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与受理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关键环节,标志着民事纠纷从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的过程。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这一程序不仅涉及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诉讼秩序的维护。
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不清楚如何正确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了解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和程序。王女士的遭遇便是一个典型情况。她在购房过程中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起诉,却因起诉状书写不规范、证据材料不齐全而被法院要求补正材料,前后往返法院数次才最终立案。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并不少见。正是因为对起诉与受理程序缺乏了解,导致许多当事人在维权之路上走了弯路。
下面将系统介绍起诉的条件、起诉状的制作、法院的审查与受理程序、诉讼费用制度以及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帮助读者全面理解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掌握正确提起诉讼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非随意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起诉的四个基本条件,这些条件是法院审查是否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法院才会依法立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四个条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缺一不可。从司法实践来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不明确以及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等方面。理解和掌握起诉条件,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具有重要意义。
原告资格是指提起诉讼的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里的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主体,而不能是与案件没有关系的第三人。
张某的情况可以说明原告资格的要求。张某的邻居李某在装修房屋时,施工队不慎将张某家的墙体损坏。张某找李某协商赔偿未果,决定起诉。但张某在起诉时,错误地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了施工队,而没有起诉作为装修合同相对方的李某。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与施工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施工队是受李某委托进行装修,张某应当以李某作为被告。后来张某重新起诉李某,法院才予以受理。
原告资格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在合同纠纷中,通常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但在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害的人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比较复杂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在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受损害的是公司利益,但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股东以原告资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消费者协会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时,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并存续,如果法人已经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原告资格就会受到影响。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组织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发生的纠纷中,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判断,核心在于确认起诉人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直接性和现实性。没有受到实际侵害或者权益没有受到现实威胁的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资格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是适格的原告,只是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八岁的小明在学校受伤,其父母以小明的名义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小明是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被告的身份信息,使被告具有特定性和可识别性。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能够正常进行,法院能够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被告能够参加诉讼、行使抗辩权。
被告的明确性要求包括几个方面。对于自然人被告,需要提供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信息。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这些信息不需要完全准确,但必须足以使被告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送达性。
赵某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驾车逃逸。赵某只记得对方的车牌号码和大致的外貌特征,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和住址。赵某向交警部门查询后,获得了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虽然不知道对方的具体住址,但赵某凭借这些信息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被告身份已经足够明确,予以受理。法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告的住址,进行送达。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会遇到困难。在继承纠纷中,如果不清楚被继承人有多少继承人,可以先将已知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再追加其他继承人。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如果污染源不明确,原告可以将可能的污染者都列为被告,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真正的责任主体。
被告名称或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孙女士在网购中遭遇欺诈,准备起诉网店经营者。她在起诉状中写的被告名称是网店的店铺名称,而不是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或企业名称。法院在审查时发现这一问题,要求孙女士通过电商平台查询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变更被告名称。在被告信息更正后,法院才予以立案。
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信息不准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告不明确是指无法识别被告是谁,这种情况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信息不准确是指被告可以识别但具体信息有误,这种情况可以在诉讼中更正,不影响法院受理。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原告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事实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案件的事实经过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事实理由必须真实完整,能够支撑诉讼请求。
周某与钱某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周某向钱某出借了二十万元,到期后钱某未归还。周某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要求被告钱某归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三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在事实理由部分,周某详细陈述了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期限,以及钱某到期未还款的事实。这样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事实理由清楚完整,符合法律要求。
诉讼请求的具体性体现在请求的内容、数额、履行方式等方面都应当明确。在给付之诉中,应当明确给付的标的物或金额。在确认之诉中,应当明确请求确认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在变更之诉中,应当明确请求变更的内容和变更后的状态。
事实理由的陈述需要把握几个要点。第一,要按照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第二,要突出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关键事实,避免繁琐冗长。第三,要客观真实地陈述,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第四,可以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说明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
吴女士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吴女士在陈述事实理由时,从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开始叙述,然后详细说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包括解除的时间、方式、理由,以及自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依据。这样的事实理由陈述,脉络清晰,重点突出,有利于法院了解案情。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起诉状的核心内容。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可执行,事实理由要完整清楚、有说服力。两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原告起诉的基础。
