴费2000元,政府每年补贴100元,共缴费15年。60岁时,老李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100×15=31500元,假设利息收益3000元,账户总额为34500元。老李每月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34500÷139=248元,加上当地基础养老金200元,每月共448元。虽然金额不高,但为老李晚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宽进宽出的政策,参保条件宽松,不设最低缴费年限的刚性要求。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距制度实施时不满15年的,应逐年缴费。这一制度在农村和城镇非从业人口中覆盖面广,2023年末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4亿人,为实现老有所养发挥了重要作用。
养老金计发与调整机制关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和生活质量,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计发办法既要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要体现激励机制,还要考虑基金的可持续性。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兼顾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2005年至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金已实现“十九连涨”。调整方式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与本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挂钩;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予以照顾。
2023年,某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为: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挂钩调整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再按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增加;适当倾斜对年满70周岁的增加20元,年满80周岁的增加40元。退休教师老王年满75岁,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缴费年限35年。老王此次调整增加:定额40元,挂钩70元(35×2)+30元(3000×1%),倾斜20元,合计160元,调整后月养老金为316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建立了正常调整机制。中央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2018年,中央将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70元提高到88元,2021年再次提高到93元,2023年提高到103元。
养老金调整遵循既定机制,不因个人意愿而改变。退休人员应根据调整方案自行计算,不要轻信虚假宣传和养老金诈骗。
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转移。这一制度保障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避免了参保人员因流动导致的权益损失。小陈大学毕业后在A市工作5年,后因工作调动到B市,他可将在A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B市,之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都计入B市的养老保险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疾病是人生不可避免的风险,医疗保险通过社会共济的方式,分散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风险,使人人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传统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由国家或企业承担全部费用,个人不缴费也不负担费用,这种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为继。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和2007年,又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并行的制度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门诊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和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通过合理设置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用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医保。这一制度是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缴费机制方面,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8%缴纳,各地标准略有差异;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企业职工小刘月工资10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200元,企业为其缴纳800元(按8%计算),合计1000元。这1000元中,一部分划入小刘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和购药;其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报销住院费用和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费用。
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各地有所不同,一般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按年龄段划入个人账户,35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0.8%划入,35岁至45岁按1%划入,45岁以上按1.5%划入,退休人员按一定标准划入。2023年,国家推进门诊共济保障改革,逐步减少个人账户划入,相应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更好发挥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
待遇享受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门诊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地区建立了门诊统筹制度,对普通门诊费用也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通常在75%-90%之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老赵因心脏病住院治疗,住院20天,总费用8万元,其中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7万元,自费药品和检查费用1万元。当地医保起付标准为1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老赵此次住院,起付标准1200元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70000-1200)=68800元,统筹基金支付68800×85%=58480元,个人负担10320元,加上自费的1万元和起付线的1200元,老赵个人共支付21520元,实际报销比例为72%左右。
医保报销范围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费用,超出“三大目录”的费用需个人自付。
职工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否则费用不予报销,但急诊抢救除外。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治疗可以持社保卡直接结算,无需回参保地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了原来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覆盖除职工医保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在校大学生等。这一制度实现了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促进了社会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实行动态调整。2023年,全国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左右,各地略有差异。政府补助占比超过60%,体现了政府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支持。
城乡居民医保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也给予一定报销。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60%-75%之间,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报销比例依次降低,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同时,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的门诊用药纳入保障范围,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减轻患者长期用药负担。
农民老李患阑尾炎在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一周,总费用12000元,符合医保规定费用10000元。当地居民医保县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老李个人支付起付线500元,其余(10000-500)×70%=6650元由医保报销,个人再支付2850元,加上自费的2000元,老李共支付5350元,实际报销比例约55%。虽然报销比例低于职工医保,但已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一般在每年的9月至12月集中征缴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费,逾期不予补缴,也不能享受待遇。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天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职工医保一般自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有6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城乡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在缴费期内缴费的,次年全年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将影响待遇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缴后继续享受待遇,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参保,再次参保需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设置等待期。城乡居民医保当年未缴费的,次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报销需符合医保目录规定。国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内的费用按规定报销,目录外的费用个人自付。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医药技术进步和基金承受能力,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新药及时纳入目录。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有药品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基本涵盖常见病、慢性病、重大疾病用药。