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变更或增加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但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关联性。如果变更幅度过大,实际上构成新的诉讼,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另行起诉。
法院管辖范围包括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属于法院主管;二是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符合管辖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法院才能受理案件。
关于法院主管范围,并非所有纠纷都由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有些纠纷需要先经过特定的行政程序,有些纠纷完全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郑某与某国有企业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郑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郑某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因郑某未经仲裁直接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有些争议根本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而应当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政党内部的纪律处分、人大代表的选举纠纷等,也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关于管辖问题,在第一章已经详细介绍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规定。在起诉时,原告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何某在北京工作生活,户籍在河南老家。何某与同样在北京工作的高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何某作为债权人想要起诉。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何某应当向高某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借款合同纠纷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约定的还款地点在北京,何某也可以选择向北京的法院起诉。
有些案件受专属管辖的限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管辖协议,也不能改变专属管辖。
起诉时必须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会导致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移送其他法院,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实践中,可以在起诉前咨询法院立案庭或律师,确认管辖法院。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书面文件,是启动诉讼程序的载体。起诉状的质量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理解和裁判结果。一份规范、完整、有说服力的起诉状,不仅能够顺利立案,还能为后续的诉讼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状制作不规范是导致立案困难的常见原因。有的当事人起诉状格式混乱,有的诉讼请求表述不清,有的事实陈述繁琐冗长抓不住重点,还有的法律依据援引错误或不当。这些问题都会影响立案效率,甚至导致法院要求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
制作起诉状需要掌握基本的格式规范、内容要求和书写技巧。起诉状虽然是法律文书,但并不需要使用艰深晦涩的专业术语,关键是把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表述清楚,让法院能够准确理解原告的主张。
起诉状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在内容上有明确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落款等。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是起诉状的第一部分内容。对于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其中,姓名、性别、住所是必须记载的内容,其他信息尽可能写明。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等。
林某与某装修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林某制作的起诉状在原告信息部分写明:原告林某,女,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联系电话139某某某某。在被告信息部分写明:被告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10-某某某某。这样的基本信息记载完整规范。
诉讼请求是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执行。诉讼请求一般采用序号列举的方式,分条表述。每一项请求都要表述完整,包括请求的内容、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在给付金钱的案件中,应当明确请求给付的具体金额。在给付物品的案件中,应当明确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常见的诉讼请求表述方式包括:
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通常作为最后一项诉讼请求提出。虽然案件受理费由法院决定负担,但在起诉状中提出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是诉讼实践中的惯例做法。
事实与理由部分是起诉状的主体内容,需要把案件的来龙去脉陈述清楚。这一部分应当采用叙述的方式,按照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展开。陈述事实时要抓住重点,详略得当。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的事实要详细陈述,次要的事实可以简略。陈述要客观真实,不能夸大或虚构,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陶某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陶某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这样陈述:原告于2020年3月1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软件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0元。原告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多次获得公司表彰。2023年2月15日,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当日办理离职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解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样的事实陈述,时间脉络清楚,关键事实突出,既简明又完整。
证据和证据来源也是起诉状应当记载的内容。虽然起诉时不要求提交全部证据,但应当列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据可以采用列表的形式记载,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等。证据一,劳动合同一份,共五页;证据二,工资银行流水,共十二页;证据三,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
起诉状的落款部分包括具状人签名、日期、抬头。具状人即原告,应当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抬头是指受诉法院的名称,写在起诉状的右上方,写作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状虽然在格式上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范式。规范的格式不仅便于法院阅读和审查,也体现了对诉讼活动的尊重和对法院的尊重。
起诉状的标题一般写作“民事起诉状”,居中书写,字号可以略大。标题下方空一行,开始书写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原告和被告的信息各占一段,分别以“原告”和“被告”作为段首。如果有多个原告或被告,按照顺序分别列明,可以标注为原告一、原告二或被告一、被告二。
当事人信息写完后,另起一段写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前可以加一个小标题“诉讼请求”,使文书结构更加清晰。诉讼请求采用序号列举,每项请求独立成行。序号可以使用一、二、三,也可以使用1、2、3。诉讼请求之后,另起一段写事实与理由,同样可以加一个小标题“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的书写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表述准确。格式规范体现在标题、抬头、落款等形式要件上;内容完整体现在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必备要件上;逻辑清晰体现在事实陈述的条理性上;表述准确体现在语言的精确性上。
起诉状的用纸、字体也有讲究。一般使用A4纸张,单面打印或书写。字体宜选择宋体、仿宋或楷体,字号以四号或小四为宜。手写起诉状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改动,应当在改动处签名或盖章确认。起诉状的行距和页边距应当适当,使版面整洁美观。
起诉状制作完成后,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递交方式包括现场提交、邮寄提交和网上提交三种。不同的提交方式各有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现场提交是最传统也是最常用的方式。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携带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庭窗口提交。现场提交的优点是可以当场咨询,如果材料有问题,立案人员会及时指出,原告可以当场补正或修改。现场提交时需要注意几个事项:一是提前准备好身份证件,原告是自然人的带身份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二是按照被告人数加一的数量准备起诉状副本,如只有一个被告的案件,需要准备两份起诉状;三是将证据材料按照证据清单的顺序整理好,证据较多的可以编制页码并装订成册。
邮寄提交适用于原告住所地与法院距离较远的情况。原告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给法院立案庭。邮寄时应当使用EMS或其他可以查询寄送情况的快递方式,并保留快递单据作为提交证明。需要注意的是,邮寄提交存在一定风险,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法院会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通知补正,来回耗费的时间较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院开通了网上立案系统。原告可以通过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网上立案方便快捷,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还可以在线查询案件进展。但网上立案对材料的格式和规格有特殊要求,原告需要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罗女士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需要起诉开发商,开发商所在地的法院距离罗女士住所地较远。罗女士通过该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立案,在平台上填写了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等内容,上传了起诉状、身份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后,平台显示材料已接收,案件正在审查中。三天后,罗女士收到立案受理通知,法院准予立案并生成了案号。整个过程罗女士没有去法院,在家中就完成了立案。
无论采用哪种提交方式,都要保证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可能导致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败诉、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在递交起诉状时,除了起诉状本身,还需要提交一些附件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的话;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起诉状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供。这些材料应当整理齐全,编制目录,便于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并不是直接受理立案,而是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这一审查程序是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体现,也是维护诉讼秩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必要环节。只有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才会正式立案受理。
法院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层面。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起诉状格式是否规范等形式要件。实质审查则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包括原告资格、被告是否明确、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法院管辖等。经过审查,法院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形式审查是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的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这一审查通常由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时间较短,当场就能完成。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起诉状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是否载明了必要的内容;起诉状副本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原告身份证明材料是否提交;如有代理人,是否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主要证据材料是否提交等。
谢某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立案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现起诉状中被告的住所地信息未填写,同时谢某只提交了一份起诉状,没有提交副本。立案人员当场告知谢某,按照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住所地,同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谢某当场补充填写了被告住所地,并复印了起诉状副本提交。补正后,立案人员收下了起诉材料,并向谢某出具了收取材料凭证。
形式审查不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断,只审查形式要件。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格式不规范,法院会告知原告补正。原告可以当场补正,也可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补正期限一般为五日至七日。原告按要求补正后,法院才会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原告逾期未补正,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形式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起诉材料符合基本要求,为实质审查做好准备。通过形式审查,可以及早发现材料缺失或不规范的问题,避免因形式问题影响实质审查和立案进度。对于当事人而言,了解形式审查的要求,提前准备齐全规范的材料,可以提高立案效率。
实质审查是法院对起诉进行的实质性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这一审查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或审判员进行,需要对起诉状记载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实质审查的核心是审查起诉是否符合前面介绍的四个起诉条件: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法院主要审查原告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直接性。间接受到影响的人、与案件无关的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施工单位起诉发包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但如果施工单位的供应商以施工单位未获得工程款为由起诉发包单位,供应商与发包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资格就存在问题。
关于被告是否明确的审查,法院主要审查起诉状记载的被告信息是否足以识别和确定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必须准确,住所地信息应当尽可能详细。如果被告姓名或名称错误,法院会要求原告更正。如果被告住所地不详,导致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或中止诉讼。
胡某起诉某建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起诉状中被告名称写的是“某某建材公司”,但法院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发现,该公司的准确名称是“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名称略有差异,但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可以确定被告主体,法院认为被告是明确的,要求胡某在立案后更正被告名称即可,没有因此不予受理。
实质审查中,法院会结合起诉状记载的内容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但这种审查是初步的,不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只要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即使原告的主张可能不成立,法院也应当受理。
关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审查,法院主要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事实理由是否能够支撑诉讼请求。如果诉讼请求过于笼统,只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不写明具体金额,法院会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如果事实理由记载过于简单,无法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法院也会要求原告补充说明。
关于管辖的审查,前面已经详细介绍过。法院会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如果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情况,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协议管辖需要审查协议的效力。
实质审查的时间根据案件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完成。复杂的案件或需要补正材料的案件,审查时间可能延长。在审查期间,法院可能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要求原告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原告应当积极配合,及时补充完善。
经过审查,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是指法院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正式立案受理的行为。不予受理是指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立案受理的行为。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法院立案时会生成案号,指定承办法官,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原告,同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这些法律文书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诉讼费用后,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冯某起诉邻居噪音扰民,请求法院判令邻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查认为,冯某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清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于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五天作出受理决定,生成案号为某某0105民初12345号,并向冯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向原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原告如果不服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袁某与某公司因绩效奖金发生争议,袁某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绩效奖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袁某直接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告知袁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是不同的概念,两者容易混淆。不予受理是指起诉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不予立案受理。驳回起诉是指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其他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驳回起诉发生在审理阶段。
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裁定生效后就不能再对该裁定提出异议。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能延误。