某些特殊项目或服务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如美容整形、境外就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自残自杀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应了解医保政策,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保险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之中。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职能,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大幅降低药品价格,让广大参保人员受益。未来,医疗保险制度将向着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早建立的险种之一,旨在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风险的责任承担,也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保护。
工伤保险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改革开放后,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工伤保险逐步从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进行了较大修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强制性,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二是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论事故责任归谁,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者都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是待遇法定性,工伤保险待遇由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协商变更。某建筑公司认为工伤保险费负担重,想与农民工约定不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公司直接赔偿。这种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社保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参保,并对其拒不参保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第一道程序,也是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准确界定工伤范围,关系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工伤认定的范围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物流公司快递员小王在送货途中骑电动车与汽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汽车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小王的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交警认定小王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视同工伤的情形也由法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企业职工老张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肌梗死,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40多个小时抢救后不幸去世。由于超过48小时,老张的情况不能视同工伤,其家属只能按照一般疾病死亡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不能享受工亡待遇。这一规定虽然看似严苛,但有其现实考量,主要是为了界定工伤范围,防止基金支付压力过大。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小李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故意推倒对方导致自己摔倒受伤,这种因故意犯罪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后,对因工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结论是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工伤职工能够享受什么标准的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人小张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右手,经治疗后伤情稳定,但右手丧失部分功能。小张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影响。小张依据七级伤残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补偿和补助,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待遇标准法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工伤医疗待遇是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享受的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分别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至六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七至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该标准为约98万元。
建筑工人老刘在施工中从脚手架坠落身亡,经认定为工亡。老刘生前月工资8000元,上有70岁老母,下有15岁儿子,配偶无工作。老刘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6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约3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配偶3200元、儿子2400元、老母2400元共8000元,直至亲属不再符合供养条件。这些待遇为老刘家属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即使职工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只要不是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和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这两项保险制度体现了社会对劳动者在特殊时期的关怀和支持。
失业保险是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在中国始建于1986年,当时称为待业保险,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正式确立失业保险制度。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作了系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一般为0.5%-1%;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企业职工小李月工资8000元,每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0元,企业为其缴纳80元。相比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较低,缴费负担较轻。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裁员等情形,不包括劳动者主动辞职。小王在某公司工作3年后被公司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如果小王是主动辞职,即使缴费满一年,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可领取18个月;缴费满10年以上的,最长可领取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老张在企业工作8年后被裁员,失业前累计缴费8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根据规定,老张可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假设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1500元,老张可获得共计27000元的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老张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小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找到新工作,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与下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主动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除了失业保险金外,还有其他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当经济形势不好时,国家还会出台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政策,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帮助其渡过难关。
生育保险是为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和男女平等。
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2019年开始,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费随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产假天数计算。中国现行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普遍延长了产假,许多地方规定产假为158天甚至更长。
女职工小陈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小陈顺产生育一个孩子,当地规定产假为158天。小陈可领取的生育津贴为:8000÷30×158=42133元。这笔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按照小陈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小陈。如果小陈的月工资高于8000元,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还可享受配偶陪产假,一般为7-30天不等,具体由各地规定。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期限,各地规定不同,有的要求满6个月,有的要求满12个月。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满足缴费期限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不仅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和男女平等就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环节。征缴工作包括登记、申报、缴纳、稽核等内容,关系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参保人员权益的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某企业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职工工资表,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企业在当月25日前将社保费足额缴纳到社保基金专户,同时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某小型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3个月社保费共计15万元,社保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2250元,企业最终补缴了欠费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增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刚性约束,维护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严肃性。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保障有力的体系框架。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共同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面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态多样化等新挑战,社会保险制度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可持续性,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