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更多地侧重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尺度有所放宽。只要起诉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件,法院一般都会予以受理,对于一些实体问题留待审理过程中解决。这一改革提高了立案的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费用。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了有偿使用司法资源的理念,也通过费用负担的规则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了解诉讼费用的种类、交纳方式和负担规则,对于当事人合理规划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数额有时会成为当事人是否起诉的考量因素。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诉讼费用也相应较高,当事人需要在起诉前对诉讼成本进行预估。同时,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与案件结果密切相关,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大类。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种类较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收取。
案件受理费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的诉讼,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纠纷等。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根据一定比例分段累进计算。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或人身权益争议提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名誉权纠纷等。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固定金额收取,部分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部分另行计算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采用分段累进的方法。具体标准如下:
段某起诉商家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诉讼请求金额为8万元。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段某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为8万元×2.5% - 200元 = 1800元。如果段某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5万元,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为15万元×2% + 300元 = 3300元。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件收取,不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不同。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多种具体费用项目。主要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鉴定费、公告费;勘验费;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法院代收代付或由当事人直接支付。
鉴定费是其他诉讼费用中金额较大的一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案件中,往往需要进行专业鉴定。鉴定费用根据鉴定项目和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确定,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或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计算诉讼费用时,如果涉及多项诉讼请求,应当将各项请求的金额累加后计算。如果诉讼请求中既有给付金钱,又有给付物品,物品应当按照价额折算后与金钱累加计算。
诉讼费用的交纳时间、方式和主体,都有明确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实际发生时由相关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制度确保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体现了谁请求谁负担的原则。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提交起诉状及相关材料,不需要同时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应交纳的费用金额和交纳期限。原告应当在收到交纳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有正当理由,经法院批准,可以延期交纳,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梁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请求金额为5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梁某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应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交纳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梁某在收到通知后第三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了诉讼费用。法院收到费用后,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进入审理程序。
诉讼费用的交纳方式包括现场交纳、银行转账和网上支付。现场交纳是指当事人到法院财务窗口现金交纳或刷卡交纳。银行转账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到法院指定账户,转账时需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网上支付是通过法院的诉讼服务平台在线支付,方便快捷。不同法院支持的交纳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如果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而仍不交纳的,法院会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这意味着案件将不再进行审理,原告的起诉失效。如果原告后续仍想起诉,需要重新提交起诉状,重新立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法院审查批准后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产品质量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经济困难的,也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黄某因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15万元。黄某因治疗工伤已花费巨额医疗费,生活困难。黄某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经济困难证明和低保证明,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法院审查后认为黄某确实存在经济困难,且属于工伤赔偿案件,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不要放弃诉讼权利,应当积极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诉讼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是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的按责任比例分担。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促使当事人理性诉讼,避免滥诉。
案件审结后,法院会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诉讼费用由双方按照胜诉和败诉的比例分担。
郑某起诉宋某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3万元,共计23万元。案件审理中查明,宋某实际借款15万元,已归还5万元,尚欠10万元。法院判决宋某归还郑某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2万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郑某起诉时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050元。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2525元,被告宋某负担2525元。因为郑某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双方各负担一半诉讼费用。
在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要预交上诉费用。二审维持原判的,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改判的,按照一审的原则确定双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同时明确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的总体负担。二审发回重审的,原审诉讼费用由发回重审后作出判决的法院确定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在调解结案时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不受败诉方负担原则的限制。实践中,为了促成调解,当事人经常约定各自负担一半诉讼费用,或者由一方全部负担诉讼费用。
负担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法院交纳,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交纳。如果原告预交了诉讼费用,判决由被告负担,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支付这笔费用,法院会在执行阶段一并处理,或者在原告申请后退还原告预交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上也是由败诉方承担,但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法院支付,计入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公告费由申请公告的一方预交,最终负担方式与案件受理费相同。
立案登记制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变了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登记立案,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在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起诉进行较为严格的实质审查,当事人经常遇到立案难的问题。有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有的案件涉及敏感问题,法院担心审理难度大而拒绝受理;还有的案件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复杂,法院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理念是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不得随意拒绝立案。这一改革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提高了立案效率,保障了诉权的实现。

立案登记制的核心内容是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变审查方式。将过去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法院主要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不是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只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明确受理标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这些条件的审查以起诉材料的表面记载为准,不进行深入的实质审查。
第三,规范立案程序。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拓宽立案渠道。除了传统的现场立案,还开通了网上立案、邮寄立案、跨域立案等多种立案渠道,方便当事人选择。有条件的法院还设立了立案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立案服务。
韩某与物业公司因停车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起诉。韩某担心案件标的额小,法院不予受理。但在立案登记制下,只要韩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韩某按要求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并告知韩某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整个立案过程不到半小时,非常顺利。
立案登记制强调的是登记而不是审查。法院对起诉进行登记时,主要审查起诉材料的形式要件,而不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即使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也应当受理,具体问题在审理过程中解决。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立案从准入关变为登记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不必再为立案难而苦恼,可以更加便捷地寻求司法救济。
立案登记的程序相对简化,更加便民高效。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提交起诉材料,法院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登记立案。
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的渠道包括现场提交、网上提交、邮寄提交和跨域立案等。现场提交是指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窗口递交材料,这是最传统的方式,优点是可以当场咨询,及时补正。网上提交是指通过法院的诉讼服务网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邮寄提交是指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将材料寄送给法院,适合住所地与法院距离较远的当事人。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住所地附近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由该法院通过系统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实现就近立案。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立案人员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起诉状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是否记载了必要的内容;起诉状副本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原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如有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是否齐全等。如果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立案人员就会当场或在七日内登记立案。
肖某通过某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提交起诉材料。肖某在平台上填写了案件信息,上传了起诉状、身份证、证据材料等文件。提交后,平台显示材料已接收,请等待审核。第二天,肖某收到短信通知,告知案件已登记立案,案号为某某某某,请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肖某通过平台在线缴纳了诉讼费用。整个立案过程肖某都没有去法院,非常方便。
如果起诉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法院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当事人按要求补正后,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补正,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经过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等,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跨域立案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创新举措,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就近的中基层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由该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将材料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接收材料的法院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扫描后通过系统传输,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材料后,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进行审查和立案。这样,当事人不必千里迢迢赶到管辖法院立案,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跨域立案在全国法院广泛推行,当事人可以向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咨询是否提供跨域立案服务。通过跨域立案,真正实现了立案就近办、立案跨域办。
虽然立案登记制强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对于确实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仍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对他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自己没有关系的第三人起诉,就不具备原告资格。再者,公司的债权人以公司名义起诉公司的债务人,债权人不具备以公司名义起诉的资格。
被告不明确或无法确定。起诉状中没有记载被告信息,或者记载的信息无法识别被告身份。虽然立案登记制放宽了对被告明确性的要求,但被告至少要达到可识别的程度。如果连被告是谁都无法确定,诉讼就无法进行。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状中对诉讼请求的表述非常笼统,无法确定原告究竟要求什么。或者虽有诉讼请求,但完全没有陈述事实理由,法院无从了解案情。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有些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如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党派内部纪律处分等。还有些争议应当先经过特定的行政程序,如劳动争议应当先经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先经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等。
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范围。虽然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将案件移送,但如果明显不属于本院管辖,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依法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对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作出了处理,当事人又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再者,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宜诉讼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更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姚女士对邻居长期噪音扰民非常不满,多次交涉无果,向街道和物业投诉也未解决问题。姚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但在起诉状中只写“要求邻居停止侵权”,对于噪音的具体情况、发生的时间、造成的影响等事实没有任何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状中虽有诉讼请求,但事实理由过于简单,无法了解案情。法院一次性告知姚女士需要补充陈述事实,包括噪音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和频率、对姚女士生活的具体影响等。姚女士补充陈述后,法院予以立案。
当事人对不予登记立案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立案信访督查机制,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举报,上级法院会进行督查纠正。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的立案数量大幅增加,立案难问题基本解决。统计数据显示,改革第一年,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就比改革前增长了近三成。这说明过去确实存在一些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改革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同时,立案登记制也对法院的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需要通过提高审判效率、创新审判方式来应对案件数量的增长。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我们系统了解了起诉与受理这一民事诉讼启动程序。从起诉的四个法定条件,到起诉状的制作要求,再到法院的审查受理程序,以及诉讼费用制度和立案登记制改革,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启动。掌握这些知识,当事人就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正确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同时,理解法院的审查标准和立案程序,也有助于当事人合理预期,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诉讼进程。在下一章,我们将继续学习送达与期间制度,了解诉讼文书如何送达给当事人,以及诉讼期间如何计算